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委托合同(B)(精选8篇)
篇1:诉讼代理委托合同(B)
全文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甲方与________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理,双方遵照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因经济困难,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协调费等相关费用,全由乙方承担。第二条 本案追回款额,甲、乙双方按比例提成。甲方为____ %,乙方为____ %。第三条 甲方必须积极及时提供本案全部证据,如实介绍情况,不得提供假证、伪证。第四条 乙方负责本案一、二审诉讼直至执行完毕全部代理。乙方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和解、上诉、执行。第五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反悔及终止合同。甲方中止合同,应承担按比例提成罚金;乙方中止合同,甲方可拒绝支付任何费用。第六条 追回的款项,汇入由乙方指定的帐号,乙方按比例及时支付给甲方,不得借故拖延。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至本案终结终止。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 方: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诉讼代理委托合同(B)
委托人姓名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__________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篇3:诉讼代理委托合同(B)
委托代理关系中, 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按照自己的要求工作, 由于信息不对称, 委托人不能确定代理人在工作中是否努力。因此, 设计对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有利的激励合同, 促使代理人自觉地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动是委托代理关系中重要的问题。影响委托代理合同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风险偏好, 所以, 委托人在设计激励合同时, 应结合双方的风险偏好, 同时体现双方的风险分担要求, 才能起到激励目的。
一、模型设定
设u (x) 为代理人的效用函数, v (x) 为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定义代理人风险厌恶度ρA=-u″ (x) /u′ (x) , ρA=0表示代理人风险中性, ρA>0表示代理人厌恶风险。定义委托人风险厌恶度ρP=-v′ (x) /v′ (x) , ρP=0表示委托人风险中性, ρP>0表示委托人厌恶风险。假设代理人产出函数为π (a, θ) =a+θ, θ为外生随机变量, θ~N (0, σ2) , a为代理人努力水平。委托人根据代理人的产出确定付给代理人的报酬。考虑线性激励合同s (π) =α+βπ, α为代理人的固定收入, β是代理人分享收益的份额, 即制定激励合同时的激励系数, 0≤β≤1。假定代理人努力的货币成本为c (a) =ba2/2, 其中b为成本系数, b>0, b越大, 同样的努力需要的成本越大, 因而代理人越不愿意努力。
由Arrow的研究成果可知:
代理人的风险成本:, 委托人的风险成本:。
委托人的实际收入:π-s (π) =a+θ-α-β (a+θ) , 代理人的实际收入:
委托人的确定性等价收入:
代理人的确定性等价收入:
代理人的参与约束 (IR) : (ū为保留收入)
代理人的目标是最大化其确定性等价收入, 故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 (IC) :
委托人的目标是通过设计满足代理人两个约束 (IR) 和 (IC) 的激励合同s (π) =α+βπ, 以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 从而使委托人自己的确定性等价收入最大化。因此, 委托人的实际问题是选择 (α, β) , 解下列最优化问题:
二、对称信息条件下模型的讨论
在对称信息下, 委托人能观察到代理人的行动, (IC) 约束不起作用, 故模型为:
最优解:即β*是ρA的减函数, 是ρP的增函数。
1.若ρA=0, ρP≠0, 则β*=0
含义:对称信息条件下, 当代理人风险中性, 委托人厌恶风险时, 代理人得到全部产出份额, 同时也承担全部风险。委托人不承担任何风险, 只获得固定收入。此时的最优激励合同就是租赁制。
2.若ρP=0, ρA≠0, 则β*=0
含义:对称信息条件下, 当委托人风险中性, 代理人厌恶风险时, 委托人承担全部风险, 代理人不承担任何风险, 最优的激励合同为固定工资合同。
3.若ρA=0, ρP=0, 此时, 委托人和代理人均为风险中性, 故模型为:
含义:对称信息条件下, 当委托人和代理人均为风险中性时, 代理人努力水平不受激励函数β的影响, [0, 1]中任一数均可作为β的最优解。
4.若ρA≠0, ρP≠0, 则
含义:委托人越是厌恶风险, 代理人承担的风险就越大, 激励合同的作用就越大, 特别当ρP→∞时, β*=1, 此时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代理人越是厌恶风险, 其承担的风险就越小, 激励合同的作用就越小, 特别当ρA→∞时, β*=0, 此时代理人不承担任何风险。但现实情况是代理人和委托人不可能处于一种信息完全对称的状态, 故激励模型不要求员工承担风险只能是一种理想的状态。
三、非对称信息下模型的讨论
非对称信息下, 委托人观察不到代理人的行动α, 故模型为:
1. 若ρA=0, 即代理人风险中性时, β*=1
含义:非对称信息条件下, 只要代理人风险中性, 代理人就获得全部生产份额, 同时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委托人不承担任何风险, 只获得固定收入。最优合同为租赁制。
2.若ρA≠0, 即代理人厌恶风险时,
含义:非对称信息条件下, 若代理人厌恶风险, 双方都承担风险, ρA是β*的减函数, ρP是β*的增函数。此时最优的激励合同为固定工资 (α) +奖金 (βπ) 。即委托人越是厌恶风险, 代理人承担的风险越大, 激励合同的作用越强, 设计激励合同时就要调高激励系数β。代理人越是厌恶风险, 代理人承担的风险越小, 激励合同的作用越小, 设计激励合同是就要降低激励系数β。这说明激励合同要求代理人承担的风险和代理人的风险偏好具有相同的变化趋势。越是厌恶风险, 承担的风险越小, 越是偏好风险, 承担的风险越大。
由此可知, 企业环境的不确定性越大, 企业对员工的了解越少, 企业越希望通过增大激励, 刺激员工努力工作。因此, 对于环境不确定性较大的企业, 应该尽量避免招聘风险厌恶度大的员工。
3.若ρP=0时, 即委托人风险中性时,
含义:非对称信息条件下, 若代理人厌恶风险, 委托人风险中性, 激励系数只取决于代理人的风险厌恶程度, 成本系数及外在不确定因素。
总结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 激励系数β的大小受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风险偏好影响。委托人在制定激励合同时, 应结合自己及代理人的风险偏好, 这样才能达到有效的激励目的。由于委托人了解自己的风险厌恶度, 在制定激励合同时, 只需考虑代理人的风险厌恶度即可。
参考文献
[1]李富强, 李斌.委托代理模型与激励机制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03, (9) :29-33.
[2]张琳, 施建军.现代企业中股东和经理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C].中国控制与决策学术年会论文集, 2005:1679-1682.
[3]平新乔.微观经济学十八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4]何洁, 王则柯.信息经济学浅说[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9.
[5]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浅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235-265.
篇4:诉讼代理委托合同(B)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篇5: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受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李景顺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事务,特委托乙方的`律师代为办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办理该事务的代理人,甲方指派为协助处理该事务的联系人。
第二条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律师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无关单位或个人透露。
第四条甲方必须真实、全面地向律师叙述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和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办理该事务的必要的方便条件,并承担乙方律师赴异地(外省)处理该事务的差旅食宿费用以及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办理该事务所必需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因乙方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乙方应退还预收的代理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
第八条根据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该事务办理完毕(包括调解、和解、签订有效文件以及提起诉讼、仲裁等)之日止。
第十条双方需要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如一方要求变更上述协议条款,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篇6: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诉讼代理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保守秘密,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诉讼或进行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坚持违法要求时,有权终止代理。依法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如乙方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收取的费用退还甲方;如合同签订后甲方要求解除委托,终止本合同,乙方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撤回诉讼、仲裁、非诉讼活动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此规定为违约补偿性质,与乙方工作量多少无关;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
六、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下列第____项:(1)特别授权: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和解,提出反诉、上诉等;(2)一般代理:参加诉讼、调解等程序性工作,对甲方实体权利不做处置。
七、经双方合理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元,支付时间和方式为。乙方办理案件发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
八、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代理。
九、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提交证据原件的,应当向乙方索要凭证。
十、乙方在签定本合同之前已向甲方解释收费规定及标准。本合同为乙方已准备好标准文本,在本合同签署前已提交甲方进行详细研究,乙方愿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采纳甲方的合理意见。甲方对本合同的所有异议均在签署之前与乙方协商。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审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甲方自行解除委托、非诉讼解决等)。
甲方:乙方:
篇7:委托公民代理授权委托合同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______性别:_年龄:_____
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代理人公司法人(签字、盖章):______
篇8:诉讼代理委托合同(B)
项目管理是近年异常热门的领域。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不同,项目需要在资源、成本、时间等条件约束之下完成或达到其最初设定的目标,更加体现管理的水平与效率,因此,很多企业或机构逐渐对日常业务以项目化的形式进行管理,如新产品开发、软件开发、产品营销、大型活动等,甚至金融机构的衍生品推广也施行项目管理。在项目管理中,业主与承包商是两个最关键的角色,既是合同的甲方乙方,又是项目合作伙伴,业主作为项目出资人希望少花钱办大事,承包商则希望通过专业的服务多赢利,双方存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国内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逐步从计划分配式的项目安排过渡到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模式,而中国传统的以信任为基础的合作关系仍然在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中西方不同文化和方式的交汇,构成了既有合同又讲关系合作的中国式项目管理。
项目本质是业主向承包商购买服务,是一种定制式(Make-to-order)的交易,由承包商交付合格的、满足需求的产品;项目业主(委托人)与承包商(代理人)之间的一系列围绕项目结构、系统和过程所作的制度设计,称为项目治理(Project Governance)(Lambert)。由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客观地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良好的项目治理可以合理安排各方的权、责、利,平衡业主与承包商的利益,保证项目顺利执行,实现项目效用和利益。本文将分析项目代理问题的原因、影响,根据委托代理和交易成本理论,提出一个中国式的项目治理分析框架,缓解项目冲突,提高项目管理绩效。
1 项目管理中的代理问题
“在这个项目里,有大大小小的承包商、分包商近百家,但真正赚到钱的不足10%。我们还算不错,因为公司与业主的中方同属一个系统,辛苦4年勉强赚了点钱,但很多国内承包商,由于2003年后的建材涨价、人工成本上升,亏损严重,举步维艰。但合同条款是硬约束,难于调整,承包商与业主之间一度矛盾非常大,纠纷不断”。这是2005年在广东某个中外合资石化项目里,一位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所说。建设项目由于进入的门槛相对较低,竞争日趋激烈。随着工程监理、招投标、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内项目管理已经逐渐规范,但项目预算定额指标、人工成本指标等却没有及时随市场进行调整,市场竞争变成恶性的价格竞争,工期定额也缺乏科学性,新旧模式的冲突磨擦造成项目中的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目标分歧甚大,利益冲突、矛盾日多。在我们考察的项目中,业主负责人总是说,现在的承包商只想赚钱,根本不考虑业主的利益;同样,承包商也抱怨,认为业主借招标之机,对工期和造价一压再压。
利益分歧将产生代理问题:逆向选择的问题和道德风险的问题。承包商有自己的利益,偏向对自己有利的选择,而把业主的利益放在次要位置。在上述合资项目中,由于双方利益冲突且迟迟得不到解决,承包商由此消极怠工,最终影响了整个项目的安排,不同的装置进度被拖延了3至5个月。
2 信息不对称造成代理问题并提高交易成本
“对承包商有影响的,不管事大事小,一个报告接一个报告,今天是地质与图纸不符,明天是天气影响。总之,目的就是增加造价,但对其有利的就不吭声。大家整天就想着如何索赔,双方交流是有选择性的,都选择自己有利部分。”这是一位有30多年经验的项目经理的感慨,形象地描绘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赵振宇等的调查显示,79%的被调查者认为,业主、设计、承包商和监理四者之间的“信息交流程度一般或不充分”;85%的业主、87%的监理和66%的承包商承认在传统管理模式下存在着相互隐瞒信息和行为的做法。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和加重了项目的代理问题,信息不对称在项目中表现为:业主只能观测到结果,难以直接观测到承包商的行动和自然状态本身,承包商给业主所传递的信息具有选择性,如对项目的地质条件,承包商会密切关注地下是否遇到了岩石、流沙,或者其他的意外状态,如果与业主所提供资料不符、与设计不符,承包商就会立即向业主提出索赔申请;但是如果地质情况比资料中的更好,大大减轻承包商的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却不会主动要求业主降低合同价。这种不对称的信息传递,造成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信任。为了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承包商的监督,掌握更详尽的信息,业主会聘请监理等第三方,或者强化自身的监督管理力量,这就大大提高交易成本。
3 以严格的合同条款约束承包商并克服信息不对称
解决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的委托代理难题,主要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建立信任和信息共享。作为项目的合同,必须要在公平的基础上客观地定义双方的责、权、利,充分体现双方的平等关系,要有合适的沟通与协调机制。目前项目大型化、复杂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风险与机会交织不清。合同是约束双方的法律文件,体现了双方在法律、财务和技术等方面的约定,是双方合作的原则与基础。Branconi和Loch提出了一个项目合同治理的分析框架,包括项目规范要求、预算价格/成本预测范围、进度要求、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绩效保证、保修和清算损失、保护承包商的有限责任、相互支持以确保安全等8项基本因素,特别强调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和对合同履行的严格性。合同是项目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合同的严谨规范和准确无误本身就构成一种有效监督,例如:通过合同条款限定承包商的分包行为,防止承包商进行恶性分包;对专有名词的含义进行专门说明和定义,防止在具体运用、解释上的含糊与混淆;设定技术条款,对拟建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和使用功能进行详细描述,体现业主的要求和期望。如果合同条款粗放,具体的技术指标含糊不清,双方的权力义务约定模糊,则会给项目管理留下缺口,当利益出现纠纷时,合同不但不能起到法律评判与保障作用,反而容易造成更大的混乱。
因此,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结合项目特点,选择公平合理的合同结构,详细定义合同,严格履行合同,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导致的代理问题(Floricel和Lampel)。
4 以伙伴关系策略提升项目管理绩效
合同治理是项目实施的基础,但并不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关系的全部,因为合同天生不完全性,总存在漏洞或缺陷。合同治理包含了反复的磋商,甚至仲裁和诉讼,治理成本高,有时旷日持久地磋商将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交易成本理论认为造成各交易存在成本差异的关键是交易的频率、不确定性和资产专用性,而治理结构则由交易属性所决定。交易与治理结构的对应方式各不相同(见表1),且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目标。
注:资料来源于威廉姆森的《合同关系的治理》,引自普特曼·克罗茨纳编《企业的经济性质》,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
项目的交易成本包括:投标阶段的成本、合同谈判成本、监督和实施合同的成本。我国对建设项目的取费规定,其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和监理费可以列入交易成本的范畴。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最高是1.5%(投资1 000万元以下),最低为0.1%(投资20亿元以上),监理费的费率为工程费用的3.30%到1.03%。此外,另一个成本更值得关注,就是项目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失败之后所带来的巨大损失,这不仅是项目本身的损失,还包括了项目不能投产所带来的机会收益损失。对项目的治理已经超越了成本最小化的目标,更多是保证项目的完成和投用。交易成本理论所提出的关系合同治理模式,为项目治理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式。因此,在强调合同治理的同时,另一维度的关系治理对项目管理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建立平等的合作关系,兼顾双方的利益,从而提高项目管理绩效。
关系,常常会被通俗地理解为跟谁的私交好、交情深,局限在人际关系范畴。项目关系治理不是简单的甲乙双方在一起喝酒吃饭的关系,更多是双方拥有“共同的目标与规范,实施过程的联合行动”(Jap和 Ganesan), “信息共享的程度、价值目标的一致性、联合运作的程度” (Zheng 等) ,表现为对项目认知,对问题的态度。因此,项目关系治理体现在目标一致性、信息共享程度和联合行动等三方面,其治理的完善程度将对项目绩效产生重大影响。
5 合同治理或是关系治理的影响因素
不管是作为业主还是承包商,都会面临同样的困惑:重合同还是重关系?或两者并重?合作关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是由过去合作的结果与对将来交易的期望结合而成。良好的关系是信任的根源,也是信任的结果。影响项目治理选择的因素很多,交易成本理论认为是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Jones 等则扩展了任务的复杂性。结合项目管理的特点,我们用业主与承包商的合作期代替交易频率,整理为以下4个主要影响因素:
(1)资产专用性。资产专用性是指一种资产被使用者用于其他可供选择的用途而不得不牺牲其生产价值的程度。项目中资产专用性的典型是承包商的施工机具,如民用建筑的大型塔吊,工业装置的自动焊机、大型吊车等。在2000年茂名石化200万吨/年渣油加氢项目,由承包商负责运输19台超大型设备(最轻的365吨,最重的一台486吨),运输过程中因制造厂商的交货耽误,超出了合同工期,承包商索要高额的拖车和吊车停滞费,业主不得不支付了额外的一笔费用。当资产专用性越高,项目中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就容易出现,风险会加大,这会增加合同条款的复杂程度。同时,为减少合同覆盖不到的风险,业主和承包商都愈加求助于关系治理,以避免类似机会主义行为。因此,资产的专用性越高,合同治理的力度会越大,关系治理也更受重视。
(2)双方合作期。合作期标志着双方对紧密而值得信任的心理依赖(Ferguson等)。信任是经常合作的结果,合作期越长,信任程度越高。对初次合作的双方而言,互相之间不了解,信任尚未建立,对合同的条款会更加关注保护性的约定;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与原来设定不一致时,双方首先会检查合同,从合同中找到相关的规定,合同的治理程度在初始阶段相对较高;随着双方合作深入,合作时间长了,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双方更多从现实出发、从有利于合作出发,合同的重要程度和依赖程度相对降低,关系治理程度则随之提高。
(3)项目不确定性。项目技术不确定性愈大,风险愈大。出于对风险的厌恶,不管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都不愿意独自承担风险,双方希望通过合同对风险进行合理的分配(Jensen等),并体现灵活性和预见性。同时,风险控制与信任具有互补关系,它们共同影响着双方的合作。不确定性越大,合同所留余地越大,双方更依赖于信息共享和共同行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事故。
(4)项目复杂性。项目越是复杂,专业化的要求就不断提高,需要在执行过程中更好地进行组织和协调,相互支持与依赖。任务复杂性能促使拥有不同能力的双方联合行动,以解决面临的问题。对于复杂的项目,反复的分解和细化十分必要,把复杂的项目从项目定义、设计、工艺技术、生产、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内容准确定义和描述,化繁为简,合同条款则倾向于严密详尽,更加有利于应对复杂项目,改善双方的合作。
6 总结
项目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从业主与承包商的角度去分析,合同治理与关系治理构成了两个主要的维度。由于项目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交易成本,导致了项目代理问题,出现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等。解决项目治理中的这些问题,其对策是具有预见性和适应性的严密合同;同时,通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相互支持、相互协调,共同处理项目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关系治理与合同治理构成了建设项目的治理机制,治理的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解决代理问题,提高项目管理绩效。而影响项目合同治理与关系治理的因素,则包括了资产专用性、双方合作期、项目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建立了一个项目治理的分析框架,具体见图1所示。通过这个分析框架,可以为项目管理的研究提供新视野,也希望能给广大的项目管理人员更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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