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申请(共10篇)
篇1:生产许可证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办程序: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索取:(上网下载)
2.申办程序
准备材料:填写申请书,准备相关附件,申请书及附件一式两份(罐头、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啤酒、葡萄酒及果酒七种产品一式三份),管理文件一份;
申报;
受理:材料经审查合格,发“行政许可受理”决定通知书;
现场检查:15个工作日内,市局(或省局)派审查组到现场审查;
抽样:现场审查合格,审查组现场抽取样品,进行封样;
产品检查:企业将样品送到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所进行发证检验;
上报检验报告:企业将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送到市质监局食品处;
市局汇总材料上报省局;
省局审查批准发证,(上述7类产品上报国家局审批发证);
由市局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申办企业上报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企业文件:任命某位领导负责质量工作;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工作;设置质量检验部门或专(兼)职检验人员非安言人员负责检验工作;企业质量目标。
2.与质量有关的各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包括管理层、生产过程各操作岗位、化验员、保管员、采购员、车间主任等)。
3.质量文件管理制度(明确文件负责部门及人员)。
4.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5.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包括器具清洗消毒制度)。
6.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个人、厂区、车间等)。
7.原辅料、包装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包括外加工)。
8.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9.库房管理制度。
10.检验设备管理制度。
11.不合格管理制度(产品不合格、工作不合格)。
12.检验管理制度。
13.检验规程(原辅料、半成品、成品检验),包括细则中*号项目检验计划。
14.产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必须明确关键控制点)。
生产许可证申办企业现场审查必备质量记录及材料
1.生产过程运行记录(包括关键控制点的控制,食品防护,有温度控制要求等记录)。
2.不合格处理纪录(包括产品的不合格,工作的不合格以及采取的纠正措施)。
3.原辅材料验收纪录。
4.成品入库、出库纪录。
5.设备维修纪录;设备设施等清洗消毒、维护保养纪录。
6.质量工作会议记录,考核纪录。
7.生产现场环境(卫生)检查记录。
8.检验纪录(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纪录及原始记录)。
9.生产设备台帐;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台帐;检定证书(法定计量所提供)。
10.原辅料,包装材料、消毒剂等,供方提供的近期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一般在半年内),购买的证票。
11.与供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和制定的采购计划等。
12.相关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及检验标准,原辅料、包装材料、消毒剂等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标签标准,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等)。
13.生产加工人员健康证明(包括进入车间的管理人员、化验员等)。
14.检验人员职业证明(经培训取得上岗证等)。
15.食品添加剂备案登记本。
复查换证上报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有年审印章)复印件
3.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有效期内的代码证(有年审印章)复印件
5.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厂区(生产场所)布局图
7.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关键控制点、关键设备及参数)
8.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企标的企业提供)
9.已获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10原辅料供方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要求由生产许可证的原辅料提供)。
11.生产矿泉水的企业要提供:采矿证、矿泉水注册证、取水证、近期水源水检验报告 12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13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
14监管意见表(由企业所在地质监局出具)
15企业申证产品3年的“*”号项检验报告
16年审情况表
17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正副本)
上述材料1--12项上报一式两份(饮料、肉制品、乳制品、罐头、冷冻饮品、啤酒、葡萄酒及果酒,7类产品上报一式三份)13--16项上报一式一份。
篇2:生产许可证申请
受理单位一般是本地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主要申办程序如下: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手段(可通过咨询公司获取帮助);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如生产厂房的土地证——如没有土地证需所在乡镇办理证明建设用地的手续等(可通过咨询公司进行建立和整改);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9.在本省质监局网站上下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及所申报产品所属单元的《审查细则》,如果不知如何下载或者不了解自己产品应该所属的分类,请咨询当地质监局。河南省内的企业可以向我咨询,我的用户名即是我的联系方式。河南省质监局的申请书一般已经分好了申报单元,并且是EXCEL格式。
10.根据《审查细则》上的要求,针对自己的厂房、设备、文件资料是否齐全,产品是否有检测报告等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完善。
11.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上报质量技术监督局。
12.提交材料(生产许可证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3)换证企业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5)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三份(6)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式三份(8)产品标准。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一式三份(9)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1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14.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验,材料符合受理标准,通知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费用2200(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440元,但会大大增加申请通过的难度)
15.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时间为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一般提前五日通知企业)
16.现场审核不合格,企业应迅速整改,两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如审核合格进入下一步。
17.封存样品,7日内由企业交付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费用因产品种类不同不尽相同,国家收费标准)
18.根据审核提出的整改项进行整改,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19.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申报企业等待发证。
篇3:生产许可证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乳业准入新规, 要求乳品企业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必须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到明年3月还没有领到许可证的企业将被责令退出市场。目前我国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180家左右, 但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下的占到了70%~80%.业内人士认为, 小企业将成为首当其冲的整合对象。
据悉, 相对2006年版本的审查细则, 此次发布的新规明显提高了乳品行业的准入门槛。审查新规重点增加了许多常规审查项目, 尤其是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配备相应检测设备, 对蛋白质、食品添加剂、三聚氰胺等64项指标进行自检。而针对三聚氰胺奶粉复活现象, 新规要求企业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及出厂成品进行每批检测, 同时企业必须具备三聚氰胺检验项目相关的检验设备及能力, 不得进行委托检验。
同时, 质检总局要求, 已经获得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 必须在2010年底前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许可机关按照新的审查规则重新进行审查。“这是政府通过对生产条件的限制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从而实现对行业的整顿和清理, 在新规下, 跟不上节奏的企业肯定会被淘汰。”四川某乳企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新规被业内称为新的QS认证, “过去的QS认证是对质量的许可, 而今后, 这将成为生产许可, 通过改变企业在加工过程中的硬件和软件设施, 实现提高行业的质量和要求。” (李莉芳)
篇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 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篇5: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相关企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目录;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号码;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记录等);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一)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检测合格证明;
(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十四)企业自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发生过伤亡事故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且受到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提交专项整改报告。
其中,第(二)至第(十四)项统一装订成册。新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可不提交第(九)项意外伤害保险和第(十二)、(十四)项资料。相关原件当场核对后退还。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一)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企业更名的公函;
2、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报告;
3、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原件印件;
4、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
5、对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6、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变更的文件报告,须经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4、拟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5、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拟变更的主要负责人的A证。
(三)变更企业地址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变更的文件报告,须经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篇6:锅炉生产许可证办理申请流程
第一步
申请
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
1.工厂概况介绍;
2.典型产品样本及参数和规格;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质量手册。
申请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2.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相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6.能够保证制造产品的安全要求。更多办理内容请咨询先策企业咨询热线:400-034-1118咨询:刘先策 小提示:shinesircom
锅炉制造许可的具体条件,请查询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
号)
·《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号)
第二步
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符合条件的:
不符合条件的:
将出具受理决定书 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三步
产品试制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
产品试制的数量要求,请查询《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试制产品的图纸未经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先进行设计文件鉴定。产品试制前,应向当地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具体要求请查询《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检验规则》。更多办理内容请咨询先策企业咨询热线:400-034-1118咨询:刘先策 小提示:shinesircom
第四步
鉴定评审
约请提交的附加材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1份);
2.质量保证手册;
3.试制产品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复印件)
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重新提出申请。鉴定评审的接受:
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接受约请或不接受约请的决定。不接受约请的,应在做出决定的同时,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将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寄发或传真《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将从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材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更多办理内容请咨询先策企业咨询热线:400-034-1118咨询:刘先策 小提示:shinesircom
鉴定评审的具体要求,请查询: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第五步
审批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
<>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
·将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
不符合条件的
·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 <>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
·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条件的
·在做出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决定材料后:
将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
申请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算起。
第六步
复查换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程序与新申请相同。
未在原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单位,需要再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按照新申请对待。
进入申请
第七部 许可证变更或延期
许可证变更:
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1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
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符合条件的:
在做出批准变更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变更决定材料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许可证变更日期,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批准变更决定之日算起。下列情况不批准变更: 1. 制造车间搬迁的;
2. 单位改制,涉嫌许可证转移的。许可证延期:
获证单位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延期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 1.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单位延期说明。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并在下一个许可有效期内扣除。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
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
在做出批准延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延期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下列情况不批准延期:
1. 申请之日,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0天的; 2.不满足换证条件的。
第八步
补证与注销
进入补证申请:
·补证与注销获证单位的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补证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获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证工本费。
进入注销登记
·获证单位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准备继续从事锅炉制造工作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注销登记表》,到原发证部门进行登记,并交回《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材料不属实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材料属实的,应立即进行登记。
篇7: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
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单位XXXXXX公司已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已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现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本单位提交申请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本单位将一如既往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的持续合法合规。
XXXXXXXX公司(盖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篇8:生产许可证申请
乳制品企业今年年底前全体跨越“新门槛”,否则到明年3月将被禁止生产。前几天,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公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要求目前所有已获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今年年底前须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许可机关要重新进行审查。2011年3月1日起,未重新获得生产许可的,停止生产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与原有细则相比,新细则的产品检验项目有所增加,尤其是婴幼儿配方乳粉共有60余项企业自检项目。
两项新细则都特别要求,企业要保证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企业自检不能代替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篇9:生产许可证申请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效果
1.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产生的背景
安全是煤矿企业的重中之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是煤矿发生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抓好现场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安阳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974年开始建井,1978年投产,原为林县县办煤矿,2007年5月改制为永煤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公司。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多水平、上下山开拓。现开采的二1煤层厚度0.54~8.37米,平均厚度4.3米,倾角5°—20°,煤种属于贫煤,煤质松软,硬度0.279,顶底板均为泥岩,平均厚度5米,属“三软”煤层。巷道返修率较高,施工技术力量薄弱,施工人员大都来自农村,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差,导致井下施工地区存在很多隐患,严重制约着企业安全生产。为彻底根除这种弊病,规范职工行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2.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管理原理
2.1系统原理
局部的创新工作要适应整体工作的要求,也就是局部服从整体,创新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创新工作必须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分析,用系统的观点看问题。
2.2人本原理
创新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职工是企业的绝对主体。创新工作必须尊重人、依靠人、为了人,这是人本原理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也是该项目的目的和要求。
2.3责任原理
安全工作必须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和分工,把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利益等分配好,统筹考虑,层层落实。
2.4效益原理
效益是管理的永恒主题。安全是员工最大福利,任何组织的管理都是为了获得某种效益,效益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项目的推广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无法估量的。
3.在井下施工现场应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3.1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
(1)工作地区各生产系统完善、合理,符合生产条件,不存在重大隐患(以上级隐患划分为准)。
(2)工作地区存在的一般隐患不反复多次出现。
(3)有设备准运证。
3.2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程序
(1)现生产地区初次领证:由安全监察部牵头,安全生产六部室参与,对井下所有施工头面进行一次联合验收,符合条件的,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施工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向安全监察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安全监察部再组织验收,符合条件后,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新开工地区,开工工作准备好后,由施工区队提出书面申请,安全监察部组织六部室进行联合验收,符合开工条件的,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由施工队再准备,再申请,安全监察部再牵头组织验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后,只要发现不符合发放条件之一的,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后,当班整改的,恢复使用,否则,予以吊销。吊销后,施工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向安全监察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安全监察部牵头组织验收。
3.3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1)新开工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组织整改,否则,视为非法生产。
(2)初步推行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组织整改,否则,视为非法生产。
(3)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组织整改,否则,视为非法生产。
(4)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施工地區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随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施工地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
2)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
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当班不能处理的。
4)现场存在的较大隐患不能按期整改的。
5)其它需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3.4安全生产许可证悬挂位置
(1)采煤工作面:下巷最里刮板输送机机头附近5米范围内。
(2)掘进工作面:窝头后50—100米机头附近5米范围内。
(3)开拓工作面:最前一个硐室内。
(4)扩修头:扩修后5—10米范围内。
(5)新开口掘进或开拓工作面:开口处10—15米范围内。
3.5处罚
(1)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安阳大众煤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处罚办法(试行)》、《大煤[2010]267号文》之停头停面规定进行处罚。
(2)现生产地区初次领证未取得的,按吊销处罚。
(3)非法组织生产的,按三级非伤亡事故处罚。
(4)安全生产许可证丢失的,只能组织整改。否则,按三级非伤亡事故进行处罚。
(5)整改期间出了事故,按事故性质级别加倍处罚。
(6)如施工地区存在重大隐患,或者较大隐患不按期整改的,到该地区检查人员未查出,一经发现,给予不负责任的检查人员处罚一次不低于300元;查出重大隐患或者较大隐患不按期整改的,不禁止施工或者不告知相关人员(现场安全员、瓦检员、跟班副队长、班长、调度室)的,一次处罚不低于300元。
(7)对于私自涂改《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内容的人员,一次处罚不低于100元,查不到涂改人员的,对施工队现场负责人一次处罚不低于100元,属于有人指使的,对指使人加倍处罚。
(8)毁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价进行赔偿,并一次处罚不低于200元。
(9)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按规定进行吊挂,一次处罚当班安全副队长、班长各50元。
4.《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井下施工现场的实施效果
(1)通过本项目的实施,现场各类隐患得到有效遏制。有效地消除了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明显减少。隐患整改效果显著提高,井下现场安全大环境基本具备。2010共查处各类隐患7801条,2011共查处各类隐患5710条,下降率为6.8%。
(2)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工程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今年以来均达到了省一级标准。
(3)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同时也纠正了员工的不规范行为,“三违”现象大幅度下降,员工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实现了“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质的转变。2010共查处各类不规范行为275人次,2011共查处各类不规范行为122人次,下降率为55.6%。
篇10: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申请条件:
1、企业的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产品质量、技术的规定,质量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生产负责人;
2、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当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
3、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4、企业应当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5、企业应当保存与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
6、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第三类生产企业、体外诊断试剂应不少于两名,);
7、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13485培训)内审员(第三类生产企业、第二类生产企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至少2名,即1名管理者代表,1名内审员)
8、生产的产品属国家已颁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规范(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doc)(包括生产实施细则)的必须符合其规范(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
如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从人员资质、场地、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
如开办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的企业从人员资质、场地、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应符合《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的规定;
如开办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的企业从人员资质、场地、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应符合《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规定;
如开办外科植入物的企业从人员资质、场地、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应符合《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的规定;
如开办定制式义齿和的企业从人员资质、场地、法规及质量管理文件、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等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械[2009]51号的规定。
备注:生产出口葡萄糖测试条、避孕套的企业,按照《关于对部分出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目录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2008〕168号)的要求,应申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3份;
资料编号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1份;
资料编号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1份复印件;
资料编号
4、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1份;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 1 份,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4份(拟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的企业适用);
资料编号
5、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1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 1 份;相关人员登记一览表1份(在申请表区下载),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1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1 份;
资料编号
6、拟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各1份(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和产品标准);拟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的,还需提供拟生产体外诊断试剂企业情况一览表1份,见附表1;
资料编号
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1份;
资料编号
8、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1份,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监测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
资料编号
9、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1份,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资料编号
10、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提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如: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等)出具的一年内环境检测报告复印件(包括:生产区净化车间检测报告一份、万级净化菌检室检测报告一份)。
如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环境,应达到YY0033《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要求; 如拟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的环境,应达到《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附录A要求。
资料编号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份,包括申请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资料编号
12、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资料编号
13、如实填写的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查确认书1份。
申请生产许可证流程(一)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六)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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