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部门监管责任

关键词: 责任

安全生产部门监管责任(通用8篇)

篇1:安全生产部门监管责任

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工作检查清单

序号

项目

检査内容

检査依据

检査主要资料及方法

检査结果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査1次本 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六)强化部 门监管责任。

査阅检查记录,是否明确检查时间、检查 的点、检查内容、结果处理。

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 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 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 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 〔2018〕32号)二、健全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

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是否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内容;是否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要点。

赤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查阅理论中心组学习记录、宣传记录。

上级工作安排部署落实情况

《关于转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0]482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预判预防煤矿重大风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158号)、《转发关于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60号)、《赤峰市发改委春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赤发改煤炭字〔2021〕55号)》、《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132号)等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198号)关于转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题责任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14号)赤峰市发改委关于印发《2021年市发改委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23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落实4月14日全国矿山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的通知》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43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52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煤矿瓦斯防治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310号)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72号)等文件的落实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厅发〔2018〕 51号)第二章职责,第十条(一)。

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发文、工作方案、检查记录等。

日常监管情况

执法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是否制定及月度监管执法计划,并按 照计划开展监督检査。监管执法 计划制定完成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或备案,经批准或备案后报上一 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 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 32号)一、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四)实施计划执法。

查阅及月度执法 计划、政府批准文件。

对类煤矿监管次数,对D类煤矿严 各落实盯守或巡査责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 32号)。

査阅现场检查记录及盯守或巡査记录。

对直接监管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每年 至少开展1次系统性的监督检查,对 煤矿的上级公司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 督检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 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2号)一、监管执法 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五)突出重点。

査阅现场检査记录。

检査前制定检査方案,对发现问题严 格处罚处理、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及 时复核验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 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 监监察〔2018〕 32号)三、严格监管 执法程序,(九)遵循规范流程、(十)制定检查方案、(十一)严格处理处 罚、(十二)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査阅检查方案、执法 文书、隐患问题复核 验收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

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 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第七条。

査阅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检査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监管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煤矿进行一次动态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印 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 化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内 煤局字〔2018〕 106号)第五章动态 检查,第二十二条。

查阅现场检査记录,检査报告。

篇2:安全生产部门监管责任

(指标类,总分150分)

主要监管部门2010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指标(二)

篇3:农机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韩长赋部长强调,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 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突出工作重点, 狠抓责任落实, 不断推进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

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出席会议并讲话, 他要求农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督导力度, 认真开展执法专项行动, 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011年, 农机系统严厉打击违法载客、超速超载、无证驾驶等行为, 全年深入农机生产单位和场所106万个, 整改事故隐患51万项, 整改率97.25%。农机系统还不断完善“平安农机”示范县评选机制, 评选出第三批107个“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

据统计, 2011年全国累计发生国家等级公路以外的农机事故933起, 死亡171人, 受伤473人, 直接经济损失821.38万元。与2010年相比, 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下降了20.1%、8.5%和0.05%, 事故起数上升了14.9%。

张桃林副部长在讲话中指出, 随着农机补贴力度不断加大, 农机化事业快速发展, 农业机械保有量大幅快速增长, 农机作业领域不断拓宽, 农机监管难度不断加大, 部分农机驾驶 (操作) 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法制观念薄弱, 心存侥幸, 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不参加年检等行为仍然存在, 机具安全技术状态难以保证, 潜藏着重大事故隐患, 亟需加大整治力度。他要求农机部门要督促各地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 特别是在“三夏”、“三秋”等关键农时, 针对作业农机多、时间长的特点, 加大检查力度, 落实防范措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 保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安全通畅。配合公安交管部门, 严肃查处拖拉机载人、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 防止农机事故发生。

篇4:证券监管部门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只进不出”丧失活力

十年来,我们A股市场稳定增长的不是市值,而是上市公司的数量。有业界人士戏言,A股的扩张与中国大学扩张有得一比,只管进,不管出。

记者了解到,像美国这种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股票市场,一直以来奉行“大进大出”这种双向机制。“大进大出”指每年会有几百家企业登陆纽交所与纳斯达克市场,同时,也有几百家企业退出市场,纽交所与纳斯达克市场公司总数基本保持稳定5000家左右,真正形成了“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这与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量增长形成了鲜明对比。据统计,十年来,上市公司增加了1200多家,退市的不足100家。这样一来,很多本应该退市的上市公司就“占了茅坑不拉屎”,形成了资源的错配,既让投资者受到了损失,也降低了社会资本的利用效率。

违规成本偏低

从蓝田、银广夏、紫鑫药业到胜景山河,为什么A股上市公司的各种造假案例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呢?个中缘由在于造假成本太低,使得很多上市公司愿意冒低风险去搏取高收益。而这在成熟市场是不敢想象的事情。以美国为例,公司在IPO时,采用“注册制”,即以诚信和法制为双重约束,如果以后出了造假丑闻,肯定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该负责的人一个也跑不了。如果上市之后,财务造假被发现,后果十分严重,安然公司、世通公司就是最好的注脚。严厉的惩罚使美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不敢去造假,真正实现了韩非子所说的“以刑去刑”的效果。

而我们A股则不然,紫鑫药业、绿大地造假,停牌几天后照样运营,只是公司的个别领导人受到了处分而已,有如下毛毛雨一样,根本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而很多“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则因此而蒙受了巨大损失,以紫鑫药业为例,在被曝出造假以后,股价从20元下降至不足7元,跌幅高达70%。

而且,现在被确认造假的A股上市公司只占极小数,还有多少披着华丽外衣的骗子在招摇撞骗呢?那绝大部分投资者心里应该是没底的,也许只有时间才会让部分“真相”水落石出。

与此同时,记者还发现,A股涉嫌造假的公司往往都是被个人或媒体曝光的。那最应该担当此责的监管机构是不是需要承担失察的责任呢?

交易成本过高

自1991年以来,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经过9次调整,期间最高一度达千分之六或千分之五,最近一次调整是2008年9月19日,单边征收印花税千分之一。记者了解到,从2001年6月至2011年底,A股股民缴纳印花税达5388亿元,支付券商佣金3874亿元,再加上红利税与其他费用,交易成本之高令人咋舌。有投资者曾将中美股市的交易成本作了简单测试,发现A股的交易成本是美股的39倍。试问,在这种背景下,投资者想赚钱的难度会有多大?

2011年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实行新政以来,力推的分红、降低红利税等政策显然瞄对了这一点,但步子显然还太小,尚远远达不到止血的效果。

篇5:哪些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包括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综合监管,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对生产安全综合监督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确定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这是关于国家和地方对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综合监管的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里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系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对其职责划分的规定,对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的规定,对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这在很多的特别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例如,《矿山安全法》

篇6:安全生产部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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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55个部门分领248项生态环保责任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明确了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直驻冀单位、金融机构等55个部门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责任条款共计248项。在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编制了《河北省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了省政府26个部门负有151项监管职责,逐项列出了追责、问责情形。党委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六条

各级党委主要履行以下责任:要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坚持抓大事、把方向、促落实,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

(一)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并定期召开会议专题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

(二)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共同部署、共同推进。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我省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中心组学习内容。

(三)建立健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严格问责,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环境保护督察巡视。

(五)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培养全民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一)受理对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履行方面的信访举报,以及部门移交的问责事项。(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相关业务部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八条

组织部门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第九条

宣传部门

(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使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二)规划、部署、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计划。

(三)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舆论和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四)树立理性、积极的舆论导向,有效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各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情监测。第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

(一)牵头完善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落实环境保护机构编制有关工作。

(二)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研究提出并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三)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各级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第十一条

信访部门

(一)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二)督促有关单位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其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三)推行环境信访复查复核制度,配合环保部门组织开展及时就地解决环境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和环保局长大接访、环境信访督政约谈、领导包案,建立从现场检查、处理处罚、问题整改、后续督察到信息公开的完整执法链,确保环境信访问题解决到位、案结事了。

(四)依法处理无理缠访闹访问题,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配合政法部门严打非访、严治闹访、严查幕后,大幅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非法信访、无理信访数量。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主要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依法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公布实施。推进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等。对其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三)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将有关的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逐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完成国家和上级政府下达的环境质量和总量等目标任务,强化对下级政府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监督检查和环境监察。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大气、水、土壤、海洋、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优化环境治理体系,统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督促相关组织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五)保障生态红线安全。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加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考核力度。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环境污染防范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安全负责。

(七)组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推进环保、国土、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等部门(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

(八)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在重点区域、流域,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协调解决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九)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统筹各类空间规划,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明确制度措施,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

(十一)建立本级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衔接和任务部署。

(十二)编制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督促各部门和指导下级政府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期间对各市、企业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草案,拟定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定期督察和日常监察工作。

(三)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按权限拟订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规划,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空间规划、推进“多规合一”。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加强污染源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七)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和分解方案。

(八)组织实施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行政约谈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环境监测点位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环境监测,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十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配合农牧主管部门协助地方政府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拒不关停或搬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报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十二)协助地方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风险防范和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会同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

(十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有专门管理机构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区管理工作。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十五)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环境信用评价的工作。第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物价、能源)部门

(一)负责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牵头组织拟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并开展评价考核。

(二)制定实施主体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全省空间规划,牵头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

(三)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编制、审批规划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中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

(四)综合研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补偿制度并协同组织实施。

(五)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推进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组织协调钢铁、煤炭去产能,严控“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耗能、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推动绿色发展。

(六)组织拟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

(七)加强生态环保项目建设,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八)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贯彻落实差别电价、差别水价政策,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收费政策。

(九)大力优化能源结构,组织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压减煤炭消费,发展推广清洁能源。会同国土部门编制全省地热利用规划。

(十)组织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能源产业政策、技术法规和标准,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

(一)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大学等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和方法。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状态下,按照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的环境管理,做好大气、污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特别是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收储和无害化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第十六条

科技部门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省级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科技攻关,组织资源环境、新能源、新材料、生态农业以及重污染天气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难点领域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示范,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对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投入力度,保障环境保护技术研发经费规模和数量。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参与拟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

(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牵头推动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督促各市政府严格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地方主体责任,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认真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倒逼不达标产能退出市场。

(三)监督工业企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组织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四)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规定,办理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完成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

(一)依法侦办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应当处以行政拘留的治安行政案件。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

(二)会同环保部门牵头负责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依法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牌证公告作废,协助环保部门强化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五)制定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和城区内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落实。在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纳入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相关内容。

(六)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自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避免次生污染事件。

(八)参与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

(一)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

(一)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督促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落实“七五”普法规划有关要求,做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负责对环境污染损害类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监督、管理。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依法实施法律援助。

(三)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保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

(四)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监督、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做好涉及环境污染损害类的鉴定业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

(一)负责同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预算,统筹安排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财政投入。

(二)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拟制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支持和推进绿色采购。

(四)会同相关部门健全生态补偿制度。

(五)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落实环境保护税改革。完善资源环境保护收费制度,依法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一)将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为提高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三)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责任追究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四)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和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海洋)管理部门

(一)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开展矿山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企业对因矿山开发造成的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和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四)负责采矿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依法发放、吊销采矿许可证。负责查处违法违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露天矿山的行为。对查处无证开采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管理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配合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六)加强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七)负责建立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推进地热资源的科学有序开发利用。监督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与规范。

(九)组织海洋水域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开展国土、海洋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

(十)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及海洋违法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的保护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十一)负责海洋倾倒(废弃物)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一)将环境保护列入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二)将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基础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城市蓝线划定工作,加强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三)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共同统筹各类规划,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明确管制措施,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

(四)加强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排水管网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开展乡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统一管理体制。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配合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五)指导城市、县城公共供水建设与管理,负责公共供水厂出水水质。

(六)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七)编制实施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规划,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组织开展城市绿色交通设施建设。

(八)负责城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制定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城市扬尘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九)编制全省集中供热和清洁取暖规划,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快推动以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集中供热锅炉房供热为主,燃气、电力、热泵、工业余热等其他能源供热为辅的城市供热体系建设。

篇7:公安部门交通安全监管方案

春运从1月19日至2月27日,历时40天。为切实做好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人民群众平安出行创造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春运工作务必紧紧围绕“平安、畅通、和谐、稳定”的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创新社会管理,强化路面执法、强化源头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强化为民服务,确保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努力实现“三个不发生、二个下降、一个提高”。“三个不发生”即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发生因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严重道路交通堵塞、不发生因执法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个下降”即交通事故受伤人数同比下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一个提高”即全县群众对公安交警工作的满意率进一步提高。

二、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以副局长、交管大队杨大队长为组长,交管大队魏教导员为副组长,交管大队各中队负责人和各派出所分管交通管理的所领导为成员的春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交管大队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局春运

办”),汤标副大队长兼办公室主任,(联络员:,电话:,短号,传真:)。各派出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本辖区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责,狠抓措施落实。各派出所春运工作方案于1月18日上报县局春运办。

三、工作措施

(一)突出重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

1.督促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治理。交管大队要对年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清理,加快治理进度,对春运前不能完成治理的,要督促有关部门设置临时警告标志和提示标志,春运期间加强巡逻管控;春运前,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水、临崖、急弯、陡坡及易结冰、团雾多发、安全设施不全等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提请政府通过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一时不能落实的,要采取临时措施加强防控。

2.严格落实县乡道路和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客车通行管控措施。对达不到客车通行条件的,交管大队要会同交通部门设置禁止客车通行标志;对已经通行客车的,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客车夜间(22:00至次日6:00)通行。对违反规定通行的客车,及时将情况通报交通部门,督促客运企业整改。

3.全面排查治理乡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对已实现硬底化的乡村公路,交管大队和各派出所督促有关部门增设交通安全防护设施,重点增加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长下坡路段的防护警告标志,增加施划减速标线或增设减速带。

对暂时难以治理的路段,各派出所要争取乡镇党委、政府支持,发动交通安全员、信息员加强管理,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4.加强对施工路段的管理。交管大队和各派出所要会同交通运输、公路部门严格审批道路维护、施工许可,对春运前不能完工的施工路段,必须于春运开始前停工,并提供双向通行的便道,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原则上春运期间不得断路施工;对必须施工的路段,要督促施工单位完善施工路段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施工路段交通疏导,防止发生交通拥堵。

(二)狠抓源头,强化运输企业、客运站场、重点人员和车辆的管理

5.落实营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交管大队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全面排查客运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以及驾驶人从业资格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全面检查货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场站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督促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完善内部管理,通过GPS监控平台加强对公路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动态实时监管。对年发生2起(含2起)以上重大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客运企业,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对春运期间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客运企业,要以局际联席会议名义组织有关部门驻点调查整顿,直至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对公路客运车辆两年以内有超员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

6.强化重点车辆的管理。一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公路客运车辆和重、中型货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通报运输企业或车主立即整改;对逾期未检的车辆,督促运输企业或车主参加检验;对逾期未检的异地货车,要及时与车辆注册登记地车管所配合办理委托检验手续;在办理货车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要严格查验制动、车身反光标识、侧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辆轮胎、外廓尺寸等项目。二要督促学校在放寒假前,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学生回家返校、外出途中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要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寒假和开学前对校车(含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确保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要坚决取缔货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三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重点查处危化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交通违法行为。要对取得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资格的驾驶人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7.加强营运驾驶人教育管理。交管大队要组织营运企业驾乘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观看事故警示片,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对有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及一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客运车辆驾驶人,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抄送交通运输部门,建议客运企业调整岗位。

8.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管大队在1月20日前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所有营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记录及记分情况进行清理;对外省公路客运车辆10以上次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统一报送至交警支队汇总后上报省交警总队。对公路客

运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托省市际春运执勤服务点、检查站点和公路卡口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罚。

(三)集中警力,强化路面安全防控

9.启动春运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根据辖区实际,设立1个县际春运交通安全服务站(见附件2),各派出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春运临时执勤岗。县际春运交通安全服务站1月15日全面启动,勤务时间根据当地车流情况科学安排。春运交通安全服务站和春运临时值勤岗要重点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逢车必查,重点检查驾驶资格、车辆审验、客车乘载人数、行驶时间等情况,严查超员载客、疲劳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等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车辆安全隐患。同时,还要成立机动巡逻组,严查短途客车和为逃避检查而绕道的长途客车超员违法行为,严查接驳超载人员的非法营运车辆。

10.全力强化路面秩序的动态管控。一要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管大队和各派出所要在分析研判往年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的基础上,明确管控重点,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投入到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以营运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返乡自驾车为重点车型,加大测速等执法装备投入和应用,严格查纠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春节期间要继续严查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严防酒后驾驶出现反弹。要加强对运送烟花爆竹车辆的检查,对于安全防护不到位、证件不齐全的,移送安全监管、治安部门处理。二要大力整治县乡短途客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针对我县短途客运车辆超员现象屡有发生的现象,交管大队和各派出所要把加强短途客车交通安全管理作为春运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来抓,根据辖区短途客运车辆交通违法特点,集中精力,集中警力,集中时间,通过固定与流动查纠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严查短途客车超员、超速、病车上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三要强化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控。交管大队和各派出所要针对春节期间农村集市交易、探亲访友增多的特点,协调和组织乡镇政府、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部门加强农村公路交通管理,重点查纠摩托车交通违法、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城郊结合部及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农村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乡村道路的巡逻,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

11.组织开展统一行动。根据省厅、市局部署,县局同步在春节前的1月19日、20日和1月29日、30日及春节后的2月10日、11日和2月18日、19日6时至20时,开展4次华东及周边地区集中统一行动。城市道路重点整治酒后驾驶、闯红灯以及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普通公路重点整治超速行驶、客车超员、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农村地区重点整治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违法载人违法行为。

(四)加强应急管理,做好恶劣天气的交通组织

1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要完善应对恶劣天气的工作预案,领导在岗在位,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加强雨、雾、冰、雪及强降温等恶劣天气道路的交通管理,主动与气象、交通、消防等部门协作,及时掌握恶劣天气预报信息,做好道路

交通影响的评估,协调路政、道路养护等部门,提前备足融雪剂、盐、沙石等应急物资和大型铲雪除冰设备。

13.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出现冰雪等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时,按照先省际干线、后省内道路的原则,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及时铲冰除雪,必要时提请地方党委、政府发动公路沿线各有关单位协助开展铲冰除雪工作。交管大队与相邻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间要加强恶劣气候下的协调配合,通过警车带道、间断放行、分车型通行、分流绕行等措施,确保国省道交通畅通。除路面结冰、大雾、交通事故等无法通行时,必须采取封闭道路交通管制措施以外,原则上不许封路;因路面积雪、结冰造成车辆、人员滞留,短时间内无法疏导的,治安部门要增派警力维护治安秩序,并提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救助和服务。

(五)广泛宣传,营造文明交通的浓厚氛围

14.加强宣传策划。要把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春运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系统开展宣传活动,形成联动效应。畅通群众建言献策和问题反映渠道,对有关道路安全隐患、营运车辆安全隐患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核实后通过媒体曝光,并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整改或查处。1月19日春运启动日当天,要联合当地文明办等部门举办“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推进年暨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启动日”活动,通过开展文明交通倡议、宣誓、志愿者服务等系列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15.充分利用“宣传阵地”。要在各客货运输场站、春运服务站、农村集市等场所摆放宣传展板,滚动播放交通安全警示片,重点宣讲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乘坐存在安全隐患车辆的危害性,营造人人关注春运交通安全、人人抵制交通违法的浓厚氛围。要针对春节期间自驾出游增多的特点,制作一批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卡、宣传单,依托收费站、服务站向过

往驾驶人发放,重点宣传恶劣天气驾驶注意事项,提高自驾出行人员安全意识。

16.开展集中宣传。利用专栏专刊或邀请媒体随警作战,对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同步宣传报道。根据历年春运交通流量变化的规律特点确定每一周的宣传主题,以“畅行中国——文明交通在行动”百城百台大联播活动为平台,重点曝光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剖析特大事故典型案例,统一刊播冬季交通安全常识,协调当地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站,利用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多渠道及时发布公路通行信息和交通管制措施,引导驾驶人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和行驶线路。

17.大力开展交通安全“进单位”活动。要对客货运输企业、场站的安全负责人、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的交通安全教育,通报今年以来全国、全省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剖析营运车辆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宣讲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下的驾驶注意事项,切实增强其主体责任和交通安全意识。

(六)强化为民服务,落实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18.树立服务意识。春运期间,要认真开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将春运交通管理工作作为实践和检验开门评警活动的有效载体,同时部署、同步推进。要深入辖区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听取改进春运交通管理工作的建议,积极为参加春运的企业提供服务。主动走访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走访客货运输企业、客运场站的从业人员,通报近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讲解恶劣天气驾驶技能,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

19.强化春运检查服务站的服务功能。要依托春运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尽最大可能为过往群众提供方便,结合实际为过往驾驶人和群众提供指路、饮水、休息和交通违法查询等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部署。春运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要按照省厅、市局方案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年春运交通安全工作的艰巨性,认真分析当前的交通安全形势,科学预测、准确把握年春运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向党委、政府报告。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早谋划、早部署,并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把春运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文明执法。春运期间,要教育广大民警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落实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要切实加强民警安全防护,落实安全防护责任制,配齐安全防护装备,加强警用车辆的维护和检查,教育民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防护规定,提高安全执法意识,防止发生民警伤亡事件。

(三)强化督导检查及经验总结宣传。春运期间,县局交管大队实行领导包乡镇(见附件1),交警大队民警包重点国省道,交警中队(农村派出所)领导包片的三级督察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春运期间,市局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开展督导工作。县局也将组织工作组,深入一线,不间断地开展明察暗访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要及时总结,挖掘春运交通安全先进工作经验,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工作深入,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树立公安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和谐关系。

篇8:安全生产部门监管责任

为深刻吸取巴西火灾事故教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紧急通知, 要求各地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工作。

通知要求, 各地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一是强化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严禁在任何室内特别是室内文化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审批和管理;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严禁个人燃放礼花弹等超标产品。二是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 严禁集中、连片或在居民区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三是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节日停产期间的安全监管。四是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五是引导群众自觉到合法零售点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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