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2号文(精选6篇)
篇1:煤矿安全生产2号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时废止。
篇2:煤矿安全生产2号文
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3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必须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的要求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
(一)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三同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尾矿库建设立项批文后,请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评价机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3.企业将安全预评价报告提供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4.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经有发证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企业方可组织施工建设;5.项目建成后,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6.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企业组织整改验收评价报告指出的问题;7.整改完成后,写出整改报告,向有发证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8.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批准后,企业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86号)和本通知的要求准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逐级上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直接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并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的,企业必须请安全评价机构以初步设计为依据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再反馈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按照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修改初步设计,同时编制安全专篇,并在提交给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的安全专篇中详细说明修改的情况。
(三)企业在履行安全“三同时”的过程中,涉及到的设计和安全评价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四)末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就开始建设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申报企业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86号)和本通知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企业的申请书应严格按要求填写完整、不缺项,并加盖与申请取证单位名称一致的印章。
三、当前一些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现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不相符,滥采乱挖,给安全生产埋下了严重隐患。因此,中介机构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必须对生产现状与开采设计的吻合性做出评价结论,附件应齐全,如合法有效的相关证照、非煤矿山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检查表、初步设计封面、主要设计图纸和生产现状图纸,以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企业要在报告编制单位的指导下,进行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认整改合格后,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五、《采矿许可证》和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已超过有效期的、无《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被各级政府或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但没有完成事故隐患整改并经验收销号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未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或有设计但没有按照设计组织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不予受理,并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下发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本通知下发之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受理,但没有设计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退回企业并限期补做设计。
七、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仍组织生产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八、尾矿库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和调洪演算,尾矿库安全评价必须以坝体稳定性分析报告和尾矿库调洪演算报告为基础,没有坝体稳定性分析和调洪演算报告的颁证、换证申请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篇3:煤矿安全生产2号文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作出了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点和规律,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2003年,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颁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加强对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2005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2号文) , 对文化产业改制给予了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为文化企业轻装上阵, 提升运营运营管理水平赢得了时间和空间。在优惠政策的鼓舞下, 各省纷纷整合文化资源, 组建文化企业集团。近年来,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进一步发挥品牌优势, 发展壮大国有企业, 原改制企业适时决定在集团部分优良资产的基础上, 引进战略资本, 组建股份公司, 准备上市。可以预见, 税负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是未来上市公司经营成本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如能承袭集团原有税收优惠政策, 全部或部分免除税负, 对上市公司将来降低成本, 提高效益, 吸引社会资本, 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初步分析
根据实际情况, 由于拟上市公司预计的经营业务范围与现集团公司业务较为一致, 再考虑到我国目前税收优惠的基本方针是“产业优惠”, 因此, 可以大致确定在现有法规范畴内寻求政策空间, 由上市公司将来承袭享有集团现有优惠的基本路径。
集团在2008年12月31日前, 主要依据财税[2005]2号文的规定, 享受减免税优惠。2009年始, 将主要依据[2009]34号文《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的规定, 享受免税优惠。财税[2009]105号《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可以看做是[2009]34号文的实施细则。不管是从[2009]34号文的名称还是内容看, 该文件适用对象的基本前提是其直接前身必须是事业单位。这一点在[2009]105号文件第二条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更加明确了上述前提。而拟上市公司直接前身是集团公司, 大多已于2006年前后转制为企业。也就是说, 拟上市公司的直接前身是企业, 初步来看, 不具备依据[2009]34号文件享受税收优惠的基本条件。另外, 已经作废的财税[2005]2号文第一条规定: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 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但这项针对新办文化企业的优惠在[2009]105号文件中再未提及。这就是说, 上市公司依据新办文化企业的身份享受免税优惠也是行不通的。
根据对上市公司未来情况的初步分析, 直接单纯依据[2009]34号和[2009]105号文件, 我们初步可以认为上市公司未来不能享有免除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深层判断
尽管已经形成了上述初步判断, 但根据有关政策间的相互关系和国家税收政策的精神以及实施环境, 为文化上市公司寻求政策空间, 谋求税收优惠, 笔者特提出以下想法。
第一, 不管是从执行期限还是实质内容看, 财税[2009]105号文是与财税[2005]2号文一脉相承的文件。从执行期限看, 财税[2005]2号文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税[2009]105号文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前后紧密衔接。从实质内容看, 两个文件都是为了顺利完成文化事业单位的市场化改革, 国家推行的行业性扶持政策。因此, 本人认为, 这两项政策的基本动机和主体精神应当一致。正如前文提及, 财税[2005]2号文第一条规定: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 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对新办企业的优惠符合财税[20 05]2号文的政策意图, 自然也应当与[2009]105号文的政策意图相符。但显然, 财税[2009]105号文没有明确提及针对新办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笔者判断, 这不大可能用“简单的遗漏”来解释。那么, 这项“遗漏”必然在其他政策法规中提供了空间。
第二, 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一般以不干扰经济主体正常的经济行为为前提。目前表面的现实情况是, 集团依据财税[2009]105号文正在享受免税优惠, 而拟上市公司将来却不能直接依据财税[2009]105号文享受税收优惠。那么, 按照经济原则,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 集团引进战略资本组建上市公司就是不恰当的。显然, 集团引进战略资本组建上市公司, 更有利于国家以较低成本将转制后的文化企业顺利推向市场, 谋求文化企业做强做大, 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基于对政策制定者水平的基本考量, 国家应当是对集团引进战略资本组建上市公司的行为是鼓励, 而不是限制。也就是说, 依据财税[2009]105号文表面透露的信息, 不能简单认为上市公司未来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基于以上情况,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该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 认真研究, 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 给予文化领域原改制企业上市给予财税[2009]105号文规定的优惠待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汇编》编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汇编》.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
篇4:煤矿安全生产2号文
8月12日,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银监会已于7月底向各家商业银行下发通知,拟于近期对商业银行执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下称“8号文”)情况展开检查。
上述通知的三张附表显示,此番检查直指2013年3月-7月,商业银行“8号文”具体执行情况,包括截至今年7月末银行理财资金投资情况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期限情况表,以及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投向情况表(按行业)明细。
“重新摸底非常有必要,地方银监局对商业银行绕道达标的做法早有警觉,也有怨言。”12日,一位南方银监局人士如是告诉记者。
“8号文”监管重拳之下,银行理财业务增速显著放缓。来自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银行理财资金余额9.08万亿元,环比增速从4月末的19.46%降至-7.38%,其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2.78万亿元,比4月份(规范理财投资的8号文出台前)下降7%。
简单测算,2.78万亿非标债权资产,约占理财产品余额的31%,占银行业总资产比例为2%,均低于8号文要求的35%和4%两条红线。
然而,最大的问题是8号文之后商业银行发展出新的规避模式,将银行非标资产转手给券商、基金、信托和保险(放心保)等第三方机构,然后再运用自有资金或者同业拆借资金将这部分转售的非标资产接盘回来,这加剧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监管机构此番显然注意到了上述问题。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本次监管风暴将采取商业银行总行自查与地方银监局针对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管机构要求各商业银行8月27日前将自查报告报至对口监管部门或银监局;此外,8月30日前,各地银监局需对所抽查商业银行形成的检查报告报送至对口监管部门并抄送银行一部。
监管文件显示,此番银行自查和监管抽查重点指向了8号文明细的九大领域。比如,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能否实现一一对应,能否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是否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能否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
三张表、全扫描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规避8号文、绕道监管的行为已有总结,一是做大分母,部分银行为达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比例要求,大量发行机构理财产品做大分母;二是做小分子,其手段包括将相关资产从理财账户转到自营账户,通过“互买”、“过桥”等方式反映在同业资产、其他类投资等项下等手段。
监管机构还发现,部分银行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没有完全比照自营贷款管理,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管理不到位;短期理财资金匹配长期资产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此番,监管机构列出三张大表,力图将8号文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自查和抽查。
第一是银行理财资金投资情况表,包括对银行理财投资余额、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及其投资余额、以及“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影响担保或回购承诺余额”三大项明细。
除了对理财资金投向非标资产余额及两条红线逐月填报外,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机构详细列举了所有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包括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私募基金、金融资产交易所及其他通道投资,并要求商业银行详细自查每项理财资金投资余额及通过该通道投资非标资产余额。
“这是全方位的扫描。”上述监管人士告诉记者,此番检查无非四大内容:各行是否根据“8号文”规定,修改本行理财政策制度。各行是否逐一梳理理财管理流程,并对照8号文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是否按照超过非标额度或不能做到一一对应的要求立即停止本行新增非标投资;是否加强内部检查以强化理财制度执行。
理顺期限错配,掌控投向
监管机构所担忧的是,9.08万亿银行理财及其2.78万亿非标债权资产存在的期限严重错配,以及投向不明。
此番,监管机构对银行理财投向非标债权资产的期限,也要求分类整理包括短期(1年以内到期)、中期(1-3年到期)、中长期(3-5年到期)以及长期(5-10年到期)的情况。
“商业银行通过打造通道业务,实质就是将银行信贷业务转变为资金业务,大量的理财资金投向了为信贷业务所限制的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及过剩产能行业。”
上述监管人士告诉记者,因此期限错配是银行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之源。
上述文件也显示出此次检查对银行理财资金投向非标资产投向的关注一一包括房地产业在内的20项投向被列出,要求商业银行填报。
种种迹象显示,银监会针对9.08万亿银行理财资金的监管正酝酿进一步升级,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8号文”也有望进一步细化。
篇5:学习国发2号文发言材料
努力开创县域经济发展新局面
各位领导、同志们:
国发2号文件的出台,为“两加一推”提供了政策支持、为工业发展指明了主攻方向、为招商引资创造了宽松环境,意味着贵州迎来了史无前例的重大发展机遇。通过对2号文件的认真学习和思考,既看到了沿河发展的优势和机遇,也感到了我们面临的挑战和压力,如何在机遇均等的竞争中抢占先机,我个人觉得一定要结合实际、注重比较,研究好同质化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从文件中发现项目、发现机遇,并及时编制项目,抢抓机遇,真抓实干,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下面,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就如何贯彻落实2号文件与全省经济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工业发展、招商引资和民营经济与大家进行简要交流,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2012年,我们将紧紧围绕三个目标,以“三个着力、五个强化”为重点,努力开创县域经济发展新局面。
一、三个目标
1、工业发展。全县工业总产值15亿元,增长25%;工业增加值4.76亿元,增长24.3%。规模工业总产值9亿元,增长70%,规模工业增加值2.8亿元,增长69.7%。完成工业投资24亿元,开工项目20个以上。力争到2015年,全县工业总产值40亿元 1
以上,其中:规模工业总产值32亿元,年均增长51%;规模工业增加值9亿元,年均增长50%以上。
2、招商引资。新引进项目40个以上,其中工业项目10个以上,招商引资到位资金35亿元以上。力争到2015年,实现招商引资到位资金200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0%以上。
3、民营经济。年内新增个体工商户1500户、民营企业80家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8%。力争到2015年,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方生产总值的58%以上,提供的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70%以上。
二、三个着力
1、着力发展重点产业,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根据2号文件“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要求,“对有条件在贵州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予以优先规划布局并优先审核批准”的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重点发展三大产业。一是能源产业。加强煤炭资源的整合与优化开发,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提高废弃资源利用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稳步推进小水电和风能建设,加强页岩气、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和利用。二是资源深加工产业。围绕煤炭、萤石、重晶石、铅锌、石灰石等优势资源,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发展煤化工、钡化工、精细碳酸钡等新兴产业,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特色轻工业。建立白酒发展基金和酿造用料基地,全力培育“蛮王酒”、“天麻酒”两个品牌,加速发展白酒工业。加快发展烟花爆竹、生态茶叶、土家传统食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土家刺绣、服饰系列旅游工艺品等产业。力争到2015年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打造一批在省内知名的品牌。
2、着力抓好专业招商,增强招商引资实效。在以商招商、以情招商、节会招商等多种招商方式的基础上,组建专业招商队伍,强化工作措施,实行驻点招商与流动招商相结合。驻点招商一定要选准点、沉下去,积极宣传和推介我县优势资源和投资环境,突出招商领域和重点;流动招商一定要有针对性地考察分析重点企业投资动向,善于捕捉招商信息,及时跟踪盯上去,切实做到驻点招商“沉”下去,流动招商“动”起来,以增强招商引资实效。
3、着力破解融资瓶颈,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2号文件加大对贵州的信贷支持力度,及时建立政银企三方合作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融资洽谈会,引导金融部门在做好融资风险防范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转变融资观念,积极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同时,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建议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给予支持,帮助企业破解融资难题,从而促进企业的正常运转。
三、五个强化
1、强化工业运行调度,提升经济发展速度。建立和完善工业经济运行综合分析和预警预测机制,跟踪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提供市场经济信息服务,定期召开工业调度运行分析会,加强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重点是抓住以煤
电为核心的生产要素保障,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工作,通过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杠杆作用调节电煤供应,确保企业正常生产,使煤电要素保障成为工业运行的稳定有效机制,工业存量产能才得以全面释放,工业经济的快速增长才有较好支撑。
2、强化工业园区建设,提升产业承载能力。按照要素向园区聚集,企业向园区集中的要求,加快园区的水、电、路、下水道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厂房建设,搭建产业转移和工业发展平台,鼓励微型企业和“多彩贵州”旅游商品两赛一会参展企业向园区集中,充分发挥园区产业的集聚效应。通过高水平策划、包装园区整体形象,打响园区品牌,增强园区吸引力,使园区成为招商引资的主平台,工业经济的主阵地,财政收入的主来源,劳动力转移的主渠道。根据“有序发展产业园区”的原则,把县域经济发展与园区、项目有机结合起来,以项目建设夯实产业园区,以产业园区带动县域经济。年内力争山峡生态工业区、淇滩循环经济工业区实现“五通一平”,并启动官舟山羊科技工业区建设,力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亿元以上,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新增8万平方米,产业项目开工18个以上,产业投资18亿元以上,确保全年实现园区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
3、强化项目责任机制,提升跟踪服务质量。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份责任、一个进度”的要求,完善项目责任机制,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变“保姆式”的服务为“父母式”的终极关怀。牵头领导要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调度,建
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重大项目推进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牵头单位要在抓早、抓准、抓紧、抓实这“四抓”上下功夫。抓早,就是要超前一步,增强主动性、前瞻性。抓准,就是抓到点子上、抓住对大项目影响较大的重点问题,提高分析的针对性。抓紧,就是对重大项目需要解决的问题盯住不放,加强跟踪,加快解决问题的效率。抓实,就是要解决问题,措施得力,使重大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早见效。
4、强化对外宣传推介,提升沿河社会形象。以新型工业、资源深加工、城镇建设、文化旅游产业等项目为招商引资重点,精心编制包装一批带动面广、关联度大、产业链长的项目充实和完善项目库,利用项目指南和招商引资网站加强推介,提高招商引资的成功率。同时,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和借助在发达地区开展的有影响力的招商活动,大力宣传和推介沿河,提高沿河的知名度,提升沿河社会形象,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沿投资。
5、强化民营经济地位,提升县域经济水平。根据2号文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降低民间资本准入门槛”的政策,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大力实施“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和“万户小老板创业行动计划”,宣传落实微型企业发展的“3个15万元”的政策(即个人筹资10万、政府补助5万,银行贷款15万,营业后返还15万),积极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强化民营经济龙头地位,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县经济突破在于工业,工作难点、主攻方向也在于工业,由于目前工业总量小、层次低、竞争能力
弱,要实现增比进位,我们还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挑战,需要通过加快高速公路、工业园区等硬环境建设,不断优化投资软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承接东、中部产业转移,大力实施“工业兴县”战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才能提升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实现县域经济快速发展。2012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将与各级各部门团结协作,携手并进,将“沿河速度”贯穿于整个工作中,力争以新的突破、新的成绩向自治县成立25周年献礼!
篇6:煤矿安全生产2号文
常星海字(2013)第02号
★
一线员工春节车票报销制度
为更好给员工春节探亲提供便利,及减轻员工经济负担,公司完善了相关规定,对于春节期间回家探亲的一线员工(包括未满半年的新进员工),请保留好各类票据,节后一个月内安排报销事宜。
1.报销票据类型为:常州直达或经过中转到达目的地的各类长途车、火车(包括动车、高铁、火车卧铺)、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正规票据。
2.考虑到近年来车票价格上涨,故将报销金额作适当调整:
A.江苏省内往返线路,按车票实际金额报销上限调整为200元;
B.江苏省外往返线路,按车票实际金额报销上限调整为350元;
C.费用超过600元的边远地区,因路途较远,往返费用较高,故调整最高报销上限为450元。
3.可以报销的时间段:原则上必须在公司规定的春节假期时间段内,如遇特殊困难,可提前或者推后一天(必须有部门经理批准的请假条);若是部门根据生产安排提前放假的,凭部门经理的说明材料也可报销。
4、若遇婚、丧、病假(需凭结婚证、村委或医院等有效单位证明)及返程车票购买困难(需电话请假)不得逾期3天返厂,否则车票将不予报销。
5、如有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商量后给予答复。
7、原2012年6号文件作废,本制度2013年2月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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