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学与案例教学

关键词: 教学法 教学 案例

商法教学与案例教学(精选四篇)

商法教学与案例教学 篇1

一、案例及案例教学的内涵解读

案例是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进行的客观描述, 以备查询和再现。

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有很多种, 对各层次属性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学概念, 也反映出对该教学法不同的认识程度。

大多数对案例教学的界定着眼于它的教学方式上。“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教学材料, 结合教学主题, 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 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 并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法, 就是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实际案例、撰写案例总结报告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2]“案例教学就是以教学案例为载体, 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标, 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 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 强调师生对案例共同进行讨论, 并写出有关案例分析报告。”[3]这些界定对案例教学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强调, 侧重面不一样。

下面是一则比较完整的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 它也代表本研究对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教学就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 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 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 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 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4]。

二、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分析

目前, 我国高校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是讲授的方法。中国高校传统的讲授式教育还是有其优越性的, 如传授的专业知识具有条理性和系统性, 便于学生作笔记和掌握。但是, 讲授式方法存在着其特有的缺陷, 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因为学生在课堂上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听课状态, 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创造性的思考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因为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主要是书本法律知识和经过教授智力加工的研究成果, 很少有机会在课堂上具体、充分地讨论实际案例。虽然近些年来, 教育界一直在探讨如何改进教学方法, 改变讲授式方法给学生带来的被动局面。但在这方面我们同其他国家相比做得还很不够。我们的教学方法应当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 改变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方式。

(一) 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课程, 单调的法律条文和基本概念众多, 专业性强, 内容庞杂, 具有枯燥性的特点, 如果只是简单地教授知识, 照本宣科, 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 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 更无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成了课堂教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 将现实生活中的生动、逼真的事例引入课堂, 营造一种身临其境的气氛;给学生提供一个独立思考、自由讨论的学习环境。在这样的学习状态下进行教学, 就比较容易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激发其学习的动力。

(二) 可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学习国际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其运用于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法, 能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式的理论知识, 却难以获得运用该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案例教学法更加注重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由于通过让学生认真分析案例, 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开展, 通常是由教师事先选择教学案例, 通过教学案例的呈现创设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境, 课堂教学就是在围绕这个具体案例开展的分析讨论中进行的。学生通过案例中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在潜移默化中便逐渐学会了如何去分析问题, 学会遇到类似的情境或问题时该如何对待, 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没有唯一确定的解决办法, 可以给学生进行开放式思考和讨论空间, 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适应社会的需求。

(三) 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形式特别依赖并突出学生之间的通力合作。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组织形式, 为了达到共同的学习目标, 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学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信任。实践证明, 一个彼此合作、相互支持的团体的学习效果, 要远远好于单个人的学习效果。在传统的讲授方法中很难培养或提高学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

(四) 有利于学生系统化地掌握专业知识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应该会涉及很多问题, 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 学生往往不能单纯依靠某一部分的内容去分析整个案例, 必须对学习的整体内容都非常熟悉并且能够前后融通、综合运用。所以, 案例教学在无形之中将学生所学习到的全部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在将课程不同内容和知识点系统化方面起到了红线的作用。

三、案例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 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切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 而丢弃了理论教学, 因为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 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采用什么教学方法, 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 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 开展案例教学不是替代理论教学, 讲授教学应该与问题讨论、案例教学结合起来, 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 应选择典型的案例

由于课时数的限制, 案例的选择不在于多, 而在于精, 关键在于所选用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教师应精选并提炼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现实典型判例充实国际商法案例库, 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而在通过案例分析, 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则, 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越经典, 学生就越有兴趣, 参与程度就越高, 学习收获也就越大。欧盟、美国、日本、东盟、韩国、俄罗斯等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 因此, 我们也应特别注意选用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 应注意及时更新案例

国际商法的案例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商法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国际贸易具有涉及面广、变化快等特点, 国际贸易活动在网络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因此, 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 必须适应国际商法实践迅速发展变化的实际;案例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不断更新, 才能保证实际教学的需要。

(四) 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案例教学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 以教师的有效组织为保证, 以精选出来的能说明一些问题的案例为材料, 而要做到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往往较为困难, 有时会产生耗费时间较多而收效甚微的结果[5]。案例教学在时间和效益上存在着矛盾, 案例教学需要耗费的时间较多, 它要求教师和学生都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案例教学的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但教师和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毕竟有限。

总而言之, 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 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在实践上是必要的, 是符合课程教学目的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在国际商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有益于师生的共同提高, 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 增长实际操作能力。不过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

参考文献

[1]邹丽敏.案例教学的教育价值及教学流程探讨[J].无锡教育学院学报, 2004 (, 2) :38-39.

[2]杨清源.如何推行案例教学法[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16 (8) :44.

[3]潘学中.论师资培训中的案例教学[J].中小学教师培训, 2001 (, 6) :13.

[4]黄卫国.案例教学模式在教育学课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2, 增刊:98-99.

海商法教学系统案例 篇2

第一章 船舶

一、船舶所有权 案例一: 【案情简介】

甲船务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1月20日签订《“风帆”轮转让协议书》。约定如下:由甲方将其所属的“风帆”轮以人民币1500万转让给乙方;乙方应于2000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轮进行外观勘验并接受该船;该轮应严格依乙方验船时之现状交船,属于该船的所有技术证书、设备、备件、物料和技术资料等,无论在船上还是在岸上,均应随船交给乙方。签约后,甲、乙公司于2001年1月25日13:00时在黄埔港交船完毕。事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曾在交船前通过其原经营人丁公司代购“风帆”轮的辅机备件及主机备件,并分别于2000年4月4日由丁公司将辅机备件以及于10月22日将主机备件先后在香港交付运输,运抵广州后就一直存放于广州一物资供应站仓库内。乙公司遂向甲公司主张这两批备件的权利,未果,便诉至法院,诉称:本案双方在船舶买卖合同中早已对该船的备件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即不论是船上还是岸上的备件均随船交付,并且根据习惯,该轮的备件也只能用于该轮之上,因此,甲公司应将存放于仓库中的主机

备件与辅机备件一并交付。【思考方向】

1.本案双方所签订的船舶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双方对标的的交付范围是否明确? 3.若双方合同未曾涉及船员私人物品及粮、油、烟、酒等用品之归属,乙公司可否对此也主张权利? 4.甲公司是否已完全履行了交付义务? 5.如何认定2000年4月4日发运的“风帆”轮的辅机备件及同年10月22日发运的主机备件的权利归属? 【学理分析】

在本案中,首先应认定甲乙双方所签之船舶转让协议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内容合法,当为有效合同。其次,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应于2000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轮进行外观勘验并接受该船,因此本案之交易是确定的。据此应认定双方对船舶及 其备件的交付范围是明确的,即双方交易的范围是以2000年9月29日乙方最后勘验船舶的时间确定的。最后,本案焦点在于主、辅机备件究应归属何方所有?其关键就在于甲公司取得这两批备件所有权的时间是否在2000年9月29日之前,因为双方曾明确约定:该轮应严格依乙方2000年9月29日验船时之现状交船,属于该船的所有技术证书、设备、备件等,无论在船上还是在岸上,均应随船交给乙方。由本案观之,辅机备件当应判归乙公司所有,因为该批备件是于2000年4月4日就已在香港被交付运输,属于合同约定的2000年9月29日验船时或这之前在岸上的备件。而主机备件就不应判归乙公司,因为这批备件是于同年10月22日才在香港交付运输。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之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故甲公司取得这批备件所有权的时间应在交付运输当时或之后,不可能在交付运输之前,即不可能在确定交易范围之前,换言之,甲公司在同乙公司确定交易范围之时尚还不具有所有权的备件,自不属于交易之范围,而无须向乙公司交付,尽管这批主机备件原确是作为“风帆”轮维修备件而予以订购的。

案例二: 【案情简介】

甲公司将某船卖给乙公司,乙公司由于经费紧张只支付了一半船款.双方约定余款于3年内结清。乙公司接手该船后一直未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乙公司在经营中同丙修船厂签订了修船合同,将该船交由丙修船厂修理,并因拖欠修船费而与丙修船厂发生了争议。丙修船厂诉至法院,申请扣押该船。甲、乙公司辩称:依我国《海商法>,由于该船所有权之转移未经登记,则甲、乙公司(即船舶所有权转移当事双方)就当然可以以该船所有权转移未经登记,因而未发生效力为由来对抗丙公司(即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思考方向】

法院是否应支持甲、乙公司的主张,判丙公司败诉?

案例三: 【案情简介】

某渔业公司于1995年9月自某船公司处购得某冷藏运输船并开始经营该船。购船后,渔业公司为正常经营该船,在物质上、程度上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为该船更换一台副机、购 2 置一部鱿鱼钩机、配备适任船员、为该船投保渔船险等等,并以拥有此船为条件同国外某公司共同投资兴办了一家水产品加工公司。购船时渔船公司曾向船舶登记机关征询过有关船舶过户事宜,登记机关因此类船舶属特殊船舶,经营此类船舶需交通部批准而未予办理登记,渔业公司在此之前即曾向交通部提出了经营此类船舶的申请。1997年3月,某船舶工业公司因与该船卖方(即某船公司)的合同纠纷而向法院申请扣押该船,渔业公司以该船之所有权已从某船公司处合法转让给自己为由提出异议。而此时交通部关于渔业公司可以经营该船的批文仍未下发至船舶登记机关,该船的所有权转移自然也就未能得到登记。于是某船舶工业公司主张某船公司与某渔业公司(即船舶所有权转移当事双方)间就该冷藏运输船所有权的转让不能对抗自己(即第三方)对该船的权利主张。

【思考方向】

兹假设有四种情况,则分别对某船舶工业公司之主张有何影响?(1)某船舶工业公司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一事并不知晓,于是提出上述主张:(2)某船舶工业公司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之事一清二楚,事后仍提出上述主张:(3)某船舶工业公司在提出上述主张之时,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一事并不知晓,直到提出后方才了解此事;

(4)某船舶工业公司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一事不仅知晓,而且以某种方式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接受未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对其的约束,但事后与卖方产生合同纠纷,又提出上述主张。

【学理分析】

上述两案情的核心问题是未登记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对当事人的效力究竟如何。而这一效力问题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对船舶转移当事人双方间的效力问题(在此方面,若买卖双方已完成船舶转让事宜,则即使这一事实未经登记,也丝毫不影响船舶所有权已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转移这一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未经登记之船舶转让对买卖双方间的效力不构成任何影响,一方决不可以未经登记为由而于转让船舶后又主张转让协议无效。从上两案案情来看,显然均不属于该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对当事人与第三人间的效力问题,而上两案之纠纷就恰恰属于这一范畴。现分述如下:

案例二:甲、乙公司之抗辩不能成立

因为《海商法》第9条关于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登记,未登记则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绝对不能理解为如果船舶所有权转移未经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当事双方可以以船舶所有权转 3 移未经登记,因而未发生效力为由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主张。在船舶所有权转移当事双方与第三人的关系上,《海商法》第9条仅赋予第三人以主张船舶所有权转移未经登记因而不受其约束,并可以主张该所有权转移无效的权利,而从未赋予船舶所有权转移当事双方以任何意义的抗辩权。故甲、乙公司对丙公司之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院支持甲乙公司的判决也就毫无疑问是错误的了。

案例三:某船舶工业公司主张能否成立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海商法>第9条之所以规定船舶所有权转移要进行登记,并以登记作为船舶所有权转移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的前提条件,其目的无非在于通过登记这种方式使船舶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转移这一事实得到公示,使第三人了解这一事实,以免因对这一事实不知情而在交易中遭受不测。本

来船舶系动产,因此转移船舶所有权,交付即可满足公示的要求。但船舶又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常作不动产处理,因此《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均规定船舶所有权转移应以登记来公示,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次,此处所谓的“第三人”是否包括所有意义上的第三人?是否既包括善意第三人(即对特定的法律事件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的第三人),也包括恶意第三人(即对特定的法律事件知情或应当知情的第三叭)?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不同的,对善意第三人,法律向来予以保护,善意保护是各国法律的通例。但是另一方面,法律所保护的也仅仅是善意第三人,而对于恶意第三人,法律则向来不予保护。<海商法>第9条的主要目的是赋予第三人在船舶所有权转移等事项未经登记时主张船舶所有权转移等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他可以不受该所有权转移约束的权利。本条规定是对第三人利益的一种保护,其所保护的第三人也只能是善意第三人,即对船舶已经根据买卖合同由卖方交付给买方,并已由买方所占有和使用,只是未办理登记这一事实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的第三人,而不应当是恶意的即对上述事实知情或应当知情的第三人,因为此时对于该第三人来说公示的目的已经达到,这种情况应视为对第三人来说登记已经进行,所以船舶所有权转移对第三人生效的前提已经具备,未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此时就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同时对善意第三人来说也只需在实施与船舶有关的法律行为的当时为善意,如果在事后得知船舶已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事实,他仍然享受善意保护。而对于放弃权利的第三人来说,既然<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旨在赋予第三人在船舶所有权转移未经登记时主张该转移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是一种权利,权利人就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如果第三人以某种方式明示或默示地放弃了上述权利,接受未登记船舶所有权 4 转移对第三人的约束,那么,这一所有权转移当然也就具备了对抗该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在本案中,假定的第一种情况出现,即如果根据客观情况,船舶工业公司不了解渔业公司已向船公司购买了该船并已开始经营该船这一事实,即船舶工业公司是善意的第三人,那么对其申请法院应予支持;而当第二种情况出现时,即如果根据具体情况,船舶工业公司对上述事实知情,即船舶工业公司是恶

意第三人,对其申请法院则不应予以支持;当第三种情况出现时,其仍然享受善意保护;当第四种情况出现时,则对其申请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最后,我们还须明白一点,即使本案属于第一、第三两种情况,也就是说船舶工业公司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结果,只能是依据并适用我国现行法律的结果,而并未能体现法律公平正义之最高诉求。因为实践证明,由<海商法》及(船舶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所构成的我国现行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制度,不仅表

现出某些规定不够明确(例如第三人究竟是否只包括善意第三人以及如何界定之等问题),而且在船舶所有权转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的处理上,在注意保障第三人利益的同时,没有能够对船舶所有权转移的当事双方的利益、尤其是买方的利益给予应有的保护。虽然,一般说来,船舶买卖双方提供法律规定的上述

文件、满足<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条件并不困难,正常情况下。申请人可在7日内获得船舶所有权登记书。但现实的情况并非总是如此理想,当船舶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买受方已占有并且开始经营船舶,买受方提出登记申请后,由于申请人所无法控制的原因,船舶所有权转移长时间得不到登记。

在此期间,如果当事船舶因船舶出卖方的债务而被并不知情的债权人请求法院予以扣押的话,那么对船舶买方来说尤显不公。本案情况即是一例。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有学者曾建议《船舶登记条例>可借鉴其他法律、法规的做法,规定由船舶登记部门制作登记申请公报,将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包括申请时间、申请

内容、申请登记的船舶的主要情况及时记录并予以公示。并且规定,据依法成立的船舶买卖合同而买入的、船舶买方已提出登记申请,但非由于船舶买卖双方的原因而尚未获得登记的登记中的船舶,免因船舶出卖人所负债务而受扣押。若此。当不会发生如本案陷船舶买方于不利之情况。

二、船舶抵押权

案例四: 【案情简介】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发生财务危机,便将其所属的“南海”轮于2001年1月向丙银行设定抵押以融资500万人民币,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02年1月。后甲又因经营乏术,不得不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将“南海”轮于2001年5月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3年。2002年2月甲公司仍未能偿还抵押担保的债务,丙银

行便诉至法院,并提出扣押、拍卖“南海”轮的请求,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抗辩称,该船已被自己从其所有人处光船租赁使用,若该船被扣押、拍卖,必将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请求法院驳回丙之请求。

【思考方向】

像这种于同一船上设定船舶抵押权在先,设定光船租赁权在后,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哪个权利应予以优先保护? 而若于同一船上设定光船租赁权在先,设定船舶抵押权在后,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又将如何予以保护? 【法律规定】

1.《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付租金。

3.《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6 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一)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三)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4.《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学理分析】

依一般法理分析,船舶抵押权属物权,而光船租赁权属债权,又由于抵押权成立在先,善意的抵押权人是没有过错的,当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与承租人的光船租赁权产生冲突时,即租赁权之行使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时,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法院可依抵押权人的申请,判令解除该租赁合同。当然,根据<海商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及《合同法》第228条第l款的规定,承租人对因此而遭致的损失可依违约责任向出租人索赔,或要求减少或不付租金。可见,在船舶抵押权设定在先、光船租赁设定在后的情况下,应依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的原则来处理。

对于光船租赁权设定在先,船舶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又将如何处理? 从《海商法》第151条规定的立法精神来看,在出租人未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而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若抵押权和光船租赁权产生冲突,抵押权人似乎依然可以主张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而先行行使其权利,而因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给承租人带来的损害,承租人也只得以违约责任向出租人请求赔偿。但是有专家指出,在单船公司盛行的今天,出租人除了该船舶以外,可能一无所有,若首先保证抵押权人实现其权利后,承租人可能一文钱也得不到。同时,由于我国对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明文规定以登记为其公示方式,对一个谨慎的债权人来说,他在接受抵押人以船舶设定抵押之时,大多会在船舶登记簿上检查该船舶的登记物权及光船租赁权。因而,在光船租赁设定在先,且出租人未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即设定抵押 7 权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对此情况往往不仅知道,而且还应知道此时设定该船舶抵押权很有可能给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而他却仍然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此种情况,当属恶意。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知,此种情形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当然,也不能一概认定只要出租人未事先取得承租人的同意则抵押权人肯定有恶意从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而应区别对待。因为,毕竟债权人在设定船舶抵押权之前就船舶上的登记物权和光船租赁权进行检查只是一个谨慎的债权人的习惯做法而已,法律并没有赋予他必须如此做的义务。况且在我国,很多抵押权人在设定船舶抵押权时是不知道检查船舶登记簿的,此时,就很难说他们肯定有恶意了。故而,在实践中,认定恶意与否的标准关键在于抵押权人是否在设定抵押权的当时知道有光船租赁权的存在。可见,在光船租赁设定在先,船舶抵押设定在后的情况,并不能一味依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的原则来处理。对于〈海商法〉第151条及《船舶登记条例》第20条均未将此区别予以规定的缺憾,专家建议应在《船舶登记条例》第20条要求提出的文件中加入一项规定:“该船舶已以光船条件出租的,还应当提供承租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案例五:

原告卢天增将其个人购买的一艘运输船挂靠被告捷顺公司,取名“捷顺303“,并在福州港监登记注册。双方口头约定,该船所有权登记为捷顺公司,由卢天增经营,并负责税收和经营费用,捷顺公司每月收取管理费2200元。1995年7月27日,原告锦程公司、卢天增与被告捷顺公司协商,同意将“捷顺303”船转移挂靠在锦程公司,锦程公司与捷顺公司为此签订了《船舶转移协议》。协议约定:“捷顺303“船系挂靠船舶,财产所有权属卢天增;挂靠期间卢天增与捷顺公司发生45万元债务,船舶转移前应结清,后由捷顺公司办理该轮的有关过户所需手续;协议签订后,“捷顺303”船舶所有事宜与捷顺公司无关,该船所有权属锦程公司。协议签订当日,卢天增偿还了所欠捷顺公司的债务。之后,锦程公司、卢天增将船名更改为“天荣”轮,并注销了原“捷顺303“轮的船舶营运许可证。当原告在福州港监办理“捷顺303”轮注销和过户手续时,发现捷顺公司于1995年11月22日将该轮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下称仓山支行),抵押贷款的数额为90万元,福州港监出具有船舶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因船舶已设定了抵押权,福州港监不予办理注销与过户手续。由于卢天增在此之前已将“捷顺303“轮的营运许可证注销,为营运,锦程公司和卢天增于1995年9月在泉州申请办理了临时营运证书,1995年12月底,临时证书到期,船舶再未营运。

为此,二原告以被告在船舶转移协议签订后,私自将“捷顺303”轮向银行抵押贷款,致使其无法办理船舶注销和登记手续,船舶无法营运造成经济损失为理由,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捷顺303"轮过户为原告锦程公司或赔偿卢天增船舶价款350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7万元。

民商法案例教学中的伦理道德教育 篇3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道德伦理;教育;民商法案例

G642;D913-4

随着国家相关机制以及政策的推进,目前高校的教育水平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大学生的素质情况却叫人堪忧,在国内大学中一些自杀、投毒以及暴力的事件不断的出现,让社会大众对于高校的素质教学产生了怀疑,因此强化高校教育中对于大学生道德素质教育是迫在眉睫的。文章以民商法的课程为背景,并且应用生动的案例教学形式,进行极其深入的伦理道德的教育讨论,旨在提升在高校教育中商法课程的适应价值,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现阶段高校中伦理道德教育的现状

现阶段在高校之中,一部分的大学生其伦理道德素质的水平和其学历处于不相符的状况之下,进而在我国高校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校内矛盾、家庭和人际之间矛盾,究其原因还是因为高校在其教育中对于伦理道德教育的重点偏离和缺失。

首先是目前很多高校对于学生的伦理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大部分的教师和学生都认为专业知识的教学更为重要,实践性和应用性的人才培养才是高校的培养主要目标,进而对伦理道德教育的重视不足[1]。

其次是目前高校中已经开设的伦理道德课程极其简单和单一,教学的方式也十分单一,即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的模式。这样的教学形式对于实际的教学效果是难以保障的,同时和时代的发展也存在极其严重的脱节问题。

随着时代的不断推进,以及人们的意识不断改变,现阶段对于大学生的伦理道德教育已经越来越到人们的重视,面对目前校园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高校自身也认识到了伦理道德教学的必要性。因此已经有一些极其先进的伦理道德教学模式在部分高校中开始应用。例如:在计算机教学的课程之中,合理的设置信息伦理道德教育的模块,进而帮助学生认知到计算机犯罪其存在的隐藏性和危害,进而建立起知识自主产权的概念;在医学的专业中开设了医学的伦理道德,教导学生在从医的道路上要以人为本,以一颗一切为病人的心投身于医疗事业。

二、伦理道德教育在民商法案例教学中应用分析

在高校的民商法课程之中其主要使用案例教学的模式进行,通常教学的案例都是具体直观、生动形象的,进而能够实现在教育中让民商法更加贴近于学生本身,从而培养学生对于民商法的学习兴趣。进而在其教育之中也可以依据其丰富的案例进行伦理道德教育的植入,进而达到教育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下具体介绍。

(一)生命伦理道德教育

在民商法的教学之中有效地融入生命伦理道德教育是十分必要,其可以帮助学生更好的认知生命的本源、意义以及价值等多个方面的知识,进而能够引导其建立一个正确的生命观,认清楚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意义,进而努力的实现自身价值的提升,同时也充分的对他人生命给以尊重。

例如:在案例教学之中,教师可以将一些残忍的杀人、伤人案件合理的植入教学之中,可以引导学生观看一些法制频道以及法治的纪录片。在大部分的高校法学院之中都设有实习基地或者是模拟的法庭,教师可以将学生带到模拟法庭中,进行真实法庭的情景再现,让每一位学生都感受到法院的庄严,以及法律的严酷,进而让每一学生都知道犯法的严重性,减少学生一时冲动犯下措施的可能。还可以让每一位学生都近距离的去接触犯罪嫌疑人,并且感受被告家人其所承受的痛楚,进而提升对于生命的认识和重视。

在民商法案例教学之中合理的植入生命伦理道德的教育,实践证明其可以及时的帮助学生进行负面情绪的疏导,进而帮助学生拥有一个正确的生命认知心态,进而在生活、学习以及工作之中面对困难也会有一个积极向上的心态。民商法教师在教学之中,应该注意收集一些具有表达性,切实可用的实际案例,进而能够在教学之中使用。

(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

在学生的伦理道德教育之中,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现阶段大部分的高校其在教学之中对于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是严重不足的。大学生自身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和水平,进而认为在高校中的伦理道德教育应该是以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为主,进而对于伦理道德教育中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产生了忽视,没有深刻的认知关爱老人,孝敬父母以及和谐家庭的重要意义。

高校的民商法教学之中,应当使用合理的相关案例来进行充分的家庭伦理道德教育,进而培养学生健康的家庭观和恋爱观,加强大学生心中的伦理道德以及责任意识。针对于目前广泛存在的啃老族现象,在民商法课程之中,应该举出实际的案例来说明,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人,都应该认清自身的职责,自己为自己负责,并且要对父母怀揣一颗感恩的心,例如北大学生的杀母案件就可以应用其中。

通过教师列举负面的案例来让学生自身总结出其中包含的积极意义,进而让学生能够在家庭生活中充分的尊重每一位家人、师长、关爱邻居,等等。

(三)经济伦理道德教育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经济的认知也是越来越深刻。在社会之中每一个体都是一个单一的经济主体,并且和社会整体经济彼此相互联系。经济伦理道德教育主要是教育学生在市场的经济运作中,遵守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做一名遵纪守法的经济人[2]。

高校民商法教学中,经济方面的案件很多,因此可以适当的选择具有代表性但是又具有一定趣味性的案件来作为教学的案例,并且要在其中深深的植入伦理道德教育的内容。例如,对于目前极其严重拜金主义现象,很多学生对于时髦。时尚以及昂贵的东西具有强烈的兴趣,存在着严重的逐利问题。如苹果手机,其价格相对国产手机价格十分昂贵,但是其十分时尚,学生往往为了买苹果手机出现了挪用生活费,借高利贷,甚至卖肾买苹果手机的案例,来获取和自身实际经济情况不符的奢侈品。这些案例都可以作为反面的教材来进行学生经济伦理道德教育,让学生通过反例建立起一个正确的价值观。

(四)信息伦理道德教育

随着计算机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目前已经进入了“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了大学生生活的一部分。在互联网时代最具有价值的东西便是信息,故此近年来涉及到信息的网联网犯罪事件每年都在增加。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信息犯罪其主要人员是青年人,其中也存在着大学生犯罪的现象。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也是因为很多大学生其对于信息犯罪的认知程度不足,沒有认识到知识侵权的重要性,这也就说明了目前高校在信息伦理道德教育方面的不足。

高校的案例教学之中,教师教学的重点应该放在建立学生的信息伦理观上。合理选择民商法中的案例,尤其是一些较小的案件,进行学生的引导教育,帮助学生认识到互联网虽然开放但是也是具有约束性和规范性的。例如,目前在网络中“人肉搜索”是十分严重的,由于网络监管其存在的一定局限性,致使很多的大学生也参与到了“人肉搜索”之中,盗取他人的信息,不尊重他人的隐私。甚至还存在一些学生在互联网的使用中存在着严重的侥幸心理,尤其是计算机专业相关的学生,甚至模仿黑客,进行网上大规模的信息盗取,在这种侥幸心理之下,其实就已经违反了一定的法制法规。

民商法教师在经济伦理道德教学中,其使用的案例最好要贴近大学生的的生活,进而让大学生能够更深刻的认知到网络信息的相关知识,并且让学生通过了解违法犯罪来建立一个正确对待网络的态度,面对网络信息有一个正确的对待心态,并且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取信息,在享受信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主动的进行网络信息获取秩序的维持,切实提升大学生的经济伦理道德素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大学生的伦理道德处于一种严重不足的状况之下,其原因一部分就是高校在其伦理道德教育上的不足,因此需要通过各种措施来增加伦理道德教育的力度。文章以民商法案例教学为例,提出在其教育中进行伦理道德教育的途径,值得各个高校参考和使用

参考文献:

[1]范益民,艾兵有.传统伦理道德传承与现代性的遭遇——以西双版纳勐海县打洛镇曼芽村布朗族为例[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3(2):105-109.

论商法教学案例讨论课的组织 篇4

众所周知, 商法的技术性、实践应用性非常强, 并在法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虽然有利于学生更好的掌握基础理论知识, 但在教学过程中, 却往往忽视了对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创新意识的培养, 也不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使法学理论知识脱离了实践, 不利于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塑造。而案例讨论教学法, 是对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的一种尝试和创新, 这种方法, 不但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使学生更好的把所学到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相联系, 而且对培养学生各方面能力具有一定价值, 并能更好的调动学生学习枯燥、沉闷的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 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 从而为更好的成为一个具有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新型人才而服务。

1 案例讨论法教学的功能和意义

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中, 案例教学法曾被广泛应用, 该种教学方法通常的做法是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需要, 在讲解基础理论知识和重难点时, 选取合适的案例进行进一步说明、解释, 案例是为理论讲解而服务的, 所以其处于辅助的地位。虽然在举例的过程中, 学生也会某种程度的参与到教学中, 例如参与案例的分析, 交流, 讨论等, 以此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并掌握重难点, 但是和案例讨论法相比, 传统的案例讲解法中更多的体现的是教师教学的主动性, 在课堂上, 由教师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解, 分析, 并进一步举例说明教师所讲解的知识点和重难点, 为了不扰乱既定的教学计划, 学生往往只能就个别的问题在很小的程度上参与有限的讨论, 而往往不能对教师传授的知识进行深入和透彻的讨论与分析, 并且学生因为参与度不高, 往往在教学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师生之间也缺乏必要的和谐的互动, 教师通常无法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 课堂气氛比较沉闷, 学生对所教授的内容缺乏兴趣, 实践中学生缺乏创新意识和自我思考的能力。相反, 案例讨论法在原有的案例教学法基础上, 打破了原来课堂中教师角色和学生角色的设置, 学生变被动为主动, 学生之间可以互相讨论、辩论, 学生和教师之间也可以直接进行交流和沟通, 使原本沉闷的课堂变得活跃生动, 效果显著。

1.1 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中, 由于教师教学地位的主导性, 导致了学生在学习中的被动性, 因此, 在学习枯燥的法律知识的过程中, 学生越发的缺少热情和积极性, 甚至对法律条文产生一种厌烦感, 进而使得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整个法律职业失去了兴趣, 最终选择了其他行业。商法是一门逻辑严谨、思辨能力很强的实践性课程, 在学习的过程中, 教师如果根据该门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选择案例讨论教学法, 不但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 使学生对法律知识, 法律条文产生好奇和兴趣, 而且可以更好的调动学生课堂的参与度, 进一步锻炼他们的法言法语表达能力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1.2 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高等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和根本目标是培养能够熟练运用法学理论、法学方法独立分析问题、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法律职业人才。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 更注重对学生基础法律知识的传授, 这种教学模式导致一个很严重的现实问题, 即我们的法学教育人才, 虽然有很多是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记忆高手, 但是一旦走入社会, 进入到司法实务当中, 他们却成了不会运用法律知识只会死记硬背的机器, 因为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在中, 他们只学会了死记硬背, 而没有学会灵活应用的技能。而案例讨论教学法, 其产生和发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在各类教学中做到理论联系实践, 锻炼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课堂的案例讨论, 学生可以学会把死记硬背的法律条文应用于具体的案例, 对模拟的实务中案件做到正确、准确的适用法律条文。这个学习的过程, 不但可以使学生通过课前对案例的查阅、分析掌握相关法律条文, 培养自学的能力, 而且通过课堂讨论, 辩论, 还可以进一步学会运用法律法律去独立思考、解决问题。

1.3 培养学生的法律综合素养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中, 师生之间互动较少, 学生在教学中基本没有多少表达的机会, 教师的教学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教学计划的限制导致教师在教学中不能给学生太多的空间和时间, 所以学生在课堂上既没有机会也没有多少时间来表达自己对问题的思考和分析。长此以往, 本应该是能言善辩的法学专业的学生, 却发现不会运用法言法语来表达和陈述, 更不会从法律的角度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来思考问题。案例讨论法在教学中转变了师生之间的地位, 教师给了学生更多的表达空间和机会, 锻炼了学生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和辩论的各种技巧, 这些技巧不但是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所必不可少的技能, 而且也是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所具备的综合素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2 案例讨论课的具体实施

随着法学教育的深入, 越来越多的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开始结合部门法的要求采用案例讨论教学法, 以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学习内容。然而, 案例讨论课的组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次成功的案例讨论课需要从课前、课中到课后都进行充分的准备和严谨的设计。

2.1 选取案例

选择合适的案例是案例讨论课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 因为如果案例选择不当, 不但不能使讨论课顺利开展, 还会影响到学生对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兴趣, 进而打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因此, 在案例讨论课之前, 要针对授课学生现有的法学基础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选取适合讨论的经典案例。案例的选取不能过于简单, 要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可争辩性。“相对于简单的案例而言, 该案件将导致两种以上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可能被适用, 不经仔细辨别和严密推理难以给出确定的结论。”这样的案例才能激发学生探索的欲望和兴趣。选取的案例最好是司法实务中真实发生过的案例, 因为此类案例既和我们的现实生活密切相关, 同时又是学生热切关注的焦点, 并且案件具有一定的争辩性, 又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讨论的热情, 现实中真实存在的案例往往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权威性, 通过对该案例的讨论, 可以使学生更清晰的掌握法律基础理论知识, 运用法律知识于实践, 感受到法律的实用性, 并学会举一反三, 对此后的教学也会有一定的助益。比如在讲授《商法学》的过程中, 笔者经常会以国美电器集团创始人黄光裕和国美前董事会主席陈晓之间的股权之争作为一个典型的案例来组织一次案例讨论课。该案例在我国公司发展历史上是一个非常具有争辩性和讨论性的案例, 案例争议的最终结局也非常发人深省和值得借鉴, 对于学习《商法学》的学生来讲, 这是一个既能足够引起他们兴趣的案例, 又是一次能令他们体验理论联系实践, 学会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的好机会。

2.2 课前准备

在正式组织讨论课之前, 将案例讨论的内容布置给学生, 是顺利开展讨论课的一个重要的课前准备环节, 因为这将影响着课堂讨论能否按照既定的计划进行下去。由于选择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真实性, 因此需要给学生充足的时间进行课前准备, 比如查找、收集相关案例前因后果的资料;阅读、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文;分组讨论、撰写结论报告等。为了便于课堂讨论的顺利开展, 笔者一般将学生分成若干讨论小组, 比如正方组、反方组等, 然后至少提前两个星期将具体的讨论内容和要求传达给各个小组, 要能保证学生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在布置任务的时候, 笔者一般会对案例中重点讨论部分、法律条文适用等内容给出一定的提示, 明确大概的参考资料范围, 并在准备阶段能随时对学生给予适当的引导和辅导, 及时与学生沟通、交流心得, 以便能了解和掌握学生的进度和准备情况。只有课前准备充分和详尽, 在讨论的过程中, 学生才能对案例进行清晰的阐释, 透彻的分析和准确的运用。

2.3 讨论课的组织

案例讨论课的核心在于对课堂讨论的组织。案例讨论教学法的目的不在于得出正确的结论, 而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塑造他们的综合法律素养, 从而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基础。基于此目的, 笔者以一次《商法学》课程的案例讨论课为例, 来论述课堂案例讨论的组织设计。在《商法学》的分论公司法学部分, 股权和公司治理问题一直是这部分的重难点, 如果只在课堂做枯燥的理论性讲述, 学生往往无法理解其内容的精髓, 更无法掌握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因此, 在讲述这两个问题的时候, 笔者按照教学大纲的需要和学生的基础知识水平, 组织设计了一次案例讨论课, 本次讨论课选取了我国公司发展史上的一个经典代表性案例。该案例发生在2008-2010年间, 基本案情如下:2006年7月, 永乐电器被我国最大的家电零售企业国美电器收购, 永乐电器的董事长陈晓出任了国美集团总裁, 与国美集团创始人兼大股东黄光裕共同执掌国美电器。2008年黄光裕因经济犯罪入狱, 陈晓临危受命, 接受了黄光裕对国美实际经营控制权的委任。为了帮国美摆脱因黄光裕入狱引发的国美资金链断裂的困境, 陈晓引入了外国投资贝恩资本, 并实施了一系列高管激励措施, 但这些措施威胁到了大股东黄光裕的利益, 因此引发了黄光裕的不满。2010年8月4日, 黄光裕提出召开国美特别股东大会, 并提出了5项议案即要求撤销增发股份 (增发股份会摊薄黄光裕股份, 威胁其大股东地位) 的一般授权和陈晓在国美董事会的职务等。在之后的一个多月中, 双方矛盾继续恶化, 2010年9月28日, 国美在香港召开了特别股东大会, 该次会议上, 大股东黄光裕要求撤销增发股份的一般授权获得了通过, 但撤销陈晓职务的议案被否决, 而陈晓则继续留任国美董事会主席, 可以说双方打了个平手。2011年3月, 陈晓辞去国美董事局主席一职。黄光裕与陈晓之间的国美控制权之争最终以陈晓的黯然出局落下帷幕。国美股权之争彰显了我国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必然性, 同时也给我国现代企业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在正式组织讨论课之前两周, 笔者已经先将本次讨论课的案例和需要准备的讨论报告, 参考资料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说明, 并把学生分成了若干小组, 根据案情需要笔者设置了正方组 (代表黄光裕———家族创始人兼大股东) , 反方组 (代表陈晓———职业经理及中小股东利益) 。如此分组, 不仅可以让学生有身处真实角色的感受, 体会真实的案例情境, 而且还可以让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案例。针对学生的准备情况, 笔者设计了如下的讨论流程: (1) 根据之前的准备情况, 由各讨论小组发表各自的讨论报告, 并提出课前准备阶段遇到的疑难点问题。 (2) 针对各小组的发言情况求同存异, 对已经达成共识的问题不再赘述, 对该部分明确适用的法律条文并对涉及的股权和公司治理问题的知识点进行简单讲解, 但对大家普遍存在疑问的未决问题, 可通过限制时间再次进行讨论或进一步的辩论, 已达到明辨真理的目的。在讨论中, 教师要注意摆正自己的中立地位, 既不能过于主导, 这样会使课堂气氛沉闷, 不能顺利展开讨论, 也不能过于武断, 这样会打击学生的积极性。教师应把自己当作一个组织者和参与者, 既要适时的引导学生的讨论, 防止学生偏题, 又可以参与到学生的讨论中, 发掘学生的潜力。 (3) 根据学生的发言情况, 笔者进行总结点评。在讲评中, 教师尽量要做到全面、客观, 既要肯定学生的思想火花, 也不要随意武断的用“错误”去评判学生的发言。最重要的是对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存在的方法错误问题要指明其根本原因。学生的某个见解偏颇往往是因为生活或实践经验的不足, 因此在评价中应多多鼓励学生参加课后实践, 多多体验生活, 让学生体会到“真理来源与实践”的道理。

3 案例讨论教学法的评价模式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通常倾向于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 这种考核方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能很好的考察学生对基础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 但通常不能兼顾考核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学生毕业后一旦进入法律职业, 他们就会发现在学校书本中学到的知识并不能很好的应用于实践中的真实情境, 相反, 由于在校期间缺乏实践能力的锻炼, 他们往往会面临理论与实践脱节, 创新意识不强、实践能力不高等等困境。进入21世纪以来, 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律职业能力和法律综合素养的法律职业人, 这一目标的实现要求我们在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的基础上, 也要改变传统的只注重理论知识的教学评价模式。因此, 如果将案例讨论教学作为部门法学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就应该采取与之相配套的教学评价模式即注重实践能力考核, 减少或降低知识记忆性考核。如对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考核进行7:3的比例设置, 理论知识可适当采取限时闭卷考试的方式, 用以检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 而实践能力考核的内容和比例则与以案例讨论课为核心的独立实训课程保持一致。根据学生的课前准备情况, 课堂发言情况和课后的总结情况来评价学生的实践能力部分, 然后再将理论考核部分和实践能力考核部分进行综合评价, 这种教学评价模式改变了以往传统的评价模式, 即将单一的“课堂、教师、书本”为中心的架构转变为“课前准备、课中讨论、实际应用”为中心的架构, 学生既在课前锻炼了查阅文献, 撰写分析报告的实践能力, 又在课堂中学会了将理论知识联系实践, 使用专业的法律语言进行辩论和分析的技巧。教师在这个过程中也做到了课前、课堂和课下三位一体的教学目标的统一, 既完成了教学计划又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是一种符合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评价模式。

参考文献

[1]侯启舞.案例讨论教学法的功能及其实现[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3, (10) :1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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