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风险控制(通用6篇)
篇1:担保业务风险控制
浅谈业务拓展与风险防控的有效结合一、客户群的定位和拓展
二、业务办理流程
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措施
四、撰写授信调查报告
一、客户群的定位和拓展
现代企业的竞争主要是资源的竞争,对服务性行业而言,客户资源的竞争更是首当其冲。在目前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日趋增多,经营产品较单一且雷同化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拓展新客户,争抢市场份额,使公司能够保持高速、持续和健康的发展,已成为目前的当务之急。
客户结构的组成拓展客户的几点思路
(一)客户结构的组成根据一般担保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业务性质的要求,我们的主要业务就是¡°金融救急¡±。因此我们目前所要拓展的客户群体主要是中小企业中的优质企业,结构上以实体企业为主,其他企业为辅。
实体企业---工业企业(制造业、加工业等);
农业(绿色、环保农业)。
其他企业---第三产业(贸易、服务业等)
(二)拓展客户的几点思路
4、客户结构分类
(1)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中的工业中小企业,有较频繁的临时性资金需求,如紧急贸易支付、银行转贷等;
(2)贸易、服务业
A:经营时间较长,信誉较高,有稳定的下游市场,在当地排名前列的贸易公司; B:知名品牌特约经销商(专业市场)、审计事务所;
C:同行业客户;
(3)临时性客户:验资或增资、投标保证等。
二、业务办理流程
(一)通过预授信形式,在一定时间段内给予客户一定的授信额度,额度可循环使用。目前本公司预授信主要是通过OA系统审批。
1.预授信的定义:预授信是按照公司管理守则的规定,借款客户符合我们公司的要求,经办业务员在取得客户完整的资料并签订合同后,在签订保证借款合同时给予客户一个最高额度的借款数额,最高额度是业务员根据公司业务守则的要求综合分析客户的综合实力来确定的一个数额。额度的期限也是根据客户的资产实力及综合状况确定的。该额度的期限可以是1年、半年、3个月。在该授信的额度内,借款客户在任何时点都可随借随还,但任何时点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给予授信的额度。
2.预授信的优势
(1)预授信可缓冲借款时间与客户调查的冲突;
(2)预授信可给客户带来便利;
3.预授信的流程
客户面谈:业务员根据公司业务对客户定位的要求,通过交流大概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初次交流,初次交流的要掌握的内容有:
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我们考察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借款是一律不可操作的。
企业资产状况:企业总资产,净资产、年销售额状况的大体数据应在与客户交谈中得知。企业成熟度:企业是新企业、成长型企业、成熟企业也是至关重要的。
产品类型及市场需求状况:企业是经营什么产品,是从事何种服务,通过产品分析企业的市场适应性、市场需求状况。
个人资产状况 :个人资产也是证明该借款人综合实力的一项因素
家庭背景 :业务员可从交谈中了解客户的家庭成员的组成,和睦的家庭关系是借款人的一种优势,我们也要作为其考核的因素。
(2)上门考察
通过与客户的基本交流,业务员了解了客户的概况,在交谈中有些不符合要求的业务员可直接回绝客户,有些是可以进一步了解与考察的,为进一步证实客户的情况,业务员必须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项目有:
厂房:厂房是否按标准化建设,布局是否合理。
机械设备:主要设备的数量及设备的新旧程度、运转状况。
职工人数:职工人数与厂房规模是否匹配,在职员工素质怎样?
生产流程:通过生产流程了解客户的经营方式。
存货:了解客户的仓库的存货存有量,过多的库存、无市场需求过期产品都认定为非正常企业。
凭证:通过凭证的查看了解客户的电费、水费的月消耗量,税费申报的数额、同时也可以看出银行的资金进出的流量。
提示:对以上几项内容业务员应用相机记录企业的真实状况。
(3)正侧面了解
通过社会关系了解借款人的品行:涉及赌、毒、黄等违法和有违社会正常价值观行为的都视为关注客户。
通过应收、应付账款的客户明细,如有熟悉的企业,可通过其了解供求关系及客户实力、信誉等。
通过借款人周围环境、同行业人了解借款人家庭成员状况:子女、父母、直属亲戚。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该客户的信用及法律上的纠纷情况。如果在系统中查询有该客户的名单,业务员可将该信息打印出来,并作为推卸不给予办理的理由。通过侧面的了解有助于我们对借款人做出全面科学的判断,更有助于降低我们的业务上的风险。
(4)综合分析
通过以上的综合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的整体实力与资产状况,业务员在上门考察时须用心记录以上的项目,通过记录的结果,业务部集中分析讨论该客户,论证其风险点。
(5)收集资料
通过上门实地了解情况及业务内部集中商议,如果客户基本符合要求,那么业务员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应的资料,提交的资料为:
A、企业应提供的资料为:
营业执照及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结婚证、股东身份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完税凭证、水电费表、企业信用调查报告、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及企业简介、法人与股东学历证明、近三年年报表及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相关科目明细、房产证、土地证、契证、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担保措施的决议原件、保证人资料、其他需要的提供的资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多页资料加盖骑缝章),由银行出具应加盖银行章。
B、个人应提供的资料为: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房产证、土地证,可以提供多套财产者从优考虑;
提供两个或以上的保证人,要求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
在职人员提供收入证明一份;
最大现金流账户银行往来明细一份。
个人信用信息报告(银行出具)
(二)、单笔支用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依据,业务员核实资金用途的真实性,通过公司各级审批后,完成担保业务资金的划转。
客户授信通过后,根据客户需要的资金额,要求客户面签借款借据与借款凭证(第一次借款可以在签定合同的环节直接让客户签好借据),若客户无法当面签定,必须要求客户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借据。借据齐全后业务员就可在系统中提交单笔申请单,申请后打印出申请单据,并按级审核、签字确认,每位签字人员也将在系统中点击申请单以示审核通过。单据签好后业务员即可将申请单及借据交给客服部,由客服部安排资金、财务人员将资金划入借款人的账户中。
在签订借据时业务员一定得根据借款用途确定具体的借款期限,并在借据上填写清楚。
(三)业务检查与回访
业务员在办理好业务后,应经常回访并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运作的近况,掌握资金的动态,通过保后的回访与跟踪定期的做好回访记录并输入担保管理系统。同时根据担保期限友情的提示客户的到期时间,准备好担保结算的工作。
(四)业务结算
到期或者未到期前,客户有担保款归还我公司,业务员接到客户电话后,应再次提醒客户还款的路径,同时立即填写结算通知单,详细注明客户还款的信息。填写完毕将后业务员将信息提交给客服部,由客服部人员查询资金的到账情况并在系统中进行结算操作。业务员看到系统结算完毕后应再次电话回应客户,告知公司已收到还款。
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措施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同的业务有着不同的风险防控措施,同时又体现在不同的环节(主要是担保业务资金发放前和发放中),要求业务员具备较好的财务和金融知识,并熟悉银行信贷产品的申请和发放流程,以防操作风险。按照资金用途的不同和风险等级的分类,风险防控措施可具体细化为:
1、流动资金周转:无明确的资金用途,风险等级较高,主要是凭客户的信誉;
2、紧急贸易支付 :客户提出借款申请时,业务员要求客户提供相关依据,如合同等,或根据客户平时的经营情况,判断其用款的合理性,如果离预授信时间较长的,还需提供近期的资金明细和报表,无问题则在管理系统中录入担保信息,通过公司各级审核后发放;发放时业务员需跟踪监督客户的资金用途,要求客户将转入卡由业务员保管,并陪同客户将资金转入原材料供应方帐户;
3、银行转贷:银行转贷涉及的信贷业务种类较多,主要有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保理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等;
(1)流动资金贷款:与预授信时提供的银行借款明细对照,金额和期限是否一致,最主要的是通过银行人员(领导、客户经理等相关人员)了解清楚对该客户将到期贷款是否准备续贷,如续贷则要了解审批的进度如何,大约在何时资金可到位。发放时业务员监督资金转入客户贷款银行帐户,并取得贷款扣款凭证。与银行客户经理保持联系,在银行贷款发放时,与客户一起去办理手续,确保资金尽快回笼。注意:贷款资金转出受银监会限制;联保联贷的续贷风险较大。
(2)国内保理:保理业务是流动资金贷款的一种补充形式,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目前银行大部份都是做隐蔽保理。保理业务到期企业需按转让给银行的应收帐款金额来还款。风险防控措施同流动资金贷款。
(3)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是针对融资性票据,为客户提供资金作承兑保证金(注意:如是承兑到期续签,我们不提供到期解付资金)。资金转出前,业务员需取得到期承兑解付的凭证,然后需全程跟踪客户办理承兑并贴现,将贴现资金归还公司。如当天不能贴现的,需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由我公司保管。
(4)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最大的不同点,就是不可转让,只可议付或到期托收。对该业务我们主要是针对融资性信用证,为客户提供资金作保证金,同时要确保收方能立即议付。从费用和风险可控角度考虑,收方客户最好是在本地区,或是关联客户,以便于操作。风险防控措施类似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业务。
4、各类投标保证:主要是工程投标、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等,对房地产项目土地拍卖须谨慎,最好是不要介入。
5、验资(增资)和银行存款:验资(增资)时业务员全程陪同,身份证、印章等全部由我们保管(外资验资如无把握慎入)。银行存款业务一般为时点,要求印鉴章、网银U盾交我公司保管。
四、撰写授信调查报告
撰写授信调查报告是本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的基础工作之一,其主要工作就是在按公司规定收集好客户的基本资料后,由业务经理根据对授信客户的实地调查情况和对客户提供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依照公司授信调查的六大要点形成一个客观、严谨、全面的客户调查报告,为公司各级领导的审批提供翔实的依据。
基本要点
1、客户基本情况:
(1)个人及配偶情况:年龄、任职经历、银行征信等 ;配偶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
(2)经营实体情况: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本结构、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所属行业、经营场地和房产面积、主要机器设备、主要产品、上下游市场、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应收帐款、存货等)、银行借款明细等;
2、授信用途:按风险从高到低来分类,可分为流动资金周转、紧急贸易支付、银行转贷(含银行所有信贷产品的到期续办业务)、各类投标保证业务、验资(增资)和银行存款业务。基本要点(续)
3、资金流 :公司主办银行及其他资金进出较频繁银行最近三个月的帐户明细、个人卡最近三个月的帐户明细,统计分析与销售是否匹配;
4、资产明细:公司、个人资产;
5、负责人印象 :在当地信誉、有无违法行为;公司和个人有无涉及诉讼案件(可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6、保证措施及保证人简介:共同借款人、保证人。
分析与结论
1、风险揭示与防控措施:通过以上综合分析,揭示出对该客户授信存在哪些风险,是否能有效控制风险,实际支用时如何控制风险。
2、授信额度是否与银行借款及临时性资金需求匹配,授信用途是否合理。
3、明确表达意见,是否同意对该客户授信。
篇2:担保业务风险控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明确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未涉及的问题,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评审工作
第一节 评审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三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依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遵循职业道德,运用定量分析、定性评价、逻辑推理和工作经验,对借款人的状况及资料进行全面、客观的核实和评价,得出相对真实的评审依据,在相对真实的评审依据基础上,对借款人是否具备担保条件作出合理判断。
第二节 考察项目
第四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按照制度的要求对担保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第五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对借款人的重要财务数据进行核实。
第六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向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当面了解情况。
第七条 对有研发或生产能力的借款人,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考察研发或生产现场。
第八条 对有大量库存的借款人,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考察库存现场。
第九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对重大反担保措施进行考察。第十条 对可能对借款人产生较大影响的关联企业(如在技术、销售渠道、财务管理和主要经营者等方面有交叉或有重大关联交易),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进行考察。
第三节 评 审
第十一条 事业项目责任人应当采用可行的方式尽量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书面资料应当有当事人的签章。
第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的数据,能够核实的,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进行核实,不具备核实条件的,应当进行判断。在进行核实或判断后,认定能够达到相对真实的,方可作为评审报告的依据。
对有疑点的数据,应当在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作出阐述。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供的数据之外的其他资料,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尽可能进行核实,认为可以采信的,方可作为评审报告的依据。
不能获得书面资料或不能核实的,应当在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
分以予揭示。
第十四条 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应当注明评审报告的依据所对应的资料的名称及来源。
第十五条 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应当结论明确、依据充分且相对真实、表达准确。
第十六条 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应当以其正常稳定的营业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源。但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以完全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个原则的反担保物作为主要还款源的项目,应当建立在借款人有一定的经营基础或真实的交易背景但存在一定不确定因素的基础上。
对本条前款所述项目提供担保的,应当在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取得抵(质)押登记证明后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以单一销售合同作为主要还款源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履行销售合同的能力。
(二)经向买方核实合同真实性、项目情况、买方的付款能力等情况后,未发现明显疑点。
(三)设臵监管账户,控制贷款用途。
(四)要求买方出具承诺书,承诺将货款付至监管账户。(五)贷款付至监账户后,直接用于还款或有条件使用。第十九条 以后续融资作为主要还款源的项目,后续融资应当不存在明显的不确定因素。
以后续贷款作为主要还款源的,以有审批权力的银行完成审批为必要条件。
以商业投资作为主要还款源的,以签署投资协议为必要条件。以政策投资或拨款作为主要还款源的,以取得拟投资或拨款的部门文件为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以借款人的技术先进性作为提供担保的主要依据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权威机构对其技术先进性的认定。(二)技术发明人提供反担保保证。(三)以该技术作为反担保质押。
第二十一条 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采用特殊评审标准的项目,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在充分挖掘借款人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资产的基础上,按照有效、可控、易变现、价值充足的原则设定反担保。
不能同时满足前款规定的四个原则时,应当优先满足顺序在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反担保资产不能完全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个原则的,应当尽量加入借款人主要股东的反担保保证。
第二十四条 有迹象或资料表明借款人可能有下列事项之下的,应当按照工作程序中止评审,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终止评审程序:
(一)借款人主要经营者曾经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丧失信用的行为。
(二)借款人有严重的不良借款记录。(三)借款人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有充分资料证明借款人持续经营不正常。
第三章 审查工作
第一节 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应当依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遵循职业道德,对送审项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如实披露送审资料中存在的不符合制度要求的问题及项目存在的风险。
事业部审查责任人应当按照制度对送审项目进行审查。第二十六条 审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对合同及归档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节 风险管理部项目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需要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送审资料中有无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工作内容的过程记录。
(二)评审报告的依据是否符合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三)对项目的判断是否符合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四)反担保设臵是否符合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五)有无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风险。(六)有无需要加强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查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评审文件中已作出充分、正确阐述的内容,不应在审查意见中作为正式意见重复。但为表达其他内容而予以引用的除外。
(二)审查意见应当表达准确,客观反映送审资料及项目本身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 审查意见的结论分为:(一)建议提供担保。
(二)建议补充资料或补充落实。
(三)建议降低担保金额、调整担保期限或变更担保品种。(四)建议不提供担保。(五)其它需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第三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将已签署审查意见的项目审查表以书面形式通知事业部项目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风险管理应当自事业部按制度规定的程序将其规定的完整资料送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节 合同及归档审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决策文件中未要求落实的事业部决策意见及风险管理部审查意见,不需要落实。
第三十四条 对报批的项目合同的审查要求:(一)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齐全。(二)反担保权利凭证齐全。(三)合同种类齐全。(四)文件及合同的填写正确。(六)确保合同效力。
(七)项目能够办理符合制度要求的手续。
(八)应当落实的决策意见及风险控制措施能够落实。第三十五条 对归档法律文件的审查要求:(一)合同及文件各类齐全。
(二)合同填写齐全、正确,签章齐全。(三)抵(质)押登记及公证已办理。
(四)应当落实的决策意见及风险控制措施已落实。
第四章 签约放款
第三十六条 事业部应当在决策机构批准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后,及时出具担保意向书、准备合同及抵(质)押登记申请资料。在银行批准贷款后,及时报批合同,签约后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
第三十七条 签约后项目有重大变化的(如抵(质)押登记不能办理、担保金额或期限变化、变更反担保、变更风险控制措施、应当落实的决策意见不能落实等),应当按工作程序报批。
杜绝在违反原定方案且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未办理相关手续而先行放款。
第四章 保后管理
第一节 保后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经办人应当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遵循早发现、早汇报、早处理的原则,为保障担保贷款按期归还,避免代偿损失,对担保项目进行持之以恒的管理。
第二节 月 报
第三十九条 月度财务报表存在下列情况之下的,视为报表不正常:
(一)销售收入较上同期有较大下降。(二)总资产或净资产有较大下降。
(三)某些会计科目的金额有不明原因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大额资金流入或流出的。
(四)有事先未告知的大额长期或短期投资。(五)存货或应收账款变化较大。(六)其他重大异常情况。
第四十条 报表不正常的,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要求借款人补充资料予以说明。
补充资料的证明力不充分的,项目责任人应当向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当面了解借款人的情况。
按前款进行了解后,项目责任人认为项目情况正常的,应当在《在保企业月度分析报告》(格式见附件一)中说明,并将补充资料及谈话记录附后;项目责任人认为项目情况不正常的,应当按工作程序进行项目分级。
第四十一条 对报表不正常的项目,风险管理部应当在《在保企业月度分析报告》中签署意见,要求事业部按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核实,事业部应当落实。
第三节 季访与分级
第四十二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按制度要求对借款人进行季访和分级。
第四十三条 季访的内容依据项目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中设计的
保后管理方案执行,同时主要包括:
(一)核实销售收入。(二)抽查销售合同原件。(三)抽查账目。
(四)对有研发或生产能力的借款人,应考察研发或生产现场。(五)对有大量库存的借款人,应考察库存现场。(六)对就业及工资给付情况现场调查。(七)对重大反担保措施状况进行考察。
(八)其他重大事项的调查(企业购并、重组、改制、变更主要决策及管理领导人等)。
第四十三条 销售收入较上同期有较大下降的,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
第四十四条 第(四)、(五)、(六)项之一有较大异常的,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次季访应当侧重下列工作:(一)向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了解借款人近期情况。(二)通过核查资料确认贷款用途是否相符。
贷款用途不符合或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无正常理由不接受季访的,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
第四十六条 最后一次季访应当在贷款到期的一个月前进行,且应当侧重落实还款资金。
还款资金尚未存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账户中的,应当要求借款
人出具其在其他银行的资金对账单或能够证明在贷款到期前有资金来源的证明资料,不能出具对账单或对账单显示其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视为还款资金不落实,应当立即将该项目转为预警项目。
第四十七条 未能按期还款的项目,经过展期或借新还旧处理后,第一次分级时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
第四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与事业部对事业部权限内项目的分级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以风险管理部的意见为准。
风险管理部与事业部对事业部权限外项目的分级意见不一致的,若风险管理部在项目审查中出具了建议降低担保金额或建议不提供担保的审查意见的,应当以风险管理部的分级意见为准。
风险管理部与事业部对前两款规定之外的项目的分级意见不一致的,由公司决策机构决定。
第四节 保后管理的报告
第四十九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参照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正常项目制作《担保项目管理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第五十条 《担保项目管理报告》应当充分披露在保企业的信息,并后附下列资料:
(一)最新财务报表。(二)主要销售合同复印件。
(三)主要应收账款明细表。(四)在主要存款银行的资金对账单。(五)当次季访的工作记录。(六)其他应当后附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征求贷款银行对项目的贷后管理意见,并在保后管理报告中注明。
第五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应当参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担保项目管理报告》。
第五十三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及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应当至少每月考察一次关注项目。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在考察后制作《在保项目风险关注报告》(格式见附件三),由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审核。
第五十四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及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考察预警项目。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在考察后制作《在保项目风险预警报告》(格式见附件四),由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审核。
第五节 保后管理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事业部应当在每月的十五号之前,将《在保企业月度分析报告》送风险管理部审查。
第五十六条 事业部应当自贷款发放后的(以放款当月作为第一个月)第四、七、十个月(以此类推)的最后一天及贷款到期的一个月
前,将《担保项目管理报告》送风险管理部审查。
第五十七条 事业部应在每月底将《事业部在保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和《事业部在保项目保后管理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五)报送风险管理部。
第五十八条 事业部按季收集《在保企业经济效益实现情况统计表》(附件六),并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将《事业部在保企业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汇总表》(附件七)报送风险管理部。
第五十九条 事业部未按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送审和报送的,风险管理部应当发出《立即整改通知书》。事业部自《立即整改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仍未送审核报送的,风险管理部应当将该事实向公司决策机构报告。
第六十条 风险管理部对保后管理中形成的全部报告及资料审核后交综合管理部存档。
第五章 稽 核
第六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按照既对公司负责又不干涉事业部相对独立经营权的原则,公正、客观地进行稽核工作。
第六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每月按自然排序以抽查方式对一个事业部进行稽核。稽核以事业部权限内担保业务为主,范围函盖事业部
全部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 稽核立足于形式审查,即对事业部在经营活动中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十四条 抽查项目数量不低于前一次稽核后至当次稽核之间发生的项目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六十五条 稽核人对事业部某项经营活动的制度依据有异议的,事业部应当向稽核人提供制度依据。稽核人仍然认为制度依据不充分或制度依据不适用于该项经营活动的,以制订该制度的部门或机构对制度依据的解释为准。
事业部某项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没有制度依据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六十六条 经核实能够确定事业部有重大违规或重大工作失误问题,风险管理部应当下达《立即整改通知书》或《限期改正通知》。
第六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可以就下列事项向事业部提出建议,但不应当下达《立即整改通知书》或《限期改正通知》:
(一)经营未违反制度,但采用其他方式更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的。
(二)权限内项目的决策未违反制度,但在保项目中有可以适当加强控制措施的。
(三)项目的决策未违反制度,但否定项目中有通过加强控制措施而可以考虑提供担保的。
第六章 代偿项目后评价
第六十八条 后评价应当以项目资料作为事实,以制度作为标准,公正、客观地对代偿项目进行评价。
第七章 风管理方法的研究
第六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通过对各类担保项目的分析、比较,归纳各类项目的特点,总结担保业务的规律。
风险管理部应当及时发现担保业务操作的原则及细节中存在的问题。
风险管理部应当对前两款的研究成果及时向事业部出具指导性意见,事业部应当参照执行。
第七十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通过对未按期还款的项目的分析,不断总结经验,修订业务操作规范。
第七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加强技术、财务、经营、行业特点、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业务学习,及时掌握最新专业知识,获取有用信息,并运用于具体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修改完整,条件成熟时,另行制定单行操作规范。
篇3:提货担保业务的风险及防范
首先来看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35号的一个案例。该案中,受益人(出口商)提交提单副本并通过议付行A向开证行电提不符点,开证行在征得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同意后,回电A银行同意接受这一不符点并授权A银行对受益人付款,随后A银行议付并寄单,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借记了开证申请人的保证金帐户并付款给A银行。开证行付款后,开证申请人对副本提单以开证行提货担保书的形式从承运人处取得货物;而此时受益人将该正本提单出售给了第三方,第三方在发现提单项下货物已经凭借银行提货担保书取走后,便要求承运人赔付货款,承运人转向开证行要求赔偿,开证行再开证申请人,发现该开证申请人已经失踪。开证行为了维护信誉只好先赔偿,只得根据提货担保书责任进行了赔付。此案中,受益人骗取两笔款项,即信用证项下议付款和出售正本提单的货款,后凋查结果显示这是一起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串通安排欺诈开证行的案件。
上述案例体现了提货担保的核心风险所在,即开证行失去信用证项下货权。开证行开立提货担保后即失去了对信用证项下货权的控制。因为保函的申请人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取得货权,若保函申请人违约,必然造成银行钱货两空的损失。在实务中,曾发生过不法分子骗取银行保函提货后销声匿迹而银行被迫向船公司及出口商赔偿货款的案例。这也是提货担保业务中最大的风险即货物被人冒领的情形。
提货担保业务的第二个风险点是银行在信用证项下办理提货担保后,将失去拒付单据的权利。如果开证行开立了提货担保,即使日后收到的单据中存在不符点也不应对外拒付。因为,如果开证行拒受单据并退单后,受益人可以凭提单向船公司提货,由于货物已被开证申请人凭开证行提货担保提取,开证行将面临船公司索赔,索赔金额除了货款还可能包括其他相关费用。因此,银行在为客户开立提货担保之前,一般都要求客户出具书面保证:单据到达后,无论是否存在不符点,均不拒受单据。
当然,提货担保金额不确定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风险点。从理论上讲,提货担保金额应为出口商在信用证下发运商品的发票金额,但实务中,一旦船公司因为凭提货担保放货遭到提单持有人的索赔,其赔付金额可能不限于货值本身,而往往还要包含其他相关费用,因此,船公司一般不接受固定金额的提货担保。由此,一旦发生诉讼,银行的赔付金额有可能远远大于实际的标的额。
另外,提货担保期限敞口也给银行开展提货担保业务造成了一定的风险点。我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在提货担保业务中,提单持有人向船公司主张权利的时效期大约为货物到港后一年,由于船公司解决提单持有人赔偿请求的日期,或船公司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的日期无法确定,因此,船公司向开立提货担保的银行主张权利的日期也就无法确定。在实务中,为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船公司一般不接受含有固定效期的提货担保,银行则将提货担保视为效期敞口。
综上所述,银行提货担保业务的风险是可能远远超过原有信用证的风险,在办理时候应该慎之又慎,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风险控制:
①准确掌握进口客户交易对方的国别情况。
提货担保业务多发生在近途的跨国贸易中,以中国与韩国、日本、东南亚国家居多,由于货物运输路途较近,而单据通过银行传递有时会迟于货物而后到。因此,在办理该提货担保业务时,一定要了解进口客户交易对方的国别情况。
②对客户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并落实相应的抵押担保
在信用证业务中,如果银行开立了提货担保即失去了拒付单据的权利,因此,只为运作规范、实力突出、履约能力较强的客户提供授信额度出具保函,对把握不大的客户应要求提供足额的保证金。必要时要跟踪客户提货、销售及货款回笼情况。
③要求进口商做出明确的保证承诺
由于在提货担保中银行通常声明,凡是船公司由于凭担保放货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都由银行负责赔偿。这样银行可能受到来自船公司和信用证议付行两个方面提赔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因此银行在接到进口商提交的提货担保申请后,应要求进口商出具承诺函,申明在单据到达后,无论有无不符点,进口商均不提出拒付或拒绝承兑:进口商应立即向运输公司换回提货担保书并退还给商业银行;进口商承担商业银行因出具担保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④慎做代收项下提货担保,信用证项下只对在本行开立信用证的客户办理提货担保业务
对代收项下开立提货担保,由于银行对相关的贸易背景不太掌握,也无法核对相应的货物品种、数量及价值等内容,银行对自身的担保责任和范围往往难以确定。因此,银行对代收项下提货担保业务一般掌握比较严格,只对个别资信良好的客户提供该项服务,且在开立时要收取全额保证金。
⑤严格审查有关商业单据,确认货物归属及真实价值
篇4: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研究
关键词:担保业务;风险;内部控制
引言
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以及温州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大量的民营企业业务受到了很大的冲击,部分企业在这期间相继破产,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其中一些债务必然是通过担保公司借款所得,这就使得担保公司必须清偿所欠债务,破产企业一旦过多,担保公司必然也会破产,变成破产企业牺牲品,其担保风险可见一斑。因而自2011年起,国家逐步加强了对担保行业的监管,加大了担保行业的准入门槛,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 市场准入门槛增加无疑可以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要想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还需要健全一套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因而有必要对内部控制制度作深入的思考.
一、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及成因
风险是在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某些因素的作用下,所导致的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差异。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贯穿于整个担保业务的过程中,担保业务按照先后顺序一般包括审查决策阶段、签订合同阶段、担保过程监管阶段以及绩效评估和追责阶段。
审查决策阶段是办理担保业务的起点,也是产生风险的重要环节。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受理担保申请人的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对担保项目的风险收益率等指标进行评估以及审核批准担保等。
在受理担保申请阶段,可能产生的风险如下:(1)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担保申请进行初审。(2)由于民营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担保公司上层领导可能会出于某些人情关系,使审查过程流于形式,提供关系担保。(3)申请人和公司受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导致审核缺少独立性(4)由于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不高,在担保申请人的利益诱惑面前,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方面做出虚假报告,导致决策者做出错误判断,为其提供担保。
签订合同阶段是担保行为生效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产生的风险主要是在合同条款之中产生的。担保申请人可能会要求增加条款或者减少条款,以减少自己的义务,增加担保公司的责任;合同内容可能存在重大疏漏或者欺诈,导致企业未来诉讼失败等。
担保过程监管阶段是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能否成功的重要保障。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日常业务监管以及财务报表监管。在这一阶段的主要风险是由于公司人员对担保申请单位监管不当或者监管不到位,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发现担保申请单位的问题,延误了担保公司做出决策的时间,加重了担保公司的损失。
绩效评估和追责阶段是企业总结经验教训的最后阶段,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该阶段的主要风险是没有及时总结担保业务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未成功的担保业务。以及未对公司人员做出正确适当的奖惩。尤其是未能有效地追究失职人员的责任。
担保业务风险较大,是因为除了以上可控风险以外,还有很多不可控风险,这是我们所不能左右的,比如国家宏观经济状况,由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不可抗力的损失等。
二、健全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总体思路
内部控制以全面风险管理为导向,企业应合理确定公司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面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实施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
在明确内部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应分析担保业务的总体风险收益水平,再识别担保业务流程各环节的主要风险,分析其产生的原因,针对这些风险较大的地方,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担保业务各环节具体控制措施
设计基于风险导向的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明确担保业务各环节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地梳理各环节的风险点,从而进一步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实现担保业务各环节的风险控制目标。担保业务按照先后顺序一般包括审查决策阶段、签订合同阶段、担保过程监管阶段以及绩效评估和追责阶段。
在审查决策阶段中,担保公司受理担保申请时,公司的控制目标是确保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真实有效,申请条件符合企业的担保政策。为此应该采取如下措施:(1)健全公司管理制度,任何人都应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理业务。(2)资信调查人员与担保受理人员不能为同一人,这样可以避免同一员工的舞弊行为。(3)资信调查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公司应该完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
在签订合同阶段中,公司的控制目标是确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为此应当采取如下措施:(1)将担保合同格式化,合同双方权利和责任相对等。如果担保申请人希望修改某些合同条款,担保公司应该聘请专业律师来一起商讨合同的制订。(2)注意对合同签章的核实,确保合同确实为担保申请人的意愿,使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在担保过程监管阶段中,在日常业务监管方面,公司的控制目标是能够持续有效的对担保申请企业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能够获取该公司重大变化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应对各种突发状况。为此应当采取如下措施:(1)随机指派多名人员不定期的检测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定期审查被担保人申请资金的使用状况,是否存在滥用资金,挪用资金的情况。(2)应当及时报告被担保企业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重大信息,特别是不利于担保企业的负面消息。在财务报表监管方面,公司的控制目标是确保被担保公司财务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错账,假账。为此公司应当指派员工定期对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选取重要的财务数据指标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确保能够及时掌握公司动态。
在绩效评估和追责阶段中,公司的控制目标是能够保证每次担保业务完成,企业都能做很好的总结,做到赏罚分明。为此企业应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每一次发生的失误都能做到正确处理,对员工起到警示作用。对表现优异的员工都能做到正确的奖励,对员工起到鼓励作用。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担保业务的风险并不都是非系统风险,还有一定的系统风险。虽然系统风险无法消除,但是只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标准来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就可以将非系统风险降到最低,从而降低整个担保业务的风险,进而可以促进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还可以使社会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合,使资金流入到最合理的项目之中。因而为了防止大额的违规担保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刻不容缓的。(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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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清刚.基于风险导向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应用研究,商业经济与管理,2011
篇5:再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探究论文
一是实施行政干预。政府出于急切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强行要求再担保公司为担保机构的不良项目提供再担保,人为增大再担保业务风险。或者随意抽走再担保公司资金,导致再担保公司流动性缺乏和资本收益率低,抵御风险能力弱。二是再担保公司董、监、高班子存在管理能力低下,内耗严重,违纪违法等问题,地方政府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及时对班子作出调整,导致管理风险发生。三是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地方政府未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再担保公司问题频发,导致操作风险发生。出现风险后,又未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化解,造成资金损失。四是未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再担保公司是政策性机构,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出现担保代偿和资金损失是大概率的事,且单靠自身是不能解决流动性缺乏和损失弥补问题,需要地方政府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和担保代偿补偿机制,不断给予资金支持。否则,再担保的职能作用就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3.2银行支持力度不够
一是银行给予担保行业的合作条件不够优惠。在银再担合作关系中,银行不承担项目风险,不给予利率优惠,不适度放大担保倍数,要求担保机构交存较高比例保证金,这必然会削弱银行工作人员责任心,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增大担保行业风险。二是银行推介的项目质量较差。好的项目,银行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抵押贷款,不寻求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只有不满足银行直接贷款条件的项目、质量较差的项目,银行才向担保机构推介。这就决定了担保机构经营的是次级项目,从事的是低收益、高风险业务。三是银行对担保项目抽贷、断贷。企业出现暂时性的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困难,银行出于自身原因考虑,对企业抽贷、断贷,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最终将风险转移给了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公司。
3.3企业出现经营风险和违法风险
从风险成因看,包括受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和企业自身经营能力影响出现的经营风险,以及企业违法经营、骗贷骗保形成的违法风险;从涉及面看,包括融资项目的局部风险和企业的整体经营风险;从时间看,包括保前风险、保中风险和保后风险。
3.4担保公司代偿能力不足
担保公司资本实力不强,外部支持较少,风险管理能力差,担保项目质量不高,代偿率居高不下,自有资金投资失误造成资金损失,都会影响代偿能力,严重者会造成代偿能力丧失。
3.5再担保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不强
篇6:担保业务风险控制
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在支付了一定数量的首付款后,因资金不足,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的、用于支付所购房产价款的贷款。购房人获得银行贷款后,按借款期限,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在购房人获得银行贷款到所购房产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并把他项权证交于贷款银行收执这段时间,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阶段性的第三方信用担保,从而形成了二手房按揭担保业务。
一、风险预测与分析。
在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中,银行批贷额度一般都按评估报价70%--80%;放款时间一般都控制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即见契税票放款;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从银行放款开始到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并把他项权证交于贷款银行收执为止。因为有足值的房产作抵押,理论上讲,担保企业的风险较低。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贷款银行的放款时间控制在交易房产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那么此时的交易房产的产权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已经不存在因卖方原因导致担保企业代偿银行贷款的风险,因此,卖方的违约责任理论上是不存在的。这样,整个担保业务是围绕着贷款银行、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展开的。
但是,目前我国房地产交易特别是二手房市场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交易程序还不够规范,交易市场还比较混乱,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保护交易的正常进行,出现二手房纠纷没有完善或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工作人员在政策的执行和执法过程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造成了执政执法的随意性。例如,同一类业务----在办理过户或抵押登记时,在不同地区办理的程序和完成的时间不尽相同,给担保企业不同程度地带来风险。同一类纠纷----在买卖双方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卖房人被第三人追讨债权,并且第三人要求法院裁决买卖双方先前的房屋交易行为无效时,不同的法院裁决的结果可能会截然不同:有的法院会以买卖合同有效或买房人善意取得房产为由,裁决维持原买卖双方的房屋交易行为有效;有的法院则以原买卖双方恶意窜通,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以买房人非善意取得房产为理由,裁决买卖双方先前的房屋交易行为无效,从而给担保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甚至出现代偿。
另外,贷款银行与担保企业在签订《合作协议》时,贷款银行往往都要求担保企业履行下列义务并为此承担责任:
义务:要求担保企业履行向贷款银行提供相关的前期市场调查、资料收集、辅助营销等服务。具体如下:
1、依据法律、法规及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向借款申请人提供贷款业务方面的咨询;
2、调查核实借款人、抵押人的资格及其所提供的抵押物的权属状况,并且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代理贷款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审查借款申请人的资信,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手续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调查核实,对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见证;
4、依据法律、法规及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对二手房买卖基础交易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通过与周边同类二手房交易价格比较,确认某笔具体交易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
责任:不按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或出现下列情形,担保企业应承担由此给贷款银行造成的全部损失。
1、与售房人、借款人或中介机构(包括评估机构)恶意窜通;
2、对借款申请人基础交易真实性失察;
3、提供虚假的房产交易证明;
4、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过户资料、抵押登记资料;
5、与担保企业过错或过失有关的其他原因。
担保企业对于贷款银行的上述要求虽不敢懈怠,但还是很难做到万无一失的。并且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不偿还贷款的情形,贷款银行总能找到担保企业有过错或过失的理由,首先从担保企业的保证金账户中扣缴银行贷款。这样,风险就发生了。那么,担保企业经营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的风险究竟有多大呢?
(一)来自买房人(借款人)人的风险
(1)买房人(借款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其实毫无还贷能力,并且除了按揭房产外,没有其他房产。这种情形下,因担保企业对客户的“收入证明”审查失实,即便是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且已将他项权证交给贷款银行收执,按贷款银行与担保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担保企业仍不能免除担保责任。并且根据现行规定,抵押房屋如由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实际居住,在被执行人他处无住房的情
况下(此类抵押房屋通称为“实心房”),难以对抵押房屋进行拍卖。也就是说,买房人(借款人)在只有一套房子的情况下,要想实现抵押权是相当困难的事情。
(2)买房人(借款人)有债务纠纷,按揭房产过户后抵押登记前,因买房人(借款人)的债权人的申请,按揭房产被法院或行政机关查封无法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担保企业无法解除担保责任。这种情形即便是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且已将他项权证交给贷款银行收执,因担保企业对客户的“债务纠纷”审查失实,按贷款银行与担保企业在签订的《合作协议》,担保企业仍不能免除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担保企业向银行代偿后将面临无法挽回损失的风险。
(二)来自卖房人的风险
(1)提供虚假资料,一房多卖,一房多贷,造成按揭房产过户后抵押登记前被第三人(或更多的人)申请法院或行政机关查封限制交易。此时卖房人已获得贷款逃之夭夭,即使案件得到侦破,贷款也很难全部追回,担保企业因审查失实,向贷款银行承担保证责任,最终受到损失的仍然是担保企业。
(2)卖房人有债务纠纷,与买房人恶意窜通逃避债务,应卖房人的债权人申请,法院会查封限制按揭房产的继续交易,并最终裁决买卖双方先前的房产交易行为无效。这样,无论交易房产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或贷款银行已收执了他项权证,因担保企业对客户的“债务纠纷”及“交易真实性”审查失实,按贷款银行与担保企业在签订的《合作协议》,担保企业仍不能免除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担保企业向银行代偿后,也将面临无法挽回损失的风险。
(三)来自中介机构的风险 中介机构向担保企业引荐客户时,与客户恶意窜通,提供虚假资料。无论以何种方式由何许人提供了什么样的虚假资料,风险一旦发生,对担保企业造成的后果都与上述
(一)、(二)项相同或相类似。
(四)来自评估机构的风险以提高贷款额度为目的,恶意窜通,提高评估价格,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评”。这种情况下,风险一旦发生,担保企业向银行代偿后,虽代位实现了抵押权,按揭房产变现后却不能全额还清贷款,缺口部分只能由担保公司承担,担保公司面临能否追回缺口部分资金的风险。
(五)担保企业内部的操作风险
(1)业务员审查客户资料不认真,擅自加盖“与原件已核对无误”字样的签章,误导后续审查,造成向贷款银行提供了虚假资料,从而埋下风险隐患。
(2)签约员带客户面签时,不按要求见证客户和其共有人本人亲自签名,委托签字的不认真查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导致过户后,房产共有人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担保企业不能及时解除担保责任。
(3)权证人员不亲自见证过户和抵押登记全过程,手续不齐全,在新《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契税票复印件、《他项权利证书》复印件上擅自加盖“本人亲自见证真实”字样;导致贷款银行或见到假契税票后放款造成贷款损失;或向贷款银行提供了虚假无效的《他项权利证书》,形式上担保企业已解除担保责任,但实际上并没解除,从而埋下风险隐患。
(4)担保企业业务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与客户窜通,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其最终的风险责任也要由担保企业来承担。
(5)担保企业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擅自对外透露过户环节的具体时间,特别是在垫资赎楼业务中,对外透露赎楼环节的具体时间,在买卖双方有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很可能造成交易房产因故被法院或行政机关查封,无法继续办理过户或抵押登记,所垫付的赎楼资金可能无法收回。
发生上述情况的机率到底有多大呢?肯定地说,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中绝大多数交易都是真实的,上述各种情况也都是可控的。如果担保企业的各类业务人员都能够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办事,各负其责,审查到位,上述情况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如果万一出现上述情况,那么对担保企业无论是在经济方面还是在信誉方面的影响都是极其严重的。因此,担保企业在运营初期,一般都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制定内部业务流程,特别是风险控制的相关法律文件,把正常情况和可能遇见的非正常情况通盘进行考虑,来拟定对外签署的法律文本。但是,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担保企业的发展。
二、对二手房按揭担保业务的认识。
(一)对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重要性的认识首先,随着一手商品房市场销量的扩大及各类政策性住房有条件的允许上市交易,二手房存量和交易量也持续增加,业务内容也更加繁杂。其次,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以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为基础,二手房转按揭贷款担保业务和二手房加按揭贷款担保业务也被衍生出来,其发展前景足以让各担保企业重视。再次,近年来,在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中,同行业的竞争已经到了相当白热
化的程度,甚至在收费方面出现了恶性竞争。担保企业必须对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的市场现状进行深入、详细、全面调查了解,在受理、审批的程序和制定的收费价格方面要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有些过于呆板,缺乏必要的灵活性的做法,必须加以改进。
(二)对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风险的认识从总体上来看,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只要管理严谨、风险测评与识别技术先进、审查到位、手续齐全,其中的风险是完全可以得到控制的,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的发展总体上来说还是健康、良性的。但是,任何担保业务的操作风险都相对较大,有权签字人的信用管理和机构印章管理显得相当重要。这种风险不是授权所能解决的,而必须采取对违规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和进行严格的印章管理。
(三)对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属性的认识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是有足值房产作抵押的贷款担保业务(恶意“高评”除外)。抵押权人是贷款银行,保证人是担保企业。在整个业务过程中,贷款银行是双保险(借款人的抵押权和保证人的保证金的质押权),而担保企业只能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代位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收回代偿资金。对此,担保企业应当有足够的认识。
(四)对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的审查和期间管理的认识卓越的风险控制能力,是担保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审查的前提是树立风险意识,科学预测风险。风险意识人人都有,规避风险的心理人人存在,但是,科学的预测风险并加以控制则是一门学问,要通过不断的学习、探索、积累才能够实现。社会经济活动复杂多变,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担保企业不可能将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中存在的所有风险点都了如指掌来加以规避,必须学会采取科学的方法和现代化的手段加以分析和预测,用“价值工程” 的观点来分析风险和收益的关系,来判断在某项具体的业务中的利益各方,谁的风险最大?谁的利益最大?风险的化减趋势和可能?最终的风险程度如何?是否值得去冒这个风险来获取相应的利益?此外,还要考虑同行业的竞争状况。要将最终的预测分析结果,作为该项业务商务谈判的重要依据。期间管理概括地说,就是自始至终的“跟单”。
(五)对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有效期的认识担保期间和担保责任期间。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担保期间一般约定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交易房屋办理完毕抵押登记,且贷款银行收妥他项权利证书之日止 ;担保责任期间是指债
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或保函)的诉讼时效,最长为两年。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借款期限多为十年以上,在借款期限内,如果出现借款人违约,不还贷款,造成银行贷款损失,且归责于担保人当初有过错或过失,那么,贷款银行仍可在借款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要认为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将他项权利证书交贷款银行就万事大吉了。
(六)对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的内部操作风险的认识不能忽视。
(1)公司制度建设要完备,形成科学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细化业务操作规程,切实按操作规程开展工作,降低操作风险。
(2)在对待风险问题上,要由单纯的规避转而有效预测和控制,变被动为主动;运用现代化的手段来操控整个业务过程,明确各环节责任,减少人为失误。
(3)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遵纪守法,以避免公司经营中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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