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精选8篇)
篇1: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
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
简报
第53期
省质监局“全面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7月29日
青岛市胶州分局:多措并举 确保食品安全
青岛市胶州质监局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多措并举纵深推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是重宣传,强意识。先后召开了全市乳制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大桶水企业、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会议,同时,采取走访企业、加大媒体宣传、举办专题活动等形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法治意识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二是创新监管,提高服务有效性。今年以来,胶州市质监局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建成食品生产企业“飞信群”交流平台,将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化验员的手机号码逐一加入到平台,利用平台的互动会话和群发短信等功能,宣传法律
法规、食品安全等相关信息,在线为企业答疑解惑,有效的增强了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意识。
三是职责明确加强协作,分别对我局相关科室在食品监管中的分工和协作进行了明确,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切实推进所监管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等各项工作。通过明确职责分工,既分清职责又形成合力,从而避免食品监管中的错位、缺位等现象。
(青岛市局)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五项措施
确保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是泵类产品生产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履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该公司采取了五项措施: 一是加强质量主体责任知识培训。该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树立“质量就是企业生命,企业就是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思想,提升公司全体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二是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等,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制定《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立并保存产品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保证产品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完善产品质量岗位责任制,严格岗位责任制考核。
三是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从零部件采购,直至成品都制定了相应的检验规程,检验人员对质量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对不能自检的项目,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是严格不合格品管理控制。建立并实施采购和生产过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由专人负责追踪不合格品整改结果,并对整改情况记录备案。确保出厂的产品100%合格。
五是完善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完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三包”规定。制定《顾客满意度测评管理制度》,实施外部顾客满意度测评。主动收集和评价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定期检查产品质量安全防范措施,杜绝质量安全隐患。
(威海市局)
德州陵县局:四项要求保障食品企业
落实主体责任
为保障辖区内食品企业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确保食品质量安全,7月26日,德州陵县局召开了食品生产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会议。会上,德州陵县局在征求参会企业意见后,对食品生产企业就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四项要求:
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该了解政府严厉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的决心,以及政府对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迫切需要;
二是食品生产企业应该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把原材料进货关、生产过程控制关和产品出厂批批检验关;
三是企业要经常性的组织职工进行相关内容的培训,将主体责任意识植根于每名企业员工心中;
四是企业之间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借助企业履责报告会等平台多交流、多借鉴,求得自身更好的发展。
(德州市局)
报:国家质检总局,省局各位领导
抄送:各市政府分管市长
发:各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省质监局“全面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7月29日印发
篇2: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产品获证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企业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提高全县加强质量安全宏观管理工作的能力,提升质监工作服务科学、创新发展的水平,为促进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质量保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县范围内已经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获证企业依法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制度、自查报告义务。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局统一负责辖区内获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
第四条 落实企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要按照“县局统一组织部署、各市场监管所具体实施”的原则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第五条 县局可以依据本制度组织企业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获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自查自纠,并实施现场检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县局每年应至少安排一次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或漏洞的企业;
2、各类监督抽查或质量安全监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
3、被举报投诉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
4、停产后申报重新恢复生产的企业;
5、其它应当实施现场检查的企业。
第七条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县局可直接实施现场检查,并要求企业限期提交自查或整改报告。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查应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质、生产记录等某一方面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进行记录。
第九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技术专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等参与。
根据检查情况,必要时可以对企业生产的样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条 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等。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检查结论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归档。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信息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在检查时共同督促企业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原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过程质量内控制度、产品质量安全标识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等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储运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追溯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职责范围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 按照《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各部门应明确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基本任务和要求,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依据主体责任通用标准和行业细则,落实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见附件),并作为企业安全信用信息档案保存。
第十五条 自本制度实行之日起,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获证企业需每年提交《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工作落实情况,一式二份,县监管部门和企业各持一份。
篇3: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
关键词:安全质量管理,安全责任的落实,安全生产
0前言
根据海因里希事故致因理论, 事故多指生产、工作上发生的意外损失或灾害;根据事故致因理论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 环境的不安全条件2) 物 (机) 的不安全状态3) 人的不安全行为4) 管理的缺陷有关。这些原因的产生往往是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全面安全质量管理控制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造成的。大量事实证明, 煤矿事故多发生在作业场所和生产过程中, 其事故原因都是煤矿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因此, 要防止事故就必须加强全面安全质量管理与控制, 使煤矿主体安全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把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消除事故隐患, 防止事故的发生, 才能有效地确保安全生产。
1 构筑煤矿全面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1.1 构筑安全理念体系。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每个员工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的组成部分, 只有分工不同职责大小不同, 都有搞好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只有将安全理念根植于每个职工脑海之中, 才能实现安全生产。为此, 煤矿企业构筑安全理念体系, 首先要强化管理, 在“严”字上下功夫, 制定并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将安全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 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 形成全方位、立体化安全隐患排查网络, 实现安全管理的全员性、动态性和超前性;其三要强化“以人为本”理念, 坚持安全法规、工程质量、岗位技能等培训常抓不懈。
1.2 构筑安全培训体系。
强化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及安全防范能力。首先要实施全员化安全培训, 使安全培训渗透到企业的全方位。其二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 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一线职工、对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取不同的方式针对性进行培训。其三要实施安全培训内容实用化, 无论何级人员其培训的内容都包括:应有、应知、应会三部分内容, 使其熔合到安全技术培训的全过程。
1.3 构筑安全文化体系。
安全文化建设, 要强化安全理念的渗透及安全习惯的养成。为此, 煤矿企业要围绕“培育安全文化、打造和谐矿区”这一主题, 举办多种形式的亲情系列和“安全生产大讨论”活动;坚持用安全理念武装头脑, 用安全思想支配行动, 用安全宣传营造氛围, 用安全知识指导实践, 构筑安全防线。同时, 结合长期的安全实践, 整合提炼企业安全文化, 让安全文化进区队、班组、岗位, 使职工安全理念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渗透, 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1.4 构筑班组联保体系。
安全生产的根基在班组, 要建立班组联保互保制体系, 使安全管理压力沉底, 让职工深感不仅负有自己不违章责任, 还要监督制止他人违章的义务, 做到相互监督, 责任共担。凡在作业现场查获的违章, 除对现场作业人处罚外, 还对班组其他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联带处罚;当月无三违、无轻重伤事故的班组, 对班组成员要不同程度地进行安全奖励;增强职工的自主保安、互助保安意识, 强力推动职工向“零违章、零隐患、零事故”安全目标的迈进。
1.5 构筑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体系。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它涵盖煤矿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等专业标准安全质量, 煤矿要按质量标准化要求从标准、目标、责任、控制、考核、信息等环节着手, 逐步健全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 建立标准化达标整治队伍, 把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 随着专项整治的深入, 投入必要的安全专项资金, 把规范安全质量工作、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 作为深入整治的重要内容, 从根本上解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深层次问题, 通过开展标准化活动推动煤矿企业向本质化安全矿井迈进。
1.6 构筑风险评价体系。
超前消除安全隐患关键在于构建安全风险评价体系。实行安全风险评价机制, 可以使安全责任得到落实, 形成各负其责和责任追究的良好机制;可以对事故隐患做到超前预防、过程处理。为此, 煤矿企业要积极从微观上对矿井的生产现场进行安全预测和采取措施。每一个作业头面、峒室、零星工程等在开工之前, 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要到现场调查分析掌握情况, 确定危险源, 并对危险源进行分析找出安全隐患。然后由专业技术人员针对危险源、隐患等情况制定防范措施, 编制作业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区队长、安监员负责防范措施的落实和检查, 作业人员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正规操作。
1.7 构筑安全考核体系。
首先要构建起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负责人责任、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制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强化落实安全责任制检查和分级考核办法, 分别建立起与之相配套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其次, 构建起安全考核体系:严格考核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规定各级领导每月下井带班次数、查隐患条数抓三违次数;与其相应的安全质量和指标进行考核等。矿副总领导以上矿级领导由矿务局考核;生产科室、区队主要领导安监处负责考核;专业科室人员由专管领导负责考核等;其三安全考核必须做到每月考核、通报奖罚, 有力推动安全生产。
2 煤矿安全质量控制PDCA循环的运用
2.1 计划 (Plan) -煤矿安全工作质量标准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应该包括:煤矿三大规程、防突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由于标准太多执行起来难免会不合实际或会有遗漏的现象, 因此, 要结合本地区煤矿特点, 制定一套符合现场生产实际的安全质量专家识别菜单—《矿井安全质量程序化现场检查班前评估安全确认表》, 该表从本地区煤矿历次事故教训中结合上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来制定, 在本地区适应性强, 强调了领导干部带班区队长跟班必要性, 涵盖了防瓦斯、防突出、防顶板、防水患、防坠落和打击、防火药、防粉尘等安全措施内容, 抓住了防止本煤矿安全事故的关键节点, 提出了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十个不准生产标准;开拓、掘进、巷修工作头的十个不准生产标准。每个不准生产标准还有若干子识别标准, 另外, 若干子识别标准还提出了现场遇到某几种情况, 必须有相关针对性安全措施实施的自行约束标准。除了两个十不准生产标准外, 还有两个六大项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标准;为了使安全质量控制的PDCA工作不断循环, 增设了隐患违章登记和上班隐患整改验收栏目;使其PDCA循环形成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安全质量控制强硬化。便于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掌握, 减少了安全工作盲目性和随意性, 提出了安全质量管理的计划和目标。该安全质量专家识别菜单执行在现场, 它不仅限于班前安全确认, 还应适应班中、班后, 使现场整个生产受控于安全管理控制全过程。
2.2实施 (Do)
(1) “班前安全确认”制度, 它是安全风险评价和超前消除安全隐患一项新型的安全管理方法, 它不仅能对员工岗前行为、状态进行安全确认, 还能通过“预想、预知、预测、辨识、控制”的过程超前制止和防范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以确保及时采取措施, 消除”隐患源”, 保证人身安全。工作环境的安全确认要求每一个岗位在操作之前都要进行危险辨识及工作环境的安全确认, 坚持做到不安全不工作、不确认不工作, 井下设备能挂安全确认牌的地方都要挂牌, 不能挂牌的地方要为职工制作危险辨识安全确认卡进行确认。另外, 在工作面、掘进头设置安全预想牌板, 所有干部职工有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安全预想都写到牌板上, 提醒大家在工作前所应注意的事项, 做到安全警示信息大家共享。同时还要开展设备及操作程序的安全确认, 所有设备开机前都要按菜单式方法进行巡回检查安全确认, 确保设备完好、操作程序正确。用安全管理管理控制手段, 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现煤矿安全发展。
(2) 全面推行员工的入井前“安全确认”制度, 班前会上, 做好“三交一清”, 即:交当天主要工作内容、交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交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清楚每位职工的思想状态;查职工精神状态, 由值班员班前点名, 会后由跟班班干部按照班前点名进行薄弱人物的排查、一是重点排查班组职工是否有人饮酒、是否休息好、有无思想波动、身体不适等状况;二是询问工作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是否清楚;三是查“整装”, 班前学习结束职工换好作衣后, 由值班、跟班干部监督, 职工本人自上而下依次整理检查入井穿戴等。四是安全承诺, 职工在跟班领导带领下, 进行安全宣誓, 承诺杜绝违章, 保证安全生产。最后进行观察检测查有无携带违禁品情况, 职工达到规定标准符合要求后方可列队入井。
(3) 作业头面现场安全确认实施举例。每个采掘头面开工前, 现场负责人必须与安监员、瓦检员一道对照安全质量专家识别菜单对现场进行安全识别, 对菜单中安全质量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打√对×确认, 凡不合安全生产条件标准的, 由安监员或瓦检员向现场负责人提出, 并由现场负责人再进一步确认, 确认后现场负责人必须签字并负责组织整改, 整改后由安监来进行验收, 合格后才能生产, 否则不允许组织生产。另外以上三员每班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安全确认、安全隐患整改或隐患交班情况, 使其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现场, 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
除上述常规班前安全确认外,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由矿或局组织的班前安全确认。例如, 重点石门揭煤前必须由矿务局组织现场验收, 对揭煤防突安全措施落实工作进行查验, 对揭煤现场进行安全确认。
2.3检查 (Check)
(1) 煤矿安全隐患检查排查形式:方法很多, 有专业性排查, 有群众性抽查, 有常规性的排查等等定期安全排查等。如:国家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安全情况进行执法监察, 集团公司每季、局每月、矿每旬常规性的安全隐患大排查, 局工会每半年组织一次职工代表安全巡查等;专项排查, 如一通三防专项检查, 雨季时防排 (治) 水检查, 质量标准化检查, 机电运输会战检查, 火工产品专项检查;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检查;局、矿领导下井检查等。所有以上安全检查, 构成了对整个矿井隐患排查的立体交叉网, 覆盖了所有作业场所, 不留盲点, 也是对整个矿井安全识别的有效途径, 其检查出的隐患必须进行整改, 才能为矿井夯实安全基础起到促进作用。
(2) 现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控制性检查。煤矿生产过程中随机总会出现一些不能预知的隐患:如瓦斯超限、顶板来压等。因此, 除了班前安全确认外, 还要在现场生产过程中进行安全质量控制性检查。如:现场作业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的随机安全识别、瓦检员一炮三检、安全员的巡回检查等;主要查验现场作业规程和防范措施执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停止生产作业进行处理。要做到隐患随机处理, 这需要安全责任主体职责真正落实到现场, 生产现场所有人员均为安全责任主体组成部分, 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才能实现安全生产。
(3) 对现场安全责任主体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煤矿领导干部带班是一项好的制度, 领导干部带班 (包括安全管理干部) 必须巡查各采掘工作面安全情况、要对现场安全责任主体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现场情况与安全确认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偏差并加以纠正, 安全隐患是否真正整改到位, 是否存在违章作业情况、安全员、瓦检员是否监察到位, 现场区队长是否存在违章指挥现象, 对随机出现的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一般现场就要立即整改, 需要下个班整改的, 可用下井写实的形式向调度交班等。另外, 要制定对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质量考核指标, 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与上级部门 (安全、纪委) 管理人员, 对煤矿领导带班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督促其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现场。
2.4处置 (Action)
通过检查 (Check) 采集反馈未落实整改的安全隐患信息, 实行安全隐患问责是处置 (Action) 重要手段。安全隐患问责是指对隐患的产生及排查治理不力进行责任追究, 包括隐患发生问责、隐患治理问责两方面。实行隐患产生问责, 无论何单位和部门产生的隐患, 都必须进行分析, 查明隐患产生的原因, 落实隐患产生的责任。实行隐患治理问责, 隐患整改必须做到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调度室及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每班遗留的隐患在调度会上进行公布, 并下发隐患整改三联通知单, 整改责任单位要对隐患整改情况填写回执进行反馈, 安全部门进行现场验收消号实行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跟踪督办。另外, 定期召开隐患问责会进行分析, 对未制定整改方案、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 必须进行责任追究;凡若在安全质量专家识别菜单检查 (Check) 过程中提出的安全问题, 现场负责人不签字、不组织整改、或强行生产, 安监员有权向调度室或向带班矿领导汇报, 在现场会得到及时处置, 待在出班后矿值班领导还会召开准事故分析会, 现场负责人则将会受到严厉的惩处;另外, 对人为因素产生的隐患以及隐患整改治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分别给予行政纪律相应处分或经济上的处罚。
3 结论
构筑煤矿全面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是全面质量管理 (TQC) 的基本原理在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中的体现, 其目的就是要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 确保安全生产必要的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不断改善生产安全条件;改进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企业各级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遵循《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规定的安全保障各项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使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使国家安全法规、规程和标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 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全面提升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篇4: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
1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自身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随着海运贸易不断扩大,大型集装箱航运企业无论是运营规模、航线覆盖、服务外延,已经并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加快推进。截至目前,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管理和运营的集装箱班轮达152艘,总箱位近60万标准箱,位居全球第六、亚洲第四、中国第一;其所经营的80条国际航线,11条国际支线,以及83条中国沿海航线和长江珠江驳船支线,在全球超过53个国家和地区及155个港口挂靠,年挂靠港次达11650次,平均每天约有32艘班轮进出国内外港口。2010年完成集装箱运输量达719.3万TEU。
远洋集装箱班轮点多线长、流动分散,海域全覆盖、时间全天候,加上营运班期紧、周转快,船舶无时不刻处在安全风险的动态之中,这种与安全生产的高度、紧密关联,决定了航运企业的安全风险更大,安全责任更重。一句话,安全生产如履薄冰,必须占据主导地位,必须担当主体责任,必须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既是航运企业依法经营、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第一需要,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重要体现,更是企业经营者的神圣职责。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首先必须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自身。这是因为,企业不仅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和根本,其安全生产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大局,同时,无疑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因此,从根本上说,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终要落实到企业,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也必然体现在企业上。
强化安全生产主体,重点在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中远集运按照中远集团的要求,以更高标准的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高效的岸基指挥系统、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四个坚持”、“一个确保”,即坚持“依法治安”的理念,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问责制,完善安全生产的法治环境和制度氛围;坚持走“预防为主”的路线,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努力将事故消灭在萌芽阶段;坚持依靠“科技兴安”的手段,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不断强化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坚持用“双基强安”的方法,进一步强化基层和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巩固从公司安委会、船舶管理部到船舶一线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和公司海务监督、安质部等职能部门形成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指标和经营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努力实现“零事故”、“零伤亡”、“零污染”的目标。
2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强化“双基”执行力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重在“固本强基”。作为航运企业安全运输生产的基层、基础,每一艘远洋船舶既是一片浮动的国土,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常年远离祖国、独立运营,肩负的安全责任更直接、更艰巨。在中远集运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系统中,从安全营运指挥、船舶管理的岸基,到每天航行世界各大洋、靠泊全球各大港的船舶,“三级责任”缺一不可。而夯实“双基”,强化“双基”执行力,更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点。
从交通运输部对近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分析看,部分基层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治理看不到实效;个别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严不起来、管不到位”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单位安全投入不够等,根本的原因在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这一“双基”还不牢固、安全执行力还不扎实。同时,全球范围内的海盗活动依然十分猖獗,严重威胁着船舶的航行安全和船员的生命安全。
安全生产工作强调抓落实,离开了“双基”的执行力,安全生产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和空中楼阁。只有抓住了“双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得到落实;只有层层得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才能“一杆子插到底”;也只有将强化“双基”作为一项永不竣工的终点工程,才能有效地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按照国务院《通知》和交通运输部的要求,近年来,中远集运在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方面,以落实安全工作部署和要求为切入口,以制度、措施强化“双基”安全执行力。每年初,由公司与所有下属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从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考核指标、检查考核等方面,进行全系统安全生产的“强约束”。各单位、各部门通过安全责任制来规范行为、落实责任。同时,通过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层层分解、细化落实各项任务措施,以及公司上下各部门年终安全履职考核,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远洋运输企业高度涉外,多年来中远集运已形成一整套与IMO等国际海事组织、机构颁布的海上运输安全公约、法规接轨的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在这一体系框架下,每年不仅有上百艘次船舶分别在国外港口国接受ISP等项检查、在国内港口接受海事、边防、海关、公安主管机关,以及中远集团的专项检查。
按照强化“双基”安全工作的思路,公司不断完善与推进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同时,从集装箱船舶安全管理实际出发,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以超前防范、实现全面安全为目标,以强化动态检查、科学全程监控为手段,先后在4艘试点船舶安装“驾驶台视频记录系统”,通过对驾驶台驾值人员工作状况和工作环境的截图监控,以及驾驶台管理动态检查,机舱管理动态检查,船员行为安全动态检查,推动和促进整个船队真正实现“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的管理目标,最大限度地消除船舶在动态营运中设备(物)不安全状况和船员(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效提升公司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船舶营运的本质安全。
3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强化科学化、制度化机制
国务院《通知》以及上海市贯彻《通知》的33条实施意见,在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要求上,突出了“十个强化”,包括强化隐患整改效果、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等,
“十个强化”归结为一句话,就是实施更加严格的综合治理措施,从根本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实践证明,科技手段再高明,投入再多,没有人负责不行,而落实责任离不开安全生产的科学化、制度化机制。所谓科学化,就是要确立安全就是效益的理念,企业的安全状况会受人、设备、设施、环境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影响而产生变化,但制度保证必须科学、
nlc202309011257
严密、有效。所谓制度化,就是以制度、规范落实责任,做到资金安排以安全为首,时间安排以安全为先,精力安排以安全为重,人员安排以安全为需,归结到一点,一切生产和工作以人为本,以安全为天。
当前,强化安全生产的科学化、制度化机制建设,一是要在规章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上下功夫,推行更加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相互配套、有机衔接、推动落实的工作机制;二是要在创新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手段和方法上下功夫,认真梳理和改进一些不合时宜的安全监督手段和方法,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前甘泉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效;三是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强化运输生产过程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层层落实企业内部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近年来,中远集运在科学研判、积极应对防海盗的严峻形势方面,全面总结、梳理防海盗工作预案,制定、细化落实船舶防海盗预警报告机制等多项措施,在岸基部门做好防海盗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的基础上,加强对船舶防海盗工作进行提示和提供技术支持,及时部署、指导主船队船舶做好防海盗工作。并将对外劳务部、对外船管部的船舶防海盗工作纳入公司安全管理范围,将防海盗的风险降低到最低。
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特大地震、海啸和核辐射以来,中远集运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航行和挂靠东京湾东部到津轻海峡的日本本州东海岸沿线港口的船舶进行跟踪,指导船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同时,为确保船舶和船员的生命安全,公司为相关船舶及时配备方核辐射的工作服、面罩和测试仪,并派出船管部海务监督员跟船,直接指导船舶和船员防核辐射工作。
正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的科学化、制度化机制,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第一,公司综合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消除了安全管理的盲区和死角;第二,防台、防汛等季节性安全措施上下通畅,有效落实;第三,老旧船舶管理和船舶火灾隐患排查责任到人,重奖重罚,切实解决无人负责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船舶火灾隐患,杜绝船舶火灾事故;第四,加大船舶防海盗工作力度,及时配备海上防抗海盗工具,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形成船岸防海盗工作网络;第五,进一步推进运输生产现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实现人、机、环境的协调,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第六,完善事故管理和预防,严格事故和重大险情报告制度,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意识到位,安全措施到位,监督指导到位。
篇5: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
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为使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以下简称“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是改善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的迫切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我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断加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一些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失、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已成为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的迫切要求。
(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是推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经济发展质量和产品质量不高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引导企业以品牌、标准、服务和效益为重点,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社会责任,增强我国企业和产品竞争力,推动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企业通过落实主体责任,坚持走质量效益型、品牌信誉型、自主创新型和资源节约型的发展道路,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
(三)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安全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只有企业牢固树立了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将质量提升作为企业发展规划,严格依法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认真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义务,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才能从根本上有效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这既是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要求,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更是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要求。
二、企业应切实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保证责任。企业应依法组织生产,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身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环境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企业标准,并依照标准化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具备必须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安全警示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企业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建立完善质量诚信体系。企业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质量信誉。一旦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和销毁有关证据,要主动负责地采取措施,科学果断处臵,主动召回产品,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态扩大。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鼓励企业主动向社会做出质量安全承诺,投保以产品侵权损害赔偿为主的产品责任保险,主动负责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企业应从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开展全员质量培训,明确各级各类质量相关人员的职责,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严格岗位责任制考核。企业员工特别是质量控制关键点的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培训合格后上岗。
(四)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完善产品质量检验能力,落实检验检测制度,建立比对试验制度,规范自检行为,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真实、有效;没有检验能力的,应签订合同委托经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检验。
1.建立完善原料进厂查验制度。企业应保证原辅材料、零配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采购验证及原辅料、零配件索票、索证和检验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优选合格可靠的供货渠道;查验所购原辅材料、零配件基本信息,并索要相关产品标准、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据;开展进厂检验,对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行随机抽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原辅材料、零配件的进货台账和查验记录档案。
2.建立完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不断完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建立和保存原辅料等相关产品管理记录、生产投料记录、生产过程检验记录和其它关键环节(点)的质量控制情况记录。主动对生产加工过程、各环节、关键控制点等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确保生产加工全过程持续保持质量安全控制的必备条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如实记录在案。要针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适时召开质量分析会,分析质量管理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3.建立完善成品出厂检验制度。企业应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检测试验或委托经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试验,确保产品符合要求。产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出厂销售。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与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一致。建立出厂产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档案,需要保留样品的,按规定留样。
4.建立完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为保证产品质量问题的可追溯,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根据产品性质,确定产品质量追溯要求,并按照质量追溯需要,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严格按照规定对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料和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予以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5.建立完善售后服务制度。企业应严格落实“三包”制度,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召回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全面记录和保存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不断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和顾客满意度。
(五)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倡导企业依托行业协会或自发形成行业共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完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企业质量诚信建设和品牌建设,促进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快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政府和社会应共同监督与引导
(一)严格落实监督抽查制度。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监管工作实际,确定监督抽查重点,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工作力度,依法查处抽查不合格的产品生产企业,责令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严格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对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要根据标准、技术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必备条件等要求,依法制定严格的行业准入、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把准入审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准入。要加强获准入产品生产企业的后续监管,发现不能持续保持准入条件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应依法处理,直至吊销准入资格。
(三)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无产品质量市场准入资质生产等质量违法行为,对生产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对存在的行业性、区域性质量问题开展整治,规范行业发展。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
(四)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快完善质量信用记录,依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依法建立信用评价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企业质量信用管理和质量申诉处理、行政执法等工作信息的联动机制,将有关信息作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推进以组织机构代码库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试点示范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质量诚信水平。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安全失信企业,形成对失信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推动完善行业质量诚信体系,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质量信用良好企业的扶持力度。质量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质量信用信息的共享。
(五)推进产品召回工作。加强缺陷产品的召回管理,进一步完善召回信息发布和通报机制。对不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责令其召回产品、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质量监督部门要利用12365举报投诉平台和其他方式,认真受理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探索开展质量兴业活动。质量监督部门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部分重点行业探索开展质量兴业活动,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推动技术进步,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质量安全工作,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八)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技术保障水平。大力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技术保障能力和公信力,完善检验方法,规范检验行为,强化服务意识,做到检验结果科学、公正、准确。
(九)加大服务力度。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推动行业协会宣传推介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和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支持和把关力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控制标准体系。质量监督部门要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和检验技术等培训和咨询服务,引导企业依法依标生产经营和严把产品质量检验关;针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指导企业查找原因,及时整改;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培育一批质量水平高、竞争力强的名牌产品。
(十)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开展质量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举报质量违法行为,探索开展聘请群众监督员、邀请群众参与查质量、质量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树立全社会质量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良好局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舆论宣传,增进统筹协调,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加大督查力度,共同引导和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结合工作实际,发挥各方作用。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辖区企业和工作实际,可直接参照本意见或有选择地参照意见的部分内容探索开展相关工作,也可以探索细化具体的操作措施。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营造“企业主体推进,社会群体监督”的良好氛围,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积极探索推进,逐步完善机制。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注意总结经验和成效,逐步探索完善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质检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对各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篇6: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有效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推进我省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除食品及相关产品、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外的所有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应承担产品设计、原材料进货、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保障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法律责任是企业应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第五条 企业法人代表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企业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法人代表负首要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企业法人代表及质量控制体系人员应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内容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省质监部门统一印制的《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七条 保障责任是企业应负责确保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的投入、机构、人员、制度、技术、应急救援等保障。
第八条 企业应努力顺应市场需求,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经费、设备、仪器及技术方面的投入,不断淘汰落后产能,努力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明确其管理职能,履行质量安全否决权,每半年向监管责任单位书面报告一次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第十条 企业应不断完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体系,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制定并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例会制度、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第十一条 企业产品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前述标准不能满足提升产品质量档次和技术性能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的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除难以附加标识的以外,产品标识应当符合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和零部件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第十三条 企业应负责建立健全风险信息收集、筛查、研制、预警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风险评估得出不安全结果的或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监管责任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并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管理责任是企业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执行、人员管理、现场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查验并准确记录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原材料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合格证明、进货时间、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没有准确的质量合格证明或企业认为重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质量不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定质检机构进行验货检验。进货台账和验货检验报告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企业应具备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生产条件,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追溯制度,规定各生产环节的质量责任和要求,动态记录原材料质量、生产人员、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工序、生产线和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检验等信息,实现产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产品质量动态记录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七条 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生产企业自行出厂检验的,每年将样品送监管责任单位指定的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一次产品质量比对试验;生产企业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质检机构进行出厂检验。企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级以上质监部门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购货者及联系方式等,实现产品销售的可追溯。销售台帐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及处理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数量、不安全或缺陷项目、向监管责任单位报告时间、停产时间、通知客户数量、销毁或技术处理数量、整改验收单位等情况。产品召回及处理台账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第二十条 监督责任是企业应负责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人员要逐岗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考核并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确保岗位人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实行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管理,细化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逐级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内控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以员工的薪酬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挂钩为主的奖惩制度,加强每个员工的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的日常记录,严格实行月度、季度、考核并兑现奖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质监部门指定的电子软件到监管责任单位全面、准确地建立电子质量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向监管责任单位书面报告质量档案更新情况。质量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其机构代码、地址、法人代表、分管质量工作的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或检验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企业的产品名称、品种、规格、型号;
(三)产品标识、执行标准;
(四)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五)企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报送相关备案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质监部门应负责对辖区内的建档企业实行监管责任分工,确定具体的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将每个监管企业落实到个人,形成具体的责任监管机制。各市(州)质监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责任企业、具体监管部门及监管人汇总后统一报省质监局与省工信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监管责任单位每年应与责任企业签订《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并报各市(州)质监部门与工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监管责任单位应积极引导并鼓励企业主动向社会进行产品质量安全公开承诺,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广泛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工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监管区域的企业结构分布和规模状况,有效开展各项工作,细化具体操作措施,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和证后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担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及监督检查的法定质检机构应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质检机构与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管责任单位至少每半年对所监管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中主要查验以下内容:
(一)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台账及质量查验把关情况;
(二)企业生产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三)生产条件的完善情况;
(四)出厂检验和比对试验情况;
(五)缺陷产品的召回及处理情况;
(六)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整改情况;
(七)质量承诺履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责任单位应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构成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一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或执行不到位的企业,监管责任单位要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质监部门安排有关法定质检机构对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或定期监督检验。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由省质监部门委托市、县质监部门组织整改以及对整改后的产品质量进行回访复查。对连续两次以上检验不合格或发生一起以上重大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质监部门接到企业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通知监管责任单位核实处理,处理结果报上级质监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利用职权敲诈勒索,索取好处。凡因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根据管理权限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质监部门应依法组织对各监管责任单位的考核,考核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汇总上报省质监局和省工信委。
第三十六条 省质监局与省工信委不定期组织与督查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每年年底按照省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印发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相关内容组织考核。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篇7: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
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告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按期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洁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登安全控制记录;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检验合格或校齐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自行精心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好促成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出的处理记录。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第十七条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受委托企业应对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一)企业应后自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地方人们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上报备案。
省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质量技术监督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附件1《食品生产
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作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第二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导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挠。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3《对食品生产加工
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三十条 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六条 是时间的经常,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企业监管业务需要,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
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监督检查信息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
(五)擅自向外透漏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四十条 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四十一条 对依照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职责、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8: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
亮点一:质量提升增添行业发展新动力
数字显示, 2011年, 质监系统共对19, 328家企业生产的156类20, 965批次产品开展了国家监督抽查, 抽查企业数和批次数分别比去年增加26%、28.2%, 抽样合格率为87.5%;全年共审查61类工业产品生产企业10, 472家, 发放证书9781张, 不予许可1, 030家企业。
据介绍, 全面开展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 是2012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质检总局确定将电线电缆、电力变压器、车用汽柴油、电动自行车、自镇流荧光灯、节水器材、建筑防水卷材、化肥、儿童用品、眼镜等10类产品, 作为全系统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重点产品。各地质监部门要把本区域涉及以上产品的企业作为促进质量提升的工作对象, 并且做到统一行动、步调一致。
而上述10类产品的质量提升, 只是地方质监部门的“必选动作”。按照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梅建华司长的要求,
各地还要结合区域发展实际, 针对支柱产业特点, 选择社会关注度高、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 做好质量提升的“自选动作”。
“我们就是要把质量提升做实、做深、做透, 做成品牌。”主席此次会议的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对质量提升行动充满信心。他要求各地质检部门要抓住一些行业的“症结”, 找准质量提升的突破口, 明确主攻方向。
根据会议部署, 今年全国质监系统将在调查研究基础上, 结合每类产品的特点、质量状况和行业现状, 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对每类产品、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行动措施, 要做到精心设计、周密安排。通过质量提升行动, 让消费者真正感受到我国产品质量的日益改善, 让相关行业的发展真正走上快车道。
亮点二:分类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工作, 是本次会议明确的又一项目标任务。按照这一目标, 我国将充分运用各项监管手段、监管信息, 对产品分级、企业分类, 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和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
“分类监管不仅是破解当前质量监督工作难题的有效手段, 也是新时期质量监督工作创新发展的长久之策。”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司长梅建华认为, 这项工作既有利于督促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降低和防范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也有利于基层局落实监管责任, 增强产品质量监管效能。
根据会议部署, 从今年开始, 各省将按照统一管理、分步实施、点面结合的原则, 将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年度审查与分类监管结合起来, 在年内将所有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纳入分类监管范围。同时, 在全面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分类监管工作的基础上, 选择1至2个市县开展区域性试点, 实现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全覆盖, 然后逐步实现对所有重点工业企业基本实施分类监管。
五项制度创新质量监督新模式
在整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体系中, 制度创新始终是重中之重。据有关方面介绍, 2012年,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将探索建立五项制度。
首先是企业不安全产品强制报告制度。当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设计、制造方面安全隐患, 或其产品经3次以上诉讼以及依法实施的质量仲裁、鉴定等其他形式确认是造成人身伤害主要原因时, 企业必须向质检部门报告。对于不履行报告义务的, 将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产品安全消费预警制度, 是对抽查发现的涉及安全项目不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 及时向社会发布该批次产品的消费预警, 提醒消费者慎重选择、科学识别;对风险监测发现的或社会关注的产品安全问题, 结果研判存在安全隐患或明确不可以使用的, 将向社会发布该类产品的消费预警, 提醒消费者慎重选择或不要购买使用。
在此次会议上,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协作网的启动, 成为质量监督工作的一个风向标, 它不仅意味着我国质量监督体系的日臻完善, 更表明当下监管部门对提前预防质量问题的极大关注。根据会议要求, 未来一段时间, 各地质监部门将以协作网为技术支撑, 加快推进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在全系统形成上下联动的风险监测工作体系。
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约谈制度, 是对抽查严重不合格企业, 由质监部门约谈企业法人, 加强其质量安全法制教育;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的质监部门, 由上级质监部门约谈其分管领导, 加强监管责任教育;对存在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或抽查合格率连续两年低于70%的市县, 由省级质监部门约谈地方政府分管领导, 推动地方政府履行领导责任, 其教育警示和督促指导作用可见一斑。
此外, 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 也是2012年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建设的内容之一。据统计, 在过去的2011年, 质监系统就已加强了产品质量分析工作, 组织编制了重点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为领导决策、引导消费、促进质量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 绩效考核制度和相关考核指标体系, 也在按计划推进之中, 并将于2013年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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