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工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协议(通用8篇)
篇1:延边工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协议
延边工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协议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所指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行政处分的同时,相应削减或取消奖学金或给予其它经济处罚。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协议》,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它行为。
(六)在校内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五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技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满 1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 100元以上(含 1O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 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 100元(含 1OO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作实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八)偷窃自行车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现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量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含100元),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损坏文物古木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洪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因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一律负担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并向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北京大学关于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处以罚款外,还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外人留宿或让外人进人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槽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按照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
(三)私自使用电炉、加热器、电热杯、电熨斗和其它电热设备者,除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使用电热设备或私接电源或因吸烟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应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中午十一点三十分至十二点五十分、晚十点后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放高音量收录机等,应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内打球,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不遵守有关规定及品行不端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谩骂或恐吓他人,经教育不听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共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除给予校纪处分外,学校不再办理其成绩单等有关手续;对通过上述手段获得国外大学奖学金者,学校建议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其出国护照;已出国留学者,学校将通知其所在学校。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参与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和非法倒卖,触犯法律、法规、法令者按第三条处理,其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延边工业学校学生手册》中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或进行流氓活动者,做如下处理:
(一)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十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 10一 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 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 40~ 4 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者(含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对考试(考查)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次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者,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五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一)所有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之内取消其参加学校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评定的资格。如已领取奖学金、助学金,则追回当年奖学金、助学金及证书,如已减免学费,则要求补交。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者,取消其当年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者。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二)可以从重处分者;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则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者。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4)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合两种),或同时触犯本协议两条(合两条)以上规定者;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协议者。
(6)涉外活动违纪者。
(7)违纪群体为首者。
第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查证、讨论,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处、教务处处理审核同同意后备案〔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查证、讨论,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学校可报送派出所负责调查,派出所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五)学生受记过以下(会记过)处分的,毕业前由学生处出具该生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鉴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六)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应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签字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回
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回家路费自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处送达给学生本人,并须有学生本人一式二份的签字(拒不签字者,同样有效),然后备案。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并书面或电话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辨、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有关部门及时复 查,并将复查结论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依据校规重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认真执行本协议,违者要进行批评或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执行。
篇2:延边工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协议
本人从即日起保证做到一下几点:
1、争取早睡早起,每周至少两次参加课室早读;
2、积极参加班级安排的卫生值日,按时参加周一班会;
3、如果没有回校上课必须电话告知班主任秦老师(***)或者发送请假短信,保证不让班主任担心。
4、在校期间不随意外出,请假外出期间在校外不违法乱纪,会注意安全,安全自负;
5、没有回校时,在校外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违法后果由本人负责。
保证人:电话:日期:
学生保证书
本人从即日起保证做到一下几点:
1、争取早睡早起,每周至少两次参加课室早读;
2、积极参加班级安排的卫生值日,按时参加周一班会;
3、如果没有回校上课必须电话告知班主任秦老师(***)或者发送请假短信,保证不让班主任担心。
4、在校期间不随意外出,请假外出期间在校外不违法乱纪,会注意安全,安全自负;
5、没有回校时,在校外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违法后果由本人负责。
保证人:电话:日期:
学生保证书
本人从即日起保证做到一下几点:
1、争取早睡早起,每周至少两次参加课室早读;
2、积极参加班级安排的卫生值日,按时参加周一班会;
3、如果没有回校上课必须电话告知班主任秦老师(***)或者发送请假短信,保证不让班主任担心。
4、在校期间不随意外出,请假外出期间在校外不违法乱纪,会注意安全,安全自负;
5、没有回校时,在校外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违法后果由本人负责。
篇3:延边工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协议
关键词: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制度,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它包涵二层含义:“一是, 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 每一个人都有为他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 “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而“听证”一词源自司法概念, 在有关行政法规中听证制度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 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 听取其意见, 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 并可与之辩论、对质。然后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较正式、严格的程序制度。就此而言,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制度则指高校在作出影响学生重大权益的处分决定之前, 举行会议, 听取当事人 (拟被处分学生) 的陈述和申辩, 并可与之辩论、对质。然后根据双方质证、听证程序中被核实材料作出审议结果的一种程序制度。本文将对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作渐显探讨, 并建议国内高校建立此程序制度, 使高校的学生处分程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1 在学生违纪处理过程中, 引进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2005年9月1日起, 国家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开始实施, 其第五十六条“学校仔队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8号令《国家教育部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 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 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 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 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这些法规为高校建立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制度提供了依据。
近年来, 因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 或因学校处分程序不规范引发的诉讼频见报端。面对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 严格程序制度受到了高校的重视。其中将听证制度适用于高校内部管理, 特别是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违纪处分过程, 已得到国内学界和实务界的认同, 并被一些高校实践。但听证制度在高校里的应用更多的是在申述处理过程中, 申述固然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但它和诉讼一样毕竟是一种事后救济, 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使有很强的时间性, 如果学生受教育的宝贵时间被错过, 对学生来说是一个很难挽回的损失。
因此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不仅要有时候救济, 更要重视事前救济。建立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是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事前救济的有效途径;这也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 培养学生自治意识的有效选择;更是沟通学校与学生的联系, 维护学生权益的有效措施, 并且这种权益的维护得到了权力者本人的认同。
2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适用范围
并非所有的学生处分决定都要采取听证制度这一程序, 因为公平也应兼顾效率, 也要避免造成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而在确定学生处分程序适用范围的标准上, 一是根据行为性质和种类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 即行为标准;二是根据相对人的利益范围确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 即利益标准。至于利益标准的方式, 是国家通过判例制度建立的, 其过程涉及到诸多的法律专业知识, 因此, 高校中听证制度的工作人员难以胜任。因此更多的是采用行为标准,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五种”, 这样看来, 可以借鉴国家行政相关法律, 在影响学生重大权益时才适用, 这也符合目前我国的法治现实和高等学校管理的水平。
3 学生违纪听证程序
3.1 听证参会人员
主持人和记录人, 一般高校都设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可以由该委员会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工作, 委任记录人。由申诉委员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担任听证会的主持人, 也可以由学校指定或邀请其他人员担任, 但与违纪案件有利害关系和参与对违纪事件调查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询问听证参加人;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维护听证秩序,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 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该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 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陪审员, 学生和教师代表组成, 但须经学校相关机构任命。由一定人员比例的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 有权审理由案件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件提出的正式控诉;有权决定控诉的违纪行为是否存在, 并决定恰当的惩罚意见;有权审理非正式控诉案件中双方的证据和争辩等。
违纪调查人员, 他是学生违纪控诉案件的首要调查人, 负责收集“有罪”和“无罪”证据并决定是否对违纪学生控诉。
听证代表, 由于听证制度的目的在于各种意见的充分理性论证, 因而不是完全随机或者比例代表制的, 可以由当事人、违纪调查人员、学校校长、各职能部门如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特邀有关的专家人士参加。
司法咨询顾问, 咨询顾问是违纪案件中的重要官员, 在案件审理中保持中立。他的主要职责有:指导和帮助各方参与司法过程;参与陪审团成员的任命;担任学生违纪案件处理工作的发言人;书面告知当事人违纪案件的陪审团审议结果、惩罚结果和上诉的权利等。
3.2 听证规定和程序
在拟定举行的听证会开始前, 应将《违纪处分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并告知听证会将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陪审团成员及听证代表名单、听证内容。再由学生提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 对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规定期限内未递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听证内容, 即对违纪学生的同意处理意见。
听证会公开与否, 应由学校研究并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不公开, 应当有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原处理决定单位代表列席。与当事人或该违纪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予以回避。
听证开始前, 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 并宣读听证纪律。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听证主持人征求当事人是否回避, 然后宣布会议开始并陈述案由;违纪事件调查人员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表明处分惩罚建议;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 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经听证主持人允许, 听证委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 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有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4 听证结果的交待
学生违纪处分听征会结束后, 除对听证记录应该及时整理和公开发布外, 听证结果应当在听证会后一定时间给出, 避免听证无结果, 而且最终的裁决结果应以“听证笔录、证物以及在该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申请书”作为裁决的唯一依据并向利益相关者公开。
参考文献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152.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2002年3月第193页.
[3]张学亮.听证:高校管理的制度创新[J].教育发展研究, 2004, (5) :17-20.
篇4: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研究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学生处分程序;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307-02
在经济全球化、社会大变迁、文化大繁荣所引出的社会关系深刻变革面前,历经长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与探寻,在教育的法制化建设方面我国已经有了长足进步。逐步向发达国家靠拢的目标,使我国基本形成了教育法的框架和体系,与此同时教育法的司法化也逐步深入,良好的法制环境正在生成之中。高校学生的违纪处分程序问题事关学校和学生的权益,初见端倪的法制教育建设又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完善程序正当化迫在眉睫。
一、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问题的提出
根据相关立法和学校本身的管理规定以及制度,学生违反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要件,校方依其情节轻重,可对学生行为做出违纪处分。以教育管理者为身份的高校,对于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和相关立法的在校生做出的制裁性行为,我们称之为学生违纪处分。国家赋予高校一定的裁量权来管理在校学生,这种行为的作出也是对裁量权的一种限制。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要求,以下五种违纪处分的种类在规定中明确指出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诸多规定中程序性规定较少,实体性内容规定偏多。重实体、轻程序,这一顾此失彼的问题,正如程序性规范从我国的《高等教育法》中很难找到。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一共有69个条文,其中勉强可以算得上是程序性规定得只有6条。依据明确、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在定性准确的情况下做出合理适当的处分,在第55条中已做出明确规定。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第一次引入程序正当的概念,正是从此开始,它有利于减少高校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随意性,有助于高校处分学生的公平公正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问题,环环相扣,主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调查取证——决定送达——事后救济。在这三个环节当中,每一个环节学校都必须认真应对。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环阶段出现了问题,它都会对整体的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严苛执行,才能使得处分结果的合理与公正,保障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之学理分析
(一)从调查取证视角分析
大多规范性文件偏重事后处罚规定,忽视事前调查取证。在对高校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程序中,并没有详细规定学生的何种行为应由什么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学院方面,主要掌管在校学生如考试作弊等方面的调查取证。学生违纪行为的多样性,使得负责调查取证的部门和单位也应有所不同。如果学生参加了重大违法乱纪活动,那必定要动用学校的保卫部门,情节严重者,甚至还需当地警方出面调查。这充分体现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分工合作原则。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部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下一个环节并实施。
(二)从决定送达视角分析
处分结果的送达方式考虑欠妥,存在不合理之处。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这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8条明确做出的指示。根据现实的具体情况,只是简单说明送达规定,没有具体的过程解释,“公告送达”这一在诉讼法里出现的名词,便被很多地方和高校将其合理细化地写入规范性文件。“公告送达”的实行对象主要针对:不在学校的学生,学生拒绝签收送达报告,因见不到本人而无法送达的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理念,应该按照处分方式的分类,来规定“公告送达”适用情形: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以考虑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因其已不在校学习。剩下的四种处分方式,不建议采用公告送达。
(三)从事后救济视角分析
违纪学生的事后救济程序缺乏,导致学生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诉讼方式、行政方式,仲裁和调节方式是帮助学生的法律救济手段:一般作为最后的救济方式出现的是其中的诉讼方式。运用最为广泛的是行政方式,它主要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赔偿等。对于学生事后救济,行政申诉中的学生申诉制度是最为核心的使用方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学校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以下申诉:违规、违纪的处分,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退学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包括:校方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5个工作日,是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的期限,它从接到校方出具的处分决定书之日算起。过于抽象和概括并且缺乏相应配套机制,使写入高校规范性文件中的学生申诉制度难以实施,因此本文以分析完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为主,展开对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讨论。
三、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问题之思考
(一)调查取证方面
调查取证的职能部门。专门的职能部门应完成高校学生处分调查取证的工作,最后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与调查取证部门相分离。学生处应对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方面进行调查;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应分别对学生的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进行调查;保卫处应对涉及治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学生所属各个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辅导员、班主任应予以积极合作、协助调查。如学生行为恶劣,已构成犯罪,则应交公安部门予以调查,学校同时展开相关配合。
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高校应当依法、及时、客观、公正、全面的搜集证据,展开调查。法律依据是事实证据的前提基础,它们相辅相成;收集不利的客观事实证据,也要搜集对受处分学生有利的或者能减轻其受处分程度的证据,证据的调查收集离不开这两个方面。
调查取证工作的完成。在保证证明违纪事件发生经过证据的真实性,查明违纪事实后,还要使得最后的处分行为必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就需要明确违纪行为所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规范性文件。如果在调查取证环节,发现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在事实上不存在,或者只是轻微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应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终止后续程序。视情况而定,没有必要给予处分时,对违纪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即可。
(二)决定送达方面
1.合理期限内送达处分决定书
对于送达的合理期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因此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可以当场进行交付学生处分决定的,应当场交付给被处分学生;对于不能当场交付的,校方应当在7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在处分决定一经送达便产生,被处分学生要履行处分决定里的内容,秉承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学生提起校内申诉的期限应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算起。
2.处分决定书包括的内容要全面
处分决定书应由以下事项构成:校方认定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条规的事实行为;基本资料包括被处分学生的专业、学号、姓名等;适用相应处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被处分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如申诉权及其期限。高校在做出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后,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这是法定的程序。
3.送达方式要符合规范
正式的书面形式是送达一般应采取的方式,口头告知不能视为已经向被处分学生送达。如被处分学生本人不在,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签收。如被处分学生和同住的成年家属都拒绝签收时,视为送达的情况应满足以下条件:送达人、见证人都在场,事实情况明确。处分决定书留在受处分学生的收发室或住所,送达回执上面注明拒收事由,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以及落款日期。如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三)事后救济方面
1.学生申诉制度的范围与受理机关
依据我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提起申诉的内容和对象包括如下方面:对于高校给予的处分,学生不服;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受教育权的行为;学生对于学校或者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包括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以上范围均可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申诉制度的受理机关,旨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
2.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法律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规定,学校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以下申诉:违规、违纪的处分,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退学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包括:校方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等。还有一些学校为了保证申诉公正,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中加入执业律师的名额。在处理申诉案件时,若违背法定程序,没有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执行相关法律规范,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这也正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急需完善与改进的内容。
3.申诉处理的程序化制度
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化制度主要经由三环节,申诉申请——申诉的受理与审理——申诉决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2条明确指出,学生提起申诉,得出复查结论并告知本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算起。需要改变原决定的,校方需要重新慎重处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事项提交。为了被处分学生的受教育权更好地得到保障,在学生提出申诉后,在学校做出复查决定前,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停止执行。同时赋予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原决定的变更和撤销权,使其真正成为拥有撤销权和变更权的独立机构,增强其复查决定的公信力。
四、结语
篇5: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我校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高,保证职业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警示惩戒的效果。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开除留校查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
第四条 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外)由本人申请,班主任评议,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在3-6个月期间可按程序办理处分撤销。
第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教育不改的,令其退学;毕业时处分未撤销者,按结业处理,只发学历证明,不发毕业证;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该生应在生效处分后一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绝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限其离校。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六条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组织或带头罢课、罢操、罢餐、罢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违法犯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经教育认识态度端正且有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除送公安机关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作案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提供伪证或窝藏、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故意浪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财物价值不足50元者,除按原价2倍罚款,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2.故意损坏财物价值50元以上者,除按原价2—5倍罚款,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破坏学校绿化者,在墙壁、课桌等处乱涂写、乱刻画、乱踢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犯学校防火消防管理规定,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记过处分;
5.破坏消防设施,造成严重损失,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
6.对故意纵火,造成严重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7.违章用电(私接电线、乱用电器等),未造成其他损失者,收缴电器,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窝藏管制刀具、木棍的或策划、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负担伤者的医疗、误工等费用,致受伤的,给予留校查看处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邀集校外人员到校滋扰闹事或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加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名,促使事态发展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殴打教职工,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故意殴打别人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致其受伤,情节较严重的给予劝退学处分。应由公安机关处理的,送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酗酒、吸烟、起哄、打麻将、打扑克牌、赌博,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严禁喝酒,学生在校期间喝酒的,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以上喝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于酗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严禁吸烟,违反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3.严禁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起哄,敲击脸盆、碗等,燃放烟花爆竹有意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严禁打扑克或麻将,禁止打扑克或麻将,凡参加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5.严禁赌博,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包括以请吃东西为条件)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注、赌具外,对参与赌博者(含通风报信者或望风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或做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不正当处理同学之间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下列处分:
1.利用信件、短信侮辱、诽谤、骚扰、威胁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私拆信件妨碍他人通讯自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不文明上网,阅览或传播不健康内容,利用贴吧攻击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4.在校内公共场所举止不得体、搂抱接吻不听劝告、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男女学生同室居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有严重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凡有违反学校寄宿生管理规定及门卫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进行处理:
1.不按时熄灯、就寝,在宿舍区域大声喧哗、起哄,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不按时起床,不准时出操、上课,影响宿舍关门的,给予警告处分;
3.食堂就餐时,插队者或变相插队者,给予警告处分; 4.未经食宿科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凡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批准而擅自留宿外来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不服从统一管理,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
7.严格请假制度,一经查房发现有夜不归宿的、私自在外面租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8.学校大门、学生宿舍大门关闭后,爬墙进出校园或宿舍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9.衣冠不整、不按规定着装、不戴胸卡(校牌等)的,转借或伪造胸卡(校牌等),烫发、染发的,戴首饰的,男生留长发的,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屡教不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阻挠学生会、团委会、校卫队队员、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安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谩骂管理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凡有违反学校卫生及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1.在公共场合吃零食,随手乱扔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 2.在校内随意燃烧废纸杂物、乱倒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 3.往教室、寝室的窗外乱扔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 4.不参加班级、卫生区、宿舍卫生值日者,给予警告处分; 5.卫生习惯差,又不听从教育的,给予警告处分; 6.宿舍、教室或公共场所,随意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 7.私自下河游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根据考场规则,凡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无故旷考者以及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载;
2.该门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根据今后对错误的认识和表现,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
3.作弊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除该课程以零分计外,取消补考资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代考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迟到、早退2次按旷课1节计,规定要到校的自习课按正课计;
2.一周旷课累计超过8节给予警告处分;
3.一次连续旷课超过12节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20—30节的给予记过处分; 5.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31—40节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6.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41—50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51节以上者,的给予勒令退学或留校察看处分;
8.无特殊原因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10天,经动员不返校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假期社会实践、实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服从厂方安排,不听从师傅指导,并造成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课外活动、劳动实践、实习实训,学生要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老师、师傅指挥。不按规定执行者,要照价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不接受老师教育,扰乱课堂秩序,给予警告处分,威胁殴打老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章 宣传处分的方式
第二十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科及时通知其班主任,班主任及时找其谈话并跟踪教育,视其悔改表现可在班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果学生有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班主任要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向家长通报子女违纪的事实,一般情节不严重的在班会上宣布处分决定,严重违纪的、影响极坏的在校会上宣布处分决定或写成布告形式张贴于学校,并在校会上作书面检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受到开除学籍或劝退学处分的,不得再返回本校就读。
第二十三条 凡参与打架或勾结社会青年在校内外报复同学致伤者,除受纪律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受伤者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等;有必要的扭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是故意破坏公物的,要处于公物2—5倍的罚款(非故意的,按原价赔偿,并给予批评或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记过的次数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相应的处分,违纪达两次记过(含两次)以上或被留校察看处分的,班主任务必通知学生家长到校进行协助管教,并写保证书。
第二十六条 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 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的认识、悔改表现好、主动向学校汇报思想及表现并有较大进步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给予按期解除察看期;表现差者,给予延长察看期后再不悔改者(延长察看期不得超过2个月)则实行劝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后,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好坏以及认识程度,可以作为从重或从轻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如果违纪行为超出学校处理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被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停止其办理本学期的一切(国家或政府)资助申报手续,并取消其本学年校内外的一切评优评先资格及在校的所有职务。
第三十条 受学校处分的学生,如果在本学期内能彻底悔改,为班级、学校争得荣誉或作出贡献,将获得学校对其违纪处分的解除,学校将为其补办本学期的一切(国家或政府)资助申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被学校处分的学生,如果未能获得学校对其违纪处分的解除,学校将不发给毕业证书,不推荐就业(工作)。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处分权限和程序
1.学生在各科室、各部门管理的范围内,触犯纪律和规定,由各科室、部门调查核实违纪经过,将其情况用书面报学生科;
2.学生科根据报告情况,通知班主任找学生本人谈话核实,然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记大过以下(含记大过)的处分,由学生科审批执行,其他处分由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处分撤销权限和程序:
1.受处分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3-6个月考察后可申请撤销处分;
2.撤销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根据其表现,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字,报学生科审核批准;
3.受处分满2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
4.处分被撤销后,处分材料从学生个人档案中取出,存入学生科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应给予处分,可参照相近条款类推给予处分,如确不能参照,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科每天、每周、每月、每学期、每学年把受处分学生的情况汇总建档保存,作为今后学生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或毕业时的纪律处分登记。
篇6:南大镇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罚形式
对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者,视情节轻重,看认错态度,给予必要的处罚。
1、检查具结(写保证书)
2、通报批评
3、赔偿经济损失
4、行政处分
第三条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行政处分有以下5种:
1、通报批评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留校察看
7、劝退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染发、怪发、烫发、染指甲、戴耳环、戴首饰,经教育不改者;
2、在教室或走廊跑跳打闹喊叫,语言不文明,多次教育不改者;
3、不服从教育、顶撞老师,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并改正者;
4、各项活动不能够按要求做,并给学校声誉带来影响者;
5、上课不遵守纪律,影响课堂教学,造成一定影响者;
6、违反考试纪律,不服从老师教育者;
第五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多次违纪且德育考核不合格者;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6节或累计旷课10节;
3、严重违反课堂常规、造成影响者;
4、考试时有舞弊行为且不服管教,态度恶劣者;
5、有抽烟行为和偷摸行为者;
6、在校期间进入游戏厅、网吧者
7、与同学发生纠纷,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而私下找无关人员处理造成影响者;
8、有影响学校声誉行为者。
第六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连续旷课10节以上者或累计旷课15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
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
4、有偷摸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纠纷,不依靠学校或解决,私下找无关人员处理造成后果者;
6、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七条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四条中列举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凡故意损坏学校财物者,除要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劝退。
1、与同学发生冲突后,拉帮结伙,找人打群架`,经教育不改者;
2、与同学发生矛盾时,动用刀具等器物者;
3、学生行为有异常表现,且不能自控(上课已严重影响课堂秩序,且下课有攻击、侮辱他人人格、甚至有攻击老师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4、有其它恶习和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第十条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的条例处分。第十一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依法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行政处分的记档与撤消:
1、警告、严重警告记入当学期操行评语,受记过以上处分要记入学生档案或学籍卡,在撤消后也要在档案中注明。毕业升学时要记入相关材料。
2、行政处分的撤消:
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改正错误且表现尚佳者,可在规定的考察时间结束后申请撤消处分(警告二个月、严重警告三个月、记过处分一学期、记大过处分一学年)。撤消处分经本人和本班同学联名提出申请,由学年主任、班主任签字,经学校考察同意后,可以撤消处分;学期内有明显改正或有特殊贡献者,经本人和本班同学联名提出申请,班主任签字,经学校考察同意后,可提前撤消。受处分学生本学期内没有评先资格。没有撤消处分者毕业后将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受处分后又重新受处分者不予撤消。
南大膳镇学校
篇7:延边工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协议
在校学生必须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记大过⑤留校察看⑥勒令退学⑦移交工读学校等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决定,校长签字后生效。处分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或张榜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消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政教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行政会讨论决定。降等三个月后表现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至撤消处分。处分撤消后,处分情况可不进入学生档案。
㈠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口头警告。(班主任提出,政教处备案)
1、迟到、早退5次以上,旷课半天以内;
2、无故不交作业5次以上;
3、在课堂上吵闹,影响教学;课间吹口哨,在教学区打球及踢水瓶等杂物;
4、侮辱同学人格,取绰号,外出上网(初次);
5、有乱写乱画、乱扔乱丢行为;
6、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升旗、三操、开会、义务劳动);
7、破坏公共秩序的。
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书面警告。(年级组提出,政教处备案)
1、迟到、早退10次以上,旷课半天以上3天以内;
2、无故不交作业10次以上;
3、不服从管理,不接受教育,顶撞老师或有关管理人员;在校门关闭期间,采用非正常手段离开学校的;
4、谈情说爱,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
5、有意损坏公物(情节轻且照价赔偿);
6、私藏凶器,不听劝阻,小偷小摸一次,抽烟、喝酒(初次);
7、考试作弊的。
㈢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政教处提出)
1、旷课3天以上10天以内;
2、私自离校出走3天以内;
3、经常抽烟、喝酒或赌博一次;
4、经常外出上网;
5、结伙打架、辱骂教师或管理员;
6、勒索他人钱财、盗窃财物(价值较少);
7、有意毁坏学校公物(加倍赔偿);
8、有辱骂,威胁门卫工作人员;翻墙,翻门,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强行离开校园等严重违纪行为。㈣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校长办公会研究)
1、无心学习,不交作业,屡教不改;
2、无故旷课10天以上;
3、勾结校外人员来校肇事,造成严重后果;
4、盗窃财物价值较多(价值在500元以上);
5、外出上网,经教育不改的;
6、破坏公共设施,损失严重的。
㈤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勒令退学或移送工读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报主管部门备案)
1、参加流氓团伙,有违法行为,被公安部门收审;
2、多次严重违纪,受记过处分,虽经教育,屡教不改,严重干扰学校秩序,影响校誉;
3、触犯刑法时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处分学生程序及注意事项
1、口头警告由班主任或年级主任决定提出,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由政教处审核,留校察看、移送工读学校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2、处分学生要规定程序执行,先由学生填写《纪律处分登记表》,班主任写出书面材料,交年级主任审阅签字,提出处理意见,由政教处审核,再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3、处分学生前,班主任要和家长取得联系,取得家长配合。年级组、政教处要分别和有关学生谈话,使被处分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做到工作不到位,不宣布处分意见。
4、受处分的学生已改正错误,进步明显,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方可撤销其处分,并予以公布。撤销处分也要按规定程度进行。
5、违纪学生如果认错态度好、有检举他人严重违纪者可以考虑减轻处分等级。
6、凡有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将取消该生所在班级当月文明班集体评选资格。
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学生仪表规定(暂行)
中国自古以来就被誉为 “礼仪之邦”,而今,社会也赋予了中学生普遍应有的仪容仪表要求,这样的要求一方面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投入学习生活,端正自己的思想作风,抵制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另一方面使学校具有一个良好的校园氛围,体现我校学生的良好风貌,提升我校学生的文明素养。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中学生的仪表美,应以清雅素淡、简洁朴素、大方自然、洒脱活泼为主。要显出青春的朝气和魅力;学生的仪表从头到脚都应体现学生的身份。
新学期伊始,我校为加强管理,规范学生仪表,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达到端庄、健康、文明、活泼的标准,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对学生仪表规定如下:
一、头发:
1、女生如留长发应束起,不得留披肩发,女生着装上不露肩、下不露脐。
2、男生头发前不过眉,后不过发际(要有梯度),两侧露耳,不准蓄长鬓角。
3、男女生均不准染发、烫发,不得留其他怪异状发型。
二、首饰、化妆等:
1、除手表外,不得佩戴首饰、手饰等(如脖子上的项链、挂饰,手上的戒指、手镯、织物,耳朵上的耳环、耳钉等)。
2、学生不得化妆、不得抹口红(参加文艺活动需要除外)、不得涂指甲油、不留长指甲。
三、衣服、鞋帽等:
1、学生平时穿着要大方、得体,衣扣须齐全,不敞怀;不穿奇装异服(不得有怪异的饰物和图案)。
2、衣裤裤筒不得过于宽大;裤筒不得触地;裤上不得有多余的破洞,不能将衣服缠在腰上。
3、不歪戴帽子,进入课堂一律脱帽。
4、体育活动不穿皮鞋,平时不穿高跟鞋。
篇8:延边工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协议
1 功能分析
系统是基于联网控制的中职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记录系统。该系统主要分为6大主要功能模块:
(1) 户登录模块 , 主要功能是输入账户、密码、 验证合法性和获取权限进入系统。
(2) 添加记录模块 , 主要功能是添加学生违纪记录 , 可以单个记录添加, 也可以多个记录添加。
(3) 管理记录模块 , 主要功能是授权用户可以进行对学生违纪记录的修改或删除。
(4) 查询记录模块 , 主要功能是按不同属性进行学生违纪记录查询, 这样方便用户获取所需的查询内容。
(5) 预警记录模块 , 这是让学生管理者能够快速查询到哪些学生违纪扣分达到了相应处分标准, 如有必要可以提醒学生本人注意或进行相应处分。
(6) 系统维护模块 , 这是系统管理员才有的权限 , 主要是对系统用户的管理、系统的维护和升级、对系统数据库的保护等功能。
2 功能结构图
以快速查询中职学校学生在校违纪情况, 方便所有参与管理学生人员的需求为系统的功能需求, 图1给出了系统的总体功能结构。
3 系统数据设计
本系统是一个记录中职学校学生在校违纪管理系统, 所要处理的数据主要包括系统管理员信息和学生违纪记录信息。所建立的主要数据库表及其结构设计如表1-表2所示。
(1) 统管理员数据表
(2) 纪记录数据表
4 学生违纪处分记录系统基本功能的实现
(1) 用户登录
用户在本机上安装系统后, 可直接单击“进入系统”, 然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学生违纪处分记录系统, 如图2所示。当需要对数据进行操作时, 为了确保当前登录的用户是授权用户, 系统会检测当前用户是否有权限进行此 项操作。主要实现代码如下:
(2) 添加记录
授权用户在系统添加违纪记录页面中可以添加违纪记录,如图3所示, 主要实现代码如下:
(3) 修改或删除记录
在系统修改或删除记录页面中, 授权用户可以修改或删除违纪记录, 如图4所示, 主要实现代码如下:
(4) 查询记录
用户在系统查询页面中可以按不同属性进行查询, 如按“签发人 ”( 如图5、图6所示 ) 或“学生 信息”进 行查询(如图7、图8所示 )。系统的预警功能实现是按学生在校违纪扣分值 是否到达 学校处分 标准进行 筛选查询 。这里给 出按“签发人“查询的主要实现代码如下 :
5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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