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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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管理手册(通用6篇)

篇1:安全质量管理手册

。。店食品安全管理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餐饮企业的现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条例,分别为《食品安全法》(法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法律为基础,条例和办法为补充说明。蓝海酒店严格按照以上三个法律、条例和管理办法,结合酒店实际情况,特编制《,酒店食品安全手册》。

第一部分、《,酒店食品安全管理手册》 第二部分、《食品安全法》 第三部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部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酒店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酒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5.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6.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7.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8.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9.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0.凉菜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1.裱花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2.现榨饮料管理制度 13.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14.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5.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6.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7.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8.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9.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20.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1、投诉管理制度

2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23、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检查

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五、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六、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八、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4.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

二、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三、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四、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五、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六、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5.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7.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粗加工、切配工作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四、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六、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七、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八、在专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内涮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8.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烹调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四、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五、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七、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八、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9.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2.为规范,酒店面点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三、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各种熟食面点改刀要在专用的熟食板上进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四、当餐未用完的面点,应妥善保存,糕点存放在专用柜内,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注意生熟分开保存。

五、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六、各种食品加工用具、设备如:面板、面案、容器、绞肉机、馒头机、豆浆机、和面机、面条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晒干备用。

七、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用具、设备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净后定位存放。

10.凉菜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凉菜加工,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固定专人加工制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凉菜间,凉菜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三、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凉菜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四、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并做好记录。

五、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六、凉菜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七、凉菜间内冰箱必须专用。熟食品用容器及保鲜纸密封保存于冰箱中,不得重叠存放。

八、各种凉菜装盘后不可交叉重叠存放,传菜从食品输送窗口进行,禁止传菜人员直接进入凉菜间端菜。

九、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需要加热的按规定进行再加热。

十、加工结束后,做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11.裱花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裱花加工制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固定专人加工制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裱花间,裱花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时易戴口罩。

三、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裱花间,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裱花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裱花制作无关的活动。

四、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并做好记录。

五、鲜蛋应清洗(必要时消毒)后再使用,冰蛋根据使用数量融化,当天融化、当天使用、当天用完。奶油要专柜低温保存。

六、裱花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七、蛋糕胚应在专用冰箱中贮存,贮存温度10℃以下。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贮存温度不得超过20℃。

八、裱浆和新鲜水果(经清洗消毒)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

九、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十、加工结束后,做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12.现榨饮料管理制度

为规范现榨饮料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现榨饮料是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杂粮为原料,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条件下,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装饮品。分为现榨果蔬汁和现榨杂粮饮品,现榨杂粮饮品应烧熟煮透后方可供应。

二、制售现榨饮料,应设置布局合理的现榨饮料专用操作场所,配备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现榨饮料专用设备、工用具,并由专人加工制作。

三、现榨饮料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应佩戴一次性口罩;操作中如接触其他不洁物品后应立即洗手消毒。

四、现榨饮料果蔬必须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无破损等。杂粮及其制品必须无霉变、无虫蛀、无腐败变质、无杂质等。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作原料。

五、现榨饮料使用的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添加的冰块应符合GB2759.1《冷冻饮品卫生标准》要求。

六、饮料现榨应严格进行原料清洁整理,未经清洗处理的果蔬和杂粮不得使用,在压榨前应再次检查待加工的原辅料,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七、饮料现榨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工用具的清洁状况,现榨饮料的设备、工用具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使用过程中更换榨汁品种时,接触食品的设备必须洗净、消毒。

八、现榨饮料应存放于加盖的容器中,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供应腐败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杂使假、隔顿隔夜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现榨饮料。

13.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二、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五、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七、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九、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内无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十、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十一、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

15.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九、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十、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16.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设施运转正常,鼠、蝇、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要求。保证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运转正常。

二、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做好台面调料、牙签、台布、餐巾、餐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台布、餐巾、餐饮具等。

三、供顾客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做到及时更换,防止过期、霉变。

四、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五、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客人餐具。

六、取冰块时应用工具,不用时应悬挂或放置于消毒水内。制冰机用水应经过净化处理。

七、客人用的小毛巾,必须及时回收清洗消毒,最好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八、刀、叉、茶杯、酒杯等不得用台布或抹布擦拭。

九、食品上桌距开餐时间不超过2小时。

十、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十一、备餐柜内不得放置与开餐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台面、地面等的清扫整理工作。

17.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店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18.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9.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20.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规范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把损失减少到最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领导小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应急处置程序

(一)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立即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联系电话:)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电话:)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立即抢救

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120)抢救。

(三)保护现场

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

(四)配合调查

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事故责任追究 对事故延报、慌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做好中毒人员的安抚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21、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二、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三、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五、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六、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八、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22、餐饮服务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餐馆内环境整洁、地面干净,并设置果壳臬、痰盂和垃圾箱等。

二、卫生清扫有专人负责,保持餐厅内桌、椅、台等清洁,坚持餐后和每日打扫卫生,保持室内环境卫生做到“六面光”。

三、餐饮单位场所保持通风换气,空调送、排风口过滤网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各种容器应每天清理、及时清洗消毒。

四、废弃物用密闭容器存放,不得外溢且保持外观清洁卫生,防止有害昆虫的孳生。

五、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经营场所视野内无苍蝇、老鼠和蟑螂害虫。

六、有完善的防尘、防蝇、防虫和防鼠设施。

七、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检查,并有记录。

23、消费者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一、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办的投诉举报,要进行督查、督促有关责任人尽快处置,并收集汇总已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餐饮服务单位接到的投诉,要根据内设部门职能,由内设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食品安全管理员。

四、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内设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小组配合相关行政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部分 《食品安全法》

现行《食品安全法》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一、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需遵守《食品安全法》法律规定;

二、第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四、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五、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的总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第三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七、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八、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九、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十、第五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一、第五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第五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十三、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提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

十四、第五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十五、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十六、第七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七、第七十六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健食品广告还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十八、第七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十九、第八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二十、第九十八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十一、第九十九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二十二、第一百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协助核实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二十三、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十四、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五)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八)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二十五、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生产者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

(六)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八)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九)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

第三部分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一、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二、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三、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四、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六、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七、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九、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四部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年三月四日

一、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五、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七、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八、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九、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十、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十一、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十二、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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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月,日

篇2:安全质量管理手册

一、消防

1、实行业主(住户)防火责任制,各业主为当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2、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堆放家具和其它杂物。

3、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4、业主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5、本区域内任何商铺必须按每户配备灭火器1只,并放置于易于取用的固定位置。

6、区域范围内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他废弃物品,同时禁止吸烟,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器开关,迅速离开现场;业主及其他人员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二、用电

1、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并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动用明火。

2、对摊位上方的照明灯及线路,不准私自更换、架设、挪动,否则按破坏设备处理。如确实需要,应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物业工程部组织施工,相关费用由摊主负担。

3、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并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按规定每户配备1只灭火器;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北京市消防管理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并按每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3只灭火器。

4、严禁使用电炉、电壶、电热器等物品,以防发生漏电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

三、治安

1、各承租人应加强自身的治安保卫工作,增强防范意识,看管好自己的商品、钱物以防丢失,凡自己经营的商品全部由自己保管。清场时要求商户及时锁好摊位,检查无误后方可退场。

2、摊位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及现金,如有丢失损坏后果自负。发生被盗案件,商户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上报物业管理处。

3、商户及其员工除做好本摊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外,对发现可疑人员及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上报物业管理处或报警。

4、禁止商户与商户之间、商户与消费者之间发生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有发现物业有权对商户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篇3:公仆安全手册

一、鉴于安徽蚌埠烟草局局长李邦福到厦门出差受贿几百万元现金, 乘飞机返回蚌埠时, 没走民航“红色 (安全免检) 通道”, 在海关通关检查中, 由于违规带现金过多, 不幸东窗事发。为此, 建议各位公仆满载返航时, 一律走安全的“红色通道”。

二、鉴于南京天价烟的周局长身陷囹圄是“人肉搜索”的结果。今后, 一方面要加紧立法禁止网民“人肉搜索”, 保护我们的隐私权。另一方面, 在大众场合, 大家委屈一下, 吸大中华或熊猫得了。

三、鉴于兰州市长、市委书记两人因为地盘问题, 分赃不均, 市委书记在市委常委会上公开威胁兰州市长:“我要把你送到监狱。”而且, 言出法随, 市长果然进了监狱。气急败坏的市长急于立功减刑, 又把市委书记举报进监狱。有鉴于此, 任何一个班子, 以大局为重, 精诚团结, 不要内讧。

四、鉴于贵州第一夫人阎宏健锒铛入狱受审时, 法院许诺了阎宏健能让在美国的儿子把赃款如数汇回, 可以不判她死刑, 可她儿子要钱不要老娘, 使她被判死刑。有鉴于此, 公仆要对子女进行“万善孝为先”的教育, 为自己留条后路。

五、鉴于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主任王治业没看好自己的家, 在夫人处理废品时, 把茶叶盒里的400万元存折卖给了“破烂王”, 遭遇“破烂王”敲诈。王的家人不是息事宁人, 而是动用警方, 使事态扩大, 引火烧身, 受到降级处理。有鉴于此, 公仆家里存款千万不要放在茶叶盒里, 处理废品时, 要事必躬亲。

六、安徽亳州特警支队长白玉岭接受“双规”是因为有眼不识泰山, 在查处赌博时, 得罪了市领导邀请的外商。有鉴于此, 大家履行公务, 罚款创收时, 既要滴水不漏, 又要多个心眼, 特别对外商, 要睁个眼, 合个眼, 务必不要得罪。

篇4:出游驾车安全手册

出行长途驾车、高速行驶首先要保证车辆性能可靠,才能提高安全性,从大到发动机的检查,小到灯光的检查都不能忽视。

出行前检查

发动机:

机油、防冻液,是否缺漏?发现缺漏现象及时查找原因并补充,行驶公里数多的、机油损耗量大的车,最好备用一些。

皮带:

皮带是否老化、松动?尤其是正时皮带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更换周期更换,避免在行驶中脱落、或者断裂,造成损失与不便。

底盘:

要保证四轮定位准确,各球头胶套无磨损,无间隙,车辆行驶方向不跑偏,汽车不发漂。球笼防尘套不破损。

轮胎:

检查轮胎花纹是否非正常磨损(偏磨外侧、内侧、波浪形),视情况做四轮定位,上面有无钉子一类的异物,及时处理。标准的轮胎气压,过高有爆胎危险,影响舒适性,过低油耗大。一个能使用的备胎——有备无患,当然有备胎要有千斤顶,轮胎扳手,警示牌等随车

工具

刹车:

要保证刹车片、刹车盘在使用标准内,不能太薄,刹车管路无泄漏,刹车油清澈,在标准刻度内,刹车不偏摆。

车身:

保证空调暖风系统工作正常,增加舒适性。

车灯:

灯光是否都正常,增加安全性,如果是制动灯不亮,高速行驶容易被追尾。

其它

加满油箱,提前了解目的地的汽油型号,如果目的地是乙醇汽油,提前规划加油地点。

规划路线,不熟悉的路况最好借助GPS ,绝对方便。

准备些口香糖之类的,可以提神,但是不要疲劳驾驶。

行驶:

调整舒适的坐姿,缓解疲劳。

保持车距,速度不要过快,更不要飙车,时速140公里跟120公里时间到达目的地时间相差不了多少。不要跟在大车后面,超车要提前打转向灯,等前面车辆示意后再超,不要强行超车,车队一起,超车后跟后面车辆拉开距离后再变换车道,很多事故是在超车时发生的。下高速时入匝口一定要提前减速,高速行驶容易没速度感,如果还是凭感觉行驶,有可能在匝口处出事故。

注意仪表各种提示灯行驶途中机油灯亮:打转向灯靠边停车,开启危险警告灯,检查机油是否缺少,黄灯亮可以再行驶一段距离,如果红灯亮起,不确定原因前,严谨继续行驶,避免造成发动机损坏。

水温高:靠边安全停车,检查水是否充足(热时不要打开水箱盖),检查风扇是否正常运转,必要时补充防冻液或停车冷却。

发电机灯亮:检查发电机皮带是否掉了,一般同时水温高,如果皮带掉了,水温不高可以继续行驶到下出口,用的电能是电瓶里面储存的,不能长时间使用。

加油:车辆没有汽油了,提前到正规大的加油站,咨询汽油类别,尽量避免加跟车内汽油不同类别的汽油,以免影响继续行车。

爆胎:发生爆胎现象一定要抓紧方向盘,安全停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更换轮胎(最好提前练习下更换轮胎)。

遇到雨雪天气更要小心驾驶,不熟悉的路,不要走 ,修路一定要避开,修路时一般两端路口都封死,你或许能勉强从小缺口进入路面,但是另一端不一定还有小缺口供你驶出车辆,那样的话,还是要原路返回。

篇5: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试 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

目 录 总则...................................................1 1.1 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2 2 行为准则...............................................2 2.1 基本要求.............................................2 2.2 质量行为要求.........................................4 2.3 安全行为要求.........................................7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9 3.1 地基基础工程.........................................9 3.2 钢筋工程............................................10 3.3 混凝土工程..........................................10 3.4 钢结构工程..........................................11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12 3.6 砌体工程............................................13 3.7 防水工程............................................13 3.8 装饰装修工程........................................14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14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15 1 3.11 建筑电气工程.......................................15 3.12 智能建筑工程.......................................16 3.13 市政工程...........................................16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17 4.1 基坑工程............................................17 4.2 脚手架工程..........................................17 4.3 起重机械............................................19 4.4 模板支撑体系........................................21 4.5 临时用电............................................21 4.6 安全防护............................................21 4.7 其他................................................21 5 质量管理资料..........................................22 5.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22 5.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23 5.3 施工记录............................................24 5.4 质量验收记录........................................25 6 安全管理资料..........................................25 6.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25 6.2 基坑工程资料........................................25 6.3 脚手架工程资料......................................26 6.4 起重机械资料........................................26 6.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26 6.6 临时用电资料........................................26 6.7 安全防护资料........................................27 7 附则..................................................27

总则 1.1 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1.2.2 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

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 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 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1.4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2.1.5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6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7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2.1.8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2.1.9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2 质量行为要求

2.2.1 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5)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6)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7)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8)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10)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2.2.2 勘察、设计单位。

(1)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2.2.3 施工单位。

(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7)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8)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14)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16)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17)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2.2.4 监理单位。(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2)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11)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12)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

(13)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14)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2.2.5 检测单位。(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2.3 安全行为要求

2.3.1 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

(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

(5)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3.2 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 7 确。

(2)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5)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特殊情况下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3.3 施工单位。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4)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

(6)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9)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1)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2)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3.4 监理单位。

(1)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3)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

(4)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2.3.5 监测单位。

(1)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进行审核。(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3.1 地基基础工程

3.1.1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3.1.2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3.1.3 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3.1.4 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3.1.5 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3.1.6 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 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

3.1.7 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3.2 钢筋工程

3.2.1 确定细部做法并在技术交底中明确。3.2.2 清除钢筋上的污染物和施工缝处的浮浆。3.2.3 对预留钢筋进行纠偏。3.2.4 钢筋加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5 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2.6 钢筋的安装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2.7 保证钢筋位置的措施到位。

3.2.8 钢筋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2.9 钢筋锚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2.10 箍筋、拉筋弯钩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2.11 悬挑梁、板的钢筋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2.12 后浇带预留钢筋的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2.13 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 混凝土工程

3.3.1 模板板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脱模剂。3.3.2 模板板面的平整度符合要求。3.3.3 模板的各连接部位应连接紧密。3.3.4 竹木模板面不得翘曲、变形、破损。3.3.5 框架梁的支模顺序不得影响梁筋绑扎。

3.3.6 楼板支撑体系的设计应考虑各种工况的受力情况。3.3.7 楼板后浇带的模板支撑体系按规定单独设置。3.3.8 严禁在混凝土中加水。

3.3.9 严禁将洒落的砼浇筑到混凝土结构中。3.3.10 各部位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11 墙和板、梁和柱连接部位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12 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3.13 混凝土构件的尺寸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3.14 后浇带、施工缝的接茬处应处理到位。

3.3.15 后浇带的混凝土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时间进行浇筑。3.3.16 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试验室。3.3.17 混凝土试块应及时进行标识。3.3.18 同条件试块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养护。3.3.19 楼板上的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结构设计承载能力。

3.4 钢结构工程

3.4.1 焊工应当持证上岗,在其合格证规定的范围内施焊。3.4.2 一、二级焊缝应进行焊缝内部缺陷检验。3.4.3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4.4 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3.4.5 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4.6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4.7 薄涂型、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3.4.8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的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符合设计要求。

3.4.9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4.10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所测挠度值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3.5.1 预制构件的质量、标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2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预留孔、预留洞、预埋件、预留插筋、键槽的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3 夹芯外墙板内外叶墙板之间的拉结件类别、数量、使用位置及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3.5.4 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砖、石材等饰面与混凝土的粘结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5 后浇混凝土中钢筋安装、钢筋连接、预埋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6 预制构件的粗糙面或键槽符合设计要求。

3.5.7 预制构件与预制构件、预制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

3.5.8 后浇筑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3.5.9 钢筋灌浆套筒、灌浆套筒接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5.10 钢筋连接套筒、浆锚搭接的灌浆应饱满。3.5.11 预制构件连接接缝处防水做法符合设计要求。3.5.12 预制构件的安装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5.13 后浇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 砌体工程

3.6.1 砌块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6.2 砌筑砂浆的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6.3 严格按规定留置砂浆试块,做好标识。

3.6.4 墙体转角处、交接处必须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留槎符合规范要求。

3.6.5 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符合规范要求。3.6.6 构造柱、圈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 防水工程

3.7.1 严禁在防水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

3.7.2 防水混凝土的节点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7.3 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7.4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3.7.5 地下室卷材防水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要求。3.7.6 地下室涂料防水层的厚度和细部做法符合设计要求。3.7.7 地面防水隔离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7.8 地面防水隔离层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3.7.9 地面防水隔离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7.10 有淋浴设施的墙面的防水高度符合设计要求。3.7.11 屋面防水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7.12 屋面防水层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3.7.13 屋面细部的防水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7.14 外墙节点构造防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7.15 外窗与外墙的连接处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 装饰装修工程

3.8.1 外墙外保温与墙体基层的粘结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8.2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3.8.3 外门窗安装牢固。

3.8.4 推拉门窗扇安装牢固,并安装防脱落装置。

3.8.5 幕墙的框架与主体结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6 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8.7 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3.8.8 重型灯具等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3.8.9 饰面砖粘贴牢固。

3.8.10 饰面板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8.11 护栏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3.9.1 管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9.2 地漏水封深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3 PVC管道的阻火圈、伸缩节等附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9.4 管道穿越楼板、墙体时的处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9.5 室内、外消火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6 水泵安装牢固,平整度、垂直度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9.7 仪表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阀门安装应方便操作。3.9.8 生活水箱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9.9 气压给水或稳压系统应设置安全阀。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3.10.1 风管加工的强度和严密性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10.2 防火风管和排烟风管使用的材料应为不燃材料。3.10.3 风机盘管和管道的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取样复试合格。3.10.4 风管系统的支架、吊架、抗震支架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5 风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按要求设置套管并封堵密实。3.10.6 水泵、冷却塔的技术参数和产品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7 空调水管道系统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3.10.8 空调制冷系统、空调水系统与空调风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9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后的结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 建筑电气工程

3.11.1 除临时接地装置外,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3.11.2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或接 零(PEN)干线相连接。

3.11.3 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可靠连接。

3.11.4 电动机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3.11.5 母线槽与分支母线槽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3.11.6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3.11.7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3.11.8 灯具的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3.12 智能建筑工程

3.12.1 紧急广播系统应按规定检查防火保护措施。

3.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

3.12.3 火灾探测器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或掩盖。3.12.4 消防系统的线槽、导管的防火涂料应涂刷均匀。3.12.5 当与电气工程共用线槽时,应与电气工程的导线、电缆有隔离措施。

3.13 市政工程

3.13.1 道路路基填料强度满足规范要求。

3.13.2 道路各结构层压实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3.13.3 道路基层结构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3.13.4 道路不同种类面层结构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3.13.5 预应力钢筋安装时,其品种、规格、级别和数量符合设 计要求。

3.13.6 垃圾填埋场站防渗材料类型、厚度、外观、铺设及焊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3.7 垃圾填埋场站导气石笼位置、尺寸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13.8 垃圾填埋场站导排层厚度、导排渠位置、导排管规格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3.9 按规定进行水池满水试验,并形成试验记录。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4.1 基坑工程

4.1.1 基坑支护及开挖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4.1.2 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3 基坑周围地面排水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4.1.4 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4.1.5 基坑周边荷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4.1.6 基坑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及日常检查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7 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专用梯道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8 基坑坡顶地面无明显裂缝,基坑周边建筑物无明显变形。

4.2 脚手架工程

4.2.1 一般规定。

(1)作业脚手架底部立杆上设置的纵向、横向扫地杆符合规范 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连墙件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3)步距、跨距搭设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4)剪刀撑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5)架体基础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6)架体材料和构配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扣件按规定进行抽样复试。

(7)脚手架上严禁集中荷载。

(8)架体的封闭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9)脚手架上脚手板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4.2.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附着支座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防坠落、防倾覆安全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3)同步升降控制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4)构造尺寸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4.2.3 悬挑式脚手架。

(1)型钢锚固段长度及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悬挑钢梁卸荷钢丝绳设置方式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悬挑钢梁的固定方式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4)底层封闭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5)悬挑钢梁端立杆定位点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4.2.4 高处作业吊篮。(1)各限位装置齐全有效。

(2)安全锁必须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3)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

(4)安全绳的设置和使用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5)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6)吊篮配重件重量和数量符合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4.2.5 操作平台。

(1)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2)落地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3 起重机械

4.3.1 一般规定。

(1)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符合要求。(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符合要求。(3)起重机械验收符合要求。(4)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5)起重机械的基础、附着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6)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主要承载结构件完好;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有效;机构、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元件符合相关要求。

(7)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8)按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前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符合相关要求。4.3.2 塔式起重机。

(1)作业环境符合规范要求。多塔交叉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

(2)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符合规范要求。

(3)吊索具的使用及吊装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4)按规定在顶升(降节)作业前对相关机构、结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4.3.3 施工升降机。

(1)防坠安全装置在标定期限内,安装符合规范要求。(2)按规定制定各种载荷情况下齿条和驱动齿轮、安全齿轮的正确啮合保证措施。

(3)附墙架的使用和安装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4)层门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4.3.4 物料提升机。

(1)安全停层装置齐全、有效。(2)钢丝绳的规格、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3)附墙符合要求。缆风绳、地锚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4 模板支撑体系

4.4.1 按规定对搭设模板支撑体系的材料、构配件进行现场检验,扣件抽样复试。

4.4.2 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和使用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4.3 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并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撑体系进行监测。

4.4.4 模板支撑体系的拆除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5 临时用电

4.5.1 按规定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履行审核、验收手续。

4.5.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符合相关要求。4.5.3 施工现场配电系统符合规范要求。

4.5.4 配电设备、线路防护设施设置符合规范要求。4.5.5 漏电保护器参数符合规范要求。

4.6 安全防护

4.6.1 洞口防护符合规范要求。4.6.2 临边防护符合规范要求。4.6.3 有限空间防护符合规范要求。4.6.4 大模板作业防护符合规范要求。4.6.5 人工挖孔桩作业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7 其他

4.7.1 建筑幕墙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4.7.2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7.3 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质量管理资料

5.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5.1.1 水泥。5.1.2 钢筋。

5.1.3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材料。5.1.4 砖、砌块。

5.1.5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5.1.6 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连接紧固材料。5.1.7 预制构件、夹芯外墙板。5.1.8 灌浆套筒、灌浆料、座浆料。5.1.9 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锚具、夹具。5.1.10 防水材料。5.1.11 门窗。

5.1.12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5.1.13 装饰装修工程材料。5.1.14 幕墙工程的组成材料。

5.1.15 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缆、电线。

5.1.16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采用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5.1.17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保温材料、风机盘管。

5.1.18 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

5.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5.2.1 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及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5.2.2 工程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5.2.3 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统计评定。5.2.4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工艺试验报告。5.2.5 钢筋焊接连接、机械连接试验报告。

5.2.6 钢结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缝内部缺陷检测报告。5.2.7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5.2.8 地基、房心或肥槽回填土回填检验报告。5.2.9 沉降观测报告。

5.2.10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报告。5.2.11 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5.2.12 外墙外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

5.2.13 外墙外保温粘贴强度、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5.2.14 外窗的性能检测报告。5.2.15 幕墙的性能检测报告。

5.2.16 饰面板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试验报告。5.2.17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5.2.18 风管强度及严密性检测报告。5.2.19 管道系统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报告。5.2.20 风管系统漏风量、总风量、风口风量测试报告。5.2.21 空调水流量、水温、室内环境温度、湿度、噪声检测报告。

5.3 施工记录

5.3.1 水泥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5.3.2 钢筋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5.3.3 混凝土及砂浆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5.3.4 砖、砌块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5.3.5 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涂装材料等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5.3.6 防水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5.3.7 桩基试桩、成桩记录。5.3.8 混凝土施工记录。5.3.9 冬期混凝土施工测温记录。5.3.10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测温记录。5.3.11 预应力钢筋的张拉、安装和灌浆记录。5.3.12 预制构件吊装施工记录。5.3.13 钢结构吊装施工记录。

5.3.14 钢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钢网架挠度检验记录。

5.3.15 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5.3.16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5.3.17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5.3.18 系统非设计满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5.4 质量验收记录

5.4.1 地基验槽记录。

5.4.2 桩位偏差和桩顶标高验收记录。5.4.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4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5.4.5 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5.4.6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安全管理资料

6.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6.1.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6.1.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批手续。6.1.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手续。6.1.4 专家论证相关资料。

6.1.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6.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记录,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

6.1.7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监督记录。

6.1.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6.1.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6.2 基坑工程资料

6.2.1 相关的安全保护措施。6.2.2 监测方案及审核手续。6.2.3 第三方监测数据及相关的对比分析报告。6.2.4 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6.3 脚手架工程资料

6.3.1 架体配件进场验收记录、合格证及扣件抽样复试报告。6.3.2 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6.4 起重机械资料

6.4.1 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6.4.2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与拆卸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告知、安装与拆卸过程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交底。

6.4.3 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资料。安装(包括附着顶升)后安装单位自检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

6.4.4 使用过程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交底、使用登记标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多塔作业防碰撞措施、日常检查(包括吊索具)与整改记录、维护和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

6.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6.5.1 架体配件进场验收记录、合格证及扣件抽样复试报告。6.5.2 拆除申请及批准手续。6.5.3 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6.6 临时用电资料

6.6.1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核、验收手续。

6.6.2 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6.3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临时用电管理协议。6.6.4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资料。6.6.5 配电设备、设施合格证书。6.6.6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6.6.7 日常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6.7 安全防护资料

6.7.1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6.7.2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6.7.3 日常安全检查、整改记录。附则

7.1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是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用于规范企业及项目质量安全行为、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必须遵照执行。

7.2 除执行本手册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还应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

7.3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本手册的基础上,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

篇6:《安全生产管理手册》题库

一、填空题

1、各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按照“、、用、接受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2、安全生产费用包括两个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费用主要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2)安全检测设备购置、更新、维护费用

(3)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治理费用

(4)事故应急救援器材、物资、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5)安全评价及检验检测支出

(6)保障安全生产的施工工艺与技术的研发支出

(7)劳动保护费用

(8)安全奖励经费

4、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临边安全防护包括:楼层临边、阳台临边、、卸料平台临边、基坑周边;洞口安全防护包括:电梯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5、季节性安全费用。夏季防暑降温药品、饮料等;冬季防滑、费用。

6、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

7、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

(1)各企业依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

(2)各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8、应急预案的培训

(1)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工作小组及工程项目现场工作组应定期组织分级应急预案的培训,掌握事故预防、响应要求、现场控制及综合协调等内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各级应急抢险队伍和人员,定期进行针对性的专业训练。

(3)工程项目参建各方施工人员进行突发事件、自救及互救、配合方面的培训。

9、应急演练可进行现场演练和模拟演练。现场演练的内容主要包括:迅速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抢救(灭火、伤员现场急救)、疏散与撤离、保护重要财产、封闭现场等。

10、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要按规定逐级进行上报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应

急预案和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成立事故应急工作组,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设置警戒标志,按照“分级响应,快速处理,以人为本,积极自救”的工作原则,进行应急处置。

1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任组长、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组织落

实各项应急措施。

12、险情排除及隐患整改:项目()经理及工程管理部门牵头,按照应急救援预

案组织现场自救,排除险情,保护事故现场。

13、各二级企业每月5 日前和每年前将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

和《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上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4、事故调查期间,事故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5、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应成立由牵头的事故整改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

全面检查、整改,组织对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抚工作。

16、企业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原则进行事故的分析和处理,组织企业内部事

故分析通报会,向企业安委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7、项目安全生产策划书的作用一是指导项目各项措施有序实施,二是项目全监管工作有据展开的指导性文件。

18、项目安全生产策划工作由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由、企业生产、技术、质量、安全、合约、人力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具体编写由项目经理部实施,项目经理部生产经理组织项目生产、技术、质量、安全、合约等部门负责有关具体编写工作。

19、安全策划应遵循系统性、动态性、原则。

20、危险源识别的结果应形成危险源清单,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评价后,确定重要危

险源清单,由此确定项目相关的过程、产品和场所中存在的一般风险和重大风险。

21、施工现场建筑物高于24米必须设立消防给水系统(主管直径不小于毫米,楼

层竖管直径不小于65毫米)。

22、安全生产策划书主要包括:工程概况、、适用范围、安全管理控制目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措施、安全专项方案控制计划、需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控制计划、应急预案、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23、安全生产费用应该当优先满足整改支出或达到所需支

出。

24、抢救伤员时,要采用正确的救助方法,避免二次伤害;同时遵循救助的效性,防止抢救阻碍或事故蔓延;对于伤员救治医院的选择要迅速、准确,减少不必要的转院,贻误治疗时机。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

1、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用于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2、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按照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计划,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应满足本项目的安全生产需要。√

3、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组织项目经理部在政府部门事故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材料。√

4、新承接的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策划,并形成策划文件(书)。√

5、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内部事故分析。√

6、项目安全生产策划书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工后3个月内完成。×(1个月)

7、当项目出现设计变更、施工方法改变或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对策划文件进行评审,并适时修订。√

8、各企业应定期对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投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由于安全投入不足,致使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四线制”且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配电系统。×(三相五线制)

10、施工现场职工食堂按规定设立隔油池,废水可不用过滤排放。×(过滤排放)

三、选择题

1、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哪三级?(B)

A.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

B.公司、项目、班组;

C.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工程项目;

D.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班组个人

2、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主要包括(ABCE)

A、安全帽、安全带;B、工作服、防护口罩;

C、护目眼镜、耳塞、绝缘鞋 ;D、灭火器、消防栓;E、手套、袖套

3、以下需设置临边安全防护设施的有(ABE)

A、楼层临边、阳台临边;B、楼梯临边、卸料平台临边;

C、预留洞口、通道口;D、电梯口、楼梯口 ;E、基坑周边

4、以下属于消防设施、器材的有(ABCD)。

A、消防水管、消防箱;B、灭火器、消防栓;C、消防水带、沙池;D、消防铲

5、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A)内将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A、1小时;B、2小时;C、3小时;D、4小时

6、各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评审和考核时,应把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和管理作为一项必查内容,检查(ABCD),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纠正。

A、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B、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额度;

C、安全用品实物台帐;D、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投入情况

7、施工现场的可能紧急情况包括:(ABCD)

A、台风、地震; B、沙尘暴、坍塌; C、火灾、爆炸; D、中毒

8、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包括:(ABC)

A、安全生产领导小组;B、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

C、安全管理部门及专兼职人员;D、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四、问答题

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哪几项?

答: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专项方案管理制度、分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和危险因素告知制度、持证上岗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验收制度等。

2、重要风险控制策划需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应包括那些?

答:(1)现场安全防护方案

(2)临时用电方案

(3)消防管理方案

(4)大型机械装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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