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安全检查及出门证管理规定(精选3篇)
篇1:夜间安全检查及出门证管理规定
2010年公司夜间安全检查及出门证管理规定 各部门:
2010年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一:保安夜间安全检查:
1、保卫部要坚持夜间不少于两次安全巡视制,并有巡视
检查记录。具体检查院内、展厅的安全,车辆、水、电各种资产及设备的安全,防火、防盗等。
2、车辆检查(包括商品车和公司自用车):车窗、门是
否锁好、各种灯光、电器、玻璃是否关闭。如未按要求执行每台车罚责任公司50元。
3、展厅内外设施检查;展厅及办公室、客户休息室门未
锁,空调未关(在值班场所除外)发现一次罚责任公司50元、电扇、电脑、办公室灯未关发现一次罚责任公司10元。
二:出门证管理
4、凡是进公司的外来车辆,保卫门岗一律发放公司统一
印制的出门证,车辆出去时收回出门证。
5、公司自用车辆出入时,凭公司各部门管理者签发的车
辆派车单,派车单要填写完整,车辆回公司时,保安要填写返回时间。如车辆手续不全擅自闯岗,公司将对责任人进行200元的处罚,并要在全体员工会上进行公开检查。
6、夜间下班以后至第二天早上班前出去的救援车辆及
公司自用车出大门,保卫门岗要进行后备箱开箱检查。
7、员工自用车辆,要在保卫部进行登记车号,并按公司
指定的地方统一停放,如乱停乱放保卫部按每台车50元进行罚款。
三:检查流程:
每周五上午保卫部将本周检查结果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检查结果,要在周五下班之前将通报发到总经理和综合部负责人邮箱中--------公司要在周一晨会上进行通报---------综合部要在本周内将各项罚款交到人力资源部。
以上规定,望各部门高度重视并认真执行。
2010-7-20
篇2:夜间安全检查及出门证管理规定
关于《加班单》、《请假条》、《补卡单》、《出门证》 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规范《加班单》、《请假条》、《补卡单》的管理,明确相应的流程和责任,特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
《加班单》管理流程适用于生产部全体员工及质检、司机等计加班岗位员工,《请假条》、《补卡单》、《出门证》管理流程适用于全体员工。三.《加班单》管理规定
1.凡经部门经理安排且加班时间大于15分钟(0.25小时)的人员,均要及时填写加班单,加班单最小单位为15分钟。
2.生产部员工《加班单》均需到生产经理处领取,员工应详细写明姓名、填写日期、加班原因、加班起止时间,缺少任何一条的《加班单》不生效。3.《加班单》注明的加班时间须经部门经理确认签字。
4.每日10:00前,部门经理应将前日有效的《加班单》确认签字后交行政部,节假日顺延。5.加班员工必须在加班后的第二天,及时填写上报《加班单》,因上报不及时产生的后果需自行承担。
6.部门经理未及时将审批后的《加班单》交行政部,造成员工加班无效等情况,由部门经理负责将员工加班情况重新落实后,将结果告行政部后,行政部可予以补录,但部门经理承担50元/次的罚款。如遇月底、月中行政部已将考勤结果交财务等情况,需由部门经理自行到财务处说明,同时承担100元/次罚款。四.《请假条》管理规定
1.凡需请假的生产部员工,均应到生产经理处领取《请假条》,后勤、办公岗位人员到行政部领取《请假条》,请假最小单位为15分钟(0.25小时)。
2.一天以内的《请假条》需经部门经理签字,两天及以上的请假条由总经理签字。3.员工请假均需提前一天,无特殊情况不准以电话请假,电话请假一天扣两天工资。(特殊情况下可以电话请假的指:个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有特殊情况,例如因当地风俗习惯必须办的事和人为不可抗力的情况,主要成员指父母、岳父母及自己家庭成员)。4.请假条实行一人一条制,因伤、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
5.无特殊情况(婚、丧、病假例外),一月请假天数超5天,将于次月停缴保险,停缴期限1个月,由公司代缴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全额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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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年中有3个月或连续两个月月度请假超4天,或一年累计请假超20天(婚、丧、病、等原因除外)者,工资将下调一级。
7.员工必须详细填写《请假条》中的姓名、填写日期、请假时间、请假原因等内容,未认真填写或无请假条者,按旷工论处。
8.员工认真填写《请假条》后,由部门经理签字、审批后留存,每日统一转行政部。9.中途请假的生产部员工,需填写《请假条》后交生产经理,生产经理签字后需陪同请假人员安检,并将安检后由安检人员签字的请假条收回留存,安检合格后生产经理开取《出门证》,员工将《出门证》交门卫处,方可离开。
10.员工每月请假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请假由部门经理批准后,由总经理审批。无特殊情况(婚、丧、病、人为不可抵抗、紧急情况等),一月请假超两次,扣2倍工资。五.《补卡单》管理规定
1.《补卡单》仅限于当日已正常上班,但由于个人原因漏打卡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未打上卡,或无考勤记录的生产部员工。漏打卡员工可通过填写《补卡单》交部门经理审批后,由行政部予以补记工时,但该员工承担10元/次处罚,作为警告。
2.所有人员应按照规定准时打卡,漏打卡人员当日内填写补卡单有效,超期无效。3.生产部员工所填写的《补卡单》从生产经理处领取,应详细填写姓名、未打卡时间、补卡时间、未打卡原因交生产经理处审批。生产经理审批后,两日内同《加班单》等单据统一交行政处。
4.无考勤记录且无《补卡单》,按照缺勤处理,不予记录出勤时间。
5.因迟到、旷工等弄虚作假行为,填写《补卡单》者,按照旷工处理,处200元/次罚款。六.《出门证》管理规定
1.凡携带物品人员/车辆出门、员工请假等离厂行为,均需到相关部门开取《出门证》,交门卫处方可离开。
2.生产部门员工如携带物品离厂、中途请假离厂等情况均需到生产经理处开取《出门证》,后勤、办公人员离厂,需到行政部门开取《出门证》。
3.住宿人员退宿、离职等情况出门,均需到行政部开取《出门证》,外来送料人员/车辆出厂需由质检部开取《出门证》,外出送货、拖运、客户提货等均需客服部开取出门证。4.员工出厂未将《出门证》交门卫处,自行离开者,给予50元/次处罚。未开取《出门证》强行离开者,给予100元/次罚款,均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七.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和修改,发布之日起执行。编制:行政部
修订:2014年9月15日
日期:2014.1.10
篇3:夜间安全检查及出门证管理规定
2011年5月4日, 骆琳局长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 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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