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职能(精选十篇)
安全职能 篇1
三者之间的关系、目标是方向,理念是手段,职能是分类的具体工作。其中,目标是中心,不分大小,任何一级组织都必须有自己的工作目标,自己的小目标要与上级的大目标相一致,盲目的工作是无效果的,目标错误的组织不仅无效,甚至对组织是一种破坏。理念是为目标服务的,是这种服务的核心表达,如政府为了达到全民和谐的目标,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这个理念明显是达到“和谐”目标的“手段”,而这个理念自身并不是目标。职能是对具体工作高度抽象而变成类别的工作,它要为目标服务,但同时要接受理念的指导,根据理念形成工作重心,如在安全工作上,以管理为理念则会很重视“打击”这样的职能。
二、安全保卫的工作目标
高等学校安全保卫的位置比较特殊,它是专门负责校园师生安全的准“公安”机构,之所以说是准公安机构,是因为它自身没有执法权,同时还要负责校内的安全工作。安全保卫的工作,首先要划定区域,就是校园,凡是校园以外的安全工作都不在他们的工作范围之内;相反,如果到校园以外去执行安全工作,反倒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次要明确工作性质,高校是以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总体目标的,而高校中的安全保卫则起一种安全保障作用,就是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平安。所以,高校安全保卫的目标应该是创建平安校园。
究竟什么样的校园称得上是平安校园,各校都有自己的认识,黑龙江大学党委书记杨震的总结颇有道理,他认为高校如果具备“稳定的政治环境、安全的治安环境、严明的法治环境、温暖的人文环境”这四种环境,就可以称得上是平安校园。其中,政治稳定就是在校内少出或不出政治运动,治安安全是校内的治安状况控制良好,法治严明是使安全工作者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环境温暖是指在进行安全服务时要使人感觉到家庭般的温暖。这样高的要求一时很难达到,但只要坚持不懈,从思想认识上、制度保障上、执行力度上长期坚持,自然会逐渐地接近这个目标,广大师生的满意度也会逐渐上升。
三、安全保卫的工作理念
工作理念是一个集体的共同准则和意志,深入人心的工作理念可以随时指导一个工作人员的行动,因此,建立正确的工作理念显得十分重要。20世纪90年代以前,校园安定受到不法分子的严重侵扰,因此,那时的工作理念是以“打击”为核心的。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不法侵害逐渐减少,学生内部的打架斗殴事件明显下降,保卫处的打击任务减轻,而对广大师生员工的服务则上升为主要工作,所以,此后的高等院校纷纷确立的以“服务”为核心的安全保卫理念,适应了这一社会转型的需要。
虽然高校以“服务”为核心的工作理念是毋庸置疑的,但光是服务并不足以保证校园安全,所以,“打击”也是不可缺少的。根据这种理解,黑龙江大学安全防范指挥中心提出了“温暖服务,严厉打击”的工作理念,在向广大师生员工服务时强调“温暖”,面向犯罪分子的打击则强调“严厉”。经过一年多的运行,这种工作理念已经深入到广大干警心中,变成了他们工作中的基本信条,在实践中也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师生们感到十分满意,而有不良行为的人则始终怀有一种惊惧。
四、安全保卫的职能
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安全保卫已经形成了自己对工作职能的认识,多数都是“防范、管理、教育、服务”,还有将“防范”换成“打击”的。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四大职能。防范或打击并不是职能,因为职能是对工作的高度抽象,是一种工作,而防范或打击并不是工作,是一种工作方式,因此可以划到理念之中,而不能放在职能里。管理是一种职能,但不是保卫处的职能,而是全校各具体部门的职能,全校各单位都有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保卫处负责检查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这些都做到了还出事故,应该通过保卫处追究具体部门的管理责任,不可能去追究保卫处的责任,所以,管理不是保卫处的职能,教育却是保卫处的职能,保卫处应该对广大师生、门卫、更夫、各具体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服务与防范(或打击)一样,是理念,不能划到职能里面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原来的四大职能就只剩下一个“教育”了,但这是不可能的,安全保卫还有其他的职能,有人提出安全保卫的另外四大职能,即“检查、监督、整改、处置”,这其中的“检查”与“处置”明显是保卫处的职能,应该保留。检查、监督、整改是同一个系列,保卫处要进行安全检查,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随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这一系列工作可以用一个“检查”来高度概括;“处置”也明显是保卫处的职能,各高等院校成立校园110正是为及时处置而设,扑救初期火灾,控制不法分子,保护师生员工,向上移交刑事、治安案件,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校园案件等等。这样,对新老两种职能的抽取与组合,得出我们安全保卫的三大职能,就是“教育、检查、处置”。这个职能明确以后,再出现安全事故就不能仅仅追究保卫处的责任了,而应该区分出是检查责任还是管理责任,是检查责任追究保卫处的责任,是管理责任追究各具体管理部门的责任。
目标、理念、职能是所有组织都要仔细考虑的重点内容,关系到校园安全的安全保卫部门尤其如此。但同时我们也知道,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不仅因校、因人而异,也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随着国际、国家大安全重点的转移,安全保卫的工作重点也随之发生变化。安全保卫工作者应该随时思考自己的工作重心,经常保持与国际国内大环境的协调一致。
由于安全保卫涉及到领导层、执行层、检查监督层和广大的师生员工,涉及面相当广,因此,这种大安全观体系和安全保卫的新目标、理念与职能一时还难以落到实处,很难实现迅速的认识转变与应用。对此,各具体安全保卫部门可以采取层层推进的方式,逐步实现明确的目标、正确的理念和清晰的工作职责。首先要研讨一种适合自己学校特点的目标、理念与职能,然后动用强大的宣传工具,通过标牌、室内装饰、广播、网络、会议、安全教育课等形式,使领导层、执行层、受益层(师生员工)都能够理解并支持这些内容,形成全员管安全,共同抓安全,自觉维护安全的良好氛围,如此,安全保卫的担子就被全校师生共同分担,安全管理的质量自然也就会逐级提高。
摘要:进入21世纪,高校安全保卫再也不能停留在看家护院式的管理上了,我们要扩展自己的思维,从过去的“小安全”过渡到“大安全观”上来.大安全是一个管理体系,包括目标、理念、职能、制度等体系建设.高校安全保卫是这个大安全的重要组织力量,对它核心观念的思考是这个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安全保卫的核心观念主要是指“目标、理念、职能”三项.安全保卫的核心目标是“创建平安校园”;理念应该是“温暖服务,严厉打击”两项内容;职能应该是“教育、检查、处置”三项工作.
关键词:大安全观,安全保卫,目标,理念,职能
参考文献
[1]李国炎,莫衡,单耀海,吴崇康.新编汉语词典[Z].长沙:湖南出版社,1988.
食品安全监督所职能 篇2
负责对餐饮企业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法定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餐饮业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抽样检查工作;收集餐饮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风险评估信息资料,调查处理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举报投诉案件及突发事件;
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所岗位责任制
为规范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行为,明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机构的岗位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督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行政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确定监督所分管负责人、各执法职能科(室)执法范围及职责。
(二)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所行政执法行为。
(四)监督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队伍。
(五)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范围内签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有关法律文书。分管负责人
在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下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责任。
食品安全监督所服务承诺制
为进一步专病办事作风,体现便民、利民,更好地为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加强队伍的行业作风建设,严格执行监督执法程序,公开监督员的职责和身份;
二、实行着装上岗,亮证执法,挂牌服务,设立监督员违纪举报电话:0417-6855669
三、对利用职权刁难、勒索业户等违法违纪行为,一查到底,坚决处理,决不姑息,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食品安全监督所首问负责制
为严格本所管理,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方便群众办事,根据《营口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服务对象到我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项,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到我所办事的人员,不得不理不睬、听而不闻或借故推诿,并附有为其服务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属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落实“一次
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事的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二)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人员到承办的科室,并交由科室的领导或经办人员办理,该科室的领导或经办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三)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
科室一同解决。
(四)对到我所办事人员的一般性咨询,要做到全面、细致介绍,让其听得明白,感到满意。
(五)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尽可能告知其办理的部门。
三、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除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还应明确告知办理的科室。
四、承办科室必须按服务承诺和时限的要求提供服务;属不能办理的,除耐心解释外,要落实否定报备
制度。
五、违反本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效能告诫。
食品安全监督所失职追究制度
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所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制度,对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造成的执法过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监督所的执法形象造成影响的,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1)依法应当立案调查或实施行政处罚而不予立案或处罚的;
(2)违反法定权限或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处理显失公正的;
(4)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执法文书或鉴定结论的;
(5)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二、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
(4)实行离职或调离执法岗位;
(5)给予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
(6)造成国家赔偿,影当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以上处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做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过错案件调查:
(1)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决定(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或食品药品行政部门督察的案件;
(3)当事人或群众以错案为由提出申诉或投诉的;
(4)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错案可能的。
四、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被发现后,对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经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承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依法追究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岗位零缺位制度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为规范每个职工正常的工作秩序,明确岗位责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每位职工都必须遵守所规所纪,按时上下班,无论是公出还是私事,必须遵守请销假制度。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无论是下乡工作或是因公外出都要在下乡外出登记薄上标明原因,或向领导告知。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办公室职责
一、收集和掌握上级、本所工作的各种信息、资料、情况等,进行加工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并
做好信息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起草全所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季度小结和总结。
三、草拟各种对外文稿、报告、请示等文件,并对各科室的各类请示、报告、简报等文件进行审核。
四、协助所长组织召开所长办公会、所务会以及全所行政、业务会议。
五、负责草拟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考核标准,并组织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所考评为做好对科室工作的综合考核。
六、负责编写全所工作的大事记和年记。
七、负责全所图书资料和业务资料档案的管理。
八、负责全所车辆的管理、调度、维修、保养以及交通安全工作。
九、负责所内的治安保卫和安全工作,完成上级或部门布置的保卫任务。
十、负责全所环境卫生、所荣所貌、绿化工作的管理。
十一、负责全所报刊、杂志、新建的收订、发放、文书的收发、登记、传阅、催办、邮发以及文书的立卷归档。承办全所文件的打印、装订等工作,并负责所外印刷业务的审核和管理。
十二、负责群众举报、来访的接待及处理工作。
财务科职责
一、制定全所的财务计划和事业发展计划,检查考核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编制全所的预、决算,分析季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核算各科室收、制计划
执行情况,指导各科室合理使用资金。
三、负责发放职工的工资、津贴等。
四、掌握本所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各类人员状况结构及科室人员的配置情况,随时为行政领导提
供所要的数据,当好领导的参谋。
食品卫生监督可工作职责
一、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三、组织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抽样检验、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四、参与或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五、组织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职能 篇3
一、立足本职,坚持把公正司法、文明办案作为提高群众安全感的根本途径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我院始终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对各个时期的工作要求,自觉服从和服务全区工作大局,把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作为一项硬任务来抓,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协调配合,积极投入严打“两抢一盗”和“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坚持“稳、准、狠”和“两个基本”原则,在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集中精兵强将,充实办案一线,依法快捕快诉,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刑事执法过程中切实加大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力度,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高办案质量。坚持和完善公、检、法三机关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整合办案资源,确保我院办理的占全市四分之一的刑事案件不出差错。
二是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我院始终坚持一手抓预防、一手抓打击,“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把预防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继续坚持办案安全防范预案“三长会签制度”,确保办案安全。坚持案件质量考评制度,保持初查率、侦结率、移送起诉率三个百分之百。 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认真听取各位代表、委员对我院 检察工作提出的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职务犯罪的同时,全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对典型案件发案原因、特点的剖析,开展警示教育,進一步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领域。在重点工程指挥部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室并及时认真开展工作,将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带到工程一线。继续将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纳入党校的常规培训计划。对重大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对报名参与单位提前实行“行贿档案查询”,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减少犯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服务大局,坚持把社会矛盾化解作为提高群众安全感的基础性工作
南明区地处中心城区,情况较为复杂,南检院坚持把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把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提高群众安全感作为我院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一)继续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新期盼,及时解决和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的法律诉求,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没有发生重大涉检上访事件。
(二)坚持“检察长首问约见制”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认真搞好信访接待和“下访巡访”工作,加强对突出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处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首办环节,努力杜绝涉检上访。
(三)结合检察工作职责,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要求,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创建”工作。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信访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杜绝和减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切实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控和评判,牢牢掌握检察宣传舆论斗争的主动权和主导权,不断提高检察宣传舆论引导的能力和水平。
(四)在执法办案中提高服务大局的水平,注意办案的方式方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倾向,尤其对涉及大局稳定较为敏感的案件,更要慎重、依法、妥善处理,真正做到执法不忘大局,办案服务大局,通过执法办案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实现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今年我院积极派员参加农贸市场过度改造、搬迁,重点工程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相关会议,切实加强预防和监督工作,避免一般的纠纷向刑事案件转化。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努力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坚持“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的工作主题,认真开展“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月”、“法律六进”等活动,深入开展检务公开和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援助;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的作用,利用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继续搞好“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做好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四、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提高群众安全感的有效措施
我院通过深化检察改革,促进检察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创新,不断完善提高群众安全感的各项措施,
一是全面创新管理模式,努力探索和建立具有我院特色的业务、队伍、政务、党务和检务保障等“五位一体”的管理机制,不断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二是坚持和完善《关于检察院派员列席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的意见》等三个工作联动机制,努力探索民行工作为人民的新经验;
三是进一步完善自侦工作侦防一体化机制;刑事案件分片包干、指定对接制度,不捕说理制度,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充分发挥全省唯一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机制;建立检察环节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机制,包括健全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申诉的办理、督察和反馈机制,完善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措施等。
安全职能 篇4
关键词:食品安全,检察职能,监督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多发的原因
(一)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职责不清, 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监管体制, 虽然能够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但很难达到监管无缝衔接, 容易存在监管盲区, 客观上产生政出多门、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问责不清的问题, 导致政府监管成本高、监管效率低下。
(二) 行政执法不力, 缺乏长效机制
一方面, 由于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了出政绩, 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等原因, 不及时严肃查处食品安全事件;个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消极或疏于履行职责,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对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有力打击, 致使有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机可乘。另一方面, 食品安全监管仍停留在运动式执法模式的阶段, 通常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后才投入大量物力人力, 进行一阵风式的集中检查处理, 缺乏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三) 食品安全问题背后职务犯罪频发
近年来查处的食品安全事件中, 都发现其背后存有职务犯罪。一些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包庇纵容甚至充当“保护伞”, 致使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职务犯罪已成为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 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不高, 且违法成本过低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虽然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但两法衔接的现状致使很多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者得以逃避法律制裁, 客观上造成违法成本过低。面对违法生产经营代价与守法成本的巨大悬殊, 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受金钱驱使, 道德滑坡严重。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意识到, 为增加食品色香味而使用化学物质会危害消费者健康与生命, 构成违法犯罪。
(五) 群众安全意识与维权意识欠缺
首先, 有些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薄, 只考虑食品价格而忽略质量安全;或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相关知识, 存在认识误区, 倾向于从外观、色泽来判断, 忽略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次, 很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较差, 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或者有的消费者怕麻烦, 干脆自认倒霉。这些因素都为低成本、低价格的假冒伪劣食品提供了生存土壤。
(六)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标准滞后, 行业总体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相比发达国家较为滞后, 往往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才做检测, 然后再研究制定相关安全标准规定。检测成本过高与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的不确定性与滞后性使得在打击食品违法行为时法律依据不足, 力度不够, 效果不明显。
二、检察机关在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一) 缺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像刑事犯罪那样具有直接、明确的受害人, 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加上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使案件线索收集比较困难。另外, 由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顺畅, 出现应当移送案件未移送, 仅处以行政处罚现象, 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 证据流失严重
对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对刑事法律法规不熟悉, 对相关罪名和其构成要件不了解, 以及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意识和手段薄弱, 导致未能依法移送或者移送不及时, 丧失了最佳取证时机, 影响了对涉嫌案件的查处。许多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执法检查或者对可疑食品作鉴定期间, 将未被发现的问题食品转移, 使案件在认定数额上出现巨大偏差, 有的甚至可能无法定罪量刑。
(三)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对同一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是给予行政处罚还是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立案标准的理解不同, 致使很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应当移送而没有依法移送, 出现有案未立、有罪未究、以罚代刑现象。另外, 检察机关内部也存在对有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定性不统一现象, 难以形成打击合力。
三、完善检察机关保障公民食品安全权利的监督机制
(一) 加强与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及时高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高效有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离不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对接与通力合作, 检察机关应大力加强与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维护食品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第一, 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移送的监督。《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涉嫌犯罪的, 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通过与工商、质检、行政监察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走访调查、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和案卷等方式摸排涉嫌犯罪线索, 增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 发现有可能涉及犯罪的案件, 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并将移送情况通报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纠正, 做好登记备案, 并对移送情况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进行监督。第二, 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一方面是指对于行政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 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 引导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 避免因取证标准不统一、证据完整性要求不同而带来的移送难、移送不及时问题。另一方面是指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之前参与刑事案件侦查活动, 实施法律监督, 规范侦查行为, 对涉嫌罪名、侦查方向等进行积极引导, 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快速办理。第三, 建立网络信息同步共享制度。检察机关应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执法信息网络共享平台, 深化两法衔接机制。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录入、更新行政执法台账, 以便检察机关及时了解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应每天关注行政执法部门信息更新情况, 对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办理在移送、固定和保全证据方面及时予以引导, 增强开展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 形成打击合力。第四, 建立健全长效协作机制。为及时查处相关案件, 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在食品监管问题上共享信息、协调配合、联合行动, 并形成长效机制。确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 互相通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监督、审查批捕、起诉、判决等情况, 共同研究和分析食品安全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确定专门联络员与行政执法部门联系沟通, 并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相关案件罪名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以弥补行政执法机关对刑事立案标准了解的不足。
(二) 严肃查处和预防涉及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
当前, 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频发, 严重削弱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各级检察机关应切实发挥检察职能, 与公安机关、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 把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犯罪摆在突出位置, 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 加大查处力度, 依法从重处罚, 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突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重点案件的打击。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重点案件, 第一时间组织强有力的办案力量依法介入, 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 组织精干力量优先予以办理, 及时批捕、起诉。二要拓宽案源渠道, 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关注舆情, 深入社区, 积极排查有关职务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时, 要注意发现违法犯罪事件背后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线索, 并及时移送反贪、反渎部门立案查处。三要紧密结合当前查处的典型案件, 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廉政教育基地平台, 定期开展法制宣传、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课, 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 筑牢防范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 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
(三)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强化食品安全诉讼监督
为确保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首先是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案件的监督。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办案协作机制, 加强联动协作, 不断拓展与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依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次是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在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 发现有遗漏犯罪嫌疑人或者遗漏罪的, 要依法追捕、追诉;对于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或者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情形的案件, 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 应当依法及时提出抗诉和立案查处。
参考文献
[1]陈天生, 李长盟.构建检察机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督的思路[J].中国检察官, 2012 (2) .
[2]孙志华.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食品安全问题[J].行政与法, 2011 (9) .
[3]杜晓, 谷艳东.食品安全事件为何屡屡发生?背后失职渎职腐败严重[N].法治日报, 2011-04-06.
安全员工作职责职能 篇5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在全体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安全职能 篇6
问题的提出:工会从生产领域到日常生活的转向
20世纪30年代,随着国家干预主义的盛行,国家政权开始介入工人日常生活。当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运转不畅,滞胀并存,失业、贫困问题日益凸显时,一些国家开始借鉴社会主义国家的福利发展模式,致力于探索福利国家与自由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人们的日常生活受到了政府、市场及学者的共同关注。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工人在满足生存型需要之后,开始追求生活型需要的满足。其生活重心也从工作领域转向日常生活世界(特别是对休闲生活的追求)。此时,工会职能亦逐渐从生产领域进入到工人的日常生活世界。
在国内,1949年之前的工会组织,其主要职能为在保障工人阶级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与其产党共同参与革命。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改革开放,工会组织由全能单位制时期的无事可做,到遭致批判,直到被废除,其职能被淹没在政治潮流中。改革开放之后,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大背景下,面对劳资关系的复杂化局面以及人们在工作之余对高质量生活的追求,工会组织在工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社会学视角下的工会职能研究
社会学视域下工会职能研究多集中于在工会职能缺失或错位的情形下,工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及其表现。如冯同庆对义乌模式、信阳模式等展开的一系列工会组织发展的探讨,探寻了当下农民工这一新工人群体如何借助工会组织进行维权,其研究重点在于对工会组织的社会性特征的关注。在他的研究中亦有对发生在原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员工身上的身份歧视蔓延至农民工群体的担忧。工会职能研究之所以成为研究热点,原因之一在于工人群体主人公身份的失落与社会地位的下降。这不仅发生在新工人群体身上,在原有工人群体身上亦有所体现。孙丽君通过分析报纸的内容,指出,不同时期的大众传媒为工人建构了一种美好身份,但是当下的现实却是工人面对现实生活的无奈,以及他们因社会中的弱势地位而丧失话语权。吴清军将原国企工人加以细化,探析国企改制中不同身份的国企工人在分化为当下市场经济环境中不同诉求的利益群体后,在原身份干扰下采取不同策略的行为。工会职能的缺失与错位以及工人弱势地位的表现,预示了发挥与摆正工会职能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而工会组织所处的复杂环境则使相关学者注意到工会职能作用领域的重要性。
现实生活中的工会组织承担着社会职能与政治职能的双重职能,其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正在由生产领域转向日常生活领域。为此,笔者以S大学校园工会为例,沿着社会学视角下工人日常生活的研究路径,探析校园工会所具有的社会性职能。
校园工会的相关研究内容,可概括为工会职能转变的研究。高校工会的职能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下三方面:其一,工会职能探究。探讨工会在校园文化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等中的角色与地位。探讨校园工会对高校教师队伍素质建设、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处理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作用。即关注校园工会的维权职能、教育职能以及桥梁与纽带的调节特性。其二,在执政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发生改变的新形势与新背景下,校园工会如何开展工作,发挥自身优势与特色,做好本职工作,以及工作中应坚持的原则与方针,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工作路径。其三,关注当下校园工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职能缺失、职能错位、职能发挥不足等,并提出对策建议。
相关研究多集中于校园工会的工作领域,注重对校园工会行政性职能的讨论,缺少对教师职工的日常生活特别是休闲生活的关注,且相关研究较为抽象,缺少经验层次上的细致描述。综上,笔者以个案访谈法,通过对S大学S学院工会主席L的访问,探析其工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其功能。
工会在校园日常生活中的社会性职能
本文在访谈中发现,S大学工会在教师、职工日常生活领域中的社会性职能主要有:作为行政机关与教师群体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活跃教师职工的工作氛围以及丰富教师职工的休闲生活。
S大学工會的组织架构
S大学工会分为两级:校总工会与各院系工会。S大学工会,隶属于s市总工会,同时受S市总工会与S大学党委领导,下分各个学院工会。对于S大学的隶属关系曾存在争议。据L所述,S大学属于省级院校,逻辑上S大学工会应隶属于省级工会领导。但在L接受访问之前,因为S市将S大学工会划分为市辖范围,从此S大学工会隶属于市总工会领导。相较于其他领域的工会组织和其他校园工会,S大学工会职能与工作原则、方针等并无不同。作为连接S大学党委与各院系基层员工的桥梁与纽带,S大学工会以及各院系工会以维护教工的合法权益为主要职能,在发挥教育职能,不断提升教工文化素质的同时,强化工会的参与与建设职能,落实教工民主管理以及促进教师职工践行师德,做好本职工作。
S大学各院系工会受S大学校工会直接领导。在日常工作中,各院系工会充当着校工会与院系教工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一方面,院系工会向教工传达校工会的工作任务,如举办校级运动会、院系间的球类竞赛等的通知等。另一方面,作为基层教工的代表,向校工会反映教工的意愿,如购买运动器材、组织教师体检、节假日组织外出旅游等。
各院系工会主席以及工会组成人员如组织委员、文体委员等多为教工兼职担任。S大学共26个工会单位,在L所能描述出的18个工会单位中,有6个工会单位的工会主席为院系办公室主任兼任,有7个工会单位的工会主席由院系教师担任,其余院系工会主席分别为院系副院长、系主任、资料人员(L自身)、其他工作人员、后勤主任兼任。L所在学院,L作为工会主席,用L的话说“赶巧”,并不是由教工选举的。而对L出任工会主席及其之后的数年连任,教工也并不反对。不只是院系工会,校工会主席也为其他职位老师或者行政人员兼任。s大学原工会主席G曾为图书馆馆长,后兼任工会主席,后因受伤离开工会主席一职。现任的工会主席一职由校长助理兼任。“刚刚更换主席的那段时间,不是特别多的活动,可能是因为刚刚上任,需要时间适应工作”。各院系工会没有单独的工会办公地点,但是校工会的办公室设置在校机关楼,在校工会办公室内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据L所述,“无论是校工会主席,还是院系工会主席,都是无偿兼任,最初没有教师职工愿意出任,长期连任的工会主席也没有抱怨说累,并没什么不满意,都是本着服务同事的心,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些事”。
S大学工会组织具有科层组织的特性。隸属于S市工会的S大学校工会,具有与政策、方针等相适应的工会组织文化;具有专门的办工场所与专职办公人员;具有由各个院系工会构成的组织体系,每一个院系工会均有工会主席以及工会负责人。校园工会作为党政机关与教师职工之间的联系纽带,其仍具有政治职能或者说行政职能,如s大学校工会在工作原则、工作方针中对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强化工会参与与建设职能的重视与强调等。
S大学工会组织的运作方式
S大学工会组织的运作方式可以从校园活动以及工作绩效考核机制两方面来看,可以发现,院系工会具有在校工会与教师群体之间的桥梁与纽带的沟通与调节功能,同时也具有丰富教师职工休闲生活、活跃工作氛围的社会职能。
院系工会的主要职能在于上下之间的沟通与协调。(1)自上而下。如举办的教师运动会等,校工会布置工作,将这一任务传达给院系工会主席,由院系工会主席和工会工作人员落实,如在院系内动员教师职工积极参加。L说,“最近两三年内,工会活动多姿多彩,篮球比赛、足球比赛什么的,校工会也经常开会,商讨买房子也就是团购什么的,也会为老师谋福利。”(2)自下而上,院系工会主席将院系内教师职工的需求与意愿传达给校工会。如,L所在学院购买乒乓球台的资金,一部分源自于学院,一部分为校工会赞助。L所在学院曾经向校工会申请为女老师体检,校工会当时为院系拨款1400元。“校工会比较支持各院的活动,对院里的申请一般都能批下来。”校工会以及院系工会的活动资金部分来源于工会成员的会费(一般按级别,如校长100元,副教授70元)。
从L的叙述中,可以发现,院系工会在教师职工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活跃工作氛围的职能,如举办教师运动会、组织团购住房、为过生日的老师购买生日礼物等;同时,工会在院系教师职工与校工会之间具有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如L接受校工会的工作布置,动员教师职工参加运动会,代表教师职工向校工会提出为女老师体检的申请等。在s大学工会充当桥梁与纽带,活跃工作氛围的同时,亦可发现其具有丰富教工休闲生活的社会职能。如关注并回应教工的意愿为其申请安置乒乓球台,为过生日的教师购买生日礼物满足其情感需求等,创造了教工对工会组织、工作单位的归属感。
工会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方面。S大学校工会一般会在年末,或者举办各项活动后,开始评选“先进工会”、“优秀工会”。“先进工会”、“优秀工会”、“工作标兵”等评选一般由各院系工会主席依据标准评价表,在各个院系工会中匿名投票推选。“工作标兵”则颁发给有特殊贡献的院系工会成员。评选“优秀工会”与“先进工会”,在各院系之间存在竞争。被评选为“优秀工会”、“先进工会”的工会单位会获得校工会奖励,如证书及纪念品。另外,各院系内部也对工会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如评选“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立业标兵”等。
作为S大学工作群体内成员的工会组织成员,其日常生活也需要工会组织的关注。S大学校工会通过评选“优秀工会”、“先进工会”等称号,通过为未获得优秀称号的工会单位、工会成员颁发纪念品,在调节工会成员的工作氛围的同时,也满足了工会成员对成就与自尊的社会性需求,也加深了工会组织的凝聚力,促进了组织整合。S大学工会凭借其在教师职工日常生活领域中发挥社会性职能,避免或减缓了发生社会冲突的可能性。
结论与讨论
高校工会在工会成员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将是新时期政治社会学领域的新课题。在学理上,对工会与工人日常生活的研究肇始于马克思等人对市民社会的讨论。马克思从经济视角出发,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为切入点讨论市民社会,将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视之为国家权力机构的基础。而产生于市民社会中的工会组织,其建立目的即是保证处于无产阶级的利益与权利。在马克思那里,工会作用于生产领域,其职能在于保障工人的基本生存权益。与马克思侧重于从经济关系探讨市民社会与工会组织不同,葛兰西在肯定经济逻辑重要性的基础上,更侧重于从文化领域解析市民社会,在对市民社会进行文化解读的同时,引入了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作用。在葛兰西看来,国家等权力机构对市民的统治并不只是依靠暴力,真正的统治在于文化领导权,即获得人们的积极同意,这种积极同意不是依靠暴力,而是依靠诸如教育、大众传媒等文化方面的努力,以促使人们积极主动地认同政权的合法性,自觉地接受统治与领导。在葛兰西文化主导权的思想范围内,工会组织若想切实保障工人权益则需要在文化方面占据主导权,而这一努力则需要深入到工人的日常生活中。哈贝马斯将人们所生存的世界称为由生活世界与系统世界共同构成的社会世界。其中,系统世界包括由市场与经济组织起来的经济系统与由法律、规章制度等组织起来的政治系统。生活世界则是人们借助交往行动而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不断转化的世界。但是,资产阶级经济与政治对公共领域的入侵促使私人领域逐渐消失,生活世界被系统世界所控制。工人日常生活领域日益复杂化,为工会职能提出了新的课题。
在我们的调查中,S大学工会内部的组织运作方式、人员构成及其运作机制表明,S大学工会不但具有政治职能,即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需要在单位党委领导下输送国家的意识形态,而且,S大学校工会与院系工会组织人员、活动方式以及工作绩效评估机制表明,作为具有科层组织特性的校园工会组织,正是因为社会性职能的彰显,使得其自身作为一种安全阀,避免或减缓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因利益诉求而引发的矛盾与冲突。
安全职能 篇7
1 在创建规划上实事求是、贴近实际。
2007年下半年, 我们工会根据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 提出了“创建星级安全生产班组活动”的设想, 这个提议得到公司上下的一致赞同, 很快就认同了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大家感到这是工会组织参与企业管理的新方式、新举措、新途径,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大事, 安全工作是全员的事, 也是企业上下各部门共同的事, 谁抓都不越位, 谁管都不过分, 应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在此基础上, 我们提出了“三高”的思路, 即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为了达到“三高”的要求, 我们把创建工作细化成五个方面:一是安全组织建设;二是安全制度建设;三是安全文化建设;四是安全教育实施;五是班组基础建设。并把每一大项又分为若干小项, 把每一小项都设定分数, 总分是一百分, 实行定期量化考核, 为了使考核内容更加具体化、人性化、刚性化, 我们广泛征求意见, 吸纳合理化建议,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工作方案, 创建方案一出台, 就得到上下的一致赞同, 大家反映说, 这项活动抓到了点子上, 使工会工作由务虚变成了务实, 把工作抓到了班组, 与生产、安全结合起来, 有抓头、有干头、有奔头, 由此鼓足了干劲、增强了信心, 很快就统一了大家的思想认识, 在创建“星级安全生产班组”上形成了共识, 为后来顺利开展创建工作, 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呈现出“起车就加油, 起步就加速”的良好态势。
2 在创建过程上尽职尽责, 步步到位。
在创建过程中, 我们按照方案的要求, 逐项实施, 推动了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一是统一制作了考核图版。及时制作了创建“星级安全生产班组”活动图版, 把考核细则中五个方面的考核内容, 细化到图版上, 根据总成绩的多少, 分别贴上红星、红旗和警告牌, 按照百分制的要求, 设定95分以上为红星, 94-85分为红旗, 85分一下为警告牌;每个车间均设一块图版 (包含各班组) , 每月考核一次, 当月图版显示, 一目了然。二是统一制作了岗位记录簿。我们把运行班组的工作内容归纳定位, 设计了六种岗位记录簿, 即:《班长工作记录簿》, 由班长记录, 记录班长在日常工作中的工作安排情况、每天所接到的工作任务和任务完成情况、人员的出勤情况, 公司、车间、班组的重大事件等, 要求每班次都要有详细记录。《民主管理记录簿》, 由工会小组长负责记录, 内容包括班组的民主管理、班务公开、工会活动;下发的各种通知及文件、各种活动的学习宣教情况等。《安全学习记录簿》, 由班组安全监督员记录, 内容包括有关安全方面的活动情况, 上级相关安全方面的文件、事故通报及安全法规的学习情况等。《班组综合记录簿》, 由政治宣传员记录, 记录除其它记录簿以外的所有工作内容, 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环境卫生、合理化建议、上级部门及车间所下发的各种通知及文件、各种活动的学习宣教情况等。《交接班记录簿》, 主要适用于运行班组。由交、接班双方的相关人员记录, 记清在交接班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如:生产情况、设备情况、事故隐患、注意事项、领导交办的事宜等。《巡检记录簿》, 适用于有巡检任务的班组, 将每次巡检的情况详细记录下来, 如发现的问题、设备运行状况、需要改进的工作等。三是统一制作了制度汇编。汇编包括“两长七员”的职责、《化工生产八大制定》、《安全生产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制度和法律法规, 每个班组一册, 供班组成员在平时学习和查找法律依据时使用。同时我们还根据日勤班组与运行班组的不同点, 为日勤班组制作了不同的记录簿, 在检查打分上也有不同的要求, 避免了一刀切和脱离实际的现象。
3 在创建措施上严谨得当, 保障有力。
在创建活动中我们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强化了安全监督员的职责和工作力度。每个班组都设有安全监督员, 安全监督员具有双重职责, 一方面对公司的安全部门负责, 另一方面对工会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为安全监督员统一配备了印有工会安监标志的安全帽和袖标, 职责明确, 有职有权, 强化了安全监督工作。二是建立了检查台帐, 定期检查评比。我们要求车间和班组分别建立检查打分台帐, 每次检查打分都要做好原始记录, 做到台帐与考核图版相符, 为年底评先选优奠定良好的基础。三是建立了会签制度。会签制度是我们在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一条经验, 我们发现, 每年在考核工作和先进评比中, 往往会出现互相攀比的现象, 领导有时也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说服对方, 每到这个时候领导也觉得为难和被动;从创建活动开展以来, 我们就制定了会签制度, 每次检查打分, 都在现场进行, 当场打分, 当场会签, 会签人员有安全监督员、班长、工会小组长和车间主任, 会签的台帐有专人保管, 作为年底评先选优的最有力的证据, 每月积累打分, 年底平均算分, 高者胜出, 谁也没有怨言。
4 在创建内容上与时具进, 不断创新。
开展“星级安全生产班组”创建活动以来, 我们不仅做到了有组织、有方案、有细则、有落实、有检查、有评比, 而且还注重了创新工作。在基础台帐的记录上, 我们要求全部使用仿宋字, 为了推广使用仿宋字, 我们为各班组购置了仿宋字帖, 督促运行岗位的员工加强对仿宋字的书写练习, 为了鼓励大家的积极性, 我们还进行了仿宋字的比赛, 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若干, 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 比赛之后, 我们还把获奖作品展示出来, 让大家观摩和学习, 同时也是让大家监督评比的公正性。通过比赛, 激发了大家的书写热情, 许多车间还把仿宋字的书写工作, 当成一项任务来抓, 要求定期上交作业, 大大促进了书写水平的提高。在考核细则上, 各车间为了能使班组之间的分数拉开距离, 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了增分, 有的车间根据自己的情况, 把环境卫生、仿宋字书写、迟到早退、事假、着装和记录簿是否整洁等作为增减分的条件, 把总分增加到115分, 进而, 使每个月的检查评分都能拉开距离。在宣传教育上, 有的车间还办了《安全简报》, 每月一到两期, 内容丰富多彩, 形式图文并茂, 深受广大职工的欢迎, 也大大增强了职工的安全意识, 这些创新之举, 不仅为创建“安全生产班组”活动增添了活力, 也巩固提高了创建活动的成果, 一步一个新台阶, 把创建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5 在创建效果上明显突出, 催人奋进。
通过开展“星级安全生产班组”创建活动, 明显感到有以下几个收获:一是员工的责任心增强了。就拿记录簿来说, 过去在检查的时候经常发现有破损、油垢、皱褶、乱涂乱画现象, 现在这些现象都消失了, 各种记录簿都保管的非常整洁完好, 记录内容也非常完整规范, 所做的工作都记得非常详细, 生怕在自己身上出问题, 一改过去那种潦草应付的现象, 从记录上就可以看出, 每个人的工作都很到位, 责任心增强了。二是各车间的管理更加规范了。在“星级安全生产班组”的创建中, 我们统一制作了六种岗位记录, 这些记录基本能反映出班组工作和生活的全貌, 避免了记录不清、出了问题找不到责任人的现象发生。在班组考核上重视平时的积累, 年末评比省心省时, 谁好谁差一目了然, 当先进者心安理得, 没当上者也心服口服, 避免了年终评比时谁好谁差说不清的现象, 管理更加规范了。三是工会参与企业管理更加具体了。工会参与企业的管理是工会法赋予的工作职责, 工会组织如何能在参与企业管理上找到合适的切入点, 这是工会组织不断探索的新课题。通过创建星级安全生产班组工作, 使我们感到工会参与企业管理更加具体、更有力度了, 避免了过去喊得多、做得少、空的多、实的少的现象。随着“星级安全生产班组”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职工的安全意识也随之提高, 大大增强了安全观念, 从过去的要我安全, 发展到现在的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在全公司上下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氛围。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 2007-2008年度,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零, 伤亡事故为零, 无火灾、爆炸、重伤、中毒事故, 无重大生产和设备事故, 实现了集团公司提出的“三杜绝, 两下降”和“零死亡”的安全工作目标。
摘要:工会组织在企业中如何发挥作用、强化职能, 是工会组织长期以来不断探索的课题, 通过创建"星级安全生产班组"活动, 在工会工作与企业中心工作的最佳结合点上探索出一条成功经验, 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关键词:星级安全生产,工会职能,新途径,成功经验
参考文献
[1]于幼军.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1]于幼军.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2]洪仁等.党章学习读本[M].北京:红旗出版社, 2007.[2]洪仁等.党章学习读本[M].北京:红旗出版社, 2007.
安全职能 篇8
一、校园安全
校园安全, 可以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来进行定义。从广义上说, 校园安全的主体应该为全体社会公民和学校等单位团体, 狭义上的校园安全主体一般指在校学生、教职工。而校园安全的客体包括了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人格等权利, 以及学校公共财物的财产权利, 当然也应该包括校园文化资产的权益。校园安全的内容应该是对涉及校园人、财、物、校园文化等人身和财产权益综合安全的保护。目前, 中国对校园安全关注的焦点主要是学生人身安全, 而对于教职工安全、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等一般不列入重点监测的范围, 对于校园文化资产的监控更不被作为校园安全的内容, 这种做法显然不能有效保护校园安全。
既然校园安全的范围如此宽泛, 那么校园安全的建设原则应包含如下内容:
1. 以人为本原则。
它主要指生命权。在物权、债权、生命权等各项权利中, 生命权毋庸置疑应该是最为重要的权利, 它是生命主体享有一切权利的前提。校园安全所涉及到的内容是很复杂的, 但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该以保护校园安全主体的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 这是校园安全建设的首要原则。
2. 预防为主原则。
在整个校园安全建设和管理中, 安全事件发生后只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损失降低到最小, 这样无法有效的从根本上制止校园危险事件的发生。所以校园安全建设应该秉承预防为主的原则, 通过分析一些危险隐患产生的原因和一些初期的迹象, 防患于未然, 将安全隐患消灭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从源头上防止校园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3. 综合治理原则。
校园安全是个综合治理工程, 它涉及面较广, 包括了人、财、物、意识等各个层面中与校园有关的内容, 这些都是与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 比如, 校园公共财物的维护、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校园网络安全、校园相关产权的保护等等。所以校园安全需要全面兼顾, 综合治理, 才能真正确保校园的安全。
4. 科学管理原则。
校园安全建设要依托科学指导和帮助, 这些可以大大提高校园的安全程度和安保效率, 同时还应依靠在校的所有人的力量和智慧, 充分调动校园内安全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二、校园安全现状
近几年, 中国有关校园的中毒事件、踩踏事件、暴力事件、交通安全事件屡见报端, 而且每年的安全事件发生呈上升趋势。这些表现的特点有:
1. 安全隐患增多。
中国小学、中学尤其是大学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 办学形式日益多样化, 后勤服务社会化, 学校正成为一个开放式的教育园区, 尤其是大量的社会实体、社会成员进入校园, 给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这些都是校园内存在的安全隐患。
2. 安全意识薄弱、自我保护意识差。校园内外发生的
许多涉及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中, 大多数当事学生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心理准备和自我保护意识, 因为多数学生所接受的安全教育几乎为零, 安全意识甚为淡薄, 学生思想中仅有的一些安全意识来源于本能和老师及父母简单的提醒。
3. 周边环境对校园安全影响大。
网吧、游戏厅、录像厅、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充斥在校园周围, 在这些场所中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潜移默化地腐蚀着学生的思想和行为, 影响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这些成为教唆犯罪和滋生犯罪的诱因和温床。
4. 由于心理问题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和死亡事故有所上升。
青少年学生处在心理和生理的成长期, 比较敏感, 当家庭环境、学校和社会发生反常情况时, 容易诱发一些心理疾病, 从而做出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 这种类型的安全事件, 大学比中小学表现的更为突出。
三、律师工作职能在校园安全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 其工作范围几乎涵盖社会各生产和生活领域, 针对近年来校园安全问题的严重性, 积极发挥律师在校园安全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已经成为校园安全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它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1. 律师工作在构建校园安全综合治理中的重要服务作用。
律师通过向校园提供法律服务, 既普及了法律知识, 又使校园矛盾和纠纷能得到有效的化解, 因此, 如果在校园安全治理中纳入律师的法律帮助, 治理成效会有更大的提高。
2. 律师工作在校园安全治理中的具体作用。
由于专业法律工作者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因此可以从现行法律规定和校园人、才、物的权益的角度出发, 协助校园管理者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 使校园安全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 从而达到通过法律保护来实现校园安全的目的。
3. 律师工作是校园安全综合治理中普及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
当前, 校园普法和律师工作还没有得到校园安全治理的重视, 但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 律师的作用已经得到充分的发挥, 并且已经取得很大的成效。因此, 将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引进到校园安全治理中, 来加强校园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法治精神, 增强校园安全法律意识, 同时通过律师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的司法建议、调研报告、议案、提案等, 从而促使校园安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提高。
四、校园如何充分利用律师在校园安全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针对校园安全现状和校园安全综合治理中出现的问题, 首先要着重解决校园安全预防问题, 其中包括积极发挥律师在校园安全的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1. 校园安全综合治理中应提升律师的法律指导地位。
校园安全综合治理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发挥律师法律顾问的作用;大力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积极动员法律工作者为学生提供法律帮助;开展校园依法维权活动, 帮助校园学生解决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加强校园的法制教育, 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安排律师参与校园信访接待工作, 建立律师和校园联系制度和责任制度等等。
2. 大力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
充分发挥“法律宣讲负责人”的优势作用, 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通过为大、中、小学生上法制课来教育广大师生增强法制观念, 提高法制意识;帮助学校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进校园”活动, 积极发挥学校主渠道的作用, 搭建律师服务平台, 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校园网和板报、橱窗等宣传阵地广泛普及法律、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和逃生自救等知识, 做到法律知识全覆盖;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活动, 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3. 校园建立与学校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联系制度。
建立与学校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联系制度, 实现安全事件的律师工作介入的联网, 充分并及时利用双方的安全资源, 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同时聘请律师担任校内的兼职教导员和法律咨询工作人员, 加强对在校师生安全意识的法律教育。
4. 做好弱势群体学生的法援工作。
校园积极主动地与律师联合, 及时做好弱势群体学生的法律援助工作, 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5. 为律师参与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创造条件。
校园管理者应当主动聘请律师参与校园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 在律师的协助下, 制定校园安全的发展计划、指导措施和各项管理制度, 以保证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合宪、合法, 同时扩大律师对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影响力, 使律师对校园安全综合治理方略的实施和构建校园安全环境发挥更大的作用。
综上所述, 律师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对于推动和促进校园安全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 律师工作在校园管理中没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发挥。因此, 我们应当提升律师在校园安全治理中的管理地位、凸显律师作用、彰显律师价值, 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充分发挥律师在校园安全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摘要:近几年, 由于校园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 校园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中国政府为了保证校园和在校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已将校园安全的维护纳入教育管理工作中。校园安全工作是一项综合治理工作, 校园管理者应当积极主动地与社会各部门进行合作, 其中包括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 这不但能更有效地维护校园安全, 也符合目前中国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实践活动中的法治精神。
关键词:校园安全,安全事件,综合治理,律师,职能作用
参考文献
[1]门武侠.21件议案关注同一个问题代表呼唤校园安全立法[N].人民日报, 2002-02-27 (7) .
安全职能 篇9
会议听取了食安委成员单位的汇报和发言, 审议了《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会议认为, 食安委成立3年来, 各有关方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通力配合, 关口前移, 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的集中整治, 对不法分子重拳出击, 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良好。同时, 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隐患仍不少, 形势依然严峻。
李克强说, 我国已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 群众对食品安全、环境质量等较过去有更高要求, 发达国家也曾有过类似的过程。在这个阶段, 保障好重大民生是经济转型的重要内容, 经济和民生联系更加紧密, 发展是第一要务, 而改善民生是根本目的, 搞得好, 就会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如果搞成“两张皮”, 百姓就会缺乏受惠和舒心感, 经济发展也会缺动力。政府要顺应这种趋势, 加快转变职能, 抓项目、上投资等应更多由企业自主决策, 该由市场发挥作用的就交给市场, 政府则要更加突出依法监管, 特别是要加强事关民生的监管, 创造安全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 这也是考量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尺。
李克强指出, 食品安全是餐桌上的民生、餐桌上的经济。强化市场监管, 食品应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一饭膏粱, 维系万家;柴米油盐, 关系大局”。目前食品监管领域仍存在职能交叉或职责不清, 既有重复监管, 也有监管“盲点”。要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 必须整合部门监管职能, 进一步统筹监管力量, 该整合的要整合。要确保“环环有监管、守土必有责”, 做到“无缝对接”。转变政府职能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 是触动利益的事, 一定要从大局和人民利益出发, 不搞“屁股指挥脑袋”的本位主义, 脑子要用在考虑人民关心、焦心的问题上。对人民群众还不满意的, 我们就不能自满自足。
安全职能 篇10
(一) 应然关系
检察权的权能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即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 (2) “检察官通过公诉对公安机关侦查权和法官审判权实行双向监督的目的, 也是为了防止警察恣意和法官擅断, 从而使国家法律正确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 (3) 笔者认为, 这一的论断较为合理,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 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来实现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通过对公诉权具体职能的剖析, 不难发现, 公诉权中的绝大部分权能是明显带有法律监督属性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是不能脱离具体的诉讼职能的, 法律监督是内容、是目的, 诉讼职能是形式、是载体。法律监督必须以诉讼职能为基础、为条件, 诉讼监督是法律监督借以发挥的必要途径和手段。法律监督必须与诉讼活动有机融合, 否则法律监督则无法体现。” (4)
(二) 实然关系
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是以列宁的检察理论为依据。它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完美设计, 但是“不能完全还原为法律制度”。法律监督不以互动为前提, 它体现出一定的超然性的权威性。一方面, 检察机关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 诉讼过程由法官主导, 裁判权始终掌握在法院手中,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始终处于上位和主动地位, 检察机关始终只能是“运动员”的角色。另一方面,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 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和审判监督权, 不是为了谋求自身利益, 而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国家法治秩序。检察官公诉人的身份要求其服从法官指挥, 监督者的角色又要求法官接受监督, 这正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和发挥监督权的过程中, 存在的一对主要矛盾。在理论上, 检察权的配置出现角色冲突的缺陷。检察机关同时具有侦查者、公诉者、监督者的多重身份, 即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公诉权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 好比运动员同场兼任裁判员, 破坏了侦、诉、辩、审、监五者法律诉讼关系的平衡。 (5)
二、我国现行检察制度中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配置模式
(一) 现行配置模式
1. 诉讼职权的配置
诉讼职权主要由自侦、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承担。此处的诉讼职权主要包括由公诉机关承担的公诉权, 自侦部门承担的侦查权。侦查权是检察权与生俱来的职权, 没有侦查权就无法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的实施, 就无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公诉权是检察权最核心、最本质的职权, 没有公诉权就无法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就无法维护公平与正义。 (6) 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逮捕, 将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
2. 监督职权的配置
监督职权主要由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承担。检察机关充分、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必须拥有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检察权能。这就是检察权的配置问题。检察权的配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及整个检察系统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而言可以行使哪些权力。二是检察机关系统内部各个具体的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以及同一个检察机关内部不同的工作部门之间, 有些研究者也认为涉及检察权的配置问题。
(二) 现行配置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1. 优点
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分离, 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解决目前理论界和社会上存在已久的诸如“谁来监督监督者”即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职能, 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问题。同一个内设机构同时承担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模式, 优化为由两个机构或部门分别承担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 客观上有利于对他方进行监督, 有利于自身严格公正执法。
因此, 在坚持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 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两项职能都不可少的前提下, 实行两项职能适当分离, 即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上实行一定意义上的“诉讼不监督、监督不诉讼”, 无疑是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选择。 (7)
2. 缺点
(1) 存在重诉讼职能轻监督职能的倾向
当前, 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机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违法等问题反映相当强烈, 但是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相对疲软, 法律监督工作还是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一个内设机构身肩两种职能, 实践中往往就将履行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职能作为首要任务、硬任务, 而将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作为可有可无的次要任务、软任务, 结果是两方面的职能互相影响、互相拖累, 两方面的职能履行效果都不理想, 削弱了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
(2) 检察官角色冲突
检察官在履行诉讼职能的同时对执法司法行为实施监督, 角色定位冲突。“刑事诉讼法也将公诉人在庭审中的监督权移位给庭后检察院的事后监督, 这表明立法者赞同诉讼权与监督权是不同的。”这种在实际操作中的存在冲突的运行模式, 使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难以两全。就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而言, 检察机关承载的收集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加重、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的动力和积极性要高于收集能证明被告人无罪以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因此, 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着根源性的角色冲突。
三、当前北京市检察系统对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配置的改革
(一) 北京市改革经验
为形成诉讼监督合力,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在公诉部门设立诉讼监督组, 内设内勤岗、案件质量监控岗和诉讼监督岗三个职位, 各司其职, 分工协作。在工作机制上, 诉讼监督组的特色表现为:一是实时监督, 加强案件的动态管理。一方面不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 由案件质量监控岗负责人逐案填写《案件质量考评表》, 侧重从各个环节对案件进行考核;另一方面积极拓宽诉讼监督渠道, 由诉讼监督岗负责人逐案填写《三书备案审查表》, 对案件的文书对比审查。二是严把审查关, 准确把握抗诉标准。在对判决、裁定的三级审批机制中, 增设诉讼监督岗负责人审批的环节, 发现监督线索, 防止“流失”。三是专人专管, 提高诉讼监督实效。诉讼监督岗负责人专门对诉讼监督事项及时统计, 并将领导对具体监督事项的要求督促承办人落实, 同时定期归纳、整理侦查、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对诉讼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诉讼监督组的成立不仅保证了诉讼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而且促进了监督成效的实现。
(二) 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职责与日常办案的矛盾客观存在。各院的诉讼监督组固定程度不一, 部分成员同时还承担着办案任务, 距完全达到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监督工作尚有一定距离。
二是监督的程序和方式尚不完善。如监督线索的发现、备案、决定、审批和提出等环节有待进一步规范, 避免随意性。
三是监督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表现在, 监督办法不多, 措施不够得力, 基本上还是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和抗诉为主, 并没有探索新的举措;局限于个案监督, 定位较高、措施全面、效果较好的综合监督仍是弱项。
四是配套保障措施尚不到位。各院的重视程度和推行力度不一, 如专职人员调整带来的工作脱节等问题。
四、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构想
(一) 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原则
1. 依法原则
宪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决定了其行使的检察权要尊重宪法, 要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属于检察权的一部分当然也必须遵守宪法、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等的相关规定,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合理配置。
2. 利于职权行使原则
鉴于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统一于检察权之下, 因此, 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既要求二者相对独立, 发挥出各自职权的作用, 又要求二者相互联系, 确保二者特别是监督职权的充分发挥。因此在对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进行配置时, 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如何才能够使检察权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而不是将注意力放在是分离还是并行的配置原则上, 只要有利于检察权的高效发挥效用, 就是应该把握的原则。
3. 效率原则
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配置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坚持高效、协调的原则, 构建符合要求的程序制度, 保证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能高效行使。
(二) 北京模式的选择
几种模式各有利弊, 但综合起来, 北京模式更符合当前检察机关发展的实际需要。
根据我国现有检察系统运行模式来看, 不宜采取彻底的诉监分离的模式, 应当循序渐进, 先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上进行改革, 而后逐渐向整个检察机关的运行模式上改革。当前, 应当在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内部成立诉讼监督机构, 进一步深化将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分离, 强化诉讼监督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监督职权。
(三) 北京模式的完善
诉讼职权的发挥较为完善, 本文将从职责的明确的角度探讨该模式下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配置及监督职权的完善。
(1) 规范
掌握不同监督事项适用什么监督方式, 对不同的诉讼监督事项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督方式和手段, 确保诉讼监督工作规范、有序是诉讼监督组的重要职责。
(2) 整合
整合职责是诉讼监督组必不可少的职责, 这一职责要求诉讼监督组在抓好个案监督的同时, 注意总结、研究, 就经常发生或者一定时期较为突出的某类违法现象, 全面梳理与分析, 有针对性地开展类案监督和综合监督。
(3) 引导
根据每一阶段的检察工作面临的社会形势, 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要求出发, 科学合理地确定阶段性的监督重点和方向, 引导各承办人积极向监督工作全局靠拢, 就是诉讼监督组的不可推卸的职责。
(4) 调研
定期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研究改进措施, 提高诉讼监督工作的前瞻性, 推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发展。
(5) 考核
对监督线索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年度考核, 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激励承办人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就是诉讼监督组的必要职责之一。
摘要:宪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决定了其行使的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执行的检察职能是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 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体的, 他们仅视对检察机关所享职权的不同表述而已:检察权侧重于表明权力的归属及行使的主体, 法律监督权侧重于表明权力的性质及其与其他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①
关键词:诉讼职能,监督职能,合理配置
参考文献
①朱孝清:《检察内涵及其启示》, 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②谢佑平等:《中国检察监督的政治性和司法性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第358-359页。
③朱孝清:《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 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④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432页。
⑤徐红、刘小勇、梁安春《:浅论我国检察的结构性权力之重构》, 2005年4月13日正义网。
⑥徐汉明:《我国检察职权优化配置的路径选择》,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年6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