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关键词: 依法治国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共8篇)

篇1: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1.美国A公司从我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月25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分析:按本例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

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

在本例中,卖方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如果按英美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权利。

2.一家美国公司C从中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货到美国后,C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答: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因为:

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D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与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虽然D交货时间延迟了7个月,但产生的损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事后经调查,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的7个月内保持平稳,无重大变化。因此,违约人D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但是C仍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综合问题:

问题:(1)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

(2)美方要求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是否合理?

(3)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1)案例是综合的,同时涉及时应该逐个分析是否违约,熟记这两种案例的分析,回答

(2)见案例分析

(3)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要点;损害赔偿、给予合理期限、撤销合同

二、1.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2006年6月5日。

东大要求CAL务必及时供货,否则会影响一笔7万美元的订单。

CAL没有按时供货,东大只好按当时市场价8150美元向其他公司购进。以《公约》为依据,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1)东大公司是否有权就设备差价向CAL索赔?

(2)尽管东大采取补救措施,仍然失去了7万美元订单的业务,东大公司能否就该笔业务的损失向CAL索赔?

(3)如果这一时期,一家美国公司向东大预订了一笔10万美元的业务,也因CAL违约而损失掉,东大公司能否就该笔业务的损失向CAL进行索赔?(4)如果依据我国《合同法》,上述问题的结论如何?

1.有权。根据《公约》,损害赔偿额应等于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这里差价与利润的损失显然包括在内。2.可以索赔,本案中,7万美元订单CAL知晓,根据《公约》,赔偿额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不能索赔,根据第二条回答,10万美元订单CAL不知晓,因此东大公司不能就该笔业务的损失向CAL进行索赔4.依据我国《合同法》,结论与《公约》结论相同。

2.201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在201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

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随即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新供应商表示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

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 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答:补进属于一种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补进制度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买方要求合理,应该按5.6万减5万的差价进行补偿(2)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本案中,买卖双方未对涨价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卖方不交货,实际上已构成卖方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该宣布撤销合同,并从其他供应商那里进货,以减轻损失。但是买方虽然在7月7日询问过另一家,但实际上12月7日才补进,因此,买方所要求的差价损失不能予以赔偿,而只能得到合同规定的价格(即5万美元)和宣布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即7月7日前后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三、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子。合同规定:某年3月份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该负担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合同订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然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所派船只于4月25日到达,但是货物已灭失。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问:1.买方3月份没有派船来接货是否违约?

2.卖方认为买方已经违约,合同终止,对不对?

3.风险由谁承担? 答:1.违约,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

2.不对,买方确实已经违约但是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然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根据《公约》第二条“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卖方规定了合理时间,所以合同没有终止。

3.按本例的情况,买卖双方都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各方都应各负其责。卖方货物的灭失负责,而买方应对因延迟提货而用去的额外费用负责。因为:(1)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货,这是买方的违约行为。(2)卖方对该货品有实行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的责任。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题:(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

(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 公司 合伙 要约 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产品责任 代理 无权代理 知识产权

简答题 违约的救济方法 卖方的义务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公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代理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

不能获得发明专利的发明

篇2: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浅谈公司法

论文摘要: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这标志着欧洲资本主义逐渐进入海外市场,这也是国际贸易雏形形成的伊始。但是国际商事的交往往往首先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如哪些主体参与交易,这些主体是如何设立和营运的,它们之间有何异同,怎样把握与不同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时的不同风险等,因此生成了国际商事组织法。在国际商事主体中公司占着重要一席,因此我们来讨论下公司法。关键词:公司概述、公司立法、公司与其他社团性企业的关系。

一、公司概述

(一)、公司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对于公司,世界各国法律大致采用列举式及概括式两种定义方式。前者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中国公司法;后者如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规定:“公司是指股份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作公司。”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第1.40节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外州(国)公司”。正如前述,传统公司法学界一般称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现在,公司的社团性收到冲击,营利性也不再是所有国家公司立法确定的法律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

在公司法的一般意义基础上,就中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划分。

1、根据大陆法系传统上按照财产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划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根据英美法传统上按股份发行、持有和转让的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3、在大陆法传统公司法理论上按信用基础不同对公司进行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4、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公司的管辖系统进行分类:总公司、分公司;

5、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一公司对另一公司股份或出资额的占有和业务控制程度分类:总公司、分公司;

6、某些国家公司法上按一公司与其他公司间资产占有和业务联系的状况分类:关联公司、独立公司;

7、某些国家公司法上按一公司对另一公司决策的影响程度分类: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或者支配公司和从属公司;

8、按股东为数人还是一人所作分类:多元投资公司、一人公司;

9、按适用法律不同分类:一般法上的公司、特别法上的公司;

10、按公司的国籍划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三)、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资格:依据中国《公司法》,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设立条件:有限公司:(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股份公司:(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须的生产经营条件。

3、公司章程:与设立其他企业不同的是,设立公司必须制定章程。公司章程是指由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订立的有关公司组织及行为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它像一个国家的宪法那样,是公司的根本大法,属于公司的自治性规则。

(四)公司的管理

1、股东大会:股份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行使法定职权的公司非常设性权利机关;

2、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负责公司业务决策;

3、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业务的行政负责人;

4、监事会:公司中对公司财务会计或者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

(五)公司的资本

1、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是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股权的象征,其一般表现为股票这一有价证券的形式。

2、出资形式:可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发起人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公司资本制度是指法律或者章程确定的有关公司资本的规则。公司资本有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将公司资本总额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在公司存继期间必须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保证公司的清偿能力,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经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不得任意变动。

二、公司立法(一)公司法的定义

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狭义上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特性

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规定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公司的组织机构以及公司组织的变更、消灭的条件和程序;

2、公司法是一种活动法,规定公司的行为活动;

3、公司法是一种制定法,制定法形式的公司法仍然存在于许多国家;

4、公司法是一种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法律;

5、公司法国际统一化的趋势正在显现。

三、公司与其他社团性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关系

合伙企业是由独资企业发展而来的,公司又脱胎于合伙企业,故人合公司与合伙企业并无本质区别。两者相似之处:(1)、均以营利为目的;(2)、两人以上的投资;(3)、以出资比例分配盈利;(4)、人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相近。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2)成立的基础不同。合伙企业成立以出资人的合意为基础,公司成立以章程行为为基础;(3)、成员的财产责任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负有限责任;(4)、企业财产权属不同。

2、合作社与公司的关系

两者相似之处:(1)、均含有营利性特征的经济组织;(2)、均具有法人资格;(3)、均有一定人数的成员,具有社团性;(4)、均有出资份额并按资分配。区别:(1)、经营性质不同;(2)、财产基础要求不同;(3)、分配形式不尽相同;(4)、收回出资的方式不同。

四、典型案例分析

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 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 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1999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 务提供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 东才知晓情况。

就上述案例,分析如下:

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此条规定即为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单某身为电器商场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百货公司的名义购销家电产品,实际上是为百货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显然属于与电器商场的同类营行为,而且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单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

2、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有效。《公司法》并没规定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无效,只是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中,单某为百货公司购买家电电,又售给五金交化公司,该买卖是在百货公司与五金交化公司之间进行的,双方的合同是由双方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合同内容也不违法,所以不能认为是无效的合同。电器商场要求将这批家电产品转由本公司买受,没有法律根据,不足采信。所以不能因为单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作出这样的明确规定。

篇3: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探讨

一、案例及案例教学的内涵解读

案例是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进行的客观描述, 以备查询和再现。

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有很多种, 对各层次属性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学概念, 也反映出对该教学法不同的认识程度。

大多数对案例教学的界定着眼于它的教学方式上。“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教学材料, 结合教学主题, 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 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 并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法, 就是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实际案例、撰写案例总结报告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2]“案例教学就是以教学案例为载体, 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标, 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 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 强调师生对案例共同进行讨论, 并写出有关案例分析报告。”[3]这些界定对案例教学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强调, 侧重面不一样。

下面是一则比较完整的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 它也代表本研究对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教学就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 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 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 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 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4]。

二、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分析

目前, 我国高校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是讲授的方法。中国高校传统的讲授式教育还是有其优越性的, 如传授的专业知识具有条理性和系统性, 便于学生作笔记和掌握。但是, 讲授式方法存在着其特有的缺陷, 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因为学生在课堂上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听课状态, 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创造性的思考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因为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主要是书本法律知识和经过教授智力加工的研究成果, 很少有机会在课堂上具体、充分地讨论实际案例。虽然近些年来, 教育界一直在探讨如何改进教学方法, 改变讲授式方法给学生带来的被动局面。但在这方面我们同其他国家相比做得还很不够。我们的教学方法应当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 改变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方式。

(一) 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课程, 单调的法律条文和基本概念众多, 专业性强, 内容庞杂, 具有枯燥性的特点, 如果只是简单地教授知识, 照本宣科, 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 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 更无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成了课堂教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 将现实生活中的生动、逼真的事例引入课堂, 营造一种身临其境的气氛;给学生提供一个独立思考、自由讨论的学习环境。在这样的学习状态下进行教学, 就比较容易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激发其学习的动力。

(二) 可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学习国际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其运用于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法, 能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式的理论知识, 却难以获得运用该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案例教学法更加注重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由于通过让学生认真分析案例, 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开展, 通常是由教师事先选择教学案例, 通过教学案例的呈现创设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境, 课堂教学就是在围绕这个具体案例开展的分析讨论中进行的。学生通过案例中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在潜移默化中便逐渐学会了如何去分析问题, 学会遇到类似的情境或问题时该如何对待, 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没有唯一确定的解决办法, 可以给学生进行开放式思考和讨论空间, 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适应社会的需求。

(三) 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形式特别依赖并突出学生之间的通力合作。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组织形式, 为了达到共同的学习目标, 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学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信任。实践证明, 一个彼此合作、相互支持的团体的学习效果, 要远远好于单个人的学习效果。在传统的讲授方法中很难培养或提高学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

(四) 有利于学生系统化地掌握专业知识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应该会涉及很多问题, 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 学生往往不能单纯依靠某一部分的内容去分析整个案例, 必须对学习的整体内容都非常熟悉并且能够前后融通、综合运用。所以, 案例教学在无形之中将学生所学习到的全部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在将课程不同内容和知识点系统化方面起到了红线的作用。

三、案例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 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切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 而丢弃了理论教学, 因为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 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采用什么教学方法, 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 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 开展案例教学不是替代理论教学, 讲授教学应该与问题讨论、案例教学结合起来, 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 应选择典型的案例

由于课时数的限制, 案例的选择不在于多, 而在于精, 关键在于所选用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教师应精选并提炼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现实典型判例充实国际商法案例库, 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而在通过案例分析, 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则, 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越经典, 学生就越有兴趣, 参与程度就越高, 学习收获也就越大。欧盟、美国、日本、东盟、韩国、俄罗斯等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 因此, 我们也应特别注意选用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 应注意及时更新案例

国际商法的案例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商法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国际贸易具有涉及面广、变化快等特点, 国际贸易活动在网络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因此, 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 必须适应国际商法实践迅速发展变化的实际;案例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不断更新, 才能保证实际教学的需要。

(四) 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案例教学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 以教师的有效组织为保证, 以精选出来的能说明一些问题的案例为材料, 而要做到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往往较为困难, 有时会产生耗费时间较多而收效甚微的结果[5]。案例教学在时间和效益上存在着矛盾, 案例教学需要耗费的时间较多, 它要求教师和学生都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案例教学的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但教师和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毕竟有限。

总而言之, 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 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在实践上是必要的, 是符合课程教学目的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在国际商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有益于师生的共同提高, 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 增长实际操作能力。不过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

参考文献

[1]邹丽敏.案例教学的教育价值及教学流程探讨[J].无锡教育学院学报, 2004 (, 2) :38-39.

[2]杨清源.如何推行案例教学法[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16 (8) :44.

[3]潘学中.论师资培训中的案例教学[J].中小学教师培训, 2001 (, 6) :13.

[4]黄卫国.案例教学模式在教育学课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2, 增刊:98-99.

篇4:国际商法双语教学探讨

关键词: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矛盾;教学探讨

国际商法课程主要以国际商事交易相关活动所遵守的各类法律规则与惯例为学习内容,其自身内容的涉外性质适合开展双语教学,通过双语教学能够帮助学生构建比单一中文教学更为全面和扎实的国际商法理论基础与专业英语技能,对今后从事各种涉外经贸活动,解决实务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在笔者进行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进程当中,在不断进行教学评估和反馈的基础上,在学习前辈教师教学理念和教学思考的前提下,总结出以下几点双语教学中存在的矛盾,对以下几点矛盾的探讨在笔者看来是解决目前双语教学问题的关键。

一、国际商法开设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与学生法学知识基础薄弱的矛盾

当前国际经贸活动广泛建立在各种国际商事法律规则与惯例基础之上。因此,掌握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规则惯例以及熟悉解决争议法律途径,对国际经贸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及维护正当合法权益都十分必要。国际商法所涉及的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很多都来源于美欧等国的法律制度与司法经验,引入英文教材,开展双语教学,可以使学生较为深刻地理解国际商事规则的本源,对于从事国际经贸专业知识学习的学生而言,国际商法开展双语教学的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将本来就晦涩的法学术语英语化让法学基础薄弱的学生更加吃力,所以加大普法教学力度也就成为应有之意。

二、国际商法开设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与优秀国际贸易法双语教材缺乏的矛盾

根据笔者近年不断试用目前国内选用的教材体会,现行国际商法教材版本较多,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内作者出版的针对中国学生的双语教材,另一类是直接选用美国大学所使用的国际商法教材。前一类教材符合中国人的视角与教材编写习惯,内容不仅介绍西方法律制度,还能注重与中国法律制度规则对比,有利于学生全面地理解掌握,但是其内容表述上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中国式的思维习惯与表述方式,而非地道的专业英语。此类教材比较适合教师开设国际商法双语初期选用。后一类教材作为美国专业人士编写的大学教材,法律英语纯正,体例安排生动,案例编选丰富。但是这一类教材本身针对的对象是美国学生,缺少对中国涉外法律规则的介绍,因此教材中许多内容与中国学生学习从事涉外经贸活动规则的要求相差较大。现行国际商法教材版本较多,在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日新月异的情况下,旧版教材的结构设置已显得不甚合理,教材内容与本专业其他课程重复较多,相关法学基础知识不足。笔者认为,在更新旧版教材结构的同时,合理融入与国际商法有关的法学基础知识,即将国际商法所需法学基础知识加以整理放在教材之前,或将该部分知识有机融入教材的每一章内容。为了满足双语教学的需要,新的教材还应考虑将国际商法中有代表性的内容的英语原文保留,即教材的部分内容为中英对照;另外,还应加入一定比例的英文资料。有学者认为,选用合适的外文原版教材也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在本科教育阶段,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也引入国际商法英文原版教材,我们应当将教育资源用在编写适用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教材上,而非直接“拿来”。

三、国际商法开设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与学生法律英语高度专业性以及缺乏的矛盾

法律英語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法律英语所使用的语言不仅是英语本身,还包括其它语种,如法语、拉丁语等,而且它不仅是一门简单的翻译课。开展国际商法的双语教学,法律英语基础不能为零,仅靠教学中的临场翻译,根本无法满足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目的。国际商法本身具有专业术语多的特点,一些英文词汇在日常应用时的含义与其在法律术语中的含义相去甚远,而且在教学实践中我们不只是会遇到翻译问题,更重要的是语境问题,这些专业术语理解上的困难,必然影响学生对本课程学习的积极性和教学效果。

四、国际商法开设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与教师英语应用能力不足的矛盾

目前,我国高校双语教师匮乏已成为制约双语教学发展的瓶颈。我国高校至今还没有专门针对双语师资的培养,现有的双语教师缺乏专门系统的双语师资培训。从总体来看,高校双语教师大致可分为两类:一部分是一些外语优秀的专业课教师,这部分教师可以熟练阅读外文文献,科研能力强,能够用外文板书或按照外文课件授课,但缺乏语言教学方面的系统训练,听说能力不足,很难用外语充分表达自己的专业思想,也难与学生互动,直接影响双语教学的实际效果;另一部分是外语专业教师通过较为简单的专业知识进修后转而进行双语教学(或者是外语专业的本科生在研究生阶段学习了非外语专业),他们虽然语言教学能力较强,但是专业基础不扎实,在有限的时间内难以系统掌握专业领域知识,无法深入传授专业知识,容易把双语教学变成了语言教学。因此,高校双语教学要兼顾近期急需与长远规划,多方面着手建设一支专业结构合理、年龄梯度合适的双语教师队伍,并形成梯队式师资储备。自倡导双语教学以来,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双语教学的巨大价值得到广泛认同,这契合了国贸专业培养专业理论与实践复合型人才的最终目标。但是国际商法双语教学一开始往往会陷入困境,实际的教学效果与预期目标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种困境既是专业学科差别,也是由双语教学模式自身缺陷所导致的。面对存在的困境,我们需要不断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及时找出改进教学效果的方法,从而逐步实现双语教学的目标。

参考文献:

篇5:国际商法案例

案例1:1993年8月底,德国建筑商A,美国生产商B,4万吨钢缆,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10月10日可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B向A发出了正式要约,邀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同年9月中旬起,钢缆价格猛涨,B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A中标,立即向B承诺。B认为己于10月2日撤销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纠纷。为什么

案例2: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B公司收到后立即电复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事后,B公司以A公司违后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篇6:国际商法案例一(合同)

案例一 [案情介绍] 中国某公司同日本X公司属于长期交往的老客户。2007年3月,中国公司业务员张某打电话向日本X公司询问是否可以供给索尼笔记本电脑100台,日方在电话中答复可以。双方还口头商定了发货时间和支付方式,约定中方先预付10%的货款作为定金,待日方发货后,再支付其余90%的货款。一个月后,日方将货物发往中国,中方也按照口头的约定期限支付了货款。但是在销售过程中,中方发现所接收的货物全部是经过翻新的二手笔记本电脑,只能降价销售中方因此向日方提出索赔。[问题]

1、本案例中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合体成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2、对于本案例中争议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日本不是《CISG》的缔约国)案例二 案情介绍 日本J公司同马来西亚M公司签订了一批香蕉进口合同,双方约定使用的价格术语为FOB吉隆坡,并约定发货时间为5月底。5月26日,日本J公司通知M公司,自己派去的冷藏船将于5月27日到达吉隆坡港口,并要求M公司于27日一早将货物运抵码头。M公司按时将货物运到。但是,由于当时港口没有装卸泊位,所以日本公司的船只无法靠岸,以至于香蕉由于堆放时间过长造成腐烂。日本公司认为,根据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应当由卖方承担。因此,马来西亚M公司应当自己承担损失。[问题]

1、本案中,货物出现的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

2、如果由日本公司承担,马来西亚公司应当以什么理由要求其赔偿货物的损失?案例三 [案情介绍] 韩国K公司同马来西亚M公司签订了出口韩国叉车的合同。贸易术语采用了FOB釜山港。4月1日,货物在装运时,发生意外,其中一辆叉车在吊装过程中摔下,掉落在货船的甲板上,造成损坏。所有的货物于4月2日在装运港装船完毕,船长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提单注明:除了一辆叉车由于装船过程中出现损坏,其余货物表面状况良好。K公司也于当日向M公司发出了装船通知。货物于4月15日到达马来西亚。当M公司提货时,发现除了提单表明受到损失的叉车外,其他叉车表面由于货舱内发生碰撞而出现多处刮痕、变形、车灯碎裂等损坏。M公司向K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理由是K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K公司认为,根据FOB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转移,货物出现的损失都是在装运

港越过船舷后发生,M公司应当自己承担损失。问题

1、M公司向K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

2、本案该如何处理?案例四 [案情介绍] 中国某出口商向奥地利某进口商销售了一批ABC牌儿童服装。奥地利进口商将部分服装用于国内销售,另一部分服装转售英国一家儿童服装销售商。结果在销售一个月后,英国ABC服装的销售商遭到本国的一家运动服厂家的起诉,运动服工厂声明ABC是这家工厂多年使用的注册商标,并要求英国销售商立即停止出售ABC童装。英国销售商马上传真奥地利进口商要求宣告合同无效,退回所有未出售货物,并要求奥地利进口商返还价款。[问题]

1、英国销售商的要求是否合理?奥地利进口商可以以什么理由予以拒绝?

2、如果奥地利公司要求中国进口商也承担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其要求可以成立?对于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案例五 [案情介绍] 中国C公司向美国D公司出售钢板。由于特殊原因,C公司无法向D公司发运全部货物,因此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终止合同。卖方C首先提出合同终止,并提出愿意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但条件是买方D将免除卖方C的任何其他合同义务。买方D回复同意卖方C的条件,并加上了一个条件—卖方C承担保险费用。卖方C传真回复买方D表明:(1)接受买方D的条件;(2)要求买方D起草一份正式的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买方D没有起草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卖方C根据双方约定支付了违约金和保险费。但是买方D却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卖方C赔偿买方D在钢板合同中的所有损失,并且认为卖方发给自己的传真只是一份还价。[问题]卖方与买方之间是否达成了关于终止合同的协议?本案如何处理?案例六 [案情介绍] 中国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C公司出口一批茶叶,数量10000箱,价格条款CIF纽约,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当货物到达纽约港时,买方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表明由于货舱进水,有500箱茶叶遭受浸泡,已经无法出售。因此,美国买方拒绝接受这批货物,并宣告无效,拒绝支付货款。[问题] 本案中的贸易纠纷该如何解决?案例七

[案情介绍] 加拿大C公司同美国H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合同内容是,C公司在万圣节前向H公司出口一批面具,另一份合同是,C公司向H公司出售儿童玩具,两份合同的交货日期相同,是万圣节前的两个星期。由于C公司的供货人P公司遭遇工人罢工,生产受到影响,不能在规定的交货期前完成交货。因此,C公司传真H公司,询问是否可推迟两个星期交货。H公司回答,不行。尽管P公司在C公司的催促下,加快生产进度,但发货时间还是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晚了一个星期。H公司拒绝接货,并宣称由于C公司延迟交货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C公司赔偿H公司本来可以将货物批发给零售商而赚取的差价。[问题]对于本案中的两份合同,C公司是否全部构成根本违约?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案例八 [案情介绍]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国商人报出发盘,除列明各项交易条件外,还表示,“用坚固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用新包装”。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准备。数日后,该产品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未成立。而我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纠纷。[问题]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

2、本案该如何处理?案例九 [案情介绍] 2002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公司发盘如下:J型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4000美元FOB汉堡,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在向香港B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C公司的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中国B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于是A公司在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撤销11月25日的要约通知,并与巴黎C公司签约。但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B公司的承诺,接受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士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承担损失。该公司律师称2002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法律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日的承诺没有效力,此合同没有成立。[问题]本案中要约有没有被撤销?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十 [案情介绍] 200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

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2005年12月8日前交付机床100台,总价是5万美元,货到3日内付款。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买方表示不同意。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求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再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5.6万美元。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问题] 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本案该如何解决?案例十一 [案情介绍]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问题]

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承担安排运输?案例十二 [案情介绍] 福建A公司同香港H公司签订了买卖蘑菇的《售货合同书》。合同规定:A公司向H公司出售蘑菇2万箱,每箱单价10美元,总金额为20万美元,价格术语EXW福建。买方预付5000美元定金,另预付20000港元用于印刷蘑菇罐头的外包装。A公司委托C印刷厂印刷蘑菇罐头的外包装纸,商标为“小白兔”,并将印刷好的包装纸用于蘑菇罐头的外包装。由于“小白兔”是D公司的注册商标,因此所有的包装用于蘑菇罐头的外包装纸盒已经贴上包装的15000箱蘑菇罐头遭到工商机关的查封,并被处罚以2万元罚款。这时距离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只有一个礼拜。因此H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A公司返还印刷外包装费用以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为接收蘑菇罐头而租赁的仓库的租赁费。问题

1、本案中香港H公司能否提出宣告合同无效?

2、香港公司提出的赔偿金是否能全部得到赔偿?案例十三 [案情介绍] 英国E公司同印度D公司签订了一买卖机器合同。双方约定采用CIF价格术语,并约定所有机器部件均采用集装箱运输。E公司为D公司进行了保险,保险条款注明,运输方式为集

篇7:国际商法案例讨论(范文模版)

中国A公司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B公司发出发价:“报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B于7月22日电复如下:“你7月17日发价,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于7月25日电复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出售。问题:该项合同能否有效成立? 案例讨论二

A与B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废止均以书面作出为准”,还规定“卖方应当分批交货,每月交货1000打。”当卖方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交付了第一批1000打后,买方B用口头通知A,要求对原订规格略加修改,否则他将拒收货物。A按B的此项口头通知,按修改后的规格,交付了第2、3、4、5批货物,B也接收并付清了货款。当A交付第六批货物时,B拒绝收货,并要求A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交货。事后双方对此发生争议。

问题:本案争议应如何解决? 案例讨论三

日本A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B公司,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C公司。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物转船直接运往泰国。但C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缺陷,因此要求退货。于是B转向A提出索赔,但遭A拒绝。

问题:A有无权利拒赔? 案例讨论四

有一产地交货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吨,总值15万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卖方虽多方催促对方派车,但直到6月7日均未见对方派车接受货物。于是卖方不得不在6月8日把这批货物卖给另一新买主,得价只有10万美元。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可有何种权利? 案例讨论五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0吨大米,合同规定为一级大米,每吨200美元。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的品质为二级大米。按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二级大米每吨为150美元。如果买方同意收货,买方可要求赔偿多少?如果交货时,市场价格下跌,一级大米每吨为1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为75美元。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又如何处理?如果在实际交货时,大米市场价格上涨,一级大米每吨为4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为300美元。折扣的比例应如何计算? 案例讨论六

有一份CFR合同,A出售1000吨小麦给B,当时在A装运的3000吨散装小麦中,有1000吨是卖给B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将由船公司负责分拨。但受载船只在途中遇到风险,而使该批货物损失1200吨,其余18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但A宣布出售给B的1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按CFR合同,A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A对这1000吨小麦还有无交货的责任? 案例讨论七

2001年11月22日,国内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在北京签订了一份CNFCANADA,总价款为2000000加元的买卖食品罐头合同,装运期:2002年1月—10月;目的港:加拿大;支付方式:不可撤销、可转让、可分割见票30天内付款的信用证,开证期为每一期装船期前30天,货物标纸底版由买方负责提供。

合同签订后,卖方即安排工厂投入生产,并于2001年12月及2002年年初,多次传真催乙公司开证和提交标纸底版。买方于2002年1月23日开出首批15个货柜之信用证规定:交货期:2002年2月13日以前,有效期2月28日,买方于2002年2月2日才将标纸底版快邮卖方;2002年2月4日,卖方电告:“因货用托盘包装,纸箱外无法再刷唛头,请将L/C上的唛头条款取消。”2月5日买方传真答:“敝司接受纸箱外不印唛头,但须贴上敝司指定之商标纸,L/C方面,敝司接受上述不符点。”2月22日,买方电传称:“迄今未收到有关单据,···若不能于本周内由敝司在港银行入单,客户可能会拒收该批货物。”3月4日,卖方传真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延长有效期。3月5日买方答复:“因加客户开本司的L/C亦已过期,无法改证。但客户已口头答应接受有关不符点······请将有关单据速递新华银行,付款改为D/P30天。”3月6日卖方传真:“请贵司速向新华银行申请改L/C,我司无法根据客户口头答应接受不符点。······标纸底版是否已邮出?底版未到工厂无法包装。”3月14日,卖方再次传真:“20万箱底版至今未寄我司,造成工厂生产的产品无法包装。”3月18日买方传真答:“第一批15柜贵司未按指定日期交货,影响客户信心,客户通知底版暂不能交予任何供应商。······当货运抵加而仍未收到有关单证则不负责提货及付款。请将L/C所需文件通过银行交敝司处理。敝司可出具银行担保文件。······客户已同意接受有关不符点。请尽快交单。”3月20日,卖方传真:“12柜单据已于3月16日交中行快邮贵方银行。”3月28日,买方答:“敝司若于4月第一周内仍未收到文件,······届时一切后果敝司将不负责。”4月14日,货运抵目的港蒙特利尔。2002年5月14日,买方传真云:“客户对发货期及数量之误颇有意见,故尚未肯定提货的时间。对此本司感到非常愤怒,亦觉加方无理取闹。我已限其10日内提货,否则有权转售、或取回货,加方需赔偿我方的损失。”5月30日,买方通知卖方:“兹接加方通知12柜因不符L/C之要求,故拒绝提货,按码头通知,于6月25日前仍无人提货,将被充公。”5月31日卖方答:“(1)贵司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供底版,致使无法印刷标纸,工厂货积压损失严重;(贵司又保证接受不符点,接受了单据就有义务付款。”6月11日,卖方传真:“我司从中行了解到12柜单据现仍在新华行,贵司并未将单据送交加银行议付。加方拒收,是由于贵司将单据积压于HK新华银行而未赎单所致,贵司应立即赎单。”同日买方传真答:“单据本司是委托新华银行向加客户代表行之HK分行议付货款,由于上述单据有多个不符点,客户至今不肯接受此不符点,并拒绝提货。”“12柜货因不符L/C要求,客户拒绝提货,故所有权仍属贵司,贵司有权随时转售。”6月29日,卖方传真:“为减少损失,我司委托加客户与P公司联系,了解到P公司拒收12柜货主因是:贵司至今未偿还P公司去年的货款USD315000,经协商,P公司现同意接收12柜货,但要贵司先偿付P公司欠款。”7月13日,卖方最后电告:“请速与P公司解决索赔问题,我公司保留索赔权。”终因买方不承认欠P公司货款,协商未果,卖方被迫将货款转售德国汉堡,因减价、换标、运费及其他共损失28万美元。此外,由于买方解除合同,造成卖方已生产的货物处理损失近20万美元。

问题:

1、买方是否有权拒付?

2、买方是否有权拒收货物?

3、转售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4、买方是否有权追究卖方逾期交货的责任?

5、买方是否有权解除本合同?

案例讨论二

1、中国A公司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B公司发出发价:“报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B于7月22日电复如下:“你7月17日发价,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于7月25日电复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出售。问题:该项合同能否有效成立?

2、A与B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废止均以书面作出为准”,还规定“卖方应当分批交货,每月交货1000打。”当卖方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交付了第一批1000打后,买方B用口头通知A,要求对原订规格略加修改,否则他将拒收货物。A按B的此项口头通知,按修改后的规格,交付了第2、3、4、5批货物,B也接收并付清了货款。当A交付第六批货物时,B拒绝收货,并要求A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交货。事后双方对此发生争议。

问题:本案争议应如何解决?

3、日本A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B公司,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C公司。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物转船直接运往泰国。但C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缺陷,因此要求退货。于是B转向A提出索赔,但遭A拒绝。

问题:A有无权利拒赔?

4、有一产地交货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吨,总值15万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卖方虽多方催促对方派车,但直到6月7日均未见对方派车接受货物。于是卖方不得不在6月8日把这批货物卖给另一新买主,得价只有10万美元。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可有何种权利?

5、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0吨大米,合同规定为一级大米,每吨200美元。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的品质为二级大米。按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二级大米每吨为150美元。如果买方同意收货,买方可要求赔偿多少?如果交货时,市场价格下跌,一级大米每吨为1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为75美元。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又如何处理?如果在实际交货时,大米市场价格上涨,一级大米每吨为4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为300美元。折扣的比例应如何计算?

篇8: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一、《国际商法》课程与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

结合各高校的经验,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可总结为: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适应性强,富于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能够独立从事国际经贸理论和政策方面的研究工作,具有在激烈竞争和不断变化的国际市场上创造性地开展经营活动的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1。

(一)课程内容与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

就课程内容而言,《国际商法》课程主要包括国际商事组织法、国际商事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商事结算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保险法、产品责任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内容。上述内容为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培养目标中的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不仅包含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理论与实践,亦需要国际商法相关知识。

另外,《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对象为国际贸易及其相关专业的研究生。一方面,国际商事法律课程本身就是上述专业研究生的必修课程;另一方面,在提倡跨学科交叉学习的背景下,同时兼有国际贸易和国际商法知识,对培养目标的实现大有裨益。

(二)课程特点与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

《国际商法》课程具有如下特点:

1.注重实务。《国际商法》课程与理论法学,甚至与其他部门法学不同,其实践性更强。从起源上讲,国际商事法律的出现起初是为了解决国际贸易间产生的纠纷,其最初表现为商业惯例。 因此,其更加注重实务。

2.案例讲解是重点。就课程本身来讲,如果仅仅进行理论讲解,将使课程变得枯燥无味。《国际商法》课程尤其如此,在其课程内容中,每部分均需要案例支撑才能将课程进行高效率、高质量的讲解。脱离案例,《国际商法》课程的讲解将变得十分困难。

3.涵盖领域广泛。《国际商法》课程涉及从主体法、行为法、行为配套法律等多方面的内容,课程量非常大。

上述《国际商法》课程的特点与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培养目标更关注的是理论能力和创新能力,而这些能力的树立不仅需要增强自身解决问题的实务能力,亦需要广泛的知识背景,这些在《国际商法》课程中均有所体现。

二、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国际商法》教学现状分析

如前文所述,《国际商法》课程对于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实现十分重要,但在实践中,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国际商法》教学现状并不容乐观。

1.学生兴趣与重视程度的缺失。专业化初衷是为了谋求该领域的精细化发展,但专业化并不否认知识学习的广泛性。相反, 知识的广泛性有助于专业化的实现。然而,在现实中,即使是研究生阶段,学生往往仅仅关注自身学科的内容,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并不感兴趣,甚至心存“得过且过”的思想2。

2.授课内容“面面俱到”。如前文所述,《国际商法》课程涉及范围广泛。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国际商法》授课过程中,教师对所涉及的内容往往均需要讲解,由此导致教师教学过程仅对基本知识进行讲述,学生学习也往往一知半解,无法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就正常法学院学生来讲,国际商法课程往往分两个学期讲述,且其开设往往在大三或大四。对于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来讲,其本没有法律基础,在半学期内讲授完全部内容,即使可以实现,也有种“流于形式”的感觉。

3. 案例教学流于形式。案例教学法在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 《国际商法》授课过程中为多数教师采用,但是,该案例往往多选自网上搜集的简单一问式案例,类似于问答题的变形,并不能真正起到启发学生思维的效果。

另外,案例的搜集进而至案例库建设方面的工作并没有得到有效重视,使得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即使可以找到典型且适合教学的案例,也较为仓促,难免有所纰漏。

4.考核方式过于单一。实践中,《国际商法》考核往往采用书面考试的形式,内容包括选择题、简答题、名词解释、案例分析题。该种考试方式作为众多课程考试的模版似乎并不适用于《国际商法》课程。因为该种类型并不能充分的考察学生运用逻辑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在学生存在以考试内容为学习内容反推式的学习心理的情况下,往往会导致学习成效的降低。

5.教师学科背景单一。实践中,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国际商法》的授课教师往往由国际贸易教研室教师或法律教师担任。但无论哪种方式,均无法解决国际贸易专业和法律专业存在的“鸿沟”。在授课过程中,国际贸易专业背景的教师往往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背景而侧重于国际贸易本身的讲授,而法律专业的教师则常常因为不懂国际贸易知识而仅仅就法律而法律,不能达到两者的有效结合。

三、《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法与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契合

(一)两者契合的理论基础

1.价值导向的一致性。《国际商法》课程案例教学法目的在于培养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的逻辑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教师引导、学生主导、师生互动的方式,实现学生解决现实国际商事活动的能力,并同时培养其法律思维。而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旨在培养学生在国际贸易专业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能力。两者在价值导向上均注重学生解决实际国际商事领域涉及活动问题的能力,具有一致性。

2.利益导向的互补性。《国际商法》课程案例教学法的采用对于学生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学习具有促进作用。案例教学法, 可以扩展学生面对国际商事纠纷的思维,从而反思在具体贸易实践中应当如何进行操作,以避免纠纷的产生。

同样,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学习对于《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效果的达致亦具有补强功能。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充实,有助于学生从多个维度对涉及的案例进行分析,而不仅仅拘泥于局部, 可以有效促进案例讨论的互动性,增强案例教学法的效果。

(二)两者契合的实现方式

1.总体原则。

(1)让学生成为主角。此点要求改变原来《国际商法》课程教学过程中以教师为主导的模式,增加学生的参与度,形成师生间的良性互动,进而让学生成为案例教学法中的主角,启迪学生思维,锻炼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亲验式案例教学。所谓“亲验式”案例教学(behavioral teaching),类似于其他学科的“情景式教学”,简单地说就是让学生充当商事主体的角色,以“亲身体验”的方式学习法律知识,所学到的是自己直接的第一手的经验与技能3。该教学模式与上述让学生成为主角不同,其更强调将学生置身案件之中,亲身体验。

2.具体实现方式。

(1)讨论与互动。案例教学法的重点不在于案件事实本身, 而在于学生通过对案情的了解进一步展开讨论,师生互动,打开思维,锻炼能力。有学者指出,为了进一步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教师可安排全班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对一些有争议的议题展开讨论,各抒己见,通过组内合作和组间竞争,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竞争意识。笔者认为,该种方式同样适用于《国际商法》课程中的案例教学法,通过学生分组,可以有效实现组内的合作和组间的竞争, 进而实现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提升。

(2)模拟法庭。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模拟法庭是实现上述亲验式案例教学原则的重要途径。运用模拟法庭进行《国际商法》教学活动虽然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它通过学生模拟审理案件的全过程,形象、直观地再现了法庭审理过程。在检验理论掌握的同时,不仅锻炼了学生的胆识,而且培养了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5。微而言之,模拟法庭是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让学生充分体会法官、当事人、代理人等不同的角色,从而在学习法庭技巧的同时,也学会换位思考。

惟须说明的是,案例教学法于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国际商法》课程学习的重要性并不代表其为课程学习的唯一方式,而仅仅表明,在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国际商法》教学过程中,应当以此为重点,方能有效地实现《国际商法》课程教学与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实现的一致性,形成良性互动。

四、结论

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国际商法》教学效果的提升,除案例教学法的加强外,还应当注重前述文中提到的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从意识层面向学生灌输学科交叉的重要性。尤其是在以后求职和工作中,既懂国际贸易又懂国际商事法律的人才十分重要; 第二,对于授课内容应当有所侧重,无须面面俱到,而应当结合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课程的内容,重点讲解主体法、合同法、国际贸易买卖法等内容;第三,对于《国际商法》课程的考核,应当加入日常作业,且日常作业应当以时下热门事件或案例分析为主,以增强学生的分析问题能力;第四,师资方面,虽然改进的难度较大,但学校在选聘《国际商法》课程教师时,应当对具有国际贸易和法律双重背景的人士作优先考量。

摘要:从课程内容和课程特点上来讲,《国际商法》课程对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但现实中,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国际商法》教学存在诸多问题。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研究生课程应当以案例教学法为重点,以“让学生成为主角、亲验式案例教学”为原则,通过讨论与互动、模拟法庭等方式,实现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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