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工作材料分析

关键词: 收悉 反贪 检察 材料

第一篇:检察建议工作材料分析

检察建议回复材料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某检反贪建[]号检察建议书收悉,现将我单位整改情况作以下说明:

1、加强政治学习和法制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业务技能,遵纪守法。

2、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相关人员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杜绝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3、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监督,避免现象再次发生。

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特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1、从思想政治方面,我们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账务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对不符合做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彻底换掉。建立健全会计的监督制约能力。

单位

日期

第二篇:副检察长党性分析材料

党性分析

,现年岁,大专文化,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年月入党,属市检察院支部。

自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自己的思想觉悟、政治素质、业务技能、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更加牢固的树立起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但同时对照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标准,与其他优秀共产党员相比较,还有一定的不足和差距。按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把党性自我剖析情况向领导、同志们汇报如下:

一、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学习体会

我在教育活动中,系统地学习了党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及市委的一系列

文件精神和十六大文献、党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等材料;观看了伟人丰采记录片;做好读书笔记、撰写篇心得体会。并通过对照先进性标准,自我剖析、深查细找、挖掘根源,找到了自身的差距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学习,使自己在入党培训时学习党的理想信念,党的纪律,党的作风,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制度有新的认识,理解更加深刻。

通过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共产党的先进性是通过每个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来实现的。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靠党的先进性得来的。因为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形成并发扬了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优良作风,这是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共产党在我国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通过学习,我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正确认识江泽民同志提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要想具有先进性,保持先进性,代表社会前进方向就必须在思想道德文化建设方面用共产主义道德要求自己,使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成为高尚道德的模范主体。首先,在个人要求方面,党员既要模范执行党的现实政策,又要发挥高尚道德风格。党的现行政策是党依据当前的任务和现实客观条件制定出来的,其目的是调动绝大多数人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其着眼点对整个社会行为的规范。共产党员作为社会中的一员,理所当然应该模范执行党的现行政策,这本身就有道德师范作用和意义。在执行党的现行政策的前提下,当出现同样的机会谁先占,

应得的利益谁多得,社会的弱者谁照顾,必要的牺牲谁承担等政策规范不到的问题时,共产党员就要发扬高尚道德风格先人后己,必要时放弃自己的利益,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就像“抗洪”和抗“非典”战役中,共产党员冲在第一线,共产党员要有自己区别普通群众的作风和形象等等,这样的党员不正是体现了先进性道德文化的示范性;其次,在道德教育方面,党员即要讲党性,又要讲良心,不能把自己的道德等同一般群众。道德是其内在支配机制的,以是非感、正义感、责任感、同情感和自尊、自爱、自重等为表现的道德良心,对道德选择的确定,道德目标的追求和理想人格的形成有重要作用。党员以最纯洁的良心支配自己的道德行为,在群众中树立起既高大、又亲切的道德榜样。

通过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后,要清楚地认识到作为一个党员所应肩负的历史责任,尤其在政法机关担任一定职务党员领导干部,在

生活中和执法过程中,应始终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从严要求自己,群众事无小事,心系老百姓,全心全意为百姓办一点实事,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要求真正体现在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中,比如在经济发展、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的情况下,保持艰苦奋斗;在社会生活方式日趋多样化的情况下,必须自重、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工作,多做贡献,少谈条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⒈政治学习和专业知识学习没有计划性,没有系统性。

⒉组织观念不强,表现在工作任务重,加班多时,强调困难多,发挥主观能动性少。

⒊密切联系群众不够广泛,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力度不够。

⒋模范带头作用发挥的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不是事事带头,有一种不骑马、不骑牛,骑个毛驴赶中游的思想在作怪。

⒌对分管工作抓的多,对其他工作过问的少。

三、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⒈政治理论学习方面。没有深刻认识到其重要性,觉得自己是一名普通党员,只要按照支部要求去完成任务就好了。工作忙、学习政治就是放一放,等到非学不可时,才去看看,政治学习没有自觉性,政治思想水平和理论水平就不能提高,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就无法深刻认识体会,认识上有问题,行动上就跟不上,对专业知识学习也是这样,认为自己已经是法律专科,能胜任本职工作就行了,其实知识是不断更新的,自己应该不断学习,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在政治学习上,思想认识不够,业务上有自满感,不思进取。

⒉没有处理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化,总觉得自己加班加多了是不是有什么报酬?有什么奖励?就算有时把工

作完成了思想上也存在一些矛盾,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这是自己党性锻炼不够,组织观念不强的原因。

⒊由于自己个性比较强,心情浮躁,对自己认为不对的看不惯的人和事,恨之憎之,和自己谈得来的人喜欢交谈,和自己谈不来的人不愿多联系,联系群众不够广泛,当然真心诚意听取群众意见的机会也就少,得到群众诚心诚意帮助的机会就少,有时自己身上存在的缺点自己不知道,这样对我自身的成长,工作开展都是不利的。在民主生活会中,没有敞开心扉进行批评和逢我批评,是因为存在“多栽花不栽刺,有了人情好办事”,“表扬人多一条路,批评人多筑一道墙”的思想。

⒋自己对社会上出现少数不良现象,不分场合,有发牢骚的情绪,这表现在党员意识不强,把自己混同一般群众,有些话群众可能说,党员是不能说的,有些事情群众可以做,党员是不能做的。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够,

这也是党员意识淡漠的一个表现。

⒌忽视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加压,想问题办事情依赖于服从分配,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为准则,在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工作,在增强自我管理能力方面有所忽视。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有松口气、歇歇脚的思想,不象过去经常自我加压,忘我、激进的工作精神有所退化。

⒍思维方式较单一缺乏变化,思想观念较陈旧缺乏新意。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不愿多动脑子,不愿刻苦钻研,习惯当上级的传声筒。思想上不艰苦劳动,必然导致了思维、观念落后于时代的要求、检察事业发展的要求。

四、今后努力的方向

⒈一是要给自己定规矩,每年排计划,在业务知识上,每年学通一门法律,在政治学习上要坚持活到老学到老,认真写体会,有一个清醒的政治头脑,有较好政治理论水平和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深刻理解和掌握江泽民“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牢牢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根本要求,进一步在工作中去自觉地、坚定地贯彻落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⒉我作为一个新世纪的共产党人,应自觉进行党性锻炼,应强化组织观念,支持党的组织原则,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党的整体利益的关系,由于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影响,对个人物质利益关切度普遍增强,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坚持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党的整体利益,摆正位置选准角度,正确处理上司,同级的关系,把本职工作岗位作为为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的最佳角度。

⒊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坚持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向老同志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从团结的愿望出发,与人为善,本着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团结为目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密切联系群众,以诚恳的

态度接受群众的批评意见。

⒋我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要牢记自己的共产党员身份,始终用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始终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把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老百姓,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工作,积极进取,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时刻不忘党员称号。

⒌提高素质,弘扬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政策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法制观念。自觉按照模范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通过查找问题,细化改进纠正的办法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以新的境界、新的风貌、新的标准、新的作为弘扬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实际行动,用实际行动去促进检察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篇: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规则

(2010年11月19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五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工作,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大局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本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第二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院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可以向涉案单位、有关主管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四条 各级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一)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中的轻微违法行为或执法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作不规范等;

(二)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刑罚执行机关未提请、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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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监外执行罪犯管理矫正机构、看守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规范或改进的;

(四)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因执法指导思想、重要政策法律适用出现偏差,导致对一类案件处罚失当、裁判失衡等执法不公问题的;

(五)人民法院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民事执行、调解以及其他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但不影响案件实质性结论,需监督纠正的;

(六)对扣押在检察机关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

(七)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或者在立案后经侦查做出撤销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九)检察机关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等活动的;

(十)其他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第五条 各级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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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审判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1、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协商一致,审判机关同意再审的;

2、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3、审判机关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4、审判活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但是未达到严重程度,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判,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存在某些技术性差错,不影响案件实质性结论的;

5、应当向审判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1、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2、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3、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

4、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改进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5、民间纠纷问题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需要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

6、发现应对与案件有有关的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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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现行政执法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行政执法公信力需要予以纠正的;

8、其他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第六条 各级院对检察工作中发现的特殊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建立分析制度,认真研究,深入调查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积极与有关单位沟通,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建议。

第七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

(三)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

(四)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第八条 各级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九条 向与检察工作相关联的非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

各级院可以向本级相关单位、级别低于本级的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4- 第十条 各级院需要向上级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层报上级院对口业务部门并附检察建议的内容及相关情况,由上级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一条 检察建议书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经检察长签发。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检察建议应当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文稿审核、编号、登记、盖章(院章),由承办部门以人民检察院名义送达有关单位。检察建议除送达被建议单位外,应当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对向各级人民政府制发的检察建议,内容涉及加强和完善立法的检察建议,以及涉及司法和执法中重要问题的检察建议,应当同时抄送各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协助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督促其落实检察建议。

第十四条 检察建议书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分院业务监督管理中心、海口市院研究室、三亚市院预防处为辖区基层院检察建议书的备案部门。省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是第一分院、第二分院、海口市院、三亚市院及省院各业务部门检察建议书的备案部门。

-5- 各级院、省院各业务部门应当在检察建议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机要通道、传真或其他方式报备案部门备案,并在收到被建议单位回复五个工作日内将检察建议书的落实情况报备案部门。

基层院的检察建议发出后及被建议单位回复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抄送省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第一分院、第二分院、海口市院、三亚市院检察建议书备案部门统一负责对辖区基层院检察建议的监督管理。省院检察建议书备案部门负责对分市院检察建议的具体监督管理,对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检察建议书备案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十个工作日内对辖区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和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向本院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分市院的季度检察建议工作综合分析评估报告,应当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20日前报到省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省院、第一分院、第二分院、海口市院、三亚市院业务部门应当负责对辖区各业务口检察建议工作的推进和指导。

第十七条 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确有不当,应当予以撤销或者要

-6- 求下级检察院予以撤销;撤销检察建议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各级院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本院检察建议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争取党委和人大的支持。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检察建议书样式及制作说明

-7-

×××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检建„ ‟×号

一、发往单位

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写明问题的由来、为查找问题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提出检察建议的必要性。

三、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或者提出建议的事实依据 写明被建议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事实依据。要紧紧抓住关键问题,客观分析原因,叙述要准确、文字要精炼、内容概括性要强。

四、采取特定措施的具体建议

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突出重点,措施应当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五、提出建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8- 写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被建议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或者建议措施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可在本处简要注明有关规定的条款项,在附项中说明具体内容。

六、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方式及其他事项 应要求被建议单位在收到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并注明回复的邮政地址、联系电话。有抄送单位的,应注明抄送单位。

年 月 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条文(或其他事项)

检察建议书制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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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建议书格式要求:

1、检察建议书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 X297mm)80克双胶特白纸,左侧装订,页码居中。

2、页面距设置上空37mm、下空35mm、左空28mm、右空26mm;文稿行距设置为:固定值28磅;字距为标准。

3、首部“×××人民检察院”用宋体2号打印,上空一行,居中;“检察建议书”用宋体1号,加黑,居中,与上行行间距40磅,字符间距加宽5磅。

4、文号、正文及附项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字。文号与正文之间空一行,右对齐。正文中的一级标题用黑体三号,二级标题用楷体三号,加黑。阿拉伯数字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5、附项顶格标注“附:相关规定(或其他事项)”,另起一段后按照一般公文排版格式,列举需要附加的内容,字体为楷体小三号。

6、院印使用红色印泥,压年盖月,力求印象清晰,国徽向上。

二、本文书由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办公室统一核稿、编号、登记、盖章。

三、本文送达被建议单位和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用《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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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的适用,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更好地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第二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可以向涉案单位、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四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

(三)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

(四)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一)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

(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改进本行业或者部门的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民间纠纷问题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需要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

(四)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对有关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

(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发案单位的上级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

第七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检察建议书,报请检察长审批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

检察建议书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回访。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有关情况。

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确有不当的,应当撤销,同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作出说明。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检察建议书的文稿审核、编号工作,各承办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跟踪了解、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建议的分类统计,定期对发送检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7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五篇:对基层检察院提高检察调研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对基层检察院提高检察

调研工作质量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检察调研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推进检察改革、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的关键。检察调研工作直接为院领导决策服务,为办案工作服务,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基层院的检察调研工作成效如何?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个院工作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潜力。近年来,许多基层院虽然也十分重视调研工作,调研文章数量也逐年递增,但精品调研文章却不多,难予实现为院领导决策服务的功能。为此,笔者结合二十多年来从事检察调研工作的经验,试就基层检察院如何提高检察调研工作质量提出如下思考和建议。

一、对当前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不足的思考

1、当前一些基层院领导对开展检察调研工作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把调研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分割开来,在开展检察调研工作时缺少必要的工作程序。总认为基层院的主要任务是抓好刑事检察、反贪渎侦、后勤保障、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等主流工作,检察调研是上级检察机关专门部门的事,是上级院研究室“秀才们”的事。加之基层检察院由于没有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从而从思想上认为此项工作跟基层院关系不大,若花时间和精力去搞检察调研,势别会影响其它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二者互相矛盾,不可兼得。错误的认识,导致了对检察调研工作没有激情,漠然视之,不主动采取得力措施抓检察调研工作,更谈不上进行认真的安排和部署了。即使安排干警搞一搞也是持应付的观点,缺乏理性分析和思考,调研过程十分简单,因而缺乏有理有据的论证,其结果是不能正确处理好检察调研工作和其它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关系,更不能在全院培育良好的检察调研氛围。

2、有的基层检察院领导在思想上没有正确认识开展检察调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主动抽时间积极带头检察调研文章,为干警作出表率,因而在干警中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许多干警认为检察调研与本职工作无关、与已无关,不应承担检察调研义务,办案才是硬任务、调研只是软任务。可做可不做等不正确认识导致干警在实际工作中忽略检察调研,自觉不自觉地放弃了一些极好的调研素材。一些基层院为了迎合上级部门的考核,虽也制定出“检察调研工作考核奖惩方案”,但不认真组织落实和考核,到了年底又不认真兑现奖惩,使干警参与检察调研工作的积极性受到极大挫伤。

3、干警的理论水平、执法水平和写作水平不够高,参与检察调研的作风不扎实、方法不得当。再加上不虚心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喜欢摆架子、耍官腔,缺乏甘当小学生的精神,因而很难拓宽调研言路,更不能从群众和实践中求得“真经”,获取较好的调研素材。其结果是写出来的东西十分空洞,效果不明显。检察调研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理论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调研过程是发现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是对检察工作实践进行反思、总结、提高、升华、探讨和探索的过程,必须具备深入一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作风。如果没有过硬的作风和理论水平、执法水平及写作功底,加之平时工作中不勤于独立思考、勤于笔耕,不注意分析和收集素材,思想主流只是应付交差,一旦领导安排开展检察调研时,虽有参与检察调研工作的热情,但往往是闭门造车,“复制网上的,剪切书上的,参考别人的”,东拼西凑,应付了之,写出的内容一半以上不是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自己的观点,从而导致写出的调研材料空洞无味,既不生动直观,更缺乏说明力。

4、参与检察调研的方法和措施不当。有的干警为调研而调研,缺乏渴望调研的激情和欲望,实际工作中不注意筛选检察调研课题,选好了调研课题又不注意进行深入的检察实践,调研作风浮躁,流于形式。“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这里的“活水”指的就是检察实践,离开了检察实践,检察调研工作也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为此,选择好合适的调研课题后一定还要进行深入的检察实践,只有做到与检察实践相结合,才能提高检察调研工作质量。基层检察院一些干警由于抓不住检察调研课题的重心,开展检察调研时又忽略检察实践,因而出现避难就易,调研工作质量总在低水平徘徊的现象。

5、满足于完成一般性的调研任务,工作不扎实。为了完成调研任务,只图数量而轻质量,开展检察调研只为频于应付,因而调研文章质量难予上档次、出精品。就我州而言,从高检院和省检察院下发的内部业务杂志来看,很少看到有刊发凉山州各基层检察院的调研文章,从这种现象来看,我州各基层检察院的检察调研工作质量还不高,水平还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和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检察院相比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其中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条件的限制,但更多的是主观上对检察调研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努力不够所致。好大喜功,不顾客观条件是否许可,一味迎合上级院对下级院的考核指标,只图数量,草率应付了支,此行为是对上、对下都不负责任,不但摧垮了上级院领导获取正确决策依据的渠道,同时还降低了调研文章的质量。

6、不注重检察调研队伍建设。这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领导重视不够;二是缺乏必要的业务教育培训经费,这在边远困难地区基层检察院尤其显得十分突出,这也是为什么边远困难地区基层检察院的检察调研水平总是赶不上经济发达地区检察院的直接原因。俗话说:“若要马跑就要给马儿草”,不投入经费加强对检察调研队伍业务素质,特别是文字功底的培训和对成绩突出者的奖励,其结果是导致检察调研队伍素质始终不能提高,即使有参与检察调研工作的积极性,写出的文章也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通篇文章出现语法结构毛病,主题不明,条理不清;二是错别字通篇,词不畅达,字义不通;三是只有骨架和肉,缺少血,缺乏说明力,一篇好文章必须具备“有血有肉有骨头。

二、对基层检察院提高检察调研工作质量的几点建议

1、基层院领导首先要解决好自身对检察调研工作的认识问题,要提高思想品味,只有在头脑中树立起创新意识、服务意识、本土化意识、规范意识、协作意识和反馈意识,才能抓好检察调研工作。所谓创新就是要克服头脑中固有的因循守旧、小胜即满的观念,做到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服务意识就是要紧紧围绕本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强化办案实践过程中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弱点问题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并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来,为当地党委和上级检察院领导工作决策提供理论成果和智力支持;本土化意识就是要立足于本单位、本部门、本职工作和自身区域的特点、工作特色和人才优势,形成自己的特色调研课题;规范意识就是要使调研工作要按照一定的标准,配齐配强专职调研人员,幅射全体干警,完善检察调研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调研课题制度、调研成果评比制度,使检察调研工作由虚变实;协作意识就是要调动全院的整体力量,发动全体干警共同参与,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如公安、法院、司法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交流与联系,拓宽调研渠道。

2、要充分认识加强检察调研工作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促进检察工作的全面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当前我国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赋予了检察工作新的内容,也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如“打击刑事犯罪的形势及有关适用法律问题;打击职务犯罪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斗争中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难点和适用法律问题;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形势和有关问题;入世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刑事证据立法、检察改革等有关问题,都需要基层检察院领导在检察实践中,不断加强检察调研工作,勤于思考,勇于探索”。为此,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推动检察工作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2、切实把检察调研工作列入党组会、院务会或检察长办公会的议事日程,做到与其他各项检察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为开展好检察调研工作指明方向,提出要求。一是每年应力争召开几次检察调研工作专题研讨会,认真研究和着力解决调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拟定调研课题,确定调研重点,落实调研任务,指导检察调研工作的开展;二是要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检察调研措施,在全院强化“大调研”意识,激励和提高干警的写作热情;三是要抽出资金,购买图书,充实资料室,为干警开展调研提供资料来源;四是要从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角度保证检察调研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发展要求。在开展检察调研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要亲自带头撰写调研文章,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为干警作出表率,增强检察调研工作的牵引力,从组织措施上真正做到认识到位、精力投入到位、组织保证到位、制定措施到位。

3、注重检察调研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调研队伍,这是确保检察调研质量和数量的关键。要搞好检察调研工作,归根到底,干警的素质是最重要的。由于新时期的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大量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对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一年不学,无法工作绝非妄语。在提高调研队伍素质方面可采取:一是投入经费组织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调研骨干达到“三个了解、具备三种能力”。即: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检察改革、检察工作重点,了解院领导的工作思路和关注的问题,了解本单位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具备观察鉴别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语言运用能力。同时邀请调研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授课,使大家学会和掌握调研的方法和措施,在开展调研时能做到客观、公正,不先入为主,不带着观点去找例子,能按照领导意图定取舍。二是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要紧紧抓住检察业务的”热点”问题和社会发展新形势对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及挑战,重点加强对策问题的调研,及时掌握重要调研素材,使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回应时代的挑战。三是强化文字写作功底培训和思想品德教育,注意发现和培养调研工作骨干,使他们自觉增强开展调研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能正确处理好检察工作和调研的关系,主动费心思,花精力把检察调研工作搞上去,提高检察调研工作的质量和数量。

4、强化制度建设和管理,增强检察调研工作的推进力。做好检察调研工作,一要靠自觉,二要靠制度,制度是章法是公约,是领导和干警互相承诺,大家都必须遵守的规则。好的制度,合理的管理机制,可以促使工作自动有序地运转,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科学规范的制度和严格有效的管理是确保调研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和调研成果质量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调研工作中应建立以下制度:一是领导干部带头参与检察调研制度,明确院、科两级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身体力行,抽出专门时间亲自动手撰写调研文章,每年必须撰写1至2篇质量较高的调研文章;二是调研课题呈报制度。为了使干警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在每年初要求全院每名干警都要以书面的形式将当年的调研课题呈报分管领导。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当选择一个或两个院里制定的重点调研题目,作为部门的重点调研课题,并责成专人按时完成。干警也可以撰写重点题目,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自拟题目。但无论是重点题目还是自拟题目,都必须按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三是调研文章审评制度,这是确保调研工作质量的关键。为了保证调研文章的质量,基层院应建立调研文章审评小组,对干警的调研文章进行审评,评出优、良、中、差等级。对较差或抄袭的,责令其重写。这样不仅能提高全院干警对调研工作的重视程度,调研文章的质量也会有较大的提高;三是优秀调研文章奖励制度。为鼓励全院干警积极参加调研活动,应制定《检察调研文章奖励办法》。凡被上级检察机关采用的调研文章应进行重奖,对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调研文章,实行双稿酬制。四是健全调查研究工作监督考核制度。调查研究工作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而是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自觉完成、认真做好的重要工作,因为加强检察调研究工作是提高干警素质和获取重要素材的有效途径。为此,应将检察调研工作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量化考核,将调研任务直接落实到各业务科室,年终对调研工作开展的好的科室和个人分别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调研任务未完成的科室,除不能参加评先选优外,再扣发目标奖,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过运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人人参与检察调研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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