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账户授权书范文

关键词: 结算 账户 授权 授权书

第一篇:结算账户授权书范文

个人结算账户业务委托授权书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授权单位名称、

授权人姓名)的经营者,现向(身份证号码:)授权,以的个人

结算账户作为本单位申办、使用贵司“通联通•实名支付终端”业务的结算账户。

授权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具体到支行):

账号:

授权人/授权单位:

授权人身份证/授权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盖章:

授权日期:年月日

被授权单位/个人声明:

1、本人保证授权人签章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虚假签名、盖章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2、本人保证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若有超权限行为,愿承担相应责任。

被授权人签字/被授权单位盖章:

盖章/签字日期:年月日

通联支付广东分公司盖章确认:

签章日期:

注:此授权书需同时附加授权单位下列证件方为有效:

营业执照、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篇:个人结算账户委托授权书-pos

广发POS通业务账户授权书

本人

,身份证号

,绑定电话

,在广发银行开办了广发POS通业务,因

业务需要 特向贵行申请该广发POS通绑定账户授权为

在贵行开立的储蓄帐户

,该机具刷卡资金请转入该账户,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签章: 日期:

第三篇: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授权委托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支行: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王桂林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420621195301170018

)申请在贵行办理(

)业务,由于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特授权我单位员工(姓名:赵焕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21181198803230416 )代理本单位及本人办理。该同志在我单位从事(

财务

)工作。

本单位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特此声明:本单位与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享有和承担被委托人在代办过程中与贵行约定的业务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并承诺承担因以上代办事项给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单位公章:

法定签字或签章:

委托人签字:

授权有效期:

日至

授权日期:

第四篇: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的区别

1. 个人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有什么区别?

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您与他人或单位的资金收付结算都须通过结算账户办理,同时,原来活期储蓄账户的许多功能都可通过结算账户来实现。个人结算账户和活期储蓄账户的异同如下:

(1) 共同点:

a. 都可以存取现金。

b. 存款都可获得利息收入(结算账户存款利率同活期储蓄账户)。

c. 本人名下的个人结算账户和活期储蓄账户之间可以相互转账。

(2) 不同点:

a.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您在办理对外的资金转出或接受外部的资金转入时(包括本人异地账户汇款)只能通过结算账户办理。

b. 储蓄账户只能办理本人名下的存取款业务和转账,而不能对他人或单位转账,也不能接受他人或单位的资金转入。

我行已将您目前正在办理和以前办理过支付结算业务的活期储蓄账户从功能上转为结算账户,以确保您的正常使用,您只需到我行办理业务时确认账户性质即可。

2. 哪些业务必须通过结算账户办理?

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您在银行办理如下业务时须通过结算账户办理:

(1) 接受他人或单位的资金转入(如代发工资账户、接收他人或单位的汇款)

(2) 给本人名下的其他账户转账汇款(包括本人的活期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

(3) 对外转账/汇款(给他人或单位转账汇款)

(4) 刷卡/消费(通过牡丹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卡刷卡消费或网上购物)

(5) 缴费(缴纳电话费、手机费等)

(6) 投资(购买国债、基金、保险,证券投资等)

(7) 贷款(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信用贷款等多种贷款的发放和偿还)

(8) 办理信用卡、个人支票

3. 个人结算账户是否有个数限制?

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个人结算账户没有个数限制,您可以根据您的实际需要在本地或异地开立多个结算账户。

第五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资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款;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付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中国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开立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收款依据。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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