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精选6篇)
篇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制定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指自治区设立的,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科技兴新专项经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科技基础平台建设专项经费、科研院所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各类科技计划承接的重大科技任务,防止分散使用。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对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的科技项目,积极探索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五)科技厅建立并逐步完善项目预算评估评审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六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或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及其项目、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九条 计划管理费包括专项经费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或项目预算评审或评估、招标、前期调研、论证、咨询、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科技厅负责管理,年度预算由科技厅提出安排意见,报经财政厅审批。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经费概算或预算。科技厅在对征集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时,应对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经费概算或预算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科技厅、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大项目预算进行独立评审或评估,在预算评审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并批复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费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已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的组成部分。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报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按有关要求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厅。
科技厅、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选定项目的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科技厅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 科技厅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后提出项目预算安排意见,随同科技项目计划,会同财政厅审定会签后下达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五条 科技厅根据下达的项目预算,与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责任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厅审核,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批准。
(三)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的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调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到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3月20日前报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厅,由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收回科技厅,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项目变更、中止、撤消,项目组织单位应向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科技厅审核批准后,停止项目预算的拨款。需要变更项目的,按照项目立项程序重新报批后,方能按项目预算进行拨款。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组织单位及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自治区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厅、科技厅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验收的前提。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予以收回,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帐,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三十一条 科技厅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厅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四条 地州市县所属单位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项目、使用科技专项经费的,应自觉接受所在地审计、财政、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厅将会同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厅、财政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资助方式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资助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以奖代补等。
第三十七条 在保持无偿资助基本投入方式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
第三十八条,对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规模的项目,可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金本注入、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三十九条 采用除无偿资助方式以外的资助方式,由科技厅商财政厅确定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12]42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单位:
为推进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挥好科技进步在惠及民生、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启动了科技惠民计划,中央财政设立“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2012年11月30日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专项经费。
国家引导和鼓励其他资金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包括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渠道资金按照科技惠民计划的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并执行各提供方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技惠民计划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择优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择优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坚持经费来2 源多元化原则,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分级管理,明晰责权。科技惠民计划实行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基层(县、市、区)三级管理,明晰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省级组织单位,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基层组织单位。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牵头单位。
第五条 结合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应当实施后补助。对其他类型的项目,鼓励采用后补助方式。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关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
(一)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流程、新工艺,或购买专利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开发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进、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三)技术应用示范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转化应用、综合集成和示范等发生的费用。
(四)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五)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资料费、专家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需由专项经费安排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联合合作单位(统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部署和要求,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同时编制项目预算,报基层组织单位。
第十条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项目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的投入结构、投入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
(二)地方财政投入是项目其他来源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当明确地方财政投入的总量、投入方向、预算安排方式和预算安排进度等。
(三)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除财政投入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并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与进度安排。
(四)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保障条件的现有实物资产不得列入收入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支出预算应当围绕项目确定的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项目的合理需要。
(二)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指导下,联合合作单位共同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在预算中分别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申明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
(三)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单位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经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审核的项目预算由基层组织单位按程序报送省级组织单位。
第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对基层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的同时,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评议,按有关要求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惠民计划相关的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科技部商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六条 科技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批复。财政部审核并向科技部批复项目总预算,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分下达项目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是中央单位的,将项目预算下达至科技部,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科技部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是地方单位的,将项目预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并分别抄送科技部、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地方财政投入,统一下达到项目牵头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预算批复,组织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对本省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项目预算,协调落实其他来源资金,并将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科技部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修改完善时,实施方案不得随意调整,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一般不得调减。有关预算安排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后补助项目预算的申报和审核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待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支付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于风险程度高、经费投入多的项目,根据情况可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启动经费,其余经费待项目验收后予以支付,启动经费应当按照本6 办法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使用。国家对经费用途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管理,明确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二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批复,结合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下及时与合作单位签订任务协议,落实任务分工和预算分解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预算。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程序报批:
(一)专项经费总预算调整,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二)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按预算申报程序报省级组织单位批准。省级组织单位将调整情况汇总报科技部备案。
(三)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专项经费支出结构进行的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报基层组织单位审核备案后执行,省级组织单位在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省级、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协调并按进度落实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和实施保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层组织单位每年组织项目牵头单位按时编制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级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总体实施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效果、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变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编制反映。
省级组织单位每年向财政部、科技部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未完项目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逐级审核后报送省级组织单位。省级组织单位组织进行清查,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财务验收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省级和基层组织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三十条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专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基层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前提。省级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应当将验收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科技部、财政部会同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财务验收结论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财务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工作质量等。
省级组织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当组织编制成果推广方案,并落实成果推广所需经费。
第三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省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逐步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省级和基层组织单位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于非保密项目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违规使用专项经费行为的公开。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调减或取消所在省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二)不按承诺落实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
(三)不及时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不力;
(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财政经费;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篇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一、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现状
(一) 部分课题承担单位科技专项经费内部控制制度过于简单, 不能很好适应其自身的特点。
根据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收到科技专项经费拨款的课题承担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专项经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但部分课题承担单位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单位在建立与科技专项经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时, 并未从自身实际出发, 其内容主要是照搬其他课题承担单位已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 缺乏有效性和合理性, 不能很好地适应课题承担单位自身的生产、科研业务流程, 当然也就不能对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起到很好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二) 课题承担单位对科技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方式不统一、不规范。
新会计准则颁布至今, 所有上市、拟上市公司和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均已开始执行, 但由于新会计准则未专门、具体规定科技专项经费的核算办法, 导致企业财务人员对其有不同的理解, 进而对科技专项经费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有的将收到的科技专项经费列入专项应付款核算, 有的则列入递延收益核算;支出时有的企业在生产成本或科研开发支出或管理费用中直接列支, 有的则仍在专项应付款核算。科技专项经费的收支核算方式不统一、不规范, 不但增加了审计的难度, 也不利于反映真实的财务信息。
(三) 重复购置、课题实施至尾声时突击消费的现象依然存在, 造成了资金浪费。
部分课题承担单位在科研活动中, 主要利用本单位现有的旧设备、设施如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单位专有设备等就可以完成预定科研专项活动, 但在编制预算时, 为了互相攀比, 基本上全部按新购或新试制设备标准来编制预算。但在实际研发时, 往往都是先利用自有设备、设施进行研发, 直到临近课题结题, 课题承担单位为了避免剩余课题经费上缴, 也为了日后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 往往在课题结题的前几个月突击将课题科技专项经费按预算金额全部消费。这样做一方面大大降低了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效果和效率, 也未达到科技专项经费拨付的初衷, 另一方面导致科技专项经费未能发挥其最佳效果, 无形中造成了科技专项经费的浪费。
(四) 部分课题承担单位曲解管理费和燃料动力费支出范围。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过程中日常水、电、气、暖的消耗, 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而燃料动力费则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但在科技专项经费实际使用过程中, 仍有部分课题承担单位一方面足额提取项目管理费, 另一方面又在课题经费中分担不能单独计量的水、电、气、暖等燃料动力费。这样就使管理费、燃料动力费挤占了科技专项经费, 影响了科技专项经费的实际使用效果。
(五) 地方政府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及时和不足额提供配套资金。
部分课题承担单位在申报课题时, 为了获得更多的科技专项经费, 往往对自筹资金用于研发都“预算”得很慷慨, 地方政府科技部门为了帮助课题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技专项经费, 也大开方便之门。但在课题研发时, 自筹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往往落后于实际研发进度, 有部分课题承担单位直至课题研发结束, 配套资金也未得到足额提供。配套资金不及时或不足额提供, 会影响课题的研发进度和深度, 进而影响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率。
除上述情况外, 科技专项经费在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编制虚列预算套取专项经费, 违反规定自行调整专项经费预算, 从专项经费中提成用于奖励支出, 超预算范围开支专项经费等情况。
二、主要原因分析
(一) 重专项经费申请, 轻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
课题申报单位普遍都重视科技专项经费的立项、论证和申请, 将申请到专项经费作为一项企业荣誉和成就来看待, 但一旦申请到后, 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对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主要表现在没有针对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科技专项经费内部控制制度, 在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超范围、越比例支出甚至挪用、截留, 脱离单位财务监督等违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 科技专项经费无具体、明确的核算办法或指南。
无论是原《企业会计制度》或行业会计制度, 还是新会计准则, 对于科技专项经费的核算办法都没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如新会计准则在政府补助准则中对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有所涉及, 但准则本身及其解释并未对收到和支出专项经费如何核算做出明确具体的核算规定, 导致各课题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均按自己的理解进行会计核算, 而大部分财务人员则沿用原《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三) 课题预算评审机制不健全, 力度和效果还有待加强和提高。
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 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该制度建立以来, 课题预算评审对虚报、假报、夸大预算起到了很好的监督和警示作用, 但因未能评审出多报、假报预算而被问责的专家或中介机构少之又少, 容易使一些中介机构和专家放松了警惕, 不认真严格地审核课题预算, 使课题承担单位多报、假报预算而未被发现。
(四) 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 外部审计监督较少。
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课题承担单位每年需报送课题决算, 组织实施部门则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期中评估, 但因专项经费使用的年度财务决算并未要求经过中介机构审计且被检查或评估的课题毕竟是少数, 大部分课题在结题前一直处于自我监管状态, 无法在课题研发过程中及时发现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并及时进行整改。
三、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的建议及思路
针对科技专项经费在管理、使用、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原因, 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科技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一) 课题承担单位应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规范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
课题承担单位特别是大中型的集团公司、科研院所应结合自身实际,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目前科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预算管理、项目管理与经费管理并重的基础上, 加强制度建设, 健全专项经费管理内控制度。从课题承担单位自身流程出发, 制定适合自己的指导性和操作性较强的专项经费内部控制制度, 进一步明确计划、决策、实施、咨询、服务等各类主体的权利和责任, 简化程序, 逐步建立决算、实施、监督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改进和完善计划经费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科技资金从申请到审核、拨付、执行、绩效评估全过程的跟踪反馈监督机制, 使财务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做到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使经费运行到哪里, 制度就规定到哪里。
(二) 财政部门应及时出台新会计准则下的科技专项经费核算办法或解释, 以统一会计核算。
建议财政部门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原则, 在广泛征求课题承担单位的意见后, 出台“将科技专项经费列入递延收益中核算, 并按照折旧额或摊销额进行转销”的科技专项经费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以规范科技专项经费的申请、审核、拨付、绩效等会计核算。
(三) 加强对课题预算编制过程和课题实施过程的重视, 必要时, 开展预算编制情况审计和实施过程中的期中审计。
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课题预算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但在实际工作中, 往往是课题组单独编制相关预算。为了使编制预算更真实、准确, 一方面建议在预算编制时, 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层、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同工作, 本着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节约等原则共同编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 以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另一方面, 建议加强对课题的评审, 对超过一定额度的预算建议组织实施部门要求课题申报单位提供预算编制情况的审计报告。此外, 对未进行期中专项检查或期中评估的课题, 建议组织实施部门采取抽样或者对超过一定金额 (如200万元) 的课题, 要求其提交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年度决算, 以便于组织实施部门监督科技专项经费的实时使用效果, 及时揭露虚假项目、小项目大预算、截留、挪用、违规支出、虚列支出、结存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预算不真实、不细化等问题。
(四) 建议财政、科技等组织实施部门建立健全科研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制度, 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
可以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情况, 根据不同的课题内容采取不同的评价方式:如效益是可量化的, 则可采用成本——效益评价法;而对那些成本易于量化, 但效益却不易量化的, 则可以采用最低费用法进行评价。此外, 还可以采取比率分析、比较分析等方式对专项经费结构和增减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从而判断科研专项经费的效率情况。组织实施部门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并进行相应的奖惩, 通过建立科研专项经费绩效分析制度, 对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最大限度地发挥科研专项经费的资助功能, 优化资金结构, 防止专项经费浪费, 强化监督管理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 建议财政、科技等组织实施部门严格执法, 对违反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课题承担单位及时进行处罚。
篇4:科技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与核算
【关键词】科技 经费管理 财务管理 核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有力的促进了科技事业单位的发展和革新。科学事业单位对科研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科研管理的发展,但依旧有很多问题制约着科技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1.科技经费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些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观念陈旧,对科研人员和相关的科技项目实行机械化的刚性管理方式和方法,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用管理行政的方式管理学术人员的方式由于服务观念不强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科学事业单位沿袭上传下达的工作作风,套用旧的行政管理政策进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缺失以人为本和服务的理念。有的科学事业单位缺乏市场经济理念,为了追求课题层次,对市场需求不管不顾,忽视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导致科技项目与现实的需求脱节。目前,大部分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技项目经费按来源可大体分为横向经费和纵向经费。横向经费是指国家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专项经费,一般按拨入专款进行会计科目核算。拨入专款是指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特定用途的资金,并进行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由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拨入专款和事业收入的定义不全,使得一些人有机可乘,将事业收入转为拨入专款,脱离了科研项目的实质。
科技项目立项不严谨,经费预算简单、笼统。随着国家这几年推行的财政制度改革,财务逐渐实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家集中支付等方法,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进一步强化,但在科技项目的立项的源头控制上依旧有待提高的地方。一些科研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不是反应当前社会的实际需求,不具备明朗的市场应用前景,往往是为了争取到科研经费而煞费苦心的巧立名目。科学事业单位纪既要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又要避免一些巧立名目、套取经费的项目。当前,科技项目的预算金额和用途的估计数据普遍缺乏让人信服的现实依据。很多科技项目的主持人和团队往往凭借经验进行大致估计预算,整个科技项目的进展和资金需要量没有事先做一个科学、合理、详尽的计划,现有的条件、资源、设备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经费浪费的现象时常发生。
目前,一般的科技项目仍旧以课题制形式进行管理,科技项目的主持人可以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有一定限额的审批权。在超过限额部分的情况下,上报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由于大部分科技项目是该项目主持人争取来的,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相当于“自己的钱”。由于经费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导致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随意性和隐蔽性很高,使得违规使用资金通过变更也可以堂而皇之的报账。由于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在没有超过权限的情况下,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也无法进行进行干预控制,财务人员更是苦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条文来约束其违规行为,起不到经费的把关作用。一些科技项目的经费支出结构不合理,交通补助费、招待费、劳务费等在科技项目经费中所占比例偏大。报账时票据所附的原始依据不足,下乡调研、考察学习、出差费用报销无主管部门审批或通知,无其他任何说明,经常报销大量的出租车票、餐票、汽车加油票等。
2.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核算
在国家大力增加科技投入的同时,必须高度关注科技经费的优化配置问题,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要分析科技经费的结构问题。如果科技经费的结构不合理,则总量再大也不会得到期望的效果。要努力创新管理手段和方法,搭建科研信息网路平台。针对不同层次类型的课题,对于不同来源的科研经费,分别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不同性质科研经费的使用细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采用科学合理的经费管理办法。对经费预算进行细化,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少预算与实际支出的差距。引导科研人员树立正确的科研经费管理观念,科研经费是保证高校科技事业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并非科研人员的私人费用,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科研经费的规范化管理,彻底改变科研人员经费私人化的错误思想。完善科研经费约束监管机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各科技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单位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经费管理监督小组,由项目管理的相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以建立健全的科研审计机制,使科研、财务和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全过程相互配合、协作,共同监督;使科研项目管理有序而高效地进行。
参照国家有关的科研经费政策及《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科技事业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规范统一的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以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承担项目的部门和进行经费核算的财务部門工作人员加以规范和约束。在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不仅可以界定经费的范围,还可对经费的预、决算、使用等进行相关规定。要不断完善科技项目经费核算的财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科技项目预算、决算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部进行经费核算时间,应按项目预算书中科研经费的预算明细进行研发支出科目及明细科目设置,运用相关财务软件的项目辅助核算功能,对企业承担的各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也可通过账表建立项目的辅助明细账,对各科研项目单独核算。科研成本项目结题后,进行项目经费决算。在项目执行期对项目经费应进行审查监督,加强经费开支的监督与经费成本的控制。
加强财务部与科技部间的勾通与协作,企业的财务部与科技部应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科技部对企业研发部门承担的各个科研项目进行管理,财务部对国家拨款及企业的研发经费进行核算;由于科技部专业技术性强,应及时提供财务部项目的相关信息,如项目的类别、性质、项目执行期、项目的承担人及项目预算书中经费开支明细等,还对各个项目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进行监督和审批;财务部可依据科技部提供的相关信息,按项目建立各明细辅助账进行经费核算,对研发部门报销的原始单据进行财务方面地审核。企业项目经费核算的一些方法,企业研发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应按照科研经费范围进行归集核算,具体方法如下:按照受益对象进行分配,企业按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对成本费用按受益对象进行分配,如耗用原材料,根据领料单上领用的部门,生产部门领用的记人生产成本,研发部门领用的记人科研成本,同时科研领用已进项抵扣原材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单独建账核算,财务应按受益对象将费用归集到各研发部门承担的各个科研项目的明细科目中;按一定合理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的一些生产及研发费用在实际中难以划分的,可按一定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如企业生产部门与研发部门以及研发部门承担的各项目共同耗用水电费,难以划分,可按一定合理比例进行分摊,但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的一个研发部门或一个研发人员如同时承担多个科研课题,设备使用费,可按一定合理比例进行分摊;承担多个课题人员费可按工时即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时间来进行分摊;间接费用可按相关性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科研活动发生的间接费用,如管理费、房屋占用费等,可按经费收入或研发支出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摊。
【参考文献】
【1】杜宝健.科研单位成本管理探析.当代经济,2008.06.
【2】曹钧峰.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思考.河北农业科学.2009.03
【3】陈玲.浅谈科技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与会计核算.现代商业.2012.13
篇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
经费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计划经费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审计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财办教〔2007〕4号),以及国家、我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厅依据第一条两个〘意见〙(国办发〔2006〕56号、陕财办教〔2007〕4号)及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追究违规违纪行为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的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等。
第四条
科技厅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机制,并接受财政厅、审
—1—
计厅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经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其财务部门要履行对经费使用的日常审核职责,保障科技经费使用的规范、合理、有效,并自觉接受科技厅组织的各项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对现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经费管理制度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情况,核算专项经费会计科目设臵的规范性,会计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项目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包括按照核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协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问题,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问题,自行分解、擅自转拨项目经费问题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购臵和管理情况。包括按批复预算 —2—
购臵设备情况,购臵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臵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验收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费用问题等。
第七条
科技厅综合运用财务报告、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
(一)财务报告,指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务制度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就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向科技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等。
(二)重点检查、随机抽查,指科技厅派出检查组,对使用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全面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执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建立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三)专项审计,指科技厅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独立地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专业化的评价。
(四)财务验收,指科技厅在项目验收或结题前,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的专门审核与评价。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能进行项目验收和结题。
(五)绩效评价,指科技厅依据评价标准、采用量化指标,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以及形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的全面、综合性定量考核与评价。对于项目经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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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好的,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项目经费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并进行必要的处罚。
(六)受理举报,指科技厅接受社会各方的举报投诉,并有针对性地对特定单位或个人开展的核实调查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监督工作由科技厅统一领导,条件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通过直接组织检查组、委托地方科技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工作。
第九条
监督工作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一)制定监督计划。科技厅根据科技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确定监督的重点和内容,制定科技经费监督计划,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项目承担单位准备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合同(任务)书、预算书,财务报告以及购臵资产清单、相关账簿、会计凭证等。
(三)现场检查。科技厅检查组或其委托的科技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根据需要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考察,搜集有关素材、资料等。
(四)出具监督报告。检查组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科技厅。
第十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监督工作的独立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
—4—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技经费监督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科技经费使用进度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整改情况等。推进信用记录制度,对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在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记录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信用,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有违纪违法嫌疑的,应该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项目经费、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罚。
(一)项目经费不按规定单独核算。
(二)内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三)项目经费购臵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
(四)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编报虚假决算,造成报表数据不准确、账表不一致。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申报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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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预算评估评审结果。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
(二)截流、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超额提取管理费。
(四)未经批准而自行调整预算。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
(六)承诺配套资金不及时到位。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项目实施绩效差。
—6—
(二)少报、漏报、隐匿不报结余资金。
(三)财务结账不及时、长期挂账报销费用。
(四)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财政专项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 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是指中国工程院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规范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的工作。通过监督检查促使依托单位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院士科技咨询工作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遵循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的原则,监督管理主要对象是咨询研究的依托单位、负责人和成员等。
第四条 专项经费监督工作,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实行经费专管员制度。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专项经费监督实施全过程管理,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托单位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对财经法规及《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专项经费的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二)依托单位对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依托单位和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专项经费等问题。
(四)依托单位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有无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等问题。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专项经费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根据需要,综合利用财务报告、专项检查、财务验收、受理举报等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
(一)财务报告。依托单位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定期向工程院报告咨询研究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工程院对财务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专项检查。定期派出主要由专管员组成的检查组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价。
(三)财务验收。在咨询研究验收期间,对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专门审核与评价。
(四)受理举报。工程院根据举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专项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项经费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监督计划。工程院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专项经费监督计划,确定监督的重点和内容,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工程院根据监督计划,选派经费专管员组成的检查组,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被检查单位准备资料。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自查报告、任务书、预算书、相关账簿、会计凭证以及需要填报的财务报表等。
(四)现场检查。工程院经费专管员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依托单位的专项经费制度建立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和会计凭证,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出具监督检查报告。由经费专管员组成的检查组对调查中取得的素材和资料进行归类、汇总和分析确认,按要求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送工程院财务管理和咨询管理部门。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工程院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工程院。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十条 对违反《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记录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信用,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负责人及成员违反《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行为主要有:
(一)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有下述行为:(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2)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预算评审评估结果的;
(二)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行为:
(1)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2)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
(3)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超额提取管理费的;(4)未按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5)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的;
(三)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行为:(1)少报、漏报、隐匿不报结余资金,以及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及时上缴的;
(2)单位财务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的;(3)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负责人及成员发生违反专项经费管理规定触犯财经纪律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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