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精选13篇)
篇1: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作者: 徐照昇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豫安监管危化„2006‟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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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基本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但随着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工作的不断深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变更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等行政许可申请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规范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 1.在线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换证申请和变更申请,申请单位分别填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请表均要求上网在线填报,申请单位登录河南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网址:http://),通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未进行网上在线申请的,不予受理其许可申请。
2.材料受理:中央驻豫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单位,其申请材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其它经营单位首先报所属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
3.审核发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换发或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组织现场核查或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省局组织现场核查时会同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申请程序
加油加气站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严格按照《河南省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办法》(豫安监管危化„2006‟157号)规定执行。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暂不开通网上在线申请,申请材料可直接报相应受理机关。
1.新建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审查首先向所属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安全设计审查。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加气站改、扩建工程安全设计审查向所属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安全设计审查。
2.新建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所属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加气站改、扩建工程安全验收向所属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更手续。
三、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表》(附件四);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原有成品油经营单位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新建成品油经营单位提供商务部门的批准建设文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意见书(见附件4)复印件,新建汽车加气站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建设文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供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或委托运输协议及被委托方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有仓储设施的,还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验收意见书或现场核查意见书;无仓储设施的,提供本单位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涉及经营监控化学品的,还须提出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 6.土地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7.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9.附件:(1)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安全评价需要的其它附件。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附件五);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成品油经营单位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供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明或委托运输协议及被委托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6.土地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7.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9.附件:
(1)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安全评价需要的其它附件。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1.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的,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六);(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成品油经营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或所属省辖市商务部门核准的《河南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法人单位法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非法人单位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拟变更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3.变更办公场所地址的,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办公场所产权证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4.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供以下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涵盖变更后经营范围的安全评价报告。注:新增或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对新增或改建、扩建工程进行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5.改、扩建工程经安全验收合格后变更有效期的,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申请表(附件九);(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改、扩建工程安全验收意见书复印件(附件十);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7)改、扩建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七);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省商务部门的批准建设文件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4.土地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场所土地产权(租赁)证明复印件;
5.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6.新建项目需提供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
7.有关设计施工图缩印件,缩印件缩印至A3纸。主要图纸包括(改扩建项目仅提供与改扩建内容相关的图纸):
(1)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标注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2)总平面布置图和设计说明;(3)加油加气站立面图和侧面图;(4)加油加气站工艺流程图;(5)埋地油罐施工图;
(6)加油加气工艺管线平面布置图和安装施工说明;
(7)防雷防静电施工图和设计说明;(8)动力电缆平面布置图;(9)照明平面布置图;(10)电气原理系统图;(11)给排水系统图;
(12)建筑施工图和设计说明。
(五)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申请表(附件九);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4.新建项目提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制件(见附件八);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6.建筑施工和安装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制件;
7.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8.竣工图(总平面布置图)复制件; 9.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材料装订及其它问题
1.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并按目录所列顺序装订成册,采用胶装方式封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换证申请和变更申请,其申请材料封面式样见附件一,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封面式样见附件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申请材料封面式样见附件三。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与换证申请合并申请的,应分别填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按变更前的内容填报),并分别进行在线申请。申请材料装订时,将两种申请要求的材料合并装订(重复部分除去,顺序可作适当调整)。
3.所有申请材料一律采用70g以上A4白色胶版纸双面印刷,《安全评价报告》评价结论处加盖评价机构公章,申请材料合订后加盖封页章。
4.申请单位对其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非法人机构加盖其上级单位公章。
5.申请单位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应提供该法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为非法人机构的,可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应提供申请单位的上级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封面式样)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封面式样)
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申请材料(封面式样)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表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7.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申请表
8.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意见书
9.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申请表
10.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意见书
11.河南省加油加气站安全条件现场核查意见书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 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8日印
校对:徐照升
共印60份
篇2: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参照格式)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单位(企业名称)已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已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办法》的规定,现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变更、延期换证)申请。本单位提交申请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本单位将一如既往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的持续合法合规。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篇3: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按照我部与商务部 (原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及《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9]113号) 的相关规定, 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34家单位向我部提交的有毒化学品进 (出) 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符合有关要求。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接受公众监督, 现将2011年第28批进 (出) 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审查情况在我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间, 我部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 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篇4: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申请资料
1、单位提出经营情况说明1份(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的简介、企业设立的依据与产品发展前景的简要说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情况、经营场所周边情况及与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等)。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1份。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份及电子文档1份(由为单位提供安全评价服务的安全评价机构免费制作)。
6、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1份。
7、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及复印件1份。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1份
篇5: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文件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预先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9、经营品名详细表;
10、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申报材料由发证机关、经营单位各存一份。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
二、本表中的“名称”、“地址”、“网址”和“信箱”栏目填写全 称。
三、本表中的“企业类型”是指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 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 商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如果是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处,请在“公司类别”中□上划“√”。
四、本表中的“非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产 权”、“经营方式”等栏目分别在□上划“√”,兼有者兼划 “√”。
五、本表中的“企业属性”栏目,应当填写中央管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其他隶属企业。
六、本表中的“登记机关”栏目,应填写经营单位所在地的营业执照的 发证机关。
篇6: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一、许可证首次申请材料
1.县(市、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2.《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电子档。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意见(含电子文件)。5.三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学历证书、技术资格证书等)及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材料。
6.申请单位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或挂靠合同)及其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
7.包装工具、中转及贮存设施、设备的清单、说明及照片。
8.处置(包括预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说明及照片。
9.实验室仪器清单、说明及照片。10.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艺说明。
11.申请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水等委外处置协议。12.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安全保卫制度、转移联单及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度、操作规程、接收废物的控制措施、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网上报告制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管理措施,人员安全、环保培训制度。
13.环境监测方案(含电子文件)及其备案意见。14.委托环境监测协议。15.事故应急预案。
16.环境污染责任险证明材料。
17.如申请类别有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的,提供与行业管理要求对照说明材料。
18.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或排污许可证
19.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依法取得的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二、许可证到期换证材料
1.县(市、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2.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3.《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4.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包括持证期间危废处置数量、移出数量及去向、转移联单、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网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环境监测措施落实及信息公开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整改要求落实情况、违法处罚情况等详细内容)。
5.环境监测方案及备案意见。
6.经营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有监测结论的水、气、声监测报告)。
7.提供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材料(验收意见、验收申请表、验收监测报告)。
8.应急预案及备案意见。9.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超过5年的,提供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及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10.其他材料(未按时申请换证的情况说明、持证期间未经营的情况说明、整改材料等)。
11.单位现状照片电子档(包括厂容厂貌、化验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
12.监测方案电子档。
三、许可证变更材料
法定代表人变更、单位名称或注册、经营地址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如下:
1.县(市、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2.《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3.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4.根据变更情况提供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重新注册公司或公司买卖、转让等,提供法院判决书、资产转让材料等。
在环评审批意见范围内调整类别或数量以及其它许可条件变更,申请材料如下:
1.县(市、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2.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3.《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4.与变更相关的包装、贮存、处置利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照片等材料。
篇7: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A危化安许证受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H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E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经审
查,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I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将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或受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申请受理通知书填写说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中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B—表示年份。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
C—表示四位顺序号;
D—表示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
E—表示申请的类别(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选择性填写;
G—表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几条第几款规定;
H—表示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I —发证机关或受理单位。
篇8: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安监管函字[2003]118号
关于补充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
根据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反映,经研究,现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11月21日印发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第七部分第2项内容补充调整如下:
省级部门负责审批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及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经营单位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不经营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并核发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市级部门负责审批上述单位以外的经营单位,并核发乙种经营许可证。
请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有关单位。
篇9: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可证“三同时”提交材料
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设立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三份;
3、企业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批复;
待设立安全审查完成后方可申请设计专篇安全审查。设计专篇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三份;
待设计专篇审查完成后方可申请试生产备案审查。试生产方案: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品种及设计能力;
3、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4、采用的安全措施;
5、事故应急预案;
6、试生产起止日期;
待试生产备案手续完成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审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实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篇1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一、审批范围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其中: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2、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以上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注: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4、证明本单位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证明本单位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证明本单位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提供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证明。
(二)、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所需提交材料: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篇11: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一、审批事项
成品油及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核发。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令)及其实施意见。
三、审批范围
(一)许可产品范围: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及运输工具用液化气;
(二)许可企业范围: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加油站、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加气站。
四、许可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的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加油站、加气站的设计与施工建设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其中:负责油库安全管理的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加油站、加气站每个作业班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成品油经营单位需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加气站的建设需经地级以上市交通或城市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
五、申请资料
申请人根据下列相应的申请事项,应向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二份),并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中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核发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2、安全评价报告原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经营单位需提供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4、经营成品油的需提交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经营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加气站的需提交地级以上市交通或城市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建设批准文件(复印件);
5、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6、经营、储存设施防雷合格证(复印件);
7、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8、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9、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经营单位需提供相应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租赁油库的,需同时提供租赁油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符合安全条件的许可(备案)文书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13、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换发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制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5、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并已通过年检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通过年检的附页);
6、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7、经营和储存场所的“防雷设施合格证”(复印件);
8、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9、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10、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经营、储存设施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出具的现场核查情况报告和《广东省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现场安全核查表》或《广东省加油(加气)站现场安全核查表》;
13、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租赁油库的,需同时提供租赁油库符合安全条件的许可(备案)文书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1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许可证变更
1、申请变更单位名称
(1)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新成立企业的提交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5)其他证明材料,如转让、租赁、企业改组、重组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资料。
2、申请变更单位主要负责人
(1)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委托的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委托任命的附上任命书)(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如转让、租赁、企业改组、重组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资料)。
3、申请变更地址
(1)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加油站、加气站和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经营、储存场所(油库)的地址不发生改变,若因行政区域重新划分、地名、名牌变更的,出具由当地政府、公安、民政部门确认的文件或说明材料。如地名改变的,出具当地地名办的证明;门牌号改变的出具公安部门证明;行政区域重新划分的,出具当地政府部门公告或决定的证明(注:油库、加油加气站因迁建发生地址变化的,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规定办理)。
4、申请变更单位类型
(1)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关于申请变更企业类型的说明材料(如转让、企业改组、重组、改制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资料)。
注:同时申请变更多项变更的,相同的资料不需重复。
六、许可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受理
成品油经营单位到市安全监管部门领取或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依照本《审批程序》第五部分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依法提出许可申请。
局办证大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即时告知经营单位向规定的相应部门提出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的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经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申请的全部材料的当天。
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办证大厅的工作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与省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办结移交手续。
(二)技术审查
审查组于收到办证大厅移交的核发(换)证申报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
1、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及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给出资料审查意见;
2、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将现场核查计划抄送局业务处室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3、填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换)发证审查书,汇总审查情况,并将相关审查资料移交局业务处室。
审查组于收到办证大厅移交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汇总后移交局业务处室(材料审查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
(三)承办
局业务处室经办人员于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处务务会审议。
(四)审核 局业务处室领导于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核或组织处务会议进行讨论审定,签署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五)批准
局分管领导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证(换证、变更)或者不予颁证(换证、变更)的决定。
(六)办结
对决定颁证(换证、变更)的,局办证大厅在3个工作日内打印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对不予颁证(换证、变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8:30-12:00、14:00-17:30;星期五8:30-12:00。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篇12: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阶段
第一步 取得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第二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三步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能力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单位、安评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出具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四步 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步 建设单位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建议书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及时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六步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步 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提交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后,取得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
第八步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九步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方可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三、施工、试生产阶段
第十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第十一步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应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岗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同时应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当地安监部门和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
第十二步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
第十三步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确认书;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五、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电子版1份);
(二)工商预登记或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
(四)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五)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或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安全评价报告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经安评机构核实确认);
(十)企业经营(储存)场所平面图;
(十一)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出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复印件);
篇13: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
按照云南省树木采挖管理的有关新的规定和曲靖市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罗平县采挖移植树木申请作如下规范和强调。
一、树木采挖移植的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采挖移植树木的书面申请。
(二)、树木权属证明:林权证或其他能证明林木权属的材料。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三)、申请采挖移植树木者与林权所有者的有关合同或协议。
(四)、制作《采挖移植调查设计报告》,内容包括采挖移植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株数、采挖方式、补种株数、管护措施等。补种株数按《云南省森林条例》第23条的规定执行。
(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坡度大于36度的地区的树木,严禁采挖。
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禁止连片采挖树木。
三、审批权限:
(一)、移植一般树木不到40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移植一般树木40株以上不到80株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移植一般树木80株以上或移植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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