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关键词: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共12篇)

篇1: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自审情况汇报

1、我单位图纸审查已完成;

2、我单位于2016年1月28日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3、设计单位已对安全施工提出要求和建议;

4、监理合同已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费用;

5、施工合同已明确安全责任;

6、已向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7、代建区域存在高压电线和毗邻建筑物,已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8、已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9、“三通一平”工作已完成。

湖南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8日

施工单位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自审情况汇报

一、我单位已于2016年2月18日组建项目部,由易宇阳担任项目经理,彭中新任技术负责人,刘明鉴、周美玲、盛涛任安全员,朱月生、陈正良、杨梅芳任施工员,邹昌志、刘建生任质量员,陈武、罗成任机械员,刘有芬任标准员,宋勇任资料员,刘莉莉任材料员;

二、我单位已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分解;

三、我单位已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三、我单位临建设施已施工完成并进行验收;

四、我单位已进行封闭施工;

五、我单位已编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总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进行审批;

六、我单位已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

七、我单位已购买工程责任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八、我单位已编制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九、我单位已按施工现场平面图进行施工平面布置;

十、我单位编制取绿色施工措施。

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8日

重大危险源专家论证资料说明

根据“嘉利▪新世界”一期土建工程一标段设计图纸及施工现场情况,“嘉利▪新世界”一期土建工程一标段项目无重大危险源需进行专家论证。

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8日

篇2: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是否已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是否有计划。

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有支付计划或凭证。

7、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情况及布置方案。

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施工标牌”等设置情况。

9、施工现场围挡、大门、道路、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篇3: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江苏省现有5家煤炭生产企业, 共有18个煤矿, 分别为中央、省、市、县级国有企业。所有矿井全部位于徐州地区, 煤炭产量约2 000万t/a, 矿井生产能力从15万t/a到450万t/a不等。目前主要开采位于苏北西北部含煤地层为二叠系石盒子组、山西组和石炭系太原组的煤层。总体看, 江苏煤矿地质条件比较复杂, 各类自然灾害严重, 现有煤矿中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及高温矿井;几乎所有煤矿的煤层均有自然发火倾向性, 煤尘具有爆炸性;煤层赋存条件不稳定, 厚度不均, 倾角变化大;衰老矿井多, 有的矿井只能从事老区复采。矿井条件的复杂性, 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难度, 降低了安全可靠性。

江苏煤矿曾多次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突水事故、火灾事故、冲击地压等重特大事故。2001年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组建以后, 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 持续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煤矿安全状况的好转, 辖区煤矿杜绝了瓦斯煤尘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 死亡人数由2001年的134人减少到2012年的7人, 下降了94.78%, 百万吨死亡率由2001年的5.1下降到2012年的0.143, 下降了97.2%。2013年全省煤矿实现了零死亡, 创江苏煤矿历史最好水平。

煤矿安全监察重在预防、源头治理, 关口前移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源头活水。在总结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年度煤矿生产系统审查等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江苏煤矿安全监察新模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2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及其目的

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或影响 (制约) 生产安全的所有因素。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 对矿井现有生产系统、条件、影响 (制约) 生产安全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核对评定, 找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是为了超前防范事故和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可以发现企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潜在危险、管理漏洞以及先进经验, 通过对危险和漏洞进行控制, 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促进企业相互学习, 比、学、赶、超, 可以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以达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预防职业病的目的, 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3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具体做法

3.1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时间

煤矿生产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 每年年底煤炭企业都要对下一年的生产进行布局, 列出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下达生产经营指标, 因此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时间选择在企业生产经营指标下达之前比较合适。此时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可以超前发现企业生产布局、经营指标是否合理以及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 责成企业调整采掘布局、生产经营指标, 针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实现安全生产。江苏煤监局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间一般选择在12月中下旬进行。

3.2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方法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由江苏煤监局组织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监局相关业务处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有关人员参加, 并将人员分成若干个审查组, 审查组由不同专业的人员组成, 逐个对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查某一煤矿时, 煤矿生产企业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规划部门负责人和各煤矿总工程师以及矿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 江苏煤监局下达审查通知, 要求各煤矿向江苏煤监局上报下一年采掘布局计划、企业下达的生产经营指标、安全投入、隐患排查及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图纸等资料, 并要求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初审, 参与审查人员提前对煤矿上报的资料进行系统研究分析, 掌握审查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审查时首先由被审查煤矿汇报矿井本年度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及下一年度生产计划安排、主要生产系统概况及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煤矿企业汇报初步审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人员对照图纸、表格、资料进行审查, 对有关方面的问题进行质询, 提出审查意见。最后省局对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分析, 下发审查结果通报, 对各煤矿主要生产系统存在的问题逐条提出处理意见, 要求煤矿企业调整生产计划或对有关问题限期整改;监察分局进行跟踪落实, 确保审查出的问题得到彻底整改。

3.3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煤矿年度生产计划指标是否科学;开拓布局是否合理;通风防尘、采掘、运输提升、供电等主要生产系统是否完善可靠;瓦斯等级、冲击地压倾向性是否鉴定, 水文地质类型是否划分, 防治水机构、人员、装备是否到位;矿井瓦斯抽采计划与采掘计划是否同步;矿井防灭火、冲击地压、水害、热害治理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3.4 严禁“六种情形”编入年度生产计划

矿井凡存在以下“六种情形”严禁编入年度生产计划:一是没有整改完毕的重大隐患影响区域;二是突出煤层的危险性区域具备开采保护层而未开采, 或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而没有采取有效的区域防突措施和未进行预抽瓦斯的;三是瓦斯预抽时间和效果不符合要求的工作面;四是高、突矿井或易自然发火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的采区, 没有独立通风系统的采区,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和排水系统不健全的采区;五是不按规定编制报批防突设计, 或投产前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同意的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系统;六是劳动定员超过规定的采区。

3.5 依法打击“八类现象”

矿井生产中存在以下“八类现象”的坚决依法进行打击:一是存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的;二是在采区设计时人为节省岩石巷道, 使瓦斯、水害防治难以到位, 造成系统抗灾能力先天不足的;三是随意修改采区设计, “上提下延”的;四是接续紧张, 生产系统不具备条件就进行巷道施工、设备安装或组织生产的;五是瓦斯抽采时间不足, “边掘边抽、边抽边采”的;六是开采后预留时间不足就进行沿空送巷的;七是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水害治理效果未检验的;八是过地质构造带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

2013年12月, 江苏煤监局组织21名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对全省18个生产矿井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共发现各煤矿在“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采掘接续、机电运输、应急救援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42条, 各矿井存在的个性问题89条, 提出审查意见建议39条。江苏煤监局下发了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结果的专题通报, 督促各煤矿企业召开专题会议, 落实责任, 限期整改, 有力地促进了江苏煤矿系统保安能力的提高。

4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几点体会

4.1 审查的前提是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情况明, 才能决心大。审查必须建立在煤矿自查、煤矿企业初审的基础上。审查前, 审查人员要深入煤矿摸清情况, 做到心中有数。对重点问题要进行专题调研。审查时要集中精力、集思广益, 共同探讨问题, 商量对策。

4.2 审查的特点是更直接发现大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系统由通防、采掘、提升运输、应急救援等子系统组成, 同时各系统之间既互相联系, 又互相制约, 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日常安全监管监察过程中, 由于人员少、时间短、专业限制等因素影响, 难以对煤矿进行全面“会诊”。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有利于集中监管监察力量, 集中时间, 按专业、分系统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有利于发现煤矿在生产系统上存在的大隐患。

4.3 审查的目的是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发现问题, 是为了解决问题。通过审查发现的问题, 要按照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资金的“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彻底整改了大隐患, 就能有效提高系统保障能力, 从而杜绝重特大煤矿事故的发生。

5 结语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是江苏煤监局创新监管监察方式, 发挥监管监察合力, 提升监管监察效能的一种积极探索, 是全面掌握煤矿生产系统状况、评估评价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煤矿大隐患、防范遏制大事故的有效手段, 对促进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监察人员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进一步融入科技元素, 充分发挥江苏煤炭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 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修改、完善《江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指导意见》, 建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促进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摘要:江苏煤炭资源日趋枯竭, 自然灾害日趋严重, 主要生产系统复杂, 安全生产条件恶化。江苏煤监局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查出了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 特别是各大生产系统上存在的重大问题, 通过协调并督促煤矿企业及时解决, 促进了江苏煤矿安全发展。

篇4: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内容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了应当予以逮捕的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该五种情形进行了细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案件承办人对该五种情形把握尺度不尽相同,本文在审查逮捕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审查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五种情形和不捕情形的操作应用进行了分析,以期能对正确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提出建言。

关键词:社会危险性 逮捕 不捕

社会危险性是判断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重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此规定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刑诉规则》对这五种情形又进行了细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社会危险性的考察较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承办人主观看法和认识,案件承办人不同社会危险性标准也不同,从而常常造成同等犯罪情况适用不同的强制措施。在此,笔者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就社会危险性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分析

《刑事诉讼法》对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进行了规定,犯罪嫌疑人符合社会危险性五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就有可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对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一是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已成为惯性,不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其实施新的犯罪可能性较大。例如惯犯、团伙犯罪等。二是有证据证明或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已开始策划、预备犯罪的,如预备犯和未遂犯,该两类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未完成的状态下到案,如果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仍然具备,且犯罪嫌疑人没有悔罪表现,可以认定其有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性。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现实危险的情形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公安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此类犯罪罪名一般为恐怖活动、涉黑及毒品犯罪等,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较大,一般直接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许多国家对于该类型犯罪都适用了较严格的规定。例如德国法律规定对可能判处种族灭绝罪、恐怖活动罪等性质恶劣的罪行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美国法律也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存在特定犯罪的重大嫌疑时,就可以认定其有可能逃跑,可以逮捕。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的串供的情形

毁灭伪造证据表现在犯罪嫌疑人已经在实施或预备实施毁灭、伪造、变造、隐匿、转移证据的行为;干扰证人作证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想方设法阻挠证人出庭、使其不如实陈述等,表现在犯罪嫌疑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正在或即将威胁、恐吓、利诱同案犯、证人或其他案件厉害关系人。但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寻找对自己有利证人,固定证人对其有利的证言,则另当别论。

串供表现在羁押前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的行为。例如张某得知有关机关在调查自己后遂把受贿款退给行贿人,并与行贿人商定此乃借款。其次,还可以从犯罪嫌疑人与相关证人的关系考察,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与证人是陌生关系则妨害作证或串供的可能较小,反之可能较大。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供述反复、同案犯在逃的情况,也会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性。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此种情形体现了逮捕的诉讼保障功能,目的在于保护案件利害关系人能够顺利参加诉讼,如实陈述案情。[1]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包括“釆取暴力方法进行伤害或者意图伤害的行为,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威胁、恐吓,对其人格、名誉进行的诋毁、攻击的行为,对利用职权、地位等进行的习难、要挟、迫害等”行为。在实践中,涉黑、涉恶等恶势力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类犯罪等打击报复的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可能性较大,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掌握了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身份、家庭地址等具体信息的情形,不对犯罪嫌疑人羁押,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可能会害怕受到打击报复而不参加诉讼。另外如果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长期矛盾引发的,实践中也会发生打击报复的情形。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到庭参加诉讼,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必须避免犯罪嫌疑人自杀或逃跑的情况发生。此类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可以从这六个方面来考察,第一,以暴力胁迫方式抗拒抓捕的;第二,归案前着手或正在实施危及自身生命的自伤自残行为的;第三,已经逃跑通过网上追逃抓获归案的;第四,有证据证明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有转移赃款、购买出入境证件及车船票等做逃跑准备的行为。

二、不捕因素在实践中的应用分析

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并不单纯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刑诉规则》第144条规定了六种可以不捕的情形,符合六种情形的,综合社会危险性情形考虑,可以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预备犯和中止犯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没有完成的状态下到案。对于预备犯和中止犯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这类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较小,但也要结合犯罪性质、犯罪未得逞或放弃的原因等情况进行考察。

(二)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犯罪嫌疑人具备此类情节时,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结合社会危险性情形综合考察。如交通肇事犯罪,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但不能就此认为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还要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如是否逃逸、是否醉驾毒驾等情形综合考虑。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危害社会的主观恶性,而主观恶性是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会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重要因素,因此,此类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可以适用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但是,不是说只要是过失犯罪就一定不会被逮捕,而是说过失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较小或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要对过失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就需要其他证明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审查逮捕实践中,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要从这几方面考察,第一,案件性质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除渎职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第二,被害人谅解必须基于自愿。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那就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被害人的谅解还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的态度和其家属对被害人的补偿综合考虑。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有时不能一步到位,往往通过担保的方式保证履行,对于这种方式取得的被害人谅解应进行跟踪监督,保证在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后对被害人的赔偿能够到位。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对未成年要进行特殊保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一定要慎重,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即使未成年人所涉罪行比较严重,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备社区帮教条件且能保证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不适用逮捕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杀人、重伤抢劫、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大,不能因为其是未成年人就不捕。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实践中年老的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考虑到年龄、身体、羁押条件等因素,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一般不适合逮捕,但也应根据案情综合分析,如涉嫌危害国家的犯罪、犯罪嫌疑人为犯罪集团的首脑或者有串供可能的,不捕就需要慎重考虑。

综上,审查逮捕案件承办人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既不能单方面考虑某种社会危险性因素,应该把正反多种因素相互结合,综合评价是否对犯罪

篇5: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工程项目名称:佳境小区 1#、2#住宅及 1#、2#地下室建安工程 总包施工单位(申请单位 : 申报日期:年 月 日(总包施工单位自行分包

工程项目:分包专项工程:(表一 总包施工单位

分包施工单位 基本情况 填写内容:企业名称及地址;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及电话;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负责人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编号;相应监管状况

分包专项工程 内容

填写内容:专项工程特点,拟开始施工日期 分包施工单位 项目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职务职责 姓名 执业资格(执业职称及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 监管状况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分包施工单位 项目特种作业 人员配备

岗位 姓名 上岗证及证书编号 年检情况

总 包 施 工 单 位 与分包专项工程的施工分包合同签订情况 向分包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用 费用情况

向分包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 文件资料内容(按规定内容 接收单位 ⑴ ⑵ ⑶ ⑷ ⑸

想分包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交底的情况

对分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控和管理措施的制定和落 实情况

分 包 施 工 单 位 分包专项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安全生产投入 及制定保证措施的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及按计划执 行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安全防护用具、用品配置计划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审情况

注:表一至表二如填写不下,可列续表或另附件说明

(总包施工单位自行分包(表一续

分 包 施 工 单 位 分包专项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编审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编审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及配件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以及相应资料归档的制度建立和暗施工 进度落实情况;取得的生产检验(测等相应证书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消防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标示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审和落实情况 组织专家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情况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 等的专项防护措施编审和落实情况

监 理 单 位 分包专项工程旁站监理方案编审和实施情况 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情况 分包施工单位 自评意见

分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 总包施工单位 自评意见

总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评价意见

项目总监:签章:年 月 日(总包施工单位自行分包

工程项目:分包专项工程:(表二 被审查单位 审查事项 审查结论 总包 施工 单位 是否按规定向分包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是否按规定向分包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分包合同是否按规定明确安全生产条款

是否对分包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交底

是否制定对分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控和管理措施

监理 单位 是否按规定编审实施旁站监理的方案,编审人员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 求

分包 施工 单位 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建立了分包专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产生保证体系,能否满足要求 是否制定了分包专项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如何,能否满足要求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用品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编审,编审人员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方案能否达到 要求

分包专项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全生产投入及相关保证措施是否到位 分包专项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按规定编审,编审人员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落实 情况如何

是否按规定编审分包专项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如何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是否按规定编审,编审人员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是否得到辨识和标示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以及相应资料归档的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取得的生产、检验(测等相应证书情况 是否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分包专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防护措施是否按 规定编审和落实,编审人员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相应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工 程安全监管机

篇6:建设工程开工条件审查提供的资料

1、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2、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全协议

4、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6、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监站网站)

7、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和地下设施情况交底表(安监站网站)

8、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如超出一定规模,需专家论证)(安监站网站)

9、监理合同、监理进场人员上岗证、监理方案。

10、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劳务分包合同(如本人是本单位员工,请出示证明)

12、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

1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首次支付发票。

14、工程进出入口、施工现场主干道必须硬化。

15、工程进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台、车辆冲洗设备。

16、创建民工业余学校(造价1000万元、面积8000m2)

篇7: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资料

1、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施工组织设计(含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措施方案)

4、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执业证书

5、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定期培训记录

6、施工现场创优和安保体系文件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7、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8、操作规程

需提供资料(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3、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4、监理合同

篇8: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3C认证模式是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所阐述的第五种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体系评定+认证后监督[质量体系复查+工厂和 (或) 的市场抽样检验]。这种认证模式特别适合于批量化生产的有形产品,可促使企业在受控条件下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将顾客买到不合格产品的风险降到最低。农机推广鉴定采用的是农业部第1438号公告规定的“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安全检查、可靠性试验、适用性评价、使用说明书审查、三包凭证审查、生产条件审查、用户调查。”这种模式是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特色,主要考核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方面的内容,对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提高有重要作用。

二、农机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3C产品认证工厂检查的内容

1. 检查内容比较

农机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是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一项主要内容,是推广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总的要求、人员、生产检测设备、技术文件、生产过程、售后服务、改进、产品一致性和安全生产等9项内容。

3C认证工厂检查是产品认证的重要环节,对保证认证产品符合要求起着关键作用。工厂检查内容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两部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是认证机构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实施检查和工厂建立质量体系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职责与资源、文件和记录、采购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不合格品控制、内部质量审核、产品一致性、包装、搬运和储存等10项内容。

两者检查内容相比较,主要有下列不同:

(1)检验要求上有所不同。TZ4《生产条件审查》中在产品检验要求上规定了“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建立适宜的整机出厂检验制度,并有效执行”,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则明确了“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前者是根据农机行业产品千差万别的特点,确定由企业根据自身要求来建立检验制度;后者则是基于3C认证的本身属性及要求作出了统一的规定。

(2) TZ4《生产条件审查》中将售后服务条款作为独立一章,更多是从维护购机者利益的角度,对企业做出的约束;《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相似的条款“内部质量审核”,则是侧重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能力。

(3) TZ4《生产条件审查》中明确要求了“企业应有相关的产品技术标准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此节更好地贯彻了标准化方面的法规要求,对产品质量的提高有着直接促进作用。

2. 检查形式比较

农机推广鉴定生产条件的检查形式主要有推广鉴定时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推广鉴定证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

3C产品认证工厂检查主要包括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形式主要分为:初次工厂检查、常规工厂检查、特殊审查。其中特殊审查是指当工厂违反了认证机构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指令由审查员执行的额外增加的检查。例如,若市场抽样的产品不合格,认证机构就会安排特殊抽样,加强对工厂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同时3C工厂检查中,有一种叫“飞行检查”:即在不通知工厂的情况下,检查工厂的软硬件是否达到3C工厂检查的要求。这种审查与正常监督审查相类似,并可替代当年的正常监督检查。执行“飞行检查”,也与3C监督审查的时机有关,3C监督审查时,工厂应有获证的产品在生产或库存,审查前需通知工厂。

3. 检查频次比较

农机推广鉴定证有效期内监督检查频次原来没有特殊规定,最新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上暂时规定“原则上在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实施一次。当有以下情况时,给予临时增加检查频次:(1)获证产品或企业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或投诉较多时;(2)发现获证企业违规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时;(3)有信息表明获证产品或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产品一致性时。”正式实施后可能会有微调。

3C工厂检查的检查频次一般是获证后的12月起,每年进行一次。

三、审查的依据

农机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的依据主要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TZ 4—2011《生产条件审查》、相关产品的推广鉴定大纲等。而作为3C工厂检查的依据主要有为申请书或认证证书、相关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产品标准、认证机构根据实施规则要求制定的相关规定及与认证产品相关联的补充检查要求、制定的检测机构根据实施规则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或经确认的产品描述、工厂质量文件的有效版本。

四、结论判定

农机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的结论有三种:“通过”、“整改后通过”和“不通过”。其中“通过”是指TZ4中所有条款符合要求,生产条件审查通过。“整改后通过”是指有7个以下非关键条款不符合要求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不通过”是指有1个及以上关键条款不符合要求;或7个及以上非关键条款不符合要求;或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

3C工厂检查的结论有四种:一是无不符合项,工厂检查通过;二是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否则工厂检查不通过;三是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检查组现场验证有效后,否则工厂检查不通过;四是存在不符合项,工厂检查不通过。工厂存在未按要求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或者纠正措施计划的情况:未采取纠正措施、采取的不是纠正措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采取的纠正措施无效,判定工厂检查不通过。如果发现关键资源缺少、指定试验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较为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时,现场也可以作出工厂检查不通过的结论。

篇9:开工审查汇报

建设单位:重庆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公司

设计单位:重庆卓创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勘单位:重庆南江地质工程勘察院

监理单位: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融科城二期1#地E组团Ⅱ标段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片区,拟建项目处在鸳鸯镇中部地段,拟建场地东侧紧邻金开大道,北侧紧湖津路,交通方便。

拟建场地南北长约180~280m,东西宽约220~260m;主体结构地上2层,主体结构采用异形柱框架结构,结构总高为9.6m;我司承建Ⅱ标段工程。范围为:5-10#、14-19#、28-32#、38-43#、47#、48#楼及部分车库,建筑面积约30877.97㎡,其中车库为10119.27 ㎡,住宅楼建筑面积为 20758.7㎡。

篇10: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D: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E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的审查,同意该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请将《E安全评价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依据之一。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此外,如果该建设项目周边条件、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变更了建设地址,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及时向我局重新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查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篇11: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豫安监管一〔2004〕209号

关于河南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条件

审查验收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规范全省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行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专项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工作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能,保证其公正性和有效性,但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地区和部门保护,不得干预评价机构的正常评价活动。安全评价机构应持有效的资质证件到评价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告知性备案,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安全评价报告实行分级备案制。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向负责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附件1)、安全评价报告。

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负责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机构在接到安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通过的,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加盖审查机构印章)、专家审查意见(附专家名单)及审查机构审核意见(附件2)各一份,报负责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由负责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

(三)负责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附件3)。

(四)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的安全评价,由省辖市审查备案的,省局以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一)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向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设计审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职业安全专篇、主要附图和有关资料,审查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 1.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

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3.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 4.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5.对预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6.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 7.初步设计的职业安全专篇;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审查组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附专家名单(附件6)],经审查组长签字,与建设单位交换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经负责审查的部门同意后,发函批复建设单位。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一)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通过备案后,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5)、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和交验情况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验收评价报告及验收评价报告评审意见等有关资料],负责验收的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组到建设项目现场验收。

(二)验收组应听取相关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交验情况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情况报告》等情况介绍。

(三)验收组视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可分为若干个专业组检查。

(四)验收组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2.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 4.安全标志及设置; 5.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

6.企业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8.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9.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10.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五)验收组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附专家名单(附件6)],经组长签字,与建设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经负责验收的部门同意后,发函批复建设单位。

四、审查、验收组组成原则

(一)承担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验收工作的审查、验收组应选聘与该项目相关的各专业专家,审查、验收组一般应由5人以上(含5人)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视具体情况可设副组长1—2人。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组长由负责验收部门的领导担任,专家任副组长。

(三)承担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验收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相关行业设计、生产、建设、科研等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熟悉安全生产工作。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审查、验收组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五)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安全评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审查、验收时,应邀请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五、职责分工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范围: 1.省管工矿商贸企业; 2.跨省辖市的企业; 3.外资企业;

4.省审批的项目(包括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5.石油、天然气、盐、碱开采(含施工)企业,露采年产5万吨、井采年产1万吨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企业(含采掘施工),库容为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含赤泥库、灰渣库、固体废弃物堆场)。

(二)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范围:

本行政区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之外的企业和项目。

篇12: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1 施工测量

审核施工单位的测量方案,对图纸定线的原始资料进行复核,对施工单位施工测量的内、外业资料进行检查,对其内、外业成果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检查相邻合同段搭接处测量结果及资料的符合性,必要时组织相邻合同段进行贯通测量和跨标段联测;督促施工单位在测量工作中采取行之有效的多极复核制,完成交桩复测、工程复测、控制测量以及导线网,导线点和水准点保护等工作[1]。

1)交桩复核:

按照要求检查交桩数量、精度、签署手续及各种数据应齐全。

2)工程复测:

对施工单位加密引测的控制点、水准点测量成果和记录进行审核;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按工程需要加密控制导线网及水准点。

3)控制测量包括:

(1)线路的控制测量:

中线的贯通测量,水准点和线路中桩高程测量,断面测量和站场复测;

(2)桥涵的控制测量:

桥梁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桥梁的平面控制网(三角网),水准点(跨河水准点),线路中线等进行复测;

(3)隧道的控制测量: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隧道控制测量工作(洞外控制测量,洞内控制测量),以保证隧道中线和高程能按规定精度要求正确贯通,并使隧道内平、纵断面符合设计要求及隧道建筑限界的要求。

4)施工放样复核:

应按照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检查施工单位的测量结果,根据工程情况,检查施工放样方法,审核施工放样测量结果。

2 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是直接指导现场施工作业技术活动和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以施工作业技术活动方案为核心,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方法,机械设备脚手模具等施工手段配置的程序和方法展开作业技术活动[2]。施工工艺的先进合理是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工程造价的关键因素,施工工艺的合理可靠也直接影响到工程施工安全。因此制定和采用先进、合理、可靠的施工技术工艺方案,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

2.1 施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全面正确的分析工程特征,技术关键及环境条件等资料,明确质量目标,验收标准、控制的重点和难点;

2)制定合理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施工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前者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后者包括施工区段划分,施工流向及劳动组织等;

3)合理选用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临时设施,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图和各阶段施工平面图;

4)选用和设计保证质量与安全的模具,脚手架等施工设备;

5)编制工程所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专项技术方案和质量管理方案。

2.2 施工方案中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

1)路基工程施工方案:

与施工单位共同对取土场和弃土场的位置、周围环境和土质情况进行考察,复验路基填料和土木材料的质量;根据施工单位上报的中线贯通测量,中桩高程测量,断面测量,站场基线测量的成果进行外业和内业审核。

(1)地基处理:

审批地基处理方案,重点审核施工方法,分层填筑厚度,每层压实遍数,选择的压实机械,所用的材料等,在施工前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对处理方案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工艺参数。

(2)路堤填筑:

应要求施工单位选择试验段,并提交详细的施工方案,进行摊铺压实工艺性试验,通过试验确定工艺参数。

2)桥涵工程施工方案:

现场监理人员应重点审查工艺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安全可靠有效,施工平面布置是否符合现场的条件及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1)明挖基础:

重点审查开挖范围,开挖坡度,支护方案,弃土位置,防排水,安全等措施;检查施工放样数据,基坑开挖方式和支护形式。

(2)钻(挖)孔桩:

重点审查成孔工艺,(水下)混凝土灌注方法,安全等措施。

(3)桥梁墩台:

重点审查模板及支架的稳定性,混凝土运输和浇筑方法等。

(4)桥梁上部结构:

重点审查架(移)梁设备的结构工艺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安全和防护措施等。

3)隧道工程施工方案:

核对现场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情况;核对隧道出入口设计里程与现场是否协调;核对弃碴位置选择是否便于施工、环保、安全,是否经环保部门审批;复核交桩复测资料,复核施工放样测量资料,核对隧道出入口里程、高程;审批开挖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如采用钻爆法开挖,应审批钻爆设计;审批施工通风设计;审批支护施工方案;审批施工单位防水和排水施工方案,如采用止水带防水的环向施工缝,应重点审核止水带安装工艺;审核监控量测是否纳入施工工序,并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

3 环保、水保安全文明施工

1)应审查环保保、水保运行体系,保护目标,保护措施,发生环保水保事故的应急机制;环保、水保责任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等;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环保、水保相关制度的建立,人员设置,环保、水保措施及应急预案是否满足相关规定;检查施工单位落实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包括大气污染的防治,水污染的防治,噪声污染的防治,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以及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主要包括:规范施工现场的场容,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卫生;科学组织施工,使生产有序进行;减少施工对周围居民和环境的影响;遵守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要求,保证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3]。

如路基工程中的挖、填土能否统一安排,挖方土直接用于填方段;桥涵工程中的钻孔桩:泥浆池及弃碴的选择是否满足环保、水保要求;隧道弃碴位置选择是否便于施工、环保、安全,是否经环保、水保部门审批。

2)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计划和安全交底安排;应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施工机械、安全设备的验收记录;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

施工现场的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应齐全,管理机构健全,责任到人,并符合现行《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施工现场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符合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工程采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并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隧道施工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前应组织人员对预案进行演练;油库、氧气库和电石库、火工品库等危险品仓库,应远离施工现场、居民区和既有设施,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爆破作业应满足相关要求和规定[5]。

4 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

1)应核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与承包单位投标书所列的是否相符;施工机械配套是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是否与工程进度计划相适应。

如路基工程中要使用的压路机;钻孔桩要使用的钻机,桥梁上部结构要使用的架(移)梁设备;隧道工程中要使用的打设管棚的专业设备,湿喷机等。

用于工程的计量器具,包括试验仪器设备、测量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及质量检测仪器设备等,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其检验有效期、技术状态、精度及量程等。如检查混凝土拌和机是否已标定。

2)应重点审查项目经理、总工、工程部长、现场技术主管、专职安全人员、专职质检人员、测量人员、试验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及符合性。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质量控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2]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3]西南交通大学.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7.

[4]西南交通大学.最新铁路监理实施细则[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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