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

关键词: 冶金 标准化 企业 生产

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共11篇)

篇1: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

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和推动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能力,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考评和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遵循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安监部门管理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和推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和推动工作。

第五条 [企业管理职责]工贸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

第二章标准化创建

第六条[地方安监部门创建方案制定]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企业创建方案制定]工贸企业要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遵循创建标准]工贸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出台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组织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无行业或地方评定标准的企业应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第九条[标准化培训]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区域范围重点企业、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标准化有关法规、标准、政策以及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条[标准化创建宣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宣传,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氛围。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化建设]工贸企业应对照相应考评标准或规定要求,开展自检自查,建立企业达标建设基础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分类指导,严抓整改。

第十二条[标准化建设示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地区和示范园区,并树立相应行业的典型企业,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三章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依据评定标准]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的评定标准开展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定,对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尚未制订评定标准的行业(领域),可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并参照有关评定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考评方式、方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企业申请、评审单位评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评审单位颁发证书、牌匾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评审单位确定]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省级安全监管局综合考虑本地企业类型、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评审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技术力量等因素确定,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考评办法制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对考评过程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此组织制订地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第十七条[标准化等级划分]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评级标准如下:

一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

二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得分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

三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得分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

第十八条[审核公告]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州,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

第十九条[评审单位职责和义务]评审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经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的评审人员,并严格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工作,评审单位应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考评管理]评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考评收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考评结果上报、抽检]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将考评结果汇总后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适时对考评结果组织抽检。

第二十三条[评价机构的评审资格认定]具备工贸企业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经省级安全监管局认可后,可以参加相应企业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等级证书期限、换发]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针对本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进度;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性;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整改情况;

(四)评审单位考评工作内容和程序规范性;

(五)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投诉举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考评结果公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结果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九条[企业自评要求]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应每年至少一次进行自评,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安监部门指定的考评机构提交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十条[企业自评要求]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对达标企业进行抽查,三年中必须有一次现场抽查,在抽查中发现有不符合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并达不到相应等级企业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将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奖励政策]对于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企业罚则]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

(二)在申请、考评过程中时存在欺瞒、造假弄虚作假或其他欺骗手段的。第三十三条 [评审单位罚则]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评审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审工作中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开展企业现场考评的;

(四)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技术服务合同的;

(六)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监管管理人员罚则]监督检查人员在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材料样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样式》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

二、三级企业标准化建设管理规定]

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建设管理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

第三十七条[颁布实施]本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篇2: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

安监总管四〔2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5.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

2.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3.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4.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五)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内的评审单位名录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

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评分表等材料。

3.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六)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七)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表1),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评审单位管理

(一)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5.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

6.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7.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评审组织单位考核合格。

(三)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6.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并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出现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7.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8.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9.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四)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五)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1.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和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3.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六)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申请数量情况批准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七)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表2),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三、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6.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管理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3.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确定的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管理。省、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部门实际,创新工作方法,自行制定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4.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出贡献。

5.经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评审人员,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篇3: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

2014 年2 月24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 ( 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AQ/T9006 - 2010) 》, 制定了《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 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保证有效推进。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开展创建, 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篇4: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

安监总管四〔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银监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宣传动员、基础建设阶段进入了全面铺开、全力推进阶段,有力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但当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仍存在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抓紧研究解决。为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的要求,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全面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为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政策法规体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二是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严格评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三是督促企业改造或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四是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是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对标检查、对标整改、对标达标,持续改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长效机制。通过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行业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得到明显强化。

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把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和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水平、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结合实际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服务和指导。

(二)明确责任,全力推进。一是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二是充分发挥基层首创作用,实行重心下移、权力下放,调动各方积极性。三是抓好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四是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列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考核内容。五是要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

(三)加强执法检查。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立法工作,实现依法行政。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平情况,向社会公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平信息。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等级的工贸行业企业的监管。在企业年检中严格审查企业提交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前置许可文件,发现因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被吊销相关前置许可文件的,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安全水平低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开展安全科技课题攻关,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发挥国有企业排头兵作用。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排头兵的示范引领作用,勇于创新,先行先试,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累经验,建立经验推广学习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集团整体达标。

(六)加强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支持。经核准公告达到国家规定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对其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企业达标水平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达不到最低达标等级要求的企业,要从严管理,严格控制贷款。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贷款。

(八)加大评先创优支持力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各地区、各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等评选。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要求的企业,不予受理其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银监会

篇5: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

盐安监〔2011〕76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安办〔2011〕21号)和盐城市安委办(盐政安办〔2011〕18号)文件精神,现将《盐城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按期完成我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并于10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安监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盐城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推动全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深化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增强事故防控能力,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提高、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加快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安全保证。

二、实施范围

盐城市辖区内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三、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求突破”的工作思路,根据各地工贸企业数量统计情况,每年以一定目标考核任务比例下达,推进我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011年,按照盐城市安委办《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安办〔2011〕18号)的要求,制定各县(市、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在每个行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试点工作。

2012年底前,全市冶金行业规模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必须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全市其他工贸行业规模以上的企业必须有30%的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

2013年底前,全市冶金、机械行业企业必须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其他工贸行业规模以上的企业必须有50%的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

2014年底前,全市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必须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其他工贸企业必须有70%的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

2015年底前,全市工贸行业所有企业必须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

四、考核标准与考评程序

(一)考评标准

已有国家、江苏省标准的执行相关标准。没有的参照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二)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各有关工贸企业组织自评小组,按照考评办法和标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自评,形成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申请。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程序后,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由省监局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由市安监局同意后,向省安监局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由县(市、区)安监局同意后,向市安监局申请。

3.机构评审。评审机构收到企业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报告后,依据考评办法和标准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4.审核公告。依据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分级认定和予以公告。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并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认定并公告,三级企业由市安监局认定并公告。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为使我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认真把好安全评审工作质量,准确客观地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的现状,真正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按照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启动试点阶段(2011年9月-2011年12月)

1.安排部署。市安监局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重点工贸企业,要按照省、市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制定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确定标准化试点企业名单,确保标准化建设有计划、有步骤顺利开展。

2.宣传发动。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各市属重点企业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组织有关企业职工培训学习安全生产标准化政策要求及规范、标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3.摸底调查。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工贸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加强与经信委、工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资源共享,充分掌握辖区内工贸企业分布、结构、类别、数量、生产安全状况等情况,为整个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奠定基础。

4.开展试点。在本地区、本行业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按照标准化建设程序及要求开展试点创建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2年1月-2012年12月)

1.企业按照各行业标准化建设标准的要求,全面查找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生产工艺的安全设施、各岗位、各工种作业行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按照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整改后,对照考评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评报告,做好申报准备。

2.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通过检查、召开现场会、交叉检查等形式,使企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形成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大格局。

3.建立完善中介机构专家服务队伍,确保有足够技术力量支撑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

(三)整体突破阶段(2013年1月—2013年12月)

采取各种宣传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扩大标准化企业覆盖面,完成工贸企业安全全面达标的目标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宣传。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要加强宣传培训工作,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使各类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标准化的总体思路、实施细则,让广大职工认识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执行安全标准、实施标准化奠定基础。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摸清各行业及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全市标准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符合各县(市、区)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本工作具体目标。在此基础上,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分类排队,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有步骤地推进标准化工作。

(三)抓住重点,务求实效。开展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持久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把标准化工作作为今后3年的一项核心工作来抓。要抓住关键环节,优先解决严重制约本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根本问题。在工作实施上把重点放在加强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上,不能重考评、轻建设,重结果、轻过程。要注重工作实效,真抓实干,防止走过场,真正推进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篇6: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责任制》

5、《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7、《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

9、《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10、《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制度》

11、《领导带班制度》

12、《班组岗位达标管理制度》

13、《交接班管理制度》

1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6、《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8、《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

19、《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

20、《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21、《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22、《危险源管理制度制度》

23、《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7大危险作业)

24、《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包含承包商、供应商管理)

25、《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6、《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27、《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28、《事故管理制度》

29、《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30、《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3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3、《“三违”管理制度》

34、《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7: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

专项行动情况汇报

xx县人民政府

(2012年5月7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xx县政府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今年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了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零事故。现将xx县冶金等工贸行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专家给予批评指正。

一、全县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x家,其中冶金企业x家,机械制造企业x家,均因证照不全而停产整顿。

二、今年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

(一)周密部署,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x月x日召开了关于继续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曁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动员会,x月x日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暨打非治违工作会议。根据《xx省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化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xx市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化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印发了《xx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民爆、冶金、机

械等行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成立了县专项整治和集中整治工作领导组,明确了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方式和工作措施。要求各乡(镇)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出各自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落实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一是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按照《整治方案内容》和工作安排部署,县政府要求各乡(镇)、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制定了冶金等工贸行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协调解决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形成各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合力。二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安全生产承诺,从业人员进行全员承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和安全生产一把手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领导干部“带班、包班、包人”的三包责任网络,把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落实到各企业负责人头上。三是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x月x日至x日,对全县范围内的企业实施了“地毯式”排查,其中共检查冶金、机械企业x家次,下达整改指令x份,现场检查记录x份,发现隐患x处,整改x处。

(三)循序渐进,扎实推进企业标准化创建。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我县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县安监局下发了《xx县安监局关于印发全县2012年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了今年我县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的各项事宜,要求我县3家企业在2012年底达到三级标准,2015年底前,全县冶金等

工贸行业企业全部达标。把继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强化现场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严查严整,认真开展“打非治违”行动。我县在冶金等工贸行业积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措施,下发了《xx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冶炼企业停产整顿的通知》文件,依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和行业准入条件的3家冶炼企业和1家机械制造企业进行了停产整顿,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安监、电力等部门严格执法,对企业采取了停电措施,同时要求各企业要主动配合进行整改,待整改后,向县安监局申请对本企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经专家审查验收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篇8: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

一、着力抓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认真总结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和典型企业的经验和做法,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2.完善评定标准体系,进一步细化企业分类,制定人造板、酒类、饮料、调味品、服装和酒店业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3.建立完善考评体系。加强和完善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省、市级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队伍建设的指导,加大评审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

4.建立先进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夯实企业基础信息。做好一、二、三级网上评审管理工作;抓紧推动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整体建设。

5.进一步抓好宣贯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广泛开展评审人员和企业安全培训。

6.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引,加强分类指导,以工作创新不断解决新问题。

二、着力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7.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课题研究,对顺义、珠海等地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经验进行梳理提炼、归纳完善,编制完成实施指南。

8.抓好典型示范,发挥引领作用。督促指导各省(区、市)选取1-2个地区作为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全力推进。

9.对顺义区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体系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建立以企业为基本单位的隐患自查自报标准体系。

10.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专题培训。

11.推动有关部门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工作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责任考核。

三、着力抓好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工作

12.深入开展煤气作业、交叉检修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粉尘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和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等专项治理,并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13.加强对各类非法违法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跟踪督办和挂牌督办,注重加强事故原因和规律性研究,从法规标准、技术要求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14.组织开展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等工贸行业煤气安全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

四、着力抓好工贸行业法规标准建设工作

15.加大法规标准制修订力度,起草有色、食品、纺织安全监管规定等规章以及干熄焦、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建材行业窑炉维修、有限空间作业、造纸企业、人造板生产、啤酒生产、棉纺织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和建材行业安全术语等行业标准(AQ)。

16.组织开展法规标准宣贯培训班,把企业落实新法规标准情况作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17.继续抓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大对冶金等非法建设项目及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突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监管执法。

五、着力做好基础调研工作

18.组织编制《工贸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引》。

19.组织开展冶金、有色、建材三大行业标准体系建设的专项研究。

篇9: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要求,为全面开展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环节、各生产工艺的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推动冶金等行业全面实现安全达标升级。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安全

管理水平,夯实安全基础,实现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到2013年底,全省规模以上(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冶金等行业企业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到2015年底,所有冶金等行业企业达到三级安全标准。

三、工作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市摸清冶金等行业基本情况,确定合理的阶段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2011年重点抓好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评定标准、考评体系建立等基础工作,2012年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狠抓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引导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各市要抓住本地区重点行业,积极探索,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树立典型,全面推进。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市,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企业全面达标。全省选定芜湖市和马鞍山市为安全标准化示范市。今年下半年适时召开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标准化建设经验;各市可结合实际选定1-2个县区或工业园区作为安全标准化示范区。

4.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立足企业创建为主,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不断完善考核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推

动安全达标。

四、工作进度

1.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安办〔2011〕6号),各市要积极推进,开展试点,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完善考评标准,建立考评体系。2011年底前,完成136家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达标任务。

2.2012年至2015年,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到2012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40%完成达标;规模以下企业总数的20%完成达标。

到2013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安全达标任务;规模以下企业总数的30%完成达标。

到2014年底前,规模以下企业总数的40%完成达标。

到2015年底前,规模以下企业完成安全达标任务。

五、工作方法

1.制订工作方案。各市要根据本地区冶金等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我局监管二处。

2.建立考评体系。一是明确考评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订的《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对安全生产标准

化考评工作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二是明确评审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单位为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商贸行业)和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负责机械行业),我局综合考虑行业类型和数量等因素,确定二级、三级评审单位;三是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分别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局、市局审核和公告。

3.明确评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目前已经发布了轧钢、铁合金、冶金焦化、烧结球团、氧化铝、电解铝(含熔铸、碳素)、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到今年年底前将陆续完成炼铁、炼钢、冶金煤气、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延压加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机械制造、造纸、家具、白酒、啤酒、乳制品、食品、纺织、烟草、商业、现代物流商贸等评定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工作;对于尚未公布和安排制定评定标准的行业,各市在组织实施中原则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定标准进行考评。

六、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力度。继续深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规章、规范的宣传,加强正面引导,对经考评达标的企业进行公告,逐步形成企业积极争取

安全达标,以安全达标为荣的氛围。

2.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科学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确保本地区冶金等行业企业五年内全面达标。

3.严格考评管理。各市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督指导。各评审单位要本着科学、公平、公正的态度,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申请、评审、核准等考评工作。

4.加大培训力度。通过组织培训班、专题座谈会、现场经验交流等形式,对各市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及评审机构人员加强培训,培训内容以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法规、规范、标准为主,突出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程序等重点。

篇10: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从2008年至今累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37起,死亡35人,受伤7人。其中:2008年1月16日×××公司发生铁水爆炸事故,造成3人受伤;×××公司仅2008年就发生3起死亡事故,造成3人死亡;2010年×××公司发生生料脱落造成2名工人被埋死亡的事故;×××公司2008年12月30日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塌料事故,2009年又发生两起死亡事故,造成2人死亡,2011年再次发生一起灼烫事故,造成1人死亡。

这些事故的发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三违”现象屡禁不止。二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故障排除和检维修作业无章可循。三是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一些企业对新招聘的员工未经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即上岗作业,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作业人员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不规范,导致安全防护用品未起到防护作用。四是有关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没有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五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作业人员缺乏相关的安全知识。六是部分县(区)对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2-

次全面深入地大检查大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责令整改。

(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足额提取安全资金,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等。三是督促企业加强危险源监控和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强化源头安全管理

一是各县(区)安监局要及时掌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59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有关精神及要求传达至辖区各相关企业。二是全面调查摸清本辖区内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工贸企业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备案审查工作,对未执行“三同时”相关规定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其到安监部门完善手续,对违反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确保安全设施建设落实到位,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各县(区)安监局要及时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教育培训的精神及要求,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知识,督促、指导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安排上岗作业,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大力开展行政执法,强化企业依法生产

各县(区)安监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我市冶金等工贸企业情况,对辖区内企业(包括中央、自治区、市级企业)实现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定执法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一是要针对冶金等工贸企业制订检查计划、检查表,组织对企业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方面内容的监督检查。二是要严肃事故查处。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按要求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要对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把事故经济处罚、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五、继续开展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推动行业规范运行

冶金企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极易发生喷溅、煤粉爆炸、气体火灾爆炸等各类安全事故,各县(区)安监局要以《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4-

局第26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企业制氧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09〕13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为抓手,继续深入开展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冶金企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的情况,特别要检查企业在涉及交叉作业、检维修作业及对外承包等方面的制度落实和责任划分情况,关闭非法生产冶金企业,解决突出问题,规范冶金企业在煤气区域、有限空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行为,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保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六、逐步推进安全标准化,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篇11: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全省“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警示教育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在全镇冶金等工贸行业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以“排查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为主线,通过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整治风险管控不到位,惩戒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关闭取缔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显提升全镇冶金等工贸行业整体本质安全生产水平,防范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推动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

根据今年以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覆盖全镇机械、轻工、纺织、建材、商贸等行业,突出高温熔融金属、粉尘涉爆、液氨等危化品使用等重要领域、重点部位,突出设备检维修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外委作业等关键环节,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安全风险辨识、风险等级评估、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整治。

(二)整治重点内容

全面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机械行业企业(含高温熔融金属企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存放易燃易爆物品。(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存放滤水处理后或机械压实成块状的铝镁屑,未单独设立房间(库房)存放,未按规范设置氢气浓度监测报警及机械通排风连锁装置;未对存放量及存放时间制定安全风险管控要求,或存放量及存放时间超出规定要求的。

2.轻工行业企业。(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纺织行业企业。(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4.建材行业企业。(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构件存在泄漏。(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商贸行业企业。商贸行业燃气、消防、特种设备按照相关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确定的要求实施。

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还对涉及到安全风险较高的行业领域企业和作业环节,重点整治存在的以下违法行为。

1.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可燃性粉尘未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11)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采用干式除尘,未配备铝镁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

2.使用液氨制冷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3.存在动火作业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1)对动火作业没有进行风险辨识、评估等级,没有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未开具动火作业票证。(2)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及检测和记录;未对动火作业设备(管线)采取拆离、盲封等措施;未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实施,未安排专人监火,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到位。

4.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1)对有限空间没有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未建立台账资料;未按规范在有限空间场所设置了明显安全警示标志。(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现场未将存在有毒有害的空间隔开;未按规范进行检测;作业现场没有监护人员;未配备相关的应急装备和器材。

5.存在外委作业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1)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外包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或外包项目作业过程中存在交叉作业的,发包单位未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2)发包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和环境,未做好工程施工区域、运行设备、其它检修区域的隔离工作,未设置逃生通道、悬挂警示标志;未对承包单位进行外包项目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三)整治重点措施

围绕企业本质安全有实质提升,属地和部门监管能力有本质改进,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安全水平有根本好转的目标,着力解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欠账较多,重大风险隐患不见底,安全监管不专业不精准、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事故调查处理不规范不到位以及安全宣传培训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

重点推进以下10个方面工作:(1)完善工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运行机制,明确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健全以监管“双向覆盖”和联动协调为目标的风险研判、协同执法和职责认定机制,堵住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率。(2)持续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进工程,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告知承诺,风险管控双重预防、非法违法行为公示、履责信用等级评估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制度的落实,强化精准监管和分级管控,倒逼企业知责、履责、尽责。(3)建立健全冶金等工贸行业风险排查动态监控机制,不断完善行业内重大风险隐患及防控整改措施清单,确保重大风险点、重大隐患见底可控。(4)在工贸行业重点领域内,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教育培训。(5)依法全面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6)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完善中介机构报告内容评估审查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7)完善行业企业互查互助制度。(8)建立健全企业小微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9)全面提高企业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率。(10)强化示范引领,打造一批涉及各领域的安全生产标杆企业。

四、时间安排

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从即日起开始,至2020年12月底结束,为期一年时间。分为三个阶段开展:

(一)学习动员阶段(2019年12月)。

各村居、部门单位要在全面总结2019年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分析研判影响制约本辖区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尤其要深刻吸取近期典型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实际,谋划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精心部署好专项整治行动。要召集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3·21”事故警示教育,并就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专题部署,通过层层发动、广泛动员,确保所有相关企业了解掌握到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各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好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各生产系统、工艺环节、工作岗位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在全员责任制建立、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危险作业审批、外委作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登记造册逐条逐项进行整改,并要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和工会组织的监督。各企业要将本单位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的实施方案报送镇安委办。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9月底)。

各村居、部门单位要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再梳理、再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和安全状况,及时对企业数据库进行补充更新,加大对重点区域、重大风险点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分析研判,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结合,坚持自查自改、督查整改、责令整改相结合,坚持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相结合,在全镇冶金等工贸企业开展全覆盖、拉网式的大排查大整治,特别要加强对停产停业、关闭、待拆迁或搬离等企业的安全监管,要求企业明确具体责任人和监管措施,坚决杜绝监管漏洞和盲区。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治彻底。重点把握三个时间节点:一是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今年以来全镇冶金等工贸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没有完成整改的,书面说明理由报送镇安委办,为开展集中整治提供问题隐患清单。二是2020年1月至3月底,持续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进工程,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告知承诺(见附件4),企业要全面完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安全风险辨识、风险等级评估、管控措施制定、隐患自查自改等工作,建立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并将发现的安全风险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镇安委办。同时,各村居、部门单位要结合岁末年初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特点,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开展新一轮专项整治,对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全覆盖检查,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三是2020年4月至9月底,完成对本辖区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全覆盖,对企业是否按照《盐城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安办〔2018〕34号)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开展精准执法、集中整治,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打击,一律按上限处罚。对未按要求开展风险辨识、风险等级评估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

各村居、部门单位要分析研判冶金等工贸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薄弱环节,找准问题,精准施策,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督查检查,特别是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要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镇安委办依据隐患清单,集中进行督查督办,督促各村居、部门单位推进问题整改,对工作开展不力或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突出的各村居、部门单位,组织警示约谈,巩固提升整治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居、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我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迫切性,全面加强对冶金等工贸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狠抓工作落实、担当作为。

(二)强化整改闭环。

各村居、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强化问题意识、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引导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持续推进“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努力降低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风险,全面提升冶金等工贸行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第一时间责令限期整改,能尽快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明确专人盯防,严格落实防控措施,跟踪督促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确保万无一失。对不主动开展自查自改、存在重点问题和隐患较多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切实做到隐患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

(三)压实工作责任。

各村居、部门单位要以隐患无处不在的危机感,以成绩每天归零的责任感,以壮士断腕的决心,以更严的责任担当,以更实的举措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每项任务要层层压紧压实,落实到具体人员。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制定以奖代补、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引导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整治行动期间,凡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从重严肃惩处。

(四)严格执法检查。

各村居、部门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长期诚信缺失、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利用联合惩戒机制,通过重点执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暗访暗查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利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刑事手段的惩治震慑作用,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建立健全机制。

各村居、部门单位要健全冶金等工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台帐,及时对每个阶段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并通报整治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各村居、部门单位要提出批评,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村居、部门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每周四上午10时前向镇安委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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