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养老保险
永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精选6篇)
篇1:永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永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 县农村养老保险站(以下称“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和村级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试点的宣传发动、信息采集、参保动员、扩面征缴、资格认定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新农保工作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八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按本办法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龄统一以我县启动新农保试点时参保人员的户籍年龄计算,缴费年龄为16-59周岁。
第九条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构成。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特困群众参加新农保给予扶持和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鼓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依次类推,缴费500元,财政补贴50元),补贴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元。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条 政府对困难群体实行分类补贴。
(一)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凭一、二级《残疾人证》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对农村“五保户”人员,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对农村身患绝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县财政对农村困难群体的补贴,一人符合多种补贴情况的,只享受一种补贴,并按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新农保缴费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十二条 政府只对当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实行补贴,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补贴。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 参保人按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登记,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得同时参加新农保。
(一)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审核其户籍、年龄等相关资料后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参保登记表册;
(二)相关参保登记表册、资料报送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建档立卡,县建立信息数据库、台账,实行微机化管理。
(三)各乡镇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辖区内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应保尽保。
第四章 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十四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等组成,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或委托其亲属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农保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经所属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金支付 第十七条 县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领取人凭《新农保待遇领取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月领取标准=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139(计发月数)(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八条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村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二十一条 全县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启动新农保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老年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同村籍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二十二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各村委会每年对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及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待遇享受人员应于每年的10月份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生存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其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结余的本息(不含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次月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并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不含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待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自受理次月起发放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从受理次月起恢复发放养老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出的,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跨省转入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认个人账户基金实际到账后,及时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县转移,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二十九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进入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收入户,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农保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新农保养老金由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级人民政府的基础养老金及补贴资金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第三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督促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务、会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组建县新农保经办机构,直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并按照省级管理模式,将参保信息输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针对农村居民居住分散的特点,免费发放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三十七条 新农保工作服务对象多、工作任务重,要充分发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一)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公示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新农保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资料、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
(三)建立乡镇和村新农保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工作质量挂钩的长效保障机制,按每年实际参保缴费的农村居民安排基层经办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九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八条 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做好新农保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优抚制度衔接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采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由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机构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上级出台的有关新农保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永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镇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社区)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宣传发动、信息采集、参保动员、扩面征缴、资格认定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县、乡(镇)两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八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龄统一以我县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时参保人员的户籍年龄计算,缴费年龄为16周岁—59周岁。
第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城镇特困群众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鼓励。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依次类推,缴费500元,财政补贴50元),补贴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元。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条 政府对困难群体实行分类补贴。
(一)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凭一、二级《残疾人证》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对城镇“三无人员”,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对城镇居民身患绝症的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对城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五)县财政对城镇困难群体的补贴,一人符合多种补贴情况的,只享受一种补贴,并按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十二条 政府只对当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实行补贴,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补贴。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按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登记,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一)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公安派出所审核其户籍、年龄等相关资料后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参保登记表册。
(二)相关参保登记表册、资料报送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为参保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建档立卡,建立信息数据库、台账,实行微机化管理。
(三)各乡镇(社区)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辖区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章 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十四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账户手册。参保人个人账户由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等组成,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或委托其亲属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本乡镇(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经所属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金支付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领取人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月领取标准=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139(计发月数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八条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今后,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适时调整提高。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城镇居民社会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二十一条 全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且具有本县城镇户籍的老年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各乡镇(社区)每年对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及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应于每年的10月份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生存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其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结余的本息(不含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次月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并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不含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待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自受理次月起发放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从受理次月起恢复发放养老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出的,将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跨省转入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认个人账户基金实际到账后,及时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县转移,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县级集中管理,纳入县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进入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养老金由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级政府的基础养老金及补贴资金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第三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督促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务、会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组建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并按照省级管理模式,将参保信息输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针对城镇居民居住分散的特点,免费为城镇居民发放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三十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服务对象多、工作任务重,要充分发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
(一)各乡镇(社区)和居委会主要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公示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资料、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
(三)建立乡镇(社区)和居委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工作质量挂钩的长效保障机制,按每年实际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安排基层经办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九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八条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制度衔接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采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由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机构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上级出台的有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篇3:永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一) 做法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重视。试点县和乡镇成立或完善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 配给编制和非编制的专门管理人员, 村里配有协办员协助乡镇对养老保险的基础信息登记、缴费记录等具体事务。新农保试点工作全面启动。[1]各个领导干部都深入到家户进行宣传, 解决村民的疑虑, 加大村民参保的积极性。尤其是深入到家庭关系较复杂的家户中, 询问情况, 帮他们解决参保疑难问题。
(二) 成效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得到了初步的成果。首先, 初步建立了相关的规章制度, 使得新农保可以依章进行实施。其次, 使村民对新农保有了初步的认识了解, 有助于他们积极参保。最后, 确立了相关的部门对新农保进行单独的管理监督, 有利于新农保顺利的开展。
二、安徽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存在的问题
(一) 村民对政府政策认识不清
村民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度不高是导致参保率不高的原因之一。对政策认识不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新农保与银行储蓄、保险没有差别。由于村干部等在宣传新农保时并没有把具体细节一一向农民作解释, 使得农民有了误解, 以为新农保与将积蓄存入银行没多大差别, 实际上新农保除了个人账户还有政府和集体对农民的补贴, 这部分补贴也是很丰厚的。第二, 早交与一次性交没有差别。很多农民都认为每年都要交比较麻烦, 还不如在快要领要老金时一次性交清, 这也是对政策认识不清的一个表现。每年都交会按照当年货币的价值进行计算, 不存在贬值还有利息, 而一次性缴清不存在给予利息之说, 更不承担贬值风险。第三, 新农保只要交够15年就可以了。第四, 养老金领取数额不清。当人们领取养老金时, 对具体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不清楚, 这也是对政策不清楚的表现。
(二) 新农保养老金捆绑式不合理
在调查中了解到的新农保捆绑式的缴费, 这一制度的合理性也令人质疑。捆绑式存在另种表现:一种是如果不参加新农保, 家中就不能参加或享有其他保障待遇, 如合作医疗待遇、社会救助甚至各项农业补贴。另一种是如果其中有一个家庭成员不参加新农保, 那么等家中老人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仍不能领取养老金, 即使老人已经按照规定缴清了15年的新农保的保险费。前者不仅不利于新农保的实施, 还不利于其他保障村民利益制度的实施, 侵犯了村民享受物质保障的权利。后者是一种连带责任制度, 但是在出于保护农民养老难的目的下实施连带责任制度这一强制性的制度是否与新农保的初衷相抵, 这是值得思考的。
(三) 集体补贴难以实现
在《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根据调查, 目前新农保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再加上农民的参保, 农村集体补贴是空白。在实践操作中, 按照相关规定, 集体是要对新农保进行补贴的, 但怎样补贴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存在着空白。
(四) 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在实施新农保的实践中缺乏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 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衔接缺陷:一是新老农保之间的衔接。在实现新农保的同时, 原本参加老农保的村民如何转入新农保, 转入后会不会比原本所享受的少。另一个是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除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外, 目前农村老人还享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制度、计划生育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新农保的政策要与已经实施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统一, 避免冲突, 各自只在自己的领域发挥作用而影响其他领域作用的发挥。最后是相关制度衔接不完善使得人们对政策的稳定性产生怀疑, 害怕参加的保障制度相互交叉,
三、完善新型农村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 加强新农保的宣传力度
加强宣传力度, 不仅要体现在宣传的范围上, 还要体现在宣传内容的详尽性上。在宣传范围上, 要落实到每家每户, 将新农保政策传送到每个人脑中, 使得人们了解有新农保这一种养老机制, 有参加新农保的意识。在宣传时还要做到将新农保的具体措施耐心地讲解给村民听, 往往村民参保积极性不高是因为对政策存有疑虑, 对政策的具体内容不清楚, 从而产生了误解, 总以为政策强制参加的对自己未必有好处, 只不过是为了大局而采取的, 实际上这是为了村民自己的养老问题而制定的。最后, 在宣传方式上也应采用多样化。随着网络的普及化, 可以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对新农保进行宣传, 还有利于详实生动的介绍新农保的各个方面。充分利用村里的广播, 每天利用清早或傍晚村民闲暇的时间普及新农保知识, 也便于村民之间对新农保政策进行评价、讨论。此外还可以通过发宣传册、挂宣传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 也可以编顺口溜, 既娱乐也达到了使村民了解新农保的目的。宣传过程中要坚持长期做, 注意特殊人群, 比如, 在外务工农民, 要利用他们在家时间对他们讲解新农保。对于年纪较轻的应该耐下心来, 不厌其烦的为他们解释, 毕竟他们都认为自己年轻, 现在考虑养老太早, 应为他们说明早参保的好处。
(二) 完善新农保基金的筹资制度
1966年, 亨利·艾隆在萨缪尔森“生物收益率”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艾隆条件”:当一个经济的人口增长率与工资增长率之和大于或等于市场息率时, 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制是有效率和可行的, 否则应考虑选择基金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2]当下, 我国实行的是基金积累式的新农保, 政府、集体、农民三方投资建立的基金制度。但政府、集体、农民三方的出资比例如何分配仍需要仔细地考虑, 有些地方认为实行2:2:1是比较合适的, 农民也乐意接收, 可以扩大新农保的覆盖率。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 各地政府应根据自身的财政承受能力进行分配, 做到财政补贴方面各级财政合理分工。该政策在中东部富裕地区可以实施起来, 但在西部贫困地区可能就无法实现。针对特殊地区可以通过慈善事业等社会公益组织和商业保险来作为补充, 增加新农保养老基金, 对农民进行补贴, 总之, 在新农保基金的筹措上社会公益组织要发挥其重要作用, 商业保险要发挥其补充作用。
(三) 健全与新农保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及机构设置
制度的运行和经办机构的科学设置是新农保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新农保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序衔接。首先要与老农保之间做好衔接工作, 保证制度之间平稳过渡, 保证不损害农民的利益。其次要协调新农保与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问题, 切实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更有利于新农保制度的推广。这样也可以保证从各个方面对农民生活进行保障。而且还要保证各项制度间可以互相协调, 防止相互抵触, 影响制度原本效能的发挥。对各项制度的边界作一清晰的认识, 使得各个边界相互吻合, 协调发展, 避免出现重叠或矛盾的现象。
健全新农保机构的设置也是至关重要的。不仅是指单纯的机构设置, 还包括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 以及工作管理等方面。机构的设置应该合理化、科学化, 重点加强县、乡、村三级经办机构的建设, 各级间做好互通工作。而且还要合理设定各级经办机构的编制, 确定与其工作机构相配套的工作人员。最后应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各级间建立网络链接, 以便做好统筹工作, 同时建立网络信息平台, 农民对新农保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疑惑或是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的, 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反映, 这样既方便有快捷, 可以及时解决农民的问题。
(四) 完善养老金的缴纳措施
捆绑式的养老金缴纳方式的有不合理之处, 采用捆绑式有碍于养老金的领取, 老人达到年龄仍不能领取养老金, 仅仅因为子女没有缴纳保费就扣留老人的养老金, 虽然是出于扩大新农保的覆盖面的考量, 但这将影响到老人的养老, 影响到他们的基本生活。这种连带责任势必会影响新农保在农民心中的形象。
在养老保险缴费办理和养老金发放环节, 实行社会化管理方式, 需要一些金融机构加入进来。参保主体主要是针对上了年纪的老人, 他们腿脚、身体等各方面都不适宜长时间行走, 如果在农村多建立营业网点, 方便他们更积极的参加新农保。最重要的是, 一般应该向国有商业银行缴纳, 尽量避免向农村信用社缴纳,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在农村考量各方面的因素, 尽可能地建立多一些金融机构来方便参保农民, 但也要适当的向信用社缴纳。总之, 做好社会化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也十分必要, 在参保农民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环节推出满足便民的服务。
参考文献
[1]罗遐.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问题的实证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 2011 (1) :14.
篇4:永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关键词:新农保;老龄化;武鸣县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076-02
一、我国农村居民养老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在目前的经济形态下,我国农村除了少数发达地区之外,绝大部分地区的基本养老模式还是家庭养老,辅以社会救助供养。这种状况基本反映了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我国老农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取得了一定成绩: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专门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使参保农民可以更好地安排生产和投入,有能力承担更多生产风险;有利于促进农村规模经营和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加速城市化进程;此外,还促进了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1.覆盖范围小,保障水平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2-20元/月10个档次进行选择,但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2元/月的最低投保档次。若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按照1992年12.8%的利率计算,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只能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才可以领取9.9元,保障水平很低[1]。
2.地区差异大,发展不平衡。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经济结构差异、农业人群经济实力差异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践中也呈现很大差异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鼓励具备投保条件的农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所以目前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大多是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参保人也多为富裕农民,他们基本不存在养老难题,而那些真正面临养老难题的不发达农村地区的贫困农民却无力投保,这种“嫌贫爱富”现象是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死结。
3.特殊群体的社会养老困难重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了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这样的特殊群体。中国现有9900万农民工跨区域转移就业,有1.36亿乡镇企业职工非农就业,合计约有2亿多人。目前,政策上已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并允许农民工退休前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于这种支付没有统筹部分,支付数额较少,加之农民工多从事于非正规部门或岗位,或者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流动性较高,很难有效实行,所以2亿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目前约有4000多万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农民转为城镇户口,总之,农民工和失地农民面临同样困境,都成为无法市民化的城市“边缘人”[1]。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推广工作
(一)新农保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了改变传统家庭养老和老农保带来的农民养老困境,必须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它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广西武鸣县新农保试点开展情况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称为“新农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我国早在1986年就开始了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现推行的新农保是在之前老农保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较之以往,第一,在筹资结构上,改变了过去自我储蓄模式,明确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投入,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第二,在支付结构上,摒弃以往单纯依赖个人账户的做法,采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由中央财政保证最低限度的基础养老金,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的补贴纳入其个人账户,目前国家最低限度基础养老金为55元/人/月,地方财政以当地实际情况对其补贴。
本文于2010年7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罗波镇布凌村对全村44户农户共67个小家庭106位六十岁以上老人进行入户调查,共进行访谈调查118份,整理有效调查记录97份。从武鸣县实际情况分析,罗波镇为武鸣县第二大镇、武鸣县的农业大镇,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位于前列,高龄老年人所占比例较高。全镇总人口100221人,其中城镇人口30000人,农村人口70221人。布凌村是罗波镇人口较多、农业经济较发达的自然村,各项评价指标处于全镇中上水平。全村的人口年龄结构见表一:
被调查农村老年人的整体基本情况如下:全村60岁以上老人的平均年龄为67.9岁;从事农业生产的平均年限为58.8年;人均年收入为963元;60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百分比为22.22%。
武鸣镇政府规定:第一,对年满60周岁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人,按地方政府规定需要其在本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加新农保,才可享受国家和县政府每月发放的60元基础养老金。第二,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的农村居民采取补助的方式鼓励其参加新农保,具体为按100元缴费档次,参保户缴费50元/年,其余由政府给予补助。第三,武鸣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武鸣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对农村认真实行贯彻计划生育的家庭参加新农保的采取补助的方式鼓励其参保。具体为按100元缴费档次,参保户缴费50元/年,其余由政府给予补助。经过以上措施的认真执行,从表二中我们可以看出本文调查的武鸣县罗波镇和武鸣县全县新农保的实施情况:
(三)新农保在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则以表一的布凌村为例,新农保一实行,有22%的人可以直接领取养老金,当然前提是子女必须参保,而剩下的80%人中,计划生育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只需交最低额度的一半,也就是50元,这部分人大概是百分之十几,然后剩下的60%,也并不一定参保,或者缴费不满十五年,所以,从此看出,新农保的试点有诸多问题,最突出的是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除此之外,本文通过对武鸣县罗波镇农户的调查了解,发现新农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有:
1.农户对政策了解不足,有24.8%的农户表示了解相关政策,56.26%的农户表示了解一些,18.94%的农户表示不理解。这反映了大多数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了解还停留在一般了解的层面上,同时也反映了政府有关部门对新农保政策的宣传工作还有待提高。
2.农户对政府工作手段和方法表示不能理解和接受。以60岁以上老人能否领取待遇与其子女是否参保相挂钩为例,有18%的农户表示不理解也不愿意接受这样的规定;71.65%的农户表示不理解但勉强接受并按规定参保;6.09%的农户对政府工作表示理解并按规定参保;4.26%的农户表示无所谓。由此可以反映政府有关部门在实行相关政策时与农户缺乏沟通,导致政府与群众关系不和谐。
3.一些地方存在参保登记与缴费和建档管理不同步等问题。有的镇一半以上的参保人员只登记未缴费,登记参保的农民最终能否实际缴费参保还存在变数。
三、新农保制度试点及全面推广实行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使农民理解并接受新农保
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是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条件。试点地区将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从试点情况来看,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对于新农保还认识理解不清,不愿参保或者没钱参保的现象大量存在,所以当地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
(二)解决地方政府财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稳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是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条件。试点地区从实际出发,利用现有各种支农政策,以多种方式建立了政府投入机制:一是以缴费补贴、老人直补、基金贴息、待遇调整等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二是探索以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组织资助农民参加农保。
(三)能保证新农保能坚持实行并达到预期效果的综合建议
新农保能否坚持实行下去并达到预期效果,关键在于这项政策是否适合中国的农村国情,从老农保失败经验和新农保的试点经验来看,政策是对的,基本适应了国情,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综合如下:首先,还是要县镇政府和村干部重视并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次,国家必须加大对新农保的资金投入,以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再次,应使农民群众真正了解,理解并接受新农保政策,使农民群众从中得到实惠,这才能激发他们的参保热情,并坚持实施下去。
参考文献:
[1]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与路径分析[EB/OL].
http://www.studa.net,2009-08-05.
[2]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EB/OL].
http://www.lortui.com,2009-02-26.
[3]建立和完善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阶段问题探析[EB/OL].http://www.cnss.cn,2009-10-29
篇5:永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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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加快建立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分类试点、典型示范、分步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2009年在我省10%的县(市、区)开展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以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牧民等,不含在校学生),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1.个人缴费。
(1)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
(2)参保人原则上应按月缴费,也可以按季度或按年缴费,但一个自然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最长不超过15年。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3.政府补贴。
(1)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2)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发〔2009〕32号文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我省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13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鼓励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订。
4.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农村居民参保。
(三)待遇领取。
1.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待遇的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地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订。
2.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四)缴费和待遇调整机制。
参保人缴费基本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市县政府负责。
三、管理与服务
(一)统筹层次。
新农保试点期间实行县(市、区)级统筹,以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级统筹。
(二)个人账户管理。
1.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移。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基金征收、管理与监督。
1.基金征收。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规定执行,征收机构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2.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在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前,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3.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新农保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查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和基金稽核,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四)经办管理与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充分利用社会保障信息大集中管理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在乡镇普遍设有网点的国有银行或国有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作用,方便农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四、相关制度衔接
在国家出台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之前,我省新农保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办法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具体折算办法由省另行制订。
2.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二)与农村现行各种养老保障办法的衔接。
按照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和政策相对统一的原则,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逐步将原来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等其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本办法计发待遇,原有的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继续享受。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要求。
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各地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将新农保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订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周密组织试点工作。
各地要全面调查本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对新农保基金收支情况和本级财政补贴情况进行精细测算,及时研究制订试点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加强宣传动员,及时总结经验。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地宣传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政策和参保办法,动员农民积极参保,引导农民子女为父母缴费和社会各界资助困难老人参保。要认真分析和研究解决试点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为试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落实工作条件,提供安全便利服务。
篇6:永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9]64号)和《兴山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兴政发[2010]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促进昭君镇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试点村新农保参保率达85%。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筹备阶段(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1月3日)
1、起草文件。起草《实施方案》以及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
2、组建机构。成立镇、村两级新型农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落实服务中心平台建设,选配工作人员(含村协理员)。落实金融代办机构,确定费用收缴部门。
3、政策宣传。采取多种手段、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广渠道,大力宣传新农保政策,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理解政策,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月4日-1月10日)
1、会议动员。召开全镇新农保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参会人员为党委班子成员、镇直各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试点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
2、调查摸底。试点村以村(居委会)为单位,依据户口底册进行摸底和初审,普查16周岁以下人员、在校学生,重度残疾人员情况和已经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人员情况,核实应参保人员,重心为60周岁以上人员。
3、参保缴费。根据参保人员申请,受理参保登记。对符合参保条件,出生年月信息准确的,指导参保人员填写“参保登记表”,收缴保费;对出生年月信息有疑问的,通过派出所核准信息后办理参保登记,收缴保费。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填写《待遇审批表》。
4、公示公告。对参保人员以村(社区、居委会)为单位进行公示确认后,报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
5、档案整理。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审核无误的参保人员资料及相关表册上报县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核发社会保障卡。
6、资金归集。与金融机构核对农保资金,并上报县农保经办机构复核后清缴上解新农保费用。个人缴费到账后,财政补贴资金划转个人账户。
7、待遇支付。从2011年元月起对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农保经办机构将领取待遇人员明细表、资金转账凭证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障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金融机构派专人将社会保障卡交由村协理员发给待遇领取人员,并履行社会保障卡签领手续。并举办新农保养老待遇首发仪式。
(三)总结阶段(2011年3月1日-3月15日)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村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经办流程,形成规范有序的新农保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新农保试点工作,成立由党委书记丁龙为组长、党委宣传委员郝明、财政所所长万兴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主要领导亲手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做到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全面落实包宣传发动、包政策解释、包对象核定、包手续办理、包社会稳定的“五包”责任制,贯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检查督办。
镇直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人社部门要选派业务骨干深入村组、农户,严格依照公开公正和公平自愿的原则,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帮助群众积极参保,切实做到政策深入人心、工作扎实到位、程序规范透明、群众广泛支持、参保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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