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精选十篇)
资源税 篇1
一、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三种权力
根据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的通例, 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依据和形式无非三种:一是凭借财产权力参与分配, 其中包括凭借国有资本取得利润和凭借国有自然资源取得各种租金;二是凭借政治权力征税;三是凭借特殊服务收费。
(一) 租的征收依据———财产权力
恩格斯说, “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 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 另一种是政治权力, 即国家权力”。所有权内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 是生产活动的起点。财产所有权是生产资料和产品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关系的法律表现, 凭借这种权力, 政府可以获得各种所有者收益。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就产生租金范畴, 租是一种契约关系, 体现了一种对等的交换关系, 自然资源的经营者要使用、经营、开发国有自然资源包括国有土地、矿山、油田等, 也要向国有资产的所有者 (现阶段是国家) 以一定形式上交一部分利润即租作为报酬, 以便对国家的资产作出补偿。
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是资源所有权收取资源租金要求的体现, 这一要求并不是平等交易的市场交换关系, 也不是一种市场交易的延伸形式即赔偿或补偿的关系, 而是一种向所有权的“贡赋”或收益的强行分割。
(二) 税的征收依据———政治权力
政治权力的分配依据与财产权利的分配依据是不同的, 尽管它们都是国家参与社会分配的依据, 但参加社会分配的环节不一样, 一个是初次分配, 一个是再分配。政治权力与所有权的运行都需要相应的物质保证, 作为其各自运行的物质基础需要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以对其活动进行支撑。政治权力是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力, 其本身不创造物质财富, 所以其依靠国家政权凭借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再分配。税收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各种生产要素凭借其所有权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基础上进行的, 遵循有偿对等原则, 在分配的依据上, 财产权力第一、政治权力第二。
(三) 费的征收依据———管理者权力
政府拥有的第三种权力是管理者权力。政府要通过参与各项社会事务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能时, 作为规则的制订者和执行者, 政府有权对其提供的特殊服务进行收费, 并对规则的破坏者施以处罚。凭借这种权力, 政府可以获得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 这些成为收费的主要来源。
总之, 如图1所示, 国家凭借财产权力对矿产资源征收地租, 凭借政治权利对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 凭借管理者权利收取矿产资源开发、转让、勘探的方面的费用。认清租、费、税的本质区别和差异, 是理顺各种经济的关键。把三者视为同一内涵的三种不同表现形式的观点, 是不能成立的。
二、价、费、税的形成机制
为了使有限的资源获得有效的产出, 在资源配置上采用了行政与市场两种配置方法。这两种机制往往联合使用, 由此形成以分配为纵轴、交换为横轴的机制坐标系, 如图2所示。
资料来源:伍世安, 《中国收费研究》,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7。
纯粹的价格形式发生在交换领域, 是产权交易实现的标价。因此, 价格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即有偿性、自由性和波动性。有偿性是指交易双方实行等价交换, 各方都取得相应的利益回报;自由性是指交换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完成的;波动性是指交易通过竞争方式实现, 通过无数次的交易完成。私人商品是在市场领域形成的价格, 交换的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互易使用价值, 价格关系的这种“天生的平等派”, 使它与交换横轴完全重合。
税收发生在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 是人们为了使用公共物品而支付的成本。因此, 税收的制定是发生在非市场领域, 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价格的替代。因为是公共物品, 就无法显示其价格, 与价格相比, 税收体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 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由于在税收支付的同时不能获得相等的对价, 所以, 税收支付的标准是量能负担。所谓量能原则是指税法立法者在不同的纳税义务人之间, 加以比较衡量其租税负担能力有无异同, 也就是立法者在选择税捐客体时, 需以纳税义务人的支付能力作为指针。在该坐标系上, 纯粹的税收不含任何交换的因子, 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利无偿地将一部分财富划归己有, 并通过财政支出进行社会再分配, 税收的这种上取下予关系使它与分配纵轴完全重合。
而费则是介于价格和税收之间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 并兼有价格和税收的双重性质, 其实质是混合商品属于私人商品性质部分的成本补偿。在图2中, 收费处于第一象限中, 也就是说其受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的双重影响。图中的各点由于位置不同, 尽管都是属于收费项目, 但表现出的性质有所差异。AB靠近纵轴, 属于行政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的形成较大地受到分配机制的影响, 即从整体来看, 其收费的立项、标准及分配等须经过一定的行政法律程序。然而其间又掺有交换因素, 这不仅表现为某些证照性收费、规范性收费是按成本原则来核定收费标准, 而且表现为某些集资性收费是按“谁受益谁缴费”以及专款专用的原则来确立收费项目。CD靠近横轴, 为经营性收费, 因此与行政性收费有较大的差别, 较大地受到交换机制的影响。然而又掺有分配因素, 这不仅表现为其收费水平不能按最大利润原则来核定, 从而生产者剩余被部分剥夺, 而且其收费的形成是通过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寻租, 而不是买者与卖者之间的竞争。BC为事业性收费, 同时受到分配机制和交换机制两因素的影响。
价格的“三性” (即有偿性、自由性和波动性) 与税收的“三性” (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 一一相对, 而收费的三种形态 (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 恰好在其中过渡, 使收费的形态呈弧形分布。将价格与税收有机地联系起来, 价、费、税形成特点及其关系如图3所示。
资料来源:伍世安, 《中国收费研究》,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7。
市场力量和政府力量在价、税、费的形成机制反映了不同的作用强度, 市场决定价格, 政府决定税收。市场力量和政府力量在费中的作用强度是此消彼涨的。就是说, 收费的每一中形式, 总是兼有价格与税收的双重属性, 只不过在不同的收费形态中, 价格和税收的特性反映程度强弱不同而已。
三、资源的价值构成
(一) 资源的性质
1. 资源归国家所有。
尽管矿产资源本身具有独立性和可分离性, 但从矿产资源的来源看, 本质上还是蕴含于土地中的一种自然体, 具有不动产的属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通过立法确认矿产资源作为社会财富归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 联合国《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也明确了这个原则。我国《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都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此外, 《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因此,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就是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资源是准公共产品。
在图4中, 纯私人产品对应于图中的A点。在这一点上, 产品的消费具有完全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纯公共产品对应于B点。在这一点上, 产品的消费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自然资源属于准公共产品, 也就是同时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和私人产品属性。一方面, 它在私人产品消费上具有竞争性, 因此在供给上可以将不付款者排除在外;而另一方面, 它又具有公共产品的外部经济性, 全社会共同享受它带来的正外部性, 而不能把某些人排除在外。在D点上, 具有完全竞争性和完全非排他性的性质, 任何一个人的消费都会减少或影响其他人的消费, 但又不能通过价格机制将其排除在外, 如森林、清洁的空气、水、草原、矿藏、野生动物等公共资源 (Public Resources) , 由此公地悲剧 (Tragedy of The Commons) 的后果不可避免。
资料来源:郝春红, 《税收经济学》,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7。
自然资源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 其价格决定既不可能通过完全的市场机制, 也不可能依靠完全的计划机制。因此, 自然资源的价格机制应该是私人品价格补偿和公共品税收补偿综合起来的混合补偿机制。一部分是私人品的自我价格补偿, 由“私人品”的产权所有者 (企业或私人) 承担和实现;一部分是公共品的税收补偿, 由“公共品”的产权团体 (政府) 承担和实现。
(二) 资源的性质决定资源的价值构成
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 自然资源既是经济资源, 又是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价值应包括: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环境价值。在资源价值的具体构成上, 经济价值可以划分成天然价值、人工价值和代内与代际补偿价值三部分, 生态价值和环境价值可合并成 (外部) 补偿价值, 如表1所示。
1. 天然价值是资源的产权价值。
这是指资源天然形成的, 没有经过人类加工而本身具有的价值, 也就是其在地下或成长中形成的原始状态。其价值的大小取决于矿产自身的富饶程度和所处的地理位置, 与人类的劳动无关。产权价值是靠资源租进行补偿的, 由资源的开采者上缴给国家。
2. 人工价值主要反映资源的生产成本。
这是指开采、加工中人类劳动使资源增加的附加值部分。天然资源尤其是矿产资源是埋藏于地下的, 所以必须对其开发和加工才能使其成为可供人类利用的状态。劳动使资源的天然价值得以增值, 劳动的交易在市场上靠自由买卖而完成, 完全依靠市场上的平等交换完成。
3. 代际补偿价值反映的是代际间的公平与补偿问题。
外部补偿价值反映的是资源开发时的环境价值, 这两部分是资源开采的外部性所造成的。外部性的补偿有一定的困难, 因此其价值的实现不能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自行完成, 需要政府采取某种措施帮助其体现价值, 主要是靠资源税来实现, 由矿产开采人以税的形式上交给国家。
(三) 资源租的构成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获取的货币额, 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马克思说:“地租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出租一块土地每年得到的一定的货币额。我们已经知道, 任何一定的货币收入都可以资本化。”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同样适用于采矿业, “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 和农业地租完全一样。”马克思将地租分为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两种。绝对地租是指任何土地都必须交纳的那部分地租, 绝对地租与土地的登记无关, 而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形成的。级差地租是不同土地或同一土地上由于土地肥力、相对位置或开发程度不同而形成的差别地租。
资源税 篇2
编辑本段主要内容
水、黄金等或将纳入资源税科目
种种迹象表明,搁置许久的资源税改革似乎已近在眼前。相关改革方案已[1]经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只待启动改革工作。像这样大的税种改变,最后还得全国人大法工委向国务院提建议做最后裁定,然后上交国务院之后,由更高层领导考虑择机出台。随着经济的转暖,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会议还传出了资源税改革的完整思路: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统筹税费关系。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介绍,目前,我国征收资源税的税目主要有原油、煤炭、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这七个税目覆盖了大部分已知的矿产资源,但仍有许多自然资源未包括在内,如水资源、黄金、地热资源、森林资源等。但是,此次资源税改革方案会不会增加部分税目,是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
一。现在资源的重要性已经被大家所认识,而且构成资源税的内容延伸了很多,比如黄金、水等,尤其是水资源浪费很严重,所以,下一步资源税税目要向这类产品扩大。现在至少水资源是要进入的。
计征方式从“从量”到“从价”
资源税改革除了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也成为多年来业界的共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价格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张斌观点:征收方式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或者从量和从价相结合来提高税负,能够通过价格调整改变资源税,应是改革的重点之一。
从量定额征收在价格变动不大的情况下无所谓,可是这几年价格变动很快,煤的价格过去每吨200、300元,现在变成了上千元。而在价格上涨过程当中,那些资源型垄断企业的收入增加很多,而政府的税收却没有增加,对此,政府和老百姓都有意见。从2008年上半年开始,资源品价格尤其是肥焦煤的价格像坐过山车一样,从最低时每吨才600多元,达到最高时每吨2000元,这样算下来,资源税征收不足每吨煤销售价格的1%。煤炭价格上涨,但是资源税仍然保持不变,也就是说,现有的税率完全不能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资源税税率已经到了必需改革的时候了。
方案出台时机已成熟
6月28日,“首届百家矿业企业峰会”在青岛召开。在此次会议上,有企业提出“免征资源税,从根本上降低矿山企业税费负担”观点,得到众多矿业企业一致认同。据悉,上百家国内知名矿业企业在这次会议上形成了一份“建议”,准备递交国土资源部,寄希望其主管部门能顾及到企业的经济不受影响而助企业一臂之力。针对企业的免征资源税要求,企业负担重就免征或减税是惯用的思路,但对矿产资源这类型的企业来说,矿产资源税不是太重而是太轻了。
对企业而言,没有喜欢重税负的。如果说企业的经营困难,金融危机背景下现在很多企业的经营也都很困难,如果因为企业经营困难就希望免征或降低税收,而且是免征或降低资源税的税收,这个问题还需要从长计议、综合考虑,不能企业说什么就是什么。
目前,能源产业的现象很是微妙,员工和企业的开采成本等,一般是按照高煤价格确定的,一旦煤炭或石油价格下跌,按照他们的计算方法可能会亏损;尽管如此,但是员工和管理层的工资依然很高,看看那些煤老板买股票、买房子的疯狂劲头就知道了。现在关键问题不是他们的企业是否亏损,而在于他们整个的薪酬核算体系本身存在诸多的疑问。是否减税不能完全听企业怎么说,要测算一下企业的毛利水平到底是多少。
尽管企业呼声如雷贯耳,但是从长远来看,矿产资源税费标准上调似乎不可避免。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在相关场合表示,去年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的措施,估计今年减税额在5000亿左右,而改革资源税初期增加的税负也就是二三百亿左右,相关行业增加这样一个税负,和国家给予他们的大量减税数额相比是可以冲抵的,所以今年是改革资源税的最好时机。最起码,征税能够唤起全民的节能意识,从长远看还是有好处的。
编辑本段业内观点
但对资源税税率应该按什么比例征收,业内众说纷纭。方案有很多,大部分方案认为资源税的比例达到5%-8%比较合适,甚至还有提出更高比例的。
据悉,目前,学界提出的比较高的方案是将资源税的征收比例提高到销售价格的10%,以煤炭为例,资源税将从平均每吨2-3元左右,提高到平均每吨20-30元。也就是说,将煤炭资源税税率最高标准将从1%提升至10%。值得一提的是,资源税是地方税种,一旦开征,将显著提高资源类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收入。但是这样的税率对资源税改革的最大利益相关方——资源型企业来说,意味着要从自己的口袋里拿出销售价格的10%给地方政府,企业从心里并不欢喜。[2]
编辑本段资源税改革新疆试点
新华网社北京6月2日电 题:新疆先行试点:资源税改革拉开大幕新华社记者韩洁、罗沙
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使得近期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资料图: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为5%;煤炭的资源税税率或初定为2%—5%。新华社发 根据两部门规定,于6月1日正式启动的新疆资源税改革涉及原油和天然气两大资源,二者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
“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2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 改革助增新疆地方财力
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此次中央在新疆先行试点资源税改革,表明了中央推动新疆加快发展的坚定决心。[相关阅读: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成新疆加快发展“造血”处方]
乌鲁木齐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室副教授王凤丽认为,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将会对新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产生深远影响。我国现行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从量计征的方式已经脱离实际,资源税收入不能随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
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
以新疆为例,1993年新疆石油价格为每吨480元,天然气价格为每千立方米200元,按从量计征原则,当时资源税税额标准为石油每吨12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4元,折算成资源税税率分别为销售收入的2.5%和2%。然而,到了2008年,新疆石油价格已经达到每吨4800元,资源税税额标准虽有所提高,但仍为每吨30元,折算成税率还不到1%。
对此,专家认为,由于我国矿产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过低的资源税导致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资源富集但财政困难现象突出。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指出,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实际上提高了税负,间接提高了产品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帮助资源输出大省在资源开采中获得更多财政收入,有助于增加地方政府对破坏资源的补偿投入,更好保护环境。[3]编辑本段改革动态
中新网5月31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今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国际国内经济深度调整和深刻变化,迫切要求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推动科学发展。
《意见》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一)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
(二)全面编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快形成覆盖政府所有收支、完整统一、有机衔接的公共预算体系。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健全监督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财政风险防控机制。
资源税改革 篇3
关键词:现行资源税;国外资源税;资源税改革
2010年5月30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面,今年将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值得注意的是,与今年年初以来有关部门“适时推出资源税改革”的表述相比,《意见》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改革方案将在今年推出。事实上,此前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已经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一、资源税概念及现行税率
资源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中应税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金属原矿以及金属矿产品原矿等。我国现行资源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制定的,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即通过实行级差税额的方式,调节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资源级差收入,促使企业平等竞争。
现行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的方式实行从量计征,资源税税率为原油:8~30元/吨;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煤炭:0.3~5元/吨;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固体盐(液体盐):10~60元/吨(2~10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立方米。
二、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一)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资源税开征的初衷是为了调节贫富矿之间的级差收入,但是,近年来,资源价格暴涨,较低的税额导致资源价高税低、近乎无税局面的出现。幅度较小的资源税税额调整,无法达到调节级差收入的目的,不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开采地的补偿。
资源税税额偏低,调节作用有限,过低的资源税和基本上可以忽略的资源补偿费必然导致资源的掠夺性开采,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利用,对节能减排来说也是非常不利的。
资源税的从量征收方式使得税款缴纳与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没有任何关联,即税率、应纳税额与价格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联系,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均因定额税率而无法起到调节利润的作用。
资源税征收范围偏窄,税额较低,不利于国有资源权益的保障。过低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均,矿产资源的大量开采,给矿主带来大量收入,也造就了垄断性国有经济的“高业绩”。与此同时,资源开采区居民收入并没有得到多大的提高,这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导致收入分配不公。
(二)资源税改革方向
资源税的改革方向是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提高税率,征收方式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三、资源税改革试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
(三)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四)本规定所称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
(七)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按以下办法计征资源税:根据纳税人以前年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减税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根据原油、天然气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纳税人具体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按本规定所附《新疆区内各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执行。
(八)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征收管理等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四、国外资源税特点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成为通行做法。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国外资源税的征收有一个调整过程,发达国家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环境的恶劣迫使发达国家自1970年代开始调整税收政策,资源税由收益型转向绿色生态型。进入后工业社会,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步入成熟阶段,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的资源税。如,日本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据测算,德国的燃油税率(税收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德国资源贫乏,石油和天然气几乎100%依靠进口。德国主张自由贸易,对能源进出口贸易没有限制,不征收资源税或特殊关税。对汽油征收矿物油税,每升0.65欧元。另外,德国有石油储备协会,凡经营与石油有关的企业(炼油厂、石油进口和经销公司)必须加入该协会,并按进口或生产的数量与品种缴欧元会费(平均每升约5欧分),这些公司可以将其缴纳的会费纳入石油商品售价,只需在发票上注明价格含法定储备费用,并列出具体数目,各销售环节均按此开具发票。与欧洲和日本等国不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能源税负担相对较轻。美国把资源税列入生态税,其中开采税是对开采自然资源(主要是石油)征收的一种消费税,目前已有38个州开征了此税。开采税收入仅占各州总收入的1%~2%,但税率却相对较高。正是开采税抑制了处于盈利边际上的资源开采活动,减少约10%~15%的石油总产量。和西方发达国家不同,资源大国俄罗斯的资源税征收情况较为复杂,据原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经商处邵先生介绍,俄罗斯于2001年进行了全面的税制改革,建立了新的自然资源税制系统。从2002年1月1日起以矿产资源开采税,替代了原先存在的三种税(矿产资源开采使用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和石油、凝析气消费税)。对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课税额规定了特殊的分配方法,这些税款列入地方预算30%,列入联邦主体预算30%,列入联邦预算40%。开采其他矿产的税收分配比例是:50%列入地方预算,25%列入联邦主体预算,25%列入联邦预算。除了矿产,俄罗斯还对地下水开采征税,地下淡水开采权税的最高水平为所开采原料价值的2%~8%。水资源税联邦预算占40%,联邦主体预算占60%。
中国资源税研究综述 篇4
关键词:资源税,资源补偿费,权利金,资源税税负
一、资源税费制度的研究
中国资源税的不足实际上是一种制度缺陷, 需要从根本上对制度进行改革。现实中资源税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最根本的原因出于对资源税性质的界定不清 (殷鼓、苏迅, 2006) 。通过对文献的梳理, 目前中国学者对资源税费制度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一) 取消资源税,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或者是权利金
关凤峻、苏迅 (1999) 认为, 中国实行的是矿产资源的单一国有制, 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的国家向以资源所有者身份的国家开征调节税性质的资源税, 是没有意义的。“资源税, 名不正;矿产资源补偿费, 实不符。”因此, 应取消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开征权利金, 由国家矿管部门征收 (袁怀雨, 李克庆, 2000) 。
吴鉴 (2001) 认为, “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对采矿权人征收的各种有明确的经济内涵的费用——矿山地租, 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资源税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对采矿权人征收, 又与资源条件藕断丝连, 归并到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才是正途。”王金洲、杨尧忠 (2002) 认为, “资源补偿费是国家以资源所有者的身份向资源使用者 (或承租人) 所征收的费用, 它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经济补偿性, 是财产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李显冬 (2006) 在《中国矿业立法研究》中, 也明确提出取消资源税, 完善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张迎珍 (2007) 、柳正 (2006) 、陈文东 (2007) 、刘宁 (2008) 认为, 现行资源税已不再含有级差调节的功能, 其实质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含义相似。中国现行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税理上是重复的, 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资源租金的表现形式。刘劲松 (2005) 也提出政府凭借政治权利向自身征收资源税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而以具有无偿性的税收制度来体现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 这本身就不合理。曹明德 (2007) 指出, 资源税作为“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从矿山企业征收的, 它的立税原则应与资源财产效益无关, 不存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交换关系。中国现行资源税是国家财产收益的定义混淆了它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蒲志仲 (2008) 、丁丁等 (2008) 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 资源税的目的定位于“调节部分矿种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 鼓励企业间平等竞争”, 并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却与矿产资源补偿费所调节利益关系相混淆, 与资源税的本质相违背, 因此以调节级差收益作为资源税征收目的显然混淆了租税性质区别。流畅 (2006) 指出, 被消耗的矿产资源价值只能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 是不能成为征税对象的, 而矿产资源税制度实际上占据了矿产补偿费制度的扩展空间, 应当废止资源税。此外, 王广成 (2002) 、晁坤 (2003) 、刘羽羿 (2003) 、张文驹 (2006) 、吴颖 (2007) 、冯宗宪、李用来 (2008) 都建议取消资源税, 建立统一的资源消耗补偿金制度, 并重新确定合理的征收率, 现行资源补偿费和石油行业的矿区使用费制度并入新制度, 不再使用。
(二) 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 以资源税的形式征收
与上述的观点相反, 一些专家和学者主张取消资源补偿费, 改为资源税的征收。郑爱华等 (2000) 、芮建伟等 (2001) , 龚辉文、沈东辉、王健民 (2002) , 王甲山 (2004) 主张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到资源税中一并征收, 并适当提高和调整资源税单位税额, 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
陶树人等 (2003) 建议合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称为“优质资源税”, 使之真正成为补偿资源所有权人的优质资源级差收益。叶建宇 (2007) 、侯晓靖 (2007) 认为, 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在税理上是重复的, 因此主张将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 既有利于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促进矿业发展, 又避免政出多门、管理失控、滋生腐败等问题, 可以实现政府和企业的双赢。肖兴志、李晶 (2006) 通过对征税与收费之间区别的研究, 认为资源收费改为征税是大势所趋, 应当采取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市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
(三) 维持税费分征的格局
孙钢 (2007) 认为, 税、费性质不同, 作用领域不同, 发挥功能不同。在中国目前经济社会环境下, 一味追求税费合一, 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因此他主张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 税费并存应是中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 各自发挥不同的调节作用。殷焱、苏迅 (2006) 认为, 对采矿权持有者征收绝对地租性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可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对资源条件优越者征收超额利润税 (即:资源税) 可使采矿者平等竞争, 二者分开征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陈文东 (2006) 认为, 合理调整资源税费的基本原则应该是, 在区分租、税性质的基础上, 各归其位, 各得其所。
高清莅、郝志军 (2008) , 刘天增等 (2008) , 安仲文 (2008) 认为, 中国现行资源税调节资源开采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 这种单一的政策目标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应有作用的发挥。政府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 当然也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王晓明 (2009) 指出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性质不同、作用也不同。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 税费并存应是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
二、中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现有文献对资源税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讨论, 形成较为一致的观点, 现行资源税制存在诸多不足, 不利于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薛惠锋、周奕琛, 2009) 。中国资源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张秀莲 (2001) 指出, 现行资源课税的单位税额定得过低, 只部分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谢美娥、谷树忠 (2007) 也认为, 资源税还没有达到调节不同企业级差收入的目的。安体富、蒋震 (2008) 指出, 税率的设计没有体现资源稀缺的程度和资源的不可再生性, 税率的设计没有考虑资源开采回采率的差别。刘磁君 (2008) 指出, 过轻的税负导致过低的成本, 从而刺激了对自然资源的过度需求和开采。邓禾 (2007) 指出, 资源税税率过低, 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 无法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 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 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李菲 (2004) 单独就煤炭资源税进行了探讨, 认为, 煤炭资源税缺乏对价格的反应机制。因此, 杨志勇 (2010) 指出, 资源税改革的实质是提高资源税负。
张丽新 (2005) 、曹鑫 (2006) 、赵景柱 (2006) 、邓禾 (2007) 、刘磁君 (2008) 认为, 征收范围过窄, 由于资源税的课税对象没有覆盖全部的自然资源, 因此资源税的税负仅是部分被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的局部税负, 而非对全部被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的整体税负, 这有悖于公平税负的原则。
三、中国资源税的改革
中国学者尽管对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有较为一致的认识, 但在资源税改革的建议与对策上, 存在多种方案。
(一) 资源税课税范围
计金标 (2001) , 安体富、蒋震 (2008) 、郭晓红 (2007) 、侯晓靖 (2007) 、孙钢 (2007) 认为, 中国资源税征收范围原则上应包括所有不可再生资源和部分存量已处于临界水平、再进一步消耗会严重影响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已经受到明显损害的资源, 从借鉴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出发, 认为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要逐步扩大。
(二)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现行资源税以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受到广泛的批评, 但对资源税应该采用什么样的计税依据, 学者持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赞成以储量、回采率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宋冬林、赵新宇 (2006) 认为, 减少、消除资源开采中的生产外部性, 就要从资源税计征方法入手, 改变传统以销量为基础计征而以储量为基础计征。肖兴志、李晶 (2006) 主张将税款与资源回采率挂钩, 将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作为确定税额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周冏等 (2008) 计税数量由销售或使用数量改为实际开采或生产数量, 等到技术成熟时, 还应改为按资源储量进行计征, 使企业在开发之前就做好采矿规划, 自觉提高回采率, 使得资源获得最充分的利用。
另一种观点反对以储量、回采率作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资源税与资源储量和资源回收率挂钩的思路与税制不协调 (潘伟尔, 2007) 。孙钢 (2007) 指出以储量为税基不具有可操作性。目前暂不宜把资源的回采率列入计税依据。因为回采率的衡量专业性较强, 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运用, 操作不易。煤炭回采率专家许克忠 (2005) 认为, 由于对企业缺乏监管, 相关部门在此方面依法行政的能力十分有限。虚报的现象相当严重, 将动用储量报少一点, 回采率自然而然就会提高。王新华 (2007) 指出资源开采者为了降低成本, 获取更多的利润, 往往只会开采易于开采的资源, 吃肥丢瘦现象严重, 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 仅靠税收达不到提高资源回采率, 减少浪费的目的, 必须借助于其他方面的手段。
(三) 资源税的税率
在所阅见的文献中, 提出了许多制定资源税税率需要考虑的因素, 主要分歧在于地租是否能成为资源税税率要考虑的因素。
资源税税率需要考虑征收地租和对环境的补偿。刘天增等 (2008) , 高清莅、郝志军 (2008) , 邓禾 (2007) 认为, 在收取绝对地租和调节级差收益的基础上, 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资源的替代品开发成本、可再生资源的再生成本、生态补偿的价值等因素, 合理确定和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吕建锁、白泉旺 (2007) 建议对煤炭综合级差因素和补偿因素, 增加赋存条件系数、区位系数、回采率系数和生态环境破坏系数, 合理确定适用税额。饶立新、李建新 (2005) 提出税率的设计应逐步实施。
资源税税率只考虑对环境的补偿。丁丁等 (2008) 要依据各种资源开采时的环境损害、储量的勘探和未来各种资源使用的情况, 原则上环境影响越大、储量越少、未来使用较多、耗竭得越快的资源应该设计以较高的税率。安仲文 (2008) 税率设计要考虑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资源的可持续性价值, 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通货膨胀环境下物价指数的变化。
(四) 资源税计税方式
在资源税计征方式的改革上, 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孙飞 (2007) 、张捷 (2007) 建议征税方式将目前定额征收改为定率征收, 即由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朱美莲、刘成杰 (2005) 主张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 保证资源税收入随着资源品价格的上涨而相应增加。
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应该并存。孙钢 (2007) 认为, 征收方法不宜“一刀切”, 对于市场价格涨价趋势明显的资源产品可以按销售收入进行从价定率计征, 而对于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资源产品可仍然沿用从量定额的计征办法。安体富、蒋震 (2008) 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 对于随着经济发展阶段和产业高级化的发展, 需求量不断扩大、价格不断攀升的资源产品实行比例税率, 对于需求量比较稳定、价格波动不大的资源产品依然施行定额税率。彭月兰、陈永奇 (2008) 认为, 从价计征已达成共识, 但从价计征是不能解决资源的真实消耗状况问题的, 因此需同时辅之以从量计征。
关于资源税的探讨 篇5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
分资源税。
一、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二、资源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三)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三、资源税的作用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
3.与其它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4.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 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四、征税品种
资源税税法中将资源税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它是资源税征收范围按产品类别或品种等的细化。现行资源税税目,大而言之有7
个,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现行资源税税目的细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需要(确定相应的税额)而设置的。原油、天然气税目是按开采企业设置细目的。煤炭税目具体又分为统配矿和非统配矿细目或子目。煤炭中的统配矿子目又按开采企业设置更细的品目,非统配矿子目进一步又按省区细划。其他矿产品主要是按品种划分子目,量大的矿产品,如铁矿石、铜矿石、铅锌矿石等等又按资源的等级再细划。而授权由各省开征的品目则划分得比较粗,盐的税目也划分得比较粗,主要按盐的形态及其大的产区划分子目。
五、现阶段我国资源税的问题
(1)计税依据不合理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基于这一制度安排,资源开发过程中积压或库存的部分不在征税范围之内。由于缺乏税收手段约束,随市场价格的变动,囤矿居奇,“滥采富矿”和“采富弃贫”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资源的积压和浪费,加重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2)资源税管理体制不科学
资源税名义上被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但是我国现行资源税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完全归中央外其他的资源税归地方政府所有。这种分配格局尽管促进了地方政府财力有序增长,但也存在着其不合理支出。它不利于中央对于地方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除海洋石油资源外资源税由地方政府征收使用,中央对地方资源开发项目的调控权有限。在此管理机制的指导下,虽然起到了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发展了当地经济的作用,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资源的日益耗竭,资源税管理机制已经满足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3)征收范围过窄
从资源税开征的目的来看,其征税范围应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自然资源。而我国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的应税产品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以及生产盐。而其他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草原、水、地热、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却不在征税范围之列。资源是商品价格的构成基础,纳税资源的价格比不纳税资源的价格相对较高,从而纳税资源的产品价格比不纳税资源的产品价格也必然较高。在市场利益驱动下直接导致生产者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破坏。征税范围过窄会带来诸多弊端,如难以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而且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资源税调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4)资源税制中缺乏奖惩措施
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制并没有正真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和“生态破坏者付费原则”,也就是对一些企业严重的污染行为,高耗能设施带来的资源浪费行为没有设置严厉的惩罚措施或措施不力;也没有对那些致力于研究、推广、引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的企业实行相应的奖励措施,并没有在税法中明确细致规定。低碳经济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破坏或者阻止其前进步伐的行为一定要给予严厉惩罚,对节约能源、低污染、低排放的行为给予嘉奖,才能够真正激励行为人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六、资源税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对资源现状的清醒认识长期以来,人们总认为我国地大物博、矿产丰富,有挖不完的矿山、抽不干的油井水井、用不尽的森林。实际上,多年来的粗放式经济发展已经过度地消耗了资源且严重破坏了环境,产生了难以挽回的生态危机,不仅使经济难以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后劲不足,而且导致子孙后代发展的资源也被消耗了。正是由于人们对资源的稀缺性和过度开采资源对环境的破坏认识不足,未能很好地发挥资源税调节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杠杆功能。
(二)缺乏对资源成本构成的研究
多年来,我国对资源产品的征税主要是基于对级差收入的调节,对资源产品的自身补偿成本、生态成本以及与之相关民众(如失地农民、矿区搬迁农民)的社会保障等成本,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导致了资源税征税范围小、税率低和调节无力现象的出现。
(三)缺乏对资源征管的技术手段
近年来,人们已逐步认识到按销售数量征收资源税的不足之处,即会导致对资源的粗放开采.较好的解决办法是以矿产储量或回采率等作为征税依据。但这需要较高的技术手段支持,如采用什么方法或采信哪个部门提供的探明储量、确定回采率等,目前对税务机关来说,技术上仍有很大的难度。
七、资源税法改革的具体措施
(1)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应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将所有不可再生资源或者再生周期较长、难度较大的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将我国较为稀缺的再生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将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量消耗的绿色资源产品纳入征税范围,提高资源税值得“绿化”水平。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的基本思路设计征税范围。资源税的征收不但包括矿产资源、社会资源纳入税收管理的轨道,扩大资源税的税基,合理征收资源税。国家财力得以加强,才能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2)完善立法理念
我国的资源税立法应当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张的理念,应当使资源税在原有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级差收入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资源开采的外部性成本,使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资源开采主体实施破坏资源行为的成本。同时,对于资源开采者所发生的任何环境保护或恢复支出在计税时给予相当有利的扣减,从而构建起“监督合理、激励有效”的资源开采和利用效率,以此更好地实现资源税协调人与资源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
(3)完善征收管理制度
1、资源税的征管主体及收入归属问题。国家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资源税征收理应由国家税务系统执行,而且应纳入专款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这样不仅能保障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收益权,也能规范资源税的管理与使用。同时,考虑到资源储存的地区性特点,可按各地资源的具体储备与开采状况,给地方政府一定比例的转移支付,督促地方建立专款专用机制,将资源税款用于替代资源的开发研究、环境治理。
2、资源税课征环节问题。为了更好地实现节约资源的政策目标,资源税的课征应提前到开采环节,从而体现“有开采即纳税”的原则,努力规范纳税人的开采行为,积极引导纳税人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3、具体征收管理。要不断加强征收管理力度,根据纳税人财务管理状况准确认定征收方式,加大资源开采企业巡查力度,加强与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比对。同
时,要强化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对无证开采自然资源和偷逃国家税款的资源税纳税人,及时惩罚,并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其违法、违规成本,从根本上使纳税人坚持依法开采、有序开采和合理开采
(4)资源税之中设置奖惩机制
对于利用率比较高、节能环保的企业进行适度的鼓励,例如对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或低耗低排放行为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或者采取补偿措施,使这些企业有相信继续贯彻环保低排放的举措并得到长足发展。而对于高能耗、高排量、高污染的企业,不仅对其课以重税,必要时要求其停业整顿、改进技术,一定要将低碳经济要求的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贯彻到所有企业和居民的意识当中。当然,这就要求我们的资源税制一定要加速完善,在有违反低碳经济倡导的观念的行为发生时,有法可依.八、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制度借鉴
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国也在积极地调整各自税收制以适应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做到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对环境的保护。国外的发展低碳经济中地税收制度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国外的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广泛且细致俄罗斯、法国、瑞典等国将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都列入资源征收范围;荷兰除了燃料税、能源调节税之外还开征了水污染税、地下水税等。
2、国外大部分国家资源税采用从价计征的方式或者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方式 俄罗斯采用的是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法典规定相关资源的最低税率,但是最低税率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税收管理局会随着市场价格水平和生产费用的变化而进行动态调整。
3、资源税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资源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英国资源税是中央独享并给予地方财政补偿。这种管理制度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在利用资源加速经济发展的同时,科学利用资源,做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开征碳税
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之下,不少国家和地区针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开征了碳税。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种,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通过对燃料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含碳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20世纪90年代初,芬兰、丹麦、荷兰、挪威、意大利、瑞典等国家先后开始了碳税的征收。据测算,丹麦在1988年至1999年减排二氧化碳达9%;芬兰在1990年至1998年期间减排二氧化碳达400万吨,减至总排放量的7%;荷兰在1994年减排170万吨;挪威在1992年至1993年的时间内减排2%~4%;瑞典减排至总排量的9%。
资源税的改革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其改革理念主要在于提高资源开采和利用的效率,未来资源税的逐步提高是一个必然趋势。我相信我国的资源税制将会发展的越来越好,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安体富,蒋震.我国资源税:现存问题与改革建议Ⅱ】_涉外税务,2008(5):10-14.
【2】金融界网站.资源税的现状及存在问题[EB/OL].http:finance.jrj.tom.cn 2009/08/***85.shtml.
【3】林芝.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研究U].审计月刊,2009,(5):44-45.
【4】张景华.中国资源税问题研究与改革取向Ⅱ】.经济与管理,2009,(5): 41—43.
资源税下一站 篇6
资源税改革作为财税改革中的主要抓手之一,它的走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下一步财政体制改革。资源税改革下一步将如何推进,本刊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和企业界人士。
消费立税
要探讨资源税下一步如何改,首先必须厘清费与税之间的关系。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财科所”)公共收入研究中心研究员、《资源税费制度进一步改革思路与建议》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主要成员许文介绍,在资源税费制度理论和实践中,在矿业权取得环节征收的红利、在资源开采销售环节征收的权利金和在资源收益环节征收的资源租金税,是三种最重要的税费,三者各有优劣。就红利而言,如果对一个矿藏的价值认定不存在不确定性,那么通过拍卖开采权取得红利,政府可以中性地攫取最大的租金收益。但现实中这种确定性并不存在,矿业项目存续期内的风险始终在不断变化,拍卖价格可能会与项目的实际收益存在较大差异。权利金也是一种租金,管理简单方便且能提供稳定的收入,但增加了矿产资源开采的成本,会给矿产资源的回采造成负面影响。相比权利金,资源租金税是对租金课税,更中性,政府可以从利润超高的项目中获得更高收益,不过资源租金税的征管也更困难,且存在着政府收入被延迟的风险。
因此从技术上看,一国政府无法通过单一的手段对矿产资源活动进行有效调控,必须搭配运用各种税费工具,取长补短。而且,为了避免重复征税造成效率扭曲,在矿业活动的不同环节一般只征收一种专门税(费)。不同国家受资源禀赋、政策目的、收入管理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对各个税费工具的倚重程度也大不相同。
就我国目前而言,在红利制度尚未充分建立(红利制度在保证财政收入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上具有很大不足)、税收征管能力也不足以支持资源租金税的情况下,在开采环节开征权利金,就在维护国家财产权益、实现国家对资源收益合理分配方面具有十分突出的优势。它保证了政府能以所有者的身份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只要开采活动一开始政府就能获得收入,权利金的征收管理也相对容易,且由于权利金的计算一般与产量或销售额直接相关,收入相对较为稳定。这些优点决定了权利金形式的税费在我国资源税费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
从具体名目来看,目前我国对资源开采环节课征的是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一费一税中,一般把矿产资源补偿费直接等同于权利金,而对于资源税是否属于权利金则存在较大争议。从理论上来看,资源税属于直接对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所课征的税收,这与权利金的广义定义是一致的,因此实质上可认为资源税是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者身份所征收的权利金,从矿产资源开采中分享的收益。国际上一般也认为我国这两种税费是权利金的不同表现形式。
许文指出,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在性质上的重合,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表明我国更适用税的形式参与资源收益的分配。因此,有必要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确资源税作为权利金的表现形式。
去年底进行的煤炭资源税改革中,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并且规定对原油、天然气及今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其他资源品目,均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清费原则处理。这意味着随着改革的深入,矿产资源补偿费将逐渐消失。可见,资源税改革并非是“费改税”,很有可能下一步是“消费立税”。
从价计征改革
许文介绍说,资源税从计征方式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从量型(以数量为计征基础)、从价型(以价格为计征基础)和从利型(以利润为计征基础)。
从利型计征方式充分考虑了企业的收益和成本情况,对企业收益的调节效果最佳、公平性最强,但对政府的征管能力和企业的遵从程度要求很高,且政府实现收入的不确定性很强。从国际上看,目前只有税收征管体系最为完善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采用。
从量计征方式最大的优点是征管便利,收入稳定性最强,最大弊端是收入与资源产品的价格完全脱节,价格上涨税额不增,价格下降税额不减。虽然理论上可以通过对税额标准进行调整来消除这一缺陷,但由于现实中税额水平偏低而资源价格波动较大,确定和调整矿产品资源等级和税额以及计征上也较为复杂,导致未能及时对各类资源的税额进行调整,这些外部因素进一步放大了从量计征方式的缺陷。在因自然资源的稀缺性而导致资源价格呈现逐渐上涨的总体趋势下,以及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发生价格波动的情况下,从价计征所表现出来的优点要更为突出。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把从价计征方式作为权利金(或资源税)的主要计征方式。在我国,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也合乎逻辑地成为资源税改革的基本方向。
课题组主要成员、财科所公共收入研究中心副主任邢丽表示,我国已经对石油、天然气、煤炭进行了从价计征改革,下一步应该尽快将从价计征方式推及金属矿产品等重要矿产资源。改革方向已经成为共识,难点在于操作方案的设计,特别是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将原矿作为征税对象,但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深加工链条长,基本不以原矿的形态对外销售,没有原矿的销售价格,这造成了其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如果坚持对原矿征税而不对精矿征税,可能导致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压低原矿价格,使得税收流失。在煤炭资源税改革中,为解决这个问题而引进了折算率,规定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但这种处理方式不仅造成征管困难,也导致纳税人采取了一系列税收筹划和转移定价行为,不利于税负公平。因此,她建议,下一步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应将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所有矿产品,包括原矿和精矿。对原矿销售行为,以扣除运费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对精矿销售行为,则只允许其扣除运费和上一环节(自用或外购原矿)缴纳的资源税。
山西晋煤集团总会计师郑绍祖提出,因资源税对资源型企业发展实际影响较大,以销售收入为依据课征资源税,企业比较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计税价格如何核定。从理论上说,矿产品的价格应该是在竞争条件下公开市场交易形成的价格,但由于矿业企业组织形式的特殊性,企业往往以内部定价来计算销售收入,由此会造成企业申报销售收入与实际销售收入之间的巨大差别。为解决这一问题,一般需要参照一个合理的价格核定计征销售价格。
为此,课题组建议,在核定计征销售价格时,可根据不同的矿产品选择不同的确定依据。对煤炭、铁矿石、有色金属等具有国际公开价格(如铁矿石国际价格指数、有色金属的LME价格)或国内行业公认度较高的矿产品公开价格(如上海期货交易所价格、中国煤炭价格指数),可参照其最近一个月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计征销售价格。对其他矿产品,可参照当地公开交易市场最近一段时间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计征销售价格。
从征管便利角度看,对市场价格变化不大或者低价值的某些矿产资源仍可先沿用现行的从量计征方式。未来在税收征管制度较为完善、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收益的依赖性下降到一定水平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对主要矿产资源品目实行基于利润的计征方式。
方案待完善
许文也指出,现行的资源税改革方案还有许多需完善的内容。例如,现行的资源税税率“偏窄偏少”,适当提高矿产资源的税率税额标准,有助于提高资源地使用成本,限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使用。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稀缺性资源、高污染和高能耗矿产品的资源税税负,并结合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使资源税税负能最终体现在最终消费产品价格上,使价格能够真实反映资源成本。由于各地资源和税费征收情况不同,在资源税税率制定上,可采取中央确定税率区间、地方在此区间范围内确定本地税率的方式。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上,在未来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考虑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耕地资源等可再生资源也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此外,他还指出,目前设立矿业权价款的初衷是考虑国家作为矿产资源勘查投资者的利益应得到相应的补偿,但实际上,探矿权、采矿权的价值不仅包含了地质勘查投资的补偿收益,还包含了矿产资源自身的租金收益,因此,我国对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不收取矿业权价款的做法,使得矿产资源的部分租金收益无偿转让给了矿业权持有人,导致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得不到充分补偿。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红利制度,对新设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论是国家还是非国家出资勘查的,在出让时都应该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在矿业权的配置上,应全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手段出让,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得到更为充分的体现。
在很多情况下,税收政策并不直接对调控对象产生作用,而是通过一定的传导机制将税收政策与调控对象联系起来。这一传导机制只有健全的市场体系和价格机制下才能发挥作用,影响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否则,税收政策的调控目的很难实现。
资源税改革方案将出台 篇7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日前表示,为了保护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将把从量征收资源税改成从价征收,以提高对资源税的调控力度,这个方案基本上已经成熟,也许2008年就会出台。他还提出:将针对洁净能源,如核能、可再生能源、风力发电等,制定很明显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管是从增值税,还是从所得税上,都给予优惠。
他提出,现在也正在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同时,还在考虑调整消费税征税的范围和品种。要制定优惠的政策鼓励节能环保,鼓励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向着高科技、高附加值、提高自主研发能力的投入;另外,还要惩罚不节能、不环保,或者达不到国家所规定的节能环保要求的经济行为。
最近将出台10个关于高新企业的税收办法和5个产业目录,还将再颁布一些成本费用的规定,目前在清理所有以前发布的关于成本费用和财务的规定,凡是和新的法律有抵触,都要进行调整,然后陆续发布。
背景资料:资源税征收概览 篇8
然而,占据国内能源消耗70%的煤炭,却在改革中缺席煤炭资源税依然沿用从量计征。煤炭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应该采取合理开采、节省使用的原则。
从量计征是定额征收,它是按照资源的开采量,以数量确定一个税额进行计算,税额=数量×单位税额;从价计征是定率征收,是按照资源销售的价格、按照一个比率(如5%)来进行计算,税额=金额×税率。主要区别在于,“从价计征”反映煤炭价格变动,有利于提高煤炭的利用效率,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过度依赖煤炭的局面;“从量计征”最大的局限在于没有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成本,也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资源价格的变动。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与矿业有关的税费,概括起来主要有:权利金、资源超额利润税、矿产权租金和资源耗竭补贴。目前,除美国外,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重要的矿产生产国都有这种耗竭补贴制度。
国际市场上,出于保护矿产资源的需要,提高资源品的税负似乎已成为全球普遍实施的手段。2011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公布了酝酿已久的矿产资源税改革草案,草案提议对澳大利亚境内铁矿和煤矿所产生的利润,征收30%的税。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资源税制,其税制由各州地方政府自行制定,这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根据当地资源消耗的实际情况,自主选定税率,取得合理收入。例如开采税是对自然资源开采征收的税种,目前美国已有38个州开征开采税,各州能够根据各自的情况合理开发资源,使对自然资源开采保持在一个理性的范围内,主要征收对象是对销售给本州以外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征税。
俄罗斯资源税征收范围广,将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都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同时做到“专款专用”。俄罗斯实行中央税,在2002年前征收的水资源税有60%左右入国库,其余40%-50%归属地方政府;2002年后水资源税则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俄罗斯资源税采用的是从量税与从价税相结合的办法。
资源税与政策选择研究 篇9
一、资源税国际经验
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资源税的国际经验, 分别是:资源收入与财政的联系;矿产业的税费以及适用的政府级别;针对不同资源品种的税收财政制度。
(一) 资源收入与财政的联系
通过表1列出的部分国家碳氢化合物和矿物资源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 其中有17个国家的碳氢化合物资源收入占政府收入比重达到或者超过50%, 可见对于一些资源型国家而言资源收入在其政府财政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Bahl&Tumennasan (2002) 利用91个国家1991-1999年的数据对矿产业与财政的联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们发现在很多发展中国家, 自然资源相关产业对经济具有很大贡献。在研究的91个国家中, 有16个国家矿产业占GDP的比重超过10%, 有8个国家矿产业占GDP的比重超过20%。
他们还研究了另外两个问题:一是更依赖自然资源的国家是否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会更高?二是更依赖自然资源的国家是否在财政结构上更加分权?
针对第一个问题, Bahl (1971) 利用20世纪60年代的数据发现矿产业占GDP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之间有明显的正向联系。Bahl&Tumennasan (2002) 认为这是因为矿业有形可见, 通过已有管理机构就能比较容易获得可观的税收收入, 并且对于税收工具相对较少的发展中国家, 二者的正向关系更为普遍。但是Bahl&Tumennasan (2002) 利用20世纪90年代的数据, 却找不到这种正向关系。他们认为可能是随着经济的发展, 政府的其他收入来源也在增加, 对资源行业的依赖相应减小。
针对第二个问题, Bahl&Tumennasan (2002) 认为资源型国家更加集权和更加分权的情况都是可能存在的。支持更加集权的观点是:中央政府不会轻易放弃获得自然资源收入的权利, 如果中央政府获得自然资源收入, 就可以对选民征收较低的一般税率, 从而在选举中占据有利地位;同时, 掌握政权和腐败问题也是阻碍分权的重要因素。支持更加分权的观点是:在一国国土内, 自然资源不是均匀分布的, 拥有更多自然资源的地区自然会呼吁享有更大的资源收入份额。地区之间关于资源收入分享的争夺可能会严重影响国家的统一稳定, 这样还不如将财政权利下放到各个地区。Bahl&Tumennasan (2002) 利用跨国面板数据发现对矿产业依赖更大的国家, 财政更为分权。
Bahl&Tumennasan (2002) 还进一步计算了如果将矿产收入的10%划拨给地方, 能够覆盖多少地方实际支出。他们发现91个国家中只有4个国家, 10%的矿产收入能够覆盖超过一半的地方实际支出。 (具体见表1) 。
(二) 矿产业的税费以及适用的政府级别
Otto (2001) 总结了矿产业的几种主要税费以及适用的政府级别, 具体如下:
1. 基于收入或利润的税收 (Income or Profits
由于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准予抵扣费用方面的复杂性, 这个税种比较适合在国家层面执行。有部分国家会基于一个统一的原则, 在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对这个税种进行分享 (如中国、加拿大、美国) 。
2. 权利金 (Royalties)
收取权利金主要是因为所有权。在大多数国家, 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公司开采国家的资源, 国家就有权利要求企业补偿其损失的资源。企业不一定总能产生应税利润, 因此国家不一定总能从所得税中获得补偿;而权利金是稳定的, 只要企业使用了国家的资源, 无论盈利与否, 都得缴纳权利金。基于权利金的税种适合在省级甚至是地方层面实施。
3. 进出口关税 (Import and Export Duties)
进出口关税曾在历史上扮演过很重要的角色, 但随着国际竞争不断加剧, 进出口关税作为财政工具的作用在日益弱化。大多数国家的矿业设备进口税和矿产出口税都已经取消或是税率为零。进出口关税适合在国家层面执行。
4. 印花税 (Application/Issuing/Registration
大多数政府会对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征收印花税。对于资源行业, 应税凭证文件包括开采证、采矿租约等。一般而言, 印花税收入数额较小, 直接作为管理机构的收入, 由地方级政府执行。
5. 土地使用费 (Surface Rentals/Land Use
大多数政府会对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土地收费, 这些费用一般根据经济活动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不同经济活动类型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得。这种费用评估较为简单, 适合有土地使用记录的任何级别的政府来收取。
6. 代扣所得税 (Withholding Taxes)
大多数国家对外国服务所得、外方股利、外国银行获得的贷款利息收取代扣所得税, 有时税率超过30%。代扣所得税大多是在国家层面执行的。
7. 增值税 (Value Added Tax)
增值税是针对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企业或个人而征收的, 目前在世界各国越来越普遍。在资源行业,
Y-非常适合;P-可能适合;N-不适合
资料来源:James M.Otto (2001) ,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Mining Taxation, the World Bank Group Mining Department
对增值税有一些特殊处理。由于出口的资源要和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相比拼, 大多数资源出口国都取消了资源的出口增值税。对于资本密集型的资源行业, 如果进口设备或服务要缴纳增值税, 将是一笔很大的负担。因此, 大多数国家对出口型资源企业进口设备或服务, 通过免税、减税、退税、信贷、递延等方式减轻其增值税负担。大多数国家一般是在国家层级征收增值税。
8. 财产税 (Property Taxes)
对资源行业征收的最普遍的地方税是财产税, 它以资源的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为税基。资源价值的评估依据往往是全国统一的, 但具体评估由地方执行。
9. 附加税 (Surtaxes)
附加税是按照更高级别政府所征收的正税的一定比例计算, 由较低级别政府征收。设置附加税的国家不多, 一般采用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会使用这种税。附加税计算比较简单, 直接由地方政府收取, 而且可以基于任何一种已经存在的正税, 因此有利于实现财政分权。
1 0. 其他税收 (Miscellaneous User Fees)
资源行业或多或少都要使用资源地的基础设施, 如道路、港口、输电线、水库等。当地政府往往会对使用这些基础设施的企业征税收费, 比如基础设施建设税、道路维护税、铁路税、公路基金等。这些税费一般由维护基础设施的那级政府征收管理, 用于维护基础设施。这些税费对补充维护资金很有效, 但是如果没有监管, 很容易被地方政府滥用。
Otto (2001) 根据各个税种的性质总结出了适合的政府等级 (见表2) 。表中列出的是一般经验, 具体还要根据各国的情况有所变化。Otto (2001) 进一步对23个国家矿产行业的税费状况进行调查发现:相比于发展中国家, 发达国家 (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 更愿意将征税权力下放, 最常使用的税费种类是财产税和土地使用费。
(三) 针对不同资源品种的税收财政制度
针对不同资源品种的税收财政制度分析, 包括矿业财政制度, 石油业财政制度和天然气业财务制度。
1. 矿业财政制度
矿产税费制度安排因国家, 国家内地区, 矿产类型, 项目类型而异。针对煤炭, 金属矿, 宝石, 主要采用基于产出的税收和权利金。但是, 一些发达国家 (包括加拿大的大部分地区, 澳大利亚的北领地, 美国的内华达州) 采用基于利润的税收和权利金。一些发展中国家 (如哈萨克斯坦, 利比里亚) 也正在逐渐采用基于租金或利润的税收。
从量权利金主要适用于产量大、价值低的非金属矿, 尤其是建筑材料。
2. 石油业财政制度
主要有特许制 (Concessionary System) 和合同制 (Contractual Scheme) 两种授权制度。
(1) 特许制
政府授予企业在特定时间范围内自担风险和开支进行勘探, 开发, 生产, 运输, 销售石油资的专有权利。征税手段主要有所得税, 特别石油税和权利金。权利金 (Royalty) 可以是从价税或从量税。税率在5%~25%不等, 大多集中在10%~15%。权利金管理方便、可预测、在生产开始时就可以征收, 但未考虑利润因素, 可能会扭曲企业投资决策。
在英国挪威等高成本国家, 权利金正在被逐渐取消。另一些国家则更多地使用权利金, 例如美国将权利金税率从12.5%提升到16.6%。还有一些国家引入基于产量或油价的浮动权利金, 当产量或油价低时税率低, 反之亦然。这种浮动权利金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利润因素。权利金通常允许抵扣所得税、石油收入税 (PRT in UK) 等。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5%~35%, 特别石油税仅在现金流为正时征收。
(2) 合同制
政府指定企业在某一地区承包经营, 石油资源的所有权仍归属政府。如果企业获得产出的一部分, 这种合同称为产出分享合同 (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 ;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获得一笔劳务费, 这种合同称为服务合同 (Service Contract) 。
3. 天然气业
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
(1) 上游VS中游
针对上游生产的财政政策比较复杂, 包括红利, 权利金, 生产分享, 暴利税, 企业所得税。中游生产则被视为一般工业项目, 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 在马来西亚的液化天然气项目 (MLNG) 中, 政府获得上游生产利润的83%, 获得中游生产利润的28%。
(2) 综合项目
不区分上游、中游生产, 针对整个项目统一计税。如Ras Gas LNG (卡塔尔) , North West Shelf LNG (澳大利亚) 。
二、我国资源税政策
我国资源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税率和税收收入
可从六个方面考虑。
1. 资源税税率
根据201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 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其中资源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两类:一是从价定率, 即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 适用于原油和天然气;二是从量定额, 即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 适用于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 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具体而言,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如表3所示。
2. 资源税的税收收入
自199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以来, 资源税的税
收收入总体呈现增长态势。名义国内资源税的增长率除1997年的-1.22%外, 均为正值。特别地, 2005年和2006年的资源税收入的高速增长可能是资源产量增长和政府从2004年开始逐步调高部分地区部分矿产品税额的共同作用。2005年名义资源税收入增长率为43.93%, 其中原油名义资源税收入增长率为4.11%, 天然气名义资源税收入增长率为37.49%, 非油气资源名义资源税收入增长率为57.74%。且2005年油气名义销售收入增长率为40.11%, 原油产量增长率为3.67%, 天然气产量增长率为22.60%, 非油气矿产产量增长率为-26.84%。由此可见, 原油、天然气名义资源税收入的增长源于价格和产量的增长;而非油气资源名义资源税收入在其产量增长为负的情况下取得57.74%的高增长率, 可能源于非油气矿产产量结构变化。并且数据显示, 2005年非油气矿产产量结构两个显著的变化分别是, 煤炭产量由2004年占非油气矿产产量的26%变为2005年的34%,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由2004年占35%变为2005年的30%。即资源税税率较高的煤炭的产量提高, 使得非油气名义资源税收入取得较高增长。2006年名义资源税收入增长率为46.05%。其中, 原油名义资源税收入增长率为47.18%, 天然气名义资源税收入增长率为33.55%, 非油气资源名义资源税收入增长率为46.16%;且2006年油气名义销售收入增长率为29.64%, 原油产量增长率为1.27%, 天然气产量增长率为19.19%, 非油气矿产产量增长率为11.15%。所以, 原油、天然气名义资源税收入的增长源于价格和产量的增长;非油气名义资源税收入增长率大于其产量增长率, 可能依然源于非油气矿产产量结构的变化。与2005年相比, 2006年的黑金属矿原矿占非油气矿产产量的比例由之前的24%增加至27%。同时,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占比进一步下降, 由2005年的占非油气矿产产量的30%下降至2006年的28%。所以, 非油气资源名义资源税收入增长一方面源于非油气矿产产量增加;另一方面, 资源税税率较高的黑色金属矿原矿占比增大, 以及资源税税率较低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占比下降, 也使得非油气资源名义资源税收入取得较高增长。为了更准确地刻画资源税收入的实际增长率, 用通货膨胀指标CPI对其进行调整。采用CPI (1994=100) 对资源税收入进行调整后, 该项税收收入增长率稍显平缓。其中, 1996、1997年出现负增长, 分别为-3.96%和-3.95%。而在1998年、1999年、2002年和2009年, 由于CPI的下滑, 实际资源税收入的增长率高于名义国内资源税收入的增长率 (见图1) 。
3. 资源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
资源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从未超过1%, 1995年该比重最高为0.92%。此后, 该比例总体上呈下降趋势, 2004年达到最低点0.39%, 之后略有回升并保持在0.53%左右, 变化趋势如图2所示。
4. 资源税收入来源的产业结构
2009年, 各类资源均按照从量定额计税。此时, 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对资源税的贡献最大, 这三个产业的资源税为96.06亿元、89.99亿元和63.19亿元, 分别占资源税总收入的28.40%、26.61%和18.68%。七大类资源中, 天然气对资源税贡献最少, 仅占2%。原油对资源税的贡献也仅占10.89%。此次改革后, 原油和天然气采取从价定率方式计税, 将会导致这两个产业资源税的大幅增加, 在资源税总收入中所占地位会显著提高。
5. 资源税收入来源的企业结构
2009年, 股份公司贡献资源税195.43亿元, 占全部资源税收入的65.56%, 其次是国有企业 (39.65亿元, 13.3%) 和私营企业 (35.29亿元, 11.84%) 。这三类企业贡献了全部资源税的90.7%。更进一步, 股份公司资源税主要集中在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原油, 国有企业资源税主要集中在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私营企业资源税主要集中在黑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煤炭。
6. 资源税收入来源的地区结构
2009年, 资源税收入最多的6个省为山东 (32.81亿元) 、辽宁 (32.63亿元) 、山西 (30.05亿元) 、内蒙古 (27.55亿元) 、河南 (24.23亿元) 、河北 (23.61亿元) , 这几个省份都是资源大省 (见图3) 。
(二) 资源税政策的调整
2011年11月1日,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
除2010年6月1日和12月1日在新疆和西部12省提前实施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外, 国内其他省区均按照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采取从量定额计征, 原油的税额幅度为8~30元/吨, 天然气为2~15元/千立方米。此次改革后, 石油和天然气在全国范围内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此举将导致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增加数百亿元[1]。
此前呼吁很久的煤炭资源税改革在本次修订中变动不大。煤炭和油气一样价格浮动很大, 理应施行从价计征, 但由于煤炭的总量大, 价格体系比较复杂, 而且其通过电等产品的传导范围很广, 对物价的影响很大, 短期内难以施行从价计征[2]。
尽管此次从价计征改革未涉及其他五大类资源, 但从长远来看, 这些领域采用从价计征只是时间问题。待原油和天然气行业的资源税改革成熟之后, 有望扩大到其他领域, 且从价征收的方式也有可能先从部分省份试点, 继而扩大到全国范围[3]。
2. 部分资源从量定额标准提高
最显著的是把焦煤、稀土从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原矿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标准。焦煤指煤种中的一种, 属于稀缺资源, 是优质的炼焦原料。稀土属于稀缺性资源, 是很多高精尖产业必不可少的原料, 是中国最丰富的战略资源, 是许多重大武器系统的关键材料[1]。具体调整如下:
(1) 煤炭
改革前, 统配矿根据所属矿务局、非统配矿根据所属地区征收0.3~2.4元/吨的资源税。改革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焦炭的税额为8元/吨, 其他煤种税额随着省份不同介于2~4元之间。
(2) 有色金属矿原矿
单独设立稀土矿税额标准, 轻稀土矿为60元/吨, 中重稀土矿为30元/吨。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岩金矿石、钒矿石的税额标准也有较大幅度提高。
(3) 其他调整 (见表4) 。
3.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规定,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 这将保证各类企业享受同等待遇[2]。
(三) 价格调节基金
我国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作为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 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 最早于1988年针对农副食品提出, 而针对资源产品的价格调节基金始于2004年贵州开征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至今,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已经在全国最少十一个省市开征。从各地的经验来看, 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政府财政的价格补贴或预算拨款, 以及向社会征收。从对生产成本造成影响的角度看, 对矿产业生产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为与征收资源税有一定替代作用, 因此对其发展及演变进行总结有助于对资源税的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
总的来说, 目前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为贵州、四川采用从价计征方式, 税率分别为10%、3%~4%;其余地区采用从量计征方式, 税率从每吨数元到数百元不等。该基金主要用于调节煤炭供求、平抑煤炭价格以及保护治理生态环境。而征收政策经常随经济状况调整。特别是在某些时期, 会对出省煤炭二次征收或征收高额基金, 以首先保证本省煤炭供应。
三、增加地区资源税收入的重要性
本节通过对相关统计数据的计量分析说明资源开采与环境污染和地方财政的关联, 并以我国资源大省山西省为例说明增加地区资源税收入的重要性。在以下分析中, 我们采用OLS回归模型, 模型中water表示工业废水排放总量 (万吨) ;gas表示工业废气排放总量 (亿标立方米) ;SO2表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万吨) ;smoke表示烟尘排放总量 (万吨) ;dust表示工业粉尘排放总量 (万吨) ;solid表示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总量 (吨) ;coal表示焦炭产量 (万吨) ;electricity表示火力发电量 (亿千瓦小时) ;consume表示能源消费支出占城镇居民生活支出比重;event表示突发环境事件次数 (次) ;finance表示财政总支出 (亿元) ;financeper表示人均财政支出 (元) 。
(一) 采煤、火力发电与各项污染物排放
采煤与各项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回归结果, 其中煤矿开采对工业废气、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排放量都有显著影响, 且系数为正 (虽然回归模型[1]中coal的系数不显著, 但洗煤过程中会产生酸性矿山排水, 造成水污染) 。
根据火力发电与各项污染物排放的关系, 回归结果可知, 火力发电对工业废水、工业废气、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排放量有显著影响, 且系数为正。
2010年中国焦炭产量和火力发电量最多的十个地区, 其中山西省焦炭产量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占同年全国焦炭产量的21.88%;而该省的火力发电量则占同年全国发电量的6.31%。
相应的, 山西省的工业废气、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总量和人均排放量在中国31个省级行政地区的排名中均位居前4位。
其中, 工业废水排放总量占同年全国的2.1%, 工业废气排放总量占同年全国的6.78%,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占同年全国的5.72%, 烟尘排放总量占同年全国的7.49%, 工业粉尘的排放总量占同年全国的8.13%, 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总量占同年全国的19.15%。
(二) 采煤、火力发电与能源消费
同时, 根据本研究回归结果, 煤炭产量对地区居民能源消费水平有显著影响, 且系数为正, 这可能是因为煤炭运输成本较高, 导致人们更愿意在产地附近将煤炭直接用于火力发电或者生活消费。
火力发电量对同地区居民能源消费水平没有显著影响,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用部分电力向外输送而不在本地区使用的情况来解释:电力的运输成本较低, 我国采用西电东送等措施将电力自电力资源丰富的西部省区输送至电力短缺的东部经济发达地区 (西电东送中涉及火电的部分是将山西、内蒙古的坑口火电送往京津唐地区及云南、贵州的火电资源送往广州、海南等地) 。
(三) 关于财政支出
根据本研究的回归结果 (见表5) , 工业废水、工业废气、二氧化硫、烟尘排放总量对地区财政总支出有显著影响, 且系数均为正。
表6显示2010年中国省级行政单位煤炭产量、火力发电量、突发环境事件次数与财政支出数据之间的关系, 根据该表, 火力发电排放总量对该地区财政总支出有显著影响, 且系数为正。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我国电力行业被国家垄断, 电力生产支出由国家支付来解释。而焦炭产量与突发环境事件对该地区财政总支出的回归结果不显著。
表7和8分表显示2010年中国省级行政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和突发环境事件次数与人均财政支出数据之间的关系。由以上各回归结果可知, 工业废水、工业废气、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对该地区人均财政支出有显著影响, 且系数均为正;同时突发环境事件次数对该地区人均财政支出有显著影响, 且系数为正。
2010年中国部分省级行政区财政总支出中, 山西省财政总支出在同年我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中排名19, 占同年全国各地区财政总支出总额的2.61%;人均财政支出在同年我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中排名18。
根据以上统计数据分析, 资源开采与环境污染排放和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次数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此外基于山西省这样的资源大省当前的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都较低的现状, 我们认为在未来资源税改革的过程中, 可以考虑以山西省等资源型省份作为资源税改革的试点, 通过增加地方资源税的税收收入来扩大资源型省份的财政能力, 并实现对资源开采相关环境问题的治理。
四、资源税改革政策建议
资源税改革政策建议如下:
(一) 一定程度放松对税收中性原则
过去的税收研究通常强调其中性原则, 包括总税负不变、竞争力影响中性和收入分配中性。然而, 本研究认为在能源资源税的设计过程中, 必须在一定程度放松对税收中性原则的坚持, 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
首先, 从总税负角度看, 过去的税收系统没有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特别是化石燃料资源的不可再生性, 以及其在开采和使用过程中环境影响外部性 (事实上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实施了资源税和环境税, 但是普遍认为其覆盖范围和税收规模过小, 例如我国对煤炭开采征收每吨0.3~5元的资源税, 从煤炭的市场价格来看税率仅相当于1%或者更低, 这也是要提倡能源税和改革其他环境税的重要原因) 。正是这些因素的忽略, 导致能源资源的过度使用。因此, 也只有将这些被忽略的因素, 通过增加税负的方式纳入市场以后, 才能真正实现能源资源在市场机制下的合理配置。
其次, 从竞争力影响中性角度看, 能源税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引导产业结构变化, 也就是说削弱能源密集产业的竞争力, 从而使得整个经济体的能源强度下降, 因此竞争力影响中性原则与能源税的目标相冲突。
最后, 在收入分配方面, 能源税对是否达到中性, 即是否为累进方面虽然没有特殊要求, 但是, 必须注意到的一点是, 虽然与一般认可的公平性观点相违背, 但是在税收规模相同的条件下累退的能源税似乎能够更大程度地实现能源节约。
(二) 对未来资源税改革的建议
考虑到中国当前的资源税制度在反映自然资源真实价值、补偿环境破坏、提供充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带动产业调整方面并没有完全实现其作用的现实情况, 我们认为需要坚持资源税的改革。根据本研究的结果, 我们对未来的改革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 整合不同税费品种。例如个别省份对煤炭资源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和中央政府对石油企业征收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等都属于广义的资源税范畴, 在资源税的改革过程中需要注意对不同税费品种的整合, 以避免由于涉及税费品种和利益相关方过多导致效率损失, 其要点在于政府需要对资源税改革具有明确的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
第二, 选择合适的税率改革时机。从我们的分析可以看出, 资源税的提高对下游生产活动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 因此在对税率进行调整前应充分考虑一般物价水平的变动趋势和企业与居民的接受能力, 从这个角度上说, 近期我国物价上行压力减小这一趋势, 为资源税税率的提高提供了合适的契机。
第三, 实行试点改革制度。我国自然资源分布不均匀的特点, 为实行资源税改革的试点制度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在试点选择过程中, 应当重点考虑资源储量丰富、相关产业成熟并具有较高改革热情的地区。
第四, 中央与地方的收益与责任合理分配。在改革过程中需要明确中央与地方对资源税收益和资源开采补偿责任的合理分担, 避免出现由于收益与责任不对等导致的积极性和效率损失。
(三) 煤炭资源税的改革参考路线
在近期的资源税改革中, 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税征收制度的改革实际上已经走在了前面, 考虑到煤炭资源在我国生产消费当中的重要性, 在下一步的资源改革过程中则需要加强对煤炭资源的重视。根据现有的资源税改革经验和本研究的结果, 我们认为对煤炭资源税的改革可以参考以下路线进行:
第一, 先试点再推广, 其中可以重点考虑选择煤炭资源丰富、煤炭开采加工产业成熟并具有较高改革热情的山西省作为试点。
第二, 整合广义的煤炭资源税, 特别是将已经在部分省份实行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到统一的煤炭资源税体制内。
第三, 选择合适的改革时机, 其中既要考虑煤炭价格变化趋势, 避免过分打击生产者的积极性, 又要考虑整体经济形势, 避免改革对国计民生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
第四, 实行渐进性调整, 首先在保持税率相当或者微升的条件下实现煤炭资源税的从价征收, 然后再分阶段提高税率。
摘要:在总结资源税国际经验、梳理我国资源税政策并探讨我国资源税改革需求的基础上, 深入分析了资源开采与环境污染排放和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次数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 考虑到如山西省这样的资源大省当前的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都较低的现状, 需要对资源税制度进行改革, 增加地方资源税收入以加强对区域性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据此为我国的资源税体制下一步改革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源税,财政收入,政策选择
参考文献
[1]胡仁芳.资源税改革大幕正式拉开会动谁的奶酪?[EB/OL] (.2011-11-1) .http://news.xinhuanet.com/finance/2011-11/01/c_122220682.htm.
[2]王尔德.资源税再改革油气资源税将增至300亿元[EB/OL]. (2011-10-12)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11012/031110604085.shtml.
新疆资源税改革之探讨 篇10
一、新疆资源税改革的初步成果
新疆是中国的能源大区, 油气资源是新疆最具优势的矿产资源。从已探明的储量看, 新疆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占全国储量的30%左右, 新疆被公认为是中国21世纪油气资源的重要战略接替区。2010年6月油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率先在新疆实施, 税率为5%。在当前国际国内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 国家率先在新疆推行资源税改革, 既是全力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 增强地方政府财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也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积极应对当前国际国内新形势,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尝试。
1. 资源税改革的财政效应显著。
资源税改革有利于资源产地的经济发展, 它会使得地区资源优势转化为地区财政优势。资源税在初级分配环节使地方政府获得了利益分配, 对增强地方财力的效果要好于再分配环节的转移支付制度。地方政府的财力增强可以改善所在地区的基础设施、民生服务等, 对地区经济发展是一种促进。在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差距不断扩大的情况下, 资源税改革有助于缩小区域发展差距, 实现统筹区域发展的目标。
长期以来, 石油工业产值对新疆工业的贡献程度很高, 2009年新疆石油石化行业上规模的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778.85亿元, 约占自治区工业增加值的58.4%, 其中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完成工业增加值590亿, 但是受到油气资源分配制度的制约, 石油石化企业对新疆地方税收的贡献却很微弱, 新疆资源税的比重仅占税收收入的1.6%。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共涉及11个地州市的33个县 (市) , 以及中石油新疆油田、吐哈油田、塔里木油田公司、中石化西北分公司、河南油田公司新疆分公司等5家油田企业。半年多来, 资源税改革的财政效应十分明显, 预计新疆2010年油气资源税收入将达到25.3亿元, 比上年增加17.6亿元, 约增加了237%。2010年前11个月新疆塔里木盆地累计征收油气资源税近11.7亿元人民币, 同比增收7亿多元, 增长了201.2%。
2. 资源税改革后的税收征管效率较高。
由于新疆资源税改革的范围仅限在油气资源, 从价计征后, 按照5%的税率根据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再扣除综合减征率, 即可得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改革前新疆各油田企业资源税的平均税负约在0.8%左右, 而改革后的平均税负是4.49%, 改革后的油田企业税负是改革前的5.6倍。由于新疆五大油田企业近三年来的平均利润率在50%左右, 因此, 资源税改革对油田企业的影响并不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54号文件规定, 油气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在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下, 采取按实际征收率的办法计征资源税, 改革后的资源税税制简单、计算简便并且便于征管。资源税改革通过半年来的实施, 进展顺利、运行平稳, 尚未遇到明显的征管问题。资源税额的增加相对于资源税的征管成本具有较高的征管效率。
二、新疆资源税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新疆资源税的实际征收率。
按照资源税改革中的规定, 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暂按综合减征率落实资源减税政策。根据财税部门规定的减税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 来确定油气企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因此, 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后, 新疆区内各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是5%的名义税率减去一个综合减征率, 这样多数纳税人的实际征收率就低于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 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并根据纳税人原油、天然气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油田企业分别对2008年和2009年的综合减征率进行了测算, 结果是2009年综合减征率由2008年的0.46%上升到0.51%, 增加了0.05个百分点。综合减征率呈现递增趋势, 意味着新疆资源税的实际征收率就会逐渐下降, 这一趋势在短期内虽然还不是很明显, 但是从长期来看地方征收的资源税额会出现边际递减效应。
2. 资源税改革并未涉及和资源有关的有偿使用费政策的调整。
在2010年5月19日中央新疆工作会议决定在新疆实行资源税改革试点之前, 仍执行1994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由于规定中的补偿费率过低, 仅在1%~4%之间, 开采企业始终在低成本的状况下开采国家资源, 而地方政府却无法从中获得合理的收益。现行资源补偿费规定, 中央和新疆地方按4:6分成, 两权使用费和两权价款在2006年9月1日之前归属地方所有, 之后由中央与地方按2∶8分成, 新疆目前没有收取矿区使用费。1995年新疆开始征收资源补偿费后, 资源浪费情况虽有所好转, 但由于补偿费率太低 (仅为草案的17%) , 使补偿费的数额远低于资源本身的价值。
3. 从长期来看, 新疆资源税改革的范围仍然较狭窄。
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六种应税矿产品和盐。新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范围仅限为油气资源, 并未包含新疆丰富的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资源。这主要是考虑到油气资源的产值在新疆工业产值中的重要份额, 首先将油气资源作为改革的突破口。但是从长期来看, 征税范围狭窄必然会带来以下弊端: (1) 难以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 (2) 造成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 刺激对非从价计征改革资源的掠夺性开采。 (3) 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资源税的调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4. 与资源税相关的利益分配仍不均衡。
一是新疆资源消费的价格偏高。西气东输的规模以10%的速度逐年递增, 然而, 作为西气东输的起点, 由于缺少地方财政补贴, 新疆的天然气价格始终远高于周边省份, 甚至高于西气东输的终点上海;二是新疆本地受到天然气用气指标的政策限制而无法充分利用资源丰富的边远气田的天然气资源;三是资源税改革对地、县财政增量小于预期。由于新疆的财政现状导致地方政府对本级收入的依赖程度很高, 对涉及本级财政利益的资源税收入分配十分关注。因而, 所有涉油地区都要求在税款划分过程和划分依据方面透明度要高, 保证公平公正的分配税款。尽管按新的征收标准, 地县的油气资源税征收总额大幅提高, 但是地方财政只能拿到25%, 剩下的75%上缴自治区财政。资源税作为对资源开采地的一种补偿, 25%的比例给资源开采地显然偏低。
5. 征纳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
资源税的综合减征率, 实际上是由各油田企业根据上一年的原油生产销售情况测算出来后报送给地税机关, 经逐层上报后, 最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审定下发执行的。由于石油行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地税机关对各种油气减免税项目情况的掌握和核实, 都存在很大难度, 因此, 没有地税部门的参与, 仅由企业测算确定的综合减征率的真实、准确性等尚需进一步的验证。
在从价计征的方式下, 审核确定企业各类资源产品的销售价格, 客观上也需要地税部门能够及时、定期了解掌握油气价格信息、本地井口数量和稠油、稀油、天然气的适时产量, 以及相应所产生的应征税收、缴纳税收、滞欠税收等情况。而目前石油天然气相关产业纳税人的关联交易较多, 国地税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征管资料、纳税档案等信息的共享和透明度还较低, 征纳双方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直接影响到资源税的科学征管。
三、进一步完善资源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1. 要合理评估资源税改革对民生的影响,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资源税改革会导致能源、矿产资源企业生产成本增加, 最终转嫁到居民身上, 提高居民生活成本。就在新疆试点方案公布前一天, 国家发改委宣布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230元, 这意味着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尿素等化肥企业的原料成本每吨上升约160元, 涨幅超过13%。对于资源型企业通过提高价格转嫁成本引起的价格上升, 政府应高度关注并及时提高低保标准, 确保低收入群体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 使这项改革尽量避免对民生的短期冲击。此外资源税改革后的增量收入如何用于民生建设, 应有具体的规划。
2. 应尽快对石油、天然气资源性收费进行费改税。
新疆资源税的改革, 还应包括对涉油 (气) 收费的改革, 即: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 将其并入资源税, 做到“清费正税”。因为两者的计税依据相同, 为理顺税费关系避免重复征税, 应将“费改税”在内的配套改革同步推开, 才能实实在在地达到资源税改革的目标定位。
3. 压缩资源税减免政策, 增强正向调节作用。
资源税的优惠是一个涉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问题。减免税政策越多, 资源税的功能作用就越难以充分发挥, 形成逆向税收调节。新疆资源税改革后的减免项目包括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及三次采油, 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资源环境保护需求, 有利于鼓励和支持油田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利用率。但是因为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的销售价格本身低于其他油气产品, 在从价计征的政策下, 已经体现了税收差异和公平, 所以不宜再实行减征性质的差别税率了。而只有三次采油在相同品质下, 价格虽与其他原油产品相同, 但其开采成本却很高, 需要减免优惠, 这有利于鼓励和支持油田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利用率, 而其他的减免项目不应继续保留。
4. 应进一步明确资源改革的目标定位。
尽管对于新疆这样资源丰富而又落后的地区, 资源税的财政效应明显, 但是从长期来看, 资源税制改革的取向并不能单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目标, 而应以在长期内产生的节能和环保方面的影响为侧重点, 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服务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用以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这才是资源税改革和实现新疆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参考文献
相关文章:
反式脂肪酸的危害01-19
远离反式脂肪酸 阅读答案01-19
舌尖上的反式脂肪酸01-19
反式设计01-19
沥青混凝土加铺层01-19
横断面回归分析01-19
人员设置01-19
艾迪莎与柳氮磺胺吡啶治疗溃疡性结肠炎90例疗效比较01-19
聚合催化剂吡啶二亚胺铁配合物专利研究进展01-19
本位货币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