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一个法治、和谐和创新型的国家离不开大量精英型法律人才, 而法律人才的培养又有赖于一个高效、健全、有前瞻性的教育机制。近年来, 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限制其进一步发展的因素, 不能满足和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如何改进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 在教学方法上不断自主创新, 使之更好地适应党和国家对我们提出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为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强劲发展和依法治国培养一流的法律人才, 已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1 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缺陷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综合学科。在现代社会中,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 法律条文的数量以惊人的速度不断增加, 而且还在频繁地修改和变化, 知识的更新非常快, 学校不可能在有限的几年内教给学生今后一生所需的所有法律知识。因此, 法学教育的目的除了传授给学生最基础的法学理论和基本法律技巧外, 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原则、法律表达和运用法律解决各种实际复杂问题的素质和能力。
传统的教学方法基本上是一种由上向下的灌输模式, 主要围绕着某种专门理论框架而展开。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及教材有计划地组织教学, 包括课堂讲授、课下答疑、指导阅读、作业练习等, 系统地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 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现行的法律条文。课程设计以讲授理论为主要内容, 强调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条理性, 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 主要是听、记和背, 很少主动参与教学过程。
这种教学方法过于重视教师的主导作用, 忽视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尽管教学中也强调理论联系实际, 进行一些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 但实际教学时往往采取通过分析条文得出正确答案, 忽视了对学生如何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 不注重实际技能训练。学生很少具有自己的观点, 总是力图找到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 生怕因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与正确答案有出入而不能通过考试。久而久之, 学生习惯于服从书本上给出的“真理”, 而不去思考“真理”是如何产生的;习惯于寻找问题的“标准答案”, 而没有想到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在真正的法庭上这种纯粹的条文分析和所谓的“标准答案”其实根本就不存在。
目前, 法学教育界已充分认识到传统教学中理论脱离实际的缺陷。以往培养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操作能力难以胜任法律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尽管他们会背诵很多法律条文和术语, 但却很少掌握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 不了解案件的代理、审判等诉讼活动, 甚至对各个环节的程序知之甚少, 无法马上胜任工作。有些人甚至连司法文书的基本格式都不知道, 以至于在工作中还得从头学起。这种现状必须得到改革。
2 借鉴国外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其实上述问题在2 0世纪初的美国也曾出现。为此,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创案例教学法, 后来在英美国家得到普遍推广。究其原因是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系, 判例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认为研究法律要寻根溯源, 而法律的源头就是已经判决生效的判例汇编。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具体判例来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 教学基本采用问答式或讨论式, 也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 一上课就开门见山地组织和引导学生分析案例, 提出问题和学生共同讨论。不仅教师可以提问学生, 也允许学生提问教师和进行争论。它要达到的目的是让学生去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 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这种教学法的优点是有助于学生积极地学习, 培养学生的主动探索和发现精神, 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缺点则是判例的内容相当庞杂, 很多判例不具有可比性, 一些判决结果带有片面性, 审判过程标准固定, 僵化保守, 不利于法律的变革。
近年来, 我国一些大专院校的法学专业也将这一方法适度引入教学中。但是, 由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体系, 法学教育以解释成文法规则、法律理论及运用为主, 对于法学理论课程教学中是否有必要引入案例教学法, 法学教育界一直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和争论。即使是那些将其引入教学中的院校, 对这一教学方法的应用仍处于初步摸索阶段。
我们在法学专业的教学中也尝试借鉴这一方法, 经过不断探索, 总结出一套相对较成熟的经验, 我们称之为“启发式案例教学法”。它并不完全等同于英美国家现有的案例教学法, 而是结合我国的法律体制和法学教育特点, 兼顾目前我校法学专业学生的背景而精心设计的, 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断加以归纳和完善, 具有自己的特色。
启发式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讲授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条文时, 给出一些较为典型的司法案例加以剖析, 启发学生根据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进行研究、讨论并得出结论, 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 既能够加深学生对该法律原理和规范的认识及理解, 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等能力, 教师也能够从中观察了解自己的教学效果。
我们认为, 这种启发式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以往教学过程中完全由教师唱主角, 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况, 把传授知识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 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中来, 提升自主意识, 促进学生积极思考, 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 个性得到充分发挥, 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辩论, 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得到充分表述, 使大家对相应问题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 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 不仅可以使理论讲授变得生动活泼, 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目标, 而且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 并能灵活运用, 效果十分理想。
3 启发式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初探
在实践中我们体会到, 启发式案例教学法可以用于在法学专业学习的各个方面。例如, 在法理课教学中, 单靠教师进行系统讲授, 既枯燥又缺乏直观感觉, 学生往往不感兴趣且难以掌握。我们的方法是:首先向学生全面系统地讲授法学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体系, 在此基础上精选形象、直观和有代表性的具体案例, 通过分析讨论来深入解释成文法的内容, 可以大大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减少其学习的难度。
我们所用的每一个案例都经过精心设计且具有典型性和说明力, 并且针对其内容, 要求学生深入研读与案例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弄清法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 包括各学派对同一问题的不同主张及理由, 引导学生通过自学主动摄取知识, 查阅材料和研究案例, 摆脱以往以应试为目标的背书、背笔记的机械式学习方式。然后组织和辅导学生进行讨论, 教师注重培养学生把握案件关键点、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及综合运用法律各项规则的能力, 针对法律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答疑解惑, 并结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诉讼程序的安排等, 精讲多练, 务必使学生打下深厚的理论基础。
在案例讨论过程中, 教师要特别注重启发诱导原则, 教给学生的不应只是最后的结论, 而是处理问题的方法, 让学生学会如何适用法律来陈述、分析、论证, 并提出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特别是针对那些超前于法律、法规、引起争议的复杂现实问题, 要鼓励学生作出独立理性思考, 提出各种不同主张、观点和质疑, 甚至展开辩论, 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最后再把学生从案例引回到理论进行归纳总结, 对学生提出现的不同见解进行讲评, 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说明理由。
此外, 还可以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 结合学校的条件, 适当组织学生去法院见习、旁听案件处理、开展模拟法庭审判等, 然后再对这些内容继续组织课堂讨论, 让学生“身临其境”, 获得有关民事、刑事或行政等案件诉讼程序的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司法机关如何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法庭辩论、法庭调节、审判方式和过程等各个阶段的实际体验。
这里要强调的是, 应用启发式案例教学法并非要全盘否定原有法学教学中的传统, 因为案例教学法不可能完全代替或取消其它的教学方法, 也不完全适用于所有的课程, 我们应该根据教授课程的性质来选择最适当的教学方法。
摘要:目前, 我国法学专业教育领域存在教学中理论脱离实际的缺陷, 毕业生的操作能力难以胜任法律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为此, 我们借鉴英美国家现有的教学方法, 并结合我国的法律体制和法学教育特点, 兼顾我校法学专业学生的背景, 尝试采用一种启发式案例教学法, 收到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关键词:法学专业教育,启发式案例教学法
参考文献
[1] 汪习根.论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与机遇[J].政治与法律, 2001 (1) .
[2] 王晨光, 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 2001 (7) .
[3] 莫负春.关于法科大学生素质教育与法学教育观念转变的思考[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0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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