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矿长履职情况说明总结(共2篇)
篇1:安全矿长履职情况说明总结
浅谈煤矿矿长如何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矿**年建井,**年投产,历经近半个世纪的风风雨雨,现已接近暮年,井深巷远,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管理难度很大,从**年到现在,该矿累计死亡**人,给企业在诸多方面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年**月**日,**公司对该矿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任命我为矿长,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研究和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使我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就如何强化安全管理有了新的体会。就此,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抓安全工作必须树立“三个观念”
1、自觉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安全第一是党的一贯方针,代表着煤矿员工的根本利益。安全第一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党和国家所确定的重要方针,有着特定的内容和含义。安全第一不是可有可无,而是煤炭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是煤炭企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各级领导必须自觉地学习和深刻理解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的实质,超前预防和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认真地解决整改,时时刻刻、坚定不移地把安全第一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常抓常新,常抓不懈。
2、自觉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效益,一方面是来源于以最低的生产成本多出煤、出好煤,而另一方面则是需要有一个持续稳定的安全局面作保证。实践证明,经济效益与安全形势密切相关,安全就是效益。因此,要在思想上和工作上正确认识和摆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决不能把效益建立在违章蛮干而出现的一时高效率上,要特别注重防止和纠正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而不顾安全的苗头,努力做到在搞好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高效率,稳定产量,增加效益。
3、自觉树立安全就是煤矿生命的观念。发生事故必然会给企业带来损失。直接损失尚能计算,但对员工的情绪影响和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度的缺失却是无法用数字计算的,它是远远不是用几万元或几十万元所能代替的。***矿在最近五年里频频发生死亡事故,不仅损失惨重,影响极坏,更为严重的是导致员工情绪低落,部份员工弃矿而走,外出谋生,使岗位缺员严重,影响了矿井正常的生产秩序。所以说,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决定企业兴衰成败的生命线。
二、抓安全工作必须责任落实
矿长是安全第一责任者,首先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树立起高度的责任心,时刻为搞好安全生产操心尽力,真正承担起应担负的责任。不能只挂帅不出征,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把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无论时间多紧,工作多忙,都要亲自批阅和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指示和命令,做到贯彻落实到位;亲自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到决而行,行必果;亲自主持制定矿井安全生产规划,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亲自主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符合矿井实际的质量标准化方案,做到有章可循,夯实基础;亲自主持制定和不断完善安全例会、隐患排查、质量验收、安全奖惩等各项安全制度,全面推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亲自调查研究,掌握安全生产的第一手资料。因为靠听汇报了解情况,不可能做到既全面又准确,只有经常深入井下、深入现场,心里才踏实,指挥起来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其次,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层层落实责任。矿队两级领导干部是抓安全的主体,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制度,坚持做到24小时井下带班,与工人同入井,同升井,把重心放在关键部位和重点区域上,加强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现在正值我矿安全决战期间,矿级领导执行了“双带班”。区队长、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信把工、安监队员和提升机司机等岗位人员也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了解和掌握所在区域的安全状况,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作业,矿里规定对未能尽职尽责的安全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要给予从重处罚。
第三,落实安全责任要具体、细化,有约束机制,矿级领导每人要包保一个区队,区队领导每人要包保一个班组,班组长每人要包保一名安全不放心人,形成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区队、区队保全矿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安全责任重在落实,对于没有落实而出现问题的,要建立和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种违章行为、轻伤事故、2小时以上生产中断及其它各类未遂事故进行追查,把已遂事故当作未遂事故处理,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规定给处罚、通报,激发领导干部抓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促进安全责任的全面落实。
三、抓安全工作必须有稳妥的措施作保证
安全工作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要超前防范,积极主动地向事故隐患宣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1、抓好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安全技术工作,了解和掌握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发展规律,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止各种自然灾害的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的危害程度,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在具体工作中,要结合矿井生产实际需要,对矿井不断地进行技术改造,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方法,以新的技术设备来装备矿井,提高矿井的综合生产能力和安全装备水平。装备是衡量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主要尺度。从长远着眼,在安全装备上要舍得投入,为安全生产提供长远的后劲。
2、抓好安全基础措施的落实。一方面从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入手,大搞质量标准化。质量标准化是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一条治本之策,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要正确认识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坚持不懈地把质量标准化工作做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认真抓、自觉抓,扎扎实实地推行动态达标管理。质量标准化要下达计划,过程监管,严格奖罚,确保矿井整体达到行业级标准,有力地保证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是从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着眼,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企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人是生产构成中最本质、最活跃的因素,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践主体,要把人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自始自终抓住不放,下大力气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安全素质。一是教育培训与制度建设并重,使员工既掌握安全知识和安全基本技能,又要形成制度约束,将安全与经济利益、政治荣誉联系起来,从而大大激发员工的安全生产自觉性。二是用企业精神凝聚员工、教育员工,认清自己与企业的关系是利益共存、命运相关。三是关心理解员工的合理要求,设身处地地为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安全生产之中。
3、抓好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强化安监队伍建 设,使他们在思想、业务和工作作风上适应本职岗位的需要,认真负责,敢于碰硬,担负起现场安全把关的重任,最大限度地发挥现场监督检查作用;要落实隐患排查制度,以“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和顶板管理为重点,突出抓好薄弱环节、薄弱地点、薄弱时间及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对于排查出的隐患,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限定时间,100%地整改,做到安全检查无死角,隐患治理无后患。要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把领导干部的安全绩效与奖金和政治前途挂钩。要提高安全工作在工资、奖金分配中所占的比例,调动员工保安全、管安全的积极性,通过全员的共同努力,确保矿井实现持久稳定的安全生产。
篇2:安全矿长履职情况说明总结
《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 包括生产煤矿矿长, 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 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 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以人为本, 宗旨鲜明。《七条规定》核心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因为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 常年在井下作业, 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和新鲜空气, 而把光和热奉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 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作为一矿之长, 应该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 满怀深厚的感情, 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 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
二是依法依规, 言之有据。《七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 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都是有法可依的。违反了规定, 就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是突出重点, 切中要害。《七条规定》突出了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 也是近些年导致煤矿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因素。概括讲就是证照、采界、通风、瓦斯、水害、设备、人员。只要把这几个要素抓住, 就可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是简明扼要, 耳熟能详。《七条规定》的内容只有188个字, 一看就明白。虽然这些规定过去都有, 但是, 散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当中, 许多矿长不够熟悉。通过颁发《七条规定》, 把矿长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 便于记忆, 便于操作。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 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证照齐全是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准入门槛。煤矿证照齐全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缺少任何一个证, 就是证照不齐或无证, 煤矿都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 都属非法生产。同时, 每个证照都有一定时效性, 超出证载批准的期限, 都属证照失效, 也不得组织生产, 否则也属于非法生产。
在日常检查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 有的矿井根本没有六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有的矿井未及时办理证照延期手续, 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生产;有的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违法生产;有的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有的矿井已被关闭但死灰复燃。一些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有的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 有的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有的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假整合、真出煤, 假技改、真生产, 该关未关, 该停不停。这些非法违法矿井, 根本没有形成生产系统, 盲目冒险蛮干, 安全管理极为混乱, 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极易发生重特大事故。
2002-2012年期间, 由于矿井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共造成特别重大事故26起、死亡1375人, 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42.6%和死亡人数的39.7%。例如, 2008年7月14日, 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在无任何审批手续、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 采用“独眼井”, 违法承包给包工队, 非法盗采煤炭, 由于井下超量存放非法购买的炸药, 在潮湿、不通风的环境下自燃, 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造成死亡35人的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 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 首先要保证在法定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建设, 包括开采的煤层、深度、边界等。超层越界是指在煤矿《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煤层之外或者区域之外开采, 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等。
超层越界开采后患无穷。在越界区域内一般没有形成正规的通风、排水、监测监控系统, 缺乏科学设计和合理规划;一般不上图纸, 图纸与实际不符, 造成隐患;往往采取隐蔽手段, 不让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发现, 造成安全生产的盲区;一般都是非正规开采, 以掘代采, 乱采滥挖, 破坏采矿秩序;管理混乱, 造成事故多发。超层越界开采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毒瘤”, 必须彻底铲除。
正规开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它是指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 风量稳定可靠;采、掘、支护工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具体要求做到, 矿井加强生产准备, 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 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 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 方可回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 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 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非正规开采是比较原始落后、非常危险的采煤方法, 如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 一般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没有2个安全出口, 没有可靠支护, 以掘代采, 极易发生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空顶作业是煤矿工人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 属于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的违章冒险作业。
2002-2012年期间, 全国煤矿由于超层越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8起、死亡824人, 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29.5%和死亡人数的23.8%。例如, 2012年8月29日,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 在未经批准开采区域的17个煤层中共布置41个非法采掘作业点;4个采煤队在该区域内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 以掘代采、乱采滥挖;有9个煤层不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煤层范围内非法违法开采, 在平面范围内巷道越界257米, 非法产煤21.14万吨;由于非法违法开采区域内的采掘作业点无风、微风作业, 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 提升绞车信号装置失爆, 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 造成48人死亡、54人受伤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第三条: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 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先决条件。只有通风可靠, 才能保证井下人员需要的新鲜空气, 才能排除井下的有害气体, 才能调节井下的温度。通风系统可靠是指矿井通风系统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无角联通风等不合理巷道;矿井通风风流稳定, 风量满足生产需求, 风速不超限, 气体浓度等符合要求;通风设施控风可靠, 强度满足要求;通风设备性能合格, 管理严格。其基本要求可概括为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事实证明, 发生瓦斯事故的煤矿, 大多都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问题, 如采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通风不独立、风量不足, 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角联通风, 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道, 通风设施不可靠造成漏风, 局部通风机管理不善和风筒漏风等造成工作面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 导致瓦斯局部聚集, 发生瓦斯事故。特别强调的是, 在矿井通风大系统合理可靠的前提下, 局部通风十分关键。据统计, 2008-2012年较大以上瓦斯事故中, 发生在掘进工作面的占60%。
2002-2012年期间, 全国煤矿共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 (煤尘爆炸) 事故38起、死亡2530人, 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62.3%和死亡人数的73.1%。而瓦斯爆炸事故中, 有27起瓦斯积聚原因是由于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引起的, 占瓦斯爆炸事故的93.1%, 是瓦斯事故的首要元凶。例如, 2007年12月5日, 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由于没有合理的通风系统, 没有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无风、微风作业, 造成瓦斯积聚, 达到爆炸界限, 违章放炮产生火焰, 造成105人死亡、18人受伤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如果通风系统出了问题, 等于一个人停止呼吸。所以, 确保井下通风系统的可靠, 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关键要素。
第四条: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 防突措施到位, 监控系统有效, 瓦斯超限立即撤人, 严禁违规作业。
瓦斯不治, 矿无宁日。加强瓦斯的防治, 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近年来,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瓦斯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 确立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 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瓦斯抽采达标是指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系统并运行正常、管理严格;做到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矿井瓦斯抽采率、抽采区域煤层瓦斯压力及含量等指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合格。防突措施到位是指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 制定并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有效消除生产区域的突出危险性;在防突管理机构和体系到位、职工防突培训到位、区域防突措施到位并在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情况下安全生产, 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监控系统有效是指煤矿监控系统的设置、配备、使用及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 的各项规定;专业人员培训到位并能够正确使用、维护监控系统;监控系统能够不间断地运行, 真实反映煤矿现场情况, 准确报警、断电;煤矿应急管理体系完善, 能够根据监控系统及时作出正确的应急反应, 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瓦斯超限是指煤矿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浓度, 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绝不允许冒险作业。如采煤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报警, 达到或超过1.5%必须断电立即撤人。
近年来, 全国煤矿深入开展瓦斯治理攻坚战, 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2012年瓦斯抽采和利用量分别达到100亿立方米和32亿立方米, 比2007年分别增长2.9倍和3.1倍, 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73.5%和67.7%。但是, 瓦斯灾害仍是制约煤矿安全、威胁矿工生命的“第一杀手”。据瓦斯事故调查分析, 煤矿瓦斯事故分爆炸、窒息、燃烧、突出等类型, 从瓦斯积聚原因看, 瓦斯抽采不达标、局部通风管理混乱和通风系统不合理是主要原因;从瓦斯爆炸火源看, 主要是违章放炮、设备失爆、煤炭自燃等引起的;从诱突因素来看, 主要由采掘落煤、放炮震动、长时间空顶造成顶板冒落等诱发突出;从突出事故原因看, 大都没有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 且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 瓦斯抽采不达标, 一些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甚至没有按突出矿井管理、不进行瓦斯抽放等。
2002-2012年期间, 全国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事故44起、死亡2758人, 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72.1%和死亡人数的79.6%。例如, 2010年3月31日, 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掘进工作面不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在施工瓦斯排放钻孔时诱发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副斜井井口, 遇明火发生爆炸, 并引起瓦斯燃烧, 造成死亡50人的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值得深思的是, 该矿早在2009年5月1日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既未采取区域和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又不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 造成同类悲剧重演。
第五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 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我国煤矿水文地质条件较为复杂, 井下水患比较严重, 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废弃矿井的老塘水, 二是奥陶纪石灰层等地下水。特别是近年来煤炭行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整顿关闭了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这些小煤矿地质资料缺失严重、且积聚了大量老空水, 对煤矿安全开采造成了严重威胁。为此, 《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 都明确要求, 煤矿企业和矿井防治水工作应配备“三专”, 即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 相邻煤矿的分界处必须要保留防隔水煤柱, 对于存在水患的煤矿必须实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严格落实探放水各项措施。据事故调查分析, 透水水源主要是采空区积水, 透水原因主要是地质资料不清、采空区情况不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和防水隔水煤柱遭到破坏, 在透水征兆明显的情况下不采取立即撤人等措施, 仍盲目违规组织生产, 造成透水事故发生。另外, 雷雨季节山洪暴发等地表水自然灾害, 也极易造成淹井事故。
2002-2012年期间, 全国煤矿共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9起、死亡426人, 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14.8%和死亡人数的12.3%, 其中采空区透水8起。例如, 2006年5月18日, 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没有摸清矿井周边水文地质情况, 井下作业放炮破坏了附近废弃矿井采空区的隔离带, 致使采空区积水涌入作业区域, 造成死亡56人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2007年8月17日, 山东华源矿业有限公司由于突降暴雨、山洪暴发、河水猛涨、河岸决口、洪水淹井等原因, 发生一起由严重自然灾害引发的溃水淹井事故灾难, 造成该公司172人死亡;临近的新泰市名公煤矿同时被淹, 造成该矿9人遇难。
第六条: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 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由于井下存在着瓦斯等有害气体, 凡是入井的机电设备都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必须具有阻燃、防爆的功能;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完好, 不能带病运转, 也不能超载超限。可见, 机电运输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井下机电和提升运输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与煤矿安全生产息息相关, 直接影响矿工生命安全。目前, 全国煤矿零敲碎打的机电运输事故多发, 分析原因主要有:现场管理不到位, 违规违章安装和操作运输设备, 有的设备老化长期得不到检修、维护和更新;有的斜井人车运输时人料混搭、制动保护等安全装置不起作用;有的提升绞车制动失灵、钢丝绳断裂、矿车未连接好等导致发生跑车或坠罐;有的井下违规使用非阻燃、非防爆矿用设备;有的设备设施没有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等。
2002-2012年期间, 因煤矿机电运输设备不完好、失爆或使用非阻燃、非防爆矿用设备等原因, 导致瓦斯爆炸、火灾等特别重大事故18起、死亡1117人, 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29.5%和死亡人数的32.2%;发生斜井跑车、立井坠罐重大运输事故7起、死亡94人。例如, 2010年1月5日,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谭家山镇立胜煤矿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 在18处暗立井中全部采用调度绞车配自制“吊箩”提升装备, 多处使用淘汰设备, 因非阻燃电缆老化破损, 短路着火, 引燃电缆外套塑料管、吊箩、木支架及周边煤层, 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 造成34人窒息死亡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第七条: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 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严禁违章指挥。
这一条实际上是对井下作业人员在岗尽责作出的明确规定。首先, 要求矿长必须下井带班, 这也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只有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 才能有效地处置现场发生的安全隐患, 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其次, 对所有的下井人员都要进行安全培训,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才能及时地排查治理隐患, 才能在作业当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害。许多煤矿事故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如, 一些煤矿特别是小煤矿, 从业人员大多都是农民工, 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安全素质和技能不高, 不认真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有的煤矿安全培训不到位、走过场, 矿工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有的矿领导不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甚至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同下不同上”等现象。由此看来, 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抓好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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