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关键词: 洮河 自然保护区 批准 管理局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通用8篇)

篇1: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环发[2013]16号

整理人:许斌龙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理念与精神,推进《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实施,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增强区域整体生态功能,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承担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生态功能,关系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的生态安全,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是增强生态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支撑;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优化国土开发空间格局、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以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切实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

坚持生态主导、保护优先。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实施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严格管制各类开发活动,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和评估,减少和防止对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坚持严格准入、限制开发。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保育原则,实行更有针对性的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政策与标准,提高各类开发项目的产业和环境门槛。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坚持面上保护、点状开发,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禁止成片蔓延式开发扩张,保持并逐步扩大自然生态空间。

坚持示范先行、分步推进。选择有典型代表性的不同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试点,探索限制开发区域科学发展的新模式,探索区域生态功能综合管理的新途径,创新区域保护和管理的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开发强度。要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各类开发活动进行严格管制,使人类活动占用的空间控制在目前水平并逐步缩小,以腾出更多的空间用于维系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要依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强的城镇,引导城镇建设与工业开发集中布局、点状开发,禁止成片蔓延式开发扩张。要严格开发区管理,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开发区和扩大现有工业开发 1 区的面积,已有的工业开发区要逐步改造成低消耗、可循环、少排放、“零污染”的生态型工业区。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地方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强度等约束性指标。

(二)加强产业发展引导。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适度开发利用特色资源,合理发展适宜性产业。根据不同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要求,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保育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牵头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和环境要求,制定实施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名录,提高生态环境准入门槛,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进入。对于不适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相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通过设备折旧、设备贷款、土地置换等手段,促进产业梯度转移或淘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产业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项目审批等方面,都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定位要求加强管理,合理引导资源要素的配置。编制产业专项规划、布局重大项目,须开展主体功能适应性评价,使之成为产业调控和项目布局的重要依据。

(三)全面划定生态红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生态红线划定技术规范,在国家重要(重点)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制定生态红线管制要求和环境经济政策。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划定的生态红线,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管制要求严格监管,对生态红线管制区内易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污染的企业尽快实施关闭、搬迁等措施,并对受损企业提供合理的补偿或转移安置费用。

(四)加强生态功能评估。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调查与评估工作,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调查与评价指标体系及生态功能评估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区域生态功能综合评估长效机制,强化对区域生态功能稳定性和生态产品提供能力的评价和考核,定期评估区域主要生态功能及其动态变化情况。环境保护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力度,完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区域生态功能评估结果要及时送发展改革、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评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同时作为产业布局、项目审批、财政转移支付和环境保护监管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从严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严格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措施,保证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专项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要设立生态环境评估专门章节,并提出可行的预防措施。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专门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管制区的协调监管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管制区内的各类资源开发、生态建设和恢复等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其不同的生态影响特点和程度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管,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完善区域内整体联动监管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实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严格按照提取标准收提并纳入税前生产成本,专户管理和使用,全面落实企业和政府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严禁盲目引入外来物种,严格控制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活动,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人为干扰,防止发生不可逆的生态破坏。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罚力度。对于未按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要求执行的地区和建设单位,上级有关部门要暂停审批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适当扣减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资金,环境保护部门暂停评审或审批其规划或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其修复和损害赔偿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制定出台生态补偿政策法规,建立动态调整、奖惩分明、导向明确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中央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会同发展改革和 2 环境保护部门明确和强化地方政府生态保护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据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制定本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政绩考核体系的配套改革。地方各级政府要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严格按照要求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等。鼓励探索建立地区间横向援助机制,生态环境受益地区要采取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对相应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补偿。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加强组织管理和协调,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区域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明确相应的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等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沟通,切实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对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目标责任。

(二)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法律法规,统筹协调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发挥各项政策和资金的合力,促进区域整体生态功能改善。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实施有利于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的财政、投资、产业和环境保护等配套政策,支持开展有利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保护和恢复的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推广适宜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技术,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

(三)加强监督评估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整体进展成效的督检查和综合评估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专业队伍和技术手段,强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专项评估和监管工作,并将评估与监管结果向全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加强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形成合力。

(四)鼓励开展试点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在不同类型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选择一些具有典型代表性地区进行试点示范,指导地方政府研究制定试点示范方案,引导限制开发区域探索科学发展的新模式。国家从政策、资金和技术上对试点示范地区给予支持和倾斜,并及时总结经验,促进交流和推广,发挥试点示范地区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方面的先行和导向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财政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衔接协调,切实把实施主体功能战略、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作为推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战略举措,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举措,提升区域整体生态功能水平,全面建设生态文明。

附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示意图

http:///gkml/hbb/bwj/201302/W020***5639555.rar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3年1月22日

整理人简介:

许斌龙:博士,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研究员、研究生导师

篇2: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发稿时间:2006-10-13 阅读次数:1643)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九五”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取得新的成绩,环境恶化趋势基本得到遏制,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重要保证,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积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举措,也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了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打造“绿色江苏”,建设生态省,推动全省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现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

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坚定走发展循环经济之路

1.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确立生态环境优先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建设、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在建设中优化生态环境。坚决摒弃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探索“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中追求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和废弃物最小(少)化,做到物尽其用。抓紧编制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制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机制和体制,从企业产品生产小循环试点开始,向区域经济包括工业小区、开发区乃至城乡建设延伸,实现整个社会的大循环。

2.加快推进清洁生产。认真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产业,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实现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变污染末端治理为生产全过程控制,从生产设计、工艺技术、原辅材料和能源的选用,到设备的制造、安装、运行、维护、报废等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努力降低物耗、能耗,切实控制污染的产生,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十五”期间,全面完成重点流域和重点工业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第一、第三产业清洁生产审核。太湖流域所有工业企业都要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将这一区域建成清洁生

产基地。

3.强化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抓紧建立和完善各类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尽快形成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相适应的技术标准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加快推广实施。积极引导企业、开发区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和其它绿色认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十五”期间,所有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4A级旅游区(点)、风景名胜区要全部通过ISO14000认证,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全面开展

ISO14000认证。

二、突出重点,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4.继续做好水污染防治和“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要把水环境治理作为重中之重,认真实施《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深入开展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到2005年太湖水质有所改善,五里湖、梅梁湖水质明显改善。科学规划长江沿岸各类开发活动,加强对沿江工业园区建设的管理与指导,严格控制排入长江的有机毒物总量,坚决防止产生岸边污染带,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抓紧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地区水污染治理工程,确保输水干线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制定鼓励燃煤电厂脱硫的经济政策,重点治理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大气污染。积极改善能源结构,努力开发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05年,全省“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其他地区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10%,降水酸度和酸雨发生频率有所降低。

5.巩固工业污染源治理成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依法关闭污染严重企业,严防“十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在所有企业推行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实行停产整顿。加快造纸、水泥、印染、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结构调整步伐。到2005年,全面淘汰石灰法制浆工艺,淘汰年产2万吨以下黄板纸、年产5万吨以下其他化学制浆生产企业,依法搬迁风景名胜区内的水泥企业,逐步搬迁地处市区且难以治理的水泥企业,太湖流域所有印染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Ⅰ级标准,全省化工企业COD、总氮、总磷及特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不能稳定达标的,由环保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治污单位进行治理,费用由排污企

业承担。

6.加快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步伐。从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保证能力出发,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环保设施建设,所有城市、县城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必须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超前或同步建设和完善配套排水管网,不断增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到2005年,太湖、淮河、长江流域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192万立方米/日以上,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40%以上。实行雨污分流,推广中水回用。积极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重点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工程。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抓紧建设南京、苏州和盐城3个危险废物填埋场示范工程。加强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管,防止生活中的放射性污染。加快城市空气污染治理,努力减轻烟尘、粉尘、扬尘污染,不断改善城市大气质量。严格实行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影响的评估和控制体系。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通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到2005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40%的城市达到园林城市标准;50%以上的省辖市和县级市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苏南地区力争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群,有条件的城市向生态市目标迈进。

7.重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小城镇环境规划的指导,重点中心镇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合理调整乡镇工业布局,推进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对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加大农村居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禁止将污水和垃圾倒入河湖,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推行农村沼气建设,推广秸杆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或随意弃置。实施农村河道疏浚计划,力争用5年时间将全省农村河道疏浚一遍。整治镇容村貌,创建一批环境优美乡镇、旅游乡镇和生态家园。

三、重在建设,不断优化城乡生态环境

8.加大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管理和建设力度。组织力量,抓紧制订生态省建设规划。积极创建生态示范区,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计划,加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建设力度,提高保护质量。到2005年,建成20-30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40%的县(市)达到国家生态示范区标准,争取建成2-3个国家生态示范地区;新建7个省级自然保护区,使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例提高到8%;建设太湖、南水北调东线源头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洪泽湖、长江口北支、沿海滩涂湿地生态及海州湾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视湿地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湿地资源开发。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加强苏锡常及沿海地区区域性地面沉降的监测和防治。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壤贫瘠化、盐渍化。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整治,提高区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能力,重点治理小流域水土流失。加强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9.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长调节素,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十五”期间,再建成2个国家级、13个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争取全省半数左右的县(市)建成国家级或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积极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到2005年,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面积达到3000万亩以上,主要农产品基本达到无公害标准,各市至少建成1个规模化有机农产品示范基地。调整渔业生产布局和品种结构,减轻对水体的污染。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推广生态养殖模式,2003年完成太湖流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任务,2005年前全省全面完成治理任务,不能如期实现达标排放的,坚决予以关闭。

10.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实施“绿色江苏”林业行动和十年倍增计划,通过开展江海河湖防护林、绿色通道、退耕造林、城郊人居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保护等生态工程建设,构建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到200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15.6%。通过林板(纸)一体化、林木种苗工程、优势林产品综合利用、森林旅游、竹业等林业产业建设,构建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实施生态公益林补偿。

11.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沿海城镇建设和工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严格控制陆源、船舶和养殖污染物的排放。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体系,规范排污口设置。加大对入海污废水的监控力度,健全海洋灾害防御快速反应机制,预防赤潮灾害。全面建立海域使用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加强对海岸带、近海湿地、人工鱼礁等生态系统的保

护。

四、改革创新,大力推进污染治理产业化

12.创新治污设施建设运营体制。改革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和经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制定和完善投融资、规费征缴等方面的经济政策,鼓励和支持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通过并购、项目融资、BOT、TOT等形式,逐步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多元化、企业化、市场化。积极利用债券和证券市场,扩大环保筹资渠道。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建立环境价格体系,实行排污总量有价分配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水处理按质收费制度,探索排污权交易制度,用经济杠杆激励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尽快调整城市垃圾、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开征或逐步调整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费。经济发达、人口稠密的建制镇也要逐步开征垃圾、污水处理费。抓紧制定推进城市垃圾、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扶持政策。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环保技术推广转让机制。对环保设施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

标制和监理制。

13.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按照投资社会化、产权股份化、运营市场化的要求,变分散治污为集中治污,由专业化的环保服务企业向污染责任者提供有偿服务。推行集中供热、供气、供水。在加快实施苏南区域供水的同时,积极推进苏中、苏北区域供水。积极发展环保咨询、产品营销、技术服务等中介组织。大力发展环保设备制造业,加快环保关键技术与装备的国产化进程,提高环保装备标准化、系列化和成套化水平。完善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支持环保科技产业园区建设,组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环保龙头、骨干企业(集团)。开发一批市场急需、特色明显、竞争力强的重点品牌产品,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特、小而精”的方向发展。到2005年,环保产业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例力争提高到3.5%以上。

五、严格执法,不断提高环保依法行政水平

14.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下大力气解决一批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严肃查处严重污染环境的典型事件。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政协要把环境保护作为监督重点,组织代表、委员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视察活动,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法院、检察院要强化环境保护司法工作,及时受理重大环境案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加强和改进环保工作。要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的层级监督。全面推行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公开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确保环保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15.加快环保法制建设步伐。严格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国政府承诺,认真清理、修订现行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从我省实际出发,重点制定生态省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配套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努力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纳入依法治理的轨

道。

16.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统一、精简、效能原则,健全和加强市、县环境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需要,在市辖区和开发区开展设立环保派出机构的试点工作。乡镇要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各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体制,调整环保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事先征求上一级环保部门的意见,日常考核要请上一级环保部门参与,考核结果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全面加强和改进环保部门的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程序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六、强化保障,努力为环保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17.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经费。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应优先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省级每年集中的排污费用于建立环境监测与科研建设基金,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省级污染防治基金和500万元省环保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专项经费。各市、县都要相应建立污染防治基金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专项经费,污染防治资金不得低于同级地方财政收入的3‰,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逐步扩大污染防治基金规模。拓展社会和市场融资渠道,到2005年,力争全社会环保资金投入占全省GDP的比重提高到2%以

上。18.加强环境科技研究与攻关。大力开展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循环经济、生态省建设、环境容量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等环境战略与理论研究。加强湖泊富营养化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生态治污、生态修复、废水处理工艺等重大关键技术的创新研究与科技攻关。各级科技部门要将环保科研作为重点,加大投入。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的污染防治能力。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环境监测系统要设置环境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或中试基地,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人才。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9.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按照准确、及时、高效、全面的原则规范和建设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设全省空气环境质量、河流市际交界断面、重点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增强远程自动监控能力。抓紧省环境监督管理中心建设,推进环保管理信息化,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核设施等辐射环境的监测与管理,确保万无一失。提高环境监督执法装备水平,加强突发性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危害,妥善处理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七、发动群众,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环保的机制

20.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意识。加强在全社会进行基本国情、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生态理念和法制观念。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环保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大张旗鼓地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和表扬先进典型。各级教育、劳动部门要重视环保知识教育、培训,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抓好环保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和“四五”普法活动,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增强人们的环保、生态意识和环境忧患意识,让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人心,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21.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坚持专门队伍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思路,积极发动、组织和引导人民群众参与环保工作,形成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广泛群众基础。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涉及群众利益的规划、决策和项目应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继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积极探索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利益机制。建立环境诚信制度,公开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管理程序、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环保审查、排污收费等方面情况,扩大公民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倡导生态文化,鼓励绿色消费,大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院落”、“绿色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并与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组织人们参加环

保志愿者活动。

八、加强领导,健全环保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

22.进一步完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要逐级签订责任状,层层抓好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集中力量干几件切实改善和建设生态环境的大事、实事,让老百姓看到明显成效。特别要集中力量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努力探索有江苏特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将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调整充实为省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生态省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3.严格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各级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区域资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决策时,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进行环境战略评价,坚决防止新污染。根据当地环境容量,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不准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现有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企业要依法关停。切实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小区环境的监督管理,实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区内环境保护规划,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依法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环保预审,未通过预审的项目,计划、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建立并完善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部门联合会审、教育培训等各项制度。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将环境保护列为必修课程,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综合决策能力。

24.加强考核、督查和监察。考核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成绩和干部政绩,不仅要看经济指标,还要看人文指标、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严格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政绩考核制度,对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尤其是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逐年进行考核,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建立生态与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并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认真完成环保目标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因决策失误、行政干预等原因造成重大环境破坏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25.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责任制,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并建立统一协调机制。环保部门要按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的要求,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组织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制订并实施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办法;机构编制部门要指导各地健全环保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发展计划部门要做好环保综合平衡工作,牵头编制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经贸部门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计划,牵头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建设部门要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调配,加强水功能区划管理,组织实施湖河道清淤工程;农林部门要大力开展生态农业建设,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组织实施绿色农业、“绿色江苏”林业行动;交通部门要加强船舶交通污染控制及管理,指导各地建设船舶交通污染物收集和处理设施;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海洋和渔业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布局养殖区域,严格控制围网养殖规模;物价部门要加快价格改革步伐,通过价格杠杆促进污染治理产业化;科技部门要安排重大环保科技攻关项目,解决治污关键技术,组织实施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科技示范工程;卫生部门要通过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等活动,促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宣传、教育、人事、财政、国土资源、旅游、法制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

以上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

篇3: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2009年6月5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十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意见》围绕十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任务和目标, 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标准化工作的重点领域、主要任务, 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

一是增强做好重点产业标准化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 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提高产业竞争力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二是加大标准研制力度。今后三年, 优先安排十大产业重点领域急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化研究项目。围绕重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适时调整“关键技术标准推进工程”相关内容, 加强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标准研制;围绕转变发展方式和淘汰落后产能、产品、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 着力加强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标准的研制;围绕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着力加强安全、健康、检测方法标准的研制;围绕开拓市场和提高产业竞争力, 着力加强服务领域、国际贸易相关标准的研制。三是加强重点产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工作。将十大重点产业标准化纳入《国家技术标准战略发展纲要》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 适时编制和落实相关的标准化发展规划, 加快更新和完善标准体系, 不断提升产业整体水平, 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四是紧密结合重点产业国际贸易发展需求, 积极推动重点产业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加快重点产业采标步伐, 推进重点产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 争取以我为主制定一批国际标准, 将我国的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建立重点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 提高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意识和能力, 为促进进出口贸易服务。五是推动重点产业标准的实施工作。根据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方向, 在服务业标准化、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等方面开展示范试点, 加强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开展重点产业标准实施效果评估, 完善标准实施的信息反馈渠道, 及时反馈和收集标准实施情况。采取将重点产业标准纳入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等多种手段推动重点产业标准实施, 为产业振兴提供支撑和服务。六是狠抓落实。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 树立服务、科学和法治观念,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 制定标准化工作措施, 加强督促检查, 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篇4: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要求,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和指导工作.依法管理和规范流转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后,集体林权流转是实现森林资源资产变现,促进林地向经营能力强、生产效率高的经营者流动,实现规模经营,优化配置资源,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对于维护农民及相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健康有序的林权交易市场.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是落实处置权.实现兴林富民的客观需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变现,是落实处置权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让农民获取资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增加森林资源。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搭建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生产要素向林区流动,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实现兴林富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是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地方集体林权流转处于不规范状态.暗箱操作,低价转让集体林地、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农民失山失地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有的甚至引发林权纠纷、毁林和群体事件,对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和谐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有利于防止农民失山失地.有利于维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和谐稳定.有利于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二、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以稳定林地承包经营关系为基础.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促进集体林权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五)基本原则。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依法行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林区的和谐稳定。

三、依法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

(六)稳定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为保护农民平等享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要引导农民在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一定期限内自主经营,引导农民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炒买炒卖林权,防止农民失山失地.确保农民长期拥有可持续就业和增收的生产资料。

(七)建立规范有序的集体林权流转机制。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前,原则上不得流转;确需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林权流转时享有优先权。流转共有林权的,应征得林权共有权利人同意。国有单位或乡镇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其林权转让应当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和该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

(八)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引导。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需要变更林权的,当事人应及时依法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要引导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联合经营林地:鼓励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与企业合作造林:鼓励短期限流转、部分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权流转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鼓励到林业产权交易管理服务机构进行流转。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可以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九)切实维护集体林权流转程序。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人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对未明晰产权、未勘界发证、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林权不得流转:集体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剩余期限。

(十)禁止强迫或妨碍农民流转林权。已经承包到户的山林,农民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处置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农民流转林权,更不得迫使农民低价流转山林。已经承包到户的山林需要流转的.其流转方式、条件、期限等由流转双方依法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绝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四、妥善处理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

(十一)全面核查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梳理工作.全面掌握以往林权流转的时间、地点、面积、价格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流转活动,要依法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对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前因林权流转造成无山无林可分的地方.更要认真对待,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妥善解决这类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

(十二)依法妥善处理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利益调整”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的流转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流转合同

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十三)积极探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形式。对流转面积过大、价格过低、期限过长、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采取协商的方式,通过让利、缩短流转期、折资入股等办法依法进行调整.特别是要把政策性让利真正落实给农民:也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预期均山”的办法予以解决。“预期均山”要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规范程序运作,既要保障农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又要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对承包林地的投资权益。

五、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

(十四)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服务。各地要建立健全林权流转运行机制和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流转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要积极培育林权流转市场,制定林权交易规则,提供林业产权交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木竹检尺、林业科技、法律咨询等服务。形成规范有序的流转市场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

(十五)加强流转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工作。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建设,规范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流转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应当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核查的森林资源实物量为基础,进行价值评估。从事流转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调查和价值评估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源调查、资产评估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森林资源实物调查和资产价值评估。

(十六)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金融服务工作。为完善林业融资环境.改变林权抵押贷款难的状况.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助金融机构降低因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业务带来的风险,做好抵押林权处置的服务工作和林地林木权属抵押登记管理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林权收储中心、林业专业性担保公司等,化解林权融资风险,促进林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六、强化集体林权流转的管理工作

(十七)依法强化集体林权流转登记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林权流转登记申请文件.特别是要认真审查其权属证明文件和流转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流转合同和流转方式等内容,依法办理林权登记手续。对于合法规范的集体林权流转,需要变更林权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并进行林权变更登记;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林权流转,登记机关不得给予林权变更登记。

(十八)加强集体林权纠纷调处和仲裁工作。要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对待涉林纠纷。因集体林权流转发生纠纷的,要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林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依法给予仲裁。当事人不愿意提请仲裁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纠纷调处和仲裁,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十九)加强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管理。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集体林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制定本辖区内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认真指导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并对林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妥善保管。

(二十)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收益管理。已承包到户的林权流转,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收益归转出方所有,或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林权流转收益归本集体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二十一)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监管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恶意串标、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要加强对林权流转后是否改变林地用途,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七、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集体林权流转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及改革成果的巩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集体林权流转的指导和监管收到实效。

(二十三)加强林权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林权管理和交易服务机构建设,加强林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选调一批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思想作风正、敢于负责的人员,充实到林权管理和服务机构工作,为开展林权流转服务和监管提供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相关制度建设。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林权流转的相关制度.针对流转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制定规范流转的办法,尽快建立起林权流转服务和监管制度,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提供制度保证。

国家林业局

篇5: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一、为了加强重点税源动态监控管理,强化重点税源预测分析,建立重点税源预警机制,充分反映税收经济关系,更好地为税收征管服务,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3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重点税源的标准和范围。市局重点监控年纳税(指国内“两税”,下同)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市、区)局重点监控年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或纳税前50名的企业;县(市、区)局税源管理股重点监控年纳税总额30万元以上或纳税前30名的企业;基层分局重点监控年纳税总额10万以上或纳税前15名的企业。

三、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控管理和预测分析。

(一)建立重点税源动态监控管理档案。各地对划入重点监管范围的企业,必须按季采集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前三年和当年的生产经营、税收收入变化情况,全面掌握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特点,深入分析成因,并归集整理成档,为开展全面、综合的分析打下坚实的信息基础。

(二)运用科学方法开展税收经济关系分析。充分利用各种-1-

系统管理软件上的信息,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从税收负担和税收弹性分析入手,从静态和动态上描述税收经济关系,深入开展税源预警、税负预警、影响因素、征收力度和征收效能分析,科学判断税收收入增减的原因,为强化税收征管提供科学依据。

四、实行“重点税源动态管理信息卡”制度。为了使重点税源动态监控管理和分析预警有一个载体,市局决定实行“重点税源动态管理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制度。“信息卡”包括两个:一是“重点税源动态管理信息卡”(见附件1),用于采集企业的基本情况、近三年来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和税负水平以及税源变动原因等信息(一户一卡);二是“重点税源动态管理汇总信息卡”(见附件2),用于按季汇总重点税源企业的行业信息和应税销售额、税收收入增减情况及其成因等。

为了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市局计统部门开发了基于“全国税收资料调查系统(NTSS)”的“重点税源动态监控使用系统”。各地在做好“重点税源动态监控信息表”(见附件3)和“重点税源动态监控录入表”(见附件4)的采集和分析工作后,即可通过“重点税源动态监控使用系统”自动生成“信息卡”有关信息。

各地要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采集好有关信息,并制作“信息卡”层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全市国税系统必须高度重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将其作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关键环节和落实税源管理员制度的重要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单位,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2-

篇6: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等规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自2001年以来,开展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对于促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降低因环境污染带来的投资风险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明确了环保核查程序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环保核查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陆续开展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收到了很好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规定,严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关口,健全环保核查专家审议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以及相关技术单位的培训,拓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做好辖区内由其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并对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意见,同时建立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档案。对于核查时段内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保核查意见。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按期整改。

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情况通报给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二、积极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

为促进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国家环保总局将与中国证监会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

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推进和监督上市公司公开环境信息。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逐级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同时依法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通报机制,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及时、准确地通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分为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种形式。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

——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的重大事件。

广大股民、媒体和社会各界有权举报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国家鼓励上市公司定期自愿披露其他环境信息,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环境责任。

国家环保总局将与证监会探索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

三、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

国家环保总局将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组织研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选择比较成熟的板块或高耗能、重污染行业适时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信息系统,编制并公开发布上市公司环境绩效指数及综合排名,为广大股民、投资机构提供上市公司环境绩效的“大盘”信息,营造广大股民和媒体对上市公司开展“绿色监督”的社会氛围。

四、加大对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要保证对上市公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督促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要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上市公司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公开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上市公司名单等信息。

附件二:

首轮上市环保核查未通过的公司名单 2007年至今,在环保总局已经受理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中,曾因发现比较突出的环保问题,需要进行调查或要求其整改,而首轮核查没有通过的(亦称暂缓审核)企业有10家。主要问题包括其下属一些企业未严格执行“环评”批复、“三同时”未验收、未按有关规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危险废物处置不符合规定、环保治理设施或设施运行不符合相关要求、有群众环境投诉问题等。目前其中8家上市企业已经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环保总局已经通过其核查,还有两家也已基本完成核查工作。

环保总局首轮上市环保核查未通过的公司名单如下:

1、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广东万兴无机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3、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山东晨鸣纸业集团

5、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8、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9、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0、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附件三: 关于上市公司环保管理的主要规定

国务院行政法规性文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规定:“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2006年)

篇7: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我省共有51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类型,44个水源涵养类型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在我省大小兴安岭及三江平原。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文件《关于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的通报(环办〔2012〕103号),我省共有51个重点生态功能区被考核。以2009年为基准年,我省逊克县、嫩江县、通河县生态环境质量明显变好占总数的6.0%;方正、虎林、伊春区、乌马河、瑷珲、孙吴、庆安7个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一般变好,占总数的13.7%;甘南、穆棱生态环境质量轻微变好,占总数的3.9%;木兰、延寿、尚志、五常、密山、绥滨、饶河、南岔、友好、西林、翠峦、新青、美溪、金山屯、五营、汤旺河、带岭、乌伊岭、红星、上甘岭、嘉荫、铁力、抚远、同江、富锦、东宁、海林、宁安、五大连池、绥棱、加格达奇区、松岭、新林、呼中、呼玛、塔河、漠河等37个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占总数的72.5%;林口县、北安市生态环境质量轻微变差,占总数的3.9%。

根据文件规定,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变好和一般变好的我省逊克、嫩江、通河、方正、虎林、伊春区、乌马河、瑷珲、孙吴、庆安10个县市区获得其转移支付额10%的奖励;生态环境质量轻微变好的甘南、穆棱2个县获得其转移支付额5%的奖励;生态环境质量轻微变差的2个林口县、北安市,其2011年转移支付额增量被扣减。

根据考核结果,2011年我省5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的通河、尚志、南岔、美溪、金山屯、五营、乌马河、汤旺河、铁力、海林、宁安、穆棱、爱辉、逊克县、孙吴、加格达奇区、新林、呼中、呼玛、塔河、漠河21县市区个生态环境质量为良好;方正、木兰、延寿、五常、虎林、密山、饶河、伊春区、友好、西林、翠峦、新青、带岭、乌伊岭、红星、上甘岭、嘉荫、东宁、林口、嫩江、北安市、五大连池、庆安、绥棱、松岭25个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为一般;甘南、绥滨、抚远、同江、富锦5个县市生态环境质量为脆弱。

建议:

一、根据环保部财政部文件要求,调查近5年我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转发环保部、财政部文件文件,督促将国家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篇8: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考核, 环保部、财政部于2009年联合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经过3年的研究和试点考核, 从2012年起对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域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评估[3], 考核结果作为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1 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现状

根据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名单》中, 我省的潜山县、太湖县、岳西县、金寨县、霍山县和石台县6个县属于大别山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的水土保持功能类型。地理范围大致位于大别山以北, 江淮分水岭南面, 地势呈阶梯状分布。6县总面积为13458km2, 占安徽省国土总面积的9.60%。这些县区地处偏远山区或者革命老区。在实施生态转移支付之前, 经济落后, 家底薄, 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差距明显, 县区监测能力薄弱, 严重制约了考核工作的开展。经过这几年的持续努力, 全省考核组织工作不断强化, 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 数据报告质量逐年提高。

2 统一认识, 高度重视

考核工作开始启动时, 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国家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认识不清, 把此项资金当作其他财政划拨收入, 未将钱用在刀刃上。安徽省环保厅和财政厅利用全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会议、部门通气会议及现场检查等机会, 广泛宣传政策, 改变了地方政府认识上的误区。原先各县政府只重视转移支付资金在民生保障与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上的支出, 现在更为重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上的投入。全省共获得中央财政拨付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经费从2012年的3.15亿元提高到2015年的3.92亿元, 而生态建设支出与环境保护支出所占比例由61.2%提高到73.5%, 占比大幅提升。同时各县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 实行“一票否决”。

3 强化制度, 规范考核

为了更好地推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规范化, 结合安徽省实际, 先后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省环保厅和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 将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与考核工作组织情况有机结合, 考核评估结果直接影响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比例;转发了《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4]、《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实施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 对监测工作的开展、监测能力建设、监测经费保障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几年努力, 全省从组织管理、材料准备、数据审核和报告上报等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 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

4 强化联动, 健全机制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考核对象是各级政府, 涉及多个部门, 需要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我省各县政府每年召开专题会议, 成立领导小组, 明确由县长任组长, 分管副县任副组长, 县政府办、发改委、民政、财政、国土、住建、农委、水利、林业、环保、统计、气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 并抽调专人负责此项考核工作。同时根据各县实际情况制定每年的《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对考核工作的进程安排、任务分工及要求进行了详细部署和明确要求;财政部门逐步加大支持力度, 各县都为考核工作安排了专项工作经费, 并且将考核工作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 建立了长效保障机制。目前, 全省有5个考核县的专项监测经费超过百万元, 缓解了日常监测工作的经费不足的问题。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认真开展各项指标的统计和填报。全省形成了由被考核县政府—县环保局—省监测站—省厅监测处的逐级报送、审核的工作模式, 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考核机制日趋健全。

5狠抓建设, 加强能力

考核工作对县区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起先这些县监测能力相对薄弱, 人员、设备及场地均很缺乏, 无法保质保量完成考核要求的日常监测工作。针对这一问题, 安徽省加大了对考核县区监测能力建设的政策倾斜和投入力度, 日常监测由原先的委托监测, 逐步达到独立完成所有日常监测任务的能力[5]。2015年, 6个考核县环境保护支出约1.26亿元, 占转移支付资金的1/3。至2015年底, 6个考核县环境监测站按照国家环境监测三级站标准新建或扩建了实验室, 同时引进了一批专业技术人才。太湖、岳西、霍山3个考核县已率先通过了标准化验收;6个县监测站均获得计量认证证书;6个县均已建成大气自动监测站和污水处理厂, 并正式投入运行;有5个考核县建立并投入运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 石台县的正在建设中。各县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也得到进一步加强, 基本能够独立承担并满足考核的日常监测工作要求。通过合理布局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的监测点位 (断面) , 按照规范标准开展监测和评价, 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6 现场核查, 完善体系

为了推动考核工作进展, 掌握考核县的实际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考核的技术规范及工作方案要求, 每年组织省环保厅、财政厅对6个考核县开展省级现场核查工作。结合审核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明确重点核查的目标, 带着问题现场办公: (1) 宣贯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重要意义, 督促县级政府用好转移支付资金; (2) 通过实地检查监测点位 (断面) 、污染源排放情况和监测能力等情况对环境状况指标进行验证; (3) 现场勘查, 利用GPS定位观测、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对自然生态指标进行核实。通过现场核查, 切实解决工作推进中碰到的不少问题, 推动各县政府切实承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职责, 数据填报质量也不断提升。

7 严把审核, 提高质量

组织专人对照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要求, 审核上报数据, 对于不按规范填报、没有数据变化说明、未提供佐证材料和照片的上报材料一律退回重新上报, 严抓考核工作各项技术要求不放松。要求各相关部门在提供数据时, 对数据变化情况作以说明, 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另一方面严格时间节点, 根据考核自查上报时间节点要求, 制定部门上报时间进度要求, 确保最终考核自查工作严格遵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所规定的时间节点。

重点抓住考核工作质量要求不放松, 认真落实各个环节的技术审核: (1) 做好技术培训工作, 提高考核人员工作水平。安徽省每年组织各县技术人员集中进行技术培训, 指导各考核县进行环境监测和数据填报, 同时多次安排各县技术人员一同参加总站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 (2) 落实跟踪指导工作, 努力将问题消灭在工作过程中。省站针对各县技术咨询和提问, 利用网络平台及时予以回复;收集汇总疑点难点问题, 及时向总站领导请示汇报;整理软件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 与软件公司设计专家保持交流沟通;及时向省厅通报各县数据报送情况, 使领导第一时间了解到县域考核工作的进展情况。通过严把数据审核关, 原先报表及资料完整性、数据逻辑性、数据合理性等出现的问题, 现在已经明显减少, 上报国家数据审核一次通过率达到100%。

8 问题与建议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是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生动实践。由于我国生态环境类型多样化, 涉及的问题比较多, 需要逐步完善和解决。主要涵盖这几个方面: (1) 如何保证考核数据的质量。环境监测是考核工作中重要环节, 必须进一步加强质控。着重对样品采集、数据记录和存档、报告三级审核等环节加强检查, 特别要求每次监测采样要同时记录GPS航迹及采样影像资料。 (2) 如何改变以单纯追求GDP的政绩观, 将考核结果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中, 作为考核、评价干部政绩的硬指标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从而提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地位[6]。

摘要:2012年以来, 国家环保部、财政部联合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为每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调节提供技术支持。目前安徽省有6个县域纳入考核名单, 属于大别山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的水土保持功能类型。本文就安徽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Z].环发[2013]16号.

[2]钱震, 蒋火华, 刘海江.关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现场核查的思考[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2, 37 (5) :34~36.

[3]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Z].环发[2011]18号.

[4]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手册》[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12.

[5]夏新.浅谈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201, 24 (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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