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关键词: 处理 调查 事故 制度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下,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通过报告的方式,用于记录工作内容。怎么样才能写出优质的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组长:XXXXXX

副组长:XXXXXX

组员:XXXXXX

二、事故调查分类

1、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受上级部门或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则和要求

1、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2、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应当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国资委。

四、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类别,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所属作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

6、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电话XXXXX)报告,同时向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电话XXXXXX)报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安监局和市国资委报告。

情况紧急或遇到无法联系公司领导等特殊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安监局和上级部门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知情不报按安全法规相关条款处罚。

二、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时间及联系方式。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广东建工台山市金茂广场住宅及商铺工程项目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建立并保持项目部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现场发现人应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

2.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内向分公司管理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3.

如发生重伤、人员死亡或重大死亡的事故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同时向当地台山市安监站、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等部门报告。

4.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管管理部和分管经理。公司管理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二、事故报告时限:

1、 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质安部门

2、 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在2小时内报告公司质安部门

3、 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质安部门及当地建筑工程质安站、公安、工会。

三、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项目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 发生伤亡事故的项目部必须严格保护好施工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必须弄清现场情况,做标记,记明数据,并画断事故的详图。

四、 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程序规定:

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理进行组织相关部门参加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制度整改措施方案,由项目部落实整改方案。

(二)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发生死亡或重大死亡事故时,按重大死亡事故等级,由市或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工会等部组织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录像,调查现场有关人员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资料。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查清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及整改方案。公司填写《职工伤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五、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编制详细的整改与预防措施,经公司管理部和技术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整改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工程部和管理部共同进行复查。

3. 对事故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管理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广东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项目部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安全事故处理结案后,项目部应配合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广东建工台山市金茂广场住宅及商铺工程项目部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为了在事故中切实保护我项目部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对事故的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根据实际情况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和建设部《关于开展施工多发性伤亡事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项目部的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制度目标

1、将紧急事件局部化,尽可能予以消除或减少危害。

2、尽量减小事故对人和财产的影响。

3、加强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

二、制度实行要求

1、根据国务院及广东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项目部按事故的性质、类型、影响范围严重后果分等级,预先制定出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2、预案中要形成统一整体、救援力量统筹等安排,并根据现场实际条件制定预案。

3、项目部各部门在应急救援组织职责明确,通力协作。

4、要定期进行预案演习和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检查和修正。

5、项目部应急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确保胜任工作任务。

6、配备好相应应急救援器材。

三、应急组织

项目部应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抢救组、现场协调组、医疗救治组、后勤服务组、保安组等。

四、各小组的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时,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第一时间内向

110、1

19、120、企业救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求援和报告。

2、现场协调组职责:

安排人员在项目部各处,协调人员撤离及现场救援工作的开展。

3、现场抢救组职责:

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4、医疗救治组职责:

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急救处理措施,尽快送医院抢救。

5、后勤服务组职责:

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饮食供应。

6、保安组职责:

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救援组的工作,保护现场,疏散人员。

五、救援器材准备

1、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医药箱、药品等。

2、抢救工具:仓库和现场常备抢救工具。

3、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等。

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等。

5、交通工具:项目部常备两辆值班车。

6、灭火器材:铁锹、砂、灭火器等。

六、通讯联络

项目部必须将

110、1

19、12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手机号码、上级主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长及办公室主任电话号码、安全监督部门的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以便于第一时间拨出。

七、事故报告

工地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及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人员外,应按事故情况,轻伤事故在12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安全部或工会;重伤事故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企业领导;死亡事故尤其是死亡3人以上事故除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外,应立即报告安全局、政府及卫生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等。

八、具体救援措施

详见项目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篇: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发生在学校的各类安全事故,现场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视事故大小学校按规定逐级上报。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2、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保护好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3、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做好调查记录,查清原因,分析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强防范。

4、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全校师生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5、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要主动关心他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6、对违反规章制度,盲目指挥、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标准适用与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项目部、工程部、分公司、专业公司及辅助生产单位、下同)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 、国家和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建设部相关规定;

5、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

1、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各项目安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 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综合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笔录;

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6、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0、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五篇: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

1、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

3、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厂声誉的为质量事故。

4、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为工伤事故。

5、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6、凡所区内发生着火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7、凡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8、“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响工农业生产的为污染事故。

9、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为自然事故。

10、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为破坏事故。

11、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二、事故管理的分工

1、各类事故的管理,在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除另有规定外,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质量安全部负责。

3、质量事故由质量安全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工程部负责管理,其它事故均由质量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

三、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同时立即报告消防救护部门。

4、发生事故的项目部(或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查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一小时。对重大事故,应写出调查报告,并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

5、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误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否则,除责成上报外,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严肃

处理。

6、伤亡事故的报告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凡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劳动、实习时发生的事故,由本公司按表外统计上报,并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和原由。

7、凡因公负伤者必须及时去医务部门检查,经医生诊断为需要休息者,须持有休息证明方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如工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一个月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事故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8、凡因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所在部门的责任事故。

四、事故抢险和救护

1、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

2、发生事故时,各级领导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3、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和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带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及时抢救处理。

五、事故责任划分

1、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全面负责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2、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的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

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否则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6、操作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安全作业证才能独立操作。无安全作业证者发生事故,应由委托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7、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预顶岗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师傅监护。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

8、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六、事故调查和处理

1、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和部门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得到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得不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

2、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天内由所在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分析。

3、重大事故,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

4、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5、轻伤、重伤事故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动力、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

6、死亡事故由质量安全部会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重大死亡事故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由质量安全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所在项目经理提出,由质量安全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对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上级机关批准;对重大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1、质量安全部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录像、录音、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登记表及报告书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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