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八、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九、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十、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二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承诺书
常营地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承诺书
本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有序的消防安全环境,更好地遵守国家及我市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特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要求,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名单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职责和措施。
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巡视检查制度、夜间值班制度及消防应急方案,并进行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的演练,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三、进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火灾隐患。
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六、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喷水系统、消防电梯、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查测试。
七、营业场所在营业期间,停止装修改造等施工工程,不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不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九、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以及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十、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对本单位配置的轻便灭火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灭火器类型不符合场所要求的要更换,数量不足的要补足配齐。 十
一、经营场所不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
二、其它未尽事宜按规范完善。
以上系我单位作出的保证,我单位将信守承诺,若有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我单位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消防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单 位 地 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第三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①储存甲类物品超过(含本数,下同)200 kg或乙类物品超过400kg的化工商店;
②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经营乙类物品超过100平方米的化工商店。
7、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部(委)属驻梅科研单位。
2、省、市、县级重点科研单位。
十
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
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产值超过1亿元的丙、丁类企业。
2、厂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丙、丁类企业。
第四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
(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
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数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
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营业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二)营业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劳务、人才市场;
(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堂、清真寺、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非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市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俗旅游度假村;
(六)其他。
十
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发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同时废止。
说明:
(一)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二)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请备案。
(三)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四)区(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上述机关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向属地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六)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市公安局消防局备案。
第五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承诺书
为认真吸取湖北省襄阳市“4〃14”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预防
重特大火灾事故,全面落实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当前及“五一”期间消防安全,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我单位承诺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完善、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做到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二、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制定消防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化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使单位达到:具备检查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建设要求。
四、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在本单位公众场所做到: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
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的"三提示".
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的内容及频次对本单位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落实值班夜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人员确保24小时在岗在位。
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灭火疏散预案,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
八、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员工对《消防法》进行系统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知识。
九、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及本单位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明确专人负责,积极投入资金,组织人力物力,严格按要求落实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十、发生责任火灾事故,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以上承诺,我单位将自愿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严格按照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工作,若有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消防安全负责人(签名):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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