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总体工作方案(精选5篇)
篇1: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总体工作方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实施方案(草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根据《文物保护法》、《物权法》、《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为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我国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开展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国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目标
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国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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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文物的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国家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各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等中央和地方各级工作机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各单位、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关。普查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企业,或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或国家拥有实际控股权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普查的事业单位指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事业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地方县级以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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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管理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后,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及《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目录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普查按照全国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国有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按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
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制定,实行标准化管理。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发普查数据处理软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根据《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制定文物分类、定名、年代、计量等文物登录标准及文物认定程序。
3、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4、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编码规范、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和规范、文物数据汇总规范、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数据移植规范等。
5、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信息登录系统、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应用服务系统。
(三)统一平台、联网直报
普查实施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信息上报和管理在国家统一平台上集中进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统一管理平台上的信息,建立动态运行的数据库系统。各国有单位在统一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按照统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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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进行文物信息登录。各级普查机构分配专门审核账号,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审核。
(四)属地管理、县为基础
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包括县、县级市、地厅级市辖区等县级行政区域)。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均以县为基础。
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开展,普查结果统一汇总至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信息整合、资源统筹
普查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科学整合现有资源。本次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经完成信息化的文物数据,可根据统一技术标准,批量导入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普查质量。
五、普查的组织
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中央普查组织机构
国务院成立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委员刘延东担任,副组长由文化部部长蔡武、国务院副秘书长江小涓、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中央党史研究室、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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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文化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统计局、宗教局、档案局、文物局、总政治部宣传部、中国科协。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家文物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励小捷兼任。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普查组织宣传、文物认定、信息登录和数据管理等机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普查的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3.制定和执行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4.组织举办全国普查业务骨干和师资培训班,指导各省普查培训。
5.对各省普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控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6.开展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文物普查数据库,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
7.汇总、审核、验收各省普查数据,核定各省普查信息发布。8.编制并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提交《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公布普查成果。
9.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并执行中央财政预算,督促落实地方财政预算。
10.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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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普查组织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可移动文物普查。
1.建立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立普查机构,组建普查队伍。
2.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实施方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
3.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登录,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上报。省级普查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协助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文物认定和登录,指导检查行政区内各级普查机构普查工作;地市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市属国有单位文物认定和普查登录;其他国有单位文物认定和普查登录由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内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
4.落实普查经费,分别列入地方相应的财政预算。5.各国有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和本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建立专门的普查工作队伍,按照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文物普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部门职责
在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国家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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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
2.提出本部门本系统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3.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经费。
4.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5.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和登录工作。
6.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制定普查经费管理办法,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7.文物数量较大的行业系统,应建立普查机制。
8.解放军总政治部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人民解放军和武警系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普查结果统一汇总至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保证全国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六、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2016年12月结束。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24时。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
1.成立普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的普查领导机构,并设立普查组织、文物认定、信息登录等专门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家库。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收藏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国有单位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2.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各省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制定本省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各级普查机构、国有单位编制本地区、本单位普查经费预算。
4.制定颁布可移动文物工作规范与技术标准,制定普查文物认定程序,编印普查工作手册。
5.组建各级普查队伍,编印普查教材,开展各级普查培训。6.开发普查软件,建设普查信息管理平台和普查工作网站。7.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
第二阶段,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础,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整理、报送、审核、登录同时进行的方式。
1.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文物认定程序,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2.各级普查机构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
3.在普查机构指导下,列入普查范围的各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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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也可以纸质或者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各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统一录入上报。
4.各级普查机构依权限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
5.各级普查机构向上级普查机构按季度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发布普查成果。
1.公布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2.建立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5.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6.完成项目的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七、普查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普查单位调查、采集,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登录;各级普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数据库建设和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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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各省(区、市)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发布。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数据维护专门机构,建立制度,对各单位报送的文物数据严格管理,确保收藏单位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可依法流通;对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可在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
八、普查的经费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负担。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的规定,各地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应主要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中央财政经费主要用于全国性普查组织宣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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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登录平台开发建设和数据管理等项目。根据普查工作需要,中央财政可对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经费主要考虑各地、各重要单位文物分布情况和区域经济状况等因素;同时对普查进度和质量较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奖励,实施以奖代补。
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普查经费管理办法,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普查的宣传
普查的宣传工作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各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制定本省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相应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普查宣传建立国家和省级新闻发布会制度。普查宣传覆盖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
十、普查的总结
普查工作结束阶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普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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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编写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省普查工作报告的基础上编制《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省情况,召开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此之前适时召开本行政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大会。
篇2: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总体工作方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第一次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县直(垂管)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4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4
****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
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盟关于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我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调查,开展全县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文物。
(二)普查内容
本次普查包括全县可移动文物信息和收藏文物的单位信息两方面内容。具体内容包括对全县国有可移动文物总体数量、规模和保存状态,收藏文物的国有单位总体数量、规模及分布情况进行全面统计。
驻****县各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
三、普查的组织
根据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实施,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确保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促进文物普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工作。同时要加大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普查氛围。
四、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时间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3年11月开始,2016年12月结束。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
1.成立普查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的普查领导机构,并设立普查组织、信息登录等专门职能机构。
2.编制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县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制定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并报锡林郭勒盟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普查机构、国有单位编制本地区、本单位普查经费预算。
4.组建普查队伍。
5.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
第二阶段: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开展文物调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数据资料采集、建档、整理、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
1.普查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文物认定程序,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2.普查机构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
3.在普查机构指导下,列入普查范围的各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也可以纸质或者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各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统一录入上报。
4.普查机构向上级普查机构按季度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普查数据、资
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公布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2.建立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服务系统。
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5.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五、普查数据管理
凡在我县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公布普查数据,需报请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全区文物普查数据,由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请省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
公室审核同意后正式发布。
六、普查的经费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盟和县级四级共同承担。要按照本次文物普查周期,将普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按照有关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使用。
七、普查的总结
县人民政府应对普查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编写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
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篇3: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总体工作方案
关键词 :江西可移动文物普查调研分析
1引言
可移动文物是馆藏文物(可收藏文物),即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①。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由国务院统一领导,集中技术和人才力量,对我国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并建立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和数据库,从而实现全国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和动态管理②。它能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文物的监管力度也能够进一步提升和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国家的软实力。
2江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普查收藏情况调查方案
2.1成立普查工作小组
省里和各地市首先根据文件精神,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对总体任务進行详细分解和具体部署,精心挑选业务精干、责任心强的人员成立普查工作队,并组织参加业务培训,使他们在工作流程上严格依据调查程序,突出工作的重点。
2.2 进行广泛宣传
2.2.1 通过主要电视、报纸媒体宣传
在各主要电视台和报纸、文化期刊等媒体上播放和刊登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实施形式和时间安排。有些地市还采取在电视上游走字幕,平面媒体上刊登开展调查知识问答,网络媒体上发布信息等方式,开展 “立体式”宣传活动。在普查工作具体实施时,得到各级国有单位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并认真填写《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减轻普查的工作量。
2.2.2 通过第三媒体宣传
通过在互联网的主要新闻网和论坛大力宣传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为保证普查的准确性及高效性,普查工作人员采用单位自查及上门走访的方式开展调查,各普查办都设有专门的联络员解答各部门、各单位在普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收回的登记表一一检查、逐一回访,确保收回的登记表信息填写规范、完整、真实、准确。经多方调查,在完成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所属行业系统、隶属关系等基本信息的基础上,还尽量完善国有单位所在地址、联系电话、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等信息。
2.2.4 制定具体宣传计划
各地普查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宣传计划。在积极开展上门走访、电话联系、调查回访的同时,各地市还积极运用网络平台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加强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和普查目的、意义及相关知识。与基层社区或街道办等部门协调合作,充分发挥社区干部熟悉辖区国有单位的优势,在就普查意义、普查流程和填表要求等对社区干部进行培训后,安排社区干部参与文物普查调查登记工作,采取“社区包干到户”的做法,各个社区负责本辖区国有单位文物收藏调查登记,确保所有单位不遗漏,普查覆盖率达到100%。提高普查工作水平,使广大民众对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和文物保护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提高普查效率和民众的支持率。
2.2.5 走访专业人员
各地市普查办工作人员,走访被调查国有单位在职和退休的领导、技术人员、保管人员,或者组织专题座谈,以取得信任,获得支持。
2.3确立调查对象
由省、市、县普查办工作人员与当地统计局、编办等部门进行沟通,收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名单,并逐一对名单进行电话核实,清理已撤销和新成立单位情况,获得准确完整的国有单位名录,以确定符合普查范围的调查对象。
2.4确立调查方法
以市县区为基础,明确普查流程,把握普查重点。坚持以区域普查为主线,以条线核查为辅线,确保普查覆盖率。针对普查调查对象遍布各地市城乡,远近不一的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走访、上门调查、邮寄调查表、电话联系等各种方式送达并指导调查表的填写等方式,确保调查表的回收率和反馈率。
2.4.1 采取横向方式
通过政府公文平台、邮寄、上门走访等方式,向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发放调查通知和电子表格。
2.4.2 采用纵向方式
以行业、系统为原则将国有单位进行划分,落实主管部门和单位,分级承担调查任务,高效推进国有单位可移动文物收藏情况调查工作。
2.5明确调查要求
针对部分国有单位可移动文物收藏情况调查表未能全面准确反映文物的实际情况,按照所属行业、系统分片、分级、分类分配排查任务,分工协作,层层落实。通过电话联系和主动上门,指出应该普查的文物类别等力求确保在普查范围上不漏单位,确保在信息登记上不漏项目,确保在普查对象上不漏文物。
2.6 进行跟踪服务
各级普查办及时跟踪督查、调度进度,解决调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部分国有单位可移动文物收藏情况调查表未能全面准确反映文物的实际情况,督促确保国有单位可移动文物收藏情况的调查工作不漏、不缺。
3各设区市普查基本情况
全省共登记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48094家,其中:机关单位10459家,事业单位32979家,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4656家。根据各地普查办对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汇总的情况来看,已调查单位总数48094家,完成率100%。
反馈有(疑似)文物收藏单位总数420家,占全省国有单位总数的0.9%。
按隶属关系统计:地市属机关单位7家,县区属机关单位27家,街道属机关单位9家。中央属事业单位1家,省属事业单位14家,地市属事业单位101家,县区属事业单位235家,街道属事业单位11家,其他属事业单位3家,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1家,地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7家,县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3家,其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1家。
按单位类型统计,主要分布在文博、民政、档案、图书系统,其中:博物馆、纪念馆类138家,图书馆类61家,美术馆类2家,档案馆类83家,其他类单位134家。
3 存在问题
3.1 普查效率不高
基于此次普查的广泛性与紧迫性,普查面临着一定的难度,一些被普查单位认为无关联性,有潜在的排斥意识,存在一些不配合和抵触现象。普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交通设施不完备等,制约着普查效率。
3.2 各部门合作需磨合
只有普查员之间、普查办与各国有单位之间相互配合,才能避免重复工作,提高效率。虽然前期做了大量的普查宣传,但不难发现对于文物保护,大众更偏向于是文物部门的责任,对文物的了解也不够。
3.3 相關专业人员缺乏
目前,专业知识人才的相对薄弱,不能满足今后对文物保护的需求。
3.4 普查资金保障不足
虽然各级财政部门都表示在资金上对普查工作进行全力支持,但仍有部分地方对普查所需资金估计不足,普查专项资金出现缺口,影响普查专业人才的培养,影响到专业普查队伍的扩大和提高,更影响普查的进度。
4 未来思考
4.1全面开展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认定与登记,催促登记表的回寄工作
为做好此次调查摸底工作,我省各级普查办对未寄回登记表的单位,将继续通过电话、上门或采用其他更有效的方式,催回所发放的表格,对国有单位、反馈有收藏文物的单位进行单位上、文物上的查漏补缺。核查情况,做好数据登录准备工作。
4.2协助收藏单位建立完整的文物保护体系
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组织专家认定文物。加强管理,合理保护,为更好地保护文物,发挥文物的价值作用。加大人员投入,为做好此次普查工作,全省各级普查办将根据第一阶段工作情况,各地普查办将抽调业务骨干,充实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工作,为第二阶段普查数据的登记、录入做好准备。
4.3申请普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全省各普查办将积极向所属政府汇报,力争将普查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普查经费的投入,用于此次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以及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确保全省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①百度百科.可移动文物[EB/OL].[2014-06-07].http://baike.baidu.com/view/9677577.htm?fr=aladdin.
篇4: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总体工作方案
不可移动文物摄像工作拍摄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最后一年,也是将普查工作转化为成果的一年,为进一步巩固和拓深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尽可能全面、完整、准确地记录惠阳区的不可移动文物,补充完善三普数据库,区普查小组将根据文物局的三普后期工作要求,在全区逐步的进行各项工作。目前,三普摄像工作已经进入前期筹备,以下是我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的拍摄方案。
二、工作内容
此次摄像工作将按照省三普办公室的数量和质量要求,首先对惠阳区全区共140个三普认定的各类文物点进行挑选,选取其中最有文物值的,最具代表性的112处文物进行重点摄像工作。
三、田野拍摄阶段(6月1日—9月31日)
以镇为单位,按照地理顺序全面开展总共处文物点的田野拍摄工作:
6月份—完成秋长镇(63处)共63处文物点的拍摄任务; 7月份—完成镇隆镇(11处)、新圩镇(12处)、共23处文物点的拍摄任务;
8月份—完成永湖镇(11处)、沙田镇(6处)、平潭镇(7处)共24处文物点的拍摄任务;
9月份—完成良井镇(10处)、淡水镇(20处)共30处文物点的拍摄任务。
四、编辑验收阶段(10月1日—11月31日)
10月—11月月底完成电脑编辑工作;12月份完善各项资料,提交验收材料。
篇5: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总体工作方案
摘要:为切实全方位顺利推进我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第二阶段工作。开展业务培训、规范工作流程;做好文物认定工作,确定文物认定专家;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数据质量。
关键词:文物;可移动;认定工作;认定专家;数据质量
根据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办工作部署,为加强和推进我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我省于2014年7月15日至17日举办了全省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平台骨干培训班,邀请国家文物局普查办授课,围绕普查重点和难点工作,采取主题报告、课堂教学和讨论交流等形式为学员讲授了信息登录平台、普查登录规范等内容,来自全省11个设区市、省直重点文物和收藏单位以及省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业务骨干近90人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班的举办标志着江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全面进入文物认定和信息登录阶段。
开展业务培训,规范工作流程
我省11个设区市和省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面开展普查培训工作,共培训普查业务骨干600余人次,为全省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登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和技术基础。通过培训,使普查业务骨干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普查工作科学规范、质量达标。
做好文物认定工作,确定文物认定专家
为切实做好江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使我省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有序开展,发挥已建立的可移动文物普查省、市两级专家库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文物认定程序,对反馈有可移动文物收藏的国有单位统筹安排文物认定工作。江西省普查办文物认定组负责江西省境内各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以及其他中央驻赣单位所提出其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工作。另外,省普查办将依托省文物认定组,各级普查办、各有关收藏单位,积极与省、市普查办文物认定组沟通协调,及时提出文物认定申请,对本省市、县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文物认定工作给予指导、帮扶。各设区市建立的专家组,原则上负责本辖区的文物认定工作,如有需要,也可请省普查办抽调省专家组成员予以支持。在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中,各文物收藏单位和普查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切实保障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中的文物安全。
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数据质量
在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平台新增全省国有收藏单位总计422家,完成所有收藏单位的添加、修改、删除工作,目前已登录收藏单位413家,启动率为97.87%,全国收藏单位登录率为65.26%。
所辖下级收藏单位共有413家,按单位性质分析,其中有国家机关51家;事业单位345家;国有企业10家;其他类型7。
按单位类型分析,其中有博物馆、纪念馆133家;图书馆59家;美术馆3家;档案馆80家;其他类型138家。
按隶属关系分析,其中有中央所属单位1家;省属单位15家;地市所属单位61家;县区属单位315家;乡镇街道所属单位21家。
文物收藏量,所辖下级收藏单位收藏文物总数830210件(套),其中一级文物有1328件(套);二级文物有5615件(套);三级文物有44115件(套);一般文物有215927件(套);未定级文物有563225件(套)。
文物上报情况,共上报文物(含自然类文物)80849件,完成收藏文物的9.74%。其中上报文物80651件(套);上报自然类标本198件。
上报文物中一级文物有42件(套),占所有上报文物的0.05%;二级文物有113件(套),占所有上报文物的0.14%;三级文物有2633件(套),占上报文物的3.26%;一般文物有49959件(套),占上报文物的61.94%;未定级文物有27904件(套),占上报文物的34.60%。
上报自然类文物中珍贵文物有17件,占上报自然类文物的8.59%;一般文物有件,占上报自然类文物的0.00%;其他文物有181件,占上报自然类文物的91.41%。
单位上报情况,截止2月6日,共有132家收藏单位上报了文物,还有281家收藏单位未开始上报文物(目前图书馆系统和档案馆系统文物上报数据还未与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相对接,所以281家收藏单位中未上报文物包括图书馆59家,档案馆80家,共139家。)。(截止2015年2月6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