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玩具
学生自己回家的安全责任书(精选9篇)
篇1:学生自己回家的安全责任书
学生自主回家安全责任协议书
协议人:杭州市余杭区东方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胡理国组织机构代码:55517187—4
法人单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好运西路180号
协议人:,(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一、为了维护乙方之被监护人放学后自主回家的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维护甲方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推动甲方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保障乙方之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议一致,制定本协议;
二、根据甲方校规校纪管理的要求,在甲方处就读的在校学生放学后除住宿生外,校外走读生一律要求该走读生之法定监护人亲自送、接该走读生上学、放学;
三、乙方若未能按时到甲方处接自己的被监护人的,乙方应主动于甲方当日当次放学前三十分钟将不能按时到校接自己的被监护人之情况及时告知该被监护人所在班级的班主任;
四、若乙方不能到校接其被监护人的,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视为乙方同意自己的被监护人在甲方放学后让其独自回家;
五、乙方的被监护人在甲方放学后独自回家的,乙方的被监护人在出校门之后该被监护人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甲方将不负任何保障责任,若因乙方许可自己的被监护人独自回家,发生乙方的被监护人任何人身、财产等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对乙方依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同意其被监护人独自回家的,乙方应时刻
教育自己的被监护人放学后及时回家,不随意和陌生人说话,不跟陌生人走,认清回家路程,家庭住址,记住甲、乙双方的联系方式,遵守交通规则;
七、乙方的被监护人若在回家途中出现人身、财产等问题,乙方应在知晓该事后半小时内告知甲方;
八、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视为乙方同意乙方的被监护人放学后独自回家,甲方将在每天放学后同意乙方的被监护人在无乙方接的情况下自行回家;
九、本协议的甲、乙双方对该协议无重大误解、在订立协议时未显失公平、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十、本协议在签订前及签订时甲、乙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现;
十一、本协议所称的被监护人是乙方在甲方处就读的子或女;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补充协商决定,补充协议跟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遇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四、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后,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交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解决;
十五、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页,经甲、乙双方签字并捺印后生效;
十七、本协议中的自主回家方式包括骑自行车和步行
十八、本协议适用于甲方10周岁以上的在校步行回家学生及12周岁以上在校骑自行车回家学生。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篇2:学生自己回家的安全责任书
1、乙方负责将学生 送到指定的校车上,并委托 学生家长 班班主任
送车人员安全送到学校指定的停靠点。
2、甲方要求学生在指定停靠点下车以后自行回家。
3、甲、乙双方协议学生 在校车指定停靠点下车
以后的安全责任和其它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 责。
篇3:学生自己回家的安全责任书
那天, 我监考完数学学科, 收好试卷, 准备进办公室去装订, 便看到几位任课教师围在公布栏前议论着什么。一位教师看到了我, 对我说:“你班里有个学生数学考试作弊。”我走到公布栏前一看, 原来, 在“曝光栏”的位置上罗列了几个考试作弊者, 其中赫然写着“一班, 李严 (编者注:文中学生为化名) ”。我顿觉气血上涌, 火冒三丈。要知道, 昨天晚上在进行考前动员时, 我就反复强调过考纪考风的问题, 要求每个学生要在本次考试中考出水平, 考出风格。但居然有学生把我的话当作耳边风!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 作弊者竟然是李严!他可是我班的“种子选手”啊, 竟然也干这种事, 太丢人了!如果不是接下来还有其他学科要考试, 我真想当时就把他叫到办公室, 狠狠地训斥甚至羞辱一番。
怒气渐消, 我冷静下来思考, 开始分析像李严这样的学生为什么也会在考试中作弊。李严来自农村, 当年是以优异成绩考进我们这所市级重点高中的。可是到了高中, 由于环境的改变、教学方式的不同, 造成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能适应新的学习生活。虽然他学习一直很努力, 但成绩时好时坏, 与他立志要考上北大、清华的目标还有一段距离。因此, 他总感到学习压力很大, 找不到初中时的那种自信。再加上这是我新接手的一个班, 考试之前我就通知了学生, 要在这次期中考试之后召开一次家长会。也许是为了给新班主任留下好印象, 也许是为了给家长挣点面子……于是有些学生想到了投机取巧甚至在考试中作弊。难道学生作弊在一定程度上是迫于我给他们施加的“压力”?
我找来了班上熟悉李严的几个学生, 进一步了解他的情况。学生们普遍反映李严平时学习刻苦, 为人老实, 人缘很好, 这次作弊应该是压力之下的冲动行为吧。
但是, 不管怎么说, 考试作弊总是一种不良行为。学生犯了错误, 就得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上晚自习的时候, 我到班上去辅导, 看到李严始终低着头, 情绪很低落, 似乎正陷入深深的自责之中, 看来他还是有很强的羞耻感的。看到他的样子, 我的心也软了, 还是不去批评、责备他了吧。
那接下来我该怎么办呢?要不要找他谈一谈?谈什么呢?谈考试作弊是一种不良行为, 具有怎样的危害以及“不该如何如何”而“应该如何如何”?相信这些不用讲他也能懂。或是去安慰他, 叫他下次不要这样了?那对他又有什么好处呢?那样只会使本就性格脆弱的他更加无法直面生活中的压力。我想, 我现在还是不表态的好, 是他自己做错了事, 就让他先尝尝苦果吧。坚强而有志气的人, 在哪里摔倒了, 就要在哪里爬起来。也许经过一段时间的“煎熬”, 以此为契机, 他会很好地成长起来。
几天过去了, 李严还是老样子, 总是一个人闷声不响地做自己的事, 脸上是落寞的神情。我有点心疼他了。但我知道, 此时正值“黎明前的黑暗”, 在这关键时刻, 如果滥施同情心, 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学生必须学会自己站起来!
十多天过去了, 李严虽然还是独来独往, 但学习比以前更刻苦、更投入了。不过, 他看我的眼神里有种畏怯, 又似乎在期待着什么。我知道我该对这件事表态了。一次语文课上, 我借解读课文之机, 提起了一句伟人名言:“一个人犯错误是难免的, 只要改正了就是好同志。”说这话的时候, 我看了李严一眼, 之后又特意请他回答了一个问题。我看到李严的眼睛有神多了, 绷了多日的脸也放松了下来, 整个人显得轻松舒畅。其实他很在乎我的看法, 十几天来他可能一直在“等待”我的批评, 同时也一直在自责着。现在, 他了解了我的态度, 知道我和同学们都已经原谅了他。
一个学期很快过去了。李严的成绩有了明显的进步。他的“北大、清华梦”离现实越来越近了。更重要的是, 他的精神面貌有了很大的改观, 显得很自信, 学习也更投入了。可以说, 他经此错误成长起来了。
由此我想到了“帝王蛾”的故事。有一种飞蛾叫“帝王蛾”, 之所以得此高贵的名字, 是因为它长着一对长达几十厘米的翅膀, 大得与它的身体不成比例。帝王蛾的幼虫时期是在一个洞口极其狭小的茧中度过的。幼虫必须以娇嫩的身躯拼尽全力才能突破这个鬼门关式的狭小通道, 破茧而出, 成为“帝王”。
有人怀了悲悯恻隐之心, 用剪刀把茧子的洞口剪大。这样一来, 茧中的幼虫不必费多大的力气, 就能从那个牢笼里钻出来。但是, 因得到救助而见到天日的飞蛾已不是真正的“帝王蛾”———它们无论如何也飞不起来, 只能拖着丧失了飞翔功能的累赘的双翅在地上笨拙地爬行!
原来, 那狭小的茧洞, 恰是帮助帝王蛾幼虫两翼成长的关键所在。它们在穿越茧洞的时刻, 通过用力挤压, 血液才能顺利送达到蛾翼的组织中去;只有两翼充血, 帝王蛾才能振翅高飞。人为地将茧洞剪大, 翼翅就失去了充血的机会, 帝王蛾便永远与飞翔绝缘。
篇4:爱心教育学生 责任锻造自己
教育就要用“爱心育人”。一个爱的微笑,一句爱的话语,都可能激起学生潜在的能量,有可能改变孩子的一生。说明一名合格的教师应具备文化素养与学科专业知识、教育理论知识与技能以及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此外,还应具备职业道德素养,其中包括: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托尔斯泰曾经说过:“如果一个教师,把热爱事业和热爱学生相结合,他就是一个完美的教师。”但是爱学生不是一句时髦的口号,也不是空洞的理论,它是一门艺术。在与学生的朝夕相处中逐步领略到教育的真谛。教育是情感对情感的呼唤,灵魂对灵魂的塑造。
一、了解学生
爱学生首先要了解学生,了解他们的喜怒哀乐,了解他们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以及身体状况、脾气个性、兴趣爱好……不过,了解学生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
1.走近学生;办公室是老师办公的地方,如果把学生叫到办公室谈心,学生会觉得你是在做工作,说话就会瞻前顾后,不能畅所欲言。如果课余时间老师走进学生去耐心聆听他们的心声,他们会把你当成亲人和朋友,说起来就会比较轻松、比较随便。这样,老师不仅可以从学生口中了解想知道的信息,还可以通过观察掌握有关学生的第一手材料,便于很好的开展教育工作。
我清楚的记得,我们有一个叫刘帅西的孩子,她的家庭条件不是很好,没有高档文具,没有漂亮衣衫,在她身上却散发着纯真、质朴、可爱与友善。然而内向的性格使她与群体脱离。我利用课余时间走近她,以教师的爱和快乐的情感,倾力发出了心灵的呼唤,用心与她交谈,了解她的内心世界。课堂上,我把相对简单的问题留给她,让她同别的孩子一样,一次次把手高高举起,找回自信。一次次的交谈,一次次的锻炼,渐渐地拂去了女孩心中的压抑。在关爱中,刘小梅变得爱说爱笑,逐渐融入了班级这个大集体中。
2.用笔交流;“有些话用嘴不好说,但用笔就很容易写出来。”这是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听说读写不分离。书写无非就是说话的另一种存在形式,比如我们中国人很少当面对父母、孩子或爱人说“我爱你!”但是写信的时候就能写出来。根据这种经验,可以让学生把自己的心里话、自己的需求、自己的烦恼、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用笔写出来,老师用笔回复,这样大家都有充分的时间去酝酿感情、表达思想,更利于师生交流。一年来,我与学生交流的纸条就有几百张,说明学生是信任我的有力见证。
二、用爱心感染学生
火车头是带动整列火车的,所以把班主任的作用比喻成火车头更恰当,只有自己的马力大,火车才能勇往直前。班主任是带领整个班级前进的向导和带头人,只有班主任做得好,学生才有榜样,班级才有好的发展方向。所以班主任通过自己的身体力行去影响学生,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老师拳拳心,学生眷眷意:人是感情动物,只要用心去付出就会得到爱的回报。班主任把孩子当做自己的孩子,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学生着想,学生就会把老师当成贴心人,自觉地做好应做的一切。正如歌中唱的“只要人人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明天。”
2.尊重学生,增强信心:爱学生的另一核心内容是尊重学生。人都有被尊重的需要,学生亦然。学生的个性特点各具形态,对于学生的某些特征,比如内向、易燥、好动等,应循序善诱,不能讽刺、挖苦,更不能强暴的遏制。尊重学生就是培养学生的自信。自己的优点和特长经常被肯定,自然而然就有了自信。可以组织一些班级活动,比如设计一个学习园地,让学生展示自己的佳作;利用班会课外活动时间组织演讲比赛、诗歌朗诵比赛和知识竞赛等。这不仅可以展示学生的才华,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协助精神和团队精神。
3.身教胜言教,润物细无声:打铁还须自身硬,班主任首先是教师,教师的职能是传道、授业、解惑。学生往往对精通专业、学识渊博的教师格外尊敬。所以在知识更新加快的信息时代,教师必须不断用新的知识充实武装自己,首先学好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争取成为学科的佼佼者,并以严谨的教学态度,先进的教学手段把知识传授给学生,使学生获取知识的营养,感受知识的力量。还要学习新的教育理论、管理技巧,有选择的接触一些学生感兴趣的体育、流行歌曲等,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上、心理上的问题,拉近与学生的距离。
三、挖掘閃光点,点燃学生的上进心
1.鼓励是对学生的肯定
心理学研究表明:在鼓励中成长的孩子学会自信,在赞扬中成长的孩子学会自爱。每一个学生都是可教育、培养、转化、塑造的,而不是“差”。学生某方面“差”是表面的、暂时的、相对的,而不是本质的。比如后进生不可能样样落后,有的学习差但思想品德具有可贵之处,有的纪律散漫却在劳动中不怕脏不怕累。所以,对于后进生是不能过早“判刑”的。只要教师用爱心去培养文明,去启迪智慧,去塑造心灵,每个学生都可以进步,都能够得到健康发展。所以说我们教师要学会赞扬,要学会说“太好了,你真棒”之类的赞扬的语言,更要有一颗宽容的心,一双能发现学生闪光点的慧眼,欣赏学生的每一点进步,及时给学生鼓励、表扬。
2.做学生的良师益友,重视与学生的心灵的沟通谈心则是教师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增强班级内部团结,顺理师生关系,形成良好班风最有效的形式。谈心的方式有很多种,有面对面的“促膝而谈”,有通过周记、书信、主题班会等形式的谈心。我要求学生每周坚持写周记,之后我再认真批改,从周记中,我可以了解班里每一个学生的心理,也可以同孩子们进行书面交谈,尤其是对那些胆量较小不敢与老师直接交谈的学生。刘煜恒同学是我班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并且胆子小也不爱说话。在高一暑假前期末考试中排全班倒数第八,他曾在周记中写到:“我的成绩总在后面,我很伤心,我也想考上大学,可我该怎样学习,成绩才会上去呢?老师你帮帮我吧,我会努力,不会放弃,我一定要在这学期期中考试中取得好成绩……”我在评语中写到:“别灰心,老师一定为你加油,老师也相信,只要你不断努力,你最终会取得好成绩的。”同时,在平时我时刻关注他,时常鼓励他,细心指导他学习。终于在这学期期中考试中,他的成绩上升了17个名次,我为他的进步感到无比的欣慰。总之,只要以真诚的情感去教育学生,感化学生,打开学生的心扉,一切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篇5:周末回家安全责任书
周末自行乘车、家长接送离校安全责任书
甲方:缙云县教师进修学校
乙方:
为创造有序、畅通、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培养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我校(甲方)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定如下接送安全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学校周末离校时间:13点50分,学校在周末绝不会延长教学时间,请各位家长根据路途估算学生大致到家时间。
二、甲方责任:
1、严格执行《缙云县教师进修学校作息时间表》,严格执行作息制度。
2、确保学生放学前在学校。如学生请假、旷课或其他情况不在校,学校要提前通知监护人。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应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配合甲方做好学生的周末回家工作。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工作。
2、监护人有义务和责任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学习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监护人要学习、了解交通安全常识,熟悉交通标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为孩子做好交通榜样。
3、乙方自行接送的,需在放学后半小时内到校将学生接走。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接送,需要学生自行乘车回家的,一定要叮嘱注意安全。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但须及时报告学校,同时向110、120求救。
4、严禁年老体弱、行动不便、重病、精神异常者和未成年人接送学生,确保学生放学途中的安全。
5、监护人或被委托人接送学生时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应停放在校门外规定的地方。
6、监护人或被委托人接送孩子的车辆,必须是安全合法的车辆,不带学生乘坐非法营运及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严禁学生自己骑电动车、摩托车回家。
7、学生自行乘车回家的,需乘坐安全合法的车辆,严禁乘坐三无车辆、非营运车辆、农用车、摩托车、超员车辆等。如乘坐以上车辆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8、家长自己联系车辆接送孩子的,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2014年7月2日。
甲方:缙云县教师进修学校乙方:
学生姓名:
班级:
盖章家长签字:
篇6:第一次自己回家小学生作文
今天是学舞蹈的日子。
妈妈对我说:“你今天自己回家好吗?”我有犹豫了一下,心想:如果走错了路怎么办?如果坐过了站怎么办?但我还是鼓起勇气地说:“好!”但妈妈却有一点不放心了。我知道妈妈是很爱我的,我向妈妈说:“不用担心,我会行的!”下了课,我向车站走去。车来了,我想:我的挑战开始了。我紧张的`上了车,找一个座位坐下来了。
一路上我看着窗外,生怕坐过了站。到站了,我赶紧下了车,我兴奋的走在回家的路上,到了家,妈妈非常高兴……
篇7:学生安全的学校责任之辩
有人认为, 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 学校自然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应像家长一样履行监护职责。基于这种观点, 只要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 一些家长就会把所有责任归咎于学校, 甚至把学校告上法庭。而一些学校对自身义务、责任的认识并不明晰, 往往担心名誉受损而屈从。
作为中小学, 尽全力保护好学生安全是应尽责任和义务, 谁也不愿看到安全事故的发生。但若发生事故, 学校选择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体现的是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精神, 也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推动基础教育法治环境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面对中小学生安全学校应承担何种法律义务
【案例】一晚, 某校17岁的学生寇某与几名同学在宿舍喝酒。第二天早上, 寇某身体异常, 被送往医院, 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 寇某因饮酒过度而死。寇某父母认为学校管理不到位, 学校应负赔偿责任,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学校赔偿4.9万元。而学校称, 学校规定学生不准酗酒, 就在寇某出事的前几天, 还对酗酒学生进行了处分。寇某即将成年, 能够认识酗酒的后果, 学校不是寇某的监护人, 对寇某的死亡也没有过错, 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法院驳回了寇家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学校的法定义务由法律规定, 不能作扩大解释。《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监督。”
就学生伤害事故而言, 学校的法定义务是“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就是杜绝学校、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方式包括事前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和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学校的法定义务是有限义务, 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是无限义务, 不能也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超越法定义务的监护责任。判断学校是否履行法定义务需要证据支持, 不能滥用“推定过错责任”。
学校有怎样的法律义务,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确定。学校作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不仅要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义务, 也应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学校应尽哪些安全保护责任
【案例】某中学高一学生王某于下午课外活动时在操场踢足球, 接球时跌倒, 后脑勺着地, 但未见明显外伤, 回家后未告知父母。第二天, 他仍到校上课, 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症状, 下午体育课上踢球时, 他头晕加重, 老师才得知他曾摔倒, 立即将他送至医院, 一面抢救, 一面通知家长, 但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
【结果】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 王某受伤是其在课外活动时偶发, 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也并无不当。此案中, 因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校没有义务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中小学生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主要分布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 约占中小学生总数的60%。我国法律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小学生的学校安全保护责任有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 并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因此, 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那么, 中小学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安全保护负有何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责任。”
此类案件如何处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承担举证义务的主体是学生及其监护人, 学校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生或其监护人不能提供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 学校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学校应尽哪些安全保护责任
【案例】8岁的王某在寄宿学校就读, 夜里练习后弯腰, 中枢神经不慎受伤造成腰部以下瘫痪, 就医花去10多万元。王某父母均为外来务工人员, 举债无门, 遂向学校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因协商无果, 王某的父母将学校起诉到法院。
【结果】本案中, 学生王某受到的伤害是由于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 学校不存在过错, 不应承担王某的治疗费用。但由于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首先推定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有义务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王某的监护人无义务举证证明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只有在学校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这是一个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群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主要分布在小学一至四年级, 由于其法律地位特殊, 需要中小学校给予特别保护。承担小学低段教育教学任务的学校必须明确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认真做好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学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负有何种安全保护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学校应尽的安全保护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既有安全教育的职责, 又有安全保护的职责;既有建立安全制度, 加强安全教育的要求, 也有采取保障措施, 消除安全隐患的要求;既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要求, 也有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的安全要求;既有制定应对突发事件预案的要求, 又有配备设施进行演练的要求;既有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要求, 又有及时处理事故、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要求。
如何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伤害的案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 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但基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保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法律规定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认为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不应承担责任, 就需要提供证据。监护人无举证责任。
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某日上午大课间时间, 马某与胡某两伙学生动手打架。马某将胡某、卡某和塔某砍伤。三名受伤的学生被送到医院, 救治过程中学校垫付医疗费27000元。胡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学校虽然尽到了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职责, 但此案件发生在校园内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因此, 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的15%。学校以胡某受到的是第三方的侵害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对胡某受到的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主持下, 胡某放弃对学校的诉讼请求, 学校考虑胡某家庭的实际困难, 不再向胡某追偿已垫付的医疗费用。本案以调解结案。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近年来, 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时有发生。这里的“第三人”主要是指中小学校教职员工以外的人员, 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实施非职务行为时也被视为“第三人”。
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有: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 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因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于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学校在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包括不承担责任和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两种。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损害, 学校尽到管理职责,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不承担责任。补充责任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方侵害的情况。第三方对学生造成侵害的, 由第三方承担责任, 家长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学校就应承担补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无过错责任有哪些
【案例】张为 (化名) 和刘波 (化名) 系某小学学生。某日中午放学下楼梯时, 张为不慎踏空向前倾倒, 将走在其前面的刘波碰倒。刘波门牙被碰掉, 刘波的监护人将张为的监护人和学校起诉到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为、刘波和学校对刘波受到伤害都不存在过错, 张为和学校不应对刘波受到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伤害的发生与三方都有关联, 判决由三方分担医疗费用。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 经常会出现学校没有过错仍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不考虑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 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专门规定, 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不得适用。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校车肇事导致的学生交通事故。学校从他处购买而出售给学生的食品、药品等存在缺陷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设施脱落、坠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下, 学校只能以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主张免责。
有过错方的, 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 学校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学生伤害事故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过错造成的。无过错方的, 学校承担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支招】
学生伤害事故中中小学校如何依法维权
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李宪生
中小学校常见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类型:不可抗力型, 如地震、雷击、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责任事故型, 如食物中毒、校园交通事故;违法犯罪型, 如校园内暴力, 校园性侵害等;意外伤害型, 如拥堵挤压、运动伤害;人格扭曲型, 如学生自杀、自残。
中小学校维权的基本途径, 首先是事前预防、事后补救和转嫁风险等。事前预防最为关键, 包括社会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事后补救包括应急处置, 及时救助, 调查处理。转嫁风险即学校要积极参加相关保险, 最大限度降低教育管理风险。学生平安保险和校方责任险是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的重要救济途径。
从法律层面讲, 学校维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 要熟悉法律。学校领导、广大教职工不仅要学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类法律法规, 还要学习《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
第二, 要收集证据。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有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证据。具体来讲, 一要建设人防技防设施, 及时发现并记录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多发生在校园内, 为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学校要加强人防技防设备投入, 扩大校园监控覆盖面, 为及时发现异常、消除安全隐患、认定伤害事故责任提供视频材料。二要充实教育管理过程材料, 准确反映教育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多半与教育管理职责未能认真落实有关。如:新生入学报到时, 需要家长提交学生是否有不能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情况的书面材料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 需要有安全教育记录并由接受教育的学生签名认可, 需要家长配合的还需要由家长签字认可;对学生进行的日常谈话、家访也需要制作记录并由学生或家长签字认可。三是全面收集事故处理的过程性、终结性材料, 特别是由当事人、证人等签名的第一手材料。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 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并保存相关调查、处理材料。
第三, 要进行调解。在调查的基础上, 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据《人民调解法》, 在合法、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 制作调解协议书, 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执行。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篇8:学生自己回家的安全责任书
高职院校学生安全现状与事故类型分析
当前, 全国各类高校的安全形势都比较严峻, 学校的安全保障成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心的大事, 也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刘延东在2009年教育部年度工作会议上将“要高度重视维护教育系统稳定和谐工作”作为2009年的四大重点工作之一。要求注重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 切实做好招生、资助、食堂等工作。要求加强校园建设, 开展以平安、健康、文明、和谐为内容的和谐校园创建活动, 完善安全防控体系与应急管理体系, 做好火灾、饮水安全、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建筑设施安全等方面的隐患排查, 防范和消除引发群体性事件及公共安全问题的风险。
要切实维护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 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抓好安全管理。要加强排查和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 积极有效地应对社会思想多元化、互联网普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校园安全形势复杂化等带来的多种安全隐患, 做到形势判断准、工作部署早、落实抓得快。要加强综合防控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进一步提高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能力, 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隐患, 切实维护教育系统的稳定, 为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高职院校的安全隐患有二十多种, 包括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艾滋病等。国家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分为: (1) 事故灾难, 如2008年11月发生的上海商学院火灾案。 (2) 公共卫生事件, 包括集体性食物中毒, 传染病疫情 (如2008年11月间发生的海南大学霍乱事件, 2009年秋季开学期间在河北东方大学城爆发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 , 环境污染等。据统计, 2006年1~5月, 全国共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938起, 占同期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报告起数的71.22%。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传染病流行事件为主。 (3) 社会治安事故, 包括故意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案件 (如2009年9月发生的湖北师范学院故意伤害案件) , 自杀事件等。 (4) 自然灾害, 包括洪水、地震、塌方等。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将学生安全事故分为四种典型类型: (1)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失或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 (2)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 学校和学生自身因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 (3) 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本身没有问题, 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 包括校外活动中的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另外, 从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 (4) 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责任事故。是指学生违法违纪事故, 学生自杀、自残事故, 因学生或其监护人的不适当告知引发的事故等等。
法院审理高职学生安全事故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安全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学校教育的范围, 成为一个社会焦点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在“两会”上提出建议和议案, 呼吁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美国、澳大利亚、瑞典等国家都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校园安全法》。我国虽然没有专门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的法律, 但也有处理此类事故的法律原则、一般规定、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处理高职学生安全事故应该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基本法律原则, 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高职院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只承担过错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公平责任不适用于学生伤害事故。
(一) 审理学生安全事故案件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分析
在审理学生安全事故案件时, 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法的归责原则理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具体运用, 直接决定了学校、学生和第三人等相关当事人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责任构成和责任范围。目前, 法学界普遍认为学生安全事故的法律性质是一般侵权责任, 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只有在发生特殊侵权责任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学生安全事故中, 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等要素, 但是只有过错才是学校侵权责任的最终要件, 即学校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时才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学校无过错, 而损害完全是由受害学生自己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所致, 或者是由受害学生和第三人的混合过错所致, 或者是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 则学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确立, 有利于纠正法院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只要是学生受到伤害就可以在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为学校有过错, 从而导致学校责任被泛化的错误做法。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 法学家耶林认为:“使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 不是因为有损害, 而是因为有过失, 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 使蜡烛燃烧的, 不是光, 而是氧, 一般的浅显明白”。该观点深刻地揭示了侵权责任归责的根本要素是过错, 阐明了在责任归结时应注重科学的法律价值判断而不应仅注重客观事实判断。过错责任原则不但要求以过错作为判定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而且要求以过错程度作为确定学校侵权责任范围的依据。在学校、学生或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 应对过错进行程度上的比较, 合理确定相关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
认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应该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首先, 要通过判定学校的主观行为状态来确定其有无过错 (主观标准) , 如果学校能够预见危害结果, 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相反, 如果学校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结果, 就不应负法律责任。其次, 应该判定学校是否已经履行了与其管理职责范围及学生的法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安全教育义务和管理义务 (客观标准) , 未适当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 并因此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就应该负法律责任, 否则就不应负法律责任。《楚天都市报》2007年12月4日第12版报道了某高校的学生人身伤害案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学校对学生实习安全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义务, 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该判决在具体事项上的认定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并不是有义务就有责任, 而应该是违反了法定义务才产生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学生在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时, 应该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的存在, 否则受害学生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只有在为了更好地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 学生举证困难而学校举证明显方便的情况下, 才能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对特定证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二) 审理学生安全事故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
现行法律、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在学生安全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在规定的可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诸多情形中, 未包含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侵权责任, 也就排除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 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 “补充赔偿责任”是非常不严谨的表述, 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理解上的歧义: (1) 是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按份赔偿责任; (2) 是全部赔偿责任还是部分赔偿责任; (3) 是第三人不承担 (主观上故意不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时由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还是第三人不能 (客观上无力承担)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 是学校有过错一定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还是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 学校就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了。
该解释的本意是在第三人和学校都有过错时, 尽量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结果反而弄巧成拙。笔者认为, 第三人和学校都有过错即属于共同侵权,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责任, 第三人和学校都有义务向受害学生负全部赔偿责任, 至于第三人和学校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过程中, 对学生受到的损害所起的作用、过错程度各不相同, 并不影响对受害学生所应负的连带责任, 同时, 第三人和学校如何确定责任分担的份额, 不影响第三人和学校对受害学生所负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 通常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第三人和学校的责任范围, 具体做法是, 在受害学生起诉后, 先把第三人和学校作为共同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 然后根据案情, 由第三人和学校依过错程度和情节轻重, 按比例分担赔偿份额。这样, 受害学生并不是当然地对第三人和学校享有请求其负全部赔偿责任的权利, 而只能就第三人和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向第三人和学校提出赔偿请求, 第三人和学校也不是当然地对全部赔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贯彻过错责任原则, 并有利于减少在第三人和学校之间发生的求偿之诉, 但是上述做法不符合法律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无论第三人和学校之间的过错程度存在何种区别, 都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简而言之, 在第三人和学校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况下, 第三人和学校对受害学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并依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和学校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况下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以免造成适用法律的混乱。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具体列举了学校有过错负法律责任的若干情形及无过错和行为并无不当、不负法律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没有关于学校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 在审判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 法院在审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时只有正确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才能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做到既保护公益性的学校合法权利, 又保护学生的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 有利于建立和谐的教育法律关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学生安全事故只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原则。高职院校要真正保障学生的权利, 建设安全和谐的学校环境, 关键的环节还是在于预防, 要切实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法律进行防火、防盗、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 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在开展校外活动时, 应配合相应的安全教育。要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 完善内部保卫工作制度, 消防制度, 食堂卫生制度, 体育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制度, 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综合治理工作,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要建立安全事故预警机制, 建立防控工作体系, 制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高职院校要构建学生心理预警机制, 积极做好心理问题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干预工作;要特别注意防止因严重心理障碍引发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的发生, 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干预;要针对随时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监测学生群体平时的心理行为变化规律, 并预测紧急事件发生时可能出现的个体、群体的心理行为, 提前决策, 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要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要做好新生、应届毕业生、家庭贫困学生, 特别是学习困难学生、失恋学生、违纪学生、言行异常学生的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 帮助他们化解心理压力, 克服心理障碍。总之, 要求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者注重日常安全管理, 以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李友玉.安全警示录——大学生安全教育读本[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8.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篇9:学生自己回家的安全责任书
如果缺乏以上要素而发生安全事件, 会造成安全事件无法得到正向引导, 其次会引发“安全责任”向“安全包袱”的质变趋势。
一、当前部分心理健康教育弊端的主要体现
从学生工作开展的角度看, 当前高校部分心理健康教育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日常化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不完善。
当前, 多数高校尚未制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文件规范, 没有对辅导员安全工作职责的范围、心理健康教育的方式制定相应的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 辅导员应承担哪些工作责任尚未明确, 辅导员无法提供完整的工作证明材料。
第二, 系统性的心理健康教育理念的缺失。
高校学生生活、学习等活动不可避免地与高校各部门发生联系, 心理健康中心与各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单纯将心理健康工作作为相对独立的单位是绝对化的, 将学生处作为心理健康职责的唯一负责部门, 忽略了高校内各部门之间的普遍联系, 这容易造成高校部分部门安全意识的缺失。比如, 高校招生时, 部分学生因成绩略低而被调剂到冷门的专业, 学生有可能在入校后产生学生学习、就业方面心理压力大的情况, 有可能诱发学生安全事件。
第三, 传统心理健康教育的不足。
全国大多数高校都设有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 但场地、工作人员有限, 不是所有有心理障碍的学生都能够接受到心理咨询, 学院级心理健康教育咨询的专业渠道尚未开通;学院辅导员日常事务繁杂, 时间精力相对有限;大学生心理问题有隐藏性、突发性等特点, 往常的心理健康教育多停留在治疗模式上, 多在补救, 预防较少。
二、心理健康教育弊端诱因下的辅导员安全责任风险及其危害
全局安全意识的不到位, 制度的不健全致使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无法规范有序地开展。辅导员作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 安全责任风险也与日俱增。
从法律角度上讲, 学生安全职责由辅导员来承担, 这决定了辅导员在安全事件发生后应接受问责。然而日常工作的不规范, 工作记录的缺失, 使得辅导员能够提供的书面材料相当有限, 辅导员长期开展的学生思政工作, 由于文字材料、日常工作记录缺失, 辅导员的实质性工作得不到合理的承认。
从精神压力上讲,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首先辅导员会面临来自社会、家庭、学校的各种压力, 其次会影响辅导员的前途, 它甚至掩盖了辅导员以往的辛苦敬业的工作业绩。总之, 安全事件的后果给高校辅导员带来了较大的心理压力。辅导员在从事长期的繁琐的事务性工作, 加之工资待遇地位低等问题, 辅导员会产生职业幸福感的缺失。
三、降低辅导员安全责任风险的途径是建立完善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度
第一, 高校应从全局着眼, 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以重视, 针对辅导员安全职责范围给予明确界定, 并开展科学性、规范化、可操作性的工作保证心理健康教育制度的正常实施, 指导辅导员开展日常工作。制度内容包括高校学生安全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各机构开展工作的具体内容、工作记录的纸质材料、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问责方式以及各类常见安全事件的不同等级的紧急处理预案。
第二,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 高校应建立危险源识别机制、风险评定系统, 制定常见危险源常态处理预案及应急处理预案, 对安全隐患随时排查、掌握和控制, 在实质工作中体现“及时发现, 防治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原则。
完善特殊学生档案跟踪管理制度, 坚持建立每位特殊学生“病历”, 学院定期检查会诊, 并完善特殊学生档案管理, 提高对档案的分析能力;坚持舍长联系制度, 畅通信息渠道, 保证第一时间发现问题。
成立学院级心理咨询中心, 让学生有途径主动求助。学院要提供专门场地和资金, 开通服务专线、聘请专业教师、心理辅导师, 对学生适时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
成立学生心理协会组织, 学生自我管理及互助。激发学生对心理知识的兴趣, 帮助学生了解心理, 并积极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 形成学生间的自助组织。
在学生公寓设立心理教育工作站, 全方位贴近学生。抓住学生公寓这一工作阵地, 在学生公寓设立宣传栏, 开辟心理专栏, 广泛开展各种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营造积极、健康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成立公寓心理健康工作站, 推进心理咨询师进公寓日程, 将学生公寓打造为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的前沿阵地。
第三, 借助校园网络平台及集体讨论会, 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向学校汇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进展、针对措施和处理意见, 在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及时向上级汇报求得帮助, 积极向学校提出学校管理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各基层单位好的工作经验可以在该平台推广。学校应各职能部门应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各部门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全局和安全意识, 保证校园平安、和谐发展。
通过以上途径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 逐渐形成科学的、制度化的专业工作程序和机构, 培养学生健康、科学的心理健康自我干预意识, 保证高校心理健康工作的有效实施, 降低辅导员的安全责任风险。高校还应给予辅导员更加人性化的关怀, 为辅导员“解压松绑”, 激发辅导员队伍的工作积极性, 使他们更好地投入到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 保证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保证校园平安稳定。
摘要:大学生心理健康是高校安全稳定的基础, 然而目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存在规范化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系统性心理健康理念、人事配置及组织结构尚不健全和缺失等问题。这些弊端的存在影响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效实施, 同时也导致了高校辅导员安全责任风险的增长及幸福感的缺失。高校学生工作部门应制定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和突发事件预警系统, 制定紧急事件处理预案、建设校内信息交流平台等方式来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度, 从而实现辅导员安全责任风险的适度降低及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效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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