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应对国际化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 了发 财务 报告 责任

我国保险业应对国际化的发展对策(通用8篇)

篇1:我国保险业应对国际化的发展对策

我国保险业应对的思考与对策

我国正式加入后,一个颇为严峻的现实摆在了我国保险业界的面前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就我国的保险业,无论是发展历史,还是发展水平,以及资产总额、管理水平、保险品种、服务水平、硬件设施等,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都有很大的差距。那么,民族保险业在获得发展机遇的同时,应如

何与这些实力强大的“洋保险”一决高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呢带着这一问题,近日,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内保险业发展现状进行了调查,并结合国内国际保险业发展形势及有关规则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

加入:中国承诺了什么

按照规则,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保险业门户将对外全面开放。中国保险业全面开放的承诺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扩大开放地区,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更广大的地区设立营业机构和开展业务;第二,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自由选择商业保险公司的形式,包括保险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第三,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自由选择再保险公司,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按照市场供求规律自主确定保险费率;第四,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参与中国保险法规的制定,等等。

入世:我国保险业的差距有多大

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城市居民家庭投保率只有%,而西方发达国家是—%;至于占我国总人口%的农民家庭投保率就更是低得可怜了。另据有关部门对年我国商业保险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商业保险的渗透率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有关资料显示,河北省年商业保险的渗透率%,年商业保险的渗透率则下降到了%,年商业保险的渗透率微升至%。中国保险业何以离老百姓如此之远对此,孙祁祥教授认为,根本原因是,国有独资保险企业的管理体制落后,从而导致

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笔者认为,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资本实力明显不足。目前,已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企业中任何一家的资本金都在亿美元以上,如安联保险市值达亿美元,安盛保险市值达亿美元。它们每一家的资本总额都远远超过我国整个保险业所拥有的资本总量。

.市场体系不健全。首先,表现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市场主体不足。目前我国共有保险公司家,而经济发达国家中,美国有多家保险机构,德国有家,日本有多家。在我国这家保险公司中,中保集团、太保、平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是.%、.%、。%,其它保险机构仅占.%。保险机构数量少,使我国保险市场缺乏适度竞争,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造成成本高、效率低等后果;其次,维护保险市场运行的要素和环境不完善。比如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缺乏保险实施细则,再保险、保险评估人等领域的有关立法还是空白。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也不完善,公司内部有效的内控机制尚未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另外,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与保险投资有关的资本市场等也还很不规范。这些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产品结构不合理。首先,我国保险公司所能提供的产品种类十分有限,险种单一,各公司间产品重复较多,产品的同构现象十分严重。有资料表明,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相似率达%以上;其次,我国保险产品尤其是寿险产品一直以传统储蓄型、保障型产品为主,产品定价和收益与利率紧密相关。从年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连续八次下调了利率,这对我国寿险业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前不久,平安保险公司等几家寿险公司先后推出了“投资连接保险”新品种,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市场反映一直平平,市场潜力有待于进一步挖掘。

下一页

篇2:我国保险业应对国际化的发展对策

[摘要] 自2001年我国进入WTO以来,我国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国际贸易中服务业的发展也国际服务贸易的深度发展,为更多的产业带来了巨大发展前景,保险业,作为服务产业中的传统产业,以其与其他产业紧密相连的特殊性质,为其带来了更广阔的商业机会。如何将国际保险业这块蛋糕做大做好,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目标。本文以SWOT分析法,浅析我国保险业务的国际化发展之路。

[关键词] 服务贸易;保险业;SWOT分析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服务贸易以高于商品贸易的速度增长,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和竞争的重点也从商品贸易转向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的深度发展,为更多的产业带来了巨大发展前景,保险业,作为服务产业中的传统产业,以其与其他产业紧密相连的特殊性质,为其带来了更广阔的商业机会。因此,各国政府都加紧发展其国内保险业务,并使其向国际化拓展。我国也紧跟浪潮,加大国内保险业务的发展进程。

2003年11月,中国人保成功在香港挂牌上市,成为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内地金融企业。随后,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也相继在境外成功上市,为其他国有金融机构改制上市探索了道路,积累了经验。现在,我国保险业的改革正走向纵深,保险公司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强化股权约束,初步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下面,我将简单用SWOT分析法简单分析我国保险业的优势、劣势、机遇以及威胁。

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优势

1.良好的政策环境为保险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2003年3月,保监会正式由副部级升格为正部级,与银监会、证监会平行设置,进一步确立了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是中国保险业发展史上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之后,我国相继出台相应的保险政策,特别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出台,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改善公司经营质量、进而增强整个行业的抗风险能力,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监管方式开始发生质的转变,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保险监管向市场化、国际化和专业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2.良好的国际金融环境是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前提

我国外汇储备过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为国际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保障。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保险行业能抵挡金融危机的压力,转危为安,强大的外汇储备提供是一个重要原因。

3.本土业务的发展,为我国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中等收入以上人群不断壮大、居民储蓄余额达16.7万亿元,同比增长13.3%。良好的储蓄水平,居民的保险意识也不断提高。此外,我过作为世界性贸易大国,保险作为与运输、旅游、金融密切相关的行业也得到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劣势

1.保险业整体规模较小、供给主体数量少且分散;资本金规模小、承保能力有限;缺乏保险市场需求的价格弹性、保险费率总体水平偏低;

2.管理技术落后;企业形象和品牌效应不突出;优秀高级管理人才短缺;产品普遍趋同、差别化特征不明显;保险新企业的进入和老企业的退出存在着障碍。

三、世界经济一体化为我国保险业发展带来的机遇

1.经济全球化为我国保险业务带来了巨大商机。随着我国进入WTO,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规定,保险业信守入世承诺,履行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规定、市场

准入规定、国民待遇问题等义务性条款以及保护性条款,做出了高水平、宽

领域、分阶段的开放。

2.全球保险意识的加强,网络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我国保险业务的进一步深

化提供了机遇。

四、世界经济一体化为我国保险业发展带来的威胁

1.全球化的市场必然带来更大的竞争,而我国的保险业务发展起步晚,发展不平

衡,其结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面对如此大的国际市场中,如何应对各国

同类行业的竞争,如何在国际市场中寻求生存,是我国保险行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2.国际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加大保险业务的风险性。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加

强,随之而来的保险风险也在逐步提高,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为国际保险

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如何降低保险业的风险,在风险与盈利间寻求一个平衡

点,是我国保险行业需要面对的挑战。

俗话说,机遇总是与挑战并存的,劣势的背后总孕育着生机。客观地看待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加强保险业务的结构性调整,努力扩大其优势,改变其劣势,将挑战转变成机遇,化机遇为优势,才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进一步加速

随着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保险业的服务范围得到极大的拓展。

大型保险集团都在朝着“金融超市”方向发展,它们既经营寿险业务,又经营非寿险业务,还可经营再保险业务,同时还能提供资产管理、信用卡、证券承销、证券经纪等服务。可以说除了存款业务和支付方式的管理外,寿险公司已经涉猎了所有的银行业务。

(二)保险产品不断创新,险种结构调整加快

由于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创新发展迅速,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新的金融工具以

其灵活性和预期高收益吸引了广大的个人投资者。与新的金融产品相比,缺乏弹性的传统寿险产品大为逊色。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不断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提供更多元化的选择权利,才能不断提高我国保险行业的市场份额。

(三)保险组织形式的调整

目前国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调整突出表现在相互保险公司的股份化方面。

而保险行业在我国仍处于国有垄断地位,因此,要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股份制改革,放手去做,让其投身市场化的氛围中,才更能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四)保险经营和管理方式的调整

利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机会,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合作,提高保险业整

篇3:我国保险业应对国际化的发展对策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1、整体实力明显增强。

统计显示, 改革开放以来, 保险业保持年均30%左右的增速, 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1980年我国保险市场仅由一家公司经营, 全部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 到2008年底, 全国保险公司达到120家, 从业人员320多万人, 实现保费收入达9784亿元, 保费收入在国际上排第六位, 成为新兴的保险大国。同时, 保险公司业务结构不断优化、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以中国人寿为例, 其净资产收益率2007年达到了16.5%, 基本达到世界领先的保险集团水平 (净资产收益率10%~20%) 。

2、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我们坚持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保险业的生命线, 基本解决了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及时消除了保险业快速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风险隐患, 建立并完善了化解保险风险的长效机制。目前, 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 不良资产率低于1%。

3、服务能力全面提高。

保险业自觉将行业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不断增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保险逐步成为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 成为支持投资、扩大消费和保障出口的重要因素, 成为优化金融结构、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力量, 成为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方式。

4、行业影响迅速提升。

一方面, 政府越来越重视和支持保险业发展。许多地方政府将保险业纳入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 支持保险业发展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另一方面, 保险业的国际地位明显提升。近年来, 我国保险业在争取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以及发展“三农”保险等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受到国际保险界的普遍关注, 国际影响不断扩大。中国保监会先后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和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 并当选为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通过加强中美、中欧和亚洲地区的双边及多边保险监管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制定, 中国正在逐步成为在国际保险监管合作中具有影响力的重要力量。

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

第一, 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为保险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GDP总量年均增长9.7%, 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万亿元, 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从温饱步入总体小康, 开始更多地追求安定和谐的生活品质, 这直接激发了全社会巨大的保险需求, 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第二, 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为保险业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改革开放冲破了旧有经济体制和传统观念的束缚, 重新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目标。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 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 在客观上要求市场化的商业保险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 对外开放逐步扩大为保险业融入全球化带来巨大的契机。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在促进我国经济全面融入世界经济的同时, 也有力提高了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水平, 为充分利用国外资金, 吸收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创造了条件。我们严格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积极稳妥地扩大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截至2007年年底, 15个国家和地区的4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15个营业性机构。同时, 我们积极支持中资保险公司到境外开展业务, 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在海外共设立了41家保险营业机构和9个代表处。在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过程中, 我们注重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形成了中外保险公司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四, 保险业自身的改革开放为行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和活力。我们在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方面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 多家保险公司积极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 优化了股权结构, 完成了股份制改造, 改善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目前, 共有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中保国际、民安控股等6家保险公司实现境内外上市。除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外, 国内保险公司基本采取了股份制形式,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健全, 经营决策机制更加科学, 提高了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三、金融危机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路径

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境外股东面临的风险向我国保险业的传导。

外资股东面临的风险一旦形成危机, 必然波及其在华投资或参股的保险公司, 其中既涉及到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也涉及到外资股份在25%以下、并且成为所参股公司最大股东的中资保险公司。

2、境外资金运用的风险直接向我国保险业的传导。

境外资产主要是在我国注册成立的保险公司参股境外金融机构或者购买的境外金融资产, 这类境外金融资产一旦出现风险, 必然波及所有的投资者, 参与其中的中国保险公司也不可能避免。所幸我国目前直接投资或购买境外金融资产的保险公司数量较少。

3、境外资金运用的风险间接向我国保险业的传导。

由于我国的部分金融机构通过QDII或其他形式参与境外金融资产投资, 一旦所投资的境外金融资产发生风险, 不仅直接影响参与投资的我国境内金融机构, 还将间接影响参股或购买这些境内金融机构及其资产的保险公司。

4、境外资本市场风险通过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向我国保险业的传导。

境外金融市场的风险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具有一定影响, 并且将直接波及参与资本市场活动的保险业。我国保险业通过银行渠道过度融资, 在不利的资本市场环境下短期行为严重, 投连险使客户损失严重, 万能险增加保险业资金运作风险, 储金型和短期趸缴理财型业务使保险业面临现金流压力。

四、金融危机带给中国保险业的启示

启示一:保险业的风险管理格外重要

1、保险公司不仅要关注自身的风险管理, 也要关注关联的风险管理。一是关注代理的风险。代理人, 代理公司, 代理单位所造成的危害最终都要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二是要防范波及风险。任何一个公司发生的事都很可能最后演变成为一个行业问题。所以这时大家应该同舟共济, 帮有困难的公司度过难关, 这是最好的保护自己的方法。三是关注传染风险。假如证券、银行发生财务问题或者发生不幸事件也很可能传染到保险界。

2、保险公司不仅要关注整体的风险管理, 也要关注个别性的风险管理。美国国际集团的风险就源于它在伦敦的一个下属机构, 这次金融危机给我们一个提示, 不管多大规模的企业, 都可能因为一个人, 一个产品, 甚至一个项目的失误给公司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3、保险公司不仅要关注业务风险的管理, 更要关注资产管理的风险。保险公司一直注重的是业务风险管理, 在合保、合赔等业务领域已经建立一套管理体系, 已经培养一批在业务领域方面风险管理的专家。实践证明, 对于保险企业而言, 资产管理不慎所造成的损失会远远大于业务管理不慎造成的损失。

启示二:保险业的发展必须遵循客观规律

第一, 保险发展要适时。金融本质上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 如果脱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不仅会积累金融风险, 危及金融市场稳定, 甚至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始终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服务, 要紧紧围绕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大变化, 围绕城乡居民的风险保障需求, 围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调整, 充分发挥保障功能和融资功能, 提供风险管理与融资服务。

第二, 保险创新要适度。金融创新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 增强金融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 但不恰当的金融创新也会带来金融风险, 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在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 保险创新应与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阶段相适应, 与我国保险机构的技术水平和管控能力相适应, 与我国监管机制的完善程度相适应。当前我国保险业的主要问题不是创新过度, 而是创新不够。对此, 我们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保险创新, 另一方面, 要把握好创新的方向, 使保险创新有利于提高保险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 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 保险经营要稳健。保险业是管理风险的行业, 长期稳健经营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来说尤为重要。从发达国家部分保险公司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来看, 如果背离了稳健经营的规律, 即使能够取得短时间的收益, 最终还是要付出巨大代价。对于我国保险业而言, 应从制度上提高保险经营的风险管控能力, 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制衡机制, 避免企业内部的错误激励和经营上的短期行为。

第四, 保险监管目标不能偏。这次金融危机扩散之快、蔓延之广、危害之深, 其重要原因就在于金融监管对市场过于放任自流, 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金融体系蕴藏的重大风险, 对金融体系过度依靠衍生产品实现短期繁荣的发展模式也未能及时纠正。同时, 金融监管对消费者利益保护不够, 一些金融产品在销售中存在误导和欺诈行为。我国的保险监管必须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把防风险、促发展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作为根本目标。

摘要:改革开放带来了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 也为我国保险业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壮大, 成为国际上新兴的保险大国, 尽管国际金融危机通过多条路径对我国保险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但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进程中, 中国保险业积极应对, 保持了比较平稳健康的发展, 同时这场金融危机也带给我们诸多启示

关键词:金融危机,保险,发展,启示

参考文献

[1]、况杰:《决胜金融危机》, 71页, 中国工人出版社

[2]、韩光宇等:《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国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篇4:我国保险业应对国际化的发展对策

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现状与战略应对初探

■ 邱一凡 张玉蓉 上海大学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商业方法专利制度下我国金融企业专利竞争战略研究”(编号:12YJCZH293);上海市教委创新基金项目“我国金融产品创新专利保护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编号:11YS36);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

2002年的“花旗事件”使我国金融界第一次深刻体会到商业方法专利对国内金融领域的深远影响。入世之后,作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的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面临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截至2011年底,共有57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322个营业性机构。2001年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总规模只有不到33亿元人民币,而2010年底,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已达到了634.3亿元人民币,为2001年的20倍,市场份额为4.51%。与此同时,我国保险业产品竞争却日趋同质化,缺乏保险创新与保护意识,面临着竞争力下降的风险。尤其是发展保险商业方法专利领域,仍面临着巨大挑战。

一、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概念界定

商业方法是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活动或规则。但传统意义上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而不受专利法的保护。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传统商业方法与计算机、网络相结合,形成一个包含商业思想与商业模式的系统工程。肇始于1998年的State Street Bank案,标志着美国正式承认了具有“实用效果”的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商业方法专利”就此确立。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商业方法专利涉及的是那些借助数字化网络经营商业的、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因此,授权的基本条件是将商业方法与信息网络技术结合形成技术方案,突出技术特点,这是与传统商业方法最根本的区别。

作为现代服务业核心的金融业,其发展表现出业务信息化,市场一体化和规则国际化等特点。金融创新主要依赖于商业方法的更新换代,不断融入的技术创新元素为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切入点。具体到保险领域,保险商业方法专利是指那些结合数字网络经营的能够增进业务、降低成本、抵御风险、提高效率的保险商业方法。事实上,但凡保险商品的创新、行销方式或技巧的提升、风险选择机制的改善等都可以申请专利。保险商业方法专利依技术领域可分为产品设计、营销模式、评估分析、信息管理、理赔支付和其他辅助等六类,从保险业务的各个领域为极易模仿的保险创新提供排他性法律保护,带来垄断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保险企业战略布局的有力“筹码”,不仅能助其获得保险行业的竞争主动和竞争优势,还可能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途径形成未来的行业标准,因此大大激发了企业的创新热情。

二、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一)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人构成特征分析

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人分为保险相关机构、非保险机构、自然人三类,截至2011年底,在我国的申请总量为215件。其中保险相关机构的申请数量为52件,只占总量的24.2%,这其中还包括少量与自然人或非保险机构共同申请以及社保相关机构申请的专利;而非保险机构的申请数量高达104件,个人申请数量也有59件。这说明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积极性不强,对事关自身发展的专利战略资源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这给了以科技、通讯、科研院所为主的非保险机构以及自然人提早布局的机会,进而通过转让或授权获取利益。

从国别构成上看,境外申请人占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的47%,为101件;而境内申请人占53%,达到114件,逐渐扭转过去境外申请人一家独大的局面。尽管申请量平分秋色,但境内外申请人的构成还是有很大不同。境外申请人主要是非保险机构,占其申请量的56.4%,其次为保险相关机构,占37.6%,自然人申请者寥寥无几;虽然境内非保险机构也是申请的主力军之一,但更多的是自然人申请者,占比高达46.5%。表1反映了境外申请人集中度,仅前六名的境外公司就占境外申请申请量的52.5%,前六名的国家更是覆盖了境外申请量的86.1%,而申请2件及以上的境内申请人共11位,仅占境内申请量的28.1%,其他申请人均为单件零散申请

申请人构成特征可以从以下几点理解:(1)保险商业方法专利以非保险机构申请为主,由于商业方法离不开信息网络技术的支持,研发实力较强的非保险机构拥有先天优势;(2)境外申请人集中于少数企业和发达国家,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领域,我国面临美欧日等金融技术强国集合创新、技术、资金、管理等优势的“集约化竞争”,其规模远远领先于境内“散兵作战”的格局;(3)境内机构申请人比例偏低,这表明境内保险机构专利意识较弱且自身研发能力有限,同时也尚未形成与非保险机构在专利收购或合作研发上的良性互动。另外,对于集专业性和技术性于一体的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很难想象大多数申请人为自然人,因此过高的自然人申请比例可能预示着企业职务发明的流失。

表1 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前六位的境外企业和国家排名

图1 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年度申请情况

(二)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量变化趋势分析

1997年以前,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很少。随着其后美国法院对商业方法专利的认可及我国入世等影响,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量开始逐步上升,个别年份更是由于部分申请人的批量申请而达到小高峰。这说明业界正逐步重视其潜在价值,并积极进行布局,其中,拥有成熟技术和专利战略意识的境外申请人借助各国对商业方法可专利性态度转变的契机,顺势推行“专利先行”战略。2008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发布,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加大了研发申请力度,不仅申请量一举超越境外申请人,且优势正逐年扩大。虽然专利数据割断影响了近两年的统计,但从已经公开的专利来看,优势扩大的趋势不会改变,这预示着我国保险业的竞争态势或逐步发生扭转(如图1所示)。

(三)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情况分析

专利申请只能代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趋势,然而要使其发挥更大的战略价值,还需要获得授权。考虑到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对我国保险业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以及各国对商业方法“技术性”标准的莫衷一是,我国专利行政部门实行了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因此,215件专利申请中,视为撤回和驳回申请的专利占据一半以上,达110件,而真正获得授权的专利只有17件,占总数的7.9%。为数众多的未决专利(包括公开和实质审查中的专利)显示近年来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力度有所加强,其中近2/3来自境内申请人表明其已经在专利布局上比境外申请人更加积极。

虽然国内保险业不断扭转专利布局上的不利局面,但外资企业在专利数量和质量上仍处于优势地位。表2反映了外资企业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上的授权情况,尽管日本以14件申请排在瑞士、美国之后,但高达50%的授权率足以证明其超强的专利意识和技术实力。授权专利中有8件进行了PCT申请,表明其是具有较高价值的核心保险商业方法专利,而其中大部分更是近几年才被授权,说明其技术仍较新颖,战略价值正日益显现。相较之下,来自境内的授权专利主要涉及身份认证或数据存储,多是兼顾保险业的使用,在系统性和针对性上差距悬殊。

(四)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技术趋势

前已述及,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可分为六大技术领域:产品设计是指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开发、管理新型的保险产品或保险系统;营销模式主要指基于现代技术手段的保险销售、保费支付、合同签订等与服务购买相关的方法和系统;评估分析则是为合理决策而开发的风险评估、预警以及数据分析系统;信息管理系统针对保险公司内部大量的数据信息进行计算和管理;理赔支付系统则是将理赔或支付的工作与信息网络技术相结合,实现高效便捷;而其他辅助系统还包括培训、绩效、防盗以及个别险种中特殊方法的应用。

在我国现阶段,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主要竞争领域集中在产品设计、营销模式和评估分析三类。这三项分别占申请量的23.3%、23.3%和19.1%,总计65.6%。其中,境外申请人凭借其先进的专利意识和技术实力已经在产品设计、评估分析领域形成优势,表明其更注重保险商业方法的整体创新和风险管控。而境内申请人对营销模式的偏好体现了国内保险业仍旧沿袭以营销渠道为主的外向式经营思路,忽略了向产品创新、风险评估等内涵式增长方式的转变。

境内申请人之所以在理赔支付、信息管理和其他辅助领域占据优势得益于大量与社保及交强险相关的专利申请,其多涉及保金支付、身份认证和车辆勘验等技术,而外资目前是无法进入这两个领域的。可见,产品设计和评估分析无疑是现阶段国内保险业需要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的领域,方能与营销模式共同组成拉动保险创新的“三驾马车”,而前两者显然更考验企业的技术实力。

表2 境外申请人已获得授权的保险业商业方法专利

三、发展我国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的战略应对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国内保险企业对专利申请缺乏重视,尚未形成有效的研发体系,更没有指导专利管理、布局、运用的方针政策,而外资企业虽然在申请总量上优势不再,但在产品设计、评估分析等关键领域的专利数量和质量优势仍旧十分明显。有鉴于此,国内保险企业宜运用基础性、防御性的专利战略来反制外资企业的专利攻势。

(一)集思广益,为我所用

研究发现,本应作为申请主力军的国内保险企业仅有14件申请方案,创新活动极其匮乏。这与目前保险企业的研发体系密不可分,其研发项目往往由总部或各省分公司发起,绝大多数的基层员工无法参与其中。而事实上,基层员工在与客户接触过程中往往会有更多的改进意见和创新理念。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创新反馈渠道,通过论证筛选,从具有现实意义的创新意见中提炼研发项目,建立一套“由下而上”的创新体系。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国内保险企业可以成立内部创新基金,对提出创新意见、形成专利申请、成功获得授权、进入实际应用等情况实行分级物质奖励,鼓励员工提出更多更好的创新意见。在企业创新活力充分激发的同时,也应注意“为我所用”。保险商业方法专利较高的境内自然人申请比例可能预示着职务发明的流失,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警示教育,通过劳动合同明确专利归属,必要时运用诉讼来保护自身权益。

(二)多方借力,优化配置

国内保险企业长期沿袭营销攻势和渠道扩张的发展模式,短期内不可能转型为创新驱动的技术型保险企业。但研究也表明,以咨询、科技企业为主的国内外非保险机构提出了大量专利申请,显示其对这一领域的浓厚兴趣。因此,财力雄厚的国内保险企业完全可以借力这些非保险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如此便将资金、市场、技术等资源充分配置,国内保险企业也避免了组建研发部门时所面临的资金、人才、组织架构、产出效率等方面的困扰。当然,一种将保险企业的资金资源发挥到极致的专利获取战略是直接进行专利收买或以此为目的的企业并购,虽然省去了研发环节,但仍应借助专业机构对目标专利进行充分的甄别分析和评估预测,确保实现战略价值。

(三)围而不歼,迫其授权

近年国内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迅速攀升,预计对外资企业的数量优势会逐步扩大。但应清醒地看到,外资仍牢牢掌控产品设计、评估分析等核心技术领域。要与外资企业一较高下,拥有数量优势的国内保险企业首先想到的自然是“围歼战”,该战略着眼于外资核心专利的外围应用和上下游产业,通过大量布局成本较小、技术较低的外围专利对其形成包围或牵制,阻止该专利的大规模运用。如瑞士再保险公司已获授权的“热带气旋”和“洪水”预测的两项专利,实质上都是以计算机、传感器技术为基础,在参考历年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各种变量进行概率运算。对此,国内保险企业完全可以借鉴其技术资料,对火灾、地震,甚至是与“风”和“水”有关的其他自然灾害进行同样的研发申请并将其“团团围住”,但之后却不宜贸然对其发动无效诉讼,毕竟外资企业技高一筹,且专利诉讼耗时耗力。因此,“围而不歼”,迫使外资企业进行专利授权,甚至是主动放弃权利才是明智的选择。

(四)合纵连横,资源共享

篇5:我国保险业应对国际化的发展对策

1引言

20世纪50年代、60年代既是工业发展的时代,也是公害泛滥的年代,接踵而来的环境公害事件在震惊世界的同时,也动摇了人们对地球肆意破坏的信念,迫使人们不得不反省,人类究竟应该怎样对待自然环境,怎样对待地球。

20世纪60年代,罗马俱乐部首先提出了“全球问题的概念”,并把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称作:“人类困境研究”。罗马俱乐部提交给世界的第一个报告《增长的极限》把全球问题归结为五大问题:世界人口问题、粮食问题、工业增长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问题。这五大问题都涉及生态环境。全球环境问题的严峻性使国际环境治理提上了日程。

国际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与发展1972年6月,来自113个国家的代表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这是国际社会第一次试图在全球层面解决环境和发展之间的问题,会议通过了环境问题的第一个全球行动计划《斯德哥尔摩行动计划》。此次会议的一个重要成果是要求联合国建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随后,联合国大会通过2997号决议,1973年1月正式成立联合国在环境治理领域的核心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以下简称“环境规划署”),总部设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作为环境问题的全球政府间决策组织,环境规划署的主要作用是提供权威的环境评估、监测和信息,制定全球和区域环境协定,推动各国政府的环境行动和协调联合国系统内各机构在环境领域的协调行动。为确保各项工作方案的落实,在环境规划署设立由各国自愿捐款的环境基金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资金渠道。至此,国际环境治理体系开始建立。

环境规划署自成立以来,在国际环境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审查评估全球环境状况和多边环境协定的发展方面。1995年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由环境规划署组织编写世界环境状况的.综合报告,即《全球环境展望报告》,报告以五年为一个编写周期。截至目前,环境规划署已面向全球发布了5期全球环境展望报告,这一报告已成为国际环境领域的权威报告,为国际社会采取全球环境保护行动和各国政府制定环境政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在多边环境协定的发展方面,环境规划署开启政府间谈判进程,先后制定了“13个区域海行动计划”、《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一系列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国际环境公约与协定。

在环境规划署致力于开展行动应对全球环境挑战的同时,联合国系统内外也逐渐派生出一个复杂、纵横交错的国际环境治理结构。在联合国系统内,1992年联大通过决议,成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查环境与发展目标的实施进展情况。其他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在其工作方案中也包含诸多环境议程,如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工作内容包括土壤管理和植被保护,世界卫生组织工作内容包含环境与健康,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对工业与环境负有职责,世界银行则通过它掌握的大量财政资源在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些联合国系统外的区域组织和国家集团通过自己的决策机制,制定环境方案。

此外,一些区域金融机构,如各区域开发银行也从事与环境相关的金融行动。众多机构参与国际环境治理进程推动环境问题受到更大的关注和重视,并使环境事务更好地融入经济和社会活动。然而,因缺乏强有力的领导者对全球环境事务进行统一协调,国际环境治理体系呈现零散无序状态。这种状态直接导致一些多边环境协定不愿与其他协定合作,不愿分享或让出它们视为其领地的部分,不注重国家报告的协调统一。一些机构为其自身的优先事项争夺原本已经非常有限的资金和政治承诺,他们实施的环境治理项目往往出现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虽然联合国大会于1997年通过《关于环境规划署职能和授权的内罗毕宣言》,并明确规定,环境规划署是“环境领域的主要联合国机构”,其作用是“首要的全球环境权威,负责确定全球环境议程,促进统一执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事务,并作为全球环境的权威维护者”。但环境规划署在设立之初就被定位为联合国的一项环境方案,具有法律地位的参与国家只有58个,受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监管,不能直接向联大报告,这直接决定了它在联合国系统的政治、法律地位远低于其他联合国专门机构。环境规划署的资金主渠道是联合国常规预算拨款及环境基金,因其不是专门机构且会员国有限,因此获得联合国常规预算比例也远低于其他专门机构。而环境基金为各国自愿性捐款,资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环境规划署在国际环境治理中难以真正实现联大赋予的权力,发挥主导作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000年,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第十次特别会议暨第一次全球部长级环境论坛通过了《马尔默宣言》,该宣言指出,各国部长极为关切地注意到,环境状况持续不断恶化、自然资源基础不断受到削弱、所做承诺与实际行动之间差距巨大、还远不能把环境因素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策主流中、各项多边环境协定的实施遇到各种挑战。由于各国政府均认为当前的治理结构不能满足环境议程的需要,因此决定授权环境规划署开启国际环境治理的改革进程。

2国际环境治理体系的改革

对于国际环境治理体系的改革,国际社会趋于一致的观点是加强国际环境治理机构,也就是加强环境规划署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其权威性,并确保国际环境治理具有更充足、更可靠、更可预见的供资。但是在具体落实条款上,由于利益诉求不同,各方的立场可谓泾渭分明。

欧盟和北欧国家作为全球环境议程的积极推动者,在谈判伊始就强力推动将环境规划署升格为联合国环境组织,实行普遍会员制,即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均为环境规划署会员国。美国秉承其一贯希望弱化联合国影响力的立场,并出于对可能会大幅增加捐款的担忧,联合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明确不支持环境规划署升格,并对普遍会员制表示质疑。

在发展中国家阵营中,非洲集团及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因其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是大多数国际环境问题的受害方,因此寄望于严格的国际环境治理体系帮助他们防止外来环境污染对其造成影响,他们明确支持环境规划署升格为联合国环境组织。而发展中大国,如中国、印度、巴西等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不希望太多国际环境规则制约本国发展进程,担心环境规划署升格会过于强调可持续发展三大支柱中环境的地位,因此明确不支持环境规划署升格。

在此立场背景下,从2001年开始到2010年,国际社会关于国际环境治理改革的磋商持续了十年,最终形成了改革方案,明确加强国际环境治理体系的六大功能,即加强科学与政策的联系;制定联合国系统的环境战略;鼓励多边环境公约整合;在全球环境政策制定和资金机制方面建立强有力的联系;制定联合国系统的环境能力建设框架;通过设立环境规划署区域办公室,加强区域水平的战略参与满足国家需求。这一改革方案获得2011年环境规划署第26届理事会会议的通过,并提交“里约+20”峰会筹办委员会。

国际环境治理体系的未来发展趋势2014年6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环境大会首届会议在肯尼亚环境规划署总部召开。会议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落实“里约+20”峰会成果文件中关于提升和加强环境规划署的相关要求,讨论环境规划署理事会更名后议事规则的修改。

为落实“里约+20”峰会成果文件中对环境规划署“推动科学与政策的牢固衔接”的要求,环境规划署在首届大会召开之前就开始筹备搭建“环境规划署在线”这一实时云存储大数据平台,希望这一平台运转成熟后,未来各国、各区域乃至全球层面主要环境数据均可以从这一平台上获取,从而实现全球环境信息公开。在会上,环境规划署积极推动大会就此通过决议,鼓励各国政府、联合国各机构等共同参与“环境规划署在线”的发展,共享有质量保证的数据和信息资源,并要求环境规划署拟定一项长期计划发展和使用这一平台。关于议事规则的修改,其核心是利益攸关方的广泛参与问题。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明确要求扩大利益攸关方的参与权利,放低注册审核门槛。环境规划署为推动利益攸关方的广泛参与,专门制定《利益攸关方参与政策》文件供大会审议通过。

在关于会议最终成果的讨论中,各国的谈判焦点集中在如何在文件中体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立场鲜明,强烈反对在文件中体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大国则坚决要求纳入这一原则。经各方妥协,大会最终形成的成果文件重申了里约原则中的所有环境与发展原则(其中包括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环境大会首届会议的召开及所达成的成果,一方面如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大会闭幕式讲话中所言,“环境问题已经与安全、贸易、经济、卫生等议题一样,站在了全球议事日程的中心”。另一方面,从焦点议题谈判中各方所展示的立场也昭示了未来国际环境治理的一些发展趋势。以科学研究推动政治决策将会成为推动国际环境治理进程的有效手段。自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一系列报告有力推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以来,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以科学结论推动政治行动成为推动全球环境进程的一项有效手段。因此环境规划署采取积极行动,推动在生物多样性领域建立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建立环境规划署在线平台等。由此可以预见,在国际层面加强科学与政策的联系,推动在国际政治博弈中加入科学筹码势必成为国际环境治理的一个发展趋势。

3我国的应对之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综合国力大幅增强,国际地位显著提升,我国逐渐成为全球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我国对国际事务的参与也由被动参与逐渐向积极主动参与转变。为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环境治理进程,结合国际环境治理的发展趋势,提出以下几条对策建议。加强国际合作,维护中国发展利益借力多边环境平台,加强南南环境合作,占领国际环境合作的道义制高点,维护我国发展利益。过去,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这一多边环境平台下,我国通过设立信托基金、支持南南合作博览会、组织中非环境部长对话等方式,充分发挥多边平台的杠杆作用,将我国南南环境合作成果在更高平台、更广范围进行传播,充分展示了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未来,我国应继续借力这种多边平台的合作模式,加强南南环境合作,推动南南环境伙伴关系的建立,占领国际环境合作道义制高点,维护我国国际战略利益。

3.1培养专家,建立智库,深入参与国际环境治理

在国际环境谈判中保持主动,深入参与国际环境治理进程,展现影响力和领导力的关键途径之一是积极参与议程设定,多交各种提案,深度影响谈判议题和方向。而提案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取决于专家和智库的研究水平。如果没有前期的扎实研究,就不可能在国际环境谈判中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发挥影响力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我国应着眼长远,加大投入,培养储备具有政治敏感性、与国际学术接轨的专家队伍并建立一批环境领域智库,为我国在环境领域获得更大国际话语权提供科学助力。

3.2培育非政府组织力量,在多边舞台发挥作用

篇6:我国保险业应对国际化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农业保险;合作保险;财政补贴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的保险意识薄弱。大部分地区、大部分农民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参不参加农业保险无所谓,甚至在设有农业保险公司的地区,仍有一些农民没有保险意识,在农保还没有涉足的地区就更不必说。在一些以农业为基本生存条件的地方,只有当灾害事故发生并遭受巨额损失后,一些农户才意识到保险的必要性,投保人的淡薄意识必然阻碍农业保险的整体发展。

2.逆选择问题在农业保险中普遍存在。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是普遍存在的,农业保险也不例外。由于农民的保险意识不是很强,而且农业险也非强制险,所以投保的覆盖率就不可能达到100%,这样就很容易发生逆选择的问题。据保险公司人员介绍,农业养殖险比种植险的逆选择的风险更大,导致农险理赔的难度和成本要比其他险种高出许多。如此一来,让一些即使开设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也望而却步,不愿再继续经营下去。

3.保险公司没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虽然1996年,我国保险公司实行了商业化运作,但对农业保险却并没完全市场化。根据各省保监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保险业实行商业化改革以来,农业险的平均年赔付率达到80%左右,而70%赔付率是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农业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临界点,做得多就亏的多。如果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行业的大数 规律 和其他的相关规律,赔付率高就意味着保险费率定的不合理,保险费收入过少,保险费率定的过低,要想改善经营状况,保险公司就必须要提高保险费率。在政府没有补贴的情况下,过高的保险费支付对于农民来说根本承担不起,而按照农民的投保能力去承保,保险公司自己又赔不起,这样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走入日渐萎缩的“怪圈”。

4.缺少专业的 法律 支持和政府的财政补贴。1995年通过实行、2002年修订的现行保险法实际上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农业保险中很大一部分是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大相径庭,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业保险会存在许多问题。由于无法可依,农业保险中的许多情况多存在着法律真空,政府在农业保险中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也缺乏法律保护和约束。另外,由于农业风险面广量大,一旦风险发生,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保险公司基本无力承担。而我国现有的几家农业保险公司也都是在政府的财政大力支持下才成立起来的,因为没有专业的农险法律保护和规范,所以政府在这个方面的补贴也没有明确规定,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农业保险也只享受免交营业税的优惠,许多商业化的保险公司都不愿开设农业保险。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1.政府支撑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具体可把政府支持分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适用于一般商业保险的《保险法》并不适合农业保险,而《农业法》中也只是略有涉及,所以必须加快对农业保险立法,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同时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经营方式、机构设置、农民参与形式、再保险机制、监督管理机构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参与农业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对于农业保险,国家可借鉴与银行业发展类似的道路,建立政策性的由国家控股的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农民参保方式上可参照一些地方成功的农险经验,如可自愿投保,但不投保的享受不到政府相关的农业优惠政策等,这样可减少农民逆选择的问题。

第二,对农民参保费进行直接补助。保险补贴是绿色补贴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扶持农业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世界上一些农业险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如法国、美国等,都采用这种形式,美国补贴保费的53%,加拿大补贴保费的50%,日本补贴保费的40%——80%。我国在国家财政尚不宽裕的情况下,可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补贴。由于有财政补贴,农险保费率降低了,不仅可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还不断的扩大农险险种。同时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税收减免,在免去营业税、减免所得税,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

篇7:我国保险业应对国际化的发展对策

1.责任保险标的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的标的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受害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承担属于非故意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意外事件。非常遗憾的是,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8)》第6条,把重大过失也列为责任免除的范畴,显然违背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在区分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与故意行为时本来就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而要区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更难。因此,这一条款的出台,无疑是雪上加霜,使职业责任保险很难开展。

根据《民法通则》,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划分为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现行的职业责任保险通常只针对侵权责任而设计,没有考虑违约责任。但是,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未尽职业谨慎导致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现象是存在的,诉讼风险和赔偿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应该把民事违约责任也纳入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

2.责任保险的认定范围

在审计业务中,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如果审计服务不当,会给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应追究审计人的民事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按约定期限完成审计业务,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违约如果是由注册会计g币故意行为引起的,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注册会计师疏忽,过失,自然灾害造成的,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2)保密责任。注册会计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私人目的或坩漏给他人。这属于故意行为,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失察与过失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存在过失行为,并给委托人造威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4)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对社会公众提供的审计信息,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审计信息的错误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故意行为,则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过失行为,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加强责任保险的立法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国外的经验看,西方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责任保险的积极性都比较高,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要购买责任保险,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否则是违法行为。

在法律规范当中,必须明确“故意行为”与“非故意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责任”,这是顺利开展职业保险的基本条件。否则,无法区分故意与非故意,也就无法分辨哪些行为属于职业保险的范畴。

在20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中,没有明确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事务所应提供的审核理赔资料,接受理赔的承诺、向他人索赔、参与诉讼抗辩、审核结果告知,赔款支付期限等理赔程序。这些内容应予以明确。

此外,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第6条中,没有明确什么是“非执业行为”。对“被保脸人或注册会计师执行依法注册的承办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进行责任免除的规定也含糊不清。保险费是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业务收入的取得既有注册会计师的功劳,也有造价师、评估师、税务师、代理记账人员·和管理咨询人员的功劳。而被保险的人员仅仅限于注册会计师,保险的责任与义务不对等。

4.加强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防范

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支付保险费而转嫁其潜在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可能放松内部质量控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业务督导的积极性就会下降,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过失行为发生的概率增大,道德风险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职业责任保险也不是万能的,这就需要事务所本身加强风险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办法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一是设置“无赔偿优待”和“差别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调查评估客户信用和执业情况,根据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评价、人事变动、处分记录等信息对客户进行资信分级,针对不同等级实行不同保险费率。对于无赔偿客户制定返还保费等优惠政策,以吸引信誉好的客户。

二是建立超额责任保单制度。正常情况下,有良好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购买按照较低的基本保险费率计算的保单,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只能购买很小金额的此类保单。超额责任保单可以为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较高的保险额度,但保险费率远远高于基本保险费率。

三是实行捆绑制度。把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捆绑在一起,即由双方共同负担对受害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每次的赔偿金额,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由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5.建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

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当中,尚未形成框架体系,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和界定机构。对于“故意”与“非故意”、“过失”与“欺诈”也没有一个辨别标准,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通常根据“过错”轻重来确定责任类型。建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使“故意”、“过失”、“欺诈”等行为能由专门机构进行界定,为职业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至于鉴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可以是资深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专家、资深律师以及专业保险人士,牵头单位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篇8:我国保险业应对国际化的发展对策

在强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责任的大环境下,仅仅披露财务信息的传统财务报告已经无法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需求,涉及涉财务、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等信息的综合报告已成为企业报告未来的发展趋势。本文对综合报告提出的背景以及当前的国际发展动态进行了概述,分析了发展综合报告面临的挑战,同时针对我国综合报告的发展现状,提出了我国的应对举措。

当前,世界各国均十分重视企业和社会的良性治理及可持续发展问题。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等作为企业未来发展不可或缺的软实力,正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公司衡量其竞争力的一项标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涉及财务、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等信息的综合报告应运而生。综合报告,是一种以更加清晰、简洁和注重使用者需求的形式来全方位提供有关企业业绩和运营状况信息的报告。相对于仅仅披露财务信息的传统财务报告而言,综合报告对于企业业绩解释的涉及面将会更广。综合报告能够加强和融合现有的报告框架和报告实践,使企业报告体系不断向前发展。

一、综合报告提出的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单纯的财务报告信息已经无法完整反映企业价值,人们把专注的焦点投向企业的报告模式,包括企业非财务信息的报告问题,对传统财务报告模式进行改进的呼声日益高涨。20世纪80年代中期,来自非政府组织的压力促使更多的企业开始关注企业行为对社会环境所产生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随着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独立的环境报告也相继出现,这成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CSR)真正兴起的基本标志。

2000年,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发布了第一份适用于任何规模和类型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2002年修订后发布第二版,改版指南中指出一般情况下可持续发展报告可以与财务报告同时发布,或者作为财务报告整体的一部分,至此,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披露包括财务报告体系内的信息披露和独立于财务报告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2006年修订后的第三版发展报告指南即G3标准,是当前国际上应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一个报告指南。与此同时,2010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发布了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2600),该标准的诞生也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意义上推动了全球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2011年,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在G3标准的基础上编制发布了G3.1指南,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信息进行了完善,包括发展战略、管理方针、公司治理、经济绩效、环境绩效、社会绩效、劳工绩效以及产品责任等内容。

由此可见,随着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全世界的普遍关注,非财务报告已经受到国际社会的日益重视,其内容和形式也逐渐丰富,出现了诸如社会责任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等报告形式。但是各种财务与非财务报告的独立出现,使得各报告之间的内容重复、信息冗余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关键信息得不到有效整合,这不仅降低了企业报告的决策有效性,而且还加大了企业报告的编制成本,增加了报告使用者阅读和理解报告的困难,反而使信息使用者容易忽视重要信息。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全球环境气候的变化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企业报告价值的担忧,如何改进现有企业报告体系已成为当今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下,人们认识到企业应在分析和整理现有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一份综合报告来披露综合信息,在分析财务、社会责任、环境保护以及公司治理等信息时,从它们与企业价值之间关系的角度来考虑,从而预测企业的发展前景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企业和社会共同的可持续发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应运而生并提出了“综合报告”理念。

2010年8月,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英国查尔斯王子倡导成立的可持续性会计项目(A4S)、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等机构成立,其宗旨是构建一套综合报告框架,以期要求企业定期编制综合报告。委员会委员主要是来自全球会计师事务所、国际证监会组织、世界银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等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代表,以及来自政府、企业、投资者、非政府组织和学术机构的代表。我国财政部副部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李勇是该委员会的委员。自委员会成立以来,委员会曾在印度、美国、中国以及巴西等多个国家举办会议来探讨综合报告的发展、综合报告讨论稿的制定以及综合报告试验计划的开展等等,还曾在哈佛商学院等高等院校、学术机构召开相关研讨会,对综合报告的内涵、报告框架的构建以及未来发展进行研究探讨。

二、综合报告发展的初步探索

2011年9月12日,委员会发布综合报告讨论稿——《迈向综合报告:在21世纪传播价值》(以下简称“讨论稿”),讨论稿中对采用综合报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了阐述,提供了构建国际综合报告框架的初步建议,并就综合报告的发展以及框架的构建等有关问题面向全球征集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14日。

(一)关于综合报告框架的主要内容

委员会拟通过创建一套综合报告框架,来实现综合报告的编制。该框架将企业的财务、社会责任、环境和公司治理等信息联系起来,以清晰、简明、一致和可比的形式列示出来,目的是使这些更广泛、更易于理解的信息能够满足新兴的、可持续的、全球的经济发展模式的需要。

讨论稿中对综合报告进行了定义:综合报告是以一种可以反映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商业等背景的方式,对企业战略、治理、业绩和前景等重要信息进行整合并列示的报告制度。它将对企业如何管理以及如何创造并维持价值进行简明介绍。讨论稿中提到,综合报告最初应关注那些大型企业报告及其投资者的需求。综合报告应成为企业的主要报告形式。

该报告框架编制的核心在于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其如何创造并维持价值。商业模式,常被看作是一种方法、途径,企业可以通过其创造并维持价值。企业会通过多种形式确定商业模式,因为价值的创造不仅仅是内生的,还会受到那些蕴含着风险及机遇的外部因素的影响,比如经济状况、社会问题、技术变革等;会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合作来创造,如员工、合作商、供应商以及客户等;会依赖于各种资源的质量、可用性以及可获得性等,这些资源包括资金、人力、知识、自然及社会资源等。因此,综合报告框架体系致力于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信息:影响企业的主要外部因素;企业可以利用的资源和渠道;以及企业为创造、维持价值,应如何使商业模式与外部因素及资源产生互动等等。

此外,在综合报告框架中,有六个主要的内容要素,即企业的商业模式及组织架构、经营环境、战略目标、治理状况、业绩以及未来发展方向。该报告框架将对这六个方面的信息进行整理、列示和介绍,从而使其之间的相互联系能够清晰地展现出来。

(二)关于综合报告框架全球征求意见情况

委员会发布讨论稿后,共有200多家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组织机构提交了关于讨论稿的反馈意见。除了少数机构(例如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综合报告不应取代财务报告,应将其中的非财务信息部分单独构成一份报告来作为财务报告的补充之外,大部分机构都对综合报告的制定以及报告框架的创建持支持态度,同时也提出了很多意见。主要意见有:

一是建议制定通用语言、术语定义以及一致的计量原则。综合报告可以作为一个催化剂来推动当前企业报告领域的发展,然而,由于委员会需要向企业、投资者、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介绍综合报告的用途及价值,因此综合报告的推广需要一些时间。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在综合报告获得广泛认可前,可能会出现综合报告与财务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以及其他报告共存的局面。对此,建议委员会应考虑制定通用语言、术语定义以及一致的计量原则,从而有助于未来不同报告的整合。

二是支持委员会最初重点关注大型企业报告及其投资者的需求。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特许公认会计师协会等机构都认为大型企业具备全球化视野,并具有长期创造并维持价值的能力,它们的行为也能够影响全球资本市场上的其他参与者。委员会关注投资者的需求,有助于使得报告提供的信息更加简明清晰又有针对性,也避免了报告信息量大且冗杂的问题。

三是支持委员会构建全球一致的综合报告框架,但框架的制定需建立在其他相关领域完善的基础之上。南非会计准则理事会、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建议,委员会应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合作,尤其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共同合作来制定一套全球通用的报告准则、与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共同推动下一代可持续性报告指南的出台,同时也应与其他国际机构以及各国准则制定机构不断联系合作,就报告实践以及相关信息的计量进行研究等等。

四是委员会应就综合报告的审计鉴证问题进行研究。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提到,委员会在讨论稿中并没有对综合报告的审计鉴证问题进行说明,例如外部审计鉴证程度、审计鉴证形式等,该问题应成为综合报告发展下一阶段需解决的问题。审计鉴证有助于提高报告的质量,但综合报告信息的多样性也会给其审计鉴证带来不小挑战。建议委员会应与相关机构(例如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等)就综合报告的审计鉴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五是委员会应更多考虑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德勤等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多数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例如香港会计师公会等,都建议委员会在框架构建过程中应尽可能地使投资者、报告编制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参与其中,了解不同利益相关方的需求,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差异,从而使得报告框架更加满足不同报告使用者的需求。此外,由于综合报告是一个新理念,建议委员会应针对其内涵、特点等方面,对企业、投资者、报告编制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发展综合报告面临的挑战

目前综合报告的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综合报告如何编制、其内容框架如何构建、非财务信息如何计量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总体而言,发展综合报告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的挑战:

(一)非财务信息计量难度较大

综合报告要求企业全面披露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对财务信息的编制、计量和报告,目前有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进行规范,但非财务信息包括社会责任、环境以及公司治理等信息,涉及面较广,相关信息不易收集,计量难度较大,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如何对综合报告中包含的非财务信息范畴进行确定,由于综合报告的使用者群体非常多样化,一一满足这些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综合报告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哪些非财务信息应在报告中披露;二是如何对非财务信息进行计量,非财务信息表达形式多样,有些指标易于量化,例如市场占有率、雇员数量等,但是大部分指标难以计量,例如企业管理者素质、顾客满意度等。虽然理论界对环境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非财务信息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一些初步的计量方法,例如对社会责任信息计量采用指数法等,但非财务信息的现有计量方法种类依旧较少。目前的障碍在于如何使这些“无形”的非财务信息有形化、标准化、数据化、可计量化。

(二)综合报告编制成本较高

传统的财务报告仅需要财务人员在报告中反映财务信息,而综合报告将扩大报告编制人员的范围。综合报告仅靠财务人员编制是不够的,编制这样一套致力于向社会各界完全披露企业信息的综合报告还需要人力资源、管理、销售以及市场等各部门人员的共同努力,最后再由相关人员对各部门信息进行整合。此外,相对于财务信息而言,相关人员对非财务信息的获取、分析、计量、加工的难度也较大。这些因素均会导致报告编制成本的大幅增加。

(三)审计鉴证面临新的挑战

对于传统的财务报告而言,审计人员仅需要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审计鉴证。综合报告的推出,将马上面临对非财务信息进行审计鉴证的问题,这将给审计人员乃至审计行业带来不小的挑战。非财务信息的多元化且难以计量,将对审计人员的知识面以及专业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加大了审计鉴证机构的审计风险,容易引起相关审计责任问题。此外,综合报告的推出,也迫切需要审计行业加快推出非财务信息相关审计准则,完善综合报告的审计鉴证体系。

(四)综合报告信息披露监管较难

综合报告涵盖财务、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以及环境等多方面的信息,信息的多样性也会对综合报告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非财务信息的披露缺乏有效的监管及评价机制,再加上非财务信息的主观性较大,其真实性有时难以得到保证。为避免出现“监管漏洞”等问题,现实监管过程中需要多个相关部门的协调与统一,例如,环保部门对环境信息披露出台相应的监管规定、能源部门对节能减排出台相应规定以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对员工劳动环境和服务保障出台相应规定等。但即使在监管规定完善之后,还会面临到底是由一个综合性监管机构对综合报告进行监管还是多个部门分别对报告的不同模块内容进行监管等诸多难题。综合报告的监管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五)利益相关方适应综合报告的能力还需提高

综合报告致力于对企业的长期发展能力进行有意义的反映,以满足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需求。那些潜在的有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因素,比如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公司治理等信息,也会在综合报告中反映出来,但是其影响并不一定会迅速反映到当前利益相关方普遍关注的财务信息上,利益相关方可能不会敏感地捕捉到其中深层次的信息,导致其不能受益其中。因此,相关机构还应对利益相关方提供配套服务,通过培训教育、发布相关资料等途径,使其真正理解综合报告的内涵,从而清晰地把非财务信息纳入其分析框架之中。

(六)与现有准则标准以及其他组织的协调难度较大

目前,综合报告的理论及实践还处于初始阶段,在综合报告如何编制、信息的披露、非财务信息范畴选择、关键指标如何计算、是否应强制实施以及应当如何审计等方面,委员会并没有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此外,综合报告的推出,将财务信息与多类型非财务信息进行整合,势必需要国际标准以及各国相关标准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订,这也需要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国际证监会组织以及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之间进行有力的沟通和有效的磋商,例如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综合报告涉及的财务报告准则问题进行沟通协调、与国际证监会组织就综合报告的监管问题进行协商等等,其协调工作量和难度之大不容忽视。

四、我国综合报告的发展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展概况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以提交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方式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形,虽然目前我国尚未有企业采用或者发布综合报告,但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与不断完善,也体现出向综合报告发展的趋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的要求;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英国剑桥大学演讲时讲到:“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家身上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张德江副总理也在2011年11月份的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中央企业要抓紧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主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2001年,中石油发布了我国第一份环境健康安全报告,这翻开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等相关信息披露的篇章。2006年3月份,国家电网发布了国内企业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随后一些大型国有上市公司以及民营企业也相继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现阶段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已成为我国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重要渠道和工具。根据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网统计数据,2010-2011年,我国共有898家企业(机构)发布了2010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截止到2012年4月20日,我国已有约540家企业(机构)发布了2011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规和指引,主要有(见表1)。

虽然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数量持续增长、报告质量有所改善、报告可信度逐步提升,但由于当前我国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正处于起步阶段,信息披露、审计鉴证以及监管等方面还有许多不足,例如编制标准不统一、内容不规范、报告披露不透明、监管制度不到位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五、国际综合报告的启示与我国的应对举措

综合报告的编制和发展,符合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的发展循环经济、坚定不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要求,也与相关部门呼吁企业提交可持续发展报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做法不谋而合。综合报告的发展对于我国企业界、会计界以及金融界等经济各领域而言都是十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目前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等环节尚未成熟,远不能满足各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需求。因此,我国应参与国际综合报告相关问题的研究,做好有关标准、制度建设准备工作,从而推动我国企业报告体系的建设,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密切跟踪综合报告领域最新国际动态,加强对综合报告的理论研究。我们应当广泛听取我国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关于综合报告以及在我国推行采用综合报告的意见,全面总结我国企业披露非财务信息,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基本情况、经验教训和特殊问题;加强对综合报告编制、非财务信息披露及量化等问题的深入研究,为企业社会责任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

二是研究我国综合报告有关标准建设,完善综合报告信息披露。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方面已经有了很好的实践,涉及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综合报告的发展,将对我国包括财务报告在内的企业报告体系产生重大影响,也会对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我们应在国际综合报告框架发展的基础上,研究探索我国企业综合报告编制标准建设工作,完善综合报告的信息披露制度,并着手做好有关信息的计量、分析利用等环节的制度研究与配套改革工作,为综合报告在我国的发展做好铺垫。

三是加大综合报告宣传力度,通过舆论导向鼓励企业自愿披露非财务信息、履行社会责任。环境、社会责任以及公司治理等信息的披露有助于促进企业与投资者有效的沟通,提高社会对企业的评价及公众对企业的信心,更容易获得利益相关方的认可。这种报告宣传及社会舆论导向也是很好的约束机制,社会公众对于综合报告的关注度不断上升,对社会责任、环境等问题不断重视,企业就会自觉完善非财务信息披露机制,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切实实现企业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

四是研究发展综合报告审计鉴证体系,为综合报告提供合理鉴证。审计鉴证是检验综合报告的有效手段,报告审计鉴证体系的发展应与我国综合报告的发展相辅相成、同步发展,从而保证审计鉴证机构能够规范一致地对企业综合报告编制的系统性、信息的完整性、实质性等进行评价。同时,审计行业相关人士也应借此机会,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对非财务信息的鉴证能力,防范审计风险,从而保证综合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信息技术学案 下一篇: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如何有效应对技术性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