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办法

关键词: 撤销 焦作 学生 办法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办法(精选2篇)

篇1: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办法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的有关章程制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程序

第三条 学生申请撤销纪律处分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 学生申请撤销时,原则上必须是在处分期限已满之后。

第五条 学生申请撤销纪律处分,必须将个人接受处分后的思想变化及日常表现情况等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班主任处。

第六条 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陈述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

(二)阐述自己对处分的认识,并明确说明是否接受处分。

(三)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

(四)详细陈述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参加的活动、获得的奖项等)。

(五)申请撤销处分的原因、撤销处分后对自身的要求及做出遵守纪律的承诺。

第七条 班主任对违纪的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签署班主任意见、系部意见,签署完成后及时报学生处处理。

三、受理

第八条 学生处受理后,在部门会议上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讨论,做出是否进入学院审批程序的决定。

第九条决定是否进入审批程序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该生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受处分的原因,并有悔过的认识;

(二)是否能够挖掘自己犯错误的根源,并有做出改变的愿望和行动;

(三)是否有突出的进步表现;

(四)申请时间:学生受警告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三个月以上;受严重警告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六个月以上;受记过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九个月以上;受留校察看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十二个月以上。毕业班学生根据表现可适当提前。

(五)学生受处分后没有再发生违反校规校纪或违法犯罪的行为;

(六)处分期间学生的学期德育成绩必须在85分以上;

第十条 对于拒绝进入审批程序的决定,由学生处在《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给提出申请的学生

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在校生可重复申请,申请时间间隔为6个月以上。

四、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对于学生处做出进入审批程序决定的申请,由学生处组织民主评议会对申请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会由学生处主持。评议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处领导、申请学生所在系部负责人、班主任及相关的任课老师组成。评议会由申请人陈述理由,评议委员询问了解情况后,讨论产生评议结果。评议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院领导审批。

五、撤销或不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 经学院领导审批后,同意撤销处分者,学生处发文撤销处分。

第十四条没有批准撤销处分的,由学生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

2012年4月23日

篇2: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办法

中专部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学风,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教育,教学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结合中专部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凡违犯中家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学院的校规,校纪,都要酌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凡触犯刑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或经审查确有过错的,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不同的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送经劳动教养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有错不够处罚但确有问题,视其性质,给予记过处分。

(四)被处以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被处以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 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

(一)策划和组织打架者

1. 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后果轻微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邀约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斗殴者没有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 造成轻微后果,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后果严重,严重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无论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动手打人者。

1. 未致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虽未打伤人但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致他人轻伤,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致他人轻伤,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致他人重伤,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打架者

1.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趁乱故意袭击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动用凶器打人者

1. 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2. 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凡打人致伤者,都要承担医疗费和与此相关的费用。在打架中损坏的公私财物,肇事者必须照价赔偿。

(七)介入打架双方以“私了”的方法,(如拿钱、请吃饭等形式)来解决矛盾者,视其后果的轻重缓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打人致残或触犯刑律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条凡在校内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赌金外,分情况给予不同的处分。

(一)属于初犯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经常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赌博导致打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明知他人赌博,为其提供赌具、赌资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因赌博导致偷盗、欺诈或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偷窃、骗取、欺诈、抢夺公物及参与销赃、窝藏者:

(一)偷窃、骗取价值在20元——200元以内者,给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偷窃、骗取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偷窃、骗取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骗取钱、财虽然数量不大,但多次作案,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欺诈、抢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给偷窃、骗取、欺诈、抢夺提供情况、工具或参与销赃、窝藏、包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道德品质败坏者

(一)以流氓行为侮辱、猥亵妇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凡有卖淫、嫖宿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在营业性歌舞厅参与“三陪”活动,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诽谤、诬陷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收看或者传播淫秽书画、录像和其他淫秽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谈恋爱者

(一)谈恋爱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谈恋爱,经教育不改,且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条 违犯学校纪律者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

1.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21——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41——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61——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81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达三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课堂上打瞌睡、讲话、看小说等做与本课无关的事,且多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自习课在教室嬉戏、追逐、打闹、下棋、玩扑克等妨碍他人学习的行为,且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违犯教学纪律者

(一)在课堂捣乱、有意顶撞老师,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的,给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校内、外实习、参观或劳动,不听从指挥,不按操作规程办事,损坏器材、设备、图纸、资料,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违犯下列生活纪律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吸烟屡教不改者。

(二)午休、就寝无理取闹、吹拉弹唱、猜拳行令、高声收放音乐、下棋、玩扑克等,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

(三)在教室或公共场所打赤膊、穿拖鞋不听劝阻者。

(四)穿奇装异服、化妆、配戴耳环手饰不听劝阻者。

(五)随地吐痰、乱抛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乱倒污水情节恶劣者。

(六)往墙上乱贴、乱画、乱钉乱挂、故意撕毁学校布告、墙报、专刊,涂改学校书写的通知者。

(七)未按规定请假擅自在外住宿,以及深夜返校翻越校门、围墙、窗户等。

(八)乱倒饭菜,浪费粮食不听规劝者。

(九)擅自留宿他人者。

(十)私接电源、私自安装各种电器,在寝室、教室烧电热器具者。

(十一)不接受教师、值周生检查、督促,并无理取闹者。

(十二)任意破坏生活、教学、文娱、体育、卫生、消防器材和一切公共设施设备者。第十三条吸毒、流毒和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教唆或者胁迫、诈骗他人违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各种违纪行为明知不报,隐满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欺骗组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经教育仍坚持错误的。

(二)对检举揭发的有关人员施以人身攻击和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隐满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欺骗组织的。

(四)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原有处分未满撤销,再次违纪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好,并在行动中有悔改表现的。

(二)向组织上如实提供情况和检举揭发他人错误行为的。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半年以上考察确属表现好,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方能撤销其处分。

第十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演戏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职工,退回原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其后又撤销其处分的,处分材料只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未撤销其处分的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二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是学生干部的,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和所受纪律处分的种类,可免除其现任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十三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未撤销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奖学金及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尚列举到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凡受处分的学生,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写出通告,张贴上墙,予以全校

通报。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违纪处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影响、重结果。

第二十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受处分学生,班主任和校学生干部应加强教育和管理,促其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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