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对外投资

关键词: 公告 投资

第一篇:投资公司对外投资

2008年对外投资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对方名称:温州崇高百货有限公司

2、投资金额和比例:700万元,占标的总股本的70%

3、投资项目名称:义乌解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暂定名)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与温州崇高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高百货)共同出资在义乌市注册成立义乌解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700万元,崇高百货出资300万元。成立后的义乌解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将主要从事百货高档国际品牌的引入及商场的管理服务。

2、此次对外投资未构成关联交易。

3、此次对外投资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对外投资金额未超过本公司董事会对外投资审批权限,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投资协议主体介绍

温州崇高百货有限公司主要是自营和代理国际

一、二线服饰品牌的专业公司,其在中国的连锁专卖直营网点在40家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孙宏建。

本公司与崇高百货不构成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义乌解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标的概况:义乌解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高档百货品牌的引进及商场服务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本公司与崇高百货分别以现金700万元、300万元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涉及服饰、百货、商场管理服务等。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本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投入与崇高百货合资设立新公司,旨在全面提升义乌解百的商品档次,将其打造成以经营国际名品

一、二线品牌为主的高级百货公司。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对外投资的合作协议书;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四月十三日

第二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百汇实业集团(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大百汇事业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

第三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 决定。

第八条对外投资权限

1.投资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2.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除要进行审计或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合同审查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十二条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五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十七条投资管理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初审通过后,投资管理部门接到项目投资建议书后,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由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

第十九条总经理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 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 正式签署。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五条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六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建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投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九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五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上述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四条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条公司在每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一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三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三篇:实物对外投资操作实务

目前,企业进行的对外投资中以实物进行出资已经司空见惯了。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也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那么一个企业以实物对外投资,在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法律层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可以用来投资的“实物”种类很多,比如包括企业自用的房地产、商标、专利技术、存货、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等。本文选取两类最具有代表性的进行分析:一是房地产(投资企业自用)、专利技术;二是企业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投资企业准备出售的产成品)。

一、实物出资的法律界定

(一)实物出资的法律规定

对于实物出资问题,在新《公司法》第27条中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看出,实物出资是非货币出资的一种形式,它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同时需要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二)实物出资具备的条件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一般来讲,可以用于出资的实物应具备以下条件和特征:

1、该实物可以通过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

用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这是因为现物出资的对价为股份或出资额,如不能换算为现金,则无法给付股份或确定其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

2、该实物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股东取得股权是以牺牲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将其持有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为代价的,因此,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必须具备产权的可转让性,使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由公司对该出资财产独立享有所有权。

3、该实物对被投资公司应具有有益性

有益性指该出资的实物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利用价值,与公司营业无关紧要之物一般不宜用来出资。

4、该实物上未设担保

由于《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实物作价入股后,依照《公司法》规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质,应当由公司支配。因此,设立担保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三)实物出资需履行的流程

1、评估作价

《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所以,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首先应当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既要核实实物产权,也要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评估。对于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该专门规定进行办理,这里的法律法规关于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专门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形。

2、转移产品

《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股东应当在约定的出资日期将实物的产权转移给公司。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股东应对该出资的实物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股东的实物出资义务完成。如以厂房等不动产出资的,则需要在房管部门进行厂房产权的变更登记。

二、企业以自用的房地产、专利技术对外进行投资

1、会计处理

企业自用的房地产在会计上一般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专利技术一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如果企业以该资产对外投资,投资方需要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并结转该资产的处置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科目;被投资方一般按照评估值作为该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同时确认实收资本(股本),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投资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或者: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

注:营业外收入还是营业外支出取决于处置损益。 被投资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或者:股本)

资本公积

注:有限责任公司贷记“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贷记“股本”。再者,一般实务中都是溢价投资,因此资本公积一般都在贷方,当然个别时候也可能出现在借方。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因处置该资产,如果产生溢价,投资方需要对该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方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因处置不动产、无形资产属于营业税的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投资方(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暂不想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被投资方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3)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因此,被投资企业作为土地的受让方,应该缴纳契税。

3、法律处理

(1)该房地产、专利技术需要进行评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要确认该房地产、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人(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属于投资方。

(3)被投资方需要注意,该房地产、专利技术是否已经设立了他项权利,如抵押权、专利授权、专利许可等,这些会影响资产的价值,进而会影响被投资方的权益。

(4)需要及时办理权利人的变更手续,投资完成后,应当及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专利权人变更至被投资方名下。各方签署的投资协议需要对此做出详细约定。

三、企业以资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外进行投资

1、会计处理 企业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外进行投资,投资方会计上要确认收入,并及时结转成本。被投资方根据用途可以作为存货、库存商品等,按照评估值作为入账价值,同时确认实收资本(股本),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投资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被投资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或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

注:有限责任公司贷记“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贷记“股本”。再者,一般实务中都是溢价投资,因此资本公积在贷方,当然也可能出现在借方。

2、税务处理

在税务上,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外进行投资,要视同对外销售,投资方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3、法律处理

(1)以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外投资需要进行评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被投资方需要注意,该资产是否已经设立了他项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等,这些会影响资产的价值,进而影响被投资方的权益。还应当注意该资产的质量、成新度等。

(3)需要及时将该资产交付给被投资方。

四、个人以实物出资是否缴纳增值税

目前,以自然人名义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越来越多,其中许多出资涉及到实物出资,以房产、土地出资的有关谁收政策比较明确,但是以增值税应税货物类实物出资是否缴纳增值税目前存在较多的争议。有的税务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之规定,该款的个体经营者应该包括个人即自然人,所以自然人的实物投资应当缴纳增值税,并据此要求自然人股东就其实物投资部分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其实,税务机关的该种解释是存在偏差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以及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之规定,个人与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个人涵盖个体经营者,而非个体经营者包括个人。

但是,关于个人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视同销售的关键不在于“个人”与“个体经营者”的区别,而是“个体经营者”的内涵及外延的界定问题。现行法律关于“个体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并没有非常清楚的界定,这可能是造成相关部门对此解释不一致的根本原因所在。 根据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0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个体经营:指个人参加生产劳动,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个人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城镇闲散劳动力、待业青年等自筹资金开业兴办,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工业、手工业、客货运输、商业、饮食、服务(包括修理)和房屋修缮等个体经营者。还包括农村的个体农户以及在农村的非农业个体经营”之规定,个体经营应当是一种经济形式,而个体经营者则应当是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而且根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规定,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当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如果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核准,则属非法经营,其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将被视为违法所得而予没收。并予以相应处罚。

但就税务机关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之规定,个人虽未办理工商登记及(或)税务登记,却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其实质认定为“个体经营者”而非“其他个人”并据以征收相关税款。

第四篇: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规定

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

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人的行为。公司转投资,对于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的一种正常现象。此外,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而生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特有利于建立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能力。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对此,有关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

一是关于转投资的对象,原来只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现实生活中除了公司企业法人外,还有大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不应当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公司企业法人;

二是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原来规定转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变量,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随着公司资本、末分配利润等情况经常发生变动,难以掌握,而且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下的计算结果也存在差别,所以较难确定公司的净资产;

三是原来虽然对转投资进行了限制使得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因此,这次作了修改,一是放宽转投资对象,不再限定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放宽了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取消了原来关于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公司转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等。

然而,转投资毕竟涉及转投资公司的权利及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司转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只能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组责任,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不得通过投资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

此外,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验资指南:

附录1602-1设立验资的取证与审计程序

(二)设立验资的特殊取证

2.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

所以,对法人投资的单位,应取得该单位全体股东的签名,同意对外投资。

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只要法人签名决定。

第五篇:工会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工会对外投资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的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出资人权益;进一步规范工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工会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会企业。 第三条工会对外投资管理职责:

(一)加强工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公司工会委员会组成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由工会主席担任主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决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建立和健全各项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规范运营;促进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实现保值增值。

(三)审批工会对外投资项目,包括创立企业、购置土地、经营性不动产等。

(四)审批工会企业章程、注册资本、资产与产权变动、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预算与决算方案、对外投资、技术改造、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委派法定代表人或股权代表,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正副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指导和推进工会企业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规范经营,在转型发展中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

(七)建立和完善工会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机制和日常管理监督,对工会企业或经营性资产实施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工会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提出相应的考核意见,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八)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定期对工会投资绩效及工会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按规定做好相关审计工作。

(九)加强投资收益管理。实行投资和收益两条线分开管理,原则上应把上的投资收益全部返回工会。

第四条 工会企业管理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

(二)工会企业董事会要确立公司愿景和战略目标,审核批准工会企业长期发展规划、目标、经营计划、重要投资和重大决策;

(三)工会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对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计划进行管理层面的分工部署,做到规范经营,科学管理;

(四)制定工会企业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规范日常经营管理;

(五)制定工会企业经营业绩管理办法,完善基于工会企业效益增长的职工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六)加强审计监督。做好工会企业的审计和经营者离任审计,接受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检查,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做好审计并出具报告,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上报上汽集团工会资产“监管办”;

(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以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委会或安全工作小组,自觉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母体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接受母体企业安全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管理,向全资和控股工会企业委派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九)做好工会企业资产的信息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每季按时向上汽集团工会资产“监管办”上报统计数据,确保统计信息和数据全面、准确。

第五条 本规定经××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于 年 月 日起执行,由××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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