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危险源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共6篇)
篇1:三小场所消防安全
录 目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1 4 基本规定 2 5 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 3 6 报警设备和灭火设施 4 7 火灾危险源控制 5 8 其它要求 5
言 前
本标准的4.1、4.2、5.1、5.3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由广东省消防标准技术委员会(GD/TC)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佛山市公安消防局、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限定条件,并提出了“三小”场所的基本规定、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报警设备和灭火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规程仅适用于违法既有建筑物中“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建筑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CECS219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三小”场所
“三小”场所是指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3.2 小档口
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3.3 小作坊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m2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3.4 小娱乐场所
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场所。3.5 住宿场所
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宿场所。3.6 值班室
“三小”场所中为安排值守人员而专门设置的房间。4 基本规定
4.1 “三小”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4.2 除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小作坊外,“三小”场所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超过2层。
4.3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小作坊,可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层数不应超过1层。
4.4 “三小”场所所在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建筑除外)之间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的,应采用实体砖墙分隔。因采光需要在墙上开窗的,窗口应错开设置,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4.5 “三小”场所内不应设置住宿场所,如确需设置时,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的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应满足本标准第5.1条的要求。
4.6 “三小”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7 同一建筑物内未设置住宿场所的“三小”场所,在首层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确有困难的,在生产经营期内必须保持卷帘门开启状态。
4.8 “三小”场所确需安排值守人员时,值班室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值守人员不应超过1人。
(2)在首层靠外墙,并设置可开启外窗。(3)与其它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采用不小于1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房门应为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不燃烧体门。
4.9 “三小”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平时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4.10 “三小”场所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
5.1 在“三小”场所中设置住宿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5.1.1 在单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实体砖墙或其它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并砌筑至楼板底部,确需开口连通,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分别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
5.1.2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满足防火分隔和独立疏散条件,住宿场所可设置在任意楼层:
(1)住宿场所设有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2)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时,住宿场所同层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储存功能。(3)疏散楼梯通向上人平屋面的。5.1.3 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无法满足防火分隔和独立疏散时,住宿场所应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所有通向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带闭门器的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不燃烧体门,除楼梯间的疏散门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1.4小作坊内确需设置家庭住宿场所,家庭住宿场所与其他部位应满足防火分隔和独立疏散条件,确有困难无法满足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设置家庭住宿场所不得超过1户。
(2)家庭住宿场所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实体砖墙分隔或其它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3)设在生产车间、仓库楼层以上的家庭住宿场所,所有通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2 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砖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楼梯间应在首层或首层通往二层的楼梯平台处采用实体砖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在楼梯出口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直通室外并应有明显标识。
5.3 2层以上的小娱乐场所应设封闭楼梯间,每层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5.4 住宿场所内的隔墙应砌筑至楼板底部,房间内不应设置供人员住宿的夹层或阁楼,且房间应靠外墙,能自然通风采光。
5.5 生产、经营用的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小于1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6 外窗、阳台已经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应在每层不同方向至少设置2个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m、0.8m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逃生口下沿距离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2层以上(含2层)的紧急逃生口每层至少设置1条(部)消防逃生梯、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紧急逃生口应有明显标志,并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6 报警设备和灭火设施
6.1建筑面积超过20m2的“三小”场所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符合GB20517、GB50116的规定。
6.2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6.3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6.4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6.5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住宿场所的制衣制鞋电子玩具等小作坊、汽车摩托车修理店、小娱乐场所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CECS219的规定。6.6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住宿场所的制衣制鞋电子等小作坊、汽车摩托车修理店、小娱乐场所应配备消防卷盘。
6.7 “三小”场所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小档口、小娱乐场所以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小作坊应按建筑面积每25m2配备ABC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个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建筑面积不足25m2的按25m2配备。6.8 “三小”场所集中(行政村、社区内“三小”场所达到100家以上)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3,并应设消防车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6.9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中应推广使用新型消防技术、设备,如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等。7 火灾危险源控制
7.1“三小”场所内不应存放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液体。厨房、浴室确需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存放装载量为15Kg的气瓶不得超过2个,厨房、浴室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7.2 “三小”场所的吊顶、墙面及其龙骨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7.3 “三小”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7.4 “三小”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超负荷使用;
b)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7.5 电动车宜在室外停放和充电,当停放在室内时不得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8 其它要求
8.1 “三小”场所中设置的灭火器和消防应急照明: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8.2 一定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的做法应符合 GB50016的规定。8.3 “三小”场所内的装修应符合GB50222、GB50354的规定。8.4 “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篇2:三小场所消防安全
DB44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广
DB 44/ T XXXXX—2015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技术要求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dealing with fire safety of small stall,workshop and
entertainment site
(报批稿)
2015XX发布 2015XX实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 XXXXX—XXXX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编制。本标准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消防标准技术委员会(GD/TC7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云庆、肖蓉、洪声隆、冯凯、彭朝阳、顾维鑫、张文海、严洪、陈如生、黄绍伟、郑俊梅、张宏。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44/ XXXXX—XXXX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限定条件,并提出了“三小”场所的基本规定、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火灾报警设备及灭火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和经营者职责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善国土、规划或建设手续导致未能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但已建成投入使用并利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中“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
本标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21976.1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1部分:配备指南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CECS 219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107、GB/T 5008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小档口 small stall
DB44/ XXXXX—XXXX 建筑面积在300m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3.2 小作坊 small workshop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m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3.3 小娱乐场所 small entertainment site 建筑面积在200m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场所。4 基本规定
2224.1 “三小”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地下、半地下建筑。
4.2 除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小作坊外,“三小”场所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超过2层。
4.3 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小作坊,当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超过1层。
4.4 “三小”场所内不应设置住宿场所,如确需设置时,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的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应满足本标准第5.1条的要求。
4.5 “三小”场所所在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建筑除外)之间防火间距不符合GB 50016要求的,应采用不低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墙或实体砖墙分隔。因采光需要在墙上开窗的,窗口应错开设置,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6 “三小”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4.7 未设置住宿场所的“三小”场所,在首层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确有困难而需采用卷帘门、推拉门的,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保持开启状态。
4.8 “三小”场所确需安排值守人员时,值班室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值守人员不应超过1人;
b)设在首层靠外墙处,并设置可开启外窗;
DB44/ XXXXX—XXXX c)与其它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采用不低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房门应为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不燃烧体门。
4.9 “三小”场所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平时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4.10 “三小”场所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防排烟、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5 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
5.1 在“三小”场所中设置住宿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5.1.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并砌筑至楼板底部,确需开口连通,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1.2在单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满足5.1.1中要求的防火分隔条件,并分别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
5.1.3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满足5.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宿场所可设置在任意楼层:
a)住宿场所设有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
b)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时,住宿场所同层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储存功能; c)疏散楼梯通向上人平屋面的。
5.1.4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无法满足5.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和5.1.3规定的疏散条件时,住宿场所应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所有通向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带闭门器的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不燃烧体门。除楼梯间的疏散门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2 小作坊内确需设置家庭住宿场所,应符合5.1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和疏散条件,如设置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有困难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设置家庭住宿场所不得超过1户;
b)家庭住宿场所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
c)所有通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为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d)疏散楼梯应通向上人平屋面。
5.3 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砖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楼梯间应在首层或首层
DB44/ XXXXX—XXXX 通往二层的楼梯平台处采用实体砖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在楼梯出口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直通室外并应有明显标识。
5.4 2层以上的小娱乐场所应设封闭楼梯间,每层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
5.5 住宿场所内的隔墙应砌筑至楼板底部,房间内不应设置供人员住宿的夹层或阁楼,且房间应靠外墙,能自然通风采光。
5.6 生产、经营用的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场所之间应采用不低于1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5.7 外窗、阳台已经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应在每层不同方向至少设置2个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m、0.8m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逃生口下沿距离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m,2层以上(含2层)的紧急逃生口每层至少设置1个逃生缓降器、或1部消防逃生梯、或1部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紧急逃生口应有明显标志,并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6 火灾报警设备和灭火设施
26.1设置值班室、住宿场所以及其它建筑面积超过20m的“三小”场所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符合GB 20517、GB 50116的规定。
6.2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6.3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压级应高于80db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6.4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6.5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住宿场所的制衣制鞋电子玩具等小作坊、汽车摩托车修理店、小娱乐场所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CECS 219的规定。
6.6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住宿场所的制衣制鞋电子玩具等小作坊、汽车摩托车修理店、小娱乐场所应配备消防卷盘或简易消防水龙。
6.7 “三小”场所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小档口、小娱乐场所以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小作坊应按建筑面积每75m配备4kg ABC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个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建筑面积不足75m的按75m配备。
6.8 “三小”场所集中(行政村、社区内“三小”场所达到100家以上)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并应设消防车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6.9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中可推广使用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等新型消防技
322
2DB44/ XXXXX—XXXX 术、设备。7 火灾危险源控制
7.1“三小”场所内不应存放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液体。厨房、浴室确需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存放装载量为15kg的气瓶不得超过2个,厨房、浴室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7.2 “三小”场所的吊顶、墙面及其龙骨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7.3 “三小”场所配电线路敷设方式应按照GB 50016执行。7.4 “三小”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超负荷使用;
b)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7.5 电动车应使用匹配的适配器充电,且宜在室外停放和充电,当停放在室内时不得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
7.6 “三小”场所应安装防火型漏电开关。8 经营者职责
“三小”场所经营者必须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a)必须签署防火自律公约;
b)应每日开展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用火用电用气、可燃物等安全情况;发生火灾时应组织室内人员及时疏散;
c)应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应知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灭火器材的位置;应会报火警、会逃生自救、会使用灭火器材;
d)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9 其它
DB44/ XXXXX—XXXX 9.1 “三小”场所中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逃生缓降器的配置应符合GB21976.1的规定。
9.2 一定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的做法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9.3 消防卷盘或简易消防水龙应符合GB 50974的规定。9.4 “三小”场所内的装修应符合GB 50222、GB 50354的规定。
9.5 “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篇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刍议
近年来, 全国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影视厅发生特大火灾, 造成了74人死亡;2005年6月10日, 广东省汕头市华南宾馆发生特大火灾, 死亡31人, 重伤3人;2005年12月25日, 广东省中山市老虎酒吧发生特大火灾, 死亡26人, 伤11人;2009年1月31日福建省长乐市“拉丁”酒吧发生重大火灾, 15人死亡, 22人受伤。在全国上下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的情况下, 公共娱乐场所何以火灾不断?这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并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近年工作实践, 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发现, 影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因素有四个方面。
一、公共娱乐场所经营业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一些经营业主消防安全意识差, 法制观念淡薄, 违法违章经营已成为公共娱乐场所的突出问题。许多经营业主重效益轻安全, 急功近利, 短期行为严重, 对经营场所存在的问题不重视、处理不及时, 火灾隐患重重, 时刻威胁着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大部分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 消防安全常识匮乏, 对身边的危险熟视无睹、麻木不仁, 缺乏逃生自救常识, 一旦发生火灾, 便惊慌失措, 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二、公共娱乐场所长效管理措施不力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每年都要开展公共娱乐场所专项治理, 特别是一些地方发生公共娱乐场所恶性火灾之后, 全国上下专项治理斗争更是轰轰烈烈。吉林省自2004年以来先后开展了“百日安全整治”、商 (市) 场、宾馆、饭店专项治理、“严查重处”专项行动、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等消防专项行动, 整改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但由于专项治理阶段性强、带有突击性, 治理工作结束后, 火灾隐患反弹现象比较普遍。这使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问题陷入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不良循环之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无小事, 无论是消防通道不畅、安全门被堵, 还是违章用火用电装修, 都可能导致火灾, 造成群死群伤。这就要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纳入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 狠抓长效管理。但目前长效管理措施缺乏力度, 存在重大轻小、重市区轻农村、重白天轻夜晚、重发证轻管理等问题, 存在死角死面和失控漏管现象, 为火灾隐患的滋生留有余地。
三、公共娱乐场所人员自防自救能力低下
要减少火灾人员伤亡, 应在提高公共娱乐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上下功夫。而目前大多数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文化水平偏低, 加之缺乏必备的消防安全自救常识, 因此无论在人防和技防等方面水平普遍较低, 特别是在火灾发生后消防队到达前这段时间内, 从业人员不能及时报警、快速组织疏散和灭火, 消费者缺乏消防安全意识, 不能及时进行逃生自救, 极易导致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
四、公共娱乐场所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 并趋向复杂化
如今的公共娱乐场所正向大规模、高档次、多功能方向发展, 引发火灾的因素更多更复杂, 火灾更难于扑救, 人员更难于疏散抢救。一些影剧院、礼堂的屋顶建筑构件是木质结构或钢结构, 舞台幕布和木地板大多是可燃的, 观众厅天花和墙面为了满足声学设计音响效果, 也大多采用可燃材料;而一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场所更是讲究豪华气派, 采用大量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可燃材料, 而且没有经过严格的阻燃技术处理, 直接导致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休闲中心、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留宿现象普遍存在, 一些效益比较好的场所超员现象严重, 甚至有相当数量的公共娱乐场所附设在其它民用建筑内, 未按规范要求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 防火分区形同虚设;许多公共娱乐场所白天关门夜晚经营, 有的设在城乡结合部、偏远农村, 甚至有的锁闭正门或搞“地下”经营, 给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目前, 要改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状况, 预防和扼制公共娱乐场所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 笔者认为, 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把住审批发证“四道关”, 消除产生火灾隐患源头。
一要严把审批关, 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批;二要严把施工检查关, 坚决制止在建筑工程中减、缓、砍消防设计的行为;三要严把验收关, 坚决禁止未经审核或验收不合格的场所投入使用;四要严把消防安全检查关, 坚决禁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营业。要按照“谁审核, 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严格落实审批、验收、发证和安全检查的责任, 对发生问题的审批项目, 要严格执行责任倒查追究制。从规模、数量上予以控制, 关、转、停一批公众娱乐场所, 使公众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达到高起点、高标准。
二、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并重, 实现公共娱乐场所长治久安。
一方面要不断加大专项治理力度。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坚持消防、治安、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协同监督, 分口把关, 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在侧重对市区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治理整顿的同时, 要将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和农村的公共娱乐场所纳入治理范畴, 防止失控漏管。另一方面, 要切实加强长效管理。要将公共娱乐场所按市级、县 (市) 区级、乡镇街道级全部纳入管理范畴, 分别落实到支队、消防大队 (科) 、派出所, 实行三级管理, 做到监管权限明确, 责任落实。所有的公共娱乐场所都要建立消防档案和管理台帐, 对辖区内的公共娱乐场所,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坚持定期召开公共娱乐场所负责人会议, 通报全国公共娱乐场所火灾案例和本地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分析原因、吸取教训, 抓好火灾隐患的整改, 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白天检查与夜间“错时”检查相结合, 切实加大防火检查力度,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机制, 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强化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公共娱乐场所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 将被动地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变为自觉行为, 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度, 明确职责责任, 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并及时组织演练。要加强巡查工作, 防止遗留火种, 加强消防通道和火源电源管理, 预防用火不慎及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防止安全门及通道被堵造成群死群伤。同时要充分依靠群众, 发动群众, 及时反映经营中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各种违法章行为和各类火灾隐患, 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不断提高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自防自救能力。
一要实行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 对公共娱乐场所开展全员培训, 使公共娱乐场所的全体员工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二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 进行热点追踪报道, 播发公益广告, 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以及防火灭火常识和火场逃生知识, 加大新闻曝光力度, 加强警示教育;三要开展送消防知识上门活动将消防宣传材料送到每个经营业主手中, 在公共娱乐场所的醒目位置广泛张贴;四要认真制定完善公共娱乐场所灭火疏散预案, 并结合预案演练, 组织从业人员参与其中, 使其熟悉灭火疏散中的各个环节, 有效提高其火灾自防自救与应急处置能力。
参考文献
[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07号)
[2]《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39号)
篇4:三小场所消防安全
关键词:“三小”场所 调查 教训 体会
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5(c)-0000-00
1 火灾基本情况
2015年**月**日**时**分许,东莞市**镇**“**药店”发生较大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及物品一批,造成3人死亡。
2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东莞市**镇**“**药店”(负责人:***),所在建筑共五层,坐北向南,钢筋混凝土结构,首层为小商铺,共有六间小商铺,二至五层为住宅,小商铺和住宅部分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独立分隔,每间商铺有一个铺门直通室外,住宅部分有一条独立的楼梯。
起火场所为“**药店”,该药店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属“三小”场所的小商铺,位于建筑首层西面第二间小商铺,药店南面为道路,东面、西面分别与小商铺相连,北面是菜地。“**药店”天花是轻钢龙骨石膏板,墙面是无机涂料,地面是瓷砖。“**药店”内有阁楼,阁楼设置了居住场所,阁楼与经营区域未进行防火、防烟分隔,窗户上均设置了防盗网,未开设逃生窗,店内堆放可燃物多(图1)。
3 起火部位与起火点的认定
3.1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位于“**药店”内中部,主要依据如下:
3.1.1证人证言:据参与救火的群众康**、谢**、李**、李**、何**等人反映,看到是“**药店”内中部先着火的。
3.1.2现场烧损情况:①“**药店”内经营区域烧损痕迹严重,呈南重北轻,西重东轻(图2)。②“**药店”内生活区域的客厅有部分物品过火,有明显的烟熏痕迹;洗手间、厨房基本没有过火,有轻微的烟熏痕迹。③夹层仓储堆放的药品表面部分基本过火,呈南重北轻,西重东轻;夹层生活区域的部分物品过火,呈南重北轻。④西面药柜烧损严重,呈南重北轻,烧损痕迹呈南面低位严重,北面高位严重,形成斜面“/”的痕迹;中间药柜(玻璃柜),玻璃柜上有明显的烟熏痕迹,部分玻璃破碎,南面破碎严重,北面没有破碎;东面药柜药柜烧损较轻,呈南重北轻,烧损痕迹呈上重下轻,形成斜面“/”的痕迹。⑤对卷帘门展开后发现卷帘门内侧距离底边1m左右的部分变色较轻,1m以上的部分变色变形严重,上 重下轻。内侧烧损重,外侧烧损轻。综合上述烧损痕迹,说明“**药店”内中部烧损最重,并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
3.2起火点的认定
3.2.1证人证言,据参与救火的群众何**、李**、李**等人反映,看到店内停放的一辆摩托车在燃烧。
3.2.2现场烧损情况,①玻璃柜部分玻璃破碎(靠近摩托车处破碎最重),下方的木质烧损严重,靠近摩托车处下方的木质烧损最重。②椅子(摩托车西侧)烧损并碳化,靠近摩托車车头的坐垫部分烧损严重,向摩托车方向倾斜。③电脑桌(西北角)烧损严重,呈北重南轻,东重西轻;桌面东面基本过火,西南过火较轻,有碳化痕迹。④摩托车表层可燃物烧损严重,车架受烧变形变色,车头重车尾轻;前轮轮胎烧损脱落,后轮轮胎部分脱落;摩托车上方的楼板石灰层剥落,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图3)。⑤对店内部分地面进行水洗后发现,摩托车停放处的地砖裂开、破碎、变色,其余地方的地砖完整。综合上述烧损痕迹,说明摩托车处烧损最重,并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
上述表明,认定起火点为停放在店内中部的摩托车处。
3.2.3物证情况,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并对摩托车处的残留物进行水洗,发现部分电线,部分电线上有电熔痕。
3.2.4鉴定情况,对摩托车上的电线和水洗后发现的熔珠进行提取,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电线为一次短路形成,证明该电熔痕处为起火点。
上述炭化、痕迹、物证鉴定等火灾痕迹证明,认定起火点位于店内中部的摩托车处。
4起火原因的认定
4.1排除放火引起火灾
根据东莞市公安局**分局调查的情况、视频监控和现场勘验的情况,排除人为纵火刑事犯罪的嫌疑。
4.2排除自燃、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经调查火部位处没有点蚊香或存放能自燃的物品。同时火灾现场无阴燃起火痕迹特征,另发生火灾时间为凌晨,排除自燃及吸烟遗留火种引起火灾因素。
4.3排除雷击引起火灾
发生火灾时东莞市**镇**区域无雷电现象发生。
4.4起火原因
4.4.1鉴定情况:经现场勘验,起火点处有摩托车的电气线路存在,而且该电气线路发现有熔痕(图4),提取该熔痕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熔痕为一次短路形成,具备引起火灾的条件。
4.4.2物证情况:起火点处是摩托车,且摩托车相邻处有可燃物,具备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条件。
4.4.3证人证言:据参与救火的群众何华忠、李绍红、李诚等人反映,看到店内停放的一辆摩托车在燃烧。
4.4.4现场勘验:结合现场烧损情况,摩托车处烧损最重,并形成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的烧损痕迹(图5)。
综上所述,根据现场勘验、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等证据,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是:停放在“**药店”内中部的摩托车电气线路故障引燃相邻可燃物起火所致。
5事故教训
5.1“三小”场所违规住人易造成人员伤亡
该起火灾事故造成居住在“三小”场所内的一家三口一夜之间全部殒命,对一个完整家庭造成的伤害是无可估量的。这起事故给社会敲响了发人深省的警钟,也说明“三小”场所违规住人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易造成人员伤亡。“**药店”内违规设置了居住场所,阁楼与经营区域未按规定进行防火、防烟分隔,窗户上均设置了防盗网,未开设逃生窗,店内可燃物多。火灾发生后,大量有毒烟气迅速扩散到阁楼,造成逃生、自救困难。
5.2相关部门消防监督工作不到位
事后调查发现,所在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的对对于事发社区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督促整改不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虽曾经对事发单位虽曾下发责令整改文书,但回访和核查未落实,工商行政管理局塘厦分局核查工作不细致,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不足,执法不严。 “三小”场所的监管存在监管漏洞和盲点,消防工作既需要相关部门各施其职,更迫切需要出台一部专门法律来破解“三小”场所火灾隐患多,整治难度大,火灾发生后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局面。
6体会
篇5:三小场所消防安全
第一章
目标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2号)、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东府办[2008]26号)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行政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村(社区)要依托各村户籍管理员、安全办建立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队长由村(社区)居委会领导担任,副队长由社区警务室警长担任。服务队办公室设在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警务室,服务队人数按照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0.5-1%配置。服务队主要配合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由镇政府集中领导。
第二章
明确责任
第四条: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火灾隐患整治办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统筹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1.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镇开展“三小” 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解释和答复,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村(社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2、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镇“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小” 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文化执法分队、各村(社区)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的日常巡查工作:
1、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全镇出租屋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办理证照前消防设施配置的把关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村(社区)进行出租屋的日常监督、管理,掌握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反馈给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整治和查处工作,对未设置消防设施或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督促其整改、补办消防手续或责令停租,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文化执法分队:重点加强对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小娱乐场所依法查处、督促整改。配合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做好出租屋的日常监管工作、特别是对改为文化用途的出租屋进行日常性的监管。
3.村(社区)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按照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对辖区内“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实行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日常巡查、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条件初步审查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能部门交办的任务等职责。
第六条: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安监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村(社区)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1、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职责:对无设计、无报建、无审
4区)领导班子工作量化考核中。并将不定时抽查各村(社区)消防监管的情况作为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每年进行一次排名,排名最后的村将列为下一火灾隐患重点村。镇政府每年对消防安全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整治工作进展不力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村(社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宣传培训工作计划,认真组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工作。着力通过媒体报道、公益宣传以及举办消防宣传普及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消防知识,逐步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重点落实五类人员(工厂从业员、企业经营者、法人、学校学生、农民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引入培训中介机构,对企业既有员工、新入职员工、新入学学生(小
一、初
一、高一)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镇政府、各村(社区)向社会公开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电话(82766119)和举报信箱,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对“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结合我镇实际,“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村(社区)一级也要做好经费预算安排,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服务队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十四条:镇火灾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情况汇报,总结分析“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在整治“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各村(社区)服务队专职巡查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由消防大队组织,市消防局培训中心发放证件,培训费用由各村(社区)负责,200元/人。专职巡查员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安全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加强日常消防巡查,协助职能部门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制止违章、违法行为,维护辖区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处理群众有关消防隐患的举报。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六条:在检查中符合整治标准的“三小”场所、出租屋,悬挂“消防安全合格单位”。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整治标准的 “三小”场所、出租屋,督促其经营者、业主整改火灾隐患。复查不合格的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查封处理。以上牌匾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提供样板,各村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三小”场所、出租屋实行动态监控。对于新增、减少的“三小”场所、出租屋,加强情况的掌握和信息的报送制度,各村(社区)火灾隐患整治服务队应在每月5日以前将上个月辖区
8件,悬挂“消防安全合格单位”标志;验收不合格的,进行停业整改,或进行查封处理。
(5)恢复使用或解封。被停业整改或查封的场所在完成整改后,申请恢复使用或解封,先由村(社区)整治服务队复查,再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验收。复查和验收合格,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予以恢复使用或解封。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必须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措施,加强管理,扎实推进整治工作。
(1)落实监管责任
要与各社区(村)分别签订责任书,建立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和量化管理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强化管理。各社区(村)要与各协管员、巡查员签订消防责任书,实行定员、定岗、定责任到人,将责任分片包干到人。
(2)突出查处重点
各部门应加强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重点查处:
1、消防器材未按照标准配齐配好、消防通道存在堵塞情况的三小场所、出租屋;
2、存在“三合一”(生产、仓库、居住等合一)或非砖墙阁楼并且未按标准设置逃生出口的“三小”场所、出租屋;
3、经营证照不齐全的“三小”场所、出租屋。
(3)监督联动程序
1.反映。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和需要停产整改、关闭的“三小”场所、出租屋,由社区(村)向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报告。
2.监管。各职能主管部门对社区(村)上报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地作出处理和答复,并依照权限进行处理或上报主管部门。
3.知会。工商分局、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新办证照及办理年审的“三小”场所、出租屋作出批复后,应及时将批复情况告知镇整治办或有关职能部门,以便实施全方位监管。
篇6:三小场所治理
武装警察部队南宁市良庆消防大队(方案)
武南良消〔2011〕11号签发人:赵敏刚
良庆区“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城区政府8月10日“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三小”场所火灾事故多发、人员死伤率高的势头为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消除“三小”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为梅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四个梅州”发展战略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城区政府成立“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三、治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
(一)治理的范围“三小”场所治理的范围:一是小档口: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餐馆、饭店、小吃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等;二是小作坊:设置在民用住宅内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作坊;三是小娱乐场所: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美容美发店(院)等。
(二)治理的内容此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种行为(现象):
1、“三小”场所内住人(除须留守值班的1人以外);
2、违规用火用电用气行为;
3、有人值班的场所未设置逃生出口的;
4、营业(有人员滞留)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和封堵、占用安全通道的行为;
5、确因需要设置的厨房未采用实体砖墙与其它场所隔开的现象;
6、未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置灭火器的。
相关文章:
场所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制度01-23
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方案01-23
危险工作场所安全须知01-23
企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01-23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检查01-23
办公场所安全应急预案01-23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01-23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01-23
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01-23
场所安全系统用户手册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