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征信信息采集工作的探讨(精选2篇)
篇1: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征信信息采集工作的探讨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征信信息采集工作的探讨
摘要:虽然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非法集资等突出问题,但作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益补充,目前仍不可缺位。为防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息不透明风险,须进一步强化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对其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以此促进商业银行及借款人真实准确了解担保机构的信用状况。
关键词:担保机构;征信;信息采集
近年来,为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从税收、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扶持。在此形势下,全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迅速,无论是从机构数量还是从担保业务量来看都处于“井喷”的状态。加强各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有利于发挥银行担保机构各自的业务优势,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则有助于利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作用,积极开拓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市场。但随着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超常规高速发展,其所带来的规范经营等问题也非常突出,特别是2011年以来全国各地相继爆发中担、华鼎、创富等担保机构非法集资、非法吸存、变相放高利贷、挪用客户资金等众多问题,给金融市场稳定带来巨大冲击和挑战。在此形势下,进一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征信信息采集质量、丰富征信信息采集内容显得尤为重要。在此,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征信信息采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以此进一步完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征信信息的采集工作。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状况
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客户在商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专业保证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和非政策性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全资或控股设立的、以贯彻国家政策为主要目标,具有执行公共财政明确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非政策性担保机构是指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外的担保机构,包括市场化运作、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以会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互助型担保机构。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标准分类的“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中的金融担保活动下的所有企业,均应认定为融资性担保机构。
据媒体报道信息显示,截至2011年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同比增39.3%;在保余额总计19120亿元,同比增39.1%,其中融资性担保16547亿元。同时,其风险管控能力有所增强。截至2011年年末,融资性担保代偿率0.5%,损失率0.02%,同比减少0.02个百分点。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为0.8%。这一两年,担保机构进行了大面积的清理整顿,淘汰了一批但仍保持了较快发展。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确立了由银监会牵头,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参加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具体承担联系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负责政策、制度的制定,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及对地方政府的指导工作。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具体监管则是以属地监管为原则,由各省级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具体负责。2010年3月,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后又制定出台了多个配套制度,各地方政府也在随后出台了相关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如广东省政府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149号),至此全国初步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的监管框架和制度框架。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征信信息采集中遇到的问题
201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2010〕365号),就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即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进一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征信信息质量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从实践情况看,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征信系统运用不足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但从调查了解情况看,受制于技术条件、信息管理水平等因素,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担保机构也没有或很少独立向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报送担保数据,部分担保机构甚至连基本的查询角色都没有,须依赖合作商业银行查询借款人的征信记录。担保机构自觉、主动运用征信系统的意识不足。
(二)信息采集内容缺乏行业特性
1.缺少准入信息
由于担保机构作为特殊金融行业,其准入必须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通常为金融局或相关金融管理机构)的审核后方能对外开办业务,而目前担保机构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中未能反映担保机构是否经过有关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开办担保业务的信息,仅有技监局、国税、地税代码信息。
2.缺少专业信息
由于担保机构承担担保风险的特点,商业银行及借款人更加关注担保机构的对外担保信息状况,关注其所担保企业的违约状况,从而进一步判断其风险经营管理能力,而目前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反映的各项内容与一般信贷企业反映的征信信息是一模一样的,反映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特点的专业征信信息不多,缺乏针对性反映担保机构真实经营状况的有效信息。
(1)信用报告中的借款人财务信息栏目没有反映担保机构的对外担保信息数据;没有担保机构存出各商业银行保证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支出(即担保垫款)等会计科目信息。
(2)信用报告没有反映担保机构所担保的信贷业务出现不良的有关情况;没有担保代偿率、损失率、拨备率等担保行业特有信息。
(3)缺少反担保信息。由于担保机构没有或很少独立向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报送担保数据,因此在“当前对外担保信息抵押信息”栏目中没有信贷企业提供的抵押物信息,即通常所说的反担保物情况。
(4)当前对外担保信息栏目反映的专业信息较少。一是未能反映担保余额。信用报告中的当前对外担保信息(详细版)没有反映担保责任余额情况的数据,现行仅反映保证合同金额或本担保人保证担保金额,不能准确判断担保机构对外担保的贷款总额变动情况。二是未能区分担保类别。现有的当前对外担保信息(详细版)中仅提供了保证合同编号,不能区分担保业务是属于公司类还是属于个人类,对商业银行判断担保公司的担保主营方向存在难度。三是未有逐笔缴纳保证金情况,不能判断担保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总体情况。
(三)信息采集质量有待提高
目前,担保机构的担保信息数据仍主要以各个商业银行各自分别向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报送的方式进行,缺乏商业银行及担保机构信息数据核对环节,致使担保机构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反映的其对外担保信息仍存在不准确的情况。
(四)信息采集效率有待提高
由于担保机构以承担对外担保为主营业务,其经营的好坏完全依赖对外担保业务的经营规模情况(指合规经营方式下),因此在对担保机构对外担保规模的控制上,各商业银行基本有自己的风险底线,即控制担保机构提供对外担保限额,防止担保机构担保总量过大,而目前财务报表信息一年仅更新一次,不能有效反映担保变动情况。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征信信息采集工作建议
(一)强制执行数据报送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仅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提出接入征信系统的申请”,由于其属暂行规定,非强制性法律文件,存在执行报送制度难的情况。鉴于目前全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在保贷款额度已突破万亿,对征信数据质量已具有较大影响力,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鼓励与商业银行开办担保合作业务的担保机构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担保数据,增强担保机构主动利用征信系统的意识。
(二)建立反映担保专业信息的栏目
进一步完善现行对担保机构征信信息采集工作,丰富采集内容,增加融资性担保行业所特有的担保专业信息,如修改财务信息采集内容,增加针对担保行业财务报表特点的相关科目内容;增加反映担保贷款出现欠息、不良的相关记录;增加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反担保物信息;增加反映担保贷款现有余额的信息;增加反映对外担保业务类别(公司类、个人类);增加反映缴纳保证金金额;提高财务报表的更新频率等。
(三)开展数据核对工作
进一步强化担保机构的担保贷款征信信息核对工作,在强制担保机构报送数据的基础上,通过优化信息系统,自动核对担保机构提供数据与商业银行提供数据的一致性,对存在不一致的,落实整改工作,将数据核对工作贯穿到征信系统的使用、监管及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从而逐步提高担保机构的征信信息准确性。
(四)完善免征营业税等补偿或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担保行业的发展,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补贴或奖励措施,如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18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816家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保费融资担保服务,而现行对担保机构补偿(补贴)或奖励采用各商业银行核实担保公司数据、担保机构向政府部门申报的形式获得。建议加强对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的运用,以征信系统反映的相关数据作为补偿(补贴)或奖励的辅助参考手段,进一步督促有关担保机构及银行提高担保机构的征信数据报送质量。
(五)多渠道提升征信运用水平
一是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银行网点、新闻媒体等多渠道积极宣传征信工作,进一步提高各相关机构、社会群体的征信运用意识;二是加强各相关主体单位之间的交流,通过举办座谈会、交流会等形式,使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及征信管理部门相互借鉴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商业银行、担保机构数据质量的考评制度。
参考资料: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
[2]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
[3]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149号)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银发〔2010〕365号)
[5]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
[6]李海峰.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控制[J].中国金融,2011(23).(作者单位:中山大学)
篇2: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征信信息采集工作的探讨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即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须经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原则,在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业务往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然而,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与不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悄然萌发,在与企业、银行也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中也未完全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致使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事件频繁发生。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的原因
(一)信贷管制背景下,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银监会下发《银担合作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致力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长期稳定合作。银监会认为仅仅依靠银行的间接融资无法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再当前社会环境下发挥政策合力的作用,《融资性担保机制的规范意见》的出台,使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更有了政策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存在便利用法规与文件的空子,杂乱无章的生存。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如银行信贷人员存在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兼职的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亲属及其他关系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更有甚者协助担保机构高息揽储、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2011年6月厦门某融资担保公司巨额坏账案件的出现,牵扯一系列以融资担保公司和当地银行为主体的高利贷链条,更有银行副行长充当地下金融掮客,致使巨额资金流失。
银行业工作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片面完成任务,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对担保机构的管理责任没有完全发挥。信贷人员懒散的工作态度,过于相信经过资质考核的国有担保公司,认为不需要监测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及管理层动态信息,贷前审查不到位,致使不能实时全面的监测担保机构。在合作过程中也没有按照信贷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执行。
(三)与银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截留、挪用担保贷款的情况。融资担保公司不仅进行银行业贷款担保,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及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有些融资担保公司也仅仅是注册的“皮包公司”但由于监管留于形式,担保机构杂草丛生,事实上没有明确的监管。例如:2012年2月华鼎担保公司涉嫌骗取贷款被立案侦查,导致其担保的中小企业400余家无法偿还贷款,百余家面临破产,危及社会金融秩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种类
(一)外部风险。融资性担保贷款的外部风险主要是客户信用风险,是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既包括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又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与担保公司恶意串通骗取贷款;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不限于贷款担保,更有甚者发放“高利贷”,从事非法违规活动等等。
在银行业务实际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常需要存入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但部分担保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借款公司的贷款提出部分作为保证金存入银行保证金账户,如此一来,担保公司未动一分一厘,既收取了借款公司的担保手续费,又在银行保证金账户存入足以使银行信任的保证金数额,事实上降低了担保公司的代偿责任,增加了企业的还贷负担。如某担保公司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借款人将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保证金存入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携款出逃后,借款人对自己的贷款产生抵触情绪,要求只归还百分之八十,其余百分之二十由保证金偿还。但保证金账户因涉及经济案件被法院查封,保证金无法用于偿还该笔贷款,致使银行的资金面临损失的巨大风险。尽管上述行为在各融资担保管理规定中明文禁止,但担保公司为利益钻空子,最终破坏了金融秩序。
(二)内部风险。首先,贷款审批制度不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存在不落实信贷审批条件,贷前调查留于形式;贷中调查审查忽视对第一还款来源调查,过于相信第二还款来源,而第二还款来源又多被融资性担保公司转嫁保证金,掩盖了信贷风险;贷后检查不到位,过于相信担保公司的代偿能力。照顾人情,发放贷款时手续、材料不真实,加大了不良贷款形成的风险,加剧了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其次,银行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升。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吃老本,不及时更新知识与时俱进;有的员工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当操作或未尽调查职责致使贷款可能受到损失的风险;有的员工不仅不学习法律法规,甚至连本单位的规章规定都不是很清楚,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再次,银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一些信贷人员存在利己思想、拜金主义等道德风险,这些败坏工作和社会风气的思想不去除,信贷风险中的各种风险都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厦门某融资担保公司的案例给我们深刻的教训,信贷人员及各主任负责人道德风险的存在,带来的金融资金危害是难以估量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经营。开展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要重视融资性担保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严格贯彻执行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一是严格贷前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明确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实缴资本。当前对于融资性担保贷款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银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贷款审查的制度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除了对借款人资信、经营、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外,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质、背景、担保能力等,落实审查责任,各级银行机构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二是加强贷中审查,认真落实贷款核保管理,及时审查担保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代偿情况、关联贷款及其他足以危害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一旦出现突发状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三是做好贷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银行要加强对担保公司的贷后管理,监控其代偿能力,以预测其代偿能力的变化,按期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做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转嫁保证金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严格要求担保公司在制定银行开设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在双方签订独立的保证合同后,发放贷款前按约定足额存入保证金账户。对转嫁保证金的行为予以禁止。鉴于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在遇到经济或刑事案件时得不到保障,在办理具体业务时,银行业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保证金的质押条款,或者双方签订书面的《保证金质押合同》,明确保证金账户的要素及账户内资金的质押性质,将保证金转化成质押或者完善其他第二还款来源,从法律上为优先受偿权提供保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全面审查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风险因素。根据借款人的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运营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认真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及时了解担保公司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对担保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密切关注。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明确各级信贷部门的职责,提高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
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成立专门的风险预警部门,监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及其他关联企业的财务情况,以准确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息和风险状况,防范风险出现,在突发事件出现时,能及时快速保全本机构的资产。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激励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防范职业风险和道德风险。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不尽完善合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通过不断提高内部实力才能更有效的防范风险。在当前银行业竞争激烈的形势下,一些金融机构为吸收存款、完成贷款任务放低贷款发放的条件,调低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门槛。更有甚者,违反上级相关规定开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种道德风险的存在,提示着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员工职业和道德素质的必要性。
在日常工作之余要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学习,促使信贷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使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道德认识,锻炼道德意志,提升道德修养;对于一些吃老本的信贷人员,要督促其不断更新其知识储备,做到与时俱进,与当前的政策法规俱进,各银行业机构应当利用业余时间集中学习规章制度,让信贷人员相互激励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制度的执行力低下问题是员工道德素质的又一体现,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力,规章制度的出台便如同虚设,因此要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信贷政策及操作规程,加大道德风险形成的难度。制定严厉的惩罚机制,使信贷人员不敢触犯道德底线。让每一笔融资性担保贷款的发放都严格依照规章制度,让每一个信贷人员对自己发放的贷款都做到心中有数,为自己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和责任。
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因融资性担保贷款逃废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确保银行业稳健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风险,认真审查担保公司担保资格,加强对担保公司的检查,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密切关注,及时了解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情况,制定完善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现借款人有不还款倾向时,在确保贷款不被挪用的前提下,做实第二还款来源保障贷款安全,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防范风险。同时完善内部监管体制和风险预警应急处置机制,从内部操作中杜绝风险的发生。
(来源:中国金融界网)资管大时代的银行同业业务、投行业务、金融市场业务、公司业务跨界创新实务培训
2014年08月16-17日 ? 北京
第一讲 债券市场发展、转型及对资管合作的金融机会
第二讲 资管大时代的银行金融市场和投行业务创新及同业合作实务 机构资金-优质项目-金融资源“精准整合”对接会 第三讲 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创新模式与转型探索
第四讲 监管新规下银行理财、同业及金融市场业务转型发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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