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精选5篇)
篇1: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深入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切实规范招生监察工作,坚决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生监察工作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加强对招生程序、考试过程、录取结果、招生人员和聘任专家等重要环节和重点对象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招生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招生监察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学校选拔优秀学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及工作制度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认真贯彻落实《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以及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2.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招生事业计划、分省分学科大类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有关建设和发展情况。
3.组织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的考核和录取工作。
4.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由学校纪检监察、招生工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招生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及时整改。
3.受理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参与对学校选派招生工作人员和专家的资格审查;参与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及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培训。
5.招生监察人员应掌握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招生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为实化监督过程,增强监督成效,严格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1.公开制度:招生管理部门须将招生相关政策和其它需公开的内容在学校规定的地点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要求确定。招生监察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妥善安排监察工作,并负责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12.资格审查制度:招生监察办公室协同招生管理部门对参与命题、制卷、试卷保管、阅卷、招生、监考等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现场办公制度: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安排人员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4.参加会议制度: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5.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招生工作人员、面试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及面试、录取工作。
6.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请示并妥善处理。
7.档案制度:招生监察办公室须建立招生监察工作档案,方便查询、检查和提供资料。
第三章招生类型及工作要求
第七条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分为普通统考类和特殊类型招生。特殊类型招生主要包括自主选拔录取、综合评价录取、保送生、艺术特长生、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含体育特长生)、国防生、少数民族预科生等类型。
第八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要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特殊类型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事,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
第十条招生管理部门对所有特殊类型招生须分别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工作程序、录取办法等内容,公布咨询和监督电话,并报招生监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在所有类型的招生中,招生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六公开”的规定,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各类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要切实加强对关键程序和重点对象的监督;负责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的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清退意见。
第四章招生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招生人员包括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招生工作人员、聘任专家、招生监察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所有招生人员都要严格执行“六不准”的规定: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对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招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的;
2.利用招生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招生的礼品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的;
4.接受考生家长的请客送礼、安排旅游和娱乐性活动的;
5.将非招生人员带入招生场所的;
6.盗窃或者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答卷)、评分参考的;
7.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等考生信息的;
8.在报名、考试、面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招生工作或者侵害考生正当权益的;
10.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1.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12.违反国家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的;
13.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秩序的;
14.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第十七条对违纪违规的招生工作人员和聘任专家取消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生工作的资格。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查处。涉及单位违纪违规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处理结果报招生监察办公室。
第十八条招生监察办公室受理考生及考生家长有关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违反招生程序、纪律等方面问题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失实的投诉举报和不合理要求做好解释工作,维护考生和招生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招生监察办公室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针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纠正;严肃查处招生违纪违规案件。对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研究生及继续教育、远程教育招生监督工作,根据其招生录取工作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篇2: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一、学校性质、办学地址、学习形式和证书
1.学校全称:河南科技大学
2.学校代码:10464
3.办学地点:河南省洛阳市
4.学习地点:根据学生录取专业和教学安排分别在二个校区(开元校区、西苑校区)学习。
5.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6.办学层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7.办学特色:学校是一所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现有31个学院,93个本科专业,涵盖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
8.证书颁发: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河南科技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河南科技大学学位证书。
二、招生计划
我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专业(类)、录取批次、招生人数等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分别向社会公布。
我校今年有部分本科专业按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专业类视作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专业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通识课程和学科平台课程学习后,根据学生志愿、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等,参加本专业类的分流工作,然后进入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学习。
我校按专业类招生的有:法学类(含法学专业、知识产权专业),中国语言文学类(含汉语言文学专业、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生物科学类(含生物科学专业、生物技术专业),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机械电子工程专业),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通信工程专业),建筑类(含建筑学专业、城乡规划专业),生物工程类(含生物工程专业、生物制药专业),植物生产类(含农学专业、种子科学与工程专业),动物医学类(含动物医学专业、动物药学专业、动植物检疫专业),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产品设计专业)。
三、报考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河南科技大学。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
3.高考外语语种要求: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的应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它专业,新生入校后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
4.艺术学和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需达到所在省艺术、体育省统考专业分和高考文化分本科最低控制线。
四、录取原则
1.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2.我校认可生源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照顾加分政策,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序,参加专业安排。
3.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模拟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5%;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
4.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原则: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结合各专业的录取条件,实行“专业清”的办法予以录取。即A、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B、对于进档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5.报考我校设计学类、动画和美术学专业的考生,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确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按照文化分和专业分之和的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报考我校音乐学专业的考生,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确定的音乐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按照文化分乘以40%加上专业分乘以60%之和的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报考我校体育教育专业的河南省考生,文化分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分超过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10分以上(含10分)的,按照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的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报考我校体育教育专业的其他省考生,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生源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按照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择优录取。
8.对于艺术学各专业和体育教育专业按比例核算后同分的考生,根据专业培养需要,结合考生文化分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五、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1.我校录取新生除软件工程专业外实行学分制学费管理,学分制学费由专业注册费和学分学费二部分组成,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标准执行。各类专业第一学年预收学费,分别为:艺术类各专业5700元/人;医学类各专业4500元/人;理工类各专业3700元/人;文史类各专业3400元/人。
软件工程专业仍实行学年学费管理,学费为每年11000元/人。
住宿费为每人每年400元至10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2.为鼓励更多的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并为其成才提供更好条件,我校制定了优秀新生奖励办法及奖学金、助学金等相关政策。
六、入学复查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七、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招生部门:河南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处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3号
邮政编码:471023
咨询电话:0379-65627020、65627022、65627035
学校网址:
电子邮箱:zhsb@haust.edu.cn
八、其他
1.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河南科技大学与三门峡市政府合作举办河南科技大学应用工程学院,合作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河南科技大学负责学院的招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发放工作。录取的学生在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上课(办学地点:三门峡市崤山西路42号)。
篇3: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一、旅游管理专业第二课堂建设的必要性
高等院校培养目标是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第二课堂是在第一课堂教育以外进行知识、信息传递, 是对常规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 对于大学生全方位素质提高具有极大促进作用。面对新一轮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旅游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应紧跟时代发展之变, 既要针对第一课堂教学设置与安排从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建设、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实践环节等进行调整, 更要从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辅助作用等方面进行二者的衔接和互补, 使二者相辅相成。因此, 在不断完善第一课堂教学前提下, 认真研讨如何发挥第二课堂在大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方面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以及第二课堂教学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行业特点决定旅游教育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前沿性, 同时, 旅游学科是综合性交叉学科, 其对学生的培养要求既需要一定的专业素养又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广度和快速的适应能力及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因此, 旅游管理专业素养的培养必须重视和完善第二课堂的辅助教育功效。第一课堂教育是围绕专业培养计划开展实施的, 其调整既受限于时间, 一届学生的教学计划一般不变动, 同时也受限于内容, 教学计划一部分课程设置从学分、学时到开设学期必须根据国家相关专业培养要求制定, 是面向该专业所有学生的通识教育。另一部分课程根据不同院校的教学资源和特点进行设置,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是被动的, 统一模式的。第二课堂具有内容安排灵活丰富, 形式多样富于个性化, 注重实践和应用能力培养等优势。对于学生而言可以拓展多渠道学习方式, 促进信息沟通和新知识的跟踪学习, 激发学习兴趣, 弥补第一课堂教学存在的不足, 促进学生综合运用能力和素养的提高, 便于不断跟进、学习和掌握业态和产品新的变化。
二、第二课堂教育研究现状
关于高等教育第二课堂的研究相对比较丰富, 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针对第二课堂教育进行了大量的探讨。这些学者大部分是从教师教学和学校管理出发并进行分析。
教师教学角度出发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围绕某一课程开展第二课堂活动, 探讨其现状和发展对策或建议, 如英语, 物理学、病理学、临床药理学以及思想政治等课程; (2) 围绕人才培养探讨第二课堂建设, 如第二课堂在人才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过程中的作用、如何设计经营第二课堂以及与第一课堂的关系等; (3) 围绕第二课堂的定位进行思考。
学校管理角度出发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1) 学校对第二课堂的重视度及教师的意识等方面展开, 如彭惠芬在《高校第二课堂活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论》中就指出:学校领导重视不够, 资金投入不足, 尤其是在学生或教师管理者进行资金或举办场地等资源申请时, 如果是与学校其他活动的安排相冲突的时候, 以第二课堂活动退让或者是首先保障第一课堂教学而导致活动的不能正常开展;教师意识不到位, 学生积极性不强; (2) 学校在第二课堂的规范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或对策, 张科在《高校第二课堂活动课程化的实践与探索》一文中指出, 要引入学分制和课程的理念, 对第二课堂活动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将一切有目的、有计划地促进学生知识增长、能力提高、素质养成的第二课堂活动, 都看作是“课程”, 呼吁教学辅助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使学生社团活动有序渐进, 引导学生有选择地参与社团活动。
具体针对旅游管理专业的第二课堂相关研究比较少, 通过对中国期刊网进行搜索, 目前共发现文献数量仅有7篇, 主要探讨该专业第二课堂对学生语言能力, 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培养与提高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和作用。旅游管理专业第二课堂教学模式的相关研究目前缺乏。
三、旅游管理专业第二课堂建设内容
(一) 培养目标
确立科学的第二课堂培养目标是在第一课堂教学基础上切实完善和落实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的一个核心问题。高校要培养合格的人才, 首先必须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方向。第二课堂是第一课堂人才培养的延续和必备的补充。因此, 第二课堂应该具有基于专业培养目标基础上的相应独立的培养目标。
桂林理工大学旅游管理专业培养目标是:把握未来高等教育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方向, 针对未来旅游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现实需要, 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旅游教学科研部门, 着重培养适用现代旅游业发展需要, 具备较高现代管理理论素养和丰富旅游管理专业知识,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创新能力、创造能力、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兼备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在此基础上, 围绕第一课堂以突出重点, 加强针对性为原则确立该专业第二课堂培养目标:立足地方凸显民族文化特色, 将“寓民族文化于旅游教育”理念贯穿于学生特色培养环节;依托桂林旅游行业优势, 在强化校地协同基础上强化实践能力, 突出专业特点, 提高就业能力;依托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国家旅游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设优势, 注重学生内涵发展, 拓展国际化视野。
(二) 课程体系
分析、总结目前全国开设旅游管理专业的高等院校开展第二课堂的相关课程体系内容和形式, 对其进行对比, 并结合实际, 从拓宽学生业务素质的广度、延伸其深度, 同时具备较强的解决问题、驾驭知识的业务能力等角度出发提出适合旅游管理专业的第二课堂课程体系内容和形式。内容设计既要根据培养目标完成第一课堂延伸和补充作用, 提升专业素养, 又要实现学生社会能力的锻炼和提高, 因此, 其内容设计可以分为针对专业能力和社会能力的两大模块。
专业能力培养模块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 以必修课形式开设行业发展急需的新课程和反映民族地域文化特色的民族旅游相关课程, 对于行业新动态因没有系统的或成熟的课程资源, 可以通过报告和专题讲座方式完成, 民族旅游方面可以将一些已成体系的民族旅游课程纳入教学内容体系。其次, 借助于国外相关高校联合办学, 互派留学生及桂林涉外旅游等相关平台, 在第一课堂相关双语课程基础上进行拓展, 设置部分双语专业技能和实物操作类课程, 培养对外交流能力, 拓展国际视野。最后, 通过校企联合强化实践能力培养, 创造条件增加学生理论付诸实践的学习机会, 可以采取职业技能竞赛、挑战杯、大学生科技立项等多种方式来提高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动手能力。该种模式要有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和组织。
社会能力培养模块主要借助于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培训, 社会实践活动, 文体类竞赛、志愿服务和社团活动等培养学生的社会交往能力。该种模式主要依靠学生自我组织进行, 同时自我组织过程也是社会能力培养的一个环节, 实现学中教, 教中学, 学生自我教学相长。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专业教师以顾问或参谋的角色定位进行建议和指导, 具体负责学生工作的相关教辅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 教学方法与手段
第二课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要以学生为本, 突破第一课堂传统教学中教师中心地位, 发展学生多方面潜能, 使学生能以自己喜欢的方式学习, 乐于在该领域探索并自我感觉良好, 因此必须分析、论证适合的、突破传统的、学生能积极主动参与并在一定程度上是主角的教学方法与手段。
针对专业能力培养模块内容, 因其课程专业性较强, 所以, 一方面避免类似于第一课堂的讲授方式, 尽可能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通过seminar和演讲并辅以一定的专业知识主题讲座和报告等形式围绕业态新知识进行探讨, 强化学生自主学习;另一方面针对比较成熟的相关知识体系内容充分利用网络教学资源, 如慕课等指导学生广泛涉猎学科相关知识, 专业教师负责学习方法的指导和重点问题的解惑, 遵循以问题为基础的自助学习教学手段。专业教师给出某方面的核心问题之后, 学生查阅和收集相关资料并组织讨论和归纳, 最终解决问题, 同时鼓励学生在探索过程中自己发现问题。
针对社会能力培养模块内容教学,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目前各高校在此方面相对比较成熟, 其内容和形式是学生比较欢迎的, 思想政治和道德修养教育通过党校、团校进行, 社会实践和服务平台培养学生社会责任心和实践能力, 各种专业技能培训和学术、科技、创业等比赛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社团活动和文体类活动培养学生团结协作和自我发展能力。但其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进行管理和避免活动随意性以及如何使活动和学科课程教学相互补充和受益。
(四) 建立师生双向交往系统
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一直是困扰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问题。第一课堂是专业素养教育的基石, 是通识教育, 教学主要是讲授为主的师生单向交往系统, 学生的参与、选择性和自主发挥受到一定的局限。第二课堂的教学内容应既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要求, 又符合学生多方智能发展的要求, 同时在授课方式上, 贴近生活和现实, 吸引学生积极参与, 通过具体实践提高知识应用能力和应变能力。可以此为出发点研究如何建立第二课堂双向的师生交往系统, 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效果, 实现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素质的提高。
目前, 高校专业教师与学生的交往基本是围绕课程开始和结束, 教师完成指定的教学时数后结束一门专业课程, 师生交往也随着课程的结束而结束。桂林理工大学旅游学院位于雁山校区, 教师居住在屏风校区或市区, 大约1小时的两地交通使得学生基本是课外与专业教师很难随时相见探讨问题, 师生之间面对面交往存在实际困难, 但可以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技术, 可以搭建多种网络平台, 如网站、论坛、微博客等实现网络化教学和师生的即时沟通、信息共享。根据第二课堂教学内容划分不同模块, 同时结合专业教师的专业特点进行具体分工, 几位教师负责网络平台某一模块内容的课程设计和指导, 学生在该网络平台上与教师进行沟通。通过网络提供的多渠道、可交互的开放环境, 建立高效的师生课堂以外的学习沟通双向交往系统以促进第二课堂教学目标的实现。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核算教师的工作量和进行考核以及如何对学生进行监管。
四、结语
目前, 总体来讲, 高校第二课堂建设没有与第一课堂形成统一的整体进行统筹规划和设计, 缺乏系统考虑和设计, 其教学主要是通过系列的文体活动, 知识技能竞赛, 报告、讲座和社会实践等开展进行, 培养目标模糊或缺乏, 培养计划不完整等问题导致其稳定性、连续性差。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 通过对旅游管理专业第二课堂建设进行相关研究, 一方面整合资源, 将社会经验引进课堂, 同时将第一课堂知识带出校园, 有效地实现该专业课内与课外、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学习与实践的高效衔接;另一方面提高第二课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考核的针对性, 实现第二课堂教育教学从活动型向建设型转变, 学生参与第二课堂从自发型向自觉型转变;推进实践教育环节的建设, 在培养大学生自我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应用能力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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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有关部门:
经2011年5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本科 学生 学籍 规定 抄送:各位校领导
重庆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7月4日印发
(共印10份)
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合格公民,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激发和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 —1—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提前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自入学时起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学籍。
第三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缴费。
第三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须持《重庆工商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我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我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者,报学校招生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办妥注册手续后正式取得重庆工商大学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 —2— 意,报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否则按放弃学籍处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招生部门提供的新生名单和录取简明表,结合相关部门和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意见,统一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本人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新生第一学期除外),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事先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立即持相关证明到所在学院补办报到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各学院于报到截止日期后一周内,将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须按规定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确认学籍。经过注册的学生,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学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一)学生注册前应当按照规定缴清有关费用;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由学院在学生证上填明注册时间,加盖注册章,并进行注册登记,同时进行网上注册,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当及时书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缓期注册。无故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由学院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相关规定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或者履行其他资助形式的手续后,经学校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注册;
—3—(五)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纪律,自觉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因故不能参加者,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须维护好教学秩序,负责对学生考勤。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学生旷课时间,原则上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学生旷课,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学校医务部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次请病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学院领导批准,并在学院备案。
学生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次请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并在学院备案。一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的申请、相关证明及有关责任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教务办公室(或教学秘书)备查。学生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应予休学。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学院领导销假,并登记备查。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修的课程的考核。
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综述、实作等。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20-30%,结业考试成绩占70-80%。
课程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记载。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课程考核成绩达60分及以上或及格等级以上的为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所学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应为不及格。(一)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3。(二)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到或超过1/3。(三)两次及以上抄袭作业、实验报告。
第十四条 严格考核资格。除特别批准外,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前必须参加听课、实验、作业、实习、实训等该门课程规定的学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一)未完善或办理学籍正式注册及课程修读手续;(二)因旷课原因导致课程平时成绩考核不及格;
第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因突患急病或突发事故者除外)书面向学院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并告知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因病请假须有校医务部门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相关证明无效。缓考课程注明为“缓考”。
缓考学生办理缓考手续后,可一次性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其课程考核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入正考成绩,若本次考试不及格,只能参加重修。若不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可申请重修。
—5— 学生补考(缓考)应根据教务处学期结束前具体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信息系统报名确认,补考(缓考)安排在第0周(即行课前一周)进行。补考(缓考)均不计平时成绩,以实际卷面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第十七条 每学期结束后,学生应主动上网查询自己的成绩,若对成绩有疑问,应于下学期开学1-2周内填写《重庆工商大学成绩查询更改申请表》, 由课程所在学院教务办与阅卷教师共同查询在阅卷、登分过程中漏评试题、统分错误、漏登成绩、错登成绩等情况,但查询成绩时不得重新阅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接受学生私自查询成绩的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的质和量用绩点制来综合评价。(一)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等,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
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5分。
(二)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百分制 60 … 65… 70 …75 …80…85… 90 …95 …100 绩 点 1.0…1.5…2.0…2.5…3.0…3.5…4.0…4.5…5.0(三)课程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某一课程的课程学分绩点为该课程学分数乘以该课程所得绩点数;
2、一学期的累计学分绩点为该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
3、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为:
—6—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4、文化素质类通识课成绩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在文化素质类通识课、专业选修课学分已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合格学分的前提下,未参加考试以“0”分计或参加考试不及格计的文化素质类通识课、专业选修课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程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校医务部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由体育学院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项目,参加锻炼认真者,可取得体育课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或指定人员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打印签字后与原始材料报课程归属学院存档。
第六章 选修、自修、重修、辅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度,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选课自主安排学业进程。学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四年)内应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选修(一)选课原则
1、已注册学生修读课程顺序必须以其注册专业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2、已注册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学院的指导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自主决定。除文化素质类通识课外,原则上根据注册学科与专业教学执行计划的基本学分要求选课和修读;每学期平均修读课程不低于20学分,不高于35学分。
(二)选课程序
—7—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各学院应由专业导师进行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程;
2、学生应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下学期选课手续。选课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确有特殊原因需退选或调整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教务办公室(或教学秘书)予以退选或调整。
第二十三条 课程自修
(一)符合学校有关要求以自修方式攻读已选定课程的学生,必须在选课时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教师布臵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三)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参加自修课程结业考核卷面成绩达75分及以上者,其课程成绩按结业考核卷面成绩记,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结业考核卷面成绩低于75分,课程成绩按不合格记,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四)通识课、体育、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以及各学院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重修和补修
(一)凡课程考核不合格,既可参加下一学期第0周(即行课前一周)安排的一次补考,也可以参加重修,并以实际成绩记入学籍档案;选修课还可以换选修教学计划规定范围内的其它课程,绩点也相应按重修后的成绩重新评定;
(二)课程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也可以重修,且均记载,但以最高成绩作有效成绩,并重新计算学分绩点。
—8—(三)通识课、体育、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课程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四)凡重修者,须按学校公布的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缴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五)学籍异动的学生,学校将按异动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其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出国交换学习和出国带薪实习,根据学习或实习内容尽可能冲抵人才培养方案对应课程,无法冲抵课程可申请缓考或者重修。
第二十六条 辅修
(一)辅修第二专业条件:学校根据学院申报情况确定当年级可供辅修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年开学初未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主修专业未欠费且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2.0者,可以申报修读辅修专业。
(二)获“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证书”条件: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修完第二专业规定的课程且辅修第二专业合格学分≧50学分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三)获“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条件:学生跨学科辅修第二专业,并修完第二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且辅修第二专业合格学分≧60学分的学生,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达到辅修专业授位条件,且已获得国家认可的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和学校颁发的“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证书”,由学校颁发“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读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可申请一次转专业。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专业的;
(二)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学校确认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9—(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相应专业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校教学资源,各专业申请转出的学生人数一般为10%左右,教务处将在第一学年结束前公布学校转专业实施方案,规定各专业接收名额和条件以及各专业转出比例。
申请转专业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核结束后应无不合格课程、未受过任何违纪处分且平均绩点≧3.0,若符合该条件学生人数大于该专业转出比例,则按每一专业申请转出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学生的转出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一)招生时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能转专业;
(二)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一般不能转学;(三)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生;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六)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八)应退学的学生;(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家长(监护人)同意后向所在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批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原则上转入我校的学生须转入下一年级就读,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10—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转学或转专业者,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相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因病休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格,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五)凡休学的学生,均由学校统一行文确认。
—11— 第三十八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入伍前,当学期未参加考试的课程学生可以书面向教务处申请免试,并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客观评定其课程成绩,并由任课教师登录成绩。
第三十九条 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在校具有学籍的学生应征入伍,学校将保留该生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必须凭入伍通知及相关材料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服役期满,学生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予以恢复学籍,并由教务处将其编入适当年级的相关专业学习。从退役之日起超过1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四十条
凡学生自行联系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学习一律不保留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材料和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学校行文确认,凭复学文件办妥复学手续后,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原则上转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及以下年级就读。
(二)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12— 第四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重庆工商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七条
除文化素质类通识课外,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应≧累计修读学期数*15学分,否则将给予1次学业警示,受到第3次学业警示,将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应予退学(学生按照本条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一)无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又不愿续休学者,或休学累计超过2年者(不含2年);
(四)经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健康原因(如精神类疾病;伤残严重等)经治疗后仍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本人书面申请退学,由家长(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者;
—13—(六)学生在校期间累计超过6年者(应征入伍等特殊情况除外);(七)学生受到第3次学业警示,应予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会议批准,出具退学文件。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由学院负责送达本人,同时由教务处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学院应参照使用留臵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二)从文件送达之日起算,学院负责督促学生在一周内必须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人事档案、户口、组织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负责通知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患有疾病和意外伤残不能自行返家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陪送;
(四)办妥离校手续且学习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可在一周内提出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的申请。学校按程序办理。如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十一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应于退学文件送达5个工作日内或公告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二条
具有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德、智、体、美等经全面鉴定和审核合格,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的总学分符合注册专业规定的毕业资格所要求的学分标准者,准予毕业,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注册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提前毕业
—14— 提前毕业是指提前一年修读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与上一届学生同时毕业,被批准允许提前一年毕业的学生享受与正常毕业的学生同等待遇,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一)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较好,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二)已取得的合格学分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的75%;
(三)平均学分绩点≧3.5,且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本专业前5%;
(四)不同本科专业类别外语能力要求如下:
1、非外语类本科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550分及以上或者英语六级450分以上;
2、英语、法语本科学生专业英语四级或者专业法语四级考试成绩达78分及以上;
3、艺术、体育类本科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425分及以上;
4、学习其它语种的本科学生对应语种成绩应达到上述对应要求。
(五)不同本科专业类别计算机能力要求如下:
1、非计算机本科专业要求达到“全国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CCT)”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合格标准;
2、计算机本科专业达到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初级合格要求。
拟提前毕业者,应于第三学年第一学期第1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期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
第五十五条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获得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者,可申请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在校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但未达到结业条件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15— 第五十七条 对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第五十八条 对开除学籍及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本科注册专业的毕业证书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
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由学校教务处统一汇总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备案。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外合作项目的本科学生以及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经2011年5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学分制学籍管理文件重工商大„2007‟221号和重工商大„2009‟188号同时废止。
篇5: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苏州大学 学校地址:天赐庄校区坐落于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1号;独墅湖校区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199号;阳澄湖校区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济学路8号。
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苏州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苏州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苏州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招生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测试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并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延录取。
第十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大类视作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大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等,参加大类的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
学校按大类招生的有:中国语言文学类[含汉语言文学(师范)、汉语言文学(基地)、汉语国际教育、秘书学];新闻传播学类[含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网络与新媒体];社会学类[含社会学、社会工作];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含档案学、信息资源管理];数学类[含数学与应用数学(基地)、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信息与计算科学];化学类[含化学、应用化学];材料类[含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化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功能材料];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信息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机械类[含机械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纺织类[含纺织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非织造材料与工程];生物科学类[含生物科学、生物技术]。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1.凡通过生源地省级招办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均可报考。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除此以外,根据相关专业培养及就业的实际情况,报考材料类、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者,要求无色盲、色弱;报考医学影像学专业、护理学专业者,建议身高男生不低于1.65米、女生不低于1.55米;报考法医学专业者,建议身高男生不低于1.70米、女生不低于1.60米。
3.高考外语语种要求: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且考生应参加由生源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其他专业,进校后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慎重报考。
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基础扎实、英语成绩优秀,以适应全英文教学环境;音乐表演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课程以英文授课,要求考生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4.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业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5.我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等特殊类型考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考并享受我校相应类型录取政策。
6.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提前批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地方专项计划、正常本科一批(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两门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不低于AB;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两门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不低于BB。
7.江苏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和学业水平测试科目要求,上海市、浙江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
1.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普通类、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
2.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我校本科招生实行按志愿录取。若批次投档完成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后仍未完成的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4.符合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认可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分值。
5.江苏省正常本一批次进档考生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加分政策:选修测试科目等级组合为A+A+者在其投档成绩上加3分、A+A者加2分,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等招生类型的考生不享受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加分政策。
6.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将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
7.普通类专业录取方法:
(1)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原则: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2)非江苏省进档考生在安排专业时,按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实际投档成绩是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投档规则生成的、在我校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中实际呈现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上海市、浙江省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只录取填报有此类志愿的考生。
8.体育教育专业,对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9.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播音与主持艺术、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及我校本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10.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面向江苏省部分地区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内地西藏班毕业生、定向就业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高考成绩优异且录取在有关专业的考生,入学后有机会选拔进入敬文书院、唐文治书院、人工智能实验班学习。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入学体检复查。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经查实有弄虚作假、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十五条
我校录取新生实行完全学分制,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大类招生的,分流后按所在专业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为每人每年500元至15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以“扶持培育、奖励优秀、励志助学”为宗旨的评奖评优体系,形成了以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为主的“六位一体、联动助学”保障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努力实现资助体系奖优助贫的价值理性和人文关怀,激励广大学子成长成才。有关程序按国家、生源地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提供我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学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本科招生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
招生就业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东环路50号
邮政编码:215021 联系电话:0512-67507943、67507949
传真:0512-67507942 电子邮箱:zsb@suda.edu.cn
咨询QQ:800039119 微信公众号:苏大本科招生(sudazsb)监察处电话:0512-67507343
第十九条
苏州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苏州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苏州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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