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检查表

关键词: 检验证书 水龙带 检查表 证书

船舶安全管理检查表(精选8篇)

篇1:船舶安全管理检查表

船舶检查表

证 书 资 料 及 文 件

1.消防设备及属具证书

序号证书名称备注

1.1CO2/1211灭火系统钢瓶检验及管路畅通检验证书

1.2泡沫液检验证书

1.3灭火机检验证书

1.4舟车式灭火机检验证书

1.5手提泡沫装置检验证书

1.6消防栓、水龙带、水枪、水龙带箱等检验证书

1.7消防员装备(呼吸器、空气瓶、防火服、电筒、防火绳、太平斧等)检验证书

2.救生设备及属具证书

序号证书名称备注

2.1气涨救生筏、静水释放器检验证书

2.2救生烟雾信号检验证书

2.3压缩饼干检验证书

2.4淡水检验证书

2.5急救药品检验证书

2.6救生艇罗经检验证书(后备的)

2.7保温救生服及保温用具检验证书

2.8抛绳器(枪、绳、弹头)检验证书

2.9救生衣、救生圈自亮浮灯检验证书

2.10救生衣、救生圈检验证书

2.11救生艇空气箱检验证书

2.12封闭式救生艇空气瓶检验证书

2.13救生艇检验证书(无专门检验证书时应查检验记录)

2.14绞艇装置检验证书(无专门检验证书时应查检验记录)

2.15登艇软梯检验证书

2.16吊艇索及放艇钢丝(有此装置的救生艇)检验证书

2.17EEBD检验证书

3.手册、指南、资料(不限于此)

序号证书名称备注

3.1消防、救生相关的IMO标志

3.2分管设备技术资料及操作说明书:有序存放

航行

1.班作业会

序号检查内容备注

1.1航行接班前由接班驾驶员组织召开

1.2会议前接班驾驶员应查阅“班作业会记录簿”、“航道通电记录簿”、“航海安全信息簿”、“夜航命令簿”(夜航时)等

1.3根据本工班的计划航段的船舶密度、活动规律、航道环境、航行条件(天气、能见度)、航次会决定及船长对本班的安全指令亲自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会议上布置

2.海图作业与定位

序号检查内容备注

2.1定位方法和定位间隔时间是否符合航行计划和当时环境的要求,环境许可应用两种定位方法(GPS / 陆标)

2.2定位时应同时准确在《航海日志》上记录和海图上划船位

3.船长监航

序号检查内容备注

3.1船长监航段是否在航行计划中标注

3.2是否在班作业会上明确监航水域和要求

3.3是否提前15分钟通知船长

3.4是否按规定在《航海 / 行日志》进行记录

4.利用随船进行动态检查以下航行操作规定(不限于此)是否有效执行

序号检查内容备注

4.1能见度不良时的操作规定

4.2锚泊、系离泊、掉头安全操作要求

4.3驾驶台规则

4.4航行值班规定

4.5海图作业规定(海船)

4.6船舶防台操作规定

4.7船舶冰区操作规定

4.8海上限制水域航行规定(海船)

4.9恶劣天气航行操作特殊要求

4.10液货船防污染管理规定

4.11关键性设备和系统故障时的行动

4.12VTS报告规定

4.13长江水域航行操作规定

4.14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及其它有关水域(海域)分道航行规则

4.15长江航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4.16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内河避碰规则

4.17航次会、班作业会

4.18应急演习与训练

4.19航行中洗舱操作及货物保管

安全管理

1.日常防火管理(不仅限于此)

序号检查内容备注

1.1禁止烟火标志、“登船须知”、“吸烟室规定”等是否张贴或昭示,并被遵守

1.2日常的烟火管制及防止电火、撞击 / 磨擦火花的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吸烟室烟灰缸内是否有水(敞开式);固定点烟器状态是否正常,并被使用

1.3手机是否集中充电

1.4危险物品是否集中存放在安全场所

1.5重点防火部位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1.6每天应进行防火巡查,并在“航海 / 行日志”中记录

1.7装卸、洗舱作业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海船应急防火缆的设置应符合要求(眼环在水线和水线上2米之间)

1.8防火控制图是否按规定张贴或存放,消防、救生设备和器材的布置是否与防火控制图相一致

1.9各类消防设备、器材进行标识及张贴IMO标志

1.10“防火档案”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2.消防设备

序号检查内容备注

2.1消防员装备

2.1.1四套消防员装备检验证书是否与船舶证书相一致

2.1.2存放场是否与防火控制图相一致,存放符合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标识(IMO标志)

2.1.3消防员装备及备用空气瓶状态是否正常,专用工具是否齐全

2.1.4每月进行一次维护和检测,记录符合要求

2.2固定灭火系统

2.2.1消防总管、阀门、消防栓、软管、喷枪、相关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2.2.2国际通岸接头及相应工具是否按规定配备,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1只接头 / 1只垫片 / 4只螺栓 / 8只垫圈 / 2只专用扳手)

2.2.3相关器材存放外观是否清洁,存放符合要求

2.2.4消防及泡沫系统上的隔离阀、管系等是否清楚标识,IMO标志是否清楚

2.2.5施放操作说明张贴在适当位置,声光信号正常

2.2.6防火挡板状态是否固定,通风、阀门、速闭装置状态是否可靠

2.2.71211 / CO2管线、喷嘴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其它设施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和检测,记录符合要求

序号检查内容备注

2.3移动式灭火机

2.3.1状态是否正常,容量及种类配备是否与该场所相适应,并与防火控制图相符

2.3.2灭火机备卡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填写备卡

2.3.3存放位置和编号是否符合要求,张贴IMO标志

2.3.4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维护,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检测,记录符合要求

2.3.5使用过的手提式灭火机应集中存放并标示

2.3.6每种类型的灭火机应有2~3只备用品

2.3.7放置位置牢固可靠,清洁,无损坏和腐蚀,压力表指示在有效期内

2.4其它消防器具

2.4.1器具的设置是否与防火控制图相一致,是否按要求进行编号和标识,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2.4.2黄沙及黄沙箱状态正常,进行编号和标识

2.4.3消防工具(斧、钩、铲、消防桶等)状态是否正常

2.4.4EEBD设备状态是否正常

2.4.5应急防火缆状态是否正常(海船)

2.4.6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和检测,记录符合要求

2.5脱险通道

2.5.1保持安全畅通,内无障碍物,门能由里向外开关

2.5.2通道内照明良好并有应急照明,标识明显、规范

2.5.3梯子 / 踏板 / 扶手良好,有导向标示醒目

2.6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2.6.1电源应常开并有应急电源供应

2.6.2张贴系统的使用说明的操作流程图

2.6.3断电和故障报警系统良好,各种试验声光报警显示正常

2.6.4手动报警按钮有清晰的标志和应急操作工具

2.6.5按要求定期开展检测并有记录

3.救生设备

序号检查内容备注

3.1救生艇内外部状况

3.1.1救生艇艇体状况是否良好,艇内是否清洁,额定乘员是否满足实际在船人数

3.1.2救生艇操纵系统及艇上脱钩设施的状况是否正常,救生操作程序是否在艇内存放

3.1.3封闭式救生艇供氧系统及喷水系统是否正常

3.1.4救生艇艏缆系接是否易于解脱;艇底塞位置清楚在位;艇罗经工作状态良好照明良好

3.1.5救生艇属具是否按规范要求配齐,状态是否正常,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3.1.6保温用具及保温救生服是否按规范配备,证书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3.1.7应进行编号和标识,编号与防火控制图相一致

3.1.8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维护,记录符合要求

序号检查内容备注

3.2救生艇(包括救助艇)释放及登艇装置

3.2.1释放装置、绞艇动力装置及登艇装置状况是否正常,收放操作是否可靠

3.2.2设有艇上释放装置的救生艇状况是否正常

3.2.3吊艇索每五年进行更换,两年半进行调头

3.2.4登艇甲板上的应急照明是否正常,收放艇操作程序是否张贴在附近的应急照明灯旁夜间是否能清楚看到其内容,集合点和登艇点等标志是否按规定进行标识并能由应急电源照

明系统提供足够的照明

3.2.5海船止荡索已设置;救生艇收妥后应落位和固定

3.2.6每艘艇至少每3个月载员释放一次(或释放至水面,但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乘载释放至水上操纵)

3.2.7绞艇架、绞艇机、吊艇钩、吊艇索、滚轮等无锈蚀,滚轮转动灵活、加油控齐全,登艇设施是否完好

3.2.8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和检测,记录符合要求

3.3救生筏(海船)

3.3.1救生筏及登乘装置状态是否正常,额定乘员是否满足实际在船人数,存放和连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3.2救生筏和静水压力释放器每年进行一次法定检验

3.3.3登乘装置附近应急照明是否正常,施放程序张贴在应急照明灯旁,IMO标志完好

3.3.4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和检测,记录符合要求

3.4救生圈

3.4.1救生圈及属具(海船:自亮浮灯、组合烟雾信号)状态正常,规格、数量满足规范要求(海船:一半的救生圈应带自亮浮灯,驾驶台两侧的救生圈应为4KG),每边至少一只带有可浮救生索

3.4.2存放是否符合要求,能随时迅速取下

3.4.3IMO等标志及编号是否按规定标识

3.4.4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和检测,记录符合要求

3.5救生衣

3.5.1救生衣及属具(海船:自亮浮灯)状态正常,规格、数量满足规范要求

3.5.2存放符合要求,供值班人员使用的救生衣应存放在驾驶室,机舱控制室和任何其他有人值班的地方

3.5.3救生衣穿着示意图是否在适当场所张贴

3.5.4IMO等标志及编号是否按规定标识,注:个人救生衣编号与“应变部署表”编号一致

3.5.5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和检测,记录符合要求

3.6救生烟雾信号及抛绳器(海船)

3.6.1救生艇和驾驶台烟雾信号及抛绳器状态正常,规格、数量满足要求,IMO等标志已张贴

3.6.2存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备有说明的图表

3.6.3证书是否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3.6.4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和检测,记录符合要求

应 急 训 练 与 演习

序号检查内容备注

1.应变部署

1.1大副负责“货舱应变部署表”编制,船长负责审批,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2三副负责“应变部署卡”的填写,内容是否与“应变部署表”相符

1.3“货舱应变部署表”、“应变部署卡”张贴是否规范,状态是否正常

篇2:船舶安全管理检查表

编号:

船名: 检查日期: 船长: 大副:

一、生活区和住舱

1、总报警系统情况正常。□

2、灭火器情况良好,包括:A、类型和规格的正确;B、药剂按时充换并标有上次检验日期和记录;C、灭火器放置处无障碍物,便于取用。□

3、紧急出口畅通无阻。□

4、生活区及两舷梯口明显地方张贴了本船消防设备分配图。□

5、驾驶台或走廊张贴了本船防火巡回检查路线图。□

6、电器设备正确接地。□

7、所有照明灯装备了防护罩。□

8、垃圾桶必须是铁质的,里面盛水,垃圾要经常、尽快地处理。□

9、船员或旅客住舱内没有存放油漆或汽油等易燃品。□

10、没有擅自拉接的电器线路。□

11、及时更换了绝缘性能差的电线和安装了与该电路相符的保险丝。□

12、没有使用明火电炉、非自动开水壶、明火加热器、电热杯、电热毯等禁止使用的电器。□

13、每人床头备有自己的消防职责分工应变卡。□

14、杜绝了躺在床上吸烟的现象。□

15、使用电熨斗、电烙铁有人亲候在旁。□

二、甲板部

1、甲板上没有易燃的垃圾。□

2、甲板上没有残存的油污。□

3、甲板上管路和接头无泄露现象。□

4、甲板上电器设备维修良好。□

5、舷梯口、大舱内悬挂或显示中英文“禁止吸烟”牌。□

6、正确配装危险货物,舱单、监装证明及各种文件齐全。□

7、危险品均有特殊标签并进行了正确的积载,按“危规”要求进行了正确的分隔,保持了正常的湿度、温度和通风。□

8、制订并张贴了安全防火巡回检查路线图并落实了巡回检查责任制。□

9、所有驾驶员均已熟练掌握本船大型灭火系统的操作。□

10、烟火探测器能进行有效探测。□

11、正确堆放油漆和其他易燃物品,保持良好通风及有效防止自燃。油漆间应使用

防爆灯泡。□

12、救生艇燃油存放在适当位置。□

三、厨房及餐厅

1、没有存放易燃的垃圾、杂物、潮湿或油污的棉纱头、破布等等。□

2、备有防火的弃物容器且设有盖子。□

3、定期清扫炉灶、防护罩和抽风管道保养清洁无油污、炉面不存放任何可燃物品□

4、电灶无短路,电线绝缘层脆裂的现象。□

5、电器用具设备维修良好。□

6、没有超负荷的电流线路。□

7、炉灶开关指示灯完好正常。□

8、油锅使用期间自始至终有人看管。□

四、水灭火系统

1、设备标志清楚。□

2、消防皮龙放置适当、固定位置并查无破裂磨损现象。□

3、水龙、喷头放置一起并配有装接工具。

4、所有皮龙接头保持润滑、垫圈良好。

5、多能水枪喷水孔无堵塞及腐蚀现象。

6、所有水栓阀门状况良好,随时便于操作。

7、消防总管放水阀状况良好,寒冷时随时能排出管中存水。

8、消防水泵启动后能保持正常供水能力。

9、应急消防泵随时可以启动、使用。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系统室内无其他影响操作或妨碍人员接近的物品。

2、操纵控制阀年受任何障碍。

3、警报器和指示灯性能良好。

4、备有所需数量的CO2钢瓶并正确联接。

5、所有CO2称重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并未见渗漏现象。

6、管道接头和放气喷头完整良好。

7、冲放装置完好。

8、有中英文操纵说明和灭火系统示意图。

六、应急设备

1、存放应急设备的储藏间要有明显标志。

2、防毒面具和呼吸器放于适宜位置。

3、呼吸器性能良好且保持足够压力的压缩空气。

4、防护服、腰带、头盔、手套、靴子完好无损。

5、安全索清理整齐,没有任何缠绕。

6、防爆电筒备有电池、性能良好。

7、太平斧、火钩配齐。

8、可燃汽体指示器(也称测爆仪)状况良好。

注:

1、船长应每三个月组织全船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请在□中用“√”表示良好,“△”表示一般,“×”表示差。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轮机部)(CG216-02)

编号:

船名: 检查日期: 船长: 轮机长:

1、机舱不得乱扔易燃的垃圾、废料和油污破布、棉纱头。必须集中置于铁质垃圾桶内并及时清除。□

2、备有带盖的防火弃物容器。□

3、机舱甲板没有残油和油脂。□

4、没有破漏的管道和接头。□

5、分油机间没有破损泄露现象通风系统正常。□

6、各阀门有正确标志。□

7、定期检查和试验锅炉、压力容器、管路系统和其他机械设备。□

8、锅炉停用时,排除残油。□

9、定期清洁喷油嘴,保持正常喷出油雾,避免未燃尽的燃油在锅炉的风箱上积蓄。□

10、没有未经许可或临时擅自拉接的电线线路。□

11、配电板周围清洁干净。□

12、高压电流场所悬挂警告牌。□

13、没有不合规格的保险丝。□

14、电机上面无易燃物品。□

15、电机按期保养、检查或试验润滑情况,保证电刷运转光滑,避免线圈出现

短路或接地。□

16、机舱楼梯要保持清洁干净和通行无阻。□

17、于明显处悬挂“禁止吸烟”警告牌。□

18、加装燃油前,检查输油管路,确保所有螺母扣都扣住,所有管子接头都已拧紧。□

19、敞开的容器内没有易燃液体。□ 20、经常检查舱底积油,发现积油过多应立即检查油路,找出漏油的地方和原

因或及时通过油水分离器分离清除积油。□

21、油漆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存放妥当。□

22、烧焊作业前已获港口批准动火、作业现场安排看火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清除了

一切易燃因素,事毕反复查看了现场。□

23、蓄电池充电能保持良好通风,附近不存放可能产生火花的机械。□

24、消防设备状况正常。□

25、机舱内严禁晾烤衣服。□

26、燃油锅炉点火时,必须先开通风吹尽炉膛及室内的油气,然后点火,点火时

提防炉内油气爆炸、火焰冲击伤人。□

27、定期清扫气道。□ 注:

1、船长应每三个月组织全船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篇3:浅析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

1.1 船舶安全检查是船舶检验的延伸按

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船舶的检验一般有初次检验、期间检验、特别检验、坞内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等, 间隔时间最短的是年度检验, 为每周年检验一次。如何在一年的间隔期内保证船舶的状况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这是政府主管机关所面临的难题, 船舶安全检查正是在这种前提下提出的。船舶安全检查的历史较船舶检验要短得多, 国内的FSC检查也就二十多年的历史, PSC检查的历史更短, 只有十多年的历史。但实践证明, 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主管机关监督船舶是否适航, 船员是否适任的一项非常有力的手段。因为船舶检验受时间的限制, 不能随时进行检验, 而且虽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船舶存在船损、机损的情况下应申请检验, 但船东通常为避免麻烦而不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从而导致船舶检验机构无法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有效地监控。

1.2 船舶安全检查是对船舶检验的监督

和补充“金无足金, 人无完人”, 让每次检验均相对到位, 特别在目前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良莠不齐的状况下, 这在实际上是很难保证。在国内虽然国家主管机关三令五申, 但由于受利益的驱使, “人情船”的现象在部分地区仍相对严重。验船师未按要求进行检验, 随意降低技术标准, 使大量的低标准船投入营运, 这不仅给合法经营的航行企业带来很大的冲击, 而且也对船舶的安全营运埋下很大的事故隐患。所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这种情况进行监控。安全检查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因为安检的范围可以覆盖船舶检验的内容, 只要船舶存在检验质量问题, 船舶安全检查到位, 一般均可以在检查中体现出来, 这样就可以通过海事局设立的地区船舶检验管理处追究责任单位或人员的检验责任, 从而达到源头管理的目的。

1.3 船舶检验是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支

持就目前我们国内而言, 船舶技术方面的规定和规范基本上均是以前船舶检验方面的人员制定的。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多年的实践, 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 而船舶安全检查虽然也注重经验的积累, 但毕竟历史很短, 就技术资料而言船检较安检要全面的多。所以我们有一种通俗的认为:验船师是专家, 安检员是杂家。因为船舶检验分船体、轮机和电气三个方面, 每个方面均有验船师分工负责;而船舶安全检查由于受人员、时间等方面的影响, 很难达到分工合作。所以安检员必须了解船舶的各个方面, 而验船师只需了解或精通自己负责的方面即可。

2 如何处理好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关系

2.1 注重理顺海事与船检的关系

目前我国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隶属于不同机构, 由于出发点不同, 工作中难免有不同想法甚至存在冲突, 如何处理和解决这种矛盾对我们海事主管机关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由于历史的原因, 现在的中国船级社以前是中国船舶检验局, 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也隶属于地方政府, 均属于国家行政单位, 而现在国家设立了中国海事局, 主管全国的安检和船检工作, 中国船级社变为了民间机构, 地方船检机构的日常业务监督归中国海事局设置的地区船舶检验管理处管理。虽然体制建立了, 但要理顺关系尚需时日。中国船级社由于已与国际接轨, 所以在观念上已形成了海事局是国家主管机关, 应该服从海事局的监督管理这种观念。而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由于实行的是分级管理, 并不象海事机关一样实行垂直管理, 所以相对比较难处理。目前有两种不好的倾向, 海事局安检人员认为现在全国一盘棋, 海事管船检, 地方船检应听从于当地海事主管机关;而地方船检机构认为他们代表地方政府行使职权, 也是国家行政机关, 可以不受海事机关的管理。其实这两种观念均是片面和不正确的, 船舶检验业务应归海事机关管理, 但不是当地海事机关, 而是国家海事局设立的船舶检验管理处。如果这两种观念不改变, 将不利于船舶的安全管理。就目前我国的现状而言, 船检与海事两个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配合。只要双方共同努力, 肯定会理顺两者的关系。充分发挥两者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作用, 更好地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2.2 充分发挥区域船舶检验管理处的作用

切实做好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了协调和管理船舶检验方面的问题, 交通部海事局设置了地区船舶检验管理处, 但就今几年的情况来看, 船舶检验管理处偏重于对船舶检验的宏观管理, 未充分利用船舶安全检查这一有效手段进行管理。船舶安全检查现已覆盖了各个港口, 而船舶检验管理处全国仅设置了5个, 如果船舶检验管理处能充分发挥各港安检的力量, 通过安检来寻求船舶检验质量方面的存在问题, 这将比船舶检验处自己派员上船核查要有效和全面得多。2003年宁波海事局就有一个很好的例证。“XX 1060”轮系艘内河船舶, 按规定必须满足海船的有关技术要求才能从事沿海航行, 但该船的检验单位一XXX船舶检验局未履行有效的检验职责, 未要求该船进行整改就签发了该船的海船技术证书。该船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并被禁止离港。由于涉及面广, 如全部对该船存在的缺陷进行整改无异于新建一艘船舶, 而且该船的吨位很大, 无法从内河返回该船的船籍港, 可以说当时面临很大的执法难度。为妥善解决该船的存在的问题, 并对存在检验质量的检验机构进行处理, 宁波海事局及时将该船的检查情况通报区域船舶检验管理处———上海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在船舶检验管理处的干预下, 最后该船被取消了海船证书, 并由检验机构签发了单航次证书从宁波经上海返回船籍港进行全面整改。同时因存在检验质量问题, 签发该船海船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局被该局的上级单位一××省船舶检验局取消海船检验资格3个月。从该船的实际操作来看, 通知船检处不仅解决了安检中存在的难题, 而且对存在检验质量的单位进行了处分, 达到了从源头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谭树清.中国水运通信网的现状、构成及发展[J].世界电信, 1994年第4期.

[2]Recommendation ITURM13711.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fora Universal Shipborne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篇4:船舶安全管理检查表

关键词:船舶检验 安全检查 关系

中图分类号:F407.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6(c)-0088-02

为确保船舶质量与国家标准相符,且能够承受高强度的海上航行工作,就需要对船舶进行检验和安全检查工作。前者主要是针对船舶浮动设施及货船集装箱的环境予以检测,确保船舶行驶的安全性;后者主要是由海上航行方面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船员配置、船舶技术等方面予以检查和监督,确保船员职业技能及船舶情况与国家法定标准相符。

1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概念

1.1 船舶检验

第一,船级检验。为投保、索赔以及海事纠纷处理等问题,船舶上的所有人员自愿进行的船舶检验,船级社则是对整个船体、轮机等技术情况进行检验,只有船舶符合相关船级社技术规范和标准时,才能获得相应的船级证书。

第二,法定检验。在进行法定检验过程中,必须由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授权的组织出面,通常是由政府对船级社进行授权,从而对船舶整体结构、受压容器、稳定性等方面进行技术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对船舶签发证书。

第三,公正检验。如果有顾客对船级社提出检验申请,船级社则需要安排专业的验船师对所要检测设备予以技术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证明,这一过程被称为公正检验。

第四,制造检验。船舶检验结构对船舶设计、制造的各个环节进行检验,对于制造完工的船舶可以采取试航操作,从而实现对船舶制造整个过程的有效监督。

1.2 船舶安全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国家海事行政主管机构需要对到港船舶进行船员配置、船员工作能力、船舶技术情况、船舶安全性管理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检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实施对象不同,其检查方式也不尽相同,通常分为船旗国监检查(FSC)和港口国监检查(PSC)。

2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之间的关系

2.1 区别

2.1.1 船舶检验为船舶安全检查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从技术的角度出发,在对船舶检验的过程中,验船师需要面对的一般都是自身业务范围内的船舶结构,在整体检验过程中则需要由多个验船师进行分工合作,并将最后的检验结果进行统筹,共同形成船舶检验报告。而船舶安全检验则需要对整个船舶情况予以检查和熟悉,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很难分工完成,所以,在技术上,船舶安全检查比较难以实现。在对船舶进行检验的过程中,船舶检验应该为后期安全检查工作提供全面、客观的技术资料,并对船舶检验数据实行共享操作,为船舶安全检查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切实提升船舶整体的检查效率。

2.1.2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检验实施有效监控

近年来,船舶检验工作的强度大幅度提升,然而在漫长的船舶检验过程中,极易出现漏检的部位,后续的船舶安全检查则能够对这种情况予以有效监控,互相监督。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能够对船舶检验中的不足和遗漏进行有效补充。一旦发现问题,则需要及时通知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大大提升船舶检验效果,与此同时,在船舶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能够及时发现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存在的记录缺失或者记录错误问题,并予以有效补充,从而形成二者相互制约、相互监管的局面,推进船运行业的健康发展。

2.2 共同点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均是为船舶运营的安全性及船员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障,有效提升船舶行业的经济效益。二者遵守法律也具有一致性。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就对二者的目的予以进一步明确。

3 如何处理好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之间的关系

3.1 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予以理顺

当前,国内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所属部门是不同的,因二者侧重点不同,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相应的矛盾,采取有效措施缓解这些矛盾,对于国家海事主管部门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就目前而言,国内船舶安全检查及检验工作主要是由中国海事局负责,促进了我国船级社向民间机构的方向发展。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船舶检查工作隶属于海事机关管理,但并非本地的海事机关,而是由海事总局设置的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所以,在对船舶检验及安全检查的过程中,应采取合理措施,有效发挥二者在船舶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确保我国航海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3.2 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系统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船舶检验及安全检查部门已经在大量的实践中收集了大量的检测资料和数据,如果将这两个部门拥有的资料及数据进行共享,则会大大提高国内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质量和工作效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这些信息共享之后,则会对船舶安全检查机关快速了解被检查船舶技术情况提供巨大便利,明显提升了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效率。此外,共享海事安全部门对船舶进行检查的一系列安全数据,则对于船舶检验部门对被检测船舶近期养护情况的预先评估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所以,为有效实现二者之间的信息共享,需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信息共享系统,不断加强双方的交流与合作,为促进船舶安全检查标准的统一打下坚实基础。

3.3 验船师与安检员的培训对接

无论是验船师还是安全检查员都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平,所以在职期间均应该积极参与海事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并在取得相应资质之后方可上任。具体培训内容可以分为基础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两方面的内容,二者在培训内容和培训目标上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有效实现验船师与安检员培训的对接对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实现资源共享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海事部门统一安排,一次性完成相似的培训内容,能够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二,虽然验船师与安全检查员在专业技能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工作依据和工作目标是一样的,进行统一培训能够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从而对新制度和新规定予以深入了解,有利于船舶安全检查标准的统一性,大大提升了船舶安全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3.4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对接

在船舶开航之前进行的检验工作中,相关海事部门接到申请之后就会及时通知船级社,安排验船师与安检员协同工作,避免重复劳动,实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省了船运成本,提高了船运企业的经济效益。然而在对其他项目进行检验的过程中,这种统一行动的局面依然很难实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验船师需要在收到申请之后方可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无法做到跟踪验证。如果此时安检员能够及时上船检查,其便能够依据整改时限,通过资源共享的方式,对船只进行有针对性选择,并对检查结果予以追踪认证,确保船舶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4 结语

总而言之,在对船舶进行检验的过程中,船舶检验机构与船舶安全检查机构应建立并完善相应的信息共享系统,加强双方的交流与沟通,有效提升国内船舶检验及检查工作的水平,促进我国航运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彤.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问题的解析[J].经贸实践,2015(9):89-90.

[2]黄以然.论加强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对接的策略研究[J].山东工业技术,2015(12):45-46.

篇5:船舶安全检查自查报告

市运管处/区运管所

在运管处和区运管所的指导下,在领导的支持下,我公司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平稳进行。根据 [2012]4号文件要求,对我公司水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逐项对照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机构落实情况

我公司成立了由安全副总任组长,指定人员为副组长,海务主管、机务主管,SMS办主任为成员的船舶安全检查小组对我公司的所有危险品船舶进行彻底的安全大检查。

二、自查的内容

1、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签定的责任书。

2、建立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船员进行安全学习的内容、会议记录、安全检查台帐。

4、查看了船上的救生设备、机械设备以及船员证件。

5、检查了全公司所有船舶的证件,是否有效。

三、自查结果

1、部分船舶船员房间应变部署表未变更。

2、船舶救生艇内缺桨,无备用艇底塞。

3、救生圈老化未更换。

4、船舶安全通道堆放杂物。

5、垃圾未进行分类处理

四、处理意见

对于以上安全隐患限定一个月之内纠正到位,针对日常工作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立即进行纠正,要求其必须严格执行航行安全“双百”政策。

篇6: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总结

自2009年7月参加工作以来,本人在处领导和老同志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安检知识,积极参加安检培训,利用每一次上船安检实习的机会,全面学习、掌握各类公约、规范的要求,力图全面把握船舶安检的各种要求。在政治方面,本人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提高海事管理业务水平。在上级领导的正确引导下,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并牢固树立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思想观念。

在政治思想上,我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海事中心任务和本职工作,落实“坚持四求先行,做好三个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的责任感,使命感。

同时,我积极对海事工作的性质和内容进行思考,并通过对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规定的学习,摸清工作特点,在日常工作中多观察,勤请教,在老同志的指导,帮助下,努力进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适应工作岗位。

在具体船舶安检工作中,本人在处领导和老同志的指导下,除了参与日常的安检工作以外,还参加了上海世博会专项安检工作,“大船小证”专项治理工作,广州亚运会船舶专项安检工作,船检质量监督专项安检工作等各类专项安检工作,这些专项安检工作,提升了本人对安检工作本质的认识,提高本人的技术能力。

一年多以来,本人已参与船舶安全检查数十艘次,在这个过程中从一个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成为一名已经有一定安检能力的安检实习人员,通过一年以来领导、老同志们的耐心指导帮助和本人的不懈努力,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已能渐渐步入正轨,但是,安检工作对于一个参加工作不久的海事监督员来讲仍属于比较复杂的工作,较为难免遇到许多疑虑和困难,希望在日后的工作中能进一步开阔思路,改进方法,思变创新,以更加出色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篇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发布

海事 船舶检验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 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者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船舶;

(四)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五)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第十条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在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表明来意。先进行初步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

(三)两年内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详细检查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实施详细检查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船舶有权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

第十四条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检查人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中标明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事局通报其船旗国政府、国际海事组织。

第十六条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当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

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已经纠正的缺陷,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定期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对连续二年不能返回国内港口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到船舶所在地港口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滞留、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船舶到达国内第一个港口前,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对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以根据事故或者缺陷的性质以及客观条件,指定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实施境外临时检验。

第二十二条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咨询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船舶安全检查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使用规定

第二十五条中国籍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补发。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因遗失或者灭失等原因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提供最近一次对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

第二十六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使用完毕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妥善保管,至

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二十七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也不得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注。

第二十八条船舶不得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不得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五)未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六)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第三十条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和认可组织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或者其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称缺陷,是指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的情况。第三十四条船舶申请复查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复查费用并负担相应的交通费用。第三十五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篇8:船舶安全管理检查表

本文拟借鉴审计模型和HSE的人群聚集风险调查表, 通过对北京市多家宗教场所进行实地调研, 针对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的特点构造出宗教场所活动的人群聚集风险的安全检查表, 进而为宗教活动场所聚集人群风险的安全检查提供具体的建议和指导措施。

一、研究对象介绍

本次调研的城区中, 包含佛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等宗教活动场所, 并选取了缸瓦市教堂 (基督教) 、宣武门南堂 (天主教) 、牛街礼拜寺 (伊斯兰教) 、广化寺和广济寺 (佛教) 作为检查表的实践基地。

各宗教场所均有其丰富多彩的宗教活动, 比如佛教的佛诞节、水陆道场, 基督教和天主教的圣诞节、复活节, 伊斯兰教的开斋节、古尔邦节等。其中本次调研的宗教活动有佛诞、圣诞节、复活节、开斋节、古尔邦节。

通过对上述西城区多个宗教场所的多次宗教活动进行实地考察, 总结宗教活动场所风险有以下特点。

1) 信教群众不断增加与宗教活动场所有限承载力矛盾越来越突出。宗教活动场所人群过量聚集和拥挤疏散问题越来越突出。

2) 宗教活动场所类型多, 场所内部布局复杂, 场所外围环境复杂, 不利于人员疏散。

3)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应急管理难度大, 应急管理协同能力相对较低。

4) 宗教活动场所多为文保单位, 出于空间局限、信教群众宗教情感、文物保护需要等多种因素, 常规的防爆安全检查等安全技术和安全标准不能实施。

5) 信众的应急心理准备不足, 应急知识缺乏, 面对突发情况处置能力弱。

6) 木制结构建筑多, 可燃装饰多, 明火火源多, 消防设施不健全, 火灾隐患较大。

7) 人员流量大, 场所使用率高, 文物损失影响严重。

在这些宗教活动人群风险的影响下, 如何保证信教群众的安全是应急管理的核心, 其中安全检查表是适合自身检查与外部监督的重要手段。

二、安全检查表理论模型

(一) 安全检查的所属范围

安全态势的风险分析方法包括定性和定量两种, 如图1所示, 其中安全检查属于安全态势的定性风险分析方法。

风险分析方法源于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保险行业, 多用于安全生产领域, 上世纪90年代末, 随着中国安全防范行业的兴起, 该方法逐渐开始了在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的应用, 称为安全态势的风险分析方法, 分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由于人群聚集场所的变动性和复杂性, 很难用定量的方法进行分析。因此, 对聚集人群安全态势一般采用定性风险分析方法。

定性风险分析主要包括安全检查、安全审计、安全评价与安全评估四类。本文主要针对聚集人群的风险进行分析, 所采用的是其中的安全检查。

(二) 安全检查的认知方式

安全检查是一种在状态上的确认。在检查前要先根据模型和被检查单位各自的特点制作安全检查表 (SafetyChecklist) , 其中模型通常采用审计模型 (Audit Model) 。需要检查被检单位指标与检查表内检查项的符合程度, 并且做出相应的评判。一般情况下只需检查各个检查项的有无, 用是否标注, 特殊情况无法用是否的需要对其状态进行简单概括。

(三)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的流程

安全检查流程的构建采用戴明模型。戴明模型又叫PDCA循环, 分为计划 (Plan) 、执行 (Do) 、检查 (Check) 、改进 (Act) 四个部分, 是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全部过程, 即按照PDCA循环, 不停顿地周而复始地运转的。安全检查的流程也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如图2, 其中计划 (Plan) 阶段即为理论基础, 执行 (Do) 阶段为制作安全检查表, 检查 (Check) 阶段为进行场所安全检查, 改进 (Act) 阶段即根据每次检查的结果对宗教场所进行总结, 对安全检查表的理论基础进行改进, 以便下次检查。

(四)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的理论基础

宗教场所聚集人群安全检查的理论基础包括审计模型、宗教活动场所特点和人群风险评估 (Crowd RiskAssessment) 。其中审计模型分三个层面:政策与策略 (机构、组织、人员) 、执行与过程控制 (执行计划、过程控制、持续改进) 、资源与保障 (人力资源、设备与设施、信息) , 详见图3。聚集人群风险评估 (CRA) 是HSE用调查表法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风险进行的分析。

三、宗教活动场所人群风险安全检查表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表的总体框架采用审计模型, 在大型活动的检查项上借鉴了国外的聚集人群风险评估 (CRA) 的经验, 然后参照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的特点, 特别是针对宗教活动聚集人群的入场和疏散的过程、拥挤点的形成和解决过程对模型进行修改完善, 得出了针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表, 详见表1、表2和表3。

四、检查项讨论

安全检查表按审计模型分为计划层面, 执行层面、资源层面。下面将分析每个层面的构成。

(一) 计划层面

计划层面主要考察宗教场所的各项工作方案是否齐备。其中典型的安全事件包括人群踩踏、治安、医疗、食品卫生等方面。应急预案分为火灾、恐怖炸弹、雨雪天气、人群过量等, 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并且做好风险评估。人员疏导方案不仅需要平时的疏散预案, 还需要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宗教方面的禁忌要考虑各个宗教派别针对食品、衣着和称呼的禁忌。

(二) 执行层面

执行层面主要涉及到宗教活动人群拥挤时的风险, 分为入场、活动现场和散场三部分。

1. 入场管理

首先, 入场入口要进行限流措施。可以采取在入口安装人流统计设备等措施, 及时监测场内人员数量, 设立饱和预警, 及时与入口人流管控人员联动, 设置警戒线, 控制进场人数, 防止入口通道聚集过量人群。也可在入口处设立明确的告知显示装置, 告知信众场内的饱和程度, 防止人群情绪失控。

其次, 需要设置入场引导, 防止人们自发式进入形成拥挤。可以设置引导人群流动的伸缩护栏、也可用布条和旗杆做护栏, 用红地毯铺地, 并且有专人负责管理;也可以由管理人员手拉手组成人墙来引导。

最后, 入场需要有缓冲措施, 包括:1) 在院内摆座椅, 增加活动容纳人数, 信众可以在此候场。适合空间比较宽阔, 人数不是很多的情况, 可以在院内进行一些宣传活动;2) 入口外移。将进口排队点向外围推, 分批次放人进入教堂, 防止人群一起拥挤进入教堂;3) 设置引导人群流动的护栏。也可作为缓冲区, 增加排队长度, 充分利用了地理条件, 适合空间比较狭小的区域。

2. 活动现场管理

首先, 需要有信息提示。包括设置疏散线路标识和安全出入口, 安全出口需分清访客入口和绿色通道;每隔一定时间通过大屏文字显示并用广播告知当前的入席率或其他注意事项;锁、门栏过高或者台阶过低都易引起绊倒或摔倒, 需要进行提示;安全人员可以佩戴红色臂章或者其他标志, 与非工作人员区分开来, 易于发现问题时及时找到安全人员;告示提示牌可以用结合佛教理念的语句劝导耐心排队, 对卫生间也应有提示。

其次是拥堵点的识别。包括拥堵点的识别和疏导, 应特别注意逆流或者十字交叉人流等双向人流, 秩序混乱, 极易造成拥堵, 影响疏散。

最后是针对特殊人群的服务。有些宗教场所外国人比较多, 需要设置专门的翻译人员。要照顾各类弱势群体, 老年人需要搀扶, 尤其是在通道出现斜坡的地方;残疾人员要用轮椅, 可以设定特殊的通道。有些宗教场所门口出现乞讨卖艺人员, 对寺庙的治安、名声都造成影响, 需要进行管控。

3. 散场管理

散场管理需要检查疏散通道是否通畅。场所内疏散线路, 有些场馆存在杂物堆积现象, 应及时清理;平时未使用的出口由于游客不熟悉和缺乏引导, 活动时即使开了也少有人走, 导致人群出口使用时某些口过于集中, 影响疏散, 应加强引导和宣传;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收起护栏, 以免对行人造成堵塞, 但地毯不能及时收回, 以免阻碍人流, 需要在人群疏散完后再收回。每场活动结束后, 可以考虑在容易造成人员滞留的地方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疏散, 这样可以防止由于驻足观赏或拍照留念造成的人员滞留, 从而使得疏散通道更为通畅。

场所外出入口处疏散通道, 不仅需注意交通管制的时候, 更需注意的是当解除交通管制后, 人群疏散完之前的那段时间, 稍有疏忽便可导致拥堵;摆摊点区域通道应保持畅通;工作用车与入口应保持一定距离, 防止堵塞通道。

(三) 资源层面

1. 人力资源

主要是针对每场维持秩序的安全管理人员, 由义工和牧师负责或配备专门的安保人员。需要了解其配置、选拔的标准和培训的内容。培训以责任和疏导为重点, 尤其是识别拥堵点、建立疏导点。安全管理人员需要了解预案及其职责, 有些地方采用对预案并不是很熟悉的临时义工, 对预案并不是很熟悉, 影响预案的实施, 因此平时应进行一些训练。

2. 设备与设施

可分为视频安防监控措施、防爆安检措施、通讯措施、消防措施和电力措施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作用在于震慑、远程监视、视频取证, 目前应做到与当地公安系统相连;防爆安检系统对于反恐防恐、检测炸弹和违禁品意义重大, 希望以后能得到推广;良好的通讯措施用于现场指挥调度、应急指挥和支援;目前宗教场所由于建筑结构和活动内容, 普遍都为重点防火单位, 消防系统应该按规定的级别进行完善配置;电力系统方面, 经调查有些晚上举行的宗教活动曾发生过停电事件, 需要提前进行通知, 并配备应急灯, 还需检查电力设施是否存在触电隐患。

3. 沟通与宣传

宗教活动需要跟预案中卫生、消防、公安、交通等部门进行沟通。还需要向公安系统了解近期社会上发生过的与宗教活动相关的治安案件, 这些事件可以作为参考, 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宗教活动需要处理好跟周围商户和居民之间的关系。有的宗教场所跟周围居民距离过近, 宗教活动的时候广播等声音可能会影响居民休息, 需要互相进行沟通, 保持良好关系。

宗教活动时信众有时会强烈地表达自己的宗教情感, 因此在举办活动时要考虑信众的精神状态, 避免内部发生冲突。宣传方面首先包括疏散线路的宣传, 对场所布局和疏散线路的了解程度决定了疏散的时间;另外需要针对公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宗教场所多用木质结构, 而且烧香的比较多, 应注意防火问题。消防部门也需要针对本场所进行定期的培训。

五、结论

本文从大型活动的聚集人群风险方面, 针对宗教活动场所的风险进行了分析, 采用国外的审计模型、戴明模型, 并对北京西城区多家场所多次活动进行实地调研, 制作出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表。

该检查表在开斋节等一些重要宗教节日期间得到了应用, 为宗教活动事前安全自查和管理部门检查提供了科学工具。利用检查表对各宗教场所进行了对照检查, 发现了人群对流、疏散方案没有针对性等问题, 并提出了安全建议, 如设置安检设备、对入口和出口人流控制、加强人群流动和分布监测措施等。

由于调研范围有限, 不可能将所有的宗教场所和节日活动进行调研和总结, 安全检查表还需要在以后的应用中得到完善。

摘要:宗教场所作为大型活动场所, 其聚集人群的安全态势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多家宗教场所和活动的实地调研, 总结了宗教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 然后利用戴明模型设计了安全检查流程, 接着利用审计模型和HSE调查表设计了宗教场所人群风险的安全检查表, 为宗教活动场所聚集人群风险的安全检查提供了具体的建议和指导措施。

关键词:宗教场所,人群风险,风险评估,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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