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网络管理

关键词: 长沙 教学资源 教室 管理

第一篇:长沙理工大学网络管理

长沙理工大学教室管理使用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教室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教室是学校的重要教学资源,是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为了加强教室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校教室主要包括各类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及分配给各院(部)使用的各类教室等。

第二条 教室管理目标是:管理体制科学,运转机制灵活,保障教学有力,满足教学要求,为教学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教室管理总体要求是: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工作到位, 服务到位。

第四条 学校教室主要供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上课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随意使用、擅自占用教室。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室管理的具体事务,包括全校教室的设施、设备改造和集中更新计划的申报工作,对教室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第六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室专用设备的建设、维护、维修及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后勤处负责教室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维修计划申报等工作,后勤服务集团公司负责做好教学楼的安全值班、卫生保洁工作,以及教室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维修工作。

第二章 教室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普通教室和多媒体教室的开放时间为:7:00—22:00。

第九条 教务处按各教学单位报送的教学计划安排教室。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做到教室的需求与使用一致,如有虚报、假报教室需求者,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课表一经排定,各教学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动上课教室,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者,必须得到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集团公司物业中心教室管理人员按课表对全校上课教室进行不定期对照检查,对教室内异于课表安排的本科生教学活动进行登记并上报教务处;对非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占用教室的教学活动行为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 后勤服务集团公司物业中心教室管理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经常进行检查巡视,除了对普通教室的公共设施(如桌椅、玻璃、门窗、电灯、电铃、电源插座、开关、电扇、空调等)的日常报修外,还要注意了解、观察多媒体教室上课老师对设备的使用情况,出现问题或故障要及时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技术人员联系处理,并做好过程记录。定期、定时补充教室用粉笔、黑板刷和各类书写笔等教学工具。 第十三条 后勤服务集团公司物业中心必须保持教学楼内教室、教员休息室、走廊和卫生间的整洁、干净。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对携带教室公共设施、设备出门者必须进行询查与登记。

第十四条 教室是肃静和文明的学习场所,上课时间不准随便出入教室;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准在走廊、教室内大声喧哗或打闹;不准在教室内进食及乱扔纸屑、杂物,教室内严禁吸烟;教室内不准打牌、下棋,不准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不得反锁教室门进行自习,晚间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离开教室。学生在教学楼内必须服从教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安排,严格禁止任何撬门、扭锁或翻窗进入教室的行为。

第十五条 节约用水用电,爱护教学楼内外的一切公物,各教室的教学设施物品不得随意搬动,严禁在课桌和墙壁上刻画。

第三章 多媒体教室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多媒体教室是指配有多媒体计算机、音响设备、多媒体投影机、视频展示台、DVD和录像机等设备的教室。

第十七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设专人负责多媒体教室及设备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和管理工作。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维修技能,熟练掌握各种多媒体设备的操作技术,确保设备完好,运转正常。多媒体设备只能用于正常的教学活动,不能用于聚会、娱乐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外借或挪用多媒体教室内的各种设备。

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前,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必须对多媒体设备进行检修。对不熟悉多媒体操作系统的任课教师,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应主动对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并随时排除可能出现的各种设备的系统故障。后勤服务集团公司物业中心管理人员负责多媒体教室的开门和关门工作,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九条 教师使用多媒体设备应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不得随意拆卸设备及连线方式;不得随意增删、改动计算机系统软件,尽量避免粉笔灰进入多媒体控制柜,在课间、下课或者课堂暂时不使用时,应关闭投影机,以减少投影机灯泡损耗;保持屏幕整洁。

第二十条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设备异常应及时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技术人员联系,教师不能随意强行处理。对使用多媒体教室(设备、过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事先与教务处联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学生操作多媒体设备。

第二十二条 物业中心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多媒体教室使用过程中的巡视,严格管理好教室控制柜的钥匙,按照教室的安排使用情况及时开、关控制柜门并保持控制柜内的清洁。关教室门之前应关闭教室设备总电源,如发现设备丢失或被盗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教务处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第四章 教室的借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教室由教务处统一调度,任何教学计划外使用教室,必须严格执行教室借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学生班级在教学计划安排以外临时借用教室,须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教室借用申请及审批表”,提前一天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需要收费的按学校规定的教室使用收费标准到财务处交费,凭交费收据到教务处安排教室。

第二十五条 各申请单位应根据批准或调整后的教室进行与申请活动内容相符的活动。因故需要取消活动的,应提前通知物业中心;因故改变活动内容的应先行取消,重新申请。教室使用完毕,使用者要填写教室及设备使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非教学活动需要使用教室的,应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若教务处认为对教学有影响的,有权拒绝安排。非教学活动使用教室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星期二下午、星期

六、星期日。

本校老师、学生(包括学生社团)举办的报告会、讲座、论坛、播放视听材料等活动,须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教室借用申请及审批表”并附内容简介或提纲,经学生工作部门领导、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审核后,由教务处安排教室。

报告、讲座、论坛等活动,凡主讲人为校外人士、且内容涉及思想意识形态的,主办单位需提前一天将有关主题、提纲、主讲人基本情况和举办时间、地点、听众范围、本单位领导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宣传部报批备案,再由教务处安排教室;被邀请的专家学者是来自国外或境外的,同时必须按照外事工作程序,提前一周报校党委宣传部和国际交流处,并由校党委宣传部、国际交流处分别报省委宣传部和省外办审批。

第二十七条 周末、假期各类收费的培训班、考试、信息发布性的讲座报告等需要使用学校教室的,根据学校设施有偿使用原则,必须先向学校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再向教务处提出教室借用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按规定向学校财务处缴纳教室使用费后,由教务处安排。

第二十八条 教室只能用于经批准的相关内容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教室用途或用于下列活动:

1. 违背国家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

2. 危害国家统

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 3. 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

4. 宣扬色情、淫秽、迷信、暴力、邪教或传销活动,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5. 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各类讲座、培训班等活动。 6. 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7. 擅自将录像带、碟片在多媒体平台上播放,进行非法的网络应用等活动。

8. 其他不符合教室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大考试和工作安排时,全校所有教室的使用按教务处的通知办理,已借出使用的教室也应服从安排,自行暂停或延后活动。

第三十条 教师调整上课地点、临时性调课、补课需用教室的,由教师所在学院(部)教学干事到教务处办理借用手续。在得到教务处批准后,各教学单位教学干事将教务处出具的《教室使用通知单》,送至教学楼物业管理人员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严禁将教室借用后再转借。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和物业中心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外借教室,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教室借用者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教室挪作他用;任何学院也不得将特别功能的专用教室占为己用。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受理各方面对违纪借用、使用、强占教室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教室使用收费

第三十五条 下列非学校任务使用教室,需缴纳教室使用费:

1. 各类收费性质的校内、校外培训班。 2. 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以各种名义使用教室的各类活动。

3. 各类社会考试。

4. 各类信息发布性的讲座报告。 5. 其他非学校任务使用教室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非学校任务使用教室,由教务处开具“教室借用缴款单”,借用单位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款,凭缴款收据到教务处办理借用手续。物业中心凭《教室使用通知单》开放教室。

第三十七条 收费标准:

1. 100座以下的多媒体教室,按每小时100元收费。 2. 100座以上的多媒体教室,按每小时200元收费。 3. 普通教室按多媒体教室标准减半收取。

第三十八条 教室有偿使用所收费用的20%用于后勤服务集团公司的成本开支。

第六章 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及设备维护 第三十九条 后勤服务集团公司物业中心负责教室、教员休息室内教学用低值易耗品(粉笔、板刷、扫帚、拖把等)的购买与日常供给保障。

第四十条 多媒体教室设备的维护维修采取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服务公司相结合的方法,提高维护维修效率和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教室内的宣传标语等内容需经学校宣传部门认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者,学校应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或送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研〔2000〕1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文件《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原则

1.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

2.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优先从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学者中选聘。

3.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的年龄、学历、知识结构,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4.导师选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计划数的1.2倍。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2、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至8月31日止)。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五年有重要的科研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学校认定的一般核心以上刊物发表5篇学术论文,其中有2篇被三大检索SCI、EI、ISTP收录或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刊物或国外外文期刊上发表; (2)近五年有1部学术专著公开出版(署名第一),并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学校认定的一般核心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篇学术论文;

(3)近五年获得国家级奖(一等奖排名前12位,二等奖排名前8位),或省部级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排名第一),其中获省部级

二、三等奖者还需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4、承担在研的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重大科研项目,且至少为1项课题的负责人或子课题负责人,有充足的经费用于培养博士生。

5、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梯队或有博士生指导小组。

同时具备上述6项条件者,具有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资格。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以及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遴选。

7、个别成绩突出但不具备第2条规定的博士学位条件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获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同时具备第

1、

4、

5、6条和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请:

(1)近五年获得国家级奖且排名前三位; (2)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且排名第一;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一般核心期刊上(含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10篇学术论文,其中有4篇被SCI、EI、ISTP收录,或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学术刊物或国外外文期刊上发表。

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招生当年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至8月31日),女性不超过53周岁,特殊情况(一般指科研经费充足,科研成果丰硕,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经报批年龄可适当放宽。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报者,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近五年公开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出版专著(或教材)一部以上(主编或副主编)。

(4)近五年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有1项以上通过厅局级以上部门鉴定的科研成果。

(5)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正在主持省部级或厅局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横向课题,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申报当年本人掌握使用的在研节余经费及近三年本人掌握使用的年均科研经费:应用、自然科学研究1万元以上;基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0.2万元以上。

(6)一般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熟悉学位条例,能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 (7)有协助本人指导硕士生的学术队伍(能组成指导小组)。

(8)系统担任过本科生的教学任务,能胜任2门以上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程序与要求

1.个人申请。由本人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附件材料:本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学位)证、成果(专利)证书等复印件;科研项目、经费证明材料(校科研管理部门出具);主要代表作(论文或著作)等材料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本文规定的“申请招收培养博士生、硕土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结合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及学科发展的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超过半数者,视为初审通过。

3.专家通讯评议。博士研究生导师由研究生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专家组一般应由具有培养博士经验的同行专家5-7人组成,获专家评议组2/3以上(含2/3)同意票者为通过。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博士生导师还包括专家评议结果),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的同意票者为通过。表决结果由学校发文公布。

5.研究生指导教师因科研方向改变,申请转专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和拟转入的专业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研究生部审查通过后,才可在新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而且原专业的导师资格自行取消。

6.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3月进行。 第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履行的职责

1.协助学院党总支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和日常管理工作,熟悉和执行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根据需要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3.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及时检查、督促计划的落实情况。

4.指导研究生确定选题方向,参与组织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会。

5.积极参加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为研究生讲授1-2门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

6.指导研究生完成一篇以上质量较高的文献综述。

7.指导、督促和检查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培养其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指导其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按期按质完成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

8.掌握使用好研究生的培养经费。

9.协助组织本专业研究生的中期筛选工作,参与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管理制度的制定,积极参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等。

10.不断进取,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学术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11.硕士生导师每年招收硕士生一般不得多于3名,博士生导师每年同时招收硕士、博士生数一般不得多于5名。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复查遴选

1.为了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激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每2年进行一次研究生导师资格复查。

2.凡年龄男性在58岁以下,女性在53岁以下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均须参加硕士生导师资格复查,年龄在60岁以下的博士生导师须参加博士生导师资格复查, 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表》并提交有关成果证明材料,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审批条件即“申请招收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和3年招生情况(一般连续3年未招生者,暂停招生资格),进行复查初审,并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超过半数者,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查初审通过,不符合条件者,一般第一次暂停其招生资格,第二次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4. 研究生部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对暂停招生和取消资格的研究生导师,由各学院提名,特殊情况可由研究生部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长沙理工大学教师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

长理工大人„2015‟6号

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教师引进和培养管理

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沙理工大学教师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理工大学

2015年3月25日

-1- 长沙理工大学教师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和规范教师引进和培养工作,建设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切实提高师资队伍的核心竞争力,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实的师资保障支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对教师引进和培养工作进行宏观决策和领导。各学院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教师引进和培养工作的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应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工作资源,完善工作机制,保证教师引进和培养质量。

第三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统筹教师引进和培养,坚持“控制编制,按需引进,调整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优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重点的教师需要,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第二章 教师引进

第四条 重点引进各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博士。教师引进计划由各学院每年年初申报,人事处依据核定的全校教师编制总数、各学院岗位编制数、学院岗位需求等制定教师引进计划,报学校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五条 引进教师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

-2- 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思想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精神强。

(二)具备良好的身体与心理素质,具有履行高等教育教学、科研的能力。

(三)除个别专业外,所引进教师均须获得博士学位(全日制),原则上所获博士学位非我校授予,且第一学历为高水平大学(如“985”、“211”工程大学)全日制本科,第一学历专业及最后学历专业与引进岗位的学科(专业)具有密切相关性。

(四)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

第六条 成立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校人才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兼任。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人事处负责具体招聘事宜,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第七条 教师公开招聘每年开展1-2次,由人事处根据教师引进计划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媒体对外发布。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依照发布信息、应聘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试教)、综合考评、体检、组织考察、学校审批、公示、聘用的程序开展。体检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八条 招聘博士或讲师(实验师)及以上职称的岗位教师,不设开考比例,不设笔试环节。非博士教师岗位招聘,其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低于3:1的取消岗位招聘计划;并设笔试环节,笔试内容为政治理论、职业规范、专业知识等。

-3- 第九条 应聘人员需提供的材料:《长沙理工大学新教师岗位申请审批表》、原工作(学习)单位出具的《政治思想情况鉴定表》、身份证和各层次学历证明材料、职称证明材料、成绩单、主要科研成果及获奖材料等。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另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十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严把政治关,政治思想情况鉴定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应聘资格,组织考察未通过者“一票否决”;对在招聘工作中违反组织纪律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从符合招聘条件、以统招统分身份从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出站且出站考核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中,选留任教。辅导员教师的引进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引进教师首聘期为3年,经考核合格者可续聘,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在3年聘期内,因个人意愿且非考核不合格者需调离或辞职,则须按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按未完成聘期年限交纳违约金5000元/年)。

第三章 新引进教师培养及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对新引进教师实行三年培养期的导师引领工程,重点在政治思想、职业规范、教学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引领和培养。

第十四条 学院必须为新引进教师指定专门培养导师,通过

-4- 制定计划实施完成三年培养期的培养工作。培养导师应具有教授职称、较高的学术和教学水平、优良的师德及高度的责任感。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院,新引进教师符合博士后入站条件的优先采取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方式开展培养工作。每位培养导师同期培养新引进教师原则上不超过1人。

第十五条 对新引进教师培养期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兑现待遇和续聘的主要依据。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新引进教师需完成考核的目标任务在聘任合同中明确。

第十六条 新引进教师在培养期内其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我校在职教师同等对待。新引进教师一般要完成培养期目标任务、经考核合格并续聘者,享受以下资助(经校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的科研业绩特别优秀的新引进教师可免于培养期考核,先行享受):

(一)海(境)外知名高校的博士

海(境)外知名高校(QS排名体系,引进前一年的世界综合排名前100强)博士,且第一学历属国内211高校或者教育部承认并予以认证的国(境)外大学及其以上层次的,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15万元,提供安家费30万元(分 5年支付)。

(二)高水平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

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工科6万元、其他学科4万元,提供安家费15万元(分5年支付)。

第十七条 如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新引进博士教师,分别享受

-5- 有关资助。

第十八条 新引进博士教师从报到的下月起享受博士津贴200元/月。

第四章 教师学历培养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报考单位应是“985”、“211”工程大学或高水平的科研院(所),报考专业要与现岗位或今后岗位的专业一致或基本相近。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性质及其需要,鼓励非教师岗位人员(含学生辅导员)在工作实践中学习和提高,获得学位者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培养费、科研启动费等政策支持。如取得学位且被聘为专任教师岗位者,则按新教师培养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按在职攻读学位教师提供资助。本条适用于本办法颁布之日后录取入校的博士生。

第二十一条 在职学历培养审批程序:

教师在职报考研究生应提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审批程序:个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单位推荐(处级干部报考还须经组织部、校领导同意,学生辅导员报考还须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人事处审核。

第二十二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须在获得博士学位前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人事代理人员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报考、

-6- 攻读博士学位的,一经发现予以解聘。在职学历培养的教师应按要求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 在职获得博士学位教师的培养和考核形式参照新引进教师三年培养期的导师引领工程执行(已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者免于培养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前签订了培养协议的,按照培养协议在获得博士学位后予以报销培养费(凭学费发票一次性报销,理工科按学制5年、其他学科按学制4年,每推迟1年获得学位,学校减少资助培养费0.5万元,下同)。科研启动费需经三年培养期考核完成目标任务后,按以下类别予以资助:

(一) 2009年7月1日前录取,2015年4月1日后获得理工科类博士学位者或者2014年4月1日后获得其他学科类博士学位者,学校资助培养费3万元,科研启动费(含已报培养费)工科6万元、其他学科4万元。

(二)2009年7月1日后录取,获得博士学位者,学校资助培养费3万元,科研启动费工科6万元、其他学科4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后录取且签订了培养协议的在职获得博士学位者,经三年培养期考核完成目标任务后,学校资助培养费3万元,科研启动费工科6万元、其他学科4万元。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职学历培养期间的其他待遇:

(一)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校内在职教师同等对待,绩效工资由学院根据其完成的工作量酌情发放。

-7-

(二)符合参评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以参评专业技术职务。

(三)攻读省外博士学位的教师,学制期间内可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火车票(高铁一等座和商务座、软卧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在职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从获得博士学位的下月起享受博士津贴200元/月。

第二十八条 在职学历培养期间调离学校、辞职或出国(公派除外)的,须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按未完成5年服务期交纳违约金5000元/年);在职学历培养期间,以就读学校研究生身份选派出国(境)研修或联合培养的,需经我校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未经我校批准私自出国(境)研修或联合培养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九条 在职学历培养的教师在获得学位后,应及时回校报到工作并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不及时回校报到工作者,须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按未完成5年服务期交纳违约金5000元/年);获得学位后回校工作未满5年者调离学校、辞职或出国(公派除外),须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退回学校资助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学费,并按未完成服务期交纳违约金5000元/年)。

第五章 教师非学历培养

第三十条 教师非学历培养计划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于每年年初向人事处申报,并由人事处制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师非学历培养。

-8- 第三十一条 非学历培养包括博士后研究、新教师岗前培训、国内访问研修、国(境)外访问研修、工程(实践化)培养及其他业务培训等。

第三十二条 非学历培养审批程序:个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单位推荐(处级干部还须经组织部、校领导同意;学生辅导员还须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人事处审核。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

(一)博士后研究是指教师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分为在本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和在校外从事博士后研究。

(二)不鼓励教师在职从事校外博士后研究工作。各学院同期在校外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学院专任教师的3%。申请校外博士后研究的基本条件:

1. 在校工作满3年,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强,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近3年考核为合格以上。

(三)经学校批准同意从事校外博士后研究的教师,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并交纳服务期保证金6万元,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工作。博士后研究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不超过3年。出站后及时回校报到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退还服务期保证金;如出站后超过1个月或在站时间超过3年不回校工作,学校作除名处理,不退还服务期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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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入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师不受以上条款约束,出站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减免2/3的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四条 教师岗前培训

(一)新引进及在高校任教且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应按计划参加岗前培训(内容包括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学校办学理念等)和全省统一考试。凡在统一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新引进教师解除聘用合同,非新引进教师降级聘用。

(二)岗前培训的教师培训费、考务费、证书工本费由学校承担,教材费由教师本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国内访问研修

(一)国内访问研修是指选派到国内(不含港、澳、台)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为期半年至1年的研究和学术交流,简称国内访问学者。

(二)分为校派和院派两种形式。校派国内访问学者是指学校每年根据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资助计划选派的访问学者;院派国内访问学者是指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而选派的访问学者。

(三)申请国内访问学者的基本条件:

1.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以

-10- 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

(四)校派国内访问学者除教育部或湖南省教育厅提供的资助经费外,学校对其不足的访问研修费用(学费、住宿费)进行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4000元,另可资助一次往返火车票(高铁一等座和商务座、软卧除外)费用。两者凭发票一次性报销。

(五)院派国内访问学者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名教师,且同期在外的访问学者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院专任教师总人数的5%;院派国内访问学者费用由学院或本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国(境)外访问研修

(一)鼓励、支持青年教师参加公派国(境)外访问研修。国(境)外访问研修是指选派到国(境)外(含港、澳、台)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为期半年至1年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分为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派出、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我校联合资助派出、我校独立资助派出及自筹经费派出等形式。

(三)申请国(境)外访问研修的基本条件:

1.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近2年考核为合格以上,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3.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学校有关选拔、资助政策和出国(境)的有关条件。

-11-

(四)经学校批准,取得公派国(境)外访问研修资格的教师,在出国前须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从出国之日起暂停发放工资,待按期回校工作后一次性补发其暂停发放的工资。

(五)取得公派国(境)外访问研修资格的教师可报销部分出国前外语培训费(含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但不超过8000元。

(六)国(境)外访问研修人员在研修期间,不得违反我国及研修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如有违反,学校可立刻终止其研修项目,责令其回校,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实践)化培养

(一)为提升理工科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和人文社科类教师社会实践能力,学校鼓励、支持青年教师参加工程(实践)化培养。工程(实践)化培养是指到到国内外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为期3至6个月的与专业相关的工程(实践)工作和交流。

(二)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建设需要,积极为教师工程(实践)化培养搭建平台,建立一定数量的教师工程(实践)化培养基地。

(三)分为校派、院派和自筹经费派出。校派工程(实践)化培养教师在培养结束后应提供工程(实践)单位出具的培养情况鉴定材料,经审查合格者,学校予以资助每月2000元以内的住宿、差旅及交通费,每人总额不超过6000元,凭发票一次性报销。各学院同期参加工程(实践)化培养的教师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专任教师总人数的10%;院派工程(实践)化培养费用由学院或

-12- 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业务培训

(一)业务培训指各类专业知识研修、学科(专业)建设研讨、教学和科研能力提升、英语和计算机能力培训等有助于提高教师素质的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二)分为校派、院派和自筹经费派出。

1. 校派业务培训主要包括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有计划的针对性培训。培训结束后应提供培训证书、成绩单或总结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予以资助培训费用(含培训费、住宿费、差旅及交通费等,下同),培训费用按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予以一次性报销,不足部分由所在学院或个人承担。

2. 院派业务培训主要包括因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有针对性派出参加的培训,培训费用由所在学院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申请国家或学校资助派出参加非学历培养的距上一次享受同类国家或学校资助派出时间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申请学院资助派出参加非学历培养的距上一次享受学院资助派出时间原则上应在3年以上。

第四十条 各学院应科学规划并组织教师参加非学历培养,有效促进教师培养资源的公平配臵,建立教师非学历培养信息库,加强教师非学历培养的管理和考核,保证培养(培训)工作的质量。

第四十一条 计算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所涉服务期时,不包括脱产参加校外博士后研究、国内访问研修、国(境)外访问

-13- 研修的研修期。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二条 要求调离我校的教师,需提前一个学期提交调离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其中博士或具有正高职称人员申请调离须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经学校批准调离的教师必须按相关政策办理完毕人事调动手续。

第四十三条 要求在校内各二级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需提交校内调动申请报告,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学校审批,由人事处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四十四条 非超编学院的中初级职称教师任现职时间满8年者,经批准可转至其他非教师岗位任职。鼓励超编学院的中初级职称教师经批准转至其他非教师岗位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教师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长理工大人„2010‟18号)同时废止。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长沙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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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长沙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15.03.10

长沙理工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关于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基建(修缮)工程、货物和服务等项目的招标与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预算内资金或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资料、教材、软件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出版印刷、资产评估(审计)、设计、监理、劳务、数字资源使用权、数据委托管理、教学评估、教职工和学生各类保险、科研项目外委等。

第四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凡需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标与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该小组由分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纪监、教学、科研、财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纪监处、审计处、计财处、校工会、后勤处、资产处、教务处、科研部和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处,资产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招标与采购工作。

(二)讨论、审定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特殊、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讨论、审查重大项目的招标与采购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与采购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由纪监处负责人担任。纪监处(含特邀监察员)、审计处、计财处等部门为该小组成员单位,全程参加在学校组织的招标与采购活动,并监督采购项目的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制订招标与采购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监督有关招标与采购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在“评标专家库”中抽签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评标委员会和招标采购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受理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五)监督采购方式的确定、招标信息的发布、评标方法的制定;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六)监督合同的洽谈、签订与执行;根据情况,参加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七)根据情况,审核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算。

(八)负责向政府采购项目派驻监督员。

第八条 资产处作为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学校的各项采购活动,主要职责有:

(一)执行国家、省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招标与采购政策和规定。

(二)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省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项目及购买服务项目等的招标与采购工作。

(四)汇总、上报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确定采购方式。

(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处理招标与采购事项,配合处理相关投诉事宜。

(六)负责组织合同签订、管理,并监督合同履行。

(七)配合招标与采购项目立项、论证、监管和验收等工作。

(八)建立和管理学校“评标专家库”。

(九)负责组织学校自主招标项目的招标,执行学校各单位经学校批准的采购项目。

(十)配合计财处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十一)负责招标与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和归档。

(十二)完成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资产处应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成立3 人以上的采购小组,人员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用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以及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 参与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提出采购的建议方案。

(二)对拟确定的供货商进行资信、技术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调查。

(三)审定采购项目的招标书及相关文件。

(四)对采购项目进行评标和表决,确定一般项目的中标单位或个人,提出重大采购项目的中标建议。

第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招标与采购项目由后勤处负责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核、勘察、设计和论证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算,根据情况送审计处审核,并提供具体技术要求和技术释疑。

(三)根据招标与采购项目的性质,做好招标与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参加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

(五)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即起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合同,审核后,送项目单位、资产处、审计处和计财处等职能部门会审后,由校长委托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审签合同。

(六)合同签订后,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并监督合同的履行;涉及合同变更、隐蔽工程等情况须办理签证手续,并需审计处现场查看。

(七)工程竣工后,负责组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八)根据合同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初审,将初审后的结果送审计处终审,待终审结果确定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并按档案管理要求负责项目所有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货物、服务类招标与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招标与采购计划,并办理审批立项等手续。

(二)负责编制货物、服务类招标与采购项目的预算、具体技术要求,以及招标与采购技术释疑。

(三)根据招标与采购项目的性质,做好招标与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参加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并参与评标。

(五)参加招标与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并督促合同履行。

(六)负责参加或组织招标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七)协助办理招标与采购项目款项支付与结算。

第三章 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的招标与采购项目,无论其经费来源,都必须按学校规定程序申报计划、立项和审批,落实经费后方可实施。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计划由后勤处负责组织,严格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立项审批。

(二)货物、服务等项目由使用单位按经费来源,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论证审批,并提供货物、服务等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加强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四条 招标与采购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资产处向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统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进口产品审批制度,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和湖南省发布的有关节能环保产品清单(目录)。采购小汽车、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要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学校组织专家形成论证意见,并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涉及重大项目的按规定、按程序报告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采购计划一经确定,相关部门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计划。若市场供应情况不能满足要求,确需变更的,由资产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商议,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招标与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采购方式;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

每个项目具体的采购方式,由学校招标与采购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监督部门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重大项目需报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采购是学校采购的主要方式,是指学校或学校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通过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方式,公开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凡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不特定法人(统称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竞争。

协议供货及网上竞价属于公开招标方式范畴。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 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直接或通过谈判或询价等方式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网上竞价是指利用网上竞价系统进行竞价采购的采购方式。

学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维修、装饰、监理等均实行招投标。投资额或建筑面积达到《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要求的,按《条例》执行;投资额或建筑面积未达到《条例》规定要求的,由学校组织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一)单项金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货物、雇用等采购;单项金额在3万元及其以上的家具采购。

(二)10万元以上的单项服务采购。

(三)列入国家、部、省重点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

(四)利用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的仪器设备采购。

(五)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应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三条 邀请招标是指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用该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后,只有两家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直接转入本方式采购。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又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三)招标准备需要时间较长不能满足使用需要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后,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参加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直接转为本方式采购。

(二)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物资。

(三)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出现急需采购项目时,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近期招标项目中相同商品的中标价格直接向原中标单位采购。

第二十六条 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的,可以采取该方式采购。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由各部门(单位)在资产处与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自行组织采购:

(一)使用本部门(单位)预算经费,购买办公用品的。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不含横向合作项目),购买办公设备、通用设备、科研材料等,一次性购买总额在1万元以内的。

(三)基建附属工程与维修项目,预算总额在5万元以内的。

(四)本单位(部门)申请,并经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

第五章 招标与采购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编制。

(二)审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方法。

(三)发布招标信息。

(四)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

(七)接受投标书。

(八)确定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

(十)评标。

(十一)确定中标候选单位,并根据情况对中标候选单位进行考察。

(十二)公示。

(十三)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四)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

(十五)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工作程序:

(一)采购申请和招标文件编制。

(二)审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方法。

(三)发布招标信息。

(四)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接受投标书。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

(九)评标。

(十)确定中标候选单位,并根据情况对中标候选单位进行考察。

(十一)公示。

(十二)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三)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

(十四)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协议供货工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提出协议供货申请。

(二)确定协议供货商。属政府采购的应在湖南省财政厅指定的协议供货商中选定。

(三)议价。

(四)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

(五)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网上竞价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制定网上竞价文件。

(二)供应商网上竞价。

(三)确定供应商。

(四)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

(五)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成员包括项目单位代表和相关专家,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候选供应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项目单位,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五)确定供应商。谈判结束后,由候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根据项目需求、质量、服务和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以合理低价确定供应商。

(六)公示。

(七)发送中标通知书。

(八)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

(九)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工作程序参照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执行。

第三十四条 询价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立询价小组。

(二)制订询价文件。

(三)确定候选供应商。

(四)确定供应商。

(五)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

(六)签订合同。

第三十五条 对应急抢修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应急抢修工程项目是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发生突发性事故,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教职工生活的正常运行,急需抢修的项目。

第六章 验收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原则上以项目单位、主管职能部门为主体,采取分类分级组织实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处组织验收;分散、简单和金额较少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验收;贵重仪器设备、大型复杂系统由项目单位预验收后,再由资产处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货物和服务存在质量等问题,由项目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资产处查明原因,向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结算与支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处依照合同按学校财务规定程序办理结算手续;货物、服务等项目由资产处按学校财务规定办理报账手续。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开支渠道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九条 购置进口货物的请款,由项目单位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递交资产处到财务部门统一办理预付款手续。进口货物到货验收、财产入账后,由资产处审核后即可冲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资产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岗位任职要求。

学校加强对招标与采购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对招标与采购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招标与采购工作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与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二)违反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违规传递评标信息;收受贿赂;干扰评标;检查、验收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招标与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30日起施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学校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篇: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国家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以认定标准为依据,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结果是学校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审批学费缓交,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校内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籍注册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管理机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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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认定小组。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分团委书记、其他年级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对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进行具体管理。

第七条 班级评议小组。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由团支部书记、班长、生活委员、寝室长及一般同学组成,一般同学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确认。

第三章 认定标准、限制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家庭所能筹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五)生活节俭、艰苦奋斗,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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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三类

(一)一般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考认定为一般困难。

1.双亲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家庭经济来源少; 2.双亲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一方下岗或双亲收入很低; 3.家庭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长沙最低生活保障线; 5.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贫困,支付必要的学习生活费用有困难。

(二)特别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考认定为特别困难。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且无固定经济来源;

2.父母(或一方)有残疾(或患病长期卧床)且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三)特殊困难: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含所患病不属医保或社保范畴)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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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有酗酒、赌博、长期吸烟行为者。

(二)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者。

(四)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和网吧者。

(五)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者。

(六)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七)思想品德和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很差者。

(八)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者。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一般应为直接证据,如家庭户籍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成员病历、医疗费清单、有家庭成员名字的药费发票、残疾证、城乡低保证、单位月工资明细或年收入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协议等,可以是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章 认定时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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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6月份启动,11月之前完成。除对突遭变故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临时申请、进行追加认定外,没有特殊原因不接受申请和认定。

第十三条 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进行复议调整。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取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认定审核,学校审批的工作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

申请学生在要求时间内向班级评议小组提交《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认定申请表》)(附件1)、《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简称《证明》)(附件2)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评议小组要定时召开评议会议,根据申请学生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以及思想、学习等表现情况,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和类别。

2.班级评议小组将《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议小组认定表》(附件3),以及学生申请书报学院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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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院认定小组审核

1.学院认定小组须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等是否真实,如有异议应与申请人核对,并征得班级评议小组的意见后予以更正。

2.学院认定小组须将认定名单及档次以有效方式在班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并提供公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3.学院认定小组如果接到异议材料,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调整。

4.学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将学院评定工作总结、公示结果、学生申请书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四)学校审批。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复审各学院评定工作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书、名单,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在认定评议工作中,应重点关注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因特殊困难申请有其临时性的特点,学院应及时组织评定,及时上报学校复核、审批。

第十七条 对于在评定中出现心理波动或心理障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心理辅导员应对其进行心理干预,确保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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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达到正常标准。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监督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处进行监督,四级认定机构层层负责,严格落实;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向学校纪检监察处提交认定工作报告;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院要加强对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的监督,如弄虚作假,取消其小组成员资格,并在综合素质测评中予以体现。

第十九条 建立调查核实制度。学校和学院应不定期地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座谈会、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学生工作部(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力求评议和评定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同时要重视其他学生、教师对学生生活、消费情况的反映,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核实。

第二十条 建立惩罚制度。学校对虚报、假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学生,严格依据《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并且取消该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对认定受助后有生活不节俭,学习不努力,不遵守校纪校规,用受助资金请吃、请喝等不恰当行为者,学校及学院有权视情况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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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受助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由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管理。档案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纸质档案,按年级、类别收集整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表》、《证明》、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资助材料;二是电子档案,即《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采集库》,对认定调整情况和后续受助信息进行全面记载和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附上《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方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办好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3.《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议小组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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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 1.《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是我校学生申请校内外各类经济资助的基本材料,专门用于我校开展帮困助学工作,不涉及其他事项。

2.申请表由学生本人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不得涂改),一旦调查发现内容填写不实,将取消本人在校期间的一切资助及各种奖励、评优资格,并追回以前在校所受的所有资助款额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城镇职工、临时工或合同工等的年收入填写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一年所有收入;农村农民的年收入填写去年一年农作物折算收入及务工收入等。

4.家庭成员栏只填写共同居住的成员。单亲家庭指一方去世;离异家庭须注明非监护方的抚养情况;孤儿须写明监护人的情况和收入及民政补贴;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的,须注明亡故原因、赔偿金及抚恤金等情况;家庭成员中有伤残人员的,必须出具伤残人员的伤残证明复印件;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患者的,必须出具病例卡复印件;低保、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须提供相应证明。

5.“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填写家庭经济主要来源和家庭经济困难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填表说明第4条的相关内容),字数不少于1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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