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关键词: 人力物力 麒麟 工信部 信息产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选6篇)

篇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新材料技术领域等同判定专利侵权案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2.“威极”酱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

3.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

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行为保全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字第9727号民事裁定书〕

4.“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与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

5.树脂专利相关信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6.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案件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

7.确认“两优996”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案

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确认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8.“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

9.“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

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67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假冒食用油注册商标犯罪案

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

1.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2.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与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

4.谷歌公司与王莘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

5.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194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6.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

7.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与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

8.李隆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

9.卡比斯特制药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

10.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余志宏、罗石和、李影红、肖文娟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

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

2.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

3.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菡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书〕

4.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

5.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

6.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北兴构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7.塞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8.陈锡奎与晋江市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

9.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江门气派摩托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瑞骑力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

10.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炳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1.吉林美术出版社与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书〕

12.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

13.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

14.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854号民事判决书〕

15.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16.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

17.郑子罕与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18.蒋友柏与周为军、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19.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

20.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

21.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与梦工场动画影业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

22.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23.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菊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

24.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25.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

26.湖北十堰武当山特区仙尊酿酒有限公司与湖北神武天滋野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天滋武当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

27.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商标及老字号品牌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

28.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与桂林花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29.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宝宏大酒店、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潘小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

30.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

31.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665号民事判决书〕

32.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及其他

3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国栋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2号民事裁定书〕

34.济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瑞康正医药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18号民事裁定书〕

35.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庭荣、吴祥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

36.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37.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

38.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知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39.曹彬与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

40.襄阳市农业科学院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

4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

42.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王京良、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43.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郑亚俐、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

44.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西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

45.株式会社岛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

46.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李建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

(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

47.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佛山市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8.尤艳、宋兵峰、马化涛侵犯著作权罪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49.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

50.周开忠、蔡细漂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篇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本站北京12月9日讯 为配合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开展,震慑不法分子,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六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黄从霖、丁乒、张志民等十五人、被告单位深圳鼎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销售伪劣产品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起,被告人黄从霖、丁乒先后在东莞市虎门镇、长安镇、深圳市平湖镇等地租用仓库,并先后雇用被告人罗响、车树贤、陈钟武、苏江龙、陈秉柱、陈章明、车号贤等人,为他人出口假烟提供仓储、中转、联系订舱及报关等服务。被告人张志民、吴国武及汤艺(另案处理)与黄从霖、丁乒商谈好出口假烟的费用后,受货主委托,联系安排将假烟从福建省云霄县、漳浦县等地运至上述仓库,并提供银行账户为货主中转支付费用给黄从霖。丁乒负责指使车树贤等人将假烟卸至仓库或装入集装箱,并委托被告人方伟群、卢杜政以出口普通货物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将假烟以船运方式运送至英国、德国、埃及、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销售。被告人吴生财受雇在虎门镇怀德田心村马香工业园区仓库从事假烟的中转管理。经统计,2005年12月至2008年6月,黄从霖、丁乒参

与中转假冒伪劣卷烟价值15361.8786万元;罗响、陈钟武、车树贤、苏江龙经手涉案价值14916.9286万元;陈秉柱、陈章明、车号贤经手涉案价值分别为11916.016万元、8780.866万元、769.716万元;张志民经手涉案价值3033.5726万元;吴生财经手涉案价值68.6126万元;吴国武经手涉案价值57.75万元;卢杜政经手涉案价值4979.85万元;方伟群经手涉案价值2220.625万元;被告人彭红艳作为鼎圣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4月底,明知丁乒委托订舱的货物是假烟的情况下,仍继续接受其委托帮助订舱,经手涉案价值1725.8万元。涉案假烟涉及BENSON&HEDGES、MARLBORO、SUPERKINGS、DAVIDOFF、BRINGI、MONTANA、ARDATH、CAMEL、DUNHILL、555、PALL MALL、FREE、BRISTOL、MORELLO、LUFFMAN、LAMBERT&BUTLER等假冒外国品牌的伪劣香烟及芙蓉王、白沙、中华等假冒国产品牌的伪劣香烟。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各被告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黄从霖、丁乒系主犯,黄从霖、罗响有立功情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判处被告人黄从霖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判处被告人丁乒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志民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罚金70万元至2万元不等。宣判后,黄从霖等9人

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被告人郑承来、崔成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郑承来(韩国籍)将9万粒假冒美国辉瑞公司注册商标的药品“万艾可”、美国礼来公司注册商标的药品“希爱力”委托从事运输中介服务的被告人崔成权运到韩国销售。崔成权明知郑承来销售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帮助运输,并以货主名义将药品委托物流公司以女式针织内衣的名义通关。2007年7月13日,上述货物在通关时因涉嫌伪报品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查扣。经鉴定,每粒“万艾可”、“希爱力”药片的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07元、123.75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承来、崔成权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郑承来系主犯,但鉴于其系犯罪未遂,且在审理期间,通过亲属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郑承来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万元,并驱逐出境;被告人崔成权系从犯,且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郑承来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被告人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昌君于2007年5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秀水市场地下三层一仓库内,存放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用于销售牟利。2009年8月9日,公安人员从该仓库内查获各种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8425个,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66990元。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昌君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系犯罪未遂,且案发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杨昌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包8425个。宣判后,杨昌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杨昌君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被告人金伏宋假冒注册商标案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6日起,被告人金伏宋伙同林志祥(在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生产带有佳能、东芝、美能达、京瓷、施乐、理光、夏普、松下、震旦等九种注册商标的碳粉并予以销售从中牟利,至2009年3月4日案发时,已销售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碳粉金额共183566元,尚有1771件假冒注册商标的碳粉未销售,其中

1769件按照标价或者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共计112611元。

晋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金伏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金伏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宣判后,金伏宋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金伏宋的上诉,维持原判。

五、被告人堀茂侵犯商业秘密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日本三国株式会社与四川西光工业(集团)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成都三国公司,生产销售发动机用化油器及相关产品,二次空气阀是成都三国公司的主打产品。1999年5月21日起到2004年9月1日,被告人堀茂(日本籍)、周勇、刘发刚、沈倩在成都三国公司分别任总经理、技术部开发课开发系系长、生产部设备课制技系系长、堀茂的日语翻译及相关工作。堀茂在担任总经理期间,直接保管成都三国公司所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相关图纸,周勇、刘发刚在任职期间均能接触到成都三国公司关于二次空气阀的图纸。2004年9月,堀茂被日本三国株式会社调回日本,在回日本之前,堀茂与被告人雷剑平商谈另行设立江门科美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公司),决定由雷剑平出资并作为实际控制人并负责对产品销售,堀茂向雷剑平推荐成都三国公司员工周勇、刘发刚、沈倩到科美公司任职。2004年9月至

12月,沈倩、周勇、刘发刚先后从成都三国公司辞职,参与科美公司的筹备,并于科美公司注册成立后,在该公司任职。2005年5月,科美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二次空气阀。其间,堀茂通过沈倩要求尚未辞职的刘发刚将成都三国公司的二次空气阀设备偷拍下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堀茂;周勇让成都三国公司的技术员赵泽辉将二次空气阀相关零件邮寄到科美公司;堀茂将在成都三国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二次空气阀技术图纸复制给周勇。周勇根据上述资料在科美公司绘制出二次空气阀图纸。科美公司根据该图纸制造并销售二次空气阀AV01型841084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堀茂、雷剑平、周勇、刘发刚、沈倩违反成都三国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盗窃、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成都三国公司造成2355035.2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对堀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雷剑平、周勇、刘发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沈倩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堀茂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六、王佳豪侵犯著作权案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佳豪自2008年3月起,未经批准在网络上设立“去听去听”音乐网

(http://),提供音乐试听。其中有包括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环球唱片有限公司、SONY MUSIC ENTERTAINMENT(HONG KONG)LIMITED、SONY MUSIC ENTERTAINMENT(TAIWAN)LTD、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享有版权的677首歌曲。上述在线试听的歌曲,王佳豪均没有合法权源。2009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间,王佳豪在该网站植入广告,并获取广告费用12837.05元。

篇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一年级下册68-70页例1、例2, “试一试”和“想想做做”.

【教学目标】

1. 结合学生的生活经验, 加深学生对小面值人民币的认识. 了解元、角、分是人民币的单位.

2. 在活动中知道1元 = 10角, 1角 = 10分. 在用币、找币活动中加强体验, 培养思维的灵活性、探究的积极性、合作的主动性.

3. 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激发学生对数学的浓厚兴趣, 渗透爱护人民币的思想教育.

【教学重点】

认识小面值人民币, 知道进率.

【教学难点】

在活动中培养思维的灵活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过程】

一、认识人民币

(一) 新课导入

1. 谈话 :同学们 , 许老师和你们一样大的时候可喜欢过年了, 你们知道为什么吗?

2. 你知道钱可以用来干什么吗?

师:嗯, 钱在我们生活中的用处可真大呀!

追问:我们中国人用的钱叫什么? 根据学生回答板书:人民币.

点题:这节课就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部分人民币.

【设计意图:转变:这样的引入有效地检验了学生对钱的用处的认识以及对于“人民币”这一名称的了解, 这里教师及时小结是自然结构提炼成知识结构的方式. 另外从过年引入, 考虑到了此情境的简洁、关键, 并且是学生感兴趣的话题, 更重要的是与接下来装红包的教学紧密联系起来, 体现了创设情境引入新课的高效性. 】

(二) 认识不同面值的人民币

1. 认识 1 元

(1) 谈话:同学们认识人民币吗?

师:那好, 桌上的盒子里就有人民币, 取出你认识的一种人民币轻轻放在桌上.

(2) 认识1元.

提问:多少钱? 怎么认的? (相应地出示课件)

师:还有哪个小朋友取的也是1元, 但和他的不一样? 你怎么认识的?

观察:看仔细咯, 这三个都是1元, 但它们长得一样吗?哪里不一样?

思考:虽然它们的颜色、材料不同, 为什么它们都是1元?

小结:这些人民币我们不仅看到数字1, 还看到有元 (介绍大写的圆) , 元是人民币的单位, 我们一般写这个“元” (板书:元) .

2. 认识 1 角和其他的人民币

(1) (1角和5角) 说说怎么认的? (让学生完整地说)

(2) 出示多个人民币, 进行举手抢答.

(3) 出示:5分、2分和1分.

提出要求:这些呢? 怎么看的?

明确:“分”也是人民币的单位.

(4) 启发:刚刚看了这么多人民币, 你们都是怎么认的?

根据学生的回答, 将重点放在数字和单位, 揭示数字和单位合起来看就是人民币的面值.

(三) 单位进率换算

1. 1 元=10 角

(1) 学生活动, 装1元红包.

(2) 提问:你是怎么装的? 这样包怎么就是1元呢? (选择多种装法)

学生回答过程中明确:1元 = 10角或者10角 = 1元.

启发:看了这么多种包法, 你有什么要告诉大家的?

【设计意图:转变:1元红包的装法很多, 学生自主装出的1元红包是其原有的生活经验的积累, 但对于其中的道理并不清楚, 这就是我们的课堂需要给予学生的, 在学生不同的装法中通过不断的反问以及不同方法的比较, 学生逐渐意识到原来是因为10角 = 1元的道理. 那么在建立了这样的结构知识之后的启发性地提问:你有什么想告诉大家的? 给予孩子一个总结的空间, 又是一次知识的提升与加固. 】

2. 猜红包活动 (装相同纸币)

思考并讨论: 有多少张这样的1角? 有多少张这样的5角?

明确:10张1角是1元, 2张5角是1元.

3.出示单位换算练习

在练习中出示:5分+2分+1分=?

再添2分又是多少呢?

引出:1角 = 10分.

【设计意图 :1角=10分的认识突破了以往的教学形式 , 而是将其放在练习中, 由原有的8分再加2分后学生在10分和1角的矛盾回答中知识迁移, 自主发现10分 = 1角. 】

二、用人民币

1. 谈话:认识了部分人民币, 我们一起去小小超市看看.

谈话:你们想买吗? 听好活动要求:

四人一组, 前面的同学转过去, 组长做营业员, 营业员要热情礼貌, 更重要的是收钱找钱时不能弄错. 其他小朋友是顾客, 买东西要按顺序, 可以用红包里的钱, 也可以用盒子里的钱, 听明白了吗?

2.四人小组购物

(1) 提出要求:你买了什么? 怎么付钱的?

师:还有哪名同学也买了铅笔, 但付钱的方法不同? (这里有找钱的知识、不同的付钱方式)

提出要求:除了铅笔, 还买了别的什么?

(2) 还有没有别的付1元钱的方法? (将学生的付法板书)

篇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确认不侵犯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

2.“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3.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案

4.“星河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5.“启航考研”在先使用不侵权案

6.“毕加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案

7.琼瑶诉于正案

8.涉及“魔兽世界”网络游戏诉中禁令案

9.“阿托伐他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10.假冒调味品注册商标案

北京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4月13日,北京高院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1.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

2.“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3.“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4.“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5.《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6.“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7.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8.“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9.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10.搜狗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

江苏法院发布201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4月19日,江苏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东风”柴油机贴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

2.非集体管理组织起诉卡拉OK经营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涉Telnet远程取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4.职工离职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5.参照关联技术方案专利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额专利侵权纠纷案

6.“非常了得”电视节目名称商标侵权纠纷案

7.“阳澄湖”大闸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涉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信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9.假冒“SΛMSUNG”手机注册商标刑事犯罪案

10.江苏首例假冒专利罪案

上海发布2015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4月15日,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2015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1.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

2.卡骆驰公司等诉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

3.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民事纠纷案

4.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

5.张勇、泽红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

6.李永明等二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案

7.“9.30”淘宝城特大售假案

8.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权行政处罚案

9.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10.侵犯“3M”商标专用权口罩的行政处罚系列专案

浙江省法院发布2015年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4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发布2015年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十大保护案件。

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滨海飞翔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4.宁波畅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3M Company、3M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聂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6.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河坊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与钱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8.魏某某与谢某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9.东莞市福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某1、张某2侵犯商业秘密案

10.舟山普陀凡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湖南法院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4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十大典型案件。

1.索俪榕诉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2.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德兴瓷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3.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倩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4.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诉长沙智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湖南省联众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省永逸科技有限公司、朱永红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6.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诉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7.朱春阳诉长沙市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乡县金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8.湖南神力实业有限公司诉柳雄策、湖南柯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9.吴文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10.朱景飞、贾淑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湖北高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4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2015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侵害“TV摇摇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侵害SERV-U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3.侵害“环境相容式预制块”发明专利纠纷案

4.“环保型埋刮板输送机中间壳体”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

5.侵害“停车场出入控制机箱”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6.侵害“巴河”商标权纠纷案

7.侵害罗浮宫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侵害“柏美星”商标权纠纷案

9.侵害“蔡林记”商标权不服工商行政处罚行政纠纷案

10.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广东高院发布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年度)》白皮书,公布了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有效回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规范引领。

1.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皇家菲利浦有限公司诉超人集团有限公司、刘健平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贝佳斯洁具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4.南京微盟电子有限公司与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纠纷案

5.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广州市种茶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6.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彭碧娟虚假宣传纠纷案

7.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8.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中禁令案

9.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临沂华太电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

10.原告张忠义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

福州中院发布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2015年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精选案例。

1.“乔·吉拉德”姓名商业性使用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老字号“同利肉燕”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Voit”背包商标侵权纠纷案

4.“德高”防水浆料商标侵权纠纷案

5.“哥伦比亚”服装商标侵权纠纷案

6.“广澳梅”食品名称商标侵权纠纷案

7.知名管道品牌“亚通”商标侵权纠纷案

8.“三向土工格栅”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9.“紫菜加工机”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10.销售假冒“绿进”商标的松板肉刑事案

浦东法院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

1.淘宝公司申请诉前禁令案

2.“小熊游乐车”版权侵权纠纷案

3.“哆啦A梦”动画形象版权侵权纠纷案

4.“山宝”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上海中心大厦分包工程串通投标纠纷案

6.汇丽集团制止混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Alltrust”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案

8.首例涉自贸区商标行政诉讼案

9.侵犯“小糸”车灯注册商标罪案

10.“传奇”网络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罪案

天津高院发布2015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起典型案例

4月1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2015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开了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起典型案例。

1.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2.上海巨神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润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3.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天津海油正信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5.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诉天津塘沽瓦特斯沃茨阀门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北京美坚默克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默克(天津)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7.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县泽安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8.邹起奎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唐裕华侵害作品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9.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佳酿酒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篇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九起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此次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报了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了九起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林耘埜严重破坏矿产资源产权案 【基本案情】

林耘埜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党组副书记。经查明:2008年至2011年,林耘埜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分管全省矿产资源矿政管理工作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转让文山州麻栗坡县某钨矿采矿权,违规审批转让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违规审批变更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勘查矿种为磷矿,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共计11147万余元。另查明,2007年至2014年初,林耘埜利用担任文山州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人民币及按人民币折算的财物共计价值约2196万元,收受港币及按港币折算的财物共计价值约79万港元,此外还收受美元7万元。

2015年,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林耘埜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其储量是有限的。林耘埜作为省内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主要领导,不仅守土不尽责,而且利用手中的权力中饱私囊,其违规审批转让采矿权、探矿权等行为,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了巨大的难以换回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此案,对负有保护、管理矿产资源产权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起到了强烈警示作用,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法律的红线、底线意识。

典型案例2 杨某严重侵犯国有资产收益权案 【基本案情】

2001年至2011年期间,杨某在担任郑州高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谋后,擅自决定将单位公款多次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累计金额19亿元,并占有非法利息4500多万元。另外,杨某还擅自决定挪用单位公款共计20亿元购买基金、理财产品,并将由此产生的收益款项共计11.7万元占为己有。为逃避财务监管,杨某采取伪造公司对账单的方式来掩盖其挪用公款的行为。

2015年,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杨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典型意义】

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是企业滋生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案中,如果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到位,杨某也不会有机会作案长达10余年,不会如此轻易地挪用巨额公款。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后专门给郑州高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从健全财务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推行岗位交流,促进干部队伍廉洁;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铲除犯罪滋生土壤;强化法制和廉政教育,遏制和消除职务犯罪思想的滋生等方面提出了预防职务犯罪意见和建议。

典型案例3 崔某收受非公有制企业贿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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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天津市河北区原副区长崔某在分管城建工作期间,利用监管、审批之机,以明示、暗示等方式向多个非公有制企业索贿、受贿约合人民币1500万元。另查明,崔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30万元。

2016年6月,经天津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崔某以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典型意义】

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看,非公企业整体防范能力相对较弱,一些人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当做“摇钱树”,一些领导干部利用审核、审批等权力刁难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争取生存空间不得不投其所好、拿钱铺路,极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此案的查办有助于净化非公企业成长环境,也有助于形成机会平等、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典型案例4 杨某滥发微型企业补助收受贿赂案 【基本案情】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百纳分局原负责人杨某在负责微型企业申办管理工作中,不正当履行职责,违反国家规定为不符合发放微型企业补助条件的企业发放补助70余万元,并收受他人贿赂6万余元。

2016年11月,经检察机关起诉,杨某被判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在繁荣经济、创新科技、创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负有监管、服务职责的杨某却将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生财之路。检察机关通过查办这一案件,有力打击了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监管等职权,损害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腐败犯罪行为,积极保障了国家扶持非公企业的专项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同时有效引导了非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

典型案例5 湖南澧县出租车公司“非法经营”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湖南省澧县政府对出租车及出租车公司重新改组和招标过程中,发现部分出租车存在私下转让经营权的情况,同时部分出租车主以政府改革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为由,采取到县委县政府、省政府等地打标语、静坐等方式维权。8月18日,澧县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对澧县市政宏运出租汽车中心等三家出租车公司立案侦查;对于某某等人分别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立案侦查。部分出租车车主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将情况反映至澧县检察院。澧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涉案的三家出租汽车公司虽然存在私下转让经营权的情况,但并没有对出租车的正常营运造成不良影响,一直以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其采取默许态度,双方均存在过错,现以涉嫌犯罪对上述公司进行刑事追究显失公正。另查明,于某某等人虽然表达诉求的方式不当,但其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澧县检察院在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3日对三家出租汽车公司非法经营案作撤销案件处理,12月7日对于某某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做撤销案件处理。

【典型意义】

出租车行业是社会服务的一个重要行业,澧县政府通过改革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是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但在具体实施过程没有妥善处理一些民营企业经营权问题,以至于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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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措施遭到部分利益受损人员的强烈抵制,并出现群体性维权上访现象,影响了出租车行业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澧县检察院针对这一案件,依法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监督撤销了一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有力保障了涉事出租车公司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6 张某泽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泽某分别加入上海罗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合同》,承诺对该公司在研发、生产产品期间形成的技术信息履行保密义务。2010年,张某、泽某分别担任该公司专业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研发经理,并在组织、领导某型GIS(地理信息系统)采集器的研发期间,掌握了对该产品研发成功起核心作用的PCBA板(印刷电路板)设计的有关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自2011年初,张某、泽某经共谋,违反保密约定,结伙使用上述技术信息,以提供相应设计图纸等方式委托他人生产PCBA板,再采购其他零部件,组装为GIS采集器,而后对外出售。至案发,二人结伙销售GIS采集器共计1520台,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共计人民币370万余元。

经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泽某均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之一。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办理复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能力。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宣传,结合本案,针对徐汇区内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行业的现实需求,有的放矢地开展法制宣讲,组织企业座谈,制作知识产权案件白皮书,帮助企业查找管理疏漏,提供解决方案,促使企业进一步提高了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和知识产权维权意识。

典型案例7 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申请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富士化水”)、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下称“华阳公司”)侵犯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晶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晶源公司、富士化水、华阳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富士化水和华阳公司共同侵犯晶源公司ZL95119389.9号发明专利火电脱硫技术,连带赔偿人民币5016.24万元,并按使用年限支付专利使用费,如支付迟延应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富士化水、华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晶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三年多,申请执行人晶源公司未收到执行款。晶源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经对顺昌县人民法院进行走访并调取相关执行卷宗材料,了解到顺昌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0月扣划3000万元案件执行款至法院账户,但一直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为此,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向顺昌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建议将扣划执行款及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采取措施尽快执结本案。顺昌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经检法两家共同协调努力,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1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5年3月19日,顺昌县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款300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晶源公司,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该案系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案件,当事人涉及台资企业、日本企业,涉案标的额巨大,判决生效已逾5年仍未得到执行,当事人的专利权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检察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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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开展执行监督,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有效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

典型案例8 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19日,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司达公司)起诉至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域名,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判决,认定伊司达公司注册的“伊司达”商标属我国驰名商标,判决被告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其所注册的“”域名,并赔偿伊司达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2010年10月14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决定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原告伊司达公司、被告陈萍芳以及代理人和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上述人员均承认,伊司达公司诉陈萍芳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是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与伊司达公司恶意串通故意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目的是利用司法手段为“伊司达”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便利,本案中涉及陈萍芳侵权的相关证据均系伪造。

2014年9月28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涉及虚假诉讼为由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指令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案件,判决驳回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该案原告进行了当庭训诫。

2011年11月4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2015年8月5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生构成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行为披着合法的外衣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本案及其余3起案件,系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批非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其中两案提出抗诉,两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通过四川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力配合,查实了案件当事人为通过诉讼方式达到非法获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目的制造民事虚假诉讼的非法行为。除该案代理律师和涉案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该系列案件民事部分全面获法院再审改判。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民事检察监督,严厉打击驰名商标认定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保障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正常秩序。

典型案例9 黄某申请国家赔偿监督案 【基本案情】

1997年4月8日,福建省莆田县陈某某因借贷纠纷起诉方某,后因方某未履行,陈某某申请执行,莆田县人民法院遂裁定查封方某房产。同月17日,黄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查封房屋的产权属其所有要求解封,但被驳回。之后,被查封房屋经评估后以6.9万元拍卖。2004年7月15日,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重新评估被查封房屋价格为14.76万元。

2007年7月,黄某先后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法院查封、拍卖系违法行为的申请。2010年10月12日,黄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荔城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2010年12月21日,黄某提出赔偿复议申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决定部分支持黄某的申请。黄某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监督申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案适用法律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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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于2012年6月20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查意见。同年12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2013年6月17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典型意义】

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充分履行职能,切实保障公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合法财产的权利。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此案,通过审查原案卷宗、走访有关人员等方式,对原案相关事实与证据进行重新审查与调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原案适用法律错误,应予重新审查的意见,最终使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决定,对黄某重新作出赔偿决定,依法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国家赔偿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来源: http: kx1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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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4-07-26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四起典型案例,分别是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段时期以来,一系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或其他侵权纠纷案件都在不同程度上、不同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部分案件在审理期间乃至判决作出后,社会舆论都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不同媒体给出了不同的评价,有的甚至是较具负面性的评价。

该负责人强调,这些案例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借鉴意义是,无论社会舆论如何评价,只有详细审阅双方当事人证据、认真听取双方辩论的法官才最有可能作出公正的判决。进而言之,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记者 安克明)

来源:人民法院报

附:

案例1

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杜某某(88岁)与陈某某(小学学生)系同村村民,2009年1月4日在双方住房附近的街道上,陈某某将杜某某撞倒在地。杜某某被送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心房纤颤;2.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121.85元。半年后,卫生所再次诊断为右下肢骨折,合伴感染。同年8月17日,杜某某去世。杜某某亲属要求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94145元。陈某某一方辩称,陈某某是要去上学时发现杜某某躺在水沟里,主动上前要把她扶起来,根本没有撞倒杜某某,其行为完全是助人为乐。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8日,被告陈某某的祖父陈国华出具一张便条交原告收执,该便条载明:“经征求××意见,不报警私了,一切由我自负。2009年1月8日 陈国华”。2009年1月10日,原告陈孙权、陈孙胜、陈东辉(即杜某某之子)出具一张收据交陈国华收执,该收据载明:“今收到第二监护人陈国华现金壹仟伍佰元正,[因其孙撞倒杜某某造成骨折。(前收据已由国华烧掉,以本据为准)]。收款人:陈孙权 陈东辉 陈孙胜 二○○九年一月十日 ”。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国华作为陈某某的长辈,在事发当日即到现场,从其出具的“私了”便条和其提供的“收据”内容分析,可以认定陈国华确认了陈某某撞倒杜某某的事实。虽然陈国华主张该便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受到欺骗或威胁而写下,结合其已支付1500元的事实也表明其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就死亡后果与此次摔伤间的因果关系看,杜某某摔倒骨折并非导致其死亡的唯一原因,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杜某某的摔伤在其死亡结果中占有20%的原因力。陈某某对杜某某的摔伤结果存在过错,但杜某某的子女未尽好监护义务导致其在巷道里摔倒同样存在过错,故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因此酌定被告陈某某与原告各承担50%的责任。结合杜某某摔伤与其死亡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法院确定,杜某某因伤就医的损失为13321.85元,死亡造成的损失59925元。判决被告方承担杜某某受伤、死亡造成经济损失为(13321.85元+59925×20%)×50%=12655.43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对侵权人是否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各执一词,在此情况下,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方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承认侵权行为的书面证据,就成为认定事实的关键。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被告方不能提供证据反驳案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书面证据认定被告的侵权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的规定。此外,在赔偿责任的负担上,法院对于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死亡结果之间原因力的区分和确认,以及对最终赔偿责任的合理划分,亦有借鉴意义。

案例2

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3日,吴俊东驾驶吴秀芝的鲁DK0103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全宽6米的机非混合车道超车时,与胡启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妻戴聪球)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失控侧翻致胡启明及戴聪球二人受伤,随后吴俊东送二人至医院治疗。双方就吴俊东是否谨慎驾驶及其所驾摩托车与胡启明所驾电动自行车是否发生刮擦及碰撞,各执一词。交管部门对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认定。超车过程中,胡启明车辆靠道路右侧行驶,距道路右边半米左右,吴俊东车辆距离道路右边一米多远,两车横向距离为40—50厘米。吴俊东超车时为五档,迎面有一黑色轿车快速驶来,吴俊东称感觉有点危险。事发现场道路平坦,事发时除黑色轿车外无其他车辆经过。事故车辆经检验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吴秀芝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吴俊东驾驶三轮摩托车超越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其车速较快;结合吴俊东超车前未注意到对向快速驶来的黑色轿车看,可以认定其未尽谨慎驾驶 的注意义务。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证明虽未能证实两车是否发生碰撞或刮擦,但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看,正是在吴俊东超车过程中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左右晃动而侧翻,结合事故现场的其他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审理法院认为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翻车与吴俊东驾驶三轮摩托车超车中疏忽大意存在因果关系,吴俊东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胡启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亦有过错,双方按三七比例承担胡启明等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结合吴俊东超车前未注意到前方驶来的车辆,超车时车速较快(五档),与胡启明车辆横向距离较短(仅为40-50厘米),从而认定超车过程中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左右晃动而侧翻与吴俊东的超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合理界定了超车时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范围,在证明标准及事实认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3

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 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21日中午,许云鹤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轿车并道时,与违法翻越中心隔离护栏的王秀芝发生交通事故。王秀芝倒地受伤,造成右下肢受伤。现场勘查显示,许云鹤所驾车辆停在中心隔离栏边的第一条车道,车辆左前部紧挨中心隔离栏,左前轮压着中心隔离栏桩基,车辆与隔离栏呈约45度夹角。许云鹤称王秀芝属跨越护栏时被绊自行摔伤,与己无关。因无现场证人及直接证据,当地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并未对该起事故责任予以划分。王秀芝起诉请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16万余元。二审期间,经王秀芝申请并经征询双方意见,审理法院依法选择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王秀芝的伤情成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王秀芝右膝部损伤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系许云鹤与王秀芝在道路通行中因过错或意外而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关于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是否致害王秀芝的问题,二审认为虽无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及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但根据相关证据亦可认定。交管部门的现场勘查及事发时许云鹤车辆的位置,符合紧急情况下避让制动停车状态;司法鉴定意见认为王秀芝的腿伤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的特征,且腿伤高度与案涉车辆制动状态下前保险杠防撞条高度吻合,符合车辆撞击特征,单纯摔跌难以形成;事故现场无致伤的第三方、从王秀芝尚能从容跨越护栏亦可排除其之前被撞受伤的可能性。鉴定单位及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接受质询分析清楚、说明充分,送检材料亦经过双方质证。二审认为,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致;许云鹤称王秀芝属自行摔伤,其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许云鹤驾驶机动车未尽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王秀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因许云鹤未履行交强险之法定投保义务,审理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判决许云鹤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赔偿10.7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于一些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且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原因又各执一词的情形,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事实是一大难点,本案即具有典型意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对此,二审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成因鉴定。鉴定机构经过鉴定,认为受害人伤情符合车辆撞击特征,单纯摔跌难以形成。同时,由于事发时并无第三方车辆,且受害人尚能从容跨越护栏,故可以认定王秀芝的腿伤乃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此外,由于许云鹤违反法律规定,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故而承担了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如果其依法购买交强险,该责任原本是可由保险机构承担的。

案例4

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0日19时左右,未知名驾驶人驾驶未知号牌货车与横穿马路的曾某某相撞后逃逸;后有未知名驾驶人驾驶未知号牌机动车碾压倒地的曾某某后亦逃逸。19时05分许,彭友洪驾驶自有的川A211R9号小型轿车(该车在平安财保蜀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途经事发路段时,由于刹车不及,从已倒在道路中间的曾某某身上碾压过去(其自述碾压部位为曾某某胸部),随即停车报警。19时21分,医护人员到场,经现场抢救,确定曾某某已无生命体征,出具了死亡证明书,载明曾某某死亡时间为19时34分。交警部门亦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并制作了现场图,上述材料显示:道路基本情况为城市道路,双向8车道,道路中心由双实线分隔,事故现场附近无人行横道,路上血迹、曾某某倒地位置、川A211R9号车辆均位于靠近双实线的车道内,周围无拖拉痕迹。同月19日,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出具《DNA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川A211R9轿车前保险杠下部和轮胎上提取的血痕样本属于曾某某。同月26日,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尸检报告》,载明检验意见为:“推断曾某某的死因为颅脑、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致死亡,建议进行尸体解剖明确致死方式。”但经彭友洪与曾某某亲属协商,未进行尸体解剖。2011年11月14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未知名驾驶人肇事后逃逸为由,确定未知名驾驶人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载明:彭友洪驾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无法证实曾某某死亡是否因与川A211R9号车相撞所致,故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由于未找到逃逸车辆,曾某某之父曾明清(系曾某某的唯一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彭友洪、平安财保蜀都支公司赔偿因曾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24576.50元。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彭友洪驾车碾压曾某某之前,有未知名驾驶人先后驾车与曾某某相撞并逃逸。未知名驾驶人与彭友洪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每个人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都独立构成了对曾某某的侵权,最终造成了曾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具有不可分性,且每个人的加害行为均是发生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即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曾某某死亡。因此,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确定彭友洪与肇事逃逸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有义务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不得以自己的过错程度等为由主张只承担自己内部责任份额内的责任。在其他肇事者逃逸的情况下,曾明清请求彭友洪承担所有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1.平安财保蜀都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曾明清310212元;2.彭友洪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曾明清8099.6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之时曾广受关注,一些媒体将本案简化为“三车碾压老人致死,前两车逃逸第三车担责”的标题式报道。部分社会公众从普通情感出发,认为由第三车承担全部责任不合情理,可能助长“谁救谁倒霉”、“好人没好报”的社会心理。然而,从事实层面而言,第三车碾压之时,受害人并未死亡,究竟哪一辆车的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无法确定,但根据尸检报告、勘验笔录等证据,可以确认每一辆车的碾压行为均足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这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聚合因果关系,行为人之间需承担连带责任。彭友宏发现碾压后果及时停车报警,救助受害人,是履行公民责任的诚信行为,值得赞赏和提倡,而就事件后果而言,由于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分担机制,车主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并不重。但反观肇事后逃逸车辆的未知名驾车人,一方面,在法律上其乃肇事后逃逸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时时有可能被抓捕归案;另一方面,逃逸之后其内心也将时时受到良心的谴责而无法安宁。与主动救助相比,逃逸的后果无疑是更为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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