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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共7篇)
篇1: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公安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纠风办文件
交公路发[2007]596号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等九部委自2004年6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三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坚持依法严管,重点突破,全国治超工作稳步推进,超限超载率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所好转,车辆生产、改装行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全国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治超是一项长期工作,目前取得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基础仍然脆弱,治理工作稍有放松就会出现反弹,加之一些深层次原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依然存在,今后治理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国治超工作,现就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区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将治超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国治超工作,并在治理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在三年集中治理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夯实基础,规范行为,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效开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法律体系,在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抓紧研究制定《公路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区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治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台地方性治超工作的相关规定,逐步完善公路管理法律体系。
(二)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加强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在全国建设一批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全国治超路面监控网络。
(三)建立健全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推进交通、公安部门依托治超检测站点的治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四)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治超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日常化,实现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吸引公众自觉参与并监督治超工作。
(五)建立健全治超经费保障机制。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和公路养路费的支出范围,保证长效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建立健全规范执法机制。全面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全国治超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部门
1、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5、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6、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发展改革部门(含经贸部门、物价部门)
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四)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五)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安全监管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八)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九)监察机关(纠风机构)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路面治理
1.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统一标准,共同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2.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同时坚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高速公路入口可依托收费站设立治超站点,也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固定或流动稽查。普通干线公路路面治超可采用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办法,在重要路段及关键节点设立固定式治超站点,并根据超限超载运输规律开展流动稽查。对农村公路,要鼓励其管理主体,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3.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4.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要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逃缴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先暂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治超检测站点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并逐步实现数据库的全国联网。
(二)源头监管 1.发展改革(经贸)、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销售企业的检查,并使检查工作制度化。发现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由发展改革(经贸)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违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召回;对生产、销售上述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经贸和质监部门。
3.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4.工商、质监、发展改革(经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5.交通部门应加强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检查,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大力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制度,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从事非法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三)经济调节
1.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对10吨、15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分别给予20%、30%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2.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突出治理效果的前提下,积极研究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实施计重收费的地区,要根据交通部印发的《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统一计重收费模式,规范计重收费行为。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工作互相促进,互动互补,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全路网监控。3.对经交通部核准公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各地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给予不超过15%的养路费减免优惠,以进一步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
4.继续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要求,落实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治超工作列入本地政府工作的重点,明确各级治超办的人员和职责,其工作经费要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和养路费列支的范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把治超工作作为公路保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治超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2.完善工作机构。各地要继续保持地方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联合治超执法制度,加强工作合力,保持治理工作力度,依法对违法超限运输实施严管重罚,推进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级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明确或设立专门的超限运输管理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落实治超管理工作人员。3.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治超责任状,严格落实责任,并按照职责做好各自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监督检查各执法部门的职责履行到位情况。
4.强化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各级宣传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治超宣传工作。各地新闻媒体应根据超限超载治理要求,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5.规范治超行为。进一步完善治理超限超载的有关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发生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等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章)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章)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篇2: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等八部委自2004年6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两年多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协同作战,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贯彻落实,坚持依法严管,重点突破,全国治超工作稳步推进,超限超载率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车辆生产、改装行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全国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目前取得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基础极为脆弱,治理工作稍有放松就会出现反弹,加之一些深层次原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依然存在,今后治理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国治超工作,现就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行政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将治理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工作内容,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国治超工作,并在治理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治超工作将集中治理全面转入常态治理和长效治理。持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夯实基础,规范行为,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效开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运输和装载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一)建立健全治超管理法律体系。加快制定和出台《公路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及时制定出台地方性治超相关的法规、规定,逐步建立完善的治超管理法律体系。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超限运输监控网络。加强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在全国建设一批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全国治超路 面监控网络。同时,依托固定检测站,完善流动治超工作方式。
(三)建立健全路面执法联合协调机制。推进交通、公安部门依托治超检测站点联合治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和长期化,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确保执法人员投入,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四)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治超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日常化,实现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吸引公众自觉参与并监督治超工作。
(五)建立健全治超经费保障机制。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和公路养路费的支出范围,保证长效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建立健全规范执法机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制度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精神,全国治超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地方人民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部门
1、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及时 查处违法超限车辆;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运输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5、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6、配合有关部门在路面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负责“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和换证等相关工作;
3、维护治超现场交通及治安秩序;
4、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车辆非法超载运输的行为;
5、依法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所属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6、打击暴力抗法、阻挠执法和扰乱执法秩序的行为。
(三)发展改革部门(含经贸部门、物价部门)
1、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指导监督超限超载治理中收费政策的执行,进一步落实超限超载车辆卸驳载、货物保管、停车等收费标准。
(四)工商部门
审查汽车改装企业的资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的行为。
(五)质监部门
定期检校超限车辆检测计量设备,推广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六)安监部门
调查处理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丧亡事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法制部门
制定出台相关的法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处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八)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并及时引导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
(九)监察机关(纠风机构)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以及行业不正之风等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路面治理
1.要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继续保持交通、公安路面联合治超执法的协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并加大公安交警在路面治超执法中的人员投入,在交通部门按照现行超限标准进行治理的同时,公安交警要严格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标准,重点对超载问题进行治理。
在国家《公路保护条例》出台后,超限超载治理标准要严格按照新的标准统一执行。
2.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逐步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同时坚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高速公路入口可依托收费站设立治超站点,也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固定或流动检查。普通干线公路路面治超可采用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办法,在重要节点路段设立固定式治超站点,并根据超限超载运输规律开展流动检查。对于农村公路,要鼓励其管理主体,在其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 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3.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采取应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货物实施卸载或强制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同时还应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予以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或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要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的费用。罚款执行全国统一的推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值的,罚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超载100千克再加罚100元。
4.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要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车装备的载货类车辆,一律按照假冒军车处理,先予暂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同时予最严厉的经济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各治超检测站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和抄报制度,并逐步实现数据库的全国联网。
6.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 7 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要增加警力投入,加强巡逻,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治超执法环境。对阻碍执法管理、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治超站点设施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源头监管
1.经贸、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销售企业的检查,并使检查工作制度化。发现生产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由经贸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违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召回;对生产、销售上述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经贸部门。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相关公告进一步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吨位参数的更正工作;对到期不更正的,在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时强制更正。
4.对于有关部门抄告的违法超限超载信息以及现场查处的 8 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全面实行记分扣分制度,对相关的驾驶人给予违章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依法予以扣留或吊销驾驶证、组织学习和考试,切实加大治超工作的效力。
5.经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6.交通部门应加强对车辆货物装载场(站)的检查,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大力推广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实行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加强对货物装载的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对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从事违法超限运输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于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 次)的车辆或驾驶人员,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三)经济调节
1.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对10吨、15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分别给予20%、30%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大吨位货车 9 的运输成本。
2.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突出治理效果的前提下,可积极稳妥地推广计重收费,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实施计重收费的地区,一定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印发的《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统一计重收费的模式,规范计重收费行为。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工作互相促进,互动互补,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全路网监控。
3.对于经交通部核准公布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各地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给予不超过15%养路费减免优惠,以进一步鼓励多轴大型车辆的发展,降低国家推荐车辆的运输成本。
4.继续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于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要求,落实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5.研究制定道路货运价格管理的有关办法,探索建立运价宏观调控机制,特别是逐步实行运价与燃油价格的联动浮动机制,保证货运行业正当的利润,从经济角度消除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治超工作列入本地政府工作的重点,其工作经费要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和养路费列支的范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公路保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这项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2.完善工作机构。各地要继续保持由地方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势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断完善联合治超执法模式,形成工作合力,保持治理工作力度,依法对违法超限运输实施严管重罚,推进治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级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明确或设立专门超限运输管理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落实治超管理工作人员。
3.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省、市、县级交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治超责任状,严格落实责任,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自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监督检查各执法部门职责履行到位情况。
篇3: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 路面执法
1.1 交通、公安、公路部门要坚持并完善联
合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 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 继续保持路面执法的高压态势, 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坚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 逐步加大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1.2 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要
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等纠正措施, 消除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还应按赔 (补) 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 (补) 偿。对拒检逃逸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科技手段摄录取证, 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追究法律责任。
1.3 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
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 逐步建立健全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 全面加强公路保护。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 交通管理部门要在高速公路入口采取措施, 阻截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农村公路 (县、乡、村道) 管理主体应在重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 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1.4 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 对查处的违
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要建立数据完备、互联共享的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 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 为追踪处理提供证据, 对超限超载2次以上的, 区分情节加重处罚, 并逐步实现数据库的省、市、县三级联网。
1.5 进一步加强治超停车卸货场管理, 物
价、交通、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停车、卸货收费标准, 规范停车卸货场管理, 同时随着Ⅰ类、Ⅱ类固定治超站点建成使用, 逐步取消目前向社会租用的停车卸货场, 实行“建一撤一”原则, 有计划地取消租用停车卸货场, 将停车卸货场全部转移到治超站内进行。
2 源头管理
2.1 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的源
头治理。要加大宣传力度, 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从业人员深入了解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危害, 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等加强监督, 确保车辆按国家规定装载、配载, 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2.2 经贸、工商、质检、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
境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 并使检查工作制度化。加强对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改装汽车 (挂车) 企业进行清理、取缔, 生产非标车辆的, 由质监部门予以处罚;属于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维修企业, 由交通部门依法处以2万-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2.3 公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报市经贸、质检等部门。
2.4 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
的监督管理。对大型货物集散地和20万吨以上的货运源头单位要继续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 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对违反规定进行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 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要建立健全合法运输信誉档案, 加强对运输企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考核管理。
2.5 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员,
公安部门要给予违法记分处理。交通部门对超限超载的要按标准处罚处理, 对其中超载车辆做好证据移交, 由公安部门对车辆驾驶人员实行严格的扣分处罚。对累计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员,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2.6 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从事非法超限运输
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 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 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100%一次、超限50%二次、超限30%三次的车辆或驾驶人员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 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 经济调节
3.1 探索推行通行费储值卡, 进一步落实对
大型货运车辆的通行优惠, 切实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 并积极研究相关举措, 进一步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
3.2 在巩固完善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制度的
前提下, 按照省交通厅统一部署, 推行巩俐大型桥梁计重收费, 稳步推行普通国省道干线计重收费。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关系, 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工作互相促进, 互动互。
参考文献
[1]王长君.高速公路发展中面临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 2003 (3) .
篇4: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和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成果,保护道路基础设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持续稳定地推进本地区治超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现就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道路安全畅通、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构建和谐交通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继续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各司其职、多方联合行动,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本地区治超工作,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开展。
二、工作目标
将集中治理全面转向常态治理和长效治理,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六项机制,完善路面治超监控网络。采取固定站点治超和流动治超相结合的措施,强 化路面监控,坚决遏制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车辆上路上桥行驶,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以下。加大源头监管力度,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杜绝车辆超限超载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三、职责分工
要完善由政府牵头的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对治超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分级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重点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源头治理,强化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管。负责为辖区内的固定和流动治超以及超限站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负责制订、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路政机构负责路面治超工作,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负责公路检测点、卸货点的设置和申报工作,配合全市联合治超行动。
交通运输部门:整顿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运输行为,调整和优化运力结构;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健全治超机构及人员编制;负责超限数据信息的收集工作。
交通运管机构具体负责监督和管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由发证机关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吊销从业资格证;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经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记入“黑名单”;对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性驾驶员建立信誉档案,实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外籍车辆,将违法信息抄送车辆户籍所在地处理。
公安部门:治超站点的治安工作。查处超载车辆的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阻碍治超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确保治超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明显违反限值标准的不予登记。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产品生产情况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质监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协调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生产供应的运输组织工作。
工商部门: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于非法 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质监等部门组织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汽车非法改装企业。质监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测鉴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矿产生产企业宣传国家治超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矿产生产企业按规定装运货物;会同工商、公安、交通部门,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矿产品经营企业、拼装场(点);会同乡镇政府对矿产品生产企业装载运输进行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煤炭源头装载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指导监督煤矿企业按规定装运煤炭货物,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煤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超额开具煤炭销售票及超额配装煤炭单位的责任。
财政部门: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在财力许可的前提下,保证治超经费的供给和及时到位;指导无主货物的拍卖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各运输单位、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超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监察、纠风部门: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也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
宣传部门: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紧紧围绕治超工作目标任务,在全市范围内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开展宣传活动。使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人人皆知,以取得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运输单位和驾驶员对治超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和典型事件的曝光,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工作措施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公路、发展改革、质监、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等治超工作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处理治超工作的日常事务。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加强指导,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对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拆”(对非法改 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和其它道路违法行为)、“曝”(对恶意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及超限超载车辆超过本单位营运车辆5%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记”(对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拘”(依法拘留暴力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一)强化源头监管
1.车辆装载源头监管。货源地乡镇政府是源头治超的责任主体,监督货物集散场所装载情况,切实规范公路沿线煤场、石灰场、石子场的装载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煤场、石灰场、石子场等货物集散场所,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各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凡出现超限超载行为或因超限超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不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2.车辆非法改装监管。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质监、发展改革、工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工商部门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对无营业执照从事上 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非法改装企业属外籍管理的,要抄告所属地工商部门处理。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经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交通运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当场恢复原状。3.车辆登记审验监管。坚持车辆注册登记和发放运输证“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把关”责任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依法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发展改革和质监部门。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交通运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严格货车年度审验。
鼓励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或煤炭企业、矿产品产出企业有违法为车辆装载行为的举报。
(二)加大治超力度
1.加强固定站点监控。国、省干线公路治超工作要依靠经批准的超限检测站和临时卸载点,继续坚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工作机制。对经过称重确认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由路政部门足额卸载,在站点设立的统一综合执法大厅内处理。在消除违法状态后,路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条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扣分。交通运管机构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经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属首次查获的,依法对其处于5000元罚款,责令自行恢复原状,并在营运证和驾驶员资格证上做违法记录;第二次被查获的处于2万元罚款,责令当场恢复原状。没有采取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必要措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2.加大流动稽查力度。干线公路上的流动治超工作由石河子路政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石河子路政局派驻各县(市)的路政大队在当地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公路管理部门的配合和纠风部门的监督下,配备专用检测设备,依托超限检测站、经批准的卸货点对车辆超限超载重点路段及区域开展联合流动执法。流动稽查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站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和通过重要桥梁大吨位车辆以及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车辆的查处力度。
3.深化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由农八师路政分队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等级限制车货 总重超过设计通过能力的车辆驶入。其管理主体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和实际需要,在本行政区内重要的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按标准设置明显具有反光功能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采取“堵住入口,把住源头,打击绕行,取缔驳载,多管齐下”的措施,依靠当地政府全面落实农村公路治超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农村公路临时治超点,对绕行农村公路车货总重超过20吨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就地处理,或者引导至设置的临时治超点处理。通过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使等级较低、承载较弱的农村公路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生产供应的运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三)开展专项治理
1.开展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大型超限超载车辆的专项治理。组织流动治超队,加大巡查力度,对特大桥梁和危桥实行24小时监控,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大型超限超载车辆过桥。
2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岗、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 9 抗法者,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执法监管
各执法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阳光执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处罚程序和规定的标准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举报制度,加大对执法不规范行为举报的查处力度。对顶风违纪的“三乱”行为,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不仅要对违规违纪人员严肃处理,还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实行超限超载处理公开制度,建立完善的案件处理档案,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和便于社会公开查询。
五、完善机制
(一)协作配合机制。市治超联席会议是全市治超工作的领导机构,主管副市长为召集人,下设治超办公室,负责日常治超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治超工作例会,总结治超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研究部署下步治超工作,结合治超工作新闻发布会,进行预评和通报。建立治理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各治超成员单位指定一名治超工作联络员,确保信息畅通。各县(市)治超办每月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市治超办备案。
(二)责任倒查机制。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要追究非法改装企业所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为非法改装车辆发放号牌的车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要追究违法装载所属地县(市、区)、乡(镇)政府的责任。
(三)成果通报机制。各县(市、区)和治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月将治超工作安排、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建议等及时报市治超办。市治超办每月对治超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暗访曝光机制。市治超办会同市纠风部门组成督察组,对车辆装载地、非法改装车辆严重地区以及站点执法情况明察暗访,对监管不力的县(市、区)、乡(镇)和部门给予曝光;对堵塞道路、围攻执法人员,特别是恶性案件要进行追踪曝光,起到警示的作用;对列入“黑名单”的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及超限超载车辆超过本单位营运车辆5%的运输企业,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五)新闻发布会机制。将治超工作纳入我市创建工作新闻发布内容,对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政府源头治理情况、各部门治超工作情况进行排名。排名末位的县(市、区)政府和排名后两位的乡镇政府在新闻发布会上作表态发言。
六、考核与奖惩
市政府每年将对成员单位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排名公布。对治超工作落实好的相关部门,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治超责任不落实,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市、区)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实行交通项目限批,核减交通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并由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附件:石河子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篇5: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要求和全国治超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路安全畅通、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以路为本”理念,完善治超监管体系和机制,推进治超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交通运输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确保公路设施完好,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原则。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治超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加强联合执法。
2.坚持源头严防、路面严管原则。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把车辆登记、上牌环节,严防非法车辆流入市场。加强货物运输市场源头的有效监管,严把货运市场准入关,严守重点货物装载场(站)。公路路政、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路面监管。
3.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治理原则。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高速公路主要采取计重收费、入口阻截劝返的监管方式;普通干线公路主要采取依托站点、固定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农村公路主要采取以堵为主、在重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限宽限高限载的监管方式。
4.坚持经济调节、堵疏结合原则。要在加强路面监控的同时,对合法装载车辆给予优惠鼓励,通过实施计重收费、绿色通道建设、重点物资运输通道建设、大型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等措施,促进交通运输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源头监管,实行标本兼治。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将源头治理作为重点,切实把好车辆标准、源头装载、货物运输“三个关口”,坚决杜绝超限超载车辆驶出或驶入。发展改革、工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依法严厉整治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企业,遏制非法改装行为。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登记和发放牌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本区域货物集散地和工矿企业进行排查,确定源头装载重点监管对象,实行人员派驻和巡查制度,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严格落实货运质量信誉档案考核、违法车辆信息登记和抄报制度,建立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数据库和“黑名单”,对严重超限企业、车辆及驾驶员,通过媒体、网络等予以曝光,依法撤销其车辆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二)强化路面监管,实行统筹布控。交通路政部门要根据辖区路段超限车辆特点和规律,依托固定治超检测站点,在省级入口、重点桥梁、绕行严重路段和高速公路平行路段开展流动巡查,严禁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过桥。省交通路政部门与地方交通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实行区域联动,加大对国省干线公路与重点地方公路、农村公路出入口和重要节点位置的巡查。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桥梁进行技术检测与鉴定工作,切实做好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对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要会同公安部门立即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并设置明显限行标志;对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要封闭通行,尽快加固改造。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地方公路、农村公路特点及路况,逐路制定通行标准,在重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设置科学合理的限高限宽设施,设立限载标志。
(三)完善监控网络,提升治超科技水平。省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统筹考虑、布局协调、功能互补、综合治超”原则,以省际入口、市州出口和大宗物资产地、集散地、重要关口为重点,对省政府批准的36个治超站点进行调整优化,做到布局合理,站点适中。治超检测站和劝返站要按照“标识统一、设施先进、管理规范、信息共享”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服务区、停靠站、养护工区等场地、设施,就近建设。加快已批准的国家一类站和二类站的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建成使用。今后,要将治超站点建设纳入公路附属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已建公路要逐步完善。省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将全省地方公路、农村公路限行设施纳入公路附属设施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地方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计划。要不断提高治超科技水平,尽可能安装不停车检测系统,提高效率,防止交通拥堵。进一步推进治超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国省干线公路、地方公路、农村公路三级联网,实现全路况、全时段治超网络监控。
(四)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平台,推行交通路政、运管和公安联合执法,在治超检测站点对车辆超限、非法改装、非法营运、违章行驶等违法行为实施全方位检测、监管和处罚。公安交通部门负责拦截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车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处罚超载等交通违法车辆驾驶人,及时录入交通违法信息。交通路政部门负责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卸载和处罚,严禁以罚代卸。公安治安部门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暴力干扰、破坏治超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行卸载放行规定,责令超限超载车辆车主或驾驶人员自行卸载,对无能力卸载或不主动卸载的,采取强制卸载措施。除运输无法卸载或不宜卸载的货物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罚款放行。建立全省治超联动机制,对逃避检查、强行冲卡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通报全省进行重点阻截检查,从重处罚。要加强治超队伍建设,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结合交通征稽人员转岗安置,调整完善治超执法力量。狠抓治超人员廉洁教育,严格落实“五不准”和“十条禁令”,实行治超重点岗位定期轮岗制度,严防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私放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行为。
(五)完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完善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模式,降低合法装载运输车辆通行费负担,提高交通运输能力,扩大货物运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物资正常供应,确保铜铝铅锌镍、电煤、钢铁、重要设备等重点物资运输畅通,保障国家和省内重点工业企业的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坚持和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对合法运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实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的“三不”政策,免费通行。对运输化肥、电煤、灾后重建物资的车辆给予通行便利和政策支持。同时,交通路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大件货物的运输保障,确保省内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要根据项目单位及企业提出的大件货物运输申请,简化程序,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做好通行路段重点桥梁、公路加固、改造等工作,制定大件货物运输通行保障预案,做好运输护送。给予经许可的大件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便利,超限部分收取公路补偿费,在计重收费路段收取车辆基本通行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各级政府要按照不同等级公路的管理养护权限,分别做好国省干线公路、地方公路、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调整加强治超工作机构,强化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治超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九部委和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健全治超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有效保证治超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机制。省交通路政部门要在总结近几年治超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完善管理法规。各市州、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治超工作程序,完善操作规程,明确工作责任,推进治超权限法定化、治超内容标准化、治超程序合法化、治超监督经常化、治超管理制度化。
(三)加强监督考核,健全奖惩制度。省交通运输部门要将治超工作纳入公路管理养护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加大奖惩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州、县市区,在公路建设投资和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对存在问题的部门、人员和责任车辆、责任企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篇6: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货运单位及车辆驾驶员:
我公司属于货运源头企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必须履行货运源头企业的义务和责任。近期,县公路局对我公司进行了工作约谈,指出了省、市运管局在源头治超工作暗访督查中我公司磅房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执行计重标准、装载记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对出厂车辆超限超载的管理,现就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市、县公路管理局的规定,灌装水泥车出厂总重量不得超过49吨。磅房工作人员计重时发现出厂车辆重量超出规定的标准后,明确告知货运车辆对超重货物按品种回库。
二、磅房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超限超载标准,为超载的车辆计重、开票及放行;如发现磅房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私自对超重车辆计重放行的,公司将对违规人员每次处罚1000元。
特此通知!
合肥东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篇7: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草稿)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有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9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酉阳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加强对治超工作的协调指导,在酉阳自治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酉阳自治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治超办),县交委、县公安局、县经济信息委、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县交巡警大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交委,由县交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县交巡警大队主要领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第四条
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明确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治超工作经费,并对治超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治超工作责任得到落实,推动全县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治超工作按照政府组织领导、交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动的原则进行。
县政府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治超工作。
县交委负责全县治超工作的牵头组织,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和县交巡警大队具体负责路面执法治理工作。
县经济信息、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工作的配合联动。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治超工作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治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加强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治超办)的领导,确保人员、经费、责任到位。
(三)负责行政区域有关部门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涉及过错责任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并予以责任追究。
(四)将公路超限检测站、动态非现场执法检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等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治超工作有效进行。
第七条
县治超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加强对治超工作相关政策和问题的研究,落实国家和县人民政府对治超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二)认真做好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草拟制定全县治超工作的政策文件,有效推动全县治超工作深入开展。
(三)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县长效治超工作机制建立、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区域内治超工作目标落实、治超执法工作等情况。
(四)县治超办要按规定向市治超办县人民政府上报相关治超报表,总结治超成效,疏理存在问题,下发治超工作简报。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治超办要建立信息通报与协查移送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应急预案措施到位。每季度召集县治超成员单位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全县治超工作动态、成员单位落实相关治超政策和协调配合等情况,研究问题的解决办法。
(六)负责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对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要认真排查其车辆在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履行治超职责情况实行考核管理制度。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治超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交通运输发展目标考核,对有关部门履行治超工
作职责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七)建立治超工作表彰制度,对治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条
县交委治超工作主要职责:
(一)会同县公安局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涉及车辆装载图示》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对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及车辆运输车是否合规进行认定。
(二)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负责治超工作路面执法,并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称重检测,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县交巡警大队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三)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
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开展货车非法改装整治工作,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货物源头企业、货运企业、营运货车、从业人员相关数据库及信用体系,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运输行为。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第九条 县公安局治超工作主要职责:
(一)会同县交委、县质监局加强货车注册登记和检验,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开展道路查纠,对非法改装货车依法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依托治超站点开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加大对货运车辆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县交巡警大队要依托超限检测站,与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其中县交巡警大队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点)接受检测,县交巡警大队依据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县交巡警大队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三)县交巡警大队、辖区公安派出所要以小坝超限检测站及流动超限检测点为重点,加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及其周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聚众闹事、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县经济信息委:按照职责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的生产和改装监管,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的宣传贯彻工作,开展车辆生产和改装治理专项行动。督促企业加强技术及产能储备、按照新标准申报公告和组织生产,尽快形成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规模产能,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尽快淘汰不合规车辆或改造恢复为符合标准的车辆,按照时间节点,逐步取缔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健全汽车生产企业失信和违法违规惩戒机制。
第十一条 县工商局会同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汽车企业的依法监管,加强对流通环节销售非法改装、拼装不合格车辆行为的依法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实施监管和处罚,并依法取缔非法经营。
第十二条 县质监局会同县经济信息委、县交委、县公安局等部门,加强货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对货车生产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及治超站点、货物站场在用衡器等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周期检定。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大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力度,入站口执法人员、管理人员要对其实施劝返,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有责必究、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治超工作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扎实做好治超工作。
第十五条
县治超办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酉府办发﹝2010﹞133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酉阳自治县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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