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理工大学部处文件

关键词: 文件 安徽

第一篇:安徽理工大学部处文件

中共安徽理工大学委员会文件

中共安徽理工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发〔2018〕29号

关于印发校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行政工作报告的通知

纪委,党委各部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工会、校团委,各行政部门、各学院(部)、各直属单位:

现将在校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行政工作报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中共安徽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8年4月20日

学校行政工作报告

——在安徽理工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2018年3月29日 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袁亮

各位代表:

我代表校行政,向大会报告2017年工作,对今年工作提出安排,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2017年学校行政工作回顾

2017年是学校“十三五”规划深入推进和新校区全面投入使用之年,在学校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全校上下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励精图治,奋发有为,各项事业稳步推进。

(一)顺利实现新老校区交替

2017年是学校办学历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我们实现了校区的整体搬迁。面对时间紧、搬迁工作量大的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学校制定了科学的搬迁方案,领导靠前指挥,全体师生主动作为,确保搬迁工作的平稳有序,顺利完成了新老校区的交替。

(二)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

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等,强化本科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以迎接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为契机,制定实施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工作方案,强化内涵建设,规范教学管理,教学工作获教育部审核专家组的充分肯定。

- 23究院、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院等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五)师资队伍建设成效明显

全职引进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我校成为唯一拥有院士的省属高校。5名“杰青”和长江学者受聘为特聘教授,2人入选皖江学者特聘教授,获奖补资金共700万元。

引进博士31名、硕士7名,公开招聘学生辅导员7名。共聘任教授13人、副教授34人。深部开采动力灾害防控机理与技术团队入选2017高校领军人才团队项目。

制定实施“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20名青年教师进入托举计划。开展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强教学基本能力建设,在安徽省第三届普通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中,1人获人文社会科学组第一名,并获省“五一”劳动奖章;1人获自然科学应用学科组一等奖,1人获自然科学基础学科组二等奖,总成绩名列榜首。1人获“安徽省先进工作者”,1人获第二十届“安徽青年五四奖章”,6人获“全国煤炭教育先进工作者”称号。

(六)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开展第十三届大学生文化艺术节和第十二届大学生科技创新节,发挥第二课堂的育人功能。组织暑期“三下乡”为主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777名师生赴4个县区开展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工作。

开展假期学生工作大走访活动,走访了341名学生家庭。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资助了6395名学生。开展学年总评和先进表彰工作,表彰了45个先进集体、5004名先进个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被批准为“安徽省首批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1人获评“安徽省十佳大学生”,4人获评“安徽省优秀大学生”。

开展创业就业指导服务工作,获批省级以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378项,总金额252万元;学校立项扶持了49项大学生创业项目,优选25个发展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入驻大学生创业基地进行孵化。

本科生初次就业率为96.84%。在全省就业动态监测体系测评中,我校获得第一名,学校是全省教育系统向省政府推荐的两家拟表彰的就业先进集体之一。

(七)国际交流合作取得新进展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实现零突破,与韩国东西大学合作举办机械电子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获批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学生留学项目取得突破,2位博士生首获国家留学基金委联合培养项目资助。

获批安徽省外专引智项目2项,其中重点项目1项。成功承办“中国国际矿山测量学术论坛”等国际学

术会议。

(八)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得到加强

加强制度建设,修订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

制定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和安理家园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办法,积极开展工程审计工作,对11名处级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等,有效加强了对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 67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学校“十三五”规划的发展目标,奋力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取得新的更大成就。

(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审核评估专家的反馈意见与教育部审核评估报告,制定整改方案,扎实做好本科教学的问题整改工作。

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精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高等教育改革实际,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开展新一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以问题为导向,狠抓课堂教学管理,杜绝学生使用手机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着力营造良好的教风、学风、考风。完成公共基础课试题库、专业(基础)课试卷库建设,推进教考分离。开展教务管理系统的升级工作,做好数字化迎新系统和部分课目在线考试系统投入使用。扎实开展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地质工程专业工程教育认证的各环节工作。

加强基础教学能力建设,完善课程体系、丰富课程数量,每个学院新建1-2门选修课,并通过学校组织的验收。

积极申报国家、安徽省及煤炭行业协会教学成果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并取得好成绩。

做好部分省市高考科目设置改革后我校相关专业高考录取的科目确定工作。科学编制2018年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创新宣传方式,加大招生宣传力度,全年新增10个优质生源基地,本科生第一志愿录取率提高2%以上。

认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深化“双创”教育改革,统筹各类资源推进“双创”教育,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赛事与学科竞赛,全面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做好第八届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安徽赛区竞赛和第十二届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安徽赛区竞赛的承办工作。学生在A类、B类学科与技能竞赛中获国家二等奖以上不少于30项,在“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中“保银争金”。

完善研究生招生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科学的招生指标分配制度,努力提高生源数量,第一志愿录取率提高2%以上。开展研究生招生学科领域、专业方向的动态调整。开设研究生核心课程网站,立项建设校级核心课程10门左右、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建设项目30项。制定并实施“本硕博”连读选拔培养方案,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把高水平论文作为博士生毕业和硕士生评先评优的优先条件。积极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

做好学位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积极开展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举办第三十八届田径运动会,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机制。

推进成人高等教育远程化教育教学改革,建成4个专业16门主干在线课程。

(二)强化学科与专业内涵建设

紧抓国家“双一流”建设机遇,组织做好安徽省“一流学科专业与高水平大学建设五年行动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

制定校级一流(培育)学科建设方案,做好校级一流(培育)学科考核工作。制订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建设方案,加大学位点建设工作力度。加大对学科带头人考核力度,持续推进学科建设。

全力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加强与市第一人民医院等深度

- 1011修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健全吸引博士后进站工作的激励机制,招收全职博士后5名左右。组织在站博士后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安徽省博士后科学基金,获批博士后科学基金10项以上。

(五)提升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水平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队伍建设,按要求补充辅导员队伍。制订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标准,推进精细化管理。

优化学生资助办法,综合考虑学生月伙食消费标准、学生间评价等因素,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做好新疆籍等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切实提升学生国防素质,加强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

深入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实施“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做好学年总评和先进表彰工作。

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组织实施“201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计划,本科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96.5%以上,继续深造率达20%左右;研究生就业率达95%。提升就业质量,毕业生就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数达到25%。

(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制定实施“推动学校国际化工作实施意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与1-2所国际知名大学、知名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深入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办好首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启动留学生招生工作,实现学历留学招生培养的突破。

不断深化与国(境)外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实质性合作,做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教育交流与合作,获批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1项以上,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和国家外专引智项目取得突破。充分发挥留学生和外籍教师作用,传播中国理念、安徽文化。

修订“国(境)外专家学者来校交流访问管理办法”,扎实开展我校师生与国(境)外大学等的友好交流,推进互访互派,拓展师生国际化视野。积极承办国际学术或文化交流活动,提高学校的国际声誉和影响力。

(七)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体系。科学编制2018年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和2019年部门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力度,特别是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力度。着力保障新校区功能完善、“双一流”建设等重点工作的资金支持,确保绩效工资改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为师生提供便捷服务。

做好自建工程结算审计、在建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开展2017学校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等工作。

(八)提升资源与后勤服务工作保障能力

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依规处置老校区资产。争取政府部门支持,妥善处理老校区部分腾空房房产证办理中存在的政策障碍。强化经营性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立专门采购部门,加强采购工作力度,提高采购效率。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的职责,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问责。

加强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稳步推进数字图书馆建设,进一步优化馆藏文献资源保障体系,提升服务读者水平。

按照“标准化、社会化、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着力深化后勤综合改革,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推进后勤工作精细化管理。深入开展节能减排活动,降低能源消耗,对老校区水电进行销

- 1415

第二篇:东南大学文件-东南大学设备处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通知〔2001〕74号

东南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更好地搞好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为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确定实验室的规模及水平,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及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开出各项实验,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逐步提高设计型、综合型、应用型、研究创新型实验在实验项目中的比例,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实践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与水平。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大力进行科学研究,积极承担、参与国家、省(部)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研制开发各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七条

在保证完成基本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大型设备要开放共享,实验室要积极对校内外开放服务,特别是加强对学生的课外创新活动的开放力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八条

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等管理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结合实验创新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是创新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要把实验室的开放和创新基地的建设有机地融为一体,使实验室具有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创新氛围。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立的审批程序: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的建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研究生院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科学研究实验室的建立,由科技处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实验室,按有关文件规定的隶属关系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要按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学科互相支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按照实验室建设和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四位一体”的指导思想,进一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财、物的统筹优势,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设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各院、系应有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工作,同时设一名设备秘书协助院、系分管领导开展工作。直属实验室实行一级管理,其它实验室实行二级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建设的领导机构,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在主管校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工作是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提高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为宗旨,开展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研究、论证,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和改革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对实验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管理实验室的职能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规章制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以及协助人事处做好考评、职称、定编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规模的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落实管理责任,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和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各院系实验室总体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改革等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设备、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采用计算机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便于宏观统计和分析,实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六章 实验队伍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或以上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校级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学校任命,院系级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各院系任命;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的主任,要经过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 制定岗位责任制,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种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做到团结协作,共同积极完成各项实验任务。专职人员实行坐班制。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一支技术队伍。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六条

要重视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要结合本职工作的需要进行,坚持以在职、在校学习为主的培养原则。凡脱产培养者,要严格进行考核,成绩作为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严格考勤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八条

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的大小和时间的多少,合理计算工作量,提高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按或聘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实验室人员编制按学校有关文件确定,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的职称评定,依据《东南大学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基本条件》执行,由学校组织评审组进行评议,不在实验室岗位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实验系列职称指标。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学校将定期组织开展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的活动;开展评选先进实验室、实验室先进工作者、优秀论文、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的活动,以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

第四十三条

凡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与改革、自制仪器设备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均可成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四条

对实验室管理不善、有制度不执行、违章失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单位将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与实验室工作相关的任何先进的评比。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1年4月23日印发

第三篇:安徽工程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党政机关部门、学院党委、党总支、教辅机构、群众团体、直(附)属单位的处科级干部。

第五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教职工的满意度。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水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能够学习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副处级任职经历;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科级任职经历;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在副科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以上职务;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业务性较强的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另定。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身体健康。

(五)年龄能任满一届。

(六)应当经过党校或其他认可的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七)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具有上述有关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干部提拔应当逐级进行。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原则上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选拔处级干部时,按照拟任职位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处级干部按照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知情者参与的原则确定参加的人员范围。民主推荐处级干部一般由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科级以上干部、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教代会执委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民主推荐学院处级业务干部由全院教职工参加。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处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并对不同类别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三)个别谈话推荐;

(四)校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结果。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科级干部一般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按有关要求进行;由多个部门(单位)组成的党总支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征求所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组织推荐。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五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学院党委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基层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集体讨论、书记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七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品德和工作实绩。科级干部一般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协同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第十八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根据考察情况,校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初步方案,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九条

考察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教学科研单位:所在单位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工会主席、教学(科研)秘书、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

(二)党政职能部门:所在部门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党总支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代表、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的程序、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第十

八、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拟用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于党外处级领导干部拟用人选,应当听取统战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考察处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主要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处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根据处科级干部职位和拟任人选的情况,分别征求职位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应当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票决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八条 需要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和征求意见的,及时呈报有关材料。对于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省教育工会、团省委的意见。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拟提拔处科级职务的干部,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 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 处科级干部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学院党委、党总支、工会、团委的负责人,根据各自章程实行选举任期制。因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任免。

党委系统的处级干部实行委任制,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出书面任免通知;行政系统的处级干部实行聘任制,以校长名义发出书面任免通知。科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任免。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处级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由校党委组织部协同分管校领导宣布任免决定;科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学校纪委负责处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第三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职务,试用期为一年。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不再享受试任职务待遇,一般回试用前所在单位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处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处科级干部每届任(聘)期四年。任(聘)期届满经考核胜任的干部,且因工作需要,可以连任。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个任期。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干部连任届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需要时经校党委研究,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个别调整,但任期不变。

第三十三条 处科级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党的领导班子换届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参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条件、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可采取个人自荐报名和单位推荐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三)考试或面试答辩(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确定考察对象与组织考察;

(五)汇总考试或面试和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六)党委讨论决定。

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部门连续任职超过规定届数,且符合新岗位的任职条件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实行机关与学院、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

(三)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学术和业务性强的管理岗位可以适当放宽。

(四)积极推进校内干部参加校外交流和挂职锻炼。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及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培养、考核、审计 第四十一条 加强处科级干部岗位培训。选派干部进入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举办不同层次的干部培训班,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外出考察,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在岗处科级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处科级干部培养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所需经费。干部培养经费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经费管理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考核制度。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包括考核、届中考核和换届考核;科级干部进行考核。

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几个方面履行职责情况。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干部考核结果要通过一定方式反馈给干部本人。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晋升、奖惩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在本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和退休等事项时,由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学校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六条

处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脱产学习、进修、出国等原因,离岗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因公特别需要的除外);

(四)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建议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办理。辞职(责令辞职除外)必须递交书面申请,报校党委组织部提交校党委会讨论审批。校党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公辞职,指因工作需要调往校外单位工作,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指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干部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三)引咎辞职,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指校党委根据处科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履行岗位职责不力,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校党委应当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八条

处科级干部辞职,按照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 处科级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职务的干部,可以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五十二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降职制度。处科级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十不准”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七条

建立校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校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八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五十九条

各学院、各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学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安徽理工大学寝室安全调查问卷

1、你觉得你所在的寝室安全吗?()

A.非常安全B.比较安全C.比较不安全D.很不安全

2、当你碰到陌生人上门推销时,你觉得会对寝室安全造成影响吗?()

A.完全不会B有时会C.没感觉D.很可能会

3、你所在的寝室遭遇过盗窃吗?()

A.没有B.曾有过C.经常有

4、你的寝室是否有大功率电器?()

A.有B.没有C.曾经有

5、你赞成学校宿舍禁止使用高功率的电器的举措吗? ()

A.十分赞同,是为了我们的安全着想B.可以理解,但可以有更好的方法

C.可有可无,我们多注意就可以,无须强制D.不赞同,学生有自己的自由

6、寝室平时无人时,你是否都有检查关好窗、关好门?()

A.临走前总是检查是否关窗锁门B.记得时会,但不能保证每次都关好

C.由离开寝室的时间长短而定D.无此习惯

7、你觉得学校应该如何去加强学生的安全防卫意识?(多选)()

A.组织安全知识讲座B.开设防卫术课程C.定期进行防火逃生演练

D.多宣传逃生自救的知识E.经常提醒安全隐患F.其他

8、你感到不安全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多选)()

A.本人或同学受过盗、抢等财产侵害B.防火、防盗设施不完

C. 受到侵害没有得到及时的帮助D.影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影响

9、如果你遭遇盗窃,你会怎么办?(多选) ()

A.报警B.报告学校老师或有关组织C.自己调查

D.在空间微博等社交软件上发帖发泄或和同学发牢骚E.什么也不做,自认倒霉

10、你认为你们寝室人际关系总体上怎么样?()

A.很融洽B.还行C.不好D.很差

11、你与室友有矛盾吗?()

A.从来没有B.有过,但很少C.经常

12、若产生矛盾,通常原因是什么?(多选) ()

A.水电费等金钱问题B.休息时间不一致C.寝室卫生问题

D.生活习惯不同E.关于某件事意见不同F.其他

13、当你对宿舍某人不满时,你通常会?()

A.当面说出B.背后对别人说C.保持沉默D.过后委婉地对那人说出

14、当你向室友提出意见时,室友会?()

A.耐心倾听并及时改正B.有所改变但很快又恢复成老样子C.置之不理

15、你想要换寝室吗?()

A.想B.无所谓C.不想

第五篇:安徽理工大学就业指导提纲

《就业指导》课资料

1大学生应树立什么样的择业新观念。

2. 收集毕业生就业信息有那些渠道?

3. 怎样填写个人简历和求职说明信?

4. 请你说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程序和主要时间安排?

5. 面试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6.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在签定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7.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何作用?去用人单报到应注意哪些问题?

8.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若提出违约会产生哪些后果?

9. 新时期,你认为大学生应具备哪些基本能力?

10.谈谈你自己怎样才能尽快适应社会、进入角色?

11. 毕业生求职择业有哪些主要环节?

12、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在签定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若提出违约会产生哪些后果?

14、请你说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程序和主要时间安排?

15、新时期,你认为大学生应具备哪些基本能力?

16、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应注意什么?

17、面试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8、网上求职应避免哪些错误?

19、怎样填写个人简历和求职说明信?

20、到外企面试应注意什么?

21、国家关于“并轨”后招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是什么?

22、国家关于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就业有何规定?

23、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何作用?

24、去用人单报到应注意哪些问题?

25、国家关于选调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有和规定?

26、什么是人事代理?那些单位接受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办理人事代理?

27、国家关于定向生就业有何规定?

28、毕业生就业后,档案、户口关系如何转移?毕业生档案中应包括哪些材料?

29、谈谈你自己增样才能尽快适应社会、进入角色?

30、毕业生就业后要求调整改派的程序是什么?

31、落实就业有哪些方式?

32、职业角色与学生角色有哪些区别?

33、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应注意哪些方面?

34、当前国家和各级政府为什么积极提倡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35、列举大学生创业的优势及劣势。

36、提升自身创业素质和能力有哪些途径?

37、政府在扶持大学生创业方面还应做些什么?

38、如何正确评价自我?

39、自荐的方式和技巧有哪些?

40、就业过程中常见的心理误区和心理障碍有哪些?如何调适?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爱岗敬业潜心育人 下一篇:车间主任年度工作计划(十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