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霞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共2篇)
篇1:张永霞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105民初4177号
原告张永霞。
委托代理人刘鹏飞、王胜雷,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
原告张永霞诉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霞委托代理人王胜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斌2016年11月4日找到原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7800元,约定3日后偿还,并把其身份证、驾驶证和行车证交给原告保管。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没有让被告写借条,当场把钱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被告。被告偿还了2900元,并保证剩下的借款在11月7号之前偿还。到了11月7号,被告并没有偿还借款,被告电话停机,人也找不到了。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借款给被告,被告借款之后玩消失,拒不还款,毫无诚信可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49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一、交通银行转账凭证一份;
二、李斌行驶证、驾驶证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李斌账户转账37800元。原告主张被告尚未偿还借款,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偿还2900元,尚欠借款349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告持转款凭证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本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李斌偿还借款349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永霞借款34900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郑文文 人民陪审员
宋增喜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 硕
篇2:张永霞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舒民二初字第01078号
原告吴月珍,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光成,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基祥,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企业主,住安徽省。
原告吴月珍诉被告吴基祥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英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月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光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基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8日、12月18日、12月25日被告吴基祥共分四笔向原告借款50000元,每次借款均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只是口头约定2014年6月底还清。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有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吴基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吴基祥出具的借条四张,证明被告吴基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吴基祥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吴基祥开办的自强羽毛制品厂工作.2013年11月18日、12月18日、12月25日(两笔)被告吴基祥2012年4月1日被告吴基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共计50000元,每次借款均约定月利率为15‰,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吴基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上述事实,由被告吴基祥出具的借条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基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吴基祥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基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月珍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吴基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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