陕西省压力管道及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交流材料

关键词: 监察 特种设备 气瓶 管道

陕西省压力管道及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交流材料(通用4篇)

篇1:陕西省压力管道及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交流材料

压力管道及气瓶安全监察情况汇报

陕西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近几年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压力管道方面的状况,我局一直将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都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总体任务和目标里中一项重点工作予以布臵,克服困难、开展宣传、创造条件、努力推进监管工作,08年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08‟347号)文件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活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在研究制定措施的同时,积极探索监管方法。经过这几年持续努力地工作,相关建设单位、制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意识不断提高,对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防止压力管道事故发生均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在压力管道监管方面重点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一、努力开展宣传工作,扩大影响争取社会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支持和配合

在目前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尚不够健全的条件下,开展压力管道的监管工作还是有一定难度。西安市局领导多次向西安市政府有关领导反映,率领或安排特设处同志继续积极的与有关部门进行座谈、沟通,主动进行对现有管理规定和有关压力管道典型事故的宣传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警示说服作用,力争在现有法规和规定的条件下取得更多的社会协作和支持。

由于传统的原因,燃气管道及热力管道的从设计到施工、使用、检验直到报废一直由其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并且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很强的习惯惯性。使我们质监系统很难在这些范围里开展和实施相应的压力管道的监管工作。在经过这几年持续不断地开展宣传和做多方工作的努力下,目前终于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结果。如由西安市特检院进行并完成的对西安市多家天然气输送门站的定期检验工作和新建热力输送管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工作;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对在用天然气管道及热力输送管道的检验也已经在洽谈落实中,力争全面实现对公用管道的检验检测和登记注册发证工作。

二、从做好压力管道重点使用单位工作入手,带动促进一般使用单位

在我省众多的各类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中,重点选择部分典型使用单位,从多方入手、强化监督管理服务,一是对危险介质、高温高压和成套装臵中使用的各类管道进行定期检验;二是对新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做好安装监检,三是对经过安装监检或定期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及时予以注册登记和办理压力管道使用证。要求各级监察、检验人员热诚为企业提供服务,做到随时配合安装单位的安装进度或使用单位的具体生产情况调整进行检验检测工作的进行,尽最大可能配合企业,使检验检测项目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的安装监检工作或在用压力管道及承压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顺利进行,为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和持续进行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获得了社会和企业的普遍好评。

三、巩固成绩,持续开展监督管理注册发证工作

这几年以来,我局在继续抓好对原来普查注册的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和注册发证的工作,同时对新建压力管道进行监管,从办理压力管道安装告知到安装监督检验,尤其是对重点石化、化工项目中的工业管道和蒸汽管道安装告知和安装监检。对成套石化化工压力容器安装、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站及其他各类气体充装站容器安装、较大吨位蒸汽锅炉安装等市内各类重点项目,坚持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开展压力容器(锅炉)与压力管道同步履行告知,同步实施安装监检和注册发证工作。

四、监察与执法并重,全面展开元件制造专项整治工作 为了切实预防和减少因压力管道元件造成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过程中,确定压力管道元件整治重点,严格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的规定,重点对阀门、管子、法兰、补偿器、膨胀节、高压管件等元件进行整治,杜绝无证制造和“贴牌”生产行为,严禁使用无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坚决查处无证制造和“贴牌”(指产品名牌上标注的企业与实际生产企业不一致)生产行为。同时,按照《压力管道制造许可规则》的规定,加强对重大压力管道安装工程的现场安全监察,主动提供服务,向压力管道元件使用单位(含建设单位、安装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同时,在执法检查中不断分析我省压力管道制造市场的现状,首先是找准管道元件整治的突破口。要求执法人员务必熟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目录中的取证产品的范围,结合我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的状况,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达到查处一个点,带动一个面,查处一个管件,规范一个单元。其次建立无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黑名单。压力管道元件整治活动是国家总局开展的一项新工作,我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底子不清,状况不明,要求除专职稽查队以外,其他稽查队也要在执法检查中同时了解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信息,并报告总队登记。同时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搜集制造企业的信息,然后逐一排查。对不属于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的元件制造企业,则督促其向社会作出书面承诺声明,作为产品合格证的附件销售。如中核(同昌)科技有限公司波纹管西安分厂生产补偿器,通过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的元件用于市政供水和空调管道上的元件,限期该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声明。第三、从管道工程查找制造的源头。深入压力管道安装施工现场,抽查工程中使用的管道元件是否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质,从而发现制造的源头。

五、坚持严格监察与帮扶并举,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去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制造企业经营状况下滑,加之一些企业还不了解所生产的管道元件属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的范畴,也不了解其制造的元件必须取得国家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因此,我们对检查发现辖区无证制造的管件企业,首先责令限期申请取证,及时整改的企业则免于处罚。如在查处捷耐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无证从事中高压阀门一案期间,该公司及时主动向省局申请并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受理通知书》,达到了整治活动的目的。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则从严查处。如陕西东岳工贸有限公司假冒河北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销售工业管道元件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除没收其销售的假冒产品,并给予5万元的经济处罚。同时对于已在压力管道工程中使用的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许可制造资质的产品,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符合安全性能的则允许继续安装使用,并通知建设单位不得采购无证企业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对既属于无证又经鉴定不符合安全性能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则依法没收。

六、依法行政,稳步推进

对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监管,面广难度大,企业取证意识不强,其质量又直接影响承压设备的安全使用,因此,我省从实际出发,分类查处,稳步推进。对具备管道元件制造条件的企业限期其申请取证,逾期不申请取证的制造单位实行立案查处;对不具备条件的制造企业加大查处力度,责令其停止制造活动;对已经获得制造许可的企业,根据国家总局颁布的技术规范,实行制造监督检验的责令其立即开展监督检验工作,如陕西国联管件制造公司、陕西华山胜邦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单位获证以后,一直未开展制造监督检验,在查处后,立即联系省特检中心开展了监督检验工作;对暂未实行监督检验的管道元件,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其质量进行抽查,以提高市场管道元件的质量。

气瓶安全监察情况的汇报

气瓶作为一种移动式压力容器,由于储存的介质不同,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加之气瓶的使用范围广、数量多、流动性大及使用环境多变等因素,一旦发生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损失,还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据统计,气瓶事故位居八大类特种设备事故第三位,是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专项整治的内容之一。为了确保气瓶的充装和使用安全,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要求,不断提高气瓶充装单位的管理水平。

一是制定了《陕西省气瓶罐车充装安全管理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气瓶罐车充装安全管理规定》,对各类气体充装站的规模、气体储存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提高了门槛,同时把汽车罐车的充装纳入许可范围,减少了汽车罐车充装和运输事故。特别是对天然气车用气瓶的安装、充装和检验实行了“IC”卡管理系统,收到了好的效果。

二是每年年底前召开下换证单位工作会议。气体充装单位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复审换证工作不积极主动,为了保证各类气体充装单位按时换证,确保合法充装,我省每年召开一次下换证单位工作会议,学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有关气瓶充装的有关规定,特别对《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作重点的宣贯,请评审专家和有经验的充装单位管理人员就充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写、怎样才能保证安全充装等进行辅导。

三是帮助充装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气体充装的技术含量低,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技能素质较差,对如何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要求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都不熟悉。过去充装站只有简单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一些操作规程,并没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为此,我们请特种设备协会的技术专家按《气瓶充装许可规则》附件B要求的内容编制了气瓶充装《质量管理手册》,印发各气体充装单位,供充装单位参考使用,同时还编写了《气瓶事故救援预案编写指南》和《气瓶事故处臵作业指导书》(气瓶事故处臵操作规程),在对充装站的站长和技术负责人进行培训考核时进行讲解辅导。因此,目前我省各类气体充装站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比较规范、统一。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写了《气瓶事故救援预案编写指南》和《气瓶事故处臵作业指导书》(气瓶事故处臵操作规程)。

(二)严格许可条件,把好“入口关”。

一是聘请了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从事评审工作。为了搞好充装单位的资格评审,我省的鉴定评审机构(省特种设备协会)聘请了省内石化系统、兵器系统和铁路系统检验站(所)长期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同志负责评审工作,为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奠定了基础。

二是制定了气体充装站评审细则。评审专家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陕西省气瓶罐车充装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了评审细则,按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充装质量及气瓶管理等三个方面将核准规则的要求进行细化,编制了评审表,对所要求的项目按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逐项进行评定。较好地保证了评审结论的科学、公平和公正。

三是在评审中坚持取证重条件、换证重管理的原则。在取证评审时严格坚持许可条件,从充装单位建设的合法性、储存和充装设备安全的可靠性及各种记录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评审,对批准文件、人员证件及检验、校验、检定、测试报告等技术资料原件进行核对;对暂不具备充装条件的单位,不但指出存在的问题,而且提出如何整改的建议,帮助充装单位完善条件,尽快取得充装资格。对存在问题多,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动员其放弃充装工作。

在换证评审时,重点是查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质量管理手册的内容,查看各项记录的填写,从而了解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设备的缺陷、管理的不完善和充装人员的误操作是发生气瓶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在评审过程中坚持查看设备技术状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使充装单位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依靠当地政府,消除气瓶事故隐患,取谛非法充装。一是以“创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达标县(区)”活动为平台,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的责任。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纳入当地政府的目标任务,市政府与县(区)、县(区)政府与乡(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

二是政府多部门联合执法,消除气瓶事故隐患。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受职能所限对于非法充装单位和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政府多部门联系执法的办法,在帮扶、整改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坚决取谛。

(四)加强专项整治,确保“两站”安全

一是针对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寿命超过和接近报废年限的实际,省局已决定从2010年5月至11月30日在全省开展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的专项整治。(1)要求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钢瓶必须有永久性的原始制造日期钢印和充装单位永久性标记,检验单位不得更改钢瓶的永久性标记和调换钢瓶所注册的充装单位。对于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必须做破坏性报废处理。(2)要求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对于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如钢瓶本体上没有任何永久性制造日期钢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钢印的,无论检验与否,一律按报废处理。严禁将上述报废钢瓶流回到充装、使用环节。(3)要求充装单位须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的七条义务上墙,并向用户公示《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安全责任承诺书》。二是召开全省气瓶检验机构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宣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规定,并从2010年6月1日起组织专家对全省各类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人员、设备等条件不能满足检验工作的单位停止其检验资质,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无法整治的单位将取消取检验资质。切实落实检验机构的把关责任。

存在问题和建议

1、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多头管理依然存在,监督执法工作难以进行,不利于开展和加强压力管道的监管。建议尽快出台压力管道监管方面的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有利于基层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2、压力管道的结构形式和特点对日常监管和检验检测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监督方法、手段及装备需要适时的更新和添加,在用压力管道检验的前期准备和后期恢复的工作量也相当大、且检验周期长费用高,如埋地管道、架空管道及隐蔽管道等就比较难开展检验或监管工作。这些情况对压力管道来说都是不利于普及开展定期检验检测的重要原因。应进行专项研究并力争探索出适应的日常监管模式及新的检验方法,达到提高监管效率和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及缩短检验检测的时间的目的。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要求实行监督检验,但各类元件及组合装臵的监检规程还不全(阀门、波纹管、膨胀节等),许多类型管道元件无法进行监检。

4、对于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的鉴定评审机构太少,应对各省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增加该项目的资格,这样便于对压力管道设计审核、审定及设计人员的考核及对取得许可设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5、是对各类气体充装单位的储气量,特别是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储气量进行限定;

6、是对各类气瓶的销售,特别是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销售实行专卖,规定只能销售给有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彻底解决气瓶产权自有的问题。

7、是在全国推广车用气瓶IC卡管理,以解决各地政府不理解、不支持的矛盾。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篇2:陕西省压力管道及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交流材料

尊敬总局特设局领导、各位兄弟省市的同仁:

你们好!

一、目前状况

江西压力管道2314.6公里,气瓶344.8万只,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15家,压力管道安装单位51家、设计15家,气瓶充装单位711家。

二、2009年特种设备工作

全省特种设备安全态势总体平稳,杜绝了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主要开展了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扎实开展“质量和安全年”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工作,二是全力做好国庆60周年以及其它重要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三是加强特种设备规范化管理工作,四是强化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五是积极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一)压力管道

为了进一步加强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提升压力管道安全运行,2009年五月和十二月分别对全省部分压力管道制造单位进行了监督抽查,我们的具体工作是分别由省市监察机构代表和鉴定评审专家组成,共计对我省5家单位,其中钢管和钢骨架PE制造单位各1家,阀门制造单位3家,监督抽查比例为33.3%,总体平价断提从抽查情况看,大部分被抽查单位能够按照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产品质量基本能够得到保证。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取证时间较长的制造单位能够不高管理水平,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主要评价如下:

1.各制造单位资源条件总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要求。

2.未发现超许可证范围制造行为。

3.经抽查,产品制造及检验记录报告基本齐全,现场产品制造质量总体良好,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发现的主要问题:部分技术人员流失,产品外表TS标识不全,大部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未按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质量体系运行记录不全、合格供方评价、报告等,材料管理存在漏洞

处理意见:

1.对内部管理存在较多问题的企业提出通报批评。2.被抽查的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抽查备忘录进行整改,自本通报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当地设区市质监局确认,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局。

3.全省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对照此次抽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自查、整改,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下一步工作要求

1.组织制造单位加强对国家新的法规及技术规范学习。目前,国务院新修订的《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一些企业对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技术宣贯工作重视不够,掌握不及时,导致在安全管理和执行技术标准方面存在滞后现象。为此,省局要求各设区市质监局督促、指导本地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开展一次法规自我学习宣贯活动,提高政策水平,规范制造行为。

2.强化制造单位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目前,由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经验规则按产品项目配套不全,因此我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尚未开展,一些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存在漏洞。省局要求各设区市质监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现场监督检查规则》要求,定期对本地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和资源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制造单位持续保持并改进质量保证体系和资源条件,一旦发现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异常或资源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3、进一步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有关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评,不断提高鉴定评审的工作质量。在取(换)证评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法规标准要求,客观准确地反映生产单位存在的问题,切实起到把关作用,促进制造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增强质量意识。

(二)气瓶充装

为加强气瓶充装单位获证后的监管工作,促进鉴定评审机构工作质量提高,省局于2009年12月对全省部分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了监督抽查。

按照《关于开展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抽查的通知》要求,省局抽调部分人员分成A、B两个检查组,从2009年12月7日至12月11日对南昌、吉安、宜春、鹰潭、上饶5个设区市共计29家气瓶充装单位(名单见附件)进行了监督抽查。检查组通

过听取充装单位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了交流反馈,并下发了监督检查备忘录。

总体评价

检查总体情况良好,各充装单位基本具备气瓶充装资格条件要求,持证充装作业人员数能够满足单位的生产需要,储罐等设备进行了定期检验,安全附件能够定期校验,单位法人都较重视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工业气瓶充装单位管理相对更加规范。

主要问题

1.大部分充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未能按照总局新颁布的《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要求进行修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缺少规则中所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体系运转情况也相对较差。

2.充装记录填写不齐全,不能按要求逐只填写充装记录。缺少气瓶收发记录,不能根据气瓶编号对所充装的气瓶进行使用跟踪,多数单位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现象。

3.气瓶档案建立不完全,部分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够,除南昌市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办理了气瓶使用注册登记外,大部分单位尚未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4.气瓶充装现场管理不规范,突出问题是绝大多数液化石油气瓶和焊接气瓶无充装站标志和编号,无永久性钢瓶代码。

5.大部分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未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有的演练过但无演练记录。

处理意见

1.江西铜业集团(贵溪)冶化新技术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现象,建议当地设区市质监局按照《行政处罚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宜春市袁州区昌湖液化气站等9家单位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建议当地设区市质监局按照《行政处罚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江西铜业集团(贵溪)冶化新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存在充装超期未检气瓶现象,责令立即整改,并提出通报批评。

4、被抽查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根据监督检查备忘录进行整改,自本通报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当地设区市质监局确认,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局。

下一步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质监局要加强对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充装单位建立健全质量手册及充装工作表卡,督促充装单位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正常运转,完善气瓶充装记录和收发记录,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2.各设区市质监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推开气瓶使用注册登记工作,并确保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内气瓶使用注册登记。

3.各设区市质监局应督促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篇3:海南局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交流材料

---------海南省质监局特设处 刘耀文

气瓶产权转移的目标和要求是全面实现气瓶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全面负责,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监察对象的气瓶长效安全监管机制,彻底改变因气瓶产权分散导致长期以来气瓶数量不清、安全状况不明、事故率高、检验率低、“流浪”气瓶无人负责的一系列问题。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配套、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人民群众安全意识薄弱,气瓶管理仍普遍存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并未完全消除、监管乏力等现象,反映出了气瓶安全监察所面临的一些普遍问题。本人根据海南的实际情况,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科技手段落后,无法对产权转移工作起到技术支撑作用。

按《产权转移工作方案》要求,通过对气站的充装设备进行改造,使用专用的电子灌装机,并通过控制网络实行联网管理,在每一个气瓶上安装唯一身份标识的电子射频标签,建立气瓶电子档案,充装时专用灌装机读取钢瓶上电子标签的信息并判别气瓶的合法性从而决定是否给予充装,实现钢瓶的定点充装。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电子射频标签的质量不过关使得电子灌装机上的电子探头不能稳定地识别气瓶上安装的电子射频标签,造

成部分气瓶无法正常充装。同时标签的质量差,使用一年后损坏率达80%以上。

二、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形成合力,无法对产权转移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产权转移要求实行定点直销制度。拥有气瓶产权的持证充装单位,应本着既方便用户又方便全过程安全管理的原则,通过自设若干三级销售网点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但由于气站不愿增加经营成本,而采取指定或委托现有销售网点的方式担负起直接面向客户收空瓶充气和运送实瓶供气的任务,造成大量客户掌握在三级销售网点的手中,充装单位被三级销售网点牵着鼻子走的情况。三级销售网点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哪里价格低就到哪里充装,同时气站存在着我不充装他充装的心理,为了经济利益和争取市场,也依然充装无标识编号的“流浪”气瓶和超期服役或过期未检气瓶。《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三级销售网点的经营许可由建设部门负责,但由于建设部门人员不足,监管不到位,造成大量无证网点的存在,严重扰乱了产权转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人员不足,经费缺乏,转移工作不彻底,无法保证气瓶安全监察工作顺利进行。

俗话说“打江山容易坐江山难”,在目前气站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安全意识不高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气瓶安全,就必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充装“流浪”气瓶和超期服役或过期未检

气瓶的行为,但由于人员不足,经费缺乏,难以保证对气站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造成执法监管不到位,力度不够,反过来执行政策好的气瓶充装单位还吃亏。在海南目前18个市县中除了海口、三亚2个地级市有监察机构外,其余16个县级局只有一名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

四、定检率下降,充装超期瓶现象屡禁不止。

近三年来,我省每年都对气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每年都对3~4家违规充装的充装单位实施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但充装超期瓶现象屡禁不止,从检查情况看,主要有以下3点原因造成:

1、政府缺少城市燃气总体规划,造成我省气站建站过多。我省800万人口,拥有二级液化石油气站90家,平均每9万人拥有1家加气站,个别县甚至达到5万人拥有1家加气站。

2、由于近年液化石油气价格居高不下和管道燃气的普及,相对于管道燃气、沼气、电力等能源,液化石油气并无价格优势,由于地理气候原因,我省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群众不多,一年使用一瓶气的现象屡见不鲜。

3、产权转移之前,一家送检一个气瓶对家庭经济没什么影响,产权转移之后,要气站一次性拿出几万甚至十几万的资金对气瓶进行检测,在目前市场条件不好和气站经营者安全意识薄弱的情况下难以做到。

五、气瓶转移押金监管缺位,给气瓶安全监察留下巨大隐患。

篇4:陕西省压力管道及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交流材料

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监特〔201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有效实施《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以下简称《管检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检规》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过渡期的要求

1.本文发布之日起,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应当执行《管检规》。

2.2018年5月1日前已签订检验合同或已经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以下简称《原管检规》)进行定期检验的工业管道,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和《原管检规》的规定完成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二)关于范围及级别划分

工业管道包括工艺管道、动力管道和制冷管道,应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定义范围,并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附件A划分管道级别。

(三)关于涉氨制冷管道的定期检验

对于以氨为介质的制冷装置中的压力管道,原则上应按《管检规》进行定期检验。对远离人员密集区域且暂时无法按《管检规》实施检验的氨管道,可按《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执行,否则,应停止使用。

(四)关于非金属管道的定期检验

非金属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可以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中非金属管的相关检验要求实施。

(五)《管检规》部分条款内容的说明 1.工业管道一般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使用单位法人代表及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将延期申请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后,可以延长检验期。延长检验期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使用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对延期检验的管道安全负责。

2.《管检规》1.9所述新技术、新评定方法是指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均无明确要求的技术、评定方法。

3.《管检规》3.2.1(4)中的安全评定,均等同于合于使用评价。

4.《管检规》中管道材料抗拉强度均指材料的标准抗拉强度的下限值。

5.工业管道定期检验中发现的焊接原始缺陷,不超过该管道所依据的施工验收标准中规定的允许缺陷的限定值,不影响该管道的评级,否则应按照《管检规》要求进行评级。

6.关于基于风险的检验(RBI)。在运行状态下,从事基于损伤模式和风险水平进行管道定期检验检验机构,应具有RBI资质。基于风险的检验结论中只需确定风险等级和检验周期,不需要确定安全状况等级(即1、2、3或4级)。

二、关于气瓶安全的有关要求

(一)关于气瓶定期检验

1.站用气瓶或瓶组(属于按照气瓶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在相关国家标准制定颁布以前,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可依据团体标准《站用气瓶定期检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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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三新产品”,原则上应在通过技术评审后再进行型式试验验证工作,且参与“三新产品”研发和试验的单位不得承担型式试验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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