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补贴

关键词:

农业保险补贴(精选十篇)

农业保险补贴 篇1

农业保险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保险品种, 是基于农业灾害导致农作物损失而出现的一个保险品种。它的单位保险标的价值低又广泛, 投保农户分散, 使得保险管理费用高。如果政府不出面使用公共财政手段支持农业保险, 就不能提高农民有效需求, 不能健全全面的有意义的农业保险市场。

1.1 财政补贴是农业保险形成的重要因素

经多次调查得出农民几千年来种庄稼就是靠天吃饭。如果没有政府补贴, 保险公司会放弃农业保险这个市场, 而农民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是不会把农业保险排在第一位的。

1.2 财政补贴是农业保险的价格组成部分

财政补贴不论是只补贴农民, 还是农民和保险公司都补贴, 这种补贴都只是保险价格的组成部分。补贴保险公司是为了管理费用或交易成本降低, 补贴农民是承担了部分应当由农民自己承担的均衡保险费。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 都是属于农民投保的资金, 所以这种资金以三合一作为保险费用的一部分补贴给农民。

1.3 财政补贴是国家宏观政策的一部分

财政补贴不是目的, 目的是通过补贴调动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最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民本身有足够的理由听天吃饭, 即使贫困地区靠种田也能解决口粮问题。但是如果田都不愿意种, 还谈什么农业保险, 农民可以通过种田自给自足, 或打工买粮食, 但是国内的市场是需要农产品的, 这就使得我国必须立足国内解决最基本的产品供给, 通过保险的财政补贴, 帮助农民进行灾害防损, 为农民纺织一张安全的农业生产的网。

1.4 财政补贴是反哺农业的一个重要手段

我国已经到了城市反哺农村的历史阶段, 国家通过农业保险补贴建立和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制度, 承担部分费用就是反哺手段之一。主要是帮助农民进行灾害预防, 并在农民遭受到灾害时给予赔偿, 使农民不因灾害而中断农业生产。这张被多国证明安全的农业保险补贴网是我国政府绝对需要的。

2 前郭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2.1 经济影响, 政府财力有限

前郭县的财政收入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 受经济影响, 政府的财力也是有限的, 随着农业保险补贴范围扩大, 政府财政需要支出的补贴也随着增加, 对于财力薄弱的前郭县来说, 保险补贴是一项比较大的负担。

2.2 参保率低

不仅前郭县, 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都一样, 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比率较低。由于受思维习惯和实际能力影响, 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推行财政补贴后, 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有所提高。由于农民投保意识不高, 制约了农业保险工作的发展。

2.3 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

前郭县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来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进行管理, 不能保证补贴资金按时发放、使用。同时保险的相关法律规范也不完善, 缺乏法律支持以支持农业保险的有效开展。

2.4 补贴力度不确定

农业保险补贴主要针对的是农户, 对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是不足的, 在这方面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 由于缺乏数据建立和分析, 对于补贴力度不确定, 导致政府、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不平衡。

3 前郭县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思路

3.1 补贴对象

农民和保险公司都是农业保险的参与者, 都是财政补贴的对象。通过对农民的补贴, 可以提高农民购买保险的能力, 提高农民农业保险的投保率。通过对保险公司的补贴, 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提高其承担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3.2 补贴品种

对于前郭县的农业保险补贴品种要因地制宜, 在财政收入逐渐增长的基础上要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可以尝试气候指数保险和农业收入保险等保险品种。

3.3 补贴方式

补贴方式主要是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农业保险配套制度补贴。保费补贴主要是针对投保的农民, 也是农业保险补贴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支出。可以将保费补贴比例提高到60%左右。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主要针对的是保险公司, 是为了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以及保障保险产品的价格。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面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 降低了资金投入成本。农业保险配套制度补贴是开办农业再保险, 建立一套风险保障配套措施。农业再保险是通过保险公司的分保, 以更好地应对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高风险性。主要是国家层面建立一个再保险公司, 并投入一定资金, 同时给以经营方面的支持。

农业保险是保障农民安全生产的安全网, 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业全网, 对于前郭县来说, 一定要推广好农业保险, 以保障前郭县农民生产的安全性和推动前郭县粮食生产的发展。

参考文献

2017年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和标准 篇2

做农业最怕的就是受灾,一旦受灾,不仅白忙活,甚至血本也要赔进去。自2007年中央财政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但目前覆盖面还比较小,赔付金额也不多。2017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

去年底,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对2017年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方案、保障、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下面,小编就此来分析一下2017年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和标准。

一、补贴险种类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主要包括:

1、种植业: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

2、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

3、森林:已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4、其他品种:青稞、牦牛、藏系羊(以下简称藏区品种)、天然橡胶,以及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确定的其他品种。

注:对于上述补贴险种,全国各地均可自主自愿开展,经财政部确认符合条件的地区(以下简称补贴地区),财政部将按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

二、险种补贴比例

在地方自愿开展并符合条件的基础上,财政部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保险费补贴:

1、种植业

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纳入补贴范围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65%。

2、养殖业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以下简称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80%。

3、森林

公益林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央财政补贴90%。商品林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央财政补贴55%。

4、藏区品种、天然橡胶

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40%;对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65%。三、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加大支持力度

在上述补贴政策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和玉米)保险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对省级财政给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比例高于25%的部分,中央财政承担高出部分的50%。其中,对农户负担保险费比例低于20%的部分,需先从省级财政补贴比例高于25%的部分中扣除,剩余部分中央财政承担50%。在此基础上,如省级财政进一步提高保险费补贴比例,并相应降低产粮大县的县级财政保险费负担,中央财政还将承担产粮大县县级补贴降低部分的50%。当县级财政补贴比例降至0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低于42.5%(含42.5%)的,按42.5%确定;在42.5%-45%(含45%)之间的,按上限45%确定;在45%-47.5%(含47.5%)之间的,按上限47.5%确定。对中央单位符合产粮大县条件的下属单位,中央财政对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比例由65%提高至72.5%。鼓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对不同险种、不同区域实施差异化的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加大对重要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产粮大县、贫困地区及贫困户的支持力度。

四、保险方案

1、经办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的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办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各地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2、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有条件的地方可稳步探索以价格、产量、气象的变动等作为保险责任,由此产生的保险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3、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以保障农户及农业生产组织灾后恢复生产为主要目标,主要包括:

(1)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最近一期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为准,下同),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2)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

(3)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4、鼓励各地和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对于超出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5、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当地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连续3年出现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1)经办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的;(2)专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财产险行业平均承保利润率的;

(3)前两款中经办机构财产险业务或财产险行业的平均承保利润率为负的,按照近3年相关平均承保利润率的均值计算。

6、经办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

7、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保险费减免优惠。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地方财政、中央财政等按照相关规定,以农业保险实际保险费和各方保险费分担比例为准,计算各方应承担的保险费金额。

8、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地方财政、中央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金额。

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与运行 篇3

农业保险旨在保护农民利益

在整个农业系统链中,农业灾害一直是重中之重。由于农业灾害多属巨灾,一旦成灾则损失巨大,如何应对农业灾害发展农业保险则又是农业问题研究过程中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环节。

农业保险能够为农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提供补偿,是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深远意义。

从农民角度来看,农业保险对农民经济损失的资金进行补偿,帮助农民迅速恢复生产,提升了农民抵御灾害的能力,保护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从政府角度来看,农业保险不仅能够减轻财政支出的压力,还能够放大政府补贴的效果。与农业保险相比,政府的农业灾后救济不仅消耗了大量财力,而且无法克服平均分配的弊病,难以和实际灾害损失相匹配。

保费补贴成关键手段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绿箱”政策之一,农业保险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政府的保费补贴,而农业保险的损失赔偿通常要超过保费收入,起到了放大政府补贴的效果。

2007年我国中央财政开始对部分农业保险品种提供保费补贴,揭开了我国财政对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序幕,对于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在过去的几年间,我国不断总结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保费的经验和办法,最终形成了目前我国采用的农业保险的保费由中央财政承担40%,省级财政配套20%,地市县级财政配套20%,农民只承担全部保费20%的财政补贴模式。2012年,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创历史最高纪录,当年中央财政出资100亿,省市县出资100亿,余下由农民承担,最终形成当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240.6亿元,同比增长38.3%,为1.83亿户次农民提供了9006亿元风险保障,向2818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148.2亿元。

农业保险作为粮食安全网中重要环节的角色定位已经得到政府的认可,并为越来越多的农民所接受。正是在这一年,我国农业保险业务成为国内财险市场车险和企财险之后的第三大险种,并且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正是在这一年,主要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普遍盈利,昔日的“鸡肋”业务开始成为各财险公司竞相争取的“优质”业务。

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面临诸多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补贴金额和补贴范围的不断提高,对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无疑是重大利好。但是,现行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还面临如下问题。

其一,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限制,部分地区和县级行政无力落实中央财政补贴配套资金,导致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出现死角,出现经济发达地区财政补贴充裕到位,经济落后地区财政补贴不能充足到位的苦乐不均的现象,尤其是部分农业大县财政补贴匮乏,直接影响到我国农业保险的覆盖程度。

其二,部分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通过自行调增农业保险保费等方式,虚报冒领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甚至导致经济犯罪。同时,部分地区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滞后,造成保险公司形成大量应收保费挂账,甚至形成坏账,影响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对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带来隐患。

其三,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但如果监管措施失灵,就很有可能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因此,要建立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制度,以保证农业保险费率制订机制科学合理,防止保险公司不当盈利,违背政策型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最后,目前我国各类农业保险补贴属政策层面,缺乏制度约束与机构监管,可能会出现发放的随意性,或出现多头多次补贴、补贴对象欠公平、操作程序繁琐、补贴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问题。

对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思考 篇4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

1 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必要性

1.1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农业具有“靠天吃饭”的性质, 这使得其成为受自然灾害影响最大的弱质产业。而和其他可保风险相比, 农业风险具有高度集中性的特征, 如极易导致损失波及面广、损失程度极其严重等。Miranda 和 Glauber (1997) 曾利用统计模拟模型计算出美国最大10家农业保险人和一般保险人的赔款支出变异系数百分数, 得出结论:一般保险人的加权平均变异系数百分数为 8.6%, 而农业保险人则为 84%, 农业保险人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差不多达到一般保险人的 10倍左右。在农业保险中, 若缺少支持及其他补偿机制, 而是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 其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追逐利润的目标显然相悖, 保险人将难以承受而退出市场。

1.2 农业保险属准公共产品

“与一般私人物品相比较, 农业保险产品具有以下准公共品的基本特征: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取得方式上的非竞争性、生产经营上的规模性等。”准公共物品的纯私人提供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 导致私人成本过高, 必然进一步导致准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这种情况下政府财政补贴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1.3 农业保险补贴是符合WTO规则的绿箱政策

WTO协议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和农民收入相关的农业保险称作“绿箱”政策, 不予限制, 不像其他的财政补贴手段那样容易引发贸易争端。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主要采用农业保险手段对农业进行支持。

2 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矛盾与困境

2.1 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不足

我国虽然不能像美国那样每年给予30亿美元的农作物保险补贴, 但是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仅仅采用免征营业税而财政不给农业保险任何补贴的方法显然是不行的。有数据表明, 1998—2000年, 我国平均每年政策性补贴支出817.35 亿元, 相当于农业保费补贴的 7 倍, 其中粮棉油价格补贴平均每年支出 605.36 亿元, 相当于农业保费补贴数量的 5倍。可见, 我国的财政补贴仍注重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 而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却不足。

2.2 农业保险补贴的标准难以确定

从国外做法来看, 由于各国及地区之间的自然条件及风险程度存在一定差异, 故其补贴情况是千差万别的, 补贴水平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国地大物博, 各个地区的自然条件千差万别, 经济发展水平十分不平衡, 这就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补贴不可能实行统一的标准。特别是西部地区, 无论其经济实力还是自然条件都远不及东部地区, 因此, 如何确定一个较为科学的补贴标准, 在政府能够负担、农民愿意参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这三个条件之间寻求一个均衡点, 还没有解决。

2.3 政府补贴的效率不高

政府对农作物给予保费补贴, 是为了增加农民的付费能力, 从而提高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但是实际上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不仅取决于保费补贴率的高低, 还与农民对风险的偏好、农民可以利用的风险管理工具、农业保险计划是否具有强制性等有关。美国从 1980年到2000年曾两次提升对保费的补贴率, 但是农民的参与率并没有得到显著提高。参与率得不到提高, 农民保险风险得不到有效的分散, 政府的补贴自然是一个低效率的行为。以2005 年为例, 我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达到 4927 亿元, 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 7.3亿元, 仅占总保费收入的0.148%, 保费收入已从侧面说明了我国农业保险对农户是缺乏吸引力的, 农民的参与程度低。另外, 农业保险补贴并不能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政府的保费补贴虽然提高了农民的付费能力, 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资料来区分不同农民的风险, 可能会使农户故意将资源转向高风险的项目配置, 放弃预防风险的努力。保险公司也可能由于政府给予经营管理费用补贴, 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 这都是农业保险补贴低效率的体现。

2.4 制度保障没有到位

农业保险补贴 篇5

作的通知

财金[2012]2号

2007年以来,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各级财政共同支持农业保险取得了快速发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作用,财政部将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力度

自2012年起,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保费补贴区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

(一)增加保费补贴品种。中央财政将继续做好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在现有的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棉花、马铃薯、青稞、天然橡胶、森林、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牦牛、藏系羊14个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基础上,将糖料作物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同时,地方可结合实际自行开展特色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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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大保费补贴区域。将现有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补贴区域扩大至全国。各地可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开展,在符合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将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三)支持提高保障水平。根据现行规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原则上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提高,目前部分地方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与直接物化成本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全国平均差额为35%左右。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户利益,促进及时恢复农业再生产,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作用,中央财政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规定,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以发展改革委等国家权威部门数据为标准),并按市场化规律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额、保费等保险条款。对于因为覆盖直接物化成本而增加的保费,中央财政将根据现行规定给予保费补贴。对于高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可由地方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四)关于补贴比例。一是糖料作物保险。按照现行的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执行。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补贴比例为65%。二是养殖业保险。其中,东部地区的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40%;育肥猪保险,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1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10%。其他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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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扎实做好下一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

(一)及时研究上报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请各地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规定,结合中央精神、当地实际、财力状况、农户需要等因素,于2012年2月20日前,按照财金[2010]54号等规定研究上报相关材料。主要包括:2011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总结、当地直接物化成本数据;2012年度农业保险及保费补贴工作方案、资金测算表和资金承诺函等。保险金额原则上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已上报相关材料的地方,请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完善相关方案。

(二)扎实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相关工作。

1、对于各地根据相关规定已开展的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财政部将继续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各地要及时组织落实。

2、对于各地拟新开展的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且符合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规定的,财政部将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并发文确认。各地应提前做好准备,确保农业保险顺利开展。

3、各地要按规定做好数据统计、研究分析等基础工作,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夯实和加强农业保险发展基础,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

三、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

(一)试点地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中国服装——淘宝牛仔裤 III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2年选择四川、内蒙古、安徽、江苏4省(区)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其他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工作要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应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等方法,综合评价农业保险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综合效益,并统筹考虑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绩效评价指标既要包括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共性指标,也要包括符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的个性指标。请试点省(区)于2012年5月31日之前,制定绩效评价方案报我部,并及时组织落实。

请各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做好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部署,密切协同配合,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引导和支持力度,并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财政部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农业补贴精准才高效 篇6

农业补贴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目前形成了以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良种补贴“四补贴”为基础,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农业重点生产环节补贴等为补充的基本制度框架。数据显示,我国去年的农业补贴已经达到1600多亿元。应当说,现有农业补贴政策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对促进粮食产量连年增长、农民收入持续增加,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受到亿万农民的衷心拥护。

但是,农业补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种粮大户们“吐槽”的补贴目标不够精准就是其中之一。近年来,一些地区的确出现了补贴与粮食生产脱钩的情况。只要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有的农民把地撂荒,补贴照拿;有的农民进城打工已经完全“脱农”,补贴收入也一分都不会少。所以有专家说,补贴对粮食生产的刺激效应正日趋放缓,逐渐演变为对农民的“收入型福利”。

事实上,当初设计出台农业补贴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农民多打粮食。可各地在实际操作中,最后基本都过渡到按承包耕地面积补到农户。这主要是因为一家一户的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等指标,都很难真正核算清楚。这也是农业补贴政策指向性不够清晰,精准度不是很高的客观原因。

难度虽然很大,但有些事却不得不做。因为在种粮成本不断走高、种粮比较效益持续下降的背景下,由于补贴目标不够精准,真正种粮的人得不到更多补贴,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既有可能导致耕地非粮化的倾向愈发严重,也不利于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这些都迫切需要提高农业补贴政策的精准度。

农业保险补贴 篇7

关键词:财政补贴视角下,农业保险发展研究

财政补贴政策是随着国家整体政策方针的改变而改变, 因为它与国家的财政发展是息息相关的, 所以, 财政补贴政策的改变一定要充分反应民情顺应民意, 我们想要快速的能在财政补贴视角下进行农业保险的创新改变, 就需要了解清楚我国目前的财政补贴政策以及究竟何为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与我们日常生活中常提及的保险其实大同小异, 人身保险保护的是人身安全, 而农业保险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增强农业的抗击自然灾害等的能力, 充分促进农业深度发展, 一旦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导致了田地以及庄稼等受到损失, 那么农业保险能尽可能的把农民的损失降到最低, 财政补贴政策想要真正顺应人民意愿, 就需要真正了解农业保险的保险方向, 真正为农民服务, 这才是我国财政补贴视角下的农业保险发展的大方向。

一、对农业保险的简要介绍

(一) 农业保险的概念及内涵

上文已经提及农业保险的基本概念, 农业保险也是保险的一大分支, 其他分支类似于人身保险, 意外事故保险等等, 前二者的保险对象都是人民群众自身, 而农业保险的保险对象则是广大的农田, 庄稼等与农业有关的事物, 在农民进行日常农田劳作的时候, 总会不可避免的遇到无法控制的事情导致农田等受到损失, 直接让农民的经济遭到损失, 这些不可避免的情况有很多, 例如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等等, 为了让农民因为这些不可抗力导致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保险的一大分支--农业保险应运而生, 农业保险也是分为很多的种类的, 日常中常用到的有三种, 针对种植业就使用种植业保险, 而针对养殖业则用养殖业保险, 针对林牧业则应用林牧业保险, 每一类有专用的保险类别, 当然, 具体按照农田等的损失的程度也有具体的保险区分, 受灾严重的可使用综合险亦或是整体险, 而受灾在局部的则可以使用基本保险种类, 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按照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 我国的农业保险还是由社会上的某些保险公司提供这项服务, 与某些发达国家的政府承担农业保险责任来相比, 我国的这种农业保险类型和方式还是不够成熟, 根据具体的财政补贴政策营改增做出相对应的调整。

(二) 追溯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

我国的农业保险相对比其他的发达国家来说, 发展的历史相对短暂, 并且发展模式比较不细致, 但是, 我国的农业保险的发展前景还是很好的, 进入了21世纪, 农业的发展压力越来越大, 农田的面积也越来越大, 但是, 这些都在扩大的过程中, 不可改变的是一旦出现自然灾害等给农田造成的影响将更大, 经济损失将更明显。这也成为了农业从事者的首要问题, 为了缓解这一情况的再次发生, 政府开始规划颁发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 最开始的农业保险法的试点省份是安徽省, 时间距离我们现在也不是很久远, 准确来说是在2007年正式实验, 农业保险试点办法发行之后, 安徽省的农民可承担费用有了明显的下降, 与此同时, 反应在菜价上, 也趋于正常了许多, 归根到底, 这项政策的受益者还是我们人民群众, 正是有了试点的大获成功, 农业保险法才得以正式确立, 现在就全国来说, 农业保险法已经有了大面积的推广, 尤其是在安徽省为首的江浙一带以及以黑龙江为首的黑吉辽一带, 农业保险法尤为受到重视, 在黑龙江的绝大部分农区, 应保尽保的理想情况已经得到了实现。

二、随着财政补贴政策的改变农业保险的改变

(一) 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农业保险发展情况

我国在上世纪的七十年代是一个历史性的转折时期, 我国成功压制了混乱的官僚, 进行了拨乱反正, 成功进行了改革开放以及建立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 当然, 农业在这一时期也进行了划时代的改变, 我国的农业保险准确的来说是在1982年正式开始重新发展, 虽然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停滞但是重新发展的农业保险也迅速发挥了成效, 在这一时期, 政府开始对农业方面进行改革和帮扶, 政府为了让农业保险能够重新发挥作用, 把这项工作都全权授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具体的财政补贴政策也有很多, 如减少税费的征收, 种植行业养殖行业短时期合并, 一定范围内亏损国家给予补贴等等, 政府给予保险公司如此大的支持, 保险公司开始快速壮大农业保险这一分支, 但是, 虽然我国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壮大农业保险推动农业发展, 但是, 政府投入农业保险上的人力物力财力过多, 导致最后入不敷出, 农业的这一领域严重超支。尤其是在1994年这一年中, 农业保险的投入额甚至已经超过预计的98%, 这是相当不可观的数值。

(二) 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农业保险发展情况

刚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时期, 我国政府没有在农业保险上投入适量的精力和资金, 最终导致了过分投入, 于是, 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我国迅速进行了整改, 在农业保险这一领域进行了全面的整合, 保险出资额都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是, 由于我国正在进行走出去, 改革开放也处于大浪潮中, 我国在农业的发展上也过于盲目, 八十年代的陋习还没有完全剔除, 虽然最初也把保险出资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是, 进入1998年后, 我国为了快速发展农业, 又开始大量投掷保险金额, 保险额度得不到控制, 虽然农业的事故发生率也有所降低, 但是, 产生的利润也很难抵下投入的大量保险出资额, 可以说, 这阶段的财政补贴政策已然是不合理的, 国家过度补贴, 资不抵债的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 这成为了农业发展的一大问题。在1994年, 我国的农业保险费用收入达到了五亿元, 农业的保险费用占整体保险费用的1.4%, 而最为震惊的是农业的保险赔付率甚至已经达到了102亿元, 在举出1998年的具体数值, 相比较1994年又有了很大的改变, 当时的保险总收入已经达到了1310亿元, 达到了1994年的4倍, 农业保险费用占整体保险费用的0.6%, 农业保险的整体赔付率达到了80亿元, 这十年期间, 整体的农业保险赔付率已经达到了80%, 这足以反应当时的情况。

(三) 进入21世纪后的农业保险发展情况

进入21世纪后, 可以说农业保险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世界, 在2003年, 国家明确提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说法, 而且也把这种政策性保险形式在全国进行了试执行, 政策性保险就是在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的前提下, 政府提供政策性建议和手段, 来将农民的损失降到最小的方法, 这种方法一经过试用, 很快引起了关注, 也有了很大的成效, 为此, 我国开始大范围的推广这种新型农业保险方式, 在2007年, 我国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 在那一年我国在农业保险上投入的资金共近29亿元, 但是, 农业保险得到的回报却也高达50亿元, 这相比较八九十年代来说农业保险已然走上了正轨。

三、在我国财政补贴视角下的农业保险发展的合理举措

(一) 根据国情及民意投入合理的财政补贴

我国的财政补贴应该充分的反应国情和民意, 这样的财政补贴才有意义, 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来说亦是如此, 我们要结合国家发展的具体情况, 以及人民群众的民意, 合理的投入财政补贴, 不能过分投入财政补贴, 那么就会出现类似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一样的状况, 财政投入过多, 久而久之, 农业保险不仅不能发挥自己的作用, 还有可能出现资不抵债入不敷出的情况, 这对于国家财政来说是种危机。同样的, 在农业保险上也不能投入过少的财政补贴, 近些年来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越来越多, 如果不投入合理的财政补贴, 农业的损失会只增不少, 农业保险的意义也将很难发挥出来。所以, 总的来说, 为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我国财政补贴要合理适度。

(二) 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发展手段, 政府给予充分支持

对于我国来说, 农业保险的开始时间相对较晚, 尤其中间还经历了一段混乱时期, 农业保险为此经过了暂停, 与上世纪八十年代得以恢复, 但是, 恢复后的农业保险也总是出现各种问题, 为了能让农业保险发展的更好, 理应向各个有充分经验的国家线学习借鉴, 例如美国加拿大, 尽可能的把政策性保险融入各个省市, 在那之后, 政府还要给予充分的帮扶, 但是资金的投入要合理, 我国的农业保险现在还是建立在商业化保险公司基础上, 保险公司过度在意资金的收入, 这也成为了现在我国政府应该改进的问题, 政府应该拿回农业保险承担的权利, 充分推动农业发展。

四、结语

我国财政补贴视角下的农业保险发展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例如政府投入财政补贴力度不合理, 这是最为严重的问题, 一旦政府财政补贴力度过大, 那么就会出现农业保险费用过多, 入不敷出的问题, 而一旦政府财政补贴力度过小, 农业保险又发挥不了预期的作用, 所以, 在我国财政补贴视角下, 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还有很多要做的, 我们要更加积极去思考和讨论。

参考文献

[1]张晓云, 我国财政补贴视角下的农业保险发展研究[J].财政研究, 2015.6 (9) :12-31

[2]宗宇翔.关于新时期财政支农事权及支出责任的探讨[J].当代农村财经.2014 (09)

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财政补贴探讨 篇8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探讨

1 我国政策性农保中财政补贴政策现状

1.1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财政补贴政策的现状

自2007 年以来, 我国中央政府就在不断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扶持, 每年财政预算中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不断增加, 且保险的品种也在不断增多, 农作物保险、林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都在农保的范围内。农业保险的地域覆盖日益广阔, 其补贴的比例也在逐年上涨。比如, 种植业的保险逐渐从最初的6 个省扩大到现在的几乎全面覆盖。再比如, 森林保险的补贴从最初的30%, 增加到50%。

1.2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财政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

1.2.1补贴方式存在的缺陷。首先,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财政补贴主要采用的是“联动补贴”的方式, 这种补贴的方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钓鱼”问题和道德风险, 但是也存在着保险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滞后、不公平等问题。其次, 补贴品种较少。地方财政资金压力较重。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财政补贴需要地方政府有配套的地方财政, 部分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压力过重, 而选择不开展农业保险, 或是选择承担县级配套资金的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 导致其农业保险畸形发展。

1.2.2 补贴政策存在的缺陷。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财政补贴政策自身也存在缺陷, 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重要灾害专项资金建立缺乏资金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难以预计, 一旦发生重大灾害, 单靠保险公司将难以承担。由此可见, 建立健全农业重大灾害风险分散机制的重要性。第二, 对保险经营机构经营费用的补贴空缺。我国缺乏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费用补贴导致保险机构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下降, 不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2 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财政补贴的对策

2.1 完善现有的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要完善现有的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 要降低甚至是取消地方政府保费补贴的配套要求。农业大省往往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量大的省份, 其地方政府有可能因无法承担保费补贴配套的负担, 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围、品种等进行限制, 导致农民的投保需求得不到满足, 进而产生矛盾。降低乃至取消地方政府保费补贴的配套要求, 能够有效提高地方政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其次, 扩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地域, 提高其补贴的比例。最后, 加强对地域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根据地域特色, 选择当地农业的特色和支柱产业, 并加强对相关产业保费补贴的比例, 保护地方特色产业的同时, 促进区域农业经济的发展。

2.2 为重大农业灾害设立专门的基金

农业产业所面临的风险往往具有不可抗拒性, 农业产业一旦发生重大灾害损失, 则有可能产生保险机构无法承担的后果。因此, 政府部门有必要为重大农业灾害设立专门的基金, 以应对不可预测的重大自然灾害。一方面, 为面临重大自然灾害的农户挽回损失;另一方面也要帮扶农业保险机构渡过难关。笔者认为, 农业巨灾专项资金的筹集应当坚持“中央主导, 地方辅助”的原则, 具体的筹集包括了财政拨款、防灾减灾专项资金、国家粮食风险基金等渠道。财政拨款指的是从农保公司往年的保费结余中抽取一部分用于巨灾专项基金, 其中还包括了农保公司的税收。

2.3 增加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补贴

相对于其他保险而言, 农业保险具有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的特点, 再保险的方式是其分摊风险的重要举措, 但这部分保费往往由农保机构自行承担,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也增加了其自身的负担。要促进我国政策性保险的发展, 保障农民的收入, 就必须要增加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 这里强调的是给农保公司的补贴和再保公司的补贴, 另外, 对于农保公司再保险的保费也要进行部分补贴。

结束语

总而言之, 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 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财政补贴进行探讨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时代不断向前发展, 现有的补贴政策也会逐渐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 望更多相关专家学者深入该课题的研究中, 以促使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农业保险补贴 篇9

一、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中美对比

1. 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及基本特征

(1)美国农业保险的混合经营模式。历经7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已基本由传统农作物保险成功转向了现代风险管理模式。[1]美国现在农业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其经营模式为混合经营模式:“国营与私营、政府与民间”的模式。在该模式下,美国农作物保险体系构成包括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私营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三个层次。其经营运作模式也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是由中央政府对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然后,由FCIC向第二层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有效弥补了市场失灵;第二层是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他们承揽了所有农作物保险的直接业务,有效发挥了市场机制的作用;第三层是保险代理人,直接对农户提供服务,增强了农民收入的保障水平。

(2)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基本特征。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以政策性农作物保险为主体的保险制度。其主要特征为:

一是有可靠的立法保障。美国现行的农作物保险相关法案是经过多次修改[1]我国首个共保体经营模式试点地在浙江于2006年3月成立,其首席承保人为人保财险浙江分公司,共保人为其他在浙江省的财产保险公司。其经营模式采取“市场运作、政府兜底”的方式运行,依旧具有政策性的特点。

3. 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凸显的问题———基于美国运行模式比较

(1)中国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缺乏多样性。美国农作物保险组织有三个层次,建立起“三级”风险保障机制,由中央政府组建全国最高级别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分散风险,各层次间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扩大了农险公司的经营规模和资金,各层次风险机制的有效配合,保障了保险公司经营农险的稳定性与盈利性。

与美国相比,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中,组织形式多样化当属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其模式最大特点是参与的广泛性,农户对农业风险的自我防范和分散风险的意识增强。但是相互制固有的缺点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规模、资金等,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和保障水平产生了不利影响。

(2)中国经营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不足。第一,中国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未落实。美国联邦政府经营农险过程中最集中的表现是财政补贴。财政补贴主要有对投保人应缴费用的补贴,其补贴比例取决于投保人选择的保险单位与保障水平,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保证了更多经济状况差的农场主也可灵活选择投保单位,减轻了农民的投保负担,使得保险公司可以维持正常费率,基本解决了市场失灵问题;其次是对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联邦政府对其提供20%~25%的经营补贴,则直接弥补了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高额管理成本,提高了利润率,使其经营农业保险的内在驱动力也由此增强。实际上,我国保险公司承担经营农险的费用,要比普通财产保险业务高,特别是我国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模式,过度依赖政府,一旦政府财政支持不够,经营就会出现相关问题,农民参保意愿也随之降低。以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为例,其经营费用成本随着经营规模的加大逐步上升,2014年,经营管理费用占总营业支出的比例高达37%。若无有效解决办法,将不能有效刺激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产品,从而导致农业保险市场供求失衡。第二,中国尚未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美国联邦政府对巨灾风险的经营,建立起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其实行全额补贴的政策,保证了农险公司的正常运行,避免了因缺乏巨灾准备金而使保险公司难以经营的局面出现。而我国农业巨灾风险频发,农业保险公司超赔严重,尤其是联合共保体模式中,保障能力有限,难以发挥补偿功能;其成员份额悬殊,协调利益分配困难;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缺位,使得农险公司抗灾能力有限,不能保障经营的稳定性,严重制约了中国农业保险的经营规模。

二、农业保险差异化财政补贴政策的中美对比

1. 中美差异化财政补贴政策的发展变化比较

(1)中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于2007年才开始实施。其发展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是财政补贴的区域不断扩大。2007年,中央财政对种植业保险财政补贴试点有6个省份;[3]

二是财政补贴比例提升空间有限。全球财政补贴的比例平均为44%,[4]而当前中国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比例超过了80%,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继续提升财政补贴比例会产生递减的财政补贴效应,使得上升空间有限。

(3)美国农业保险差异化财政补贴政策的发展及积极成效。1980年,美国通过了新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首次对保费补贴予以规定,要求政府对参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该项财政补贴政策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其补贴是以产量保障水平为基础,产量保障水平为55%或65%时,补贴率为30%;产量保障水平为75%时,补贴率为17%,该政策持续实施了42年。继而,美国分别又在1994年和2000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和《农业风险保障法》中大幅度上调了补贴水平。2008年《食品、保护和能源法》规定,保障水平相同下,补贴率最低的为基本单位和选择单位,最高的为全农场单位,企业单位居中,而农民投保必须按保险单位选择保障水平(见表2)。

单位:%

资料来源:USDA,Risk Management Agency。

2012年新的美国《农业改革、食品与就业法》新设了区域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率,但对基本单位和选择单位、全农场单位,企业单位的保费补贴率仍不变,见表3。

单位:%

资料来源:USDA,Risk Management Agency。

通过对美国农业保险差异化财政补贴政策变化的分析,可看出一定的积极成效为:一是注重保障水平与补贴比例的配合,大大提高了农民的参保率,保障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了补贴效用的最大化。二是财政补贴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补贴比例差异化呈细化趋势。由表1和表2知,美国政府将保障水平由1980年的3个层次增至1994年的9个层次,2008年,美国补贴比例又进行相应调整,2012年,美国政府又新设区域产量和收入保险,将其作为补贴比例差异化的标准,使补贴比例更加细化,从而提高了补贴资金的利用效率,区域化保证了地区内在同一补贴比例下,不同农户的支付能力和不同需求得到体现。

2. 中美政府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差异的具体运作情况比较

(1)补贴标准。我国农业保险尚处于保成本的阶段,保障水平比较低。当前中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是按区域划分,与保障水平无关,这种忽视了保障水平的差异化财政补贴比例为“平”比例。[5]以种植业保险为例,2013年,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补贴比例分别为35%和40%,中央单位[5]见表1和表2。目前美国农业保险财政比例的区间为[38%,80%],我国相应区间为〔70%,80%〕。[7]美国名义补贴比例可能低于我国,然而实际补贴水平我国明显低于美国。美国经营农业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可分为产量保险与收益保险两种,联邦政府对其经营业务都有很高比例的财政补贴,在“保产量”、“保收入”的高保障水平模式下,农民参保或投保都可以获得粮食产量保障或价格稳定保障。

(2)补贴项目。美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项目主要有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一切费用及农作物保险推广与教育费用。其中,保费补贴保障了农民的收入水平,维持保险公司正常费率,基本解决了市场失灵问题;业务费用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农险的高成本,进行了适度弥补;再保险服务提供了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险公司的偿付压力得以减轻,为保险公司经营农险服务提供了财务后盾。2014年,在三项补贴的共同推动下,美国农作物收入类保险规模很大,其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总额的83%,达100.39亿美元。美国联邦政府多样化的补贴项目,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全方位及多层次的风险保障。与美国相比,我国农业保险补贴项目仍比较单一,主要以保费补贴为主,但是保费补贴并不是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唯一因素,它对农民参保的激励作用有限。另外,我国农业巨灾频发,然而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巨灾一旦发生,对农民投保的农作物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严重亏损,加上我国业务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项目的空缺,因而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规模受到严重影响,这也是中美农业保险覆盖率的差距的成因之一。

(3)中央和地方政府具体设计的比较。在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下,联邦政府占据主导地位,由美国联邦政府将其纳入国家粮食安全网,先后成立了FCIC和RMA,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农业风险的管理。联邦政府承担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绝大部分资金,不需要州及以下政府出钱配套,所以地方政府财政压力过大而不愿意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状况不会出现。

反观中国,国家要求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为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贴制度。但事实上,地方政府与国家开办农业保险的长期目标不一致。中央政府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目标是制定一项惠农强农的金融政策,以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方式,保障农民收入稳定,保障农业保险稳定发展。但地方政府大都是想获取中央财政的补贴资金和显现绩效,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和农业保险公司合谋套取中央政府的补贴。另外,中央财政虽要求省级及以下财政必须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却又没明确规定各级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从而造成地方政府规避财政补贴责任的情况出现,在制度设计层面埋下了隐患。地方政府目标的偏离与规避责任的事实,导致农险政策难以贯彻落实。

三、美国财政补贴政策对农险经营模式影响机制的成功经验

1.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行农业保险的混合经营

从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经营的模式看出,联邦农作物保险“国营与私营”二者兼顾,即“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充分实现了农业保险混合经营下的公私合作模式。其政策性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农户和私营保险公司的双向补贴和对私营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上;商业性表现在有效运用了市场机制,对参保公司自担风险部分实行自负盈亏的模式。而我国农业保险在立法中,其“政策性”与“商业性”并不兼容。[8]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设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利用市场机制,有效配合财政补贴政策,实行农业保险的混合经营。

2. 经营多样化农产品,为农户提供多层次风险保障的农业保险产品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起步晚,当前保险产品品种少。目前,中央财政补贴的可保农作物保险品种仅16种,而且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产品是依植物化成本决定的保险金额,与美国的产量保险和收入保险差距甚大。[7]我国农业保险产品单一,不能满足广大农民差异化的投保需求,这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产品必须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必须开发多样化农产品,与保障水平挂钩,按照“先保成本、再保产量、后保收入”的原则,推出为农户提供多层次风险保障的产品。

3. 实现差异化化财政补贴项目,提高财政补贴标准

我国农业保险补贴项目仍比较单一,应增加财政补贴项目来降低农业保险业务成本与风险。[10]结合美国经验及我国现状,除保费补贴外,可增加补贴项目有经营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及风险基金等。同时,由于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标准是以区域划分,而与保障水平无关,这样做的结果无法使补贴效用最大。[11]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形成财政补贴与保障水平的联动机制,即对于低保障水平的巨灾风险产品,政府可以提高全额财政补贴,随保障水平提高,财政补贴比例逐步降低。

4. 优化地区差异化保险费率和财政补贴率

美国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和回归比例补贴率模式对我国现有经营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农业保险费率和财政补贴率厘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采用统一费率,尽管补贴资金向欠发达地区倾斜,但同一地区实行相同保费率和补贴率,使得补贴资金与保障水平脱节,缺乏费率的差异性,降低了补贴的效率。[12]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差异的存在,统一的费率不能反映出不同地区的风险,会产生逆向选择。因此,政府和保险公司应贯彻灵活多变的方针,借鉴美国成功经验,合理制定费率,实行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和回归比例补贴率,[13]实现风险区划、保险费率分区和财政补贴率分区。如力争国家级贫困地区和粮食生产区的农业保险,中央政府应全额补贴,保证流向农户和保险公司的补贴资金到位,从而有效发挥公私合作的作用,[14]实现农户、保险公司及政府三方效益的均衡化,最终实现财政补贴政策的效用最大化。

参考文献

[1][2]周建农.我国农业保险模式分析及国际经验借鉴[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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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黄英君,蒲王月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与农业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J].西南金融,2015,(08).

农业保险补贴 篇10

关键词: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政府补贴,监管

一、政府参与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运行的重要性

近年来, 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其中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的影响尤为重大。以辽宁为例, 2013年, 受特大洪涝灾害袭击的影响, 农作物受灾损失金额2.85亿元。2014年全省遭受了63年来最严重干旱, 近2000万亩作物成灾或绝收。保险的最基本功能是通过风险分散机制的设计实现风险从个人或者企业转移到各保险公司之间, 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国家经济与人类文明保驾护航, 因此, 在自然灾害频发背景下, 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 借助保险公司管理风险的专业经验分散和转移农业自然灾害风险, 从而使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这一做法被众多发达国家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经验与工具, 同时已经逐渐被各级政府所接受。

与一般财产保险的风险不同, 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自然灾害, 如洪涝、旱灾、雹灾、虫灾等, 这些灾害的覆盖面广, 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也相对较大。当巨灾频发而造成经济损失时, 保险公司仅仅凭借自身的力量管理自然灾害风险难免会有些力不从心。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主体, 其经营目的必定带有逐利性。面对诸多自然灾害承保的难题, 保险公司自然慎之又慎。因此, 政府对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进行补贴非常重要, 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政府的共识和做法。另外, 在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经营中, 政府及相关机构的监督、监管也十分必要。

二、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政府补贴与监管现状

2007年以来, 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实施了中央财政对农业自然灾害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在各级财政共同支持下取得了快速发展。辽宁自2008年开展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工作以来, 建立健全了政府扶持引导、保险机构市场运作、农民自主自愿参加的保险模式, 实行农业自然灾害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 累计支付理赔款超过30亿元, 在一些保险覆盖面高的地区, 保险补偿已经成为农民灾后恢复生产的重要资金来源。2013年, 辽宁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由25%提高到30%, 并将辽西北三市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在补贴品种上, 水稻、玉米、大豆、花生、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逐步纳入补贴目录。在设施农业保险试点基础上, 开展日光温室作物物化成本保险试点, 增加了食用菌特色农产品保险, 由省市县财政予以补贴。2015年, 辽宁省政府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 不仅要进一步丰富保险补贴品种、提高省级财政补贴标准, 同时提出强化监督检查, 要求保险机构应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合规开展农业自然灾害保险业务。保险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保险经办机构保险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 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事故损失套取保险资金等多起违法违规行为, 使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的提高。正是有了政策扶持引导, 全省种植业保险面积从2008年的115.5万亩增加到2014年的3 170.5万亩, 占全省农作物播种面积比例由2%提升到62.6%。铁岭、朝阳等粮食主产区参保率达到当地种植面积的80%。目前, 辽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成效显著, 改变了过去农民灾后依靠政府救济的状况, 提高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农民灾后自救能力。

三、政府视角下辽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问题

1. 保险补贴险种不够丰富

保险补贴的品种方面仍然偏少。有些高效、高产值品种或项目由于没有财政补贴政策扶持, 保险业务推动缓慢。例如东港草莓、阜新花生、盘山河蟹、西丰鹿业等具有地方代表性的优势农业品种, 均未纳入政府补贴的保险对象之列。

2. 缺乏再保险的补贴和巨灾风险基金的支持

由于农业自然灾害保险产品的特殊性, 使得经营成本和风险比其他保险产品大, 为此需要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补贴, 以保证保险机构经营的积极性。而目前辽宁的政府补贴仅仅局限于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品种, 在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基金等方面的实质进展较慢, 不利于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健康发展。

3. 对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运行监督不足

目前, 辽宁地区的保险机构存在着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管控不足等问题。较为普遍的违规违法手法是冒名投保、虚报面积、扩大受灾程度, 以及虚报理赔, 从而骗取财政补贴以及保险理赔款。随着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经营主体的增加, 竞争激烈, 若不加强监管, 贪污贿赂的现象或许会更加严重, 这将影响到农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四、推进辽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健康发展

1. 扩大范围, 创新多种补贴方式

无论是省级还是市、县级财政应加大对地方特色品种的保险补贴力度, 扩大纳入补贴范围的农作物类型, 这是促进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利途径。同时, 通过适度增加新的补贴方式, 可以促进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例如, 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和县域地区的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经营机构纳入金融机构费用补贴范围;建立省———市———县三级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即通过超赔补贴的方式增强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可持续运营;以定向奖励方式鼓励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机构开展创新业务和服务, 例如对保险公司开发的不需要保费补贴的险种 (例如冰雹保险) 予以奖励。

2. 政府支持, 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在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的新形势下, 重特大自然灾害日益成为严重影响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民增收与农村稳定的因素,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对于农业生产迫在眉睫。农业自然灾害管理所对应的巨灾风险、农业风险等通常具有损失大、高波动的特点, 保险业参与其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风险分散机制问题, 辽宁省政府应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 借鉴国内外的成熟经验, 探索建立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政府部门多方参与的、分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 才能确保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工作长期、稳定、可持续开展。

3. 政府引导, 完善监管协调机制

农业自然灾害管理体系涉及政府与保险业分工协作, 需要由政府统一引导, 保险行业积极配合, 利用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资源, 发挥不同主体的专业优势, 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因此, 政府应加快推进立法和财政支持等工作, 营造有利于保险业参与灾害管理的政策法律环境。辽宁省政府应进一步探索本省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有效模式, 减轻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对政府财政救济造成的沉重负担, 合理利用和安排政府财政资源;发挥保险业参与风险管理的专业经验和优势, 降低和转移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经济损失, 维护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郑适.关于政府补贴农业保险的政策研究[J].长白学刊, 2007 (4) .

[2]聂峰.我国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救助问题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 2008 (4) .

[3]李晓晖.我国农业保险中政府补贴政策的问题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 201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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