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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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共8篇)

篇1:关于印发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681

更新时间:2004-6-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绿化委员会,各地、州、市教育局(委)、绿化委员会,乌鲁木齐铁路局教育中心、绿化委员会,直属学校:

现将《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

2、创建“花园式学校”标准

二00三年九月九日

附件1:

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

为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美化教育环境,服务素质教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建设实际,充分利用勤工俭学校办产业成果,积极开展创建“花园式学校”活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创建“花园式学校”活动以教书育人、环境育人为宗旨,以“学校规划科学化、校园环境花园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学条件现代化”为目标,以大力发展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为依托,进一步加大各级各类学校校园绿化美化建设工作力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美化教学环境、提高教育质量,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

二、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绿化委员会联合成立“花园式学校”创建领导小组,创建办公室设在各级勤工俭学办公室,负责创建“花园式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创建与管理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都要积极参加“花园式学校”创建活动。

“花园式学校”实行自治区审查挂牌和各地州市审查挂牌的方式进行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先行申报地州市级“花园式学校”,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申报自治区级“花园式学校”。

四、申报条件

创建活动实行申报制,具备下列条件的学校可以申报“花园式学校”:

(一)学校已提出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方案和实施工作计划,并已严格按照计划实施1年以上。

(二)对照《花园式学校标准条件》自检自查,确实达到“花园式学校”标准条件要求的学校。

五、申报程序

(一)“花园式学校”的评选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份前。

(二)申报学校向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抄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

(三)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联合组织对申报学校进行初审。根据审查结果,向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和表彰命名申请。

六、申报材料

(一)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二)申报学校关于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情况的汇报。

(三)申报学校依照“花园式学校”标准对应该创建工作的文字说明(附图片说明)。

(四)申报学校建设、发展概况。

(五)申报学校《学校总体规划》、《学校绿地系统规划》文本、说明、图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申报学校园林绿化美化建设情况的说明(校园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校园环境建设与管理、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绿化机构与队伍建设、勤工俭学活动对校园绿化美化建设投资情况、师生绿化美化校园活动开展情况及创建工作有关的资料)。

七、考核办法

地、州、市“花园式学校”创建领导小组对申报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创建标准要求的申报学校,联合组成考核验收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八、命名表彰

经核查符合“花园式学校”标准条件要求的申报学校,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联合命名为地州市级“花园式学校”,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同时上报自治区“花园式学校”创建办公室。

九、复查与升级申报

创建“花园式学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一次。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对已获得“花园式学校”荣誉称号的学校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保留其荣誉称号,复查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者,撤销其“花园式学校”的荣誉称号,并在所在地(州)进行通报。

自治区“花园式学校”创建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开展创建“花园式学校”情况进行抽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并在抽查合格的地州市级“花园式学校”中甄选出先进学校,授予“自治区花园式学校”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工作要求

开展“花园式学校”创建活动,绿化美化的不仅是校园,更重要的是美化了全体师生的心灵。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素质教育,是教育和培养新一代具有社会主义高素质、新观念、健康体魄、健全人格、优秀思想品德接班人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要广泛宣传动员、组织和协助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开展“花园式学校”创建活动。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加强管理。要量力而行,防止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切实提高校园绿化美化水平。

附件2:

创建“花园式学校”标准

一、组织管理(20分)

(一)学校领导重视校园绿化美化建设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资金落实,实施措施有力。

(二)学校设立了绿化专职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完善的绿化美化建设和管理制度,配备有专职管护、管理人员。

(三)学校绿化美化建设资料、档案齐全完备,有完善的《学校绿地系统规划》及配套实施方案。

(四)结合开展创建“花园式学校”活动,善于总结积极有效经验,对本地区的校园绿化美化建设工作有示范、推动作用。

(五)管护、管理措施有效,无乱砍滥伐、人为损害园林设施和建筑小品现象,无重大病虫害事故发生。

二、规划设计(20分)

(一)已编制好《学校绿地系统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一年以上。

(二)校园园林绿化美化设计新颖独特,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了有机的完整体系。

三、景观建设(20分)

(一)校园建设注重所在地域历史、民族文化特色和绿色校园文化特色,能充分展示校园文化风貌。

(二)校园总体布局协调、科学、合理,体现出“环境育人”的功能。

(三)校园内配置总体比例适当的园林设施及建筑、艺术小品。公益性标语、广告布置合理、内容积极健康。建筑小品、园林雕塑美观大方,与校园环境协调。

(四)绿化美化建设突出植物景观,植物配置合理,乔、灌、花、草立体组合,层次感较强。

四、绿化建设(30分)

(一)学校绿化美化建设工作成果达到区域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建设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二)经实地考察核实,学校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2%,绿地率不低于30%。

(三)校园中可绿化地域及零散空地均有花、草、树木覆盖,建筑、构筑物周围均有花、木相衬。

(四)主、次干道和支路绿化普及率达到100%。

(五)积极开展垂直绿化,拆墙透绿,景观效果好。

五、环境保护(10分)

按照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各项基础设施配置齐全,校园环境整洁卫生。

篇2:关于印发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创建文化先进镇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现将《*镇创建文化先进镇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抄 送:县文广局 镇领导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1年8月20日印发

共印55份

建文化先进镇,有利于培育社会主义新风尚,铸造时代新精神,强化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使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提升全镇文明程度;有利于打造*文化品牌,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提升*知名度;有利于强化凝聚力和影响力,努力形成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从而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二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双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围绕富民强镇目标,以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为主线,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动力,全面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队伍建设,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推动农村文化事业全面繁荣,促进“三个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努力建设文化强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文化先进镇的标准,科学全面制定创建规划,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达标。

(二)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原则。按照“抓重点,带全局;抓示范,促提升;抓品牌,增实力”的思路,突出抓好文化基层基础、文化产业建设、品牌文化打造等重点工作,着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文化事业全面快速发

积极新建镇文化站,22个村文化室及集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建设,确保100%的村有文化室或文化活动中心。

(四)组织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全面实施文化活动器材配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家书屋和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等工程,完成23个村(居)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实施6个村文化活动器材配送,有效解决农民看书难的问题。结合实施“全民健身工程”,积极在村级社区中心兴建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广场,加大体育活动设施的配置力度,推动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

(五)规范文化市场管理。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大文化监管和执法力度,不断完善综合执法、协调共管、监控有力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按照“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思路,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制定出台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谋划一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着力发展文化产品制造业,规范发展文化娱乐业,积极推出民俗体验旅游业,初步形成多元化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六)培育特色文化品牌。加强镇村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和家庭文化建设,广泛开展人文社科、文艺欣赏、科技卫生、法制等知识的普及、培训工作,推动文学、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绘画、工艺等社会文化繁荣发展;高度重视中小学的文化普及教育,使广大中小学生

工作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快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文化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三)申请初查阶段(2011年8月至9月)。由镇创建办对照创建标准逐项自查评分,并查漏补缺、完善提高,收集整理创建资料,做到档案规范整齐后,提出申请评估验收报告,接受县、市创建办初查评估。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1年10月至11月)。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考核,巩固提高考核前的准备工作,迎接省上检查验收。

五、创建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各单位要把创建文化先进镇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镇上成立由毋勇同志任组长,杨松、胡理平2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文化先进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篇3:关于印发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2年8月3日

为充分调动养殖场 (户) 饲养能繁母猪的积极性, 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2012年继续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为实施好补贴政策, 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实施目标

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 (户) 给予补贴, 保护母猪生产能力, 提高生猪出栏率, 稳定生猪生产, 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二、实施内容

(一) 补贴对象

全国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 (户) , 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 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二) 补贴标准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 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其中东部地区由地方财政负担;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60%, 地方财政负担4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的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方, 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 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辽宁等9个省 (市) 。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个省 (区、市) 。

(三) 发放方式

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养殖场 (户) 。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 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三、实施程序

(一) 县级摸底, 挂标建档。

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乡 (镇) 政府组织, 在确定的时间内 (2012年8月15日至9月14日) , 对统计时养殖场 (户) 的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 填写能繁母猪县级统计表 (附件1) 。县级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到“四见”, 即:见猪。由村级防疫员和乡村干部逐场逐户逐头调查, 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 (户) 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 不得纳入补贴范围。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见标。对母猪佩带耳标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 建立档案。见榜。统计结束后, 尽快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养殖场 (户) 能繁母猪饲养数量, 接受村民监督, 数量不实及时更正。统计人员和养殖场 (户) 要对统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确保统计真实可靠。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汇总审核无误后, 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于9月30日前上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 省级汇总, 审核把关。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各县登记汇总的基础上, 填写能繁母猪省级情况汇总表 (附件2) , 并对全省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县, 要进行复查核实, 修正错误。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审查核实后, 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于10月19日前将附件1、附件2联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上报前务必认真核查, 确保附件1、附件2汇总数据一致。

(三) 审查核实, 拨付资金。

农业部结合此前年度行业统计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结果, 对上报的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进行审查核实, 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省份进行抽查, 于11月9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数据报财政部, 并根据核实的中西部能繁母猪存栏数量, 向财政部提出资金拨付建议。财政部审核后向中西部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各地及时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兑付到养殖场 (户) 。

四、工作要求

(一) 要高度重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 强化领导, 明确责任,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 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并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政策的实施成效。

(二) 要落实责任。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好能繁母猪数据统计与核查工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细化任务分工, 落实核查责任, 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力量, 确保能繁母猪数据真实可靠。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县级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对于虚报、多报、重复报等行为, 一经发现, 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 停拨虚报县补贴资金, 并在下年度安排资金时扣减所在省的上年虚报数补贴资金。当年所需资金由地方垫付, 根据整改情况中央财政再予安排。对虚报统计数据的省、县予以通报。

(三) 要强化管理。

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 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 认真回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 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 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工作经费, 保证数量核查等项目实施工作的管理支出, 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

(四) 要加强总结。

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并于8月24日前和12月21日前分别将2011年和2012年政策落实情况及补贴资金汇总表 (见附件3) 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篇4:关于印发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明确提出,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重点要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工作,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

2015年7月22日

附件:

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

现代农业需要现代金融的支撑。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既是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而且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也具有积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由政府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近期,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明确将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为促进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点内容。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发挥好资源配置中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以建立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重点,逐步建成覆盖粮食主产区及主要农业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推动形成覆盖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切实解决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三)基本原则。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坚持以下原则:

地方先行。以省级为主,鼓励各地积极稳妥地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分支机构,逐步形成省级以及省以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中央支持。中央财政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对地方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适时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专注农业。财政出资建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坚持政策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必须专注于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市场运作。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可持续发展为运营目标,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承担市场经营的相应风险。

银担共赢。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通过政策支持,降低银行农业贷款成本和风险,在政策要求范围内放大农业信贷担保倍数,实现银担合作共赢、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农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四)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主要包括全国性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暂名: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五)加快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力争用2年时间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2015年,各省要把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投入重点和工作重点优先放在支持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特别是粮食主产省和农业大省要在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方面实现突破,初步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也可以在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2016年,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建成并正式开始运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并独立运营。暂时不具备条件成立独立运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地方,可以采取有效方式提供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作为过渡形式。过渡期不得超过2年。

(六)适时筹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立健全的基础上,适时组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重点为省级及省以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行为规范和风险救助、再担保、人员培训和信贷政策对接等服务。

(七)稳妥建立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财政可以安排一定资金给予适当支持。省级担保机构要为省内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业务设计、业务指导、政策对接和监督管理等服务。

三、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政策措施

(八)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省级财政部门要利用中央财政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对省级、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进行资本金注入。除地方发起方投入资本金外,中央财政可以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对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给予一定资本金注入支持。鼓励省级财政安排本级财政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允许银行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适当参股,但非财政性资金占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资本股份不得超过20%。

(九)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经营风险补助机制。省级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的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主要包括担保费补助和代偿补助等,鼓励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做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稳定经营预期,降低农业贷款者资金成本。担保费补助主要弥补农业信贷担保的业务费用,代偿补助主要弥补农业信贷担保的代偿风险。要明确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市场主体责任,对担保费补助和代偿补助实行上限控制。

(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救助制度。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风险准备金等救助制度,应对农业产业系统性风险导致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出现资本流动性危机,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救助机制,帮助及时化解风险。

(十一)明确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客户和业务定位。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应优先满足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对其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农业信贷担保可以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纳入支持的新型经营主体和业务范围。

(十二)支持扩大信贷担保机构的杠杆倍数。发挥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信用优势,完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征信评级,支持在政策要求范围内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增强服务农业能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战略合作银行要合理扩大分支机构业务授权,建立符合农业业务特点的决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十三)建立银担合作共赢机制。建立财政部门、农业部门、银监部门、战略合作银行的协商沟通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长期协同支农机制。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政策设计要明确合理的担保费率、贷款期限和代偿比例等,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战略合作银行要加强协调,创新更多适合新型经营主体的担保和贷款产品、服务方式。

(十四)加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管理。要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对单笔和相关联信贷主体的信贷担保额度要有适当的上限控制。要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特点,逐步建立和强化对借款者的信用甄别与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共享的农业信贷担保信用信息、业务信息、风险信息数据库,搭建服务农业发展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服务网和信贷对接平台。普及和强化金融法制意识,提升新型经营主体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探索完善违信处罚制度,加大金融监管执法力度。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代偿率达到一定限度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及时发出预警,要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强化业务风险评估和管控,审慎开展新业务。

(十五)落实现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从农业中小企业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执行现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完善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着力降低信贷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结合实际降低或弱化赢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项目个数、为农服务、风险控制等情况,建立持续性和政策性并重的业务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十七)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人才队伍建设。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重视引进专业管理人才和高层次金融人才,市县信贷担保机构要积极引进和大力培养既懂金融又懂农业的农业信贷担保专业人才。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加大业务人员培训力度,尽快建立一支作风扎实、专业素质高、严守职业操守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着力做好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组建工作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要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财农〔2015〕31号文件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会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和运营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负责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工作,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市县工作给予指导。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运营及监督管理指南,指导各地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开展。

(十九)明确职责任务分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农业部门、银监部门研究确定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范围界定、农业信贷担保的资格认定条件,梳理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设立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做好公司筹备设立的前期工作。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供农业信贷担保项目的设计指导与推介,在担保机构申请财政经营风险费用补助时确认担保业务是否属于支持范围;对于农业担保信贷支持的项目,农业部门在其后续发展中给予积极的支持和辅导,降低贷款的风险。银监部门负责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推动与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

(二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会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时与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沟通,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各地要在2015年9月底之前将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备案。

组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工作由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在跟踪调研的基础上,经与各地协商后提出筹建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篇5: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

为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美化教育环境,服务素质教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建设实际,充分利用勤工俭学校办产业成果,积极开展创建“花园式学校”活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创建“花园式学校”“”活动以教书育人、环境育人为宗旨,以“”学校规划科学化、校园环境花园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学条件现代化“”为目标,以大力发展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为依托,进一步加大各级各类学校校园绿化美化建设工作力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美化教学环境、提高教育质量,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

二、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绿化委员会联合成立“花园式学校”创建领导小组,创建办公室设在各级勤工俭学办公室,负责创建“花园式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创建与管理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都要积极参加“花园式学校”创建活动。“花园式学校”实行自治区审查挂牌和各地州市审查挂牌的方式进行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先行申报地州市级“花园式学校”,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申报自治区级“花园式学校”。

四、申报条件

创建活动实行申报制,具备下列条件的学校可以申报“花园式学校”:(一)学校已提出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方案和实施工作计划,并已严格按照计划实施1年以上。

(二)对照《花园式学校标准条件》自检自查,确实达到“花园式学校”标准条件要求的学校。

五、申报程序

(一)“花园式学校”的评选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份前。

(二)申报学校向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抄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

(三)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联合组织对申报学校进行初审。根据审查结果,向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和表彰命名申请。

六、申报材料

(一)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二)申报学校关于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情况的汇报。

(三)申报学校依照“花园式学校”标准对应该创建工作的文字说明(附图片说明)。

(四)申报学校建设、发展概况。(五)申报学校《学校总体规划》、《学校绿地系统规划》文本、说明、图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申报学校园林绿化美化建设情况的说明(校园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校园环境建设与管理、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绿化机构与队伍建设、勤工俭学活动对校园绿化美化建设投资情况、师生绿化美化校园活动开展情况及创建工作有关的资料)。

七、考核办法

地、州、市“花园式学校”创建领导小组对申报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创建标准要求的申报学校,联合组成考核验收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八、命名表彰

经核查符合“花园式学校”标准条件要求的申报学校,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联合命名为地州市级“花园式学校”,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同时上报自治区“花园式学校”创建办公室。

九、复查与升级申报

创建“花园式学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一次。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对已获得“花园式学校”荣誉称号的学校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保留其荣誉称号,复查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者,撤销其“花园式学校”的荣誉称号,并在所在地(州)进行通报。

自治区“花园式学校”创建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开展创建“花园式学校”情况进行抽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并在抽查合格的地州市级“花园式学校”中甄选出先进学校,授予“自治区花园式学校”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工作要求

开展“花园式学校”创建活动,绿化美化的不仅是校园,更重要的是美化了全体师生的心灵。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素质教育,是教育和培养新一代具有社会主义高素质、新观念、健康体魄、健全人格、优秀思想品德接班人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绿化委员会要广泛宣传动员、组织和协助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开展“花园式学校”创建活动。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加强管理。要量力而行,防止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切实提高校园绿化美化水平。

附件1: 创建“花园式学校”标准

一、组织管理(20分)(一)学校领导重视校园绿化美化建设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资金落实,实施措施有力。

(二)学校设立了绿化专职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完善的绿化美化建设和管理制度,配备有专职管护、管理人员。

(三)学校绿化美化建设资料、档案齐全完备,有完善的《学校绿地系统规划》及配套实施方案。

(四)结合开展创建“花园式学校”活动,善于总结积极有效经验,对本地区的校园绿化美化建设工作有示范、推动作用。

(五)管护、管理措施有效,无乱砍滥伐、人为损害园林设施和建筑小品现象,无重大病虫害事故发生。

二、规划设计(20分)(一)已编制好《学校绿地系统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一年以上。

(二)校园园林绿化美化设计新颖独特,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了有机的完整体系。

三、景观建设(20分)(一)校园建设注重所在地域历史、民族文化特色和绿色校园文化特色,能充分展示校园文化风貌。

(二)校园总体布局协调、科学、合理,体现出“环境育人”的功能。(三)校园内配置总体比例适当的园林设施及建筑、艺术小品。公益性标语、广告布置合理、内容积极健康。建筑小品、园林雕塑美观大方,与校园环境协调。

(四)绿化美化建设突出植物景观,植物配置合理,乔、灌、花、草立体组合,层次感较强。

四、绿化建设(30分)(一)学校绿化美化建设工作成果达到区域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建设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二)经实地考察核实,学校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2%,绿地率不低于30%。

(三)校园中可绿化地域及零散空地均有花、草、树木覆盖,建筑、构筑物周围均有花、木相衬。

(四)主、次干道和支路绿化普及率达到100%。(五)积极开展垂直绿化,拆墙透绿,景观效果好。

篇6:关于印发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建〔2011〕1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时贯彻近期省、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和主要领导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工作实际,制定《全市建设工程“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实现‘进位上类’活动”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全市建设工程“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 实现‘进位上类’活动”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安委会第四季度全体(扩大)会议和省、市政府主要领导讲话精神,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按照“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企业为主、注重监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开展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实现‘进位上类’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识 “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 实现‘进位上类’活动”意义

开展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一是全面贯彻《建筑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需要,《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现场的各种行为,国家住建部也制订了具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各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二是全面落实贯彻省市安委会会议和省市主要领导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省政府93号文件以及王三运省长和张庆军代市长在省市安委会上强调要全面开展安全达标,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和施工现场一律停业停工整顿,并不予其承接新的建设工程;三是各级监管部门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治本之策,通过“抓两头、带中间”工作方法,实现差别化管理,把质量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到位;四是建筑施工企业应尽的职责,各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承接业务时必须承诺按照标准化组织施工,在现场施工时要按照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

二、明确 “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 实现‘进位上类’活动”任务

1、明确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具体任务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要全面提高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比例,具体为:

政府投资项目,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应100%创建;

市质安站监管工程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数不少于在建工地数的40%;

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数不少于在建工地数的30%;

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数不少于在建工地数的20%;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和巢湖市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数不少于在建工地数的20%。

2、实行工程差别化监管

将工程项目分为A(好)、B(中)、C(差)三类,实行差别化管理:

A(好):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质量安全措施到位,具备标准化示范

工地条件;对于此类工地,各级监督机构可以减少巡查频次,仅对工程验收进行必要的监督。

B(中):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基本健全,质量安全措施基本到位;对于此类工地,各级监督机构要按照正常巡查的频率和要求进行监管。

C(差):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不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安全措施不到位。对于此类工地,各级监督机构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巡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

3、加快后进工地“进位上类”,坚决做好C(差)类工地的转化工作

A(好)类作为市级标准化示范的样板工地,要坚持长效管理,做好保持;

B(中)类工地要强化管理,完善措施,提高水平,争创标准化示范工地;

C(差)类作为质量控制差、安全隐患多的后进工地,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督查力度,制定针对性措施,重点检查、重点管控,确保11月底,全市C类工地全部转化,实现进位上类。

三、强化“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 实现‘进位上类’活动” 措施

1、贯彻标准,落实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要求

为了更好地推进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活动的开展,真正在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实现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我委将于近期组织编印《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指南图册》,具体指导全市创建活动的具体开展。各单位要以此次创建活动为契机,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将标准规范配备到部门、配备到项目、配备到班组,注重教育培训,做到学习标准、掌握标准和执行标准,不断掀起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创建热潮。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监督机构也要对照标准,将所监管的工程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梳理,按照差别化管理的要求,对应分类实行差别化管理,并按照进位上类实施的具体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各县市区及开发区要在11月底前将工程现场分类情况书面报告市城乡建委质量安全处。

2、突出重点,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各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整治作为“进类上位”活动的重点,加强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各施工、监理企业都要建立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识别登记、动态跟踪、隐患整改、应急处置的管理体系,执行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将重大危险源类别、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挂牌公示,并做好现场检查、验收相关记录。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也要切实督促施工、监理企业落实领导带班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的安全管理要求,建立本区域重大危险源分类监督管理台账,做到每项工程有监督、每个环节有约束、每个节点有控制的监管要求。凡是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工地,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对已排查出重大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一律建议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安全事故的,一律按照规定上限进行经济处罚,直至依法降低、吊销其相关资质。

3、两场联动,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顿

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实行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有效联动,扎实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顿。严格资质就位标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降低或吊销资质;严格外地进肥条件,非法转包、挂靠的企业,一律清除合肥市场;严格岗位履责要求,不能有效履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人员,一律暂扣执业资格;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擅自违法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停止施工。

4、强化督查、严格质量安全奖惩。

根据省政府93号文件精神,市城乡建委会同招标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奖励机制,实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对获得国家鲁班奖、省级黄山杯、市级琥珀杯和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企业,在工程招标投标环节中予以政策加分,让安全生产“优质优价”政策得到落实。此外,对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比例较大,达到或超过工程总数50%的企业,将在企业评先评优,申报资质升级、增项给予政策性优先。

市城乡建委将在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成立10个督查组,对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和成效进行随机督查。对于连续两个月都被列为C类工地的,该项目要全市通报批评,挂“黄”牌进行警告,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视情暂扣项目责任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对于连续三个月都被列为C类工地的,该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全市大会上做出深刻检查,并挂“红”牌进行警告,同时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进肥备案登记证》,限制责任单位承接新项目。对于同一责任单位在一个年度内有五个(次)项目被列为C类工地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企业重新审查其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外地进肥企业重新审查其进肥备案条件。对于不符合相关许可和备案条件的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进肥备案登记证》。

5、健全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加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充实监管力量,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实行“网格化”监督管理,将工地的监督责任明确到人。严格监督人员工作目标考核,将年终考核结果和工资、奖金以及职称、评先、晋升等挂钩。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给予优先考虑;对考核成绩差的,要脱岗位学习,学习后仍达不到要求,调离监督岗位。

四、确保完成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1、要加强对冬季施工安全管理。随着气温下降,四季度我市将进入冬季施工期,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防冻、防滑、防火、防风、防煤气中毒、防触电等冬季施工措施的落实,确保冬季施工安全。

篇7:关于印发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平邑县委办公室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开展“道德讲堂”建设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平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规模以上企业:

现将《全县开展“道德讲堂”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平邑县委办公室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9日

化修养好”为标准,主要由三个层面(宣讲人员、先进模范、身边群众)组建专兼职结合的社会化宣讲队伍。

(五)形式多样化。以“我唱、我看、我听、我诵、我讲、我议、我选、我行”为主要模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设计多样化的宣讲形式,使群众易于参与、乐于参与。

(六)时间经常化。各类“道德讲堂”实行周末开讲制度,要因人、因时、因需制宜,每次都要有明确的主题,精心策划好授课的内容和形式,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各镇、各部门单位要对“道德讲堂”的学习内容和时间作出总体安排。

三、保障措施

建设“道德讲堂”是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公民道德素质的有效载体,是文明城市创建测评工作重要考评项目之一,各级各部门要从党政引导入手,规范建设模式,抓好示范带动,健全各类制度,精心策划组织,确保“道德讲堂”建设稳步推进。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县里成立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冯青松同志任组长,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道德讲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督促、检查“道德讲堂”建设工作。各镇、各部门、各行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工作方案,稳步推进。为加强各类“道德讲堂”建设,根据部门职能进行如下分工:“机关道德讲

堂”建设由县委县直机关工委牵头,与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人社局等共同负责;“企业道德讲堂”建设由县经信局、县总工会牵头,与县财政、县商务局、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工商局等和各镇(街道)共同负责;“行业道德讲堂”建设由县委组织部牵头,与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纠风办、县总工会等共同负责;“学校道德讲堂”建设由县教体局牵头,与县文明办、团县委、县关工委等共同负责;“社区道德讲堂”建设由县民政局牵头,与县司法局、县教体局、县文广新局、县卫生局、团县委、县妇联、县老龄办、县关工委等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共同负责;“村镇道德讲堂”建设由县委办公室牵头,与县农业局、县住建局等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共同负责;“新市民道德讲堂”建设由县人社局牵头,与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等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共同负责。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负责协调、联络和指导等日常性工作。县文联和县文广新局等单位要积极发现、收集、编写道德模范故事,创作文艺作品。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为“道德讲堂”建设提供相应的场所,各级财政要为“道德讲堂”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要坚持试点先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以下时间节点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道德讲堂”建设工作。试点阶段(— 月):主要是学习借鉴外地“道德讲堂”建设经验,做好我

附件1:

平邑县“道德讲堂”示范点建设标准(试行)

为增强对“道德讲堂”示范点建设的指导力度,大力提升各示范点建设的实际成效,进一步带动全县面上工作的整体提升,现将“道德讲堂”示范点建设提出如下基本标准:

一、领导有力

各示范点必须建立健全的“道德讲堂”建设组织机构。要明确“道德讲堂”建设负责人,明确分管部门和具体工作联络员,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道德讲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队伍健全

各示范点必须建立来自于群众、群众信得过的专兼职结合的宣讲队伍,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专业宣讲员;二是道德践行先进人物;三是有讲述愿望的群众;要对宣讲员进行适当培训,提升宣讲能力,增强宣讲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宣讲时要挂牌上岗。

三、主题明确

各示范点的宣讲内容必须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为基本范围,通过“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人讲自己事,身边事教身边人”的形式,广泛宣讲历史上

以及身边涌现的体现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优秀品德的事迹。

四、氛围浓厚

各示范点必须设有专门的“道德讲堂”场所,一方面要有统一的背景和标识,另一方面要利用文字、图片、背景音乐等形式营造出浓厚的道德建设氛围;同时,还可依据本单位实际,利用网络、广播等载体丰富讲堂形式。

五、活动丰富

各示范点必须形成具体的活动计划和活动记录,要经常性开展活动,每周至少安排一次,每次都要有明确的主题,形式以“我唱、我看、我听、我诵、我讲、我议、我选、我行”为主要模式,灵活设计,吸引群众广泛参与;要对每次开展的活动情况以文字报道、现场图片、视频资料等形式进行整理归档。

六、突出实效

各示范点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目标,力求取得实效:一是群众广泛知晓,愿意听、主动来;二是真正让参与者有所感悟、受到教育、得到提高;三是在内部形成“好人好报”的导向,“崇德尚善”的风气;四是能够推动示范点所在单位全局工作发展。

自强自立等为主要内容,在新市民相对集中的地区开设“道德讲堂”,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有针对性和普及性的文明素养、行为规范教育活动,使新市民树立遵纪守法、自强不息、健康生活等现代观念,尽快融入城市文明。

中共平邑县委办公室 2012年5月 日印发

篇8:关于印发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与指导资产评估行业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和财政部的组织和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3月30日

附件: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引言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文化企业,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企业、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企业、文化艺术服务企业、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企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企业和工艺美术品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是指文化企业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文化企业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执行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文化企业是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的特殊企业,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应当关注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八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

第十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经济行为类型,明确评估目的。

(一)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分为单项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无形资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的无形资产评估。

(二)单项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无形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质押、出资、转让、许可使用、财务报告、涉税和诉讼等。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的无形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改制、并购重组和清算等。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以质押为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以出资、转让、许可使用等交易为目的一般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一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选择相应的价值类型。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考虑其与价值类型的相关性。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必要信息,并分析信息来源的可靠性,恰当利用信息。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利用专家工作,但应当履行必要程序恰当利用专家工作。

第三章评估对象和范围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对象,是指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财产权益,或者特定无形资产组合的财产权益。文化企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专用权、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域名和商誉等。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不局限于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的资产。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关于无形资产定义的资产,均可以构成无形资产评估对象。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范围。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范围应当服从评估对象的选择,最终确定权在于委托方。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专业经验建议委托方合理确定评估范围,并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评估范围。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的无形资产评估,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以及表外的无形资产进行识别。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文化企业特点关注著作权的法律、经济、技术等特征。

(一)著作权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与文化企业特定产品(作品)相关联。由于作品自身特性,并不是每一种作品都具有这些权利。

(二)著作权对应的作品包括以各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具体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对应的作品,包括录音录像制品等。

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所拥有的特定作品形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这些作品在创作人员、创作流程、创作成本、传播方式、传播成本、传播范围等方面存在各自特点和差异。这些差异最终都会反映在文化企业产品的成本和收益中。

(三)文化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按照文化企业具体作品与著作权中各种财产权利组合的方式来表现,具体可描述为“作品名称+权利名称”或者“某某作品的某某权”。评估对象要与经济行为、评估目的保持一致,可能是一件作品的单项权利或者多项权利,也可能是多件作品的某一单项权利组合或者多件作品的多项权利的组合。

(四)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著作权的权利属性,区分著作权使用权和所有权。评估被许可行使的著作权,应当明确具体许可期限、许可使用范围、许可使用方式等许可内容。

(五)文化企业作品的著作权与该作品实体的物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品物权转移并不必然导致该作品著作权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益的同时转移。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物权是依赖于绘画、书法、雕塑等实体的承载,物权需要随实体一同转移。文化企业拥有绘画、书法、雕塑等实体作品物权,也不必然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对文化企业评估涉及美术作品实体,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是否包含著作权财产权益,并对委托方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进行相应查验。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专利、专有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文化企业特点关注专利资产、专有技术资产的法律、经济、技术等特征。

(一)专利资产的类型通常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有技术资产通常包括设计资料、技术规范、工艺流程、配方、图纸、数据、经营诀窍等。

(二)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专利资产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专利法律状态、专利名称、专利类别、专利申请的国别或者地区、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专利授权日、专利保护期、专利有效性、专利权利要求等。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专有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专有技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发展阶段和技术开发活跃程度了解其基本情况,通常包括能反映该专有技术客观存在的相关特征。

(三)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专利、专有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专利、专有技术的权利属性,区分专利、专有技术资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评估被许可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资产,应当明确具体许可期限、许可使用范围、许可使用方式等被许可内容。

(四)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专利、专有技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该专利、专有技术的实施情况,及其在文化企业产业链中的作用与地位。

例如,资产评估师执行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专利、专有技术资产评估,应当关注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与企业超额收益的关系。

(五)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专利、专有技术资产评估业务,评估对象可以采用单项专利、专有技术资产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专利、专有技术资产组合的形式。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分离或者合并,恰当选择评估对象的具体形式。

例如,资产评估师执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企业专利、专有技术资产评估,涉及互联网数据传输、存储、防盗链等专利、专有技术资产时,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对专利和专有技术资产进行分类、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恰当采取单项专利或者专利组合、单项专有技术资产或者专有技术资产组合、专利与专有技术资产组合的形式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文化企业特点关注商标的法律、经济、技术等特征。

(一)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商标注册资料,了解商标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商标的图案、文字、注册号、注册期限、核准的注册类别,以及商标注册、转让和继承程序办理情况等。

(二)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商标的权利属性,区分商标专用权和商标许可权。评估商标许可权应当明确该权利的具体许可期限、许可使用范围、许可使用方式等被许可内容。

(三)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情况。

(四)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商标资产评估业务,评估对象可以是某一项商标,也可以是某一项商标与防御商标、扩展商标等相关商标组合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其他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文化企业特点,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其他各类无形资产的法律、经济、技术等特征进行调查、分析。

(一)销售网络是企业为了销售产品或者服务而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所建立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文化传播渠道。

例如,文艺创作与表演企业通过与旅行社建立合作关系,从而提高客流量,则该企业可能存在销售网络无形资产。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销售网络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销售网络资产的构成和规模、使用情况等,重点关注企业与渠道成员之间的合作方式、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事项、市场竞争的合法合规性、销售网络的经济贡献等。

(二)客户关系是企业与供应商、顾客等客户建立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往来关系。

例如,新闻出版发行服务企业通过成立读书俱乐部,形成稳定的客户群,并获得收益,则该企业可能存在客户关系无形资产。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客户关系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企业在开发新客户和维护老客户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客户的统计资料和流失情况、市场竞争的合法性、客户关系的经济贡献等。

(三)特许经营权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授予被特许人在一定地区、一定期限内生产经营某项业务,或者使用某项著作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资产,并且能够获取额外经济利益的权利。特许经营权可以分为独占许可、独家许可和普通许可。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特许经营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特许经营权的性质,许可方式、许可年限和许可范围等约定事项,以及特许经营权的实施成本和效益等。

(四)合同权益是企业因为签订了租赁合同、劳务性合同、供应合同、销售合同等长期合同而在约定期限内所获得的连续性经济利益。

例如,当文化软件服务企业开发网络游戏的核心技术团队成为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企业与核心技术团队人员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则该企业可能存在合同权益无形资产。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合同权益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合同的类别、合同期限、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等基本条款、法律上的有效性、履约风险、合同权益的贡献等。

(五)域名是互联网上的一个服务器或者一个网络系统的名字,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唯一性。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可以成为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并进行电子商务等商业活动的标志。域名和商标一样属于营销类的无形资产。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域名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域名资产的组成结构和主体词汇等基本特征、取得情况、权属状况、使用情况等。

(六)商誉是企业整体声誉的体现,是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能离开企业单独存在。在不同的财务报告或者税收制度下,商誉可能被赋予不同的定义。

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商誉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商誉资产的定义和内涵、取得方式、形成原因、与可辨认资产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可辨认资产的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所属行业特征和资产对企业价值的贡献方式、表现形式等情况,合理识别和界定无形资产类别。

人力资源作为文化企业资源的组成部分,通常纳入商誉范畴进行评估。人力资源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表现为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权益。

例如,影视企业与著名导演、演员等签署的经纪服务合同,该类合同权益属于可辨认无形资产。

第四章操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文化企业特点,关注社会环境、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法律保护状况、市场竞争状况、经营条件、生产能力、文化差异、产品(作品)类型等各项因素对无形资产效能发挥的制约和激励作用,及其对无形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

例如,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关注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在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方面产生的社会效益对其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

例如,评估著作权财产权益时,同一作品权益在不同的文化企业运营模式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盈利模式,从而获得不同的经济价值。不同作品类型自身特点差异,有其特定的传播规律,造成在法律监管、艺术表现、技术支持方面的差异,进而影响其获利方式、成本构成、经济寿命等。不同财产权益体现了对作品的不同利用方式,这些利用方式受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从而影响财产权益价值。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无形资产的特点,重点关注影响被评估无形资产价值的主要因素。

(一)影响著作权资产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著作权财产权利类型、权利属性、作品特征、内容导向、收益方式、传播情况等。

(二)影响专利和专有技术资产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专利的法律保护状况、专有技术的保密情况、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权利属性、实施情况、所实施产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情况等。

(三)影响商标资产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商标注册情况,权利属性,市场影响力,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情况,广告宣传状况等。

(四)影响销售网络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销售网络的构成和范围、销售网络的运行效率等。

(五)影响文化企业客户关系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客户构成、消费偏好和消费能力、对企业的忠诚度等。

(六)影响文化企业特许经营权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特许经营方式、许可经营期限与范围、许可双方权利与义务、许可费率以及支付方式等。

(七)影响以合同权益方式体现的文化企业人力资源的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服务期限、合同约定的激励措施、保密条款、竞业禁止条件等。

(八)影响文化企业域名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域名的种类、网站的访问量、与该域名相关的业务发展情况、潜在的需求者等。

(九)影响文化企业商誉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商誉的定义、形成方式和构成要素,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优越的地理位置、高素质的专业团队、丰富的生产经营经验、科学而健全的管理制度、高效的组织机构、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积极的企业文化、良好的社会关系等。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分别收集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无形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二)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状况资料;

(三)无形资产权利人基本情况;

(四)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和使用情况;

(五)无形资产质押情况资料;

(六)无形资产取得成本和历史收益情况资料;

(七)无形资产收益期和预期收益情况资料;

(八)无形资产以往交易情况以及评估情况资料;

(九)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等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查验资料、访谈、函证、现场查勘等方式,对各类无形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实施情况进行调查,重点关注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各项因素,并对无形资产的权属状况、使用状况等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考虑各类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特点和要求。

(一)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质押为目的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判断拟用于质押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了解借款人和贷款人对不同时点的无形资产价值的需求差异,分析此期间借款人经济、法律、技术等特定环境条件变化情况,审慎选定无形资产利用方式得出持续创造现金流的能力。

(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或者企业改制为目的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判断拟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区分评估结论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折算依据,还是仅用于验证注册资本金与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关系。如果以评估结论核定资本金,应当尽可能地对重要无形资产进行逐项辨认,并单独进行评估。

(三)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转让、许可使用等交易或者企业并购为目的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未来权利人的利用方案,评估报告中是否存在评估假设的经济、法律、技术等特定环境与未来应用状况不匹配的情形,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价值。

(四)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在确信总体价值合理的基础上,以及重要无形资产明确辨认和单独评估的情形下,可以视情况采用简便的方法对其他各类无形资产进行合理分析。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判断被评估无形资产是否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

如果被评估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应当合理确定该无形资产的贡献,或者区分并剔除与该无形资产无关的资产的贡献。

如果被评估无形资产是无形资产组合,在不影响资产组合整体评估结论的前提下,可以不区分无形资产组合内部各项无形资产的贡献。

第二十九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创造和维护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主体是否存在分离现象。对创造和维护主体分离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成本投入情况、相关权利和义务的约定等价值分割依据,合理确定无形资产各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评估商标资产价值,当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者分属于不同的主体时,应当考虑商标使用者所投入的维护成本对商标资产价值的贡献。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对于尚未实施的无形资产,可以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

第五章评估方法

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师采用各种方法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关注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对相关参数的影响。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对社会效益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效果可能不同,进而影响该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最终将反映在无形资产未来收益规模、风险水平和经济寿命年限等评估参数上。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师采用收益法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收益期限以及未来收益水平。

(一)确定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收益期限,应当综合考虑无形资产对应的产品和服务的经济寿命期限、相关法律保护期限、合同约定期限和被评估企业及其所属行业的发展状况等影响因素。

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大部分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生命周期短、重复利用价值低的特征。如果对应的无形资产不能用于开发其他新产品和服务,则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期限不会超过该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经济寿命期限。

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无形资产权利人在维持和创造无形资产方面所具有的资金、技术、固定资产、人力资源和外部环境等条件,确定各类无形资产的持续收益时间。

(二)预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收益,可以通过节省许可费、收益分成、增量收益或者超额收益等方式。

(三)预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应当考虑文化企业运营模式、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无形资产收益的影响。

在不同的运营模式下,无形资产可能会有不同的盈利模式,从而获得不同的收益。通常情形下,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无形资产权利人的经济、技术、法律等特定环境条件考虑无形资产的使用方式。当无形资产使用方式不受所处环境限制时,资产评估师可以设定无形资产处于最佳使用方式。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通常和企业密不可分,其盈利模式与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密切相关,通常按照权利人的使用方式考虑其价值。

文化企业主要进行文化内容的创作与传播,内容是文化产品的核心。不同类型文化产品和服务由于自身特点,在创作目的、内容载体、创作人员、创作成本、创作流程、传播方式、传播成本、传播范围等方面都可能存在差异,进而影响收益范围和收益水平。

例如,预测电影作品著作权收益,除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等因素外,需要考虑该电影作品类型、制片人、导演、演员、剧本、以及制作人员对电影作品的影响,同时考虑发行方、院线、放映场次和档期等因素。电影作品制作投资高并不必然产生高的票房收入。对于已经播映过的电影作品,需要关注信息网络传播渠道可能产生的收益,形成衍生产品的可能性及其收益。

(四)预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应当考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公众的收入水平、文化素质、闲暇时间等因素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市场需求的影响,合理确定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收入。

(五)预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应当考虑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高固定成本和传播边际成本递减等特点,合理确定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成本。

(六)预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在不同阶段的获利能力差异。

例如,著作权的盈利能力通常在产出初期高于后期衍生权益阶段,后期衍生著作权收益中可能包括前期原创著作权应分享的收益。

(七)预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应当结合行业特征考虑无形资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收益的贡献程度。在难以直接区分或者没有必要区分各类无形资产收益贡献的情况下,可以综合预测多种无形资产的共同收益。

(八)预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应当区分文化企业整体收益与无形资产对应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收益。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收益取决于该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盈利能力,文化企业整体收益取决于不断开发和传播新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例如,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企业主要依靠制作电影、电视剧并通过发行、放映、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获得收益。此类企业的电影、电视剧作品制作能力受到被评估企业品牌、资金规模、剧本储备、签约艺人、专业管理人员等因素的影响。传播能力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院线放映能力、电视台频道资源、信息网络平台等因素影响。

第三十四条资产评估师采用收益法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合理确定折现率。

(一)估算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折现率,可以采用风险累加、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途径等方式。

(二)估算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关注文化消费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市场风险。在快速变动的社会中,消费者对文化产品和服务价值的认知随时可能会改变,文化政策的调整可能形成文化需求变动,大部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短,重复利用的价值较低,技术更新换代和替代品的竞争可能产生技术风险。

(三)估算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关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规范以及文化产品在内容审查、传播限制等方面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关注产品复制难易程度、传播成本、法律保护力度、法定赔偿等因素,综合考虑侵权风险,关注不同区域、民族、性别、年龄、收入的人群间文化的差异所产生的风险。

(四)估算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关注文化产品和服务在生产和传播过程中面临的盈利模式不清晰、生产资源得不到保障或者管理效率低下等原因所造成的经营风险。

(五)估算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关注文化产品和服务在生产和传播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匮乏或者高杠杆所形成的财务风险。

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所获取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的相似程度、交易案例相关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等因素,恰当选择可比案例。

评估文化企业中与人力资源有关的合同权益等无形资产,可以结合人才流动市场的定价方式或者文化企业与生产要素供应方的合作模式收集交易案例。

第三十六条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分析评估对象与可比案例在交易时间、权利种类或者形式、维护费用、贡献水平、风险程度、经济寿命期限等方面的差异,并考虑该差异因素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资产评估师采用成本法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分析无形资产投入成本与价值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例如,评估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企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的无形资产,其投入成本与价值的关联程度较低,一般不宜采用成本法。

第三十八条资产评估师采用成本法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结合评估对象和范围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

例如,评估景区游览类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关注景区无形资产与景观资源在成本上的合理划分。

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形成无形资产所需的研发人员、管理人员、材料、设备、场地等投入要素,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

第三十九条资产评估师采用成本法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结合评估对象的价值变化规律,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贬值。

例如,著作权资产的贬值在其经济寿命期内可能不是均匀分布的,应当采用适当方法确定其贬值。

第四十条资产评估师对同一无形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六章披露要求

第四十一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四十二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无形资产识别的过程和依据,通常包括对无形资产基本状况、法律状况、技术特征和经济特征实施调查的过程、方法和结论。

第四十三条资产评估师执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和区域经济状况、政策因素、法律因素等;

(二)无形资产涉及的行业现状以及未来发展前景;

(三)无形资产涉及的企业业务、财务、资产状况分析;

(四)无形资产评估测算依据、重要参数的来源;

(五)无形资产评估假设前提以及限制条件;

(六)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包括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理由,评估方法的运用和计算过程;

(七)评估结论以及分析。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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