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所得税处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键词: 国税 所得税 要点 工作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所得税处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精选3篇)

篇1: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所得税处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新国税所便函„2011‟2 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 《所得税处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及2011年全区国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工作部署,我处制定了《所得税处2011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好各项工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所得税处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全区国税系统所得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总局、区局各项工作部署和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贯彻企业所得税管理“二十四字”总体要求,重点加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落实“信息管税”思路,推进所得税信息化建设,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发挥所得税职能作用,提高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水平。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收入分析,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一)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继续抓好预缴和汇缴税款入库管理,落实好预缴税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保证预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加强收入分析基础性工作,在按月收入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产业结构、地区税源结构分布状况及政策性影响分析工作,发挥收入分析对所得税管理的指导作用。在计统分析的基础上,企业所得税税收分析侧重于查找征管质量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将按季通报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结果。

二、开展政策调研,积极落实税收政策

(一)要继续围绕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做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和新一轮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出台前的准备工作和出台后的宣传辅导工作,对政策实施影响情况进行分析预测。

(二)开展所得税政策效应分析评估工作,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调研分析,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对于政策效应不明显的,分析具体原因,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落实。

(三)按照全区国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产业导向功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改进民生、支持区域发展等政策的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

三、深化专业化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一)加强分级分类管理。

1.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探索分级分类管理方式。按照分规模管理和分行业管理要求,加强重点企业管理,探索区局和地州局以开展政策功能效应分析、收入分析和纳税评估分析为主,县市局以日常管理为主的专业化分级分类管理模式

2.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征收方式。加大对连续多年亏损和资不抵债仍在持续经营企业的管理,特别要做好中小企业核定征收工作,以更好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能够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正确进行财务核算的,及时转为查帐征收。

3.抓好分事项管理,加强对企业兼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等重组业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特殊事项的管理,规范汇总纳税和清算所得事项的管理。4.按总局的要求,配合相关省份做好煤炭行业的操作指南编写工作,做好已公布操作指南的落实工作。

(二)加强税源与税基管理。

1.加强税源基础管理,加强国地税部门之间、国税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掌握税源信息,重点掌握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发挥汇总纳税信息系统的作用,加强总分机构税源管理工作。

2.加强收入项目管理,严格对企业的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审核,积极开展所得税申报与增值税申报数据比对工作。

3.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所得税优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三)加强纳税评估工作。

1.重点开展专项评估工作。按照分类管理及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专业化团队的作用,区局将选择一个切入点,组织人才库骨干开展专项分析评估工作。各地州自行选择1——2个行业开展专项评估工作。同时,总结评估经验,对典型评估案例进行整理,编写符合我区特点的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手册。

2.加强企业所得税评估预警值的测定及应用工作。结合2010年汇算清缴有关数据开展企业所得税预警值的测定发布工作,各地州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重点行业预警值进行测定,保证纳税评估工作有效开展。3.不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建立工作。今年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主要行业开展企业所得税模型建立工作,切实提高所得税管理质量。

(四)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管理。

提高汇缴清缴工作质量,做好汇算清缴全程跟踪管理。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计划、安排,着重强化汇算清缴宣传辅导及培训工作,重点抓好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续审核工作;根据全区国税工作会议的要求,以核查申报纳税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对企业纳税申报的审核面达到100%。对有减免税和其他备案事项的企业,应重点审核其备案项目所履行的备案程序、资料等,加大事后管理力度。

四、树立大服务理念,提高所得税服务质量

(一)牢固树立大服务的工作理念,根据所得税管理特点和工作流程,积极配合纳税服务部门,充实完善各项服务措施和服务方式。

(二)2009—2010纳税人问卷调查反映,纳税人对税收业务辅导的诉求中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需求量达35%,列各项税收业务辅导需求之首,要加大对纳税人的政策法规的宣传辅导力度,将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

(三)改善服务质量,简化办税流程,进一步研究下放各类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落实信息管税,加强信息化建设 按照“信息管税”的总体要求,根据所得税管理需要,及时提出企业所得税业务需求,充分利用CTAIS所得税部分的相关功能。全面推行并不断完善所得税电子申报,充分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征管数据及时上传、清分和比对,充分发挥系统功能,提高管理水平。

六、加强干部培养,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

(一)按照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的要求,开展专业化培训。在继税法知识、财务会计知识和各类所得税政策培训之后,重点选取一至两个行业,邀请企业财务人员就工艺流程、会计核算过程进行讲解,由系统干部结合行业讲评评估案例,注重实效,着力提高所得税管理一线人员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

(二)科学培养和使用所得税人才,积极为所得税重点骨干人才创造学习培训机会,有计划的选派人才库骨干前往内地学习先进经验。对所得税重点工作实施、重点课题研究等,抽调人才库骨干参与,充分发挥所得税人才库的作用。

(三)今年总局所得税司拟定24个单位参加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考试,为配合总局业务抽考,各基层局要加强所得税业务知识培训力度,所得税管理人员至少开展一次政策培训。

(四)完善所得税专业人才培养,选派所得税干部去中介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实习锻炼工作,提高所得税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篇2: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所得税处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1-11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在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单位、部分纳税人及中介机构的来电、来函,询问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

1、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2、问:核定征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等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总局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税收优惠的享受需要相关项目单独核算,核定征收企业由于不能单独核算相关项目,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除此以外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3、问:企业为退休人员补缴以前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企业补缴其员工以前任职或受雇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核实清楚的前提下,在税收政策规定比例内的部分可以扣除,但应当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4、问:企业外购房屋的装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装修费用不符合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条件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税法规定处理。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5、问: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因产品质量的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或经过法院判决,其支付的赔偿款不符合资产损失的定义,因而不属于资产损失,而属于赔偿支出,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企业如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确属赔偿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6、问: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7、问: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8、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注册地之外开发项目,应当如何执行计税毛利率?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异地开发项目,其计税毛利率应当按照其项目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9、问:某公司2010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

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某公司是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10、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问:某企业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于2010年1月一次性收取了2010年至2012年的房租,该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企业应当据此进行处理。

分期确认的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⑴租赁期限跨;

⑵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租金后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12、问: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答:开办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扣除。

13、问: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装修支出,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尚未税前扣除的装修费,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14、问:股权转让损失税前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损失除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等发生的损失外,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报批时,企业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能够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2)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3)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

(4)原始投资的验资报告;

(5)相应的收付款凭据、成交及入账证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股权转让如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5、问:如何掌握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答: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暂按不超过该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税前扣除。

16、问:企业发放的取暖补贴如何扣除?

答:企业比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实际发放的取暖补贴,可以做为福利费按税法规定扣除。

17、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等项目的拨款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等拨款,虽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但属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对企业而言,属于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18、问: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能否分期确认收入?

答: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应当按照实际供热期,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收入总额。

19、问:企业研发费没有实行专账核算或虽设置帐簿但核算混乱的,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篇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所得税处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现将《2010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务院纠风办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2010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0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

一、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政策.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加强税费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有序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严格规范和控制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改建为一级公路继续收费。坚决纠正违规设置收费站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延长收费期限等问题。

二、落实涉农优惠政策,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畅通。各地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着力构建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同时采取措施,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坚决落实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政策。

三、落实治超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切实纠正以罚代卸、以罚代管等问题。尽快出台《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加强治超站点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推广运管人员货运源头派驻和巡查制度,依法开展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发现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的,要对货运源头、车辆源头和监管源头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研究建立超限超载车辆管理信用体系,尽快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信息反馈制度。对违法责任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等实施信用管理。

四、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路设站检查行为。严禁没有权限的部门在公路上设站或者上路检查车辆,加强和规范各类已设立的公路检查(收费)站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农业、林业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越权执法。严格规范木材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执法行为。严格临时动、植物检疫站设置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到疫情结束后立即撤站;进一步明确检疫程序和技术措施,坚决杜绝目测检查和收费放行。继续规范移动测速等电子执法设备的设置、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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