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关键词: 食品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精选9篇)

篇1: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法规等,加强食品企业内部的追溯监管,保证食品原材料来源安全,明确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员工的责任,有效减少食品生产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销售、使用、服务质量的全过程记录追溯管理;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索证有效性及查验或验收记录追溯管理;以及生产场所卫生状况记录追溯管理。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3 职责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3.1 市场部负责原辅材料供方评价及购销计划中所涉及的产品标识与追溯管理方面工作; 3.2 质检部负责原辅材料查验和产品质量检验所涉及的产品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同时,会合其他部门做好产品质量安全召回工作;

3.3 生产部门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所涉及的产品标识与追溯管理方面工作;

3.4 生产、包装、保管人员各自负责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产品标识与追溯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3.5 其它工作职责按相关制度中界定的职责履行。4 标识定义 4.1 标识

标识是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它说明物等表示。4.2 标识划分

企业的产品标识,通常分为原材料标识、生产过程中的标识、成品标识、标识管理、标识追溯。4.2.1 原材料包括生产食品所使用的主料、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及其包装材料的标识。4.2.2 生产过程中的标识包括加工状态、检测(测量)状态的标识。4.2.3 成品标识。通常称销售包装标签的标注,其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4.3 状态的标识

不同状态的产品应作不同的标识,以便于识别。

4.3.1 测量状态的产品标识分为:待检验、已检验(包含:合格、不合格、待判定); 4.3.2 不合格产品的判定,按产品标准中相关规定执行; 标识标注程序 5.1 标识的内容

5.1.1 产品属性:品名(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格型号、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出库保管员等;

5.1.2 检验和测试状态:待验、合格、不合格等,检验测试人员、检验测试日期、批次等; 5.2标识的方式

通常采用挂牌、贴签、分区域摆放等方式,并配以表格登记。5.3 采购品的标识 5.3.1 查验

外购产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等到货后,按本公司验货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标识及登记记录; 5.3.2 验货检验和试验

外购产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经验货后需对其质量检验检测的,按本公司验货制度相关规定,并按执行标准要求和方法实施;验货后检验合格的入库存放在指定区域,并作标识,内容包括:批次号、物料编号、物料名称、入库数量、入库日期、生产厂家等。

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做好退货或者交换良品的工作准备,必要时进行“不合格”标识,分区域存放、处理; 5.3.3 索票索证

外购产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应由负责查验人员按相关规定索取相应的票据和证照材料,并与其产品的一致性和票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对; 5.3.4 保管要求

仓库保管人员负责对查验、检验检测合格的产品及票证接管工作,产品分类入库存放,票证妥善保管,并建立标识登记、标志。5.4 生产过程中的标识

5.4.1 生产过程半成品标识。按《生产作业指导书》和《产品检验规程》要求,对生产人员代号标识及相关生产质量控制表格的填写;生产中相关配件上均表明生产人员编号(用黑色记号笔写在相应位置),严格遵守生产规程要求,如果下道工序人员发现产品没有编号及时返回。5.4.2 产品生产时填写的相关表格必要时输入电脑,做成产品出厂原始记录,便于查询。5.4.3 各个工序的检验和测试状态及加工状态,可通过放置于不同区域反映出来,必要时配合进行产品标识。对于经检验为返工/返修的产品,直接返回上道工序,或放入返工/返修区表明情况。对于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废品,放置于不合格区。

5.4.4 生产完工的产品送至测试区,测试后须返工的产品放入指定区域写明情况,返工之后的产品,重新检验。

5.4.5 当计量检测设备失准导致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或流出厂时,发现部门必须立即通知生产部相关人员,转回上道工序或按发货批次进行追回、检验和返工/返修。

5.4.6 生产部门生产过程中,各种标识资料必须随产品一起交接,确保追溯时的准确性。5.5 成品标识

5.5.1 成品的标识。规格型号、编号、加工日期、数量等;

5.5.2 最终检验、测试不合格的成品,应放置于有不合格标识的区域;

5.5.3 包装人员在装箱以后在箱外进行标识(含顾客名、品名、规格、数量等)。顾客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订货合同或订单上的约定执行;

5.5.4 产品出厂时封装好相关资料,并将产品出厂时间填写到原始记录表中; 5.5.5 产品出厂标识

食品出厂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其相关标准要求。通常标注的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5.6 标识的保护

5.6.1 产品标识应清晰牢固,应保证具有可追溯性;

5.6.2 产品未出厂前,必须做好标识保护工作,保证标识整洁、醒目、完好,防止误用产品或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严禁涂抹、撒毁;

5.6.3 无状态标识的产品不得使用、转序或出厂;发现标识不清或无状态标识的产品,应及时报告标识责任部门,产品暂停流转,直到重新正确标识后方能流转。6 产品的可追溯 6.1 可追溯的标识区分

可追溯的标识通常分为三种类型:

6.1.1 原材料的标识统一称为“原材料批号”; 6.1.2 过程加工的标识统一称为“生产批号”; 6.1.3 成品标识统一称为“出厂批次号”。6.2 追溯性要求

产品应具有可追溯性,应覆盖到生产加工的全过程。即:查询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客户名称、生产日期以及各工序的相关作业人员和工序质量、检验记录、入库有关记录等信息。6.3 产品追溯程序启动、实施

6.3.1 当顾客要求或本公司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需要追溯时,自追溯通知下达后,由技术、生产、销售部门负责人共同负责,各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与追溯查阅产品标识的各种登记记录工作,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6.3.2 当监管需要或用户反映产品有重大质量嫌疑时,由负责技术工作经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实施追溯,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严密组织查阅产品标识登记,按要求适时书面上报或通报产品追溯进度或结果;

6.3.3 产品追溯程序启动、实施记录。凡启动产品追溯程序的,各部门应做好登记记录并按相关管理制度中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负责技术工作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查找、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研究解决的方法并通报各相关部门,杜绝问题再发生。6.4 处理产品的追溯

6.4.1 食品的处理产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处理,并按相关制度规定做好登记记录,必要制作视频资料留存备查。

6.4.2 产品召回,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按本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具体操作方实施。

篇2: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南充市境内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生产管理的全过程记录,使之可追溯。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指企业在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如:投料记录、温湿度记录、消毒杀菌记录等)、出厂检验、销售等关键环节,设立若干个质量安全监控点,以文件记录,结合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等新技术手段,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实现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的全程可记录、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企业应根据规模大小确定其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自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运行情况,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内容主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采购进货查验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等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出厂检验记录管理、不合格品记录管理、产品流向管理、原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管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过程记录三个层面建立起从原料采购到出厂销售的全过程体系架构,环环相扣,有机衔接,确保可追溯。

第八条、企业应当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逐批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记录档案并统一归档管理,没有保质期限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产品有效期长于两年的,应保存至有效期满六个月以上。

第九条、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信息,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以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等先进技术为手段,实现食品生产电子信息化追溯。

第十条、本制度由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篇3: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日前举行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听取了市政府办公厅对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上海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情况的审议意见》的复函。据了解, 市商务委已会同市食安办、市法制办启动食品安全追溯地方立法调研, 形成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初稿, 争取尽快制定食品安全追溯的地方政府规章。

食品摊贩管理将有据可循。根据《复函》, 市食药监局将食品摊贩的监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予以重点推进, 并且在对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的清理中, 及时增加对食品摊贩相关处罚案由。目前, 市食安办正抓紧修订《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拟将夜市餐饮 (夜排档) 的规范管理问题一并研究。

上海市还将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今年1—7月, 全市共受理食品安全类投诉举报36924件, 同比增长56.5%。其中“12331”直接受理28092件, 占全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总量的76.1%, 按时答复率为100%。“12331”转交各有关部门承办的举报查实率为65.3%, 同比提高10.6个百分点。核发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287笔, 计15.23万元。下一步, 将建立重要投诉举报案件查办督办和有奖举报制度落实的考核通报制度, 进一步健全“举报—查处”联动机制, 完善举报人保护和举报信息保密制度。同时, 拓展群众监督渠道, 探索利用微博、微信等信息手段, 方便市民投诉举报。

篇4:追溯制度为食品质量保驾护航

根据记者的提问,魏传忠会长就食品追溯技术全产业链的发展谈了几点意见。

一、追溯技术是响应政府要求,对食品质量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就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部署,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把促进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经济质量效益上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高度关注,下最大气力抓好”;李克强总理强调:“人的生命最宝贵,要采取更坚决措施,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这一切,为新时期食品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动力。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这意味着,追溯技术已从单纯的技术层面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追溯技术也由此成为国家对食品质量进行监管的有力政策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底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将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作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设追溯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规划,确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具体要求。

这个《意见》,是国家系统推进追溯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旨在建立强大的食品质量监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完善食品质量监管的各项基本环节和制度。从源头治理,讲的就是溯本清源,就是追溯。

二、追溯技术是世界各国对食品质量实施管理的有效措施

21世纪是讲究质量的世纪。质量强则国家强,质量兴则民族兴。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党的十八大提出“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同时提出了把“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写进“十三五”规划建议的指导思想。这是我们党立足发展新阶段,对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是我国质量工作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南。

魏传忠说,我在质检部门工作几十年,质检部门特别是检验检疫系统承担着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我越来越认识到追溯在食品质量保障工程中的重要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8042:1994)把追溯的概念定义为“通过登记的识别码,对商品或行为的历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踪的能力”;就是利用已记录的标记追溯产品的历史、应用情况、所处场所或类似产品或活动的能力。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强制要求在其境内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欧盟自2002年起,要求所有在欧盟国家上市销售的牛肉必须具备可追溯性;欧盟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规》(EC)178/2002,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欧盟国家上市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对于进口食品,不具备可追溯性的禁止进口。美国国会2002年通过了“生物反恐法案”,将食品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战略高度,强制要求企业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根据该法案,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要求国内外生产、加工、包装和储藏供人和动物食用的食品生产企业,在2003年12月12日前向FDA登记,以便进行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日本2003年颁发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国内牛肉可追溯导则》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牛肉食品的加工者、供应商和零售商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分别提供从屠宰场到零售出口的可追溯信息。此外,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等国家也相继对食品的可追溯性做出法律规定。

就追溯机制而言,在国际上以欧美、加拿大为代表,都是由一个独立的或专门设立的部门对行业产品追溯进行统一管理。在信息管理上,美国建有国家动物标识信息系统,澳大利亚建有国家牲畜标识计划数据库,这些都属于国家级别数据库,对录入的信息有统一标准,由国家对其进行管理和分析。

因此,追溯体系的建设,是采集和记录食品产生、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

三、追溯技术是品牌保护、安心消费的有效保障

我们知道,当前的食品市场上,许多大企业、名企业、品牌企业都在着力于生产符合标准、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好食品;但正是这些好品牌的食品,被许多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仿冒假冒、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这不仅给大企业、名企业、品牌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损害了这些企业的形象;同时,也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国家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以及当事企业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却无法根除、杜绝这些恶劣行为的发生。

魏传忠认为,采用追溯技术,建立追溯体系,对解决仿冒假冒这一问题提供了有力武器。那就是,食品企业生产的所有食品,都通过追溯技术手段采集和记录食品产生、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让进入市场的食品“戴上”追溯的标签,从原料来源、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实行追溯;让“李鬼们”自己现形,没有藏身之地、容身之所;让仿冒假冒产品彻底暴露在人们面前。企业也将由此维护好精心打造出来的品牌形象, 不再受不法分子的伤害和损害。

nlc202309082105

同时,大家都是社会中的一员,都处在市场经济的链条之中。在生活中,当其购买食品时,总担心买到不安全的食品。这种消费心理是极为正常的。究其原因,就是长期以来,广大消费者频繁受到假冒伪劣产品的侵害,缺乏对食品质量进行专业性的判断。

追溯技术的应用,对消除广大群众在消费过程中的担忧心理,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因为追溯,可以让消费者不需要掌握或学习食品生产的相关专业知识,就能对食品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解和判别;对产品真伪进行辨别。当消费者不再为买到假货而担惊受怕时,必将促进广大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提升消费能力,形成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的良好局面。

四、积极发挥学会职能,建设面向社会公众的追溯信息服务平台

魏传忠说,中国检验检疫学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国家质检总局主管的全国检验监测检疫行业唯一的国家级学术社团组织。学会自2013年11月11日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学术化、技术化、国际化、社会化”的发展定位,致力于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致力于提升技术能力和水平,热情服务经济发展,共同保障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2014年9月,在APEC食品安全论坛期间,学会发起成立“全球农产品食品检验联盟”。2015年3月,学会举办了以“食品安全 全球共治”为主题的博鳌论坛质检分论坛;同时,与美国嘉吉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法国达能集团分别签订了实施食品安全培训的合作协议;2015年4月,主办了“第七届国际食品安全发展论坛”和“第十三届国际奶业大会和乳业论坛”。通过举办这些活动,从行业管理到行业发展,从食品安全到重点检测领域都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对话,促进了政府部门和行业的有效沟通。

为了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发挥学术性团体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把握好政府职能转变机遇,主动承担政府职能转移工作,学会决定成立“中国检验检疫学会产品质量追溯专业技术委员会”,以期通过开展一系列追溯技术的学术交流活动,针对不同产品和生产流通领域的特性,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采用简便适用的追溯手段,推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提升食品质量追溯能力和水平;建设面向社会公众的追溯信息服务平台,让更多优质安全的食品和农产品通过追溯技术手段,快速、便捷、放心地推送到百姓面前;提升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使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魏传忠表示,我们将秉承学会的发展理念,积极协调社会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共同建设食品质量追溯体系,共同开展追溯技术应用与推广,共同构建起食品质量与安全防线,让广大消费者共享“舌尖上的安全”。

篇5: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当前,对饮料、乳制品、冷冻饮品、火腿肠、糖果、袋装豆制品的安全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销售无“QS”标识的食品、假冒仿冒知名品牌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三无”食品等食品安全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除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还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职业操守。食品仓库管理制度

① 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② 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③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④ 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食品不得与药品、杂品等物品混放;

⑤ 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⑥ 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食品销售制度

① 销售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进货时向供方索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严禁购销产品标志不全或现售现贴商标的食品;

② 销售食品必须无毒无害,禁止出售变质、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存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③ 出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蝇、防尘设施,并正当使用。使用工具售货及无毒、清洁的的运装材料,禁止使用废旧报纸运装食品。货款、工具分开存放,所用工具班前应彻底清洗消毒;

④ 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做到:不留长指甲、长头发、长胡须,不戴戒指,不涂指甲油,操作时不吸烟; ⑤ 吧台内严禁落地存放食品,严禁乱堆、乱放食品及其他杂物。

食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① 从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食品,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② 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

食品可追溯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制度 存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

③ 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④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

⑤ 运输车辆和容器应专用,严禁与其他非食品混装、混运。⑥ 食品采购入库前应由库管人员进行验收,合格者入库储存,不合格者退回。

⑦ 餐饮用食品采购必须索证,建立食品索证登记档案,索证要有专人管理。

单位(负责人):

篇6:猪肉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当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层层落实责任制。

二、建立生猪及生猪产品购进、储存、销售等可追溯制度,向社会做出肉品质量安全承诺,并对质量安全承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详细登记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

四、建立肉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信息。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加盖检疫、检验合格印章,并附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五、有效利用电子监控设施、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实行肉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跟踪和溯源。

六、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及时召回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

七、对召回的不合格肉品一律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篇7: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福建省政府令2017年第198号 【发布日期】2017-12-29 【生效日期】2018-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于伟国 2017年12月29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在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前款所称一品一码,指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的追溯编码规则,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

第三条以下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以下称追溯食品):

(一)粮食及其制品;

(二)畜产品及其制品;

(三)禽产品及其制品;

(四)蔬菜;

(五)水果;

(六)水产品;

(七)豆制品;

(八)乳品;

(九)食用油;

(十)食盐;

(十一)经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追溯食品的具体类别品种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省建立统一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汇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追溯系统信息,通过编码识别、身份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和验证管理实现追溯食品和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健全追溯管理协调机制,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和检查生产经营者实施一品一码源头赋码和追溯记录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牵头建设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

(二)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三)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健全并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源头环节准出制度,确保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时赋有追溯码,统一产地准出凭证格式;

(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牲畜屠宰环节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三)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和牲畜屠宰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健全并落实食用水产品源头环节准出制度,确保食用水产品产地准出时赋有追溯码,统一产地准出凭证格式;

(二)食用水产品养殖环节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三)对食用水产品养殖、初级加工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粮食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二)对原粮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负责提供辖区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追溯信息;

(二)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根据需要组织制定食品安全追溯码规则、追溯数据传输格式与接口规范等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商务、林业、经信、工商、卫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第十三条下列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电子化信息:

(一)食品生产企业;

(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

(三)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

(四)食品批发经营者:包括食品进口商、食品批发销售者和兼营食品批发业务的贮存、运输服务企业;

(五)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包括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

(六)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前款第六项规定实施信息上传的餐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的范围和实施时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查验与保存责任,建立电子记录台账,如实采集记录追溯食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召回、处置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信息,实现追溯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采集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材料信息,建立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

前款规定信息发生变动的,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4小时内,更新上传电子档案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源头赋码管理:

(一)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赋予追溯码;

(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

(三)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出库前赋予追溯码;

(四)食品进口商或批发经营者对境外、省外产品在本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

追溯码可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或附随标签标识上,追溯码记载信息应当与货物相符合。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

(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出厂销售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八条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品牌、来源、用法、用量和药品的使用、停用日期;

(二)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

(三)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四)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

第十九条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上传原粮、政策性粮食追溯码、粮食品种、数量、生产地、进货日期、销售(出库)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食品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

(一)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

(三)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

(一)采购的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数量、进货日期或配送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应当上传订餐者、配送门店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送餐人员基本信息,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追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实施进货查验和记录,并上传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生产、交付后的24小时内,按照规定上传相关信息。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授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应信息系统直接提取信息。

第二十五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上传虚假信息。

生产经营者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相关有效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已经履行同一批次追溯食品进货查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随货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做到货票(卡)相符、票(卡)账一致。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接追溯管理系统、上传信息提供指导、培训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激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信息追溯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可靠运行,确保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开放的数据接口安全、便捷、批量上传追溯信息,并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实时共享数据资源。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食品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并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对接。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作为评价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在管理工作中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第三十条消费者有权向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或通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终端查询设备(工具)了解追溯食品的来源与质量安全信息。

消费者发现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的追溯食品不可溯源的,可以通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或其他食品安全投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纳入监督管理计划,通过随机抽查、全链条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加强对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依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上传虚假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职责的;

(二)未履行有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或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或未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

第三十四条食品添加剂、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其他食品相关产品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根据本办法暂未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其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三十六条大型食品零售企业,是指实际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零售企业。

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原粮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篇8:微访谈之食品可追溯管理

产品质量控制, 即使达到6个西格玛的水平, 缺陷率仍为百万分之三点四, 即100万个产品中, 有3.4个产品的缺陷超过控制标准。我曾在一家世界著名的食品企业做质量总监, 每天生产的巧克力, 如果按照单个包装计算, 至少超过四五十万。达到6个西格玛水平时, 每天都会有缺陷产品发生。但要是按照6个西格玛的质量水平控制食品, 那企业离关门的日子也就不远了。

6个西格玛是一种管理文化, 而非质量管理技术。如果仅仅从技术角度看, 它比较适于电子产品, 而不适于食品生产。食品质量特性中的生物指标, 是电子产品中没有的。对于食品安全性检测, 由于被检测的产品不能继续销售, 只能采用抽样原则, 而非像电子产品那样, 做到10 0%检测后, 还能销售。

食品不能做到零缺陷, 安全性检测又只能采用抽样原则, 对市场上存在安全性缺陷的食品, 只能采取召回的管理办法被动应对。

食品召回的特殊性

汽车召回制度已被大家所熟知, 汽车由于存在安全性隐患, 制造企业就必须召回问题 (往往是潜在问题) 汽车, 经过维修或更换零件, 汽车可以继续使用。但食品召回与汽车召回有极大不同, 一旦召回就不能继续销售, 往往要做销毁处理。

近几年国内发生过多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如皮鞋胶囊、塑化剂、瘦肉精等, 都出现了产品召回处理。细心人可以发现, 产品召回只涉及被检测出发现问题的批次, 而非有隐性安全性问题的产品, 这不符合产品召回的原则。就如同汽车不能只召回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汽车, 而是要召回可能有安全性问题的汽车。

我认为如果真的召回有隐性安全性问题的产品, 那些被报告有问题的企业离关门就不远了。比如皮鞋胶囊是原料问题, 与是否指标超出标准没有关系。塑化剂是生产设施问题, 也与产品指标是否超出标准没有关系。

食品可追溯管理与产品召回的关系

导致不安全食品的因素非常多, 可以简单分为, 人、机、料、法、环。

人:由于操作不符合标准, 或人为故意 (破坏、投毒等) ;

机:机器、机械、仪器等失灵;

料:不安全原料被使用到产品中;

法:方法规定、流程设计等, 存在潜在不安全因素;

环:环境存在污染源, 造成交叉污染等;

当产品被确定不安全或存在潜在风险时, 往往通过产品批号进行确认。而同一批号的产品, 人、机、料、法、环存在着差异性。如果不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全要素 (人机料法环) 追溯, 产品召回的成本巨大, 甚至能够导致企业倒闭的情况发生, 如三鹿。

可追溯管理的原则

在产品追溯管理中, 可以通过精度、广度、深度等3个维度进行衡量。产品追溯涉及到管理成本, 需要与召回成本进行平衡。

精度:是指追溯信息的时间精度, 如年、季、月、周、天、班、时、分、秒等;

广度:是指追溯所涉及的范围, 可以延伸到直接的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 也可以覆盖整个食品链;

深度:是指产品的细度, 是以包装单位进行信息确认, 如托盘、箱、盒、单个产品等。

根据生产工艺、产品特点、运输条件、销售方式及以往经验等, 确认精度、广度、深度的追溯原则。并不需要做到100%可追溯, 但要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 以防止因重大召回事件, 造成的财务风险。

食品可追溯管理的价值

作为合格的社会企业公民, 当发生不安全产品或存在潜在不安全产品可能时, 都应该本着“生命第一”的原则, 主动召回产品。而可追溯管理就能够让经营者以速度最快、成本最小的方式, 进行产品召回。另外, 可追溯管理的最大价值, 并不是为了应对召回, 而是日常质量管理。生产线有着大量的信息, 包括人员、产品、质量、设备等。如果管理者担心一线操作人员不能按照要求执行规范, 那么可追溯管理, 就能够通过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当数据积累到一定程度时, 可以对流程、程序进行验证和优化, 从而大大降低质量控制成本。

建立可追溯管理的注意事项

食品可追溯管理没有太高的技术要求, 就是将每个环节的控制信息进行严格的记录。因此, 产品流程简单、规模较小的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手工方式, 建立可追溯系统。

随着IT技术的迅速发展, 通过电子化方式进行可追溯管理, 成为未来趋势, 与此相关的软件系统在市场上频频出现。但就如同当年ERP在企业实施过程中, 普遍存在水土不服, 甚至全军覆没的情况一样。如何进行电子化管理, 它只是管理工具而已, 而不是管理最重要的部分。管理的核心是人, 即意识、技巧与能力等。

篇9: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发展现状

中图分类号:F407.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2-0200-1

食品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食品的来源、加工和运输的信息。当前,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要求进口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中国日益重视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实施和完善。

1 食品质量安全溯源制度相关概念

食品安全溯源系统是运用现代网络技术、数据库管理技术和条码技术,对食品链从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到存储销售所有环节的信息,进行采集、记录、整理、分析和录入,最终可以通过电子终端设备查询的质量保障系统。建立溯源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当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能够快速有效的追溯到出现问题的环节,查出经营者和问题原料,同时可以将问题食品召回,将质量问题引起的后果降至最低,并对出问题环节的组织进行整改和惩罚,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具有三个主要作用:当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时,可以快速追溯至发生问题的环节;可以迅速地收回未出售或未消费的食品;可以长期对危害人类健康、动物或环境的无意识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识别。

2 中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发展历程

中国关于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研究始于2001年。2001年7月,上海市市政府颁发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该条例提出应当在流通环节建市场档案的可追溯体制。2002年北京市制订了食品安全信息可追踪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对购进和销售的食品记录详细的明细账,对购进食品按产地、购进日期、供应商和批次建立档案。同时,要求供应企业建立销售档案,对销售商品按销售对象、数量、批次、时间建立档案,以便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及时召回。

此后,各个省市和地区陆续开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构建。2004年上海市建立了“上海食用农夫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该平台对农夫产品的生产过程采取监控、网络查询和条码识别的管理制度。30多家蔬菜园艺场和300多家规模化养猪场建立了电子档案。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布了《中国牛肉制品跟踪与追溯指南》。

2005年欧盟实施水产品贸易溯源制度。为了应对国际形势,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出境水产品溯源规程》,同时规定出口水产品及原料必须按照该规定进行标识。同年,北京顺义区启动蔬菜分级包装盒质量可溯源制,天津实行了无公害蔬菜可溯源制并推出网上订购无公害蔬菜,福建启用了肉品质量查询系统,山东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事故可追溯制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2007年2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全面启动了《农产品质量快速溯源系统设计与运行规范研究及技术实现》课题,为我国农产品溯源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农产品溯源标准的制定提供依据和参考。其中,“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快速溯源系统的综合应用研究”的工作由重庆市标准化研究院负总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通用系统进行研究和开发。

2007年,国家编码中心关于EAN·UCC编码体系在蔬菜安全溯源系统中的应用和研究项目由山东省标准化研究所承担,该院构建的智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已经在山东省试点投入使用,同时制定了《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

2007年北京为了确保奥运期间的食品安全,启动了首都奥运食品安全溯源系统,对北京食品从生产到消费整个供应链进行全程跟踪。奥运会结束后,该系统转变成首都食品安全的日常监控措施。同年,山东高青82家供货商,对506户食品经营户提供食品时,实现了“一卡一牌一单”的追溯制度。

2008年成都采用了新兴的物联网技术,形成了生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统。2009年,北京市经营可追溯生鲜食品超市已经超过200家,150家农产品企业使用了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在猪肉批发市场建立了猪肉质量可追溯系统。2010年“中药溯源系统研究与应用”成果鉴定会在成都召开。2011年4月,在科技厅等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四川省开发了全国首个中药溯源系统。

3 总结

从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实施以来,全国各重点省市带头建立相应的追溯制度,涉及的食品从最早的猪肉到其他家禽产品、虾鳖等其他生鲜食品,从蔬菜水果到食用油、乳制品等食品,例如,山东蔬菜可追溯信息系统、山东深加工食品安全监管追溯系统、新疆吐鲁番哈密瓜追溯信息系统、江西脐橙产品溯源信息系统、北京和陕西牛肉产品追溯试点、福建远山河田鸡供应链追溯与跟踪系统。尽管食品追溯体系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处于试点推广阶段。当前,中国只在较少领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标准。中国现有的溯源信息系统没有在全国食品的整个层面上统一协同起来,不同领域采用的技术或者系统不同,使得溯源信息有简有繁,不能信息共享,不能同国际接轨。此外,食品安全追溯由多个部门参与管理,责任与职责不明确,管理十分混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多元化和溯源终端的缺乏,使得中国食品质量安全溯源系统难以普及和推广。

参考文献

[1] 唐云华.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能的整合[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5):15-19.

[2] 毕西丽.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D].复旦大学,2009.

[3] 张谷民,陈功玉.食品安全与可追溯系统[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14):42-44.

作者简介:赵月皎(1987-),女,山西霍州人,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农业经济管理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下一篇: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