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制度范文

关键词: 物品 爆炸

在当今社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发展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以下是小编收藏的《爆炸物品制度范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爆炸物品制度范文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嵩阳西施(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一、必须使用定点厂家生产的标有明显标志,并经公安、公路等部门同意的爆炸物品专用车,车况必须良好。

二、由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取得交通部门颁发危运品资格证的司机驾驶专用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速度(普通公路60km/h,高速80 km/h)不得超速、超载,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炸药、雷管不得同车运输。

三、专用车的车厢、车底要用防静电材料,装载重量不超过核定载重量,装载雷管不准超过两层箱,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

四、雨雪、雾天、夜间尽量不运输民用爆破器材,不平坦路上两车相距不少于50m,上下坡时不少于30m。

五、行车过程中,不准在车上开启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箱子,不准进入加油站,雪冻天气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六、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岔路口、桥山下停留,并由专职押运人员押运。

七、向井下运送爆破材料,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下把钩工。

八、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同罐上、下。

九、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十、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十

一、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

十二、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十三、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爆炸器材储存、保管制度

一、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核定容量。

二、雷管箱必须放在货架上,炸药应放在垫木上,架堆互相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

三、导爆管和炸药的货堆高度不超过1.6m。

四、库区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必须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严禁存放与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五、库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应加强巡逻;库区内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设备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六、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检查其包装情况;应建立收发流水台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目相符;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七、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检查库房情况,发现潮湿结块,应及时处理。

八、库区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爆炸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一、爆破器材库房应有专职保卫人员进行安全保卫,提高警惕,加强警戒。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易燃物品带入仓库。

三、消防设备齐全,有充足的消防沙、灭火器,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状态,做到有备无患。

四、库房防盗设备齐全、牢固,应有报警系统和安全防护设施,通讯线路畅通。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一、在正常生产中的废雷管、废炸药要全部交给火工品库房。

二、火工品管理员要将废雷管、废炸药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雷管和炸药混合存放。

三、火工品管理员收到废雷管、废炸药必须建立台账,雷管号码登记清楚。

四、废雷管、废炸药的销毁由外事保卫部请公安机关内批准,并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五、废雷管、废炸药需要就近销毁的,要有公安机关现场监督,按照有关程序、方法、措施销毁。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一、炸药、雷管必须专人管理,做到日清月结。

二、上班后放炮员到通风科领取当班所需雷管、炸药票据,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凭票到炸药、雷管库领取,并认真填写领取退料登记台账。分别装在专用的炸药、雷管箱内,上锁后钥匙要随身携带。

三、领取的炸药、雷管当班使用后,剩余的炸药、雷管当班必须退回库房,且登记在领退料记录本上。

四、领料、搬运至少两人,必须穿抗静电棉布衣。

五、发放人员必须把雷管编号统一,登记在领料台账及个人领取炸药、雷管手册上,按号码发放,以备后查。

六、爆破员要有爆破物品日记,现场记录,详细记载每次领取时间、品名、数量、起爆数、残爆数、剩余数和退回数,当班核实,建立领、退、用料登记薄。

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拿、私带、转让、转卖、转借等现象。

八、一旦查出有徇私情者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每周一安全部门抽出专人对火工品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雷管全电阻检查制度

为加强火工品管理,保证爆破作业的工作质量的完好,规定电雷管检测要遵照以下要求:

一、检测人员必须熟悉雷管性能,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且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穿化纤衣服,以免聚积静电引爆雷管;必须由两人协助检测(其中一人传送)。

二、检测室内地面必须由防静电的措施,工作台需铺设防静电胶皮,检测室内严禁存放电池,检测室内雷管数量不得超过200发。

三、检测用的电阻仪表的工作电流不得大于20mA,仪表外壳必须绝缘,封闭良好,以防雷管脚线以外及电源而引爆雷管。

四、每发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在使用前必须检测,检测完毕后的雷管必须单独存放在安全防爆箱内,数量不超过100发/箱,检测时必须在防爆箱内进行,检测时要抽拿脚线,不准抽拿管体,以免发生危险。检测完后,要核对数量,以免遗失。

五、经导通不合格的电雷管要剪掉脚线,放入废雷管箱内保存,并做好记录,登记入账,按规定处理。

六、安检部组织人员对检测过的雷管不定期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对当事人每只雷管罚款50元,性质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

爆破器材管理奖罚制度

第一条

加强爆破材料管理,提高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执行力,确保本公司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0000元罚款:

1、发生爆破材料管理方面的人身伤亡事故。

2、丢失一包炸药、十发雷管以上的爆破材料或丢失不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3、隐瞒爆破材料管理方面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第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5000元罚款:

1、没有合法手续,擅自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或采购没有合格证的炸药、雷管;从黑市非法购买安全性能低的爆破材料。

2、库房不符合规定储存爆炸物品或储量储存。

3、使用失效、过期的爆炸物品。

4、丢失一节炸药、一发雷管或丢失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未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完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将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发放给爆破工。

6、井下爆破作业未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不符合《规程》第317条,爆破工未严格依照爆破说明书爆破。

7、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未严格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

8、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破材料没有分库储存。

9、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悬空,电雷管脚线、起爆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10、井下爆破存在不使用发爆器气爆现象。 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000元罚款:

1、未设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未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未按规定每月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记录不符合规定。

3、未建立煤矿爆破材料购买、储存、运输、装药、爆破各环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人员不熟悉操作规程、爆破材料性能、未按操作规程执行。

4、未建立煤矿爆破材料购买、储存、运输、装药、爆破各环节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到位的。

5、未建立爆炸物品装卸、领退、保管、销毁、丢失处理、电雷管编号、电雷管导通、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

6、未建立“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或未严格执行。

7、未配备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

8、进入库内人员将不符合要求的矿灯、照明设施带入库内的。

爆破器材管理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没有本单位发料单据的爆破物品一律不予发放。

二、爆破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库内混乱,超量不入库;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破物品不入库。

三、不得向无证人员发放爆破物品;不得发放品种、数量、单据不符、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

四、收、发爆破物品要有登记账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发现爆破物品被盗,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

五、经常检查爆破物品的货架是否牢稳;库内温度、湿度是否正常;物品有无短少、丢失或被盗;消防器材市场齐全有效。

六、检查库房建设、围墙是否完好;对雷电防护系统进行维护,发现问题报告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库内杂物,保持库内整洁。

七、热情服务,认真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篇:爆炸物品管理实施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搞好我项目部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爆炸物品绝对安全使用,为施工生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目标:

1、不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爆炸事件和事故;

2、遵照爆炸物品储存、运输、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程序,按“火工产品申请单”、“火工产品使用追踪卡”等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办事;

3、各劳务协作队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加强对涉爆人员的管理教育,提供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保障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4、涉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爆破员、安全员、领工员、药库保管员责任明确,各负其责,确保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各个环节不出问题;

6、工程部、物机部、安质部门履行对爆炸物品的监管职责,督促检查爆炸物品各项管理规定落实到位。依法查处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各级作业人员职责: 爆破员职责:

1、负责核对所领取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2、确定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3、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4、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5、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6、严格遵守爆破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7、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

8、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作业队爆破器材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极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4、经常检查本作业队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6、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

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2、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3、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4、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三、保证措施:

1、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管理体系;

2、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涉爆人员持证上岗达100%;一经查出未办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和爆炸案件及事故的,除有关部门处罚外,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治安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3、技术部、物资设备部、安质部门对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做到勤检查,发现违章行为及时整改处理,确保爆炸物品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4、经常对涉爆人员进行搞好爆炸物品管理的教育,增强涉爆人员对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识,人人自觉遵守爆炸物品各项管理制度;

5、使用爆炸物品,应根据当班所需求数量,由爆破员、安全员提出申请,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或当班领工员审核,

持“火工产品申请单”、“火工产品使用追踪卡”经物资设备、技术、安质部及项目部施工负责人门审批,办理领取爆炸物品手续。领取爆炸物品由专人负责,持爆破员或安全员证件,凭签认的“火工产品申请单”和“火工产品使用追踪卡”到

炸药库领取。运输途中要注意安全,防止丢失和发生事故,药、管分开,禁止使用装载机、自卸车、拖拉机运输爆炸物品。“火工产品使用追踪卡”是使用过程的依据,施工现场负责人、爆破员、领工员、药库管理人员要切实负责,严格执行“火工产品使用追踪卡”制度,确保使用安全;

6、爆破作业要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每次爆破作业后,由当班领工员监督押运员、作业班组爆破员清点剩余爆破器材,领工员确认后,爆破作业安全员方可在“火工产品使用追踪卡”上签字。剩余的爆炸物品由作业班组负责人员、爆破员、押运员负责退库。不得在施工现场、工棚等处办理清退和临时存放。如经发现,对现场领工员、押运员及作业班组处以重罚。对于清退回库的爆炸物品,药库管理人员应进行点验,做好登记回收,并单独存放,准确反映“火工产品使用追踪卡”全过程;

7、领工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严禁在任何时间、地点以及任何情况下,不负责任的签认及签认空白的《火工产品申请单》、《火工产品使用追踪》,一经发现,处以重罚;

8、各作业队应根据爆破作业工作需要,配备至少一名爆破员,严禁非爆破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对爆破员定期考察,对不合格的爆破员,取消其爆破作业资格,并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当爆破作业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作业证收回;

9、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

10、药库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进入库区车辆、人员,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携带火种带入库区,在库区内应将手机置于关机状态。

11、各作业队爆破作业,必须建立涉爆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从领取、运输、使用、清退各个环节把好关,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在领取、运输、使用、清退等过程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的,一切责任由作业队自行负责。

12、各作业队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监理以及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因爆炸物品使用不当引起的一切事故均由作业队自行承担。

四、罚则

1、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对库房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 库房存放超量、超高等违反存货规定的; (2) 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手机的; (3) 不按要求看守,擅离职守的; (4) 滥发、滥用、私拿、赠送爆炸物品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对作业队处以2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作业队安全员、爆破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对项目部现场主管技术员、领工员处以20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 运送爆炸物品未固定专人的; (2) 运送过程中炸药与雷管未分开放的; (3) 领到爆破器材后,在途中逗留的; (4) 违反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 (5) 非爆破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 (6) 拒绝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7) 私拿、赠送爆炸物品的;

(8) 无专用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手续齐全的运输车辆的(处罚作业队);

(9) 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后,随意放置或无专人看守的。

3、造成爆炸物品发生被盗、丢失、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对责任作业队处以20000元至200000元罚款,对作业队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受到监理、业主和地方公安部门处罚的作业队,除了所有处罚转罚到相应作业队外,项目部加倍进行处罚。

第三篇:煤矿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深沟沟煤矿

爆炸物品发放、领退、核销管理制度

一、炸药、电管的领用,必须以矿月作业计划为依据。月初各单位将矿计划定额消耗单交井下发放站。库管员照单,计划发放,各单位计划用完,必须向矿申请追加数量,库管员不准超计划发放。

二、库管员发放炸药、电管时,必须照各队地面值班队干在领退核销单上注明时间、班次、使用地点、放炮员的姓名、数量发放。严禁超签发量发放。

三、放炮员领用炸药、电管时,必须持本人爆破员作业证和领取证及地面值班队干签发的炸药、电管领退核销单(一式两份)。库管员验证单据齐全后,按其发放量才能如数发放炸药、电管。

四、库管员、放炮员在炸药、电管交接完毕,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炸药、电管领用、清退、核销单签字,核销单的第一联由放炮员携带到工作现场,由现场值班人员、安瓦员共同核对数量。第二联留库内存放。

五、库管员放发库存炸药、电管时要本着先入库先发,退回的先发原则进行发放,减少失效和浪费。

六、现场使用后,由班组长、放炮员、安瓦员三人签字确认现场实际消耗量和退库量,由放炮员将剩余的炸药、电管、水泡泥和三人签字的核销单退库交库管员。库管员确认无误后,将第一联核销栏签字留库备查,第二联(班组长、安瓦员未签字联)交放炮员带走交队,作为队统计核算依据。

七、若“领用、清退核销单”有涂改,必须由当班安瓦员在单据背面做文字说明,方为有效单据。

八、严禁放炮作业人员在井下私藏、私借炸药、电管;严禁将其炸药、电管核销单交由他人代为核销。严禁非值班队干、班组长在其核销单上签字。

九、库管员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帐、卡、物必须清点、核实,做到班清日结。若实物和单据上品种、数量不符时,应向退库人员查询清楚,并立即报告保卫科或生产调度室。

十、退库的废炸药、电管必须上账妥善保管,由保卫科、供应队及时回收交公司总库与公安部门销毁,不准私自处理。

深沟沟煤矿

爆炸物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一、运输、装卸人员必须持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严禁穿化纤衣服和携带导电物品上岗作业。

二、地面运输:

(一)运输炸药电管的车辆,车况必须完好,并应挂有“ 危险物品”字样的标志,车速不得超过40km/n,两车距离不少于50米,若遇特殊情况需在夜间行驶,必须要有红色信号灯。

(二)严禁使用自卸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等运输工具运输炸药电管。并做到“防火、防盗、防静电”。严禁炸药、电管同车装运和搭乘其它人员及物品,做到专车专运。严禁吸烟、用火、使用手提电话。严禁将车辆行驶和停放在人口密集和建筑物多的地方。

三、井下运输:

(一)装载炸药、电管入井的车厢应为封闭的专用车厢,车厢外四周要印有“危险品”标志,车厢内应铺软垫。要有专人护送,直达装卸地点,禁止中途停留。

(二)使用绞车运送炸药、电管入井时,搬运、押运人员应与绞车司机取得联系,上下车场把钩工、信号工应作好安全准备,其绞车速度不得超过1m/s。使用机车运送炸药、电管时,其机车速度不得超过2m/s。机车运送炸药、电管的车箱之间应用三个空车隔开;严禁将炸药、电管装在同一车箱内。严禁无关人员乘坐;搬运、押运人员和跟车员均应坐尾车。

(三)人力向采掘工作面运送炸药、电管时,应小心谨慎,将炸药、电管装入坚实的非金属(绝缘和防静电)空箱内,炸药、电管必须装在专用的电管、炸药箱内并上锁。严禁违规运输和在不安全地点及人多处逗留。

(四)严禁在运送炸药、电管途中将炸药、电管转交他人运送,若炸药、电管量大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并有公安机关发放火工品作业许可证的人员协助运送。

四、装卸:

(一)运输队在接到公司物资供应处装卸炸药、电管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搬运人员作好装卸炸药、电管专用运输车辆的准 备工作。

(二)装卸人员待配送车辆到位时,按供方发货单上的品种、数量,严格清点无误后并双方签字,交接货完毕后,立即将炸药、电管转装到专用车箱内,加锁送到井下炸药库入库验收。

(三)无论在地面、井下、人力装卸炸药、电管时都应在白天进行,严禁在出入班人员多的时候进行。装卸时要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装卸现场要设置警戒,禁止闲人进入。禁止在装卸炸药、电管时吸烟和附近使用明火。在装卸时,堆放整齐,严禁倒置和撞击;严禁在雷雨和暴风雨天装卸炸药和电管。 深沟煤矿废旧炸药、电管处理办法

一、库管员必须做好废旧炸药、电管的回收保管工作,分别标注符号,严禁与合格炸药、电管混合保管,要保证帐、卡、物相符。

二、废旧炸药、电管应及时定期销毁。(炸药不超过100公

斤,电管不超过500发)按照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和安全规程等有

关规定进行。

三、销毁处理前,由供应队写出文字报告,报告矿保卫科,由矿保卫科报告公司武装保卫部批准,炸药库库管员凭批准的书面报告和提货单才能注销其款账目。

四、矿保卫科凭公司武装保卫部的批准书和提货单,指派专人将废旧炸药、电管押运出井,交公司总库统一处理。

五、任何单位、个人严禁私自处理品,违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深沟煤矿

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处理办法

为了更好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的现象发生,严格执行好韦家沟煤矿各类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处理办法

一、凡接触爆炸物品人员(运输、押运、库管、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持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二、炸药库(点)管理人员发现火工品核销单上有问题,不直接向矿保卫科、安全科汇报者,一经查获,给予当班库管员三百元的处罚。

三、现场放炮员作业完毕后,必须按规定将当班剩余的炸药、电管必须全部退交井下炸药库(点)进行核销,严禁私藏、私借、私自带出井,违者给予罚款五百元。

四、领用、清退、核销单必须由当班值班长、安瓦员、放炮

员三人签字,严禁代签和非班组长人员签字,违者给予二百元的罚款。

五、检身工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到手上交接班,检身工发现有擅自携带炸药及电管出井者,应立即向矿保卫科、安全科报告,保卫、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追查,检身工未按制度搜缴、执行、给予二百元的罚款。

六、根据严管重罚的规定,现场私藏、私借火工品者,给予三百元的罚款,给予队党政主要领导二百元的罚款,给予现场值班队干三百元的罚款。

七、在运输、储存、押运、发放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对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情节轻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给予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雷管编号制度

1、电雷管必须由库管人员先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进行电阻测试,并将脚线扭结短路,合格后编号,只有经过编号的雷管才容许发放。

2、使用爆破工的联号对雷管进行编号,由药库发放员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3、严禁不同爆破工使用同一联号和串号使用雷管。

4、爆破工领取的爆破材料,不得遗失,不得乱扔乱放;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销毁、扔弃和挪作他用。

5、发现爆破材料丢失、被盗,爆破工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和值班领导或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防止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公安部认为需要的其它爆炸物品。

三、凡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项目部所属各班组的民用爆破器材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一、项目经理是本项目从事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主要负责人,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的规定,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安全全面负责。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严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发现此类情况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公司保卫处。

二、项目部副经理、总工程师、质安科长职责: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措施计划,并负责实施,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监督本项目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三、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保管员在发放雷管时,必须将雷管编码进行详细登记,领用人需认真填写相关信息。登记资料应当永久留存。

四、爆破员的职责: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按照爆破指令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安全操作细则;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清退爆破器材库,严禁私自留存,严禁炸材留在工地上过夜。

五、爆破器材安全员职责:严格二十四小时守护值班制度,不得睡岗、脱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要严防死守,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等手段,切实做好值班守护工作,严防爆破器材的丢失、被盗、被抢的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一、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的爆破员担任。

二、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活动。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所在单位应将《爆破员作业证》收回,并报公司保卫处。

三、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四、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数,剩余的要当天退库。

五、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 第四章 奖惩

一、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者,经单位申报,项目部核实,可随时获得奖励范围在500-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在危急关头,排除险情,避免了爆炸事故发生者。

2、在发生爆炸事故时奋力抢救、见义勇为、避免或减少伤亡和损失者。

3、检查发现重大爆炸隐患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重大事故者。

4、举报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失线索的相关人员。

二、凡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班组及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部将给予经济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运输、销售、储存民用爆炸制品的单位,一经发现,将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爆炸物品使用班组管理失控,造成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流失的,对班组处以一枚雷管5万、一节炸药2万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人员、安全员,经检查发现脱岗、睡岗串岗的,第一次给予500-5000元的罚款,第二次即待岗学习,调离工作岗位。

4、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爆破人员无证上岗的,对其班组给予1万-5万元的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对发现安全隐患并下发了《安全隐患通知书》不及时整改的班组,将处以2万-5万元的罚款。

6、爆破员将剩余爆破器材擅自销毁、挪作他用和爆破后未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及时上报或处理;爆破结束后,未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清退爆破器材库,而将炸材留在工地上过夜,将对该班组罚款5万—10万元,对管段技术员罚款1000—5000元。

7、施工中利用工作便利擅自私藏、赠送、转借、转让、转卖盗卖爆炸物品,一经发现罚班组5万—10万元,对管段技术员罚款2000—5000元,并将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所产生的后果及经济赔偿或相关部门的罚款全部由班组自行承担,单位不在留用相关责任人员。

8、爆破员不按设计药量进行施工爆破的,对该班组罚款2万—5万元,对管段技术员罚款1000—5000元元,发生事故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9、炸材搬运时雷管、炸药未分开的每发现一次对该班组罚款5000元。炸材使用前未将炸材放入储存箱的或随意乱放的每次处班组罚款1万元,对管段技术员处以罚款1000—3000元。

10、在运输途中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使用翻斗车、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的,对该班组处以罚款5000—1万元。对现场主管、技术员处以罚款500—1000元。

11、直接接触炸材人员必须保证炸材远离烟火,如有违者,对该施工班组处以罚款5000—20000元,现场技术员或主管技术员在场而不制止的处以罚款1000—5000元

12、夜间未经批准从事装药及爆破作业的,对施工班组处以罚款10000元,管段技术员处以罚款500—1000元。 第五章 附则

一、以上对班组或个人的罚款,由项目部安全部下发罚款通知书,班组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七日内将罚款交项目部财务科。

二、本办法由项目部质安科科负责解释。

第五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西路桥长临高速路基总承包LJ9A项目部

二O一五年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3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4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警卫看守制度........................................................7

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8

(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8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9

(三)、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清退回库制度.............................10

(四)、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审批制度...........................................................11

(五)、民用爆炸物品防火、警卫制度.............................................................13

(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14

(七)、民用爆炸物品器材丢失处理办法..........................................................15

(八)、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方案审批交底制度..................................................16

2

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并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价合格,由公安机关验收后方可使用。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标识牌的格式按《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的规定设置;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

4、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及任何废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在墙面画定高线,不得超高存放。

6、民用爆炸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黑火药应单独存放;工业雷管除与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外,不应与其他物品同库存放;

(2)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在库容允许的条件下单个储存库的计算药量不应超过设计或安全评价核定的存药量。

7、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8、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整齐,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3 (1)产品按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分垛堆放,做到先进先出。

(2)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3)堆放工业炸药、工业索类等成品箱的堆垛高度不应超过1.8米,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等成品箱的堆高不应超过1.6米。

9、库房通风要良好,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库房温度不宜高于40℃,相对湿度不宜大于70%,每天应检查库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并做好记录。

10、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允许在储存库内以最小包装单元分发;拆箱后的工业雷管应在专门的发放间发放;黑火药应以原包装发放。开箱后的产品或暂存产品应标识清楚。

(1)在发放间发放工业雷管时,严禁将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宜挂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内。

(2)严禁在储存库、发放间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加工作业。

11、民用爆炸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1、实行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或仓库负责人、保管员三级巡回检查制度,认真检查民爆物品仓库及管理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2、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进行检查,安全部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内容为:

(1)民爆物品涉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执行情况;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等贯彻落实情况;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库房环境变化、库房围墙、警示标志和库房结构、门窗完好等情况;库区内外杂草、防火隔离带情况;库房道路及运输情况;

(3)部门(或个人)检查的内容,并核实其日常检查情况; (4)民爆物品管理记录的完好情况;

(5)对查出安全隐患应采取定措施、定部门、定人员、定期限、定资金的五定原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应组织验收。做好检查、验收的完整记录并存档。

3、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人或仓库负责人每周对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进行一次检查,安保部门的其他人员参加。检查内容为:

(1)民爆物品出入库情况,记录、台账符合性情况; (2)库房定员定量、定置定位情况;

(3)避雷、消防器材、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电子巡查、通讯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完好情况;

(4)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5)库房围墙、防火隔离带等安全条件; (6) 各项管理记录完好情况。

4、值守人员每小时巡回检查一次,检查内容为: (1)库房内外环境变化情况;

(2)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完好情况。

5、保管员必须每天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

5 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6、重大节日前进行的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组织,按照单位级安全检查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记录。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围墙范围内为禁火区,禁火区内对火源实施严格管制。

2、禁火区内严禁携带烟火和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

3、进入库区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安装有防火罩。

4、库房周围保持无杂草和无易燃物,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5、配备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随时保持器材良好有效。

6、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和拆除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和易取的位置,周围不得存放杂物。

7、消防设施应有专人进行维护、检查,发现损坏或失效的及时更换,使之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确保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能正常使用。

8、生活区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不得随地乱扔烟头。

9、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禁火区内带入火源的,应按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警卫看护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是治安防范的重点,配备相应的保管员和值班守护人员,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

2、值守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应每小时对库房及周边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值班时间内不准酗酒、睡觉、脱岗,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3、值班守护人员熟记与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通讯联络方法,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4、除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项目经理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

5、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值守人员的指挥,按指定路线行走或库房装卸作业。

6、值守人员应当要求进入库区的驾驶、押运人员把通讯工具、烟火寄存在库区外值班室内,并禁止其在库区内添加燃料或维修车辆等作业,限制进入库区车辆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7、值班守护人员要检查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通道,严禁堆放杂物,经常保持畅通。对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加强维护,防止损坏。

8、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抢)、丢失时,必须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7

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2、运输装卸过程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3、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需晚间装卸时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灯,并随身携带。

4、运输装卸作业时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米。

5、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

6、运输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保护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高跟鞋。

7、暴风、雷雨等恶劣气候,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8、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车辆应熄火、制动,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运输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9、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民爆物品不应入库或装车,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爆物品不准发运;如包装损坏需更换时,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操作。

10、 运输装卸作业时,注意民爆物品的数量、规格、品种,当有疑问时,先停止作业,待查清问题后,方可继续作业;对不满箱的民爆物品,在装运前,应用安全可靠的材料,填满箱内的空隙,以免在运输中发生震动碰撞,引发事故。

11、不能同库存放的两种民用爆炸物品,决不能同车运输,也不能同时装卸;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禁止民爆物品与其他货物混装。

12、运输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并由保管员做好记录。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1、爆破器材储存库、发放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有办理爆破器材储存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2、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穿棉布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以免积聚静电引爆雷管;

3、库房必须配有温度计和湿度计,应经常检测温度和湿度;

4、库房内储存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库存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别储存、不得混装混放,炸药、雷管必须专用库房存放,不得放在工棚、车间、宿舍、办公室及任何非专用库内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杂物。

5、炸药、雷管存放要按不同品种、不同段别摆放整齐,挂牌标志,包装完整、牢固。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6m(五箱),距墙不得小于2.0m;

6、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的进出库规定,坚持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未发放的雷管要整理入箱;

7、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将其它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严禁带矿灯、手电筒等无防爆措施的照明工具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他活动;

8、在安全距离范围内严防非专职人员进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外来人员进入库区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并做好记录。

9、库房保持清洁,必须有切实有效的防盗、防火、防鼠、避雷措施;

10、仓库员必须持证上岗,收发台帐、进出库房记录要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帐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三相符,主管部门逐月进行审核签章。

11、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听从公安机关或当地派出所指定上缴退库进行处理。

(三)、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清退回库制度

1、民爆物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仓库值守人员应认真填写出入库区车辆的记录,认真核对出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入库。

2、民爆物品入库时,保管员应认真核对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和产品质量情况,确认无误后开始办理入库手续,与送货人员做好交接手续,并做好物品信息的采集,按规定及时上报。

3、民爆物品出库时,保管员应认真核对使用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审批单。爆破员、安全员须到场确认无误后办理领用出库手续;保管员按审批单上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发放,并做好物品信息的采集,按规定及时上报。

4、不论地面还是地下爆破,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班清退回库,不得转交下一班。爆破员、安全员在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后,要当场在登记账的“清退栏”上签名确认。

5、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账目记录要清晰、准确无误,做到账物相符,日清月结。登记账等有关资料和凭证应建档,长期保存。

6、对同品种、同规格的民爆物品,要遵循发零存整、先进先出的原则。

7、保管员应不定期检查民爆物品的质量,及时对堆朵进行整理,维护好成品不受损,不合格的民爆物品不得发放使用。

8、炸药成品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发现炸药丢失、短少、被盗,必须立即向项目经理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审批制度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并持有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爆破员必须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资质单位发给的放炮合格证。放炮员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和放说明书进行放炮。放炮前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专用的炮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炮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放炮。

1、火工品的领取和运送:爆破员在下井前,要按本班放炮的需要,提出火工品(雷管、炸药)的数量,亲自到火工库凭证领取,并当面点清品种与数量。领取火工品后必须直接送往放炮地点,不准中途或在人群聚集的地方逗留。严格遵守《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火药领取、运送的有关规定。

2、装配引药:放炮员到达工作面,将火工箱存放到装配引药的安全地点后,必须了解和研究炮眼布置情况,并清点放炮工具,然后开始装配引药。

装配引药必须严格遵守《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之规定。制作引药时严禁乱扔、乱放雷管和炸药,须在工作面附近安全顶板保护下,离开电器设备及人员,由爆破员单独进行,不得在工棚、井口公共场所、运输道及有严重噪音、顶板不良,有电器杂物的地方加工引药。并禁止坐在火工箱上操作。

领取的电雷管都是每十个一捆,抽取单个雷管时,应先把雷管脚线理顺,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不

11 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了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平头(非聚能穴一端)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捅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联线:联线就是按照爆破说明书中规定的联线方式把雷管脚线与脚线,脚线与连接线或端线.端线与母线联好接通,为放作好准备。

联线时,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与联线无关的人员都要撤到安全地点。

4、放炮与警戒:联线后,临放炮前,只有在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决定放炮,并严格遵守<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 之规定。但在工具未收好.母线不够长,局部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转,工作面作业人员未点清情况下,仍不得放炮。放炮条件全部具备后,应立即布置警戒。放炮警戒必须由现场班组长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在可能通向放炮地点的通路上都必须设置警戒,并有明显的警戒标志,警戒人员必须躲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

在放炮前,由班长.爆破员和警戒人员共同将警戒线内的所有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后,班组长.爆破员必须详细检查工作面顶板、通风情况,检查爆破网路,认为可靠后,由班组长下达放炮命令,爆破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放炮,放炮工作由爆破员一人完成。

5、放炮后的检查: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

12 地点进行放炮;放炮器钥匙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不到通电放炮时,不得将放炮器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只有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爆破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段时间(使用瞬发雷管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6、两巷贯通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头作业。放炮时另一头需在安全范围设警戒,并保持停止另一头的正常通风,直至贯通。

(五)、民用爆炸物品防火、警卫制度

1、仓管员、警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消防培训,库房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用的贮水池,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更换。库房必须设有避雷针,并定期检测(避雷针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保持其有效性,同时做好测试记录,以利备查。

2、库房通讯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必须配备足够的警卫人员,并保持24小时不脱岗。

3、严格执行来访审批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登记后才能进入库区,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

4、设在林边的库房必须设有放火带,必须经常清除库房周围的饿杂草。

5、库区严格实行禁火制度,严禁把烟火带入库区。必要动火时必须经

13 有关部门审批,并有配套的安全措施,方可动火操作。

(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

1、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对涉及爆破器材的各环节进行管理,采取重奖重罚的管理方式,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切实落实。

2、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指出后仍不改正的,视起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处罚。

3、非法制造、储存、销售、贩运,使用爆破器材的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法律责任。

4、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过程中,发生爆破器材的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的,要追究当时人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5、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必须立即向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凡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破器材中,发生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被抢和其他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从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6、项目部必须根据本单位情况补充制度定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奖惩条例。

(七)、民用爆炸物品器材丢失处理办法

1、在贮存、领用、使用爆破器材的过程中,发生爆破器材丢失和其它事故的,应保护好现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并立即报告调度值班人员,先由调度值班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查明是否因统计、计算等人为失误造成帐物不符。

2、若确认爆破器材丢失后,调度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矿领导报告。

3、项目经理接到爆破器材丢失的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爆破器材的领用、出仓、运送、使用等各环节全过程进行全面调查。查清丢失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丢失时间、丢失责任人等基本情况,并将事故的全过程作详细的记录。

4、在查清情况的基础上,将爆破器材丢失情况立即向上一级主管单位和县分管派出所报告,请求立案侦查,追索丢失爆破器材流向。

5、违反《民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由于领导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民用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方案审批交底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文件精神,为贯彻国家《爆破安全规程》和公安部门对爆破行业施工管理的要求,加强爆破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爆破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负责编制,经项目经理初审后报总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2、爆破施工方案应依据甲方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周边安全环境及甲方现场技术交底等综合要素进行科学编制。

3、爆破施工方案应严格按照总公司制定的《爆破施工方案范本》的标准格式制定。方案的设计应明确该项目的爆破作业级别;同时对爆破施工安全环境做出准确全面的描述;对爆破施工的危险源作出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对爆破施工参数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对安全防护措施和爆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缜密合理的设计;方案还应配有施工警戒平面示意图。

4、项目总工要对各项目爆破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方案所设定的安全技术参数的可靠性负责。

5、爆破施工方案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但经过试炮检验,需要对方案设定的安全技术参数进行必要的调整时,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拟定补充方案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6、爆破施工方案经项目经理批准后,与其他爆破工程项目审批资料一起分别报协会专家和治安支队二大队审批。待工程项目批复下来之后,爆破施工方案方可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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