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益捐赠活动策划
爱心捐赠公益活动
民建商业贸易支部开展“ 大手牵小手,温情暖人间” 爱心捐赠公益活动
2012年5月28日下午,萍乡民建商业贸易支部一行6人来到安源区进贤小学开展“大手牵小手,温情暖人间”爱心捐赠公益活动。此次活动为十一名贫困学生带来了书包、学习用品、课外书籍等。在这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孩子们为这份早到的特别的儿童节礼物而感到十分高兴,个个天真活泼的脸上都挂满了笑容。民建商业贸易支部虽然刚成立不久,但各项活动都安排得井井有条,尤其注重开展扶贫助学等各种公益活动。今后,随着民建商业贸易支部的不断发展壮大,支部成员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帮助贫困儿童,让他们感受到社会这个大家庭的温暖。
张娜
第二篇:公益捐赠仪式的策划
以爱筑梦、情暖冬阳
——大城小爱与您同行
活动主题:以爱筑梦、情暖冬阳,大城小爱、与您同行。点将台福利院设备与资金捐赠仪式。
一、活动时间:2016年12月3日(周六)早晨9点整
二、活动地点: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综合礼堂。
三、主持人:待定
四、参会人员:大城小爱公益联盟会长协全体人员,点将台福利院领导,受捐赠各个部门负责人及受益人。
五、活动形式:捐赠
六、活动流程:
(一)12月03日上午08:30捐助单位大城小爱公益联盟相关人员及领导到达南京点将台社会福利院,与福利院领导沟通捐赠仪式相关事宜。
(二)09:00活动仪式正式开始(09:00-09:30)。
由福利院提前安排好活动仪式场地。所有人员入座后,主持人宣布开始活动仪式开始:
主持人介绍参加活动的领导与嘉宾,鼓掌欢迎!
1、由受赠方代表福利院长致辞讲话。(09:00-09:05;约5分钟)
2、由捐赠方代表大城小爱公益联盟会长讲话。(09:05-09:10;约5分钟)
3、进行爱心捐赠环节。(由捐赠代表上台,将爱心物资(KT板)捐赠给福利院方,主持人宣读具体物资捐赠清单,由南京点将台社会福利院院长接受捐赠,同时留影纪念)。(09:10-09:25;约15分钟)
4、由南京点将台社会福利院院长代表福利院赠送锦旗,同时留影纪念(09:25-09:27;约2分钟)
5、群众代表上台讲话(1位)(09:27-09:30;约3分钟)
6、主持人总结并宣布活动结束(09:30-09:31;约1分钟)
7、分区域展开活动,分派到各个病区,和福利院人员一起做手工、表演节目等活动、
8、11:00整场活动圆满结束
第三篇:“希望之光”公益捐赠活动仪式讲话稿
各位领导、各位校长、同志们:
上午好!今天,明日之星公益基金管委会来到我们xx,给我区60所学校送来了信息化教学设备物资,这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光彩事业活动,这一团火热的爱心,温暖着xx全体师生。你们带来的不仅是教学设备,更是一份深情厚谊,一份无边大爱!在此,我谨代表xx对你们的无私和慷慨表示由衷的敬意和诚挚的感谢!
近年来,xx教育事业在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学校办学条件日益完善,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此次捐赠活动,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少年儿童的拳拳关爱,更是对我区教育工作的支持和鼓舞。
授人玫瑰,手有余香;奉献爱心,收获希望。希望受助的各学校,管好用好受赠的教育教学设备,最大限度的发挥信息化设备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全面提高教育水平和管理水平,让xx教育事业更上一个新台阶。
第四篇:浅谈公益性捐赠支出
作者:李延勇
(一)正常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异常分录
(三)涉税问题
(四)会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指出:公益事业是指非营业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五)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指出,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0条指出: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
一、五十
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特别指出:“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 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公益捐赠注意事项:
1、对于捐赠的内部授权。《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报告,捐赠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企业内容管理制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2、关于捐赠的标的物。《财政部关于加强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指出:“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特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3、捐赠商品价值的确定。部分企业以自产的产品对外捐赠,存在虚高报价的情况,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与税收密切相关。对此项行为按照公允价值优先的原则,如果能够取得可以事后反复验证的公允价值,应该按照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为基础确认销项税额。
第五篇: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列支单位
联合国儿童基金(1999/4/29 国税发[1999]77号)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2000/5/9国税函[2000]310号)
中国绿化基金会(2000/8/15 国税函[2000]628号)
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2001/1/2 国税函[2001]6号)
光华科技基金会(2001/2/27 国税函[2001]164号)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2001/3/19 国税函[2001]207号)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2001/3/8财税[2001]28号,2000/7/12财税[2000]30号,全额扣除)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2001/3/22 国税函[2001]214号)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2001/5/22 国税函[2001]357号)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2002/10/8 国税函[2002]890号)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02/11/19 国税函[2002]973号)
29届奥运会(2003/1/22 财税[2003]10号,全额扣除)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2003/1/29 国税函[2003]78号)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2003/2/14 国税函[2003]142号)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2003/6/24 国税函[2003]22号)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2003/6/30 国税函[2003]763号)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2003/6/30 国税函[2003]762号)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2003/9/22财税[2003]204号,全额扣除)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2003/10/29 国税函[2003]1198号)
阎宝航教育基金会(2004/3/8 国税函[2004]341号)
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 (2004/5/21 国税函[2004]634号)
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2004/10/15财税[2004]172号,全额扣除)
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2005/10/13 国税函[2005]952号)
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2005/10/13 国税函[2005]953号)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2006/4/3 国税函[2006]326号)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2006/4/4 国税函[2006]324号,全额扣除)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2006/6/6 财税[2006]67号,全额扣除)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2006/6/6 财税[2006]66号,全额扣除)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2006/6/6 财税[2006]68号,全额扣除)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2006/6/27 财税[2006]73号)
艾滋病防治事业 (2006/6/27 财税[2006]84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2006/12/31 财税〔2006〕171号)
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2007/07/31财税〔2007〕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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