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影视公司演艺经纪合同(共2篇)
篇1:某知名影视公司演艺经纪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制片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导演所在单位/经纪公司):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正在计划摄制电影(电视剧)《_________》(下称电影(电视剧));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经纪公司,_________导演为乙方的签约导演,该导演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影视导演,并成功执导了多部影视剧;
2.甲方决定聘用乙方的_________导演担任其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的导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工作期限
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指派导演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向甲方报到。导演工作正式开始。
导演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
1.电影(电视剧)的后期制作完成,工作即告结束;
2.制作完成后的电影(电视剧)依法经相应的电影(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取得《电影(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乙方的全部工作结束;
3._________。
第二条 工作要求
导演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指导,但甲方不得干预导演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导演的工作,但不得影响导演的正常工作,导演应予以配合。
导演应当按照拍摄预算和拍摄计划,审慎、经济、高效、负责地完成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工作。甲方也应当对导演的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条 工作内容
导演工作分为拍摄筹备期、实拍期和后期制作三个阶段,其中:
1.导演拍摄筹备期的工作包括:
(1)研究文学剧本,统一创作意图;
(2)组成创作班子,写出分镜头剧本;
(3)拟定摄制计划和导演阐述;
(4)初选全片外景;
(3)选择演员,提出候选名单,组织确定的演员体验生活;
(4)与演员商讨并确定对于剧中相关角色的要求;
(5)与摄影和美术部门讨论、确定,绘制布景气氛草图和平面草图;
(6)审定制景、化妆、服装、道具等部门的设计和制作结果;
(7)选定全部演员,并进行重场戏的排练,确定人物造型,拍摄必要的试镜头片;
(8)其他需要导演参与的筹备期的工作。
2.导演拍摄期的工作为:
(1)完成全部内景、外景、场地景、特技镜头、片头字幕和预告片的拍摄;
(2)按计划拍摄工作照和剧照;
(3)搜集音响资料和画面镜头资料;
(4)完成全部样片的精修剪辑工作;
(5)完成全部对白的配录工作;
(6)对白双片送审后,完成一般性的个性补拍;
(7)完成韵作曲工作。
3.导演后期制作的工作包括:
(1)剪辑与后期配音;
(2)完成全片音乐录音工作;
(3)完成混合录音;
(4)完成全片其他音响效果录音工作。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
经甲乙双方协商,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向乙方支付酬金:
1.固定酬金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_________内起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__元。
2.固定酬金加分红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______内起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__元。
若电影(电视剧)得以拍摄并发行且乙方和导演已经履行了本合同下全部义务,除上述酬金外,甲方应将其获得的此部电影(电视剧)纯利润的百分之_________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的分红,此分红为_________(税前/税后)。
甲方应将上述酬金直接支付至乙方,导演无权就其依据本合同为甲方提供的工作向甲方索取任何性质的酬金,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乙方支付报酬。
乙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_________;户名: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若导演向甲方出具其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业已终止的书面证明,且乙方对此证明并不否认,甲方有权将截至收到此证明之日尚未发生的酬金直接向导演支付,乙方不得干预。
第五条 剧本的提供与修改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应向导演提供电影(电视剧)的文学剧本等相关资料,并向导演介绍其对所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的总体设想和要求。
导演可以对文学剧本提出修改意见。经甲方同意,可请原作者或编剧按导演修改意见对文学剧本进行修改,亦可由导演亲自执笔修改,报酬另议。
导演应依据甲方认可的导演脚本进行拍摄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导演不得擅自对人物和情节进行实质性更改,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和导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导演应于其工作结束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甲方向其提供的文学剧本及相关资料全部归还甲方或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其销毁。
第六条 著作权的归属及署名
若乙方与导演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乙方与导演因委托代理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亦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乙方与导演的连带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不论因乙方或导演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与导演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导演仍应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作为电影(电视剧)导演的职责;若导演因其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终止而拒绝继续履行其作为本合同中电影(电视剧)导演的职责,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与导演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
为确保导演在执导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甲方应为导演办理商业保险,具体包括: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1.导演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_________天;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或为实现的;
3.导演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4.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
5.甲乙双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甲方被依法吊销《电影(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导演的工作全部结束,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第十六条 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和导演不得在电影(电视剧)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
乙方和导演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乙方和导演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和导演应对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意外事件:
1.非因甲乙双方和导演的过错,出现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电视剧)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若该情况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_______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篇2:某知名影视公司演艺经纪合同
2005年3月29日, 广州某公司 (乙方) 与黄某、钟某、广州某菜市场 (甲方) 签订《经营场地合作协议书》。同日, 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甲、乙双方经营合作、共同开发改造位于广州市某区某村某某肉菜市场 (以下简称某肉菜市场) 首、二层, 为某某商业商场 (生鲜街市面积1000平方) 。2.乙方全程接手经营和管理。乙方整体运作投入折合1500000元资金对该市场进行升级改造 (如超过双方再协商确认) ;引进乙方技术设备、经营管理模式及导入乙方形象标识, 并策划进行整体项目推广。乙方在对该市场进行商业包装并全部装修改造完成后, 乙方独立经营半年作为乙方投资成本回收期。回收后, 双方按比例分取纯利润, 甲方占51%, 乙方占49%。半年分成一次。3.双方同意装修改造完成后, 即给半年期让乙方回收成本, 由乙方独立经营管理的回收成本期半年期中, 从经营利润中提取10000元作为甲方收入。回收期间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由乙方负责运行, 财务透明;如乙方提前回收成本, 就按提前期开始分取纯利润;回收期过后或提前开始分成, 不再从经营利润中再提取壹万元给甲方。改造期限为2005年5月1日至8月31日, 非乙方原因自然顺延改造期限。升级改造装修期间, 甲方如单独收取原市场改造前的经营收入, 需承担市场所有费用支出, 财务透明;在此期间, 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负责, 乙方不做任何费用承担。若甲方提前离场, 乙方提前接收管理, 负责运作收入和支出。4.本经营场地合作管理期限10年, 即从生效之日开始履行。5.本协议及其附件自2005年5月1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 广州某公司依据协议约定对市场进行装修改造并经营管理。
【原一审、二审审理情况】
2005年9月11日, 黄某、钟某等突然强行将广州某公司的工作人员驱赶出市场, 单方面占领市场。自此, 广州某公司再也无法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或管理。随后, 广州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1.判令解除广州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经营场地合作协议书》;2.判令被告赔偿广州某公司损失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损失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直接损失, 第二部分是可得利益。
庭审中发现某肉菜市场并不具有法人资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广州市某区某村某合作经济社 (以下简称某经济社) 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解除原告广州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肉菜市场订立的《经营场地合作协议书》;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 被告黄某、某肉菜市场赔偿损失7271670.31元给原告广州某公司, 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三、被告某经济社对被告黄某、某肉菜市场所负上述债务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黄某、某肉菜市场、某经济社不服一审判决, 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违约问题。首先是违约方的认定, 其次是损失的承担。关于违约方的问题, 广州某公司主张黄某方违约将其驱赶出某肉菜市场, 但广州某公司并没有提交确凿的证据证实该事实。虽然广州某公司提交了报警回执、黄某的函件, 但并不能直接证实黄某在2005年9月采用暴力手段将广州某公司的陈某某及员工驱赶出某肉菜市场。广州某公司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不予支持。广州某公司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等费用后, 并没有依约开设共管账户, 将租金等存入共管账户, 亦没有如实告知黄某方租金等费用的收取情况, 没有按照补充协议, 每月支付黄某一万元;而黄某处理问题简单粗暴, 致使广州某公司难以经营。因此, 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均有过错。诉讼中广州某公司、黄某、钟某均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经营场地合作协议》, 而且事实上广州某公司已经离场, 故原审法院判决解除上述合同正确。
关于损失承担问题。广州某公司主张对方赔偿的损失是两部分, 一是直接损失, 该损失为半年的投资回收期的收益, 经其计算为972330元;二是可得利益损失9052392元。由于广州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 实际收取租户的租金、管理费等费用的数额已经超过其所支付的工程款数额, 该部分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广州某公司对于该部分损失赔偿的主张, 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部分可得利益损失。广州某公司主张黄某方将其驱赶离场, 但在原审庭审时的表述是:黄某等自己回收租金和管理费, 而不是由广州某公司进行半年的收回, 故2005年12月15日广州某公司退场了。可以认定广州某公司是自行离场, 而且也没有提交黄某驱赶其离场的证据。对于损失的计算, 广州某公司采用以签订租赁合同的租户的租金、管理费为基础, 以合作合同面积计算来确定经营利润。本院认为, 广州某公司与黄某方的合同关系是合作经营, 并非场地租赁。简单以租金、场地面积计算经营利润显然不客观, 也不符合经营的特征, 以此计算得出的纯利润缺乏依据, 广州某公司以此主张赔偿损失依据不足。因此, 对于广州某公司主张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X) 穗中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一、五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X) 穗中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三、驳回广州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广州某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二审判决,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律师代理意见】
1.申请人于2005年8月31日前已完成了对某肉菜市场的升级改造, 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1) 某肉菜市场于2005年9月1日开业。 (2) 申请人代表某肉菜市场与承租人签订的60多份租赁合同的起租日均为2005年9月1日。综上, 2008年8月31日前申请人已完成了对某肉菜市场的升级改造, 可以对外出租经营。
另外, 申请人是以某肉菜市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时要由钟某审查加盖某肉菜市场的公章。申请人与广州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工程增加项目的合同均盖有某肉菜市场的公章, 且被申请人也从未提供其不同意的证据, 因此被申请人是知情且同意的。即使是2005年8月31日前申请人未完成对某肉菜市场的升级改造也不能归因于申请人, 依照合同约定升级改造期限是可以自然顺延, 申请人亦不构成违约。
2.双方合作期间的财务管理是公开的、透明的, 并不存在申请人单方收取租金被申请人不知道的情形
(1) 依据双方合同约定, 申请人一方委派郭某出任财务人员, 被申请人一方委派钟某出任会计人员, 郭某和钟某在某肉菜市场的同一间办公室办公。
(2) 申请人以某肉菜市场的名义对外招租, 所有签订的合同由被申请人钟某审查盖公章, 同时收费也是由被申请人钟某开具单据。对外出具的单据为一式三联, 红单给交款人, 黄单给钟某, 白单由申请人留底。申请人所有的收入项目所开具的单据在被申请人处均同时有一套单据备案。
(3) 某肉菜市场交纳租金、水电费, 对外支付工程款, 报销办公费等均要经过黄某、钟某及申请人原法定代表陈某某签字后才能办理。
3.被申请人见利忘义, 为独享市场升级后的成果, 强行将申请人驱逐出某肉菜市场
4.一审法院对损失的计算方法客观合理, 亦未超出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
由于被申请人某肉菜市场、黄某的违约行为, 致使申请人无法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另外, 某肉菜市场原经营范围就是从事场地出租和铺位分租等商业活动的, 并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肉菜市场、黄某等签订的《经营场地合作协议书》中也明确约定, 共同开发改造某农贸商场为某村某某商业广场, 可见, 被申请人对市场改造后用来对外出租经营是明知的, 如果违约将造成申请人的租金损失也是能预见到的。因此, 被申请人不仅应当赔偿申请人的直接损失, 而且应当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也即预期租金利润损失, 这并未超过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
【代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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