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办法(共6篇)
篇1: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办法
关于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6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石发„2012‟10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级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通过在全市各级各部门建立“包保”(区域包块、行业包线,保证措施到位、保证工作落实)责任制,整改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责任分工
全市各级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主要负责人作为本级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负责分管辖区、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能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大对本辖区和本级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其中:
(一)市安监局。负责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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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国资委。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易制爆化学品安全保卫、流向登记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协同配合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市国土局。负责督导有关县(市)、区国土部门,依法取缔、查处辖区范围内非法盗采、越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程序,查处重大非法违法采矿案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按权限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五)市建设局。负责市内五区建筑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对其他各县(市)、区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督指导职责;负责市内五区生产、生活及公用事业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煤制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质监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交通局。负责全市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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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供销社。负责所属企业及烟花爆竹购进、运输、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市工信局。负责对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全市范围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安委会负有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和本行业部门负责的各个单位,逐级逐一落实安全监管“包保”责任制。县(市)、区领导干部“包保”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包保”村(社区),部门领导干部“包保”本级分管行业企事业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对所属每一级、每个部门、每个企事业单位的监管责任真正落实到各个分管领导、监管部门和具体监管人员,“包保率”要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学习贯彻情况。重点检查所“包保”单位对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政策、规定及相关要求是否深入学习,是否真正领会并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分包负责同志要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参加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例会(或其他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分包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指导。
(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所“包保”单位的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领导是否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 3—
责任,其他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放在重要位置,摆上重要日程;检查安全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安全监管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办公经费和装备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个员工。
(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重点检查所“包保”单位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及时彻底整改,对历次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进行了严格的检查和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的安全隐患是否采取果断措施,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并监督贯彻落实。
(四)监督检查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情况。重点检查所“包保”单位是否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是否落实到位,职工“三级教育”培训制度是否认真坚持。
(五)监督检查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要参与所“包保”单位发生的事故处置及处理工作,对事故中查处的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安委会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完善已有的或借鉴其他单位正在实行的县(市)、区领导干部包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包村(社区),部门包本级分管行业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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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责任制,建立一个责任逐级到人全覆盖,切合本级本部门实际,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二)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分包负责同志要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包保”责任人原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工不变,既要努力做好所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认真负责地完成对“包保”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三)扎实行动。各级各部门分包负责同志要在对所“包保”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清查的基础上,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明查暗访、接受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掌握翔实细致的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包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认真总结。各级各部门分包负责同志要根据监督检查任务要求,对所“包保”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提出批评、处理或表彰意见。
(五)强化督导。市安委办将组成督导检查组,适时对各级各部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包保”责任,只“包”不“保”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也要加强对所属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包保”工作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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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办法
人民网成都12月19日电12月1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16〕5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了便于各地、各部门的学习贯彻落实,四川省综治办就《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如下:
《实施办法》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杀人、爆炸、抢劫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持续下降。2015年,全国涉枪、涉爆犯罪案件分别下降43%、9.9%,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下降12.5%,命案现案破案率达98.3%,人民群众安全感稳步提升。从各地实践看,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地方,一定是刑事案件少、零刑事案件社区多的地方,一定是治安案件少、人民群众满意度高的地方,一定是矛盾纠纷少、社会和谐稳定的地方。相反,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往往都是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群众不满意的地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2016年1月11日,中央深改组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厅字〔2016〕8号)。把综治领导责任制落实好,事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全局,与每个家庭、每个人的安全与利益息息相关。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着手起草《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12月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
《实施办法》起草过程
今年3月10日,四川省委书记王东明批示,要求“研究制定我省实施办法”。省委深改组就贯彻落实中央《规定》做出安排并列入审议计划。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四川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牵头会同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入泸州、德阳、绵阳、广元、内江、宜宾9个市(州)开展了专题调研,起草了《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初稿完成后,会同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人社厅专题讨论修改,并书面征求了21个市(州)综治委及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经省委政法委研究后报省委深改组。9月14日,四川省委深改组第15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根据今年10月总书记对政法综治工作的重要指示和10月11日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对《实施办法》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四川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微调,体现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最新要求。1
11日,四川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对一个文件提交了深改组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两个高级别会议审议,充分体现了省委对《实施办法》的重视。12月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
《实施办法》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中央《规定》要求和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精神,立足省情实际,主要抓住细化落实中央《规定》的关键环节和四川省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总结吸收四川省既有规定制度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做到既符合中央文件和相关部署要求,又适应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面临的形势,切实解决领导责任制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对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内容、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特别是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追责方式进行了细化、深化和具体化。
《实施办法》的框架结构与中央《规定》基本保持一致,分为五个部分,每个部分又分若干条,共计24条。
第一章总则。提出《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实施目的等。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健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工作由各级综治委会同纪委、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简称“五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在落实中央《规定》相关内容的基础上,以条款方式逐条细化。
第三章表彰奖励。提出对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和对省平安建设先进县(市、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目标先进县(市、区)进行表扬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责任督导和追究。提出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等违反实施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具体情形、方式。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对实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的相关条件和程序规定进行了细化。
第五章附则。对《实施办法》中需要说明的内容作出进一步解释。《实施办法》的特点
《实施办法》深入总结吸收了近年来四川综治工作的亮点特色,直面四川政法综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细化中央《规定》有关条款,使《实施办法》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总结经验。《实施办法》总结吸收了历年来四川政法工作的经验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五部门工作制度。四川综治领导责任制按照中央的有关要求,始终坚持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综治办牵头,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成五部门组成固定的五部门工作机
各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设置科学,运转顺利,体现了综治领导责任制的务实严谨,收到了良好效果。本次《实施办法》吸收了这个做法,是对综治领导责任制的经验总结。(第四条)
二是党委政府通报表扬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和责任。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地方和部门,由省委、省政府进行集中表彰,既是明确党委、政府平安建设责任、综治领导责任,也是激励工作有序顺利开展的重要方式,四川省坚持每两年表彰一次平安建设先进集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效果很好。《实施办法》也对这个做法进行了吸收固定,体现了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第十六条)
三是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采用社会统计的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评价,也是四川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中的首创,群众满意度测评贯穿了“平安建设是亿万群众自己的事业”的理念,改变了党委、政府单一评价的不足,夯实了考核评价的社会基础,使考核评价的结果更客观。因此,《实施办法》也借鉴吸收了这一典型做法。(第十八条第(八)项)
(二)细化要求。《实施办法》对中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一是理清了责任。对《规定》中的有关责任条款进行了适当调整,更加突出了各个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追责情形。如在第六条归集了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内容,细化为五点;在第七条细化了各级党委常委会的职责,细化为3个层次的内容;在第八条归集了各级综治委及其办
4点;第十条归集了各部门(单位)的职责。使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更加清晰明确。
二是细化了要求。量化了有关指标,第三条第(三)款将每年的综治专项督促检查量化为1次;第七条第二款将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每年研究综治工作量化为1次;第九条将省综治委每年研究部署综治工作量化为1次。量化是在深入调研,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综合研究制定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细化了有关要求,在第六条第(四)款明确了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突出了综治工作的特点,明确了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类,使考核更具操作性。在第十八条第(二)款将中央《规定》中的“较短时间内”明确为“发生特别重大或在半年内连续发生”,充分考虑了工作实际。
(三)增加内容。《实施办法》充分结合四川综治工作实际,增加了有关内容,是近年来四川省推进综治有关工作的全景式反映。
一是增加了全国综治先进集体评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在推荐参加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评选时,应当给予优先考虑。这也是对受到全省表彰的充分肯定,具有科学性,也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增加了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追责内容。第十八条第(三)—
(九)款均系增加内容,其中,第(三)款针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第(四)款针对群体性事件,第(五)款针对应急处突工作,第(六)款针对社会治安重点问题整治,第(七)款针对近年来四川公共安全领
行落实,均体现了四川政法综治维稳工作的重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四)完善程序。《实施办法》对综治领导责任的追责程序进行了细化完善,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一是建立了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是综治领导责任制问责中较为严厉的一种方式。中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下压一级进行挂牌督办,在这个原则的前提下,四川省在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段中进一步细化为分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了核定作为全国挂牌督办备选单位、确定全省挂牌督办单位、确定市(州)挂牌督办的有关程序,其中,对作出挂牌督办的要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体现了挂牌督办的严肃性。
二是严格一票否决审批及实施程序。一票否决是综治领导责任制问责中对单位处理最严厉的一种方式。因此,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了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分级实施的审批和实施原则。四川的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程序体现了五部门共同行使审批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抄送的特点。
三是完善了整改验收程序。对实施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均明确了整改及验收程序。第十九条第(一)、(二)款分别明确了通报、约谈的整改验收程序,即被通报、约谈地区、单位应当在整改期满后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并经作出决定的部门评估是否完成整改目标,程序上更完善。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段、第(四)款第五段分别明确了挂牌督办、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整改验收程序,根据
整改验收还要由综治委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共同验收,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关于几个问题
(一)关于一票否决权制。1991年12月,中央综治委制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1993年11月2日,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固定了一票否决权制。一票否决权制既是综治的重要手段,也是对单位最严厉的处理方式。鉴于此,四川《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严格限制了一票否决权的追责范围,既是明确底线,也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
(二)关于考核评价。1993年,中央综治委等五部委就联合制定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实践中存在责任难分清、绩效难考核、奖惩难兑现等问题。中央《规定》、省《实施办法》有针对性的提出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责任人,通过责任书对责任进行量化分解,做到人员到位、任务明确、责任清晰,也为后期的定量考核、评价奖惩提供了依据。
(三)关于述职报告。以前,党政领导班子述职很少涉及社会治安问题,提到也是一笔带过,现在,中央《规定》、省《实施办法》要求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
报告的重要内容,不仅可以督促其做好这项工作,也便于上级机关进行检查。
(四)关于奖惩。以前,奖励和惩处的力度都不够,奖励时,认为是本职工作,做好了应该;惩处时,认为原因多方面,不能一棍子打死。《规定》加大奖惩力度,既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又防止领导干部不作为、踩红线。明确追究责任的方式,与相比以往,增加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惩处方式,加大了处罚力度,震慑作用明显。
对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
《实施办法》出台后,建议要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政法综治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中央《规定》、省《实施办法》是政法综治方面最重要的纲领性文件,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平安建设能否实现,关系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规定》、省《实施办法》规定系统、内容丰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实施办法》的精神和要义,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
篇3: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办法
我们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全年的果菜等农产品及食品交易量达近80亿公斤,交易额达280多亿元,是食品安全的“航空母舰”和“北京市著名商标”。同时,新发地还被誉为北京和全国的“菜篮子”,是首都绿色食品和优质农产品的品牌和代名词。新发地市场之所以能实现超常规跨越式的发展,得益于党和政府的好政策,得益于坚持科学发展和不断推进建设和谐社会,得益于狠抓食品安全监管,得益于狠抓党团员建设,形成了坚强的政治堡垒。
为了落实《条例》的规定,我们新发地市场将更加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及《条例》赋予市场开办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我们作为市场的开办单位将督促新发地市场的商户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责任,引导商户围绕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的有效证件和货源渠道证明建立管理台账制度,做到食品经营的相关证件、资料齐全有效。此外,新发地将继续加强配备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健全完善食品质量自检或送检制度,严把入市食品质量关,切实对消费者负责。继续加强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继续配合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检、食品药品、农业等执法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升质量水平,努力把新发地建设成为京城老百姓食品安全的“摇篮”。
我们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入场经营者建立以批发记录制度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内部监控体系,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
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者的资格证件,查验证件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监督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入场经营者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入场经营者查验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主要包括: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形式的证明文件。监督批发市场开办者履行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责任。
监督食品批发企业记好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包含上述内容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包含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
篇4: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推进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两个《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严格的标准,更加扎实的作风,全面推进国务院确定的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三项行动”,加强“三项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取得实效,确保全省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实现“十二五”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
三、工作内容
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突出抓好五个方面的安全生产落实工作: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四项任务
1.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各企业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做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的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2.进一步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责任。按照省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吉政发[2011]2号)的要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农业系统安全生产职责。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措施。
3.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继续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考核中安全生产权重。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落实督办责任,提高督办效率。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三项任务
1.开展隐患集中检查排查行动。针对春季、汛期和冬季安全生产特点,动员和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行动,扎实开展三次集中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及安全生产大检查,着力消除死角、死面,确保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加强隐患日常排查监管。要切实加强隐患日常排查监督,科学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提高执法的有效性、计划性和针对性。切实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确保完成整改任务。
3.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调度统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如实、准确填写、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和数据。对隐患进行科学分类,逐项登记造册,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三)落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集中治理。以采煤采矿、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品生产型乡镇企业为重点,加强检查、集中治理。对存在隐患的企业,限期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放过”。按照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从责任追究制入手,采取强有力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2.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周密部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加大对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的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跟踪问责。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推动建立“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农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3.深入开展垦区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点、外来人员集中居住地、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监控。要以人员密集场所和旅游设施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4.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坚持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坚持标准化生产,推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监管队伍,抓好质检体系建设,加快发展“三品一标”,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确保全省农产品消费安全。
5.各单位要建立“四防安全”制度,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隐患的排查,对用电、防火、防盗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和专(兼)职监管人员。同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预案,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现场纠正、限期整改、跟踪结果等措施,有效排除安全隐患。
(四)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三项任务
1.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创新载体,活化方式,全面加大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两个《暂行规定》的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进行广泛宣传,全面拓展宣传力度,延伸宣传深度,提高宣传效果,做到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扎实有效。
2.多渠道强化安全教育。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组织开展第1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企业全面开展新员工进厂安全生产“第一课”教育活动,深化岗位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3.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组织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人员集中学习,不断提升安全监管人员专业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五)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三项任务
1.加强应急演练。加强重点部位、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编制和发布工作。突出开展以逃生为主的演练,各单位要落实必要的应急装备,因地制宜地开展全民防范,落实群众性的应急防范措施。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着力建设覆盖农业系统危险化学品和农机安全为主的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和救援基地。
3.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和应急避险系统建设。加快建设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加强调度信息管理,完善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10日前)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实际,制定重点突出、任务具体、目标明确、措施有力、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并于4月30日前报省农业系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召开各种会议进行部署发动,将活动内容、任务措施传达落实到基层、企业。要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形成共识、协调行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4月至10月)
各部门、各单位在严格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抓好自身职责任务落实,同时要对下级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计划、有步骤、高标准得到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至12月)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的要求,认真搞好检查验收,对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中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具体、责任不明确的单位要进行重点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农业系统“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省农业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长:省农委主任 任克军
副组长:省农委副主任 于文波
省农委副巡视员 吴国良
成员:马成武、赵继春、成洪、岳宏、侯晓华、邬晓东、麦朝、李伟华、杨海波
办公室主任:马成武
成员:姜桂琴、崔源、吴铁军、刘明扬、董广 夏、陈生、陈国宏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继续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人员,并将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4月30日前报省农业系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
(二)落实工作责任
突出责任落实,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我们要充分认识当前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开展全省农业系统“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直接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逐级落实任务。并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三)建立月调度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每月月初第1个工作日,逐级将上月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的工作情况、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形成报告,报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农业、农机、乡镇企业、农垦主管部门和省农委直属事业单位报到省农业系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5: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理。
第三条 市、各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确定的监管职责和范围,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理中的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四条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负总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具体安全工作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工作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并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不能免除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工作监理人员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理能力进行检查。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承担监理工作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工作监理人员,应经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监理单位的投标报价中应包含实施安全生产监理所需增加费用。监理合同中应包含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理内容,明确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支付监理费用中应包含委托实施安全生产监理的费用。各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内容的审查。
二、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第九条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实施细则具体范围主要包括: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包括塔式、履带式、轮式等起重吊装)。
(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人工挖(扩)孔桩施工:(1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十条 对以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论证审查的意见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完善施工方案,并予以审查签认。具体工程主要包括:
(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七)施工安全难度较大的起重吊装工程。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检查下列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
(一)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审查项目经理、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三)审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3、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施工方案;
4、垂直提升机械设备安装拆除方案;
5、承重支模架安装拆除方案;
6、脚手架安装拆除方案;
7、深基坑围护方案;
8、土方开挖方案;
9、地下暗挖工程和隧道工程施工方案;
10、桥梁工程施工方案;
11、大型吊装工程施工方案;
12、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13、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方案;
14、建筑幕墙工程施工方案;
15、爆破拆除施工方案;
1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五)检查施工单位搭设的临时设施是否编制方案,并经使用单位审核批准;活动房使用前是否经生产厂家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拟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特别是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械等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以上审查均应出具审查意见,载入监理记录。
第十三条 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
三、施工实施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主要内容有:
(一)每天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每月组织全面检查不少于一次,重点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
(二)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手续,并签署意见。
(三)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五小”设施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法规、文件要求,并签认所发生费用。
(四)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和对职工进行岗前教育工作,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六)不定期抽查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到岗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内部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在定期召开的工地例会上,评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如实、全面记录当天、当月发现的安全施工问题和处理措施以及安全监理的其他工作内容。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第十七条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材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技术文件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记载。
监理单位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遇台风、雨汛影响及重大社会活动需要施工人员转移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转移。发现未转移情况的,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管理工作,收集安全生产监理全过程资料。安全生产监理资料应做到真实、完整、及时,能够全面反映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中安全生产监理内容。
(三)监理日志、旁站监理记录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生产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理专项检查记录。
(五)监理月报应包含安全生产监理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做出评述,在工程竣工前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做出评价,报建设单位,并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六)监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信息传递、整改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和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记录。
(七)反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情况的监理例会记录等。
(八)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监理月报。
(九)其它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和监理会议纪要等立卷归档。
五、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或漏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报告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若监理单位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如果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应当检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对监理单位反映的施工单位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的情况,要及时、认真进行调查,并依法严肃处理,处理情况要通报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监督机构对有关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履行安全责任的检查情况应记入工程安全监督报告,作为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安全文明工地等评优活动时,应征求监理单位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状况、日常检查情况,并结合监理单位的评价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总体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给予表扬、表彰。对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应书面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对监理企业和个人实行诚信记分。发现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处罚。
六、附 则
篇6: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办法
富建设„2006‟302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06‟439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希望在富进行监理市场活动的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施工单位要接受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对监管不听、整改不力的,要及时报告;同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实施办法
富阳市建设局
二○○六年九月七日 抄报:省建管局、杭州市建委
抄送:市府办、市安监局、市执法局、市招标办、市质安监站、市测试室,陆献德、陆洪勤同志
附件:
- 1 -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建工发〔2006〕439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安监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理。
- 2 - 第三条 市、各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确定的监管职责和范围,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理中的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负总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具体安全工作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工作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并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不能免除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工作监理人员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理能力进行检查。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承担监理工作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工作
- 3 - 监理人员,应经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监理单位的投标报价中应包含实施安全生产监理所需增加费用。监理合同中应包含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理内容,明确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支付监理费用中应包含委托实施安全生产监理的费用。各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内容的审查。
二、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第九条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实施细则具体范围主要包括: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 4 -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包括塔式、履带式、轮式等起重吊装)。
(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人工挖(扩)孔桩施工:(1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十条 对以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论证审查的意见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完善施工方案,并予以审查签认。具体工程主要包括:
(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
- 5 - 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七)施工安全难度较大的起重吊装工程。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实际需要;(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检查下列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单位、- 6 - 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
(一)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审查项目经理、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三)审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3、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施工方案;
4、垂直提升机械设备安装拆除方案;
5、承重支模架安装拆除方案;
6、脚手架安装拆除方案;
7、深基坑围护方案;
8、土方开挖方案;
9、地下暗挖工程和隧道工程施工方案;
10、桥梁工程施工方案;
11、大型吊装工程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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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13、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方案;
14、建筑幕墙工程施工方案;
15、爆破拆除施工方案;
1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五)检查施工单位搭设的临时设施是否编制方案,并经使用单位审核批准;活动房使用前是否经生产厂家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拟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特别是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械等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
以上审查均应出具审查意见,载入监理记录。
第十三条 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
三、施工实施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主要内容有:
(一)每天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每月组织全面检查不少于一次,重点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
(二)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手续,- 8 - 并签署意见。
(三)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五小”设施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法规、文件要求,并签认所发生费用。
(四)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和对职工进行岗前教育工作,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六)不定期抽查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到岗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内部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在定期召开的工地例会上,评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如实、全面记录当天、当月发现的安全施工问题和处理措施以及安全监理的其他工作内容。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第十七条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材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技术文件上签署意见;审查
- 9 - 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记载。
监理单位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遇台风、雨汛影响及重大社会活动需要施工人员转移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转移。发现未转移情况的,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管理工作,收集安全生产监理全过程资料。安全生产监理资料应做到真实、完整、及时,能够全面反映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
- 10 -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中安全生产监理内容。
(三)监理日志、旁站监理记录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生产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理专项检查记录。
(五)监理月报应包含安全生产监理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做出评述,在工程竣工前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做出评价,报建设单位,并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六)监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信息传递、整改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和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记录。
(七)反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情况的监理例会记录等。
(八)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监理月报。
(九)其它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和监理会议纪要等立卷归档。
- 11 -
五、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或漏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报告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若监理单位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如果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12 - 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应当检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对监理单位反映的施工单位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的情况,要及时、认真进行调查,并依法严肃处理,处理情况要通报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监督机构对有关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履行安全责任的检查情况应记入工程安全监督报告,作为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安全文明工地等评优活动时,应征求监理单位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状况、日常检查情况,并结合监理单位的评价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总体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给予表扬、表彰。对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应书面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对监理企业和个人实行诚信记分。发现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处罚。
六、附 则
- 13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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