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费用(精选6篇)
篇1:公司安全费用
关于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及时、到位,根据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及《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结合《公司财务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制订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一、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专户。安全生产费用专用于保障公司及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安全生产费用范围详见《沪建交【2006】445号》房屋建筑、市政、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公司安全生产计划费用清单。
三、建议公司财务部对新开项目先按照合同额计提2%(合同内已经明确金额的按照合同执行),同时项目部应在《安全管理策划书》中体现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应根据项目特点据实填写,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核。
四、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报销流程,报销资料中需要提供《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统计表》并附有效出入库单、发票,需
要经公司安全部审核,送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安排资金支付。公司安全部门对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票据进行复印留档备查。项目部月底上报报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统计表》(包括实际投入、调拨、签工等)。
五、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资金帐户在工程结束时的结余不退,应全额上缴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不得挪做他用。
篇2:公司安全费用
******2014年一季度安全费用包括:
一、公司为员工发放的劳保防护用品洗衣粉、肥皂、香皂、手套等预计支出*万元。
二、冬季防火设施设备包括消防车辆以及室外消防栓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维护、更换、充装预计支出*万元。
三、公司为员工人发放工作服、安全帽、劳保鞋、防毒口罩等防护用品预计支出**万元。
四、现场固定式火灾、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监控视频、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设施维护等生产现场安全监测设施,检验检测,探头、传感器更换预计支出**万元。
五、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复审,外委评估、专家验收等预计支出**万元。
六、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包括集团公司检查和省市安监局检查指出问题),预计支出**8万元。
合计一季度安全费用支出****万元。
安全环保部
篇3:公司安全费用
公司治理作为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背离的制度集合,其核心就是解决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按照Shleifer和Vishny的定义,公司治理就是“保证公司的出资人可以获得他们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因此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现实中公司治理是一系列机制的综合,是有关企业所有权问题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这些制度促使股东的利益与负责监督、管理公司事务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利益之间保持一种适当的平衡。因而在研究公司治理问题时,不仅需要单独就某些因素进行分析,还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治理各个因素的整体作用。依照机制设计或实施所利用资源的来源,公司治理可以分为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指尽管机制的实际实施超出了公司资源计划的范围,仍然可以用来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各种公司治理机制总称,它包括公司治理的法律和政治途径、产品和要素市场竞争、公司控制权市场、声誉市场等。内部治理机制指机制的设计或实施在一个企业的资源计划范围内,它包括股东治理、董事会、管理层激励合约设计、监督约束机制等。本文以“股权结构—董事会—经营者”为逻辑构建内部治理指数,这是因为股东权利是公司权利的出发点,由此衍生的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的产权基础,直接决定着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特征,在根本层面决定了公司控制权的配置格局;董事会是解决经理与股东之间代理问题的重要机制,肩负股东赋予的监督职责,依其所拥有的决策控制权和对高管的人事权对经营者实施控制;由于存在利益分歧与信息不对称,如何激励和约束经营者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是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内部治理机制的全景反映于企业的这三个层面。本文研究重点是公司可控的内部治理机制。如何对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进行综合评价?好的内部治理机制是否可以产生好的公司绩效?好的公司绩效是否意味着审计风险的降低,进而意味着较低的审计费用?本文试图从内部治理机制出发,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
二、文献回顾
(一)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可以从股权性质和股权集中度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国家股从公司治理视角看,先天产权残缺,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是产权主体,但由于不享有剩余索取权,缺乏足够的经济利益驱动去有效地监督和评价经营者,从而使经营者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大量实证研究证明国有股权性质对公司治理效果的负面影响。Wang(2002)的研究发现,就会计业绩而言,国资局持股的上市公司比其他类型的公司低。徐晓东、陈小悦(2003)发现第一大股东为非国家股股东的公司有着更高的企业价值和更强的盈利能力,在经营上更具灵活性,公司治理的效力更高。李增泉、孙铮、王志伟(2004)发现国有企业控制公司的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高于非国有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曾庆生、陈信元(2006)以管理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作为权益代理成本的度量指标,检验了终极控股权性质与公司权益代理成本的关系,发现国家控股公司的代理成本显著高于非国家控股公司。股权集中度决定了企业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程度,大股东的行为对公司治理至关重要。第一大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存在两种假说:监督假说与掠夺假说。一方面,Friend和Lang(1988)认为股权的集中会减少管理者机会主义幅度,降低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另一方面,Shleifer和Vishney(1997)认为在某些国家代理成本来自控制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不是管理者和分散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正如LaPorta等(1998)认为“全世界大公司的中心代理问题都是如何限制控股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我国的上市公司中,金字塔式和交叉持股控制模式普遍存在,这使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成为公司利益冲突的主要来源。如果公司存在一些持股比例很高的股东,那么股东间的相互监督可能可以抑制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厉以宁(2001)认为比“一股独大”更好的股权结构是“多股制衡”,几个持股相对较多的大股东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但实证的结论并不一致。陈信元、汪辉(2004)的研究表明股权制衡可以提高公司价值;徐莉萍、辛宇、陈工孟(2006)研究支持股权制衡类公司绩效水平显著低于一股独大公司;李琳、刘凤委、卢文彬(2009)发现股权制衡可以降低公司业绩波动性、稳定公司业绩。
(二)董事会
董事会规模被视为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Jensen(1993)认为一个规模较小的董事会更容易发挥监督职能,而规模较大的董事会由于成员间交流和合作更为困难,从而削弱了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控制能力。Chaganti等(1995)则认为董事会规模较大可以提供更大范围的服务,在防止公司财务失败方面更为有效。Yermack(1996)发现随着董事会规模的增大,沟通和协调问题增大,董事会控制管理层的能力下降,从而导致源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代理成本增大。国内方面,孙永祥(2001)发现董事会规模和公司绩效之间负相关。沈艺峰等(2002)认为董事会规模过大是ST公司董事会治理失败的原因之一。杨清香、俞麟、陈娜(2009)发现董事会规模与财务舞弊呈“U”型关系。Fama(1980)认为董事会构成是决定董事会监控职能发挥的重要因素,由于经理层具有信息优势,如果经理层在董事会中占主导地位容易导致股东财富的损失。独立董事拥有两个特征使他们能够更好的完成其监督功能:一是独立性;二是他们关注维持在外部劳动力市场的声誉。朱佳华(2007)发现董事会中独董比例越大,年报披露越及时,独立董事在年报披露及时性方面发挥了治理作用。陈伟民(2009)对独立董事职业背景的绩效进行研究,认可独董行业专长与公司业绩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同时发现独立董事多重任职和任期与公司业绩负相关,且影响行业专长绩效作用的发挥。有关CEO和董事长是否该由同一个人担任的董事会领导结构的争论至今未休。从法理上说,董事会对股东负责,经营者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与经营者的关系是决策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公司应该采用CEO和董事长由不同人担任的二元领导结构。但一元领导结构的支持者认为二元结构使得公司的成本增加,一些研究也发现领导结构对企业绩效没有明显影响。Baliga(1996)发现二元领导结构的企业在长期业绩上比一元结构的企业更好,但不能发现把一元结构变为二元结构就可以改善企业业绩。Dahya和Travlos(2000)认为最佳的董事会领导结构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向锐、冯建(2008)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发现目前民营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突出,两职分离可以强化董事会对公司的监控,其研究证实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的分离将有利于公司经营绩效的提高。
(三)经营者
由于存在着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分歧与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对公司治理有效性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检验对经营者约束监督机制的有效性;一类检验对经营者激励机制的有效性。一般而言,公司治理存在一种矫正机制,相对于经营良好的企业,经营不善的企业更有可能更换效率低下的高管人员;高管人员更换后,经营业绩会显著提高。龚玉池(2001)研究了中国上市公司绩效与高层更换之间的关系,发现高层非常规更换的可能性与经产业调整后的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显著负相关。朱红军(2004)发现低劣的经营业绩会导致高管人员的更换,但短期内高管人员更换没有改善经营绩效,反而使企业盈余管理增加。激励机制主要指事前与经营者签订建立在可观察变量上的激励合约,使经营者在一定程度上按照投资者的利益行事。具体到经理人报酬制度设计上,要尽量能够激励相容。陈冬华,陈信元和万华林(2005)发现由于国有企业中薪酬管制的存在,在职消费成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替代选择,相比民营企业中内生于公司的薪酬契约,国有企业中外生薪酬安排缺乏应有的激励效率。鲁海帆(2009)研究了高管层薪酬差距与公司业绩的关系,发现薪酬差距较小时,锦标赛理论起主导作用,加大薪酬差距有利于业绩的提升,但当薪酬差距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不公平感的负面影响增大使得薪酬差距对业绩的总影响表现为负面影响。以上我们从三个层面探讨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下文将以此为依据,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一个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综合指数,判断公司内部治理质量的好坏。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以往对企业绩效、审计费用与公司治理的研究多是从公司治理某个要素出发进行分析的,如以上所述的股权特征、董事会特征、管理层特征等作为公司治理的代理变量,且研究结论不一致。Gompers等(2003)构建了一个包含24个治理条款的公司治理指数,然后建造了一个投资组合:买进公司治理指数高的股票,卖出公司治理指数低的股票,结果发现该投资组合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超额回报。这说明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可以提高企业经营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的绩效。因此,本文首先发展以下假说。
假设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公司内部治理质量越好的企业,公司绩效越好
审计市场中,审计风险一直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定价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Simunic(1980)提出审计风险定价模型,他认为审计定价包括审计资源成本和风险溢价两部分。而风险溢价取决于审计后的财务报告给第三方带来损失的现值与审计师承担损失的概率。De Fond等(2005)、Carcello等(2008)运用公司治理综合得分进行研究,发现有效的公司治理可以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潘克勤(2008)采用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公布的2002年度“中国上市公司治理100佳”的公司治理指数作为公司治理质量的替代变量,发现公司治理指数越高,审计定价越低,审计定价受到公司治理风险影响。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可对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有效的制约,减少其为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会计操纵,从而增加财务报告的可信性,降低审计师的风险,进而可以降低审计师实质性测试的资源投入,审计定价相对下降。因此,本文发展了假说:
假说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公司内部治理质量越好的企业,审计费用越低
(二)数据来源与样本
选取本文以上海、深圳两地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基本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首先,以2003年沪深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剔除了金融类以及数据不全的公司,然后用主成分分析法对公司治理内部机制进行评价打分,删除5%的极端值,按得分高低将样本分为四组,选用得分最高组和得分最低组,最终取得241家内部治理质量较好的公司和242家内部治理质量较差的公司。公司治理水平应该相对稳定,为了确认检验结果是否可靠,本文对前述两组公司使用2003-2005年的数据对模型进行实证检验,考察该结果是否稳定。
(三)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变量的选择
为了系统的衡量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状况,基于前文的分析,本文选择以下治理变量: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TOP1);第二到第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TOP2-5);第一大股东是否为国有股的哑变量(GOV),是则取值为1,否则为0;董事会结构,即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INDIRE);董事会规模,即年报中披露的当年度末公司董事会正式成员的个数(DN);领导结构,即CEO是否兼任董事长的哑变量(OT),是则取值为1,否则为0;高管(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发生变更(CHANGE);前三名高管薪酬总额(SOR1)。以上八个变量的主成分分析结果显示,第一主成分中载荷系数最高的公司内部治理变量为TOP1,TOP2-5和GOV,因此第一主成分反映了股权治理机制的影响。第二主成分中载荷系数最高的公司内部治理变量为DN和CHANGE,因此第二主成份反映了董事会对管理层监督约束机制的影响。我们依据主成份对应的特征值占提取的主成分总特征值之和的比例计算了公司内部治理质量的综合得分(GS)。
(四)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1)假说1检验模型。本文选择反映公司未来价值的托宾Q值来代表公司绩效进行检验:Q=α0+α1GS+α2LNA+α3LEB+ε。其中,Q:托宾Q值;GS:公司内部治理质量的综合得分;LNA:总资产的对数,用以控制公司规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LEV:财务杠杆,负债/总资。根据假设1,本文预测α1符号为正,即内部治理质量越好,公司绩效越好。(2)假说2检验模型:LNFEE=α0+α1GS+α2LNA+α3RECA+α4INVA+α5LEB+ε。其中,LNFEE:审计费用对数;RECA:应收项目/资产总额;INVA:存货/资产总额。根据假设2,本文预测α1符号为负,即内部治理质量越好,审计费用越低。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描述性统计分析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均值为0.4270,表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控制权占优势,而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集中度的均值为0.1558,标准差为0.1277,表明股权制衡难以发挥作用。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的公司占样本的0.70,反映了上市公司多为国有企业的特点。一元领导结构企业的比例为0.11,上市公司发生高管变更的比例为0.34。
(二)相关性分析
两组样本研究变量的相关关系见(表1)和(表2)。可以看出,两组变量间相互关系差别较大。公司内部治理质量较好组的托宾Q与GS显著正相关,审计费用与GS弱显著负相关,这与我们的假设一致。而公司内部治理质量较差组的托宾Q与GS变现为负向关系,但结果不显著;审计收费与GS不具相关性。另外,我们发现LNA和公司价值Q显著负相关,说明公司规模越大,公司价值越小;LEV和公司价值Q显著正相关,说明负债对公司管理者能发挥监督作用。两组数据研究变量间相关关系的较大差别显示出治理质量不同的公司有着不同的经营特征与财务特征,这也显示了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
(三)回归分析
经过检验,三年的实证结果大致相似,我们仅列示一年的实证结果。(1)公司绩效与内部治理质量的实证结果。公司绩效与内部治理质量的实证结果见(表3)和(表4)。对于公司内部治理质量较好的一组,进行单变量检验时我们发现GS的系数与预测相符,显著为正:多元分析时GS的系数虽然为正,但结果并不显著。公司内部治理质量较差的一组,GS的系数符号为负。较差组中托宾Q与GS的这种负向关系令人惊讶,这也显示出以往研究考虑的不周全,仅以公司治理质量好的公司为研究对象推出的结论并不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对于较差公司内部治理质量的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可能并非与文章前面分析的效果相同,对于这类公司我们应进一步挖掘其治理特征与财务特征,看看有什么因素被我们遗漏。(2)审计费用与内部治理质量的实证结果。审计费用与内部治理质量的实证结果见(表5)。对于公司内部治理质量较好的一组,进行单变量检验时我们发现GS的系数与预测相符,为负向关系,即公司内部治理质量越好,审计费用越低。在进行多元分析时,GS的系数仍然为负,但不显著。而对于公司内部治理质量较差的一组,我们发现单变量和多变量回归的结果都不显著,审计费用不受内部治理质量影响。这类公司可能选择较低质量的审计师进行审计,支付较低的审计费用,也可能选择较高质量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希望借由事务所的名声传递正面信息,支付较高审计费用。
五、结论
如果仅依据内部治理质量好的公司组,本文研究结论与以往研究相似,即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能够提高企业绩效,可以降低审计风险进而降低审计费用。但转向内部治理质量差的公司组,所有的结论变得不同。检验结果显示内部治理质量较差的公司组中,内部治理的好坏不能影响、甚至损害企业价值。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类型较为复杂,影响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影响因素也非常复杂。如国有股权的上市公司中,实际控制人为地方政府的出于争夺资源、保证业绩的动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这就使得内部治理机制的作用效果产生变化,即国有企业得到更多扶持。检验结果还显示内部治理质量较差的公司组中,内部治理的好坏不能影响审计费用。求其原因,这类公司在公司治理建设中可能更多是被动遵循法规政策的底线,财务报告重大错报的风险并没有降低。同时,对于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审计业务时,它们可能更多考虑争取客户,而不是公司的审计风险,这一点也反映出我国证券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法律诉讼机制。
基于本文的研究结果,未来可以进一步研究内部治理质量较差的公司其发展决策究竟受哪些因素影响,怎样影响?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发挥怎样的作用?未来另一个可以继续研究的问题是分析考虑公司治理外部机制对公司的影响作用。内部与外部治理机制是相互联系的,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性,也存在一定的互补性,综合考虑所有机制的影响作用可以使我们更加理解这些机制背后的逻辑关系,更加明白企业如何发展决策。
摘要:本文以“股权结构—董事会—经营者”为逻辑,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进行综合评价,取得内部治理质量好坏两个样本组。检验了公司内部治理质量对公司绩效与审计费用的影响。结果显示:较好的样本组中内部治理质量与公司绩效正相关,与审计费用负相关,验证了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可以提高企业经营效益,降低经营风险,进而降低审计费用。而公司治理质量较差的样本组不存在这种关系。
关键词:公司治理,内部治理机制,公司绩效,审计费用
参考文献
[1]潘克勤:《公司治理、审计风险与审计定价——基于CCGINK的经验证据》,《南开管理评论》2008年第1期。
[2]邱冠华:《公司内部治理有效性研究:一个文献综述》,《经济评论》2007年第1期。
[3]陈俊、陈汉文:《公司治理、会计准则执行与盈余价值相关性》,《审计研究》2007年第2期。
[4]陈信元、夏立军、林志伟:《独立审计为什么没能发挥公司治理功能》,《财经研究》2009年第7期。
[5]LaPorta R.Loptz—de—silanes F.Shleifer A.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Journal of Finance,1999.
[6]Cronqvist,H.,Fahlenbrach R.Large shareholders and Corporate Policies.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2008.
篇4:公司分布的费用估算模型
关键词:费用 模型
甲市一家大型公司由5个部门(A、B、C、D、E)组成。现要将它的几个部门迁出甲市,迁至乙市或丙市。除去因政府鼓励这样做以外,还有用房便宜,招工方便等好处。对这些好处已作出如下的数量估值,所值每年万元数如下表:
■
然而,疏散之后各部门间的通讯费用将增加。部门间每年通讯量如下表:
■
不同城市之间单位通讯量的费用如下表(单位:元)
■
试求各部门应该置于何市,使年费用最少?
假设变量Xij=0 第i个部门不迁往第j个城市1 第i个部门迁往第j个城市
其中各部门依次为A、B、C、D、E,各城市依次为甲、乙丙。
令Aij代表第i个部门迁往第j个城市的新增价值(元),Tij代表第i个部门与第j个部门的通讯量,Cij代表第 i个城市与第j个城市的单位通讯量的费用。
则A=0 100000 1000000 150000 2000000 100000 1500000 200000 1500000 5000 150000 ,
T=0 0 1000 1500 00 0 1400 1200 00 0 0 0 20000 0 0 0 7000 0 0 0 0
C=100 130 90130 50 14090 140 50
则可建立如下模型:
minZ=■■T■(■■X■X■C■)-■■A■X■
s.t. Clm=0或1
Lingo程序如下:
MODEL:
SETS:
part/1..5/;
city/1..3/;
part_city(part,city):x,a;
part_part(part,part):t;
city_city(city,city):c;
ENDSETS
DATA:
a=0,100000,100000,
0,150000,200000,
0,100000,150000,
0,200000,150000,
0,50000,150000;
t=0,0,1000,1500,0,
0,0,1400,1200,0,
0,0,0,0,2000,
0,0,0,0,700,
0,0,0,0,0;
c=100,130,90,
130,50,140,
90,140,50;
ENDDATA
MIN=@SUM(part_part(i,j)|i#LE#4#AND#j#GE#(i+1):t(i,j)*
@SUM(city_city(l,m):x(i,l)*x(j,m)*c(l,m)))-
@SUM(part_city:a*x);
@FOR(part(i):@SUM(city(j):x(i,j))=1); !每个部门只能迁往一个城市
@FOR(part_city(i,j):@BIN(x(i,j)));
END
所求解为:
x(1,3)=1,x(2,3)=1,x(3,3)=x,x(4,3)=1,x(5,3)=1,其它为0,即各部门迁往丙市最少费用为-360000元。即这样迁市获利最多,为360000元。
参考文献:
[1]肖华勇.实用数学建模与软件应用[M].西安: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
[2]Mark M.Meerschaert.数学建模方法与分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篇5:公司安全费用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经费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根据 《办法》的规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按照1.5%提取。
第四条 安全生产资金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资金保障。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全司安全费用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结余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职责。
(一)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二)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三)编制安全经费投入预算,每半年和对经费投入情况进行预决算,审核基层单位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建立安全经费投入台帐。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
(一)财务股应当按照“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对安全费用进行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二)财务股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三)各股室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2—
(四)安全费用具体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五)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
篇6:公司安全费用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在本公司内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确保本公司所属各煤矿长治久安,促进本公司持续、稳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的财企〔2012〕16号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本公司所属各煤矿根据财企〔2012〕16号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矿井基本建设投入资金比例和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二、管理原则
统一标准、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三、提取标准
为便于管理,本公司所属各煤矿按当月矿井基本建设资金比例和实际煤炭产量从成本中提取,其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按30元/吨的标准计提安全费用,瓦斯矿井按15元/吨标准计提安全费用,建设矿井按当月投资金额的2.5%标准计提安全费用。当年有结余时,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使用范围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五、使用办法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要单独编制年度计划。年度计划须经本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临时应急项目所需费用,要经过本公司批准后实施,并列入年度调整计划。对特别紧急情况下的费用支出,各煤矿可先行支付,后到本公司补办批准手续。对上级及本公司安全检查查出的需要增加或追加的项目支出,由本公司直接下达追加计划。
六、其他规定
按照财企〔2012〕16号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本公司所属各煤矿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年度终了,各煤矿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接受监督。
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月八月七日
后附:
财企〔2012〕16号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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