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林场森林管护所(站)财产物资管理办法

关键词: 管护 物资 财产 森林

哈密林场森林管护所(站)财产物资管理办法(精选2篇)

篇1:哈密林场森林管护所(站)财产物资管理办法

哈密林场森林管护所(站)财产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1条

为了加强森林管护所(站)财产物资的管理,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财产物资,保障和促进森林管护工作的不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密林场各森林管护所(站)的财产物资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指财产物资包括以下形态和类型:

(一)按财产物资的来源分:国家拨付的各类财产物资,以及接受捐赠、购入和调入、自制和改制、盘盈和其他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财产。

(二)按财产物资的价格等情况分,分为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低值易耗物品等三大类。

1.固定资产:一般设备人民币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人民币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及一年以上的,且能独立使用的物资。

2.低值耐久物品:一般设备人民币单价不足500元,专用设备人民币单价不足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资。

3.低值易耗物品:耐用期不足一年,不具备独立使用的,在使用过程中一次性消耗掉的,或逐步消耗又不能再复原的物资。

低值易耗物品分类:文化娱乐、办公用品;日常生活用品(包括拖把、笤帚等);其他耗材(包括劳动保护用品、建筑材料、电线电缆等)。

第4条

森林管护所(站)财产物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财产物资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

第5条

森林管护所(站)财产物资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财产物资的使用、处置、统计等;向上级报告财产物资管理情况。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6条

森林管护所(站)财产物资管理机构主要由场办公室、计财科、天保(护林)办组成。统一对各森林管护所(站)占有、使用的财产物资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负责组织森林管护所(站)财产物资购置、报损、报废、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指导、检查、监督工作;建立森林管护所(站)财产物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对各森林管护所(站)财产物资实行绩效管理。

第三章

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

第7条

森林管护所(站)新增财产物资的验收:各森林管护所(站)新增(包括采购、调拨、捐赠、自制)来的物品,应

由本森林管护所(站)财产管理员对其进行验收。在验收无误后填写“森林管护所(站)财产物资验收单”。由天保办财产管理专员根据“森林管护所(站)财产物资验收单”,按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低值易耗物品三大类分别记入天保办设立的森林管护所(站)的财产物资帐中。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要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森林管护所(站)财产物资验收单”必须由经办人、财产管理员(或验收人)及所(站)长签名。验收单是天保办财产管理专员的记帐凭证之一,也是审核各单位新增资产是否经过财产管理员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每期结算完成,财产管理专员要将当期的验收单装订成册后归档。

第8条

各森林管护所(站)负责财产物资使用中的管理工作,负责所用物资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并坚持高效、安全、节约的使用原则。

第9条

退休或调离本所(站)人员应事先办理完备物资退还、核查,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10条

财产物资清查

由天保办组织对各森林管护所(站)财产物资进行清查,原则上每年集中清理一次,写出财产物资清理情况报告,列出“财产物资清查清单”;并将清查结果报单位领导。财产物资清点情况报告内容要包括:财产物资清点时间、盘盈或盘亏的数量、金额、原因、处理意见等。

第四章

财产物资报废报损处置

第11条

财产物资报废报损是指废旧、损坏、老化并失去使用价值的财产物资。财产物资确实无法使用时,由各所(站)提出报废申请,并经场天保办审查、林场批准后,方可办理退还、核销手续。

第五章

森林管护所(站)财产管理的责任

第12条

森林管护所(站)财产物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森林管护所(站)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财产物资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单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提高财产物资使用效益。

第13条

各森林管护所(站)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因责任事故或过失造成财产物资损失和缺少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必要时可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14条

各森林管护所(站)的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列入对相关所(站)和所(站)长、管护员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第15条

本办法由场天保(护林)办公室负责解释。第16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哈密林场森林管护所(站)财产物资管理办法

为了鼓励森林管护人员充分利用管护所(站)地缘优势,积极发展所(站)经济,实现森林资源管护与所(站)经济共同发展,不断提高管护人员收入,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经营范围

各森林管护所(站)可利用所(站)自身地缘优势及地理优势,从事森林度假旅游、庭院种植、畜禽养殖、餐饮住宿服务、商品粮油代售、野生植物(如野菜、野生菌)采集与收售、活畜及畜产品贩卖等。

第二条:法律依据

各森林管护所(站)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场规场纪和相关制度办法,依法诚信经营,勤劳致富。

第三条:经营管理形式

1、为鼓励管护所(站)因地制宜发展所(站)经济,允许以所(站)为单位提出项目经营申请,报天保(护林)办审核,经场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场给予部分资金扶持。由后续产业办与项目负责人签定资金使用协议。后续产业办会同天保(护林)办、财务科,对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各所(站)之间可以联合经营项目,也可和场属其他部门、个人联合经营。

3、以所(站)为经营单位建立财务档案,实行台帐管理制。各所(站)每季度月末,将各自发展所(站)经济情况,如实上报场天保(护林)办,由天保(护林)办汇总后报场后续产业办、财务科。

4、发展所(站)经济要带动每一个管护人员都参与,使人人有投资,人人有回报。所(站)经济项目在经营运行当中,必须做到账目清楚、公开,各项决定必须做到民主决策,公平公正。第四条:资金管理

1、为落实天东局提出的“三个一头”(即林场一头、按章交足,所站一头、积累留足,管护人员一头、保证富足)部署,确保所(站)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场要求所(站)经济利润10%上缴企业,做为发展所站经济奖励基金;20%留归各管护所(站),作为资金积累;70%由管护人员自行分配。

2、经考核完成《哈密林场所站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考核指标的所(站),由场将各该所(站)上交的利润中的50%返还所(站),作为责任书兑现奖。对所(站)经济效益好、管护任务完成好所(站),考评后,由场对所(站)进行特别奖励,奖金额为所(站)上交利润中的另外50%,设一、二、三等奖各1个,奖励金根据情况确定。

3、所(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本所站“五好所(站)”、“示范窗口”建设购置低值易耗品等小额开支,以及所站经济扩大经营的再投资。由所(站)长列出购置物品和简易维修清单,在所(站)公示,同时报天保(护林)办备案。

对于所(站)留用资金,管护人员均有使用建议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每年年初,场天保(护林)办与各所(站)签订《哈密林场所站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各所(站)每年11 月20 日前,将当年的所(站)经济发展情况汇总后报天保(护林)办,11月30日前由天保(护林)办、后续产业办、监察室和财务科,对所(站)经济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12月10日前将审核结果报场。

第六条:场每年底召开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先进所(站)进行表彰。

第七条:如遇林业政策调整,执行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新制定的所(站)管理办法等。

第八条:本办法自20 年 月1日起执行。

本文来自 古文书网(www.gwbook.cn),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相关文章:

不同临床护理模式01-13

替代模型01-13

树木管护协议01-13

排球运动教学01-13

禁牧工作管护方案01-13

管护制度01-13

森林管护站01-13

造林与管护01-13

管护工作总结01-13

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思考01-13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不同临床护理模式 下一篇:管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